阔 目■
二、“三一重工风 电项 目并
购案”胜诉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赴美投
资的增加,面临CFIUS以“国家安
全为由”审查的案例日益增多。根
据 CFIUS向美国国会提供的年度
报告,2012年有 23起中企并购投
资案在CFIUS备案,中国第一次成
为接受审查案例最多的国家。而
此前的 2005年中海油并购优尼
科、2009年西色国际购买美国四
座金矿的开采权、2011年华为收
购三叶公司技术财产,皆因“涉嫌
美国国家安全”而不得不选择弃
购 。这主要是因为 CFIUS是基于
“国家安全”理由阻碍企业在美投
资,且往往不给出阻碍的明确理
由,甚至连国家安全的内涵也很难
给出清晰的界定。一旦企业起诉
CFIUS,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
而总统令是不受司法审查管辖
的,这就造成所有投资者一遇到
CFIUS,就常常选择退让。即使并购
后被CFIUS强行命令退出,中国企
业也是循序就范,从没上诉法院。
此次“三一重工风 电项 目并购案 ”
之所以诉讼成功,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的原因。
(一)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大潮
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贸易、
技术和资本流动为载体的经济全
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如今在 WTO规则的约束下,世界大
多数国家经济发展都在朝着自由
贸易的方向迈进。三一重工事件
中,美方以事关国家安全为借口叫
停并购的风电项目建设,其真正目
的是通过阻止三一重工在美扩大
风电市场份额,进而保护美国企业
利益。美国方面干预投资的做法直
接触犯了WTO原则,是贸易保护主
义的一种表现,也直接违反了美国
宪法保护财产权的规定和法定程
序 。因此,三一重工根据世贸相关
规则和美国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
权益,并取得胜利,可以说是顺应
了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流。
(二)适逢天 时地利人 和 的好
时机
“三一”这次诉讼可以说是占
据了一定的天时地利人和。“天时”
是指美国内部政治博弈的天时,三
一 诉讼恰逢美国其他政治力量与
奥巴马的博弈,奥巴马现在第二任
任期,支持率低迷;“地利”是指美
国司法体系、权力制衡和政治游戏
规则对三一诉讼案有利;“人和”体
现在三一的管理层、专家、律师团
队深谙美国法律和政治游戏规则,
找到程序公正的突破口。三一案可
以说是抓住美国人民最敏感的问
题——美国政府权力过度扩张来
说事,这正好契合美国司法机构、
参众两院等对于白宫行政权力扩
大的忧虑与反制。
(三)直面CFIUS的安全审查
在三一重工进军美国市场前,
中国西色国际(西色国际投资有限
公司)和远东金源(远东金源集团
有限公司)在内华达州的金矿投
资,同样也是因为接近美国重要军
事基地这一敏感地点而受阻,它们
最终接受了被 CFIUS否决的结果,
主动撤销交易,也就是说选择的是
“知难而退”的处理办法。与这两家
公司不同,RALLS拒绝接受 CFIUS
的裁定,使得这笔交易被提交奥巴
马。在奥巴马给出同样判决后,
RALLS又继续诉讼法院,最终取得
了质询的权利。如果奥巴马继续上
诉,三一声称将继续把官司打下
去,尽管诉讼成本 已超过 RALLS风
电项 目的资产价值,但三一重工仍
坚持诉讼,因为此案的审理过程远
远比最终结果有意义。
(四)打造阵容强大的法律诉
讼 队 伍
“三一风电项 目并购案 ”中诉
讼阵容之强大,是其它诉讼案所无
法与之相比的。除了三一高管向文
波,还包括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
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国内诉讼
律师夏廷康,以及研究中美关系和
国际诉讼的专家和律师。其中包括
美国前司法部长级政府律师 Paul
Clement(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教授,
职位系美国政府在最高法院出席
的首席律师)和前助手司法部长
VietDinh(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教
授)等代表其诉讼。其中,主要诉讼
律师是Paul Clement,负责案件执
行的是Viet Dinh,而全美最佳律
师、乔治亚州超级大律师夏廷康主
要负责三一集团与律师团之间的
沟通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夏曾任克
林顿总统时期的海军部首席律师、
小布什总统时期的白宫副首席律
师。这样一支由美国司法界精英人
士组成的高层次律师队伍,为三一
案诉讼的胜利铺垫了相应的基础。
(五)另辟蹊径,选择“程序正
义”作为切入点
三一在之前的诉讼中被裁定
败诉,法院认定总统令不受司法审
查。但二审期间,三一并没有直接
挑战奥巴马的决定,而是认为总统
令可以不受法律审查,但并不意味
着他采取这个决定的过程不受法
律审查。于是三一另辟蹊径,根据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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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
