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行政诉讼法
一、 概述
二、 受案范围
三、 管辖
四、 行政诉讼参加人
五、 行政诉讼特殊制度与规则
六、 结案
一、概述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定程序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诉讼活动。
1)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2)与行政复议解决相区别。
3)原被告的恒定性。
4)核心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
讼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行政诉讼的性质:
• 一种司法审查制度
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部分
行政诉讼的功能:
平衡功能
人权保障功能
提供社会公正功能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主体、客体和内容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行政诉讼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
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
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基本原理或准则。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基本原理或准则。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AA、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BB、指导行政诉讼行为;、指导行政诉讼行为;
CC、弥补法律漏洞。、弥补法律漏洞。
共有原则:适用于各种诉讼程序的一般性原则。共有原则:适用于各种诉讼程序的一般性原则。
包括:司法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包括:司法独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等;
特有原则,即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仅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特有原则,即区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仅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
的原则,主要是指合法性审查原则、变更有限原则等。的原则,主要是指合法性审查原则、变更有限原则等。
• 1、合法性审查原则
• 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
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 1)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 2)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3)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标准
• 〈行政诉讼法〉第54条标准分为两类:第一,合法的标准
有: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第
二,违法的标准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
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1)被告
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
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并
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不适用调解原则。 当事人之间能否进行和解
?应区分两种情况:一、争议性质原本就属于民事争
议;二、相对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4、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仅
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
• 5、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当事人选择为原则。
• 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 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
• 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 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
• 行政法治背景。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
• 列举式、概括式和折衷式。
二、 受案范围
(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二)法院不受理事项的范围
(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1)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七项规定
。
2)概括规定 第1款第八项: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
财产权的,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3)法定的其他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第11条第2
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受理的侵
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是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产、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自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
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
二是不服确认专利权等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是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赔偿问题所作
裁决的案件(如是仲裁或调解不得提起)
四是不服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
定的案件。
END
2、《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解释》第1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
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
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案范围。
用“行政行为”取代了“具体行政行为”。
该款包含了三个方面:其一,起诉主体——相
对人;其二,被诉主体——具有国家行政管理
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关键在
于是否具有国家行政职权。其三,被诉行为—
—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政行为。
(二)法院不受理事项的范围
1、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的事项:
2、《解释》第1条第2款: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
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
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
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一 ,国家行为
解释第2条。区分国家行为与一般行为,两点:
一是看行为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等)
;二看行为的内容。国家行为必须是与国防和外交
事务有关,与紧急状态和戒严有关的行为。
第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划分具体和抽象行政行为看:一是对象是否有确定
性。(对象——特定的人或事)二是看行为是否具
有反复适用性。 返回
第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
为。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实施的行为,分为两类:
一是刑事司法行为,由检察院监督;
一是行政行为,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或行政诉讼进行
监督。
如何区分,最根本的就是看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所
实施的行为是否有刑事诉讼的法的明确授权。具体又
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授权规定;
二是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 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的目的或意图实施行为。返回
重复处理行为,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
程序以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
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
的影响的行为。 返回
对公民法人等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主要指尚未最终发生法律
效力的行政行为,未向当事人送达的行
为或者虽然已经送达又很快被撤消或收
回的行为,与相对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行为等。返回
•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A.某县新建的批发市场进行招商,由于地段好,客流量大,所以
本地商户蜂拥而上,某外地商户李某出价高所以抢得一个较好的
摊位,令本地人恼火万分,他们唆使工商局工作人员陈某以不按
时交纳管理费为名,强行将摊位的执照摘走
B.某市居民李某向市检察院举报本市公安局长陈某收受贿赂草菅
人命,结果检察院检察人员段某为徇私情,将举报人的情况透露
给陈某,导致李某被打击报复,造成二级残废
C.某市消协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市场大量批发注水肉,遂组织工作
人员将该市场封闭,结果造成无辜商户李某经济损失2000余元 .
D.某国有企业工人李某在日常作业中受工伤,按规定应得抚恤金
5万元,但该企业以经营效益不好财政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 下列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1)某国家元首来华访问,外交照会后由外交部工作人员陪同到八达岭长城参
观,沿途八达岭高速公路戒严2小时,某快运公司因此耽误业务,造成经济损
失2万余元。 (2)某市是重要的苹果生产基地,林业局为规范秋季收购,公布
参考价格,但由于市场预测出现较大误差导致定价偏低,消息闭塞的果农们
因此遭受了一定损失。 (3)某县人民政府就本县两个重要国有企业的合并问题
制定了一份规划,同时出台了一 个红头文件,但该文件规定的某些合并条件
使其中某个企业的合同相对人遭受了重大的利益损失。 (4)某市纪检委接到群
众举报该市财政局综合处李某在某中学改建过程中未实行公招标,暗箱操作,
在群众中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遂给予李某留职查看的行政处分。 (5)某市
老中医李某为自己发明的治疗腰腿疼病的特效跌打丸申请“李氏”的商标,
被驳回申请,后李某申请复审,同样被裁定驳回申请。
– A.(1)(3)(5)
B.(1)(2)(3)
C.(3)(5)
D.(2)(4)(5)
• 2004年8月12日,甲从某海关进入我国境内,入境时,甲
未携带任何物品。2004年9月12日,甲出境时在行李中夹
带价值近5万元的玉器,未进行任何申报,经该海关绿色
通道通过,在经过安检机时被发现。某海关认为,甲的行
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
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决定给予
甲没收所携带玉器的处罚。甲不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
议。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甲仍不服。请根据
案情回答下列各题。
1)假设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
否受理?
• ( 2)假设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且上一级海关维持了某
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 ( 3)假设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且上一级海关改变了某
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应以谁为被告?( )
三、 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说来,管辖就是划分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说来,管辖就是划分
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
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
管辖的种类管辖的种类
AA、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BB、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
• (一)级别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指具体规定各
级
• 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
实质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系统来确定上下级人民
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1、基层法院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一规定
表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
的所有第一审行政案件。
• 2、中级法院管辖 第14条规定
3、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
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fanh
(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比较,前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比较,前
者解决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哪一个行使第一审的