命、自由和财产”,举证美国政府的
决定缺乏法定的程序。所以,尽管
二审期 间三 一并 未直接 指控
PALLS和奥巴马违法,而是指控其
裁决和总统令 的执行有悖司法
“程序正义”,但程序的不正义,实
质上就意味着 CFIUS的裁决及 总
统令的违法,最终拿美国的法律
赢了这次诉讼。
三、“三一重工风电项目并
购案”胜诉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当前,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
过程中受阻的程度越来越严重。
就拿赴美投资而言,近年来CFIUS
以“国家安全 ”为 由多次拒绝了中
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而中国公司
在航空、国防、电信、科技等领域
的投资和收购项 目常无法通过
CFIUS审查。“三一重工风电项 目
并购案’’胜诉一定程度上会给中国
众多企业赴美投资提供一些值得
借鉴和参考的地方。
(一)对投资项 目进行全 面严
格的考察
中国企业应对投资面临的潜
在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相
应的政治经济背景和宏观政策大
环境,并考虑CFIUS的程序只会关
注审批交易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
风险,而不会考虑其它对外政策
和国防目标。如属“受管辖交易”,
应自愿申请 CFIUS进行审查。在三
一 事件中,风电场位置靠近军事基
地,这一向都被美国外资委员会视
为禁忌。然而,三一在完成交易之
前并未向CFIUS通报交易情况,以
致后来处于被动的局面。这主要
是因为 CFIUS一般是在企业交易
之前介入,任何未经批准的交易都
有可能在完成后被撤销,只有经过
批准的交易加上能缓解某些关注
问题的任何附加缓解协议,才能
使交易之路顺畅。
(二)加强与投资国有影响力
支持者的沟通交流
由于中美文化与意识形态等
问题,美国对于中国企业,尤其是
大企业投资十分敏感,认为该企
业会受到政府的影响,从而威胁美
国国家安全。这主要是因为美国
人一向认为中国并非一个完全市
场经济国家,那些在国内取得成
功的民营企业本身和中国政府保
持密切的往来和联系,再加上企业
家本身的政治身份,使原本看起来
“包容性”很强的美国市场极易给
来自中国的企业打上意识形态的
标签。所以,中国企业要重视与投
资对象国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增强
双边信任,避免摩擦和争端的升
级。如果企业寻求兼并或收购美
国项 目时,能够取得联邦地方政
府方面的支持,这将对促成项 目
的成功至关重要;同时,投资企业
也要意识到众议员和参议员往往
是其所在州、地区的重要公众人
物,如果收购方能在举行新闻发
布会或重大的奠基仪式上,通知并
邀请他们参加,借此方式寻求他们
的最大支持,这也会推动项目的顺
利完成。
(三)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中国企业在赴美投资中,会遇
到很到歧视性、不公平的待遇。三
一 重工的胜诉让中国企业学会运
用法律手段,在法庭上战胜美国,
也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
则,即使总统也无法凌驾于法律
之上。尽管 “三一风电项目诉讼
案”取得的只是阶段性成果,但此
次判决却表明 “被审查 的企业有
权知悉美国政府部门据以决策的
非机密证据,并给予相应的对有
关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今后一
些面临CFIUS审查的中国企业完
全可以援引这一判例,继而通过
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通过培养高素质人 才来
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三一重工主要是从 四个层面
储备人力资源:高层管理人员进
入知名高等 院校学习,如执行总
裁向文波已从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毕业,分管人力资源和公关宣传
的副总裁周福贵目前还在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就读;针对 中层管理
者,采取和国内知名大学联合办学
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管理培训;高
级技工,会被区分不同的专业,进
行专门的进修;普通工人的培训
则由一些职业技术类学校承办。
国际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
对外投资合作中更需要高层次、
专业的、可以应对贸易摩擦的人
才。所 以中国企业应制定恰当的
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借鉴三一重工
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培养精通国
际惯例及熟悉国外经济、政治、文
化、法律等的复合型人才 。
(五)联合建立产业工会作为
诉讼 的主体
三一重工诉讼案中,尽管所花
费的律师费昂贵,但因为它的财力
雄厚,而且是站在公平的立场上,
最终胜诉 。而对于一些财力有限
的企业,去组建阵容强大的律师
队伍是不现实的,但国内一些企业
可以联合组建产业工会,然后由这
样一个组织去出面诉讼,力度会更
大,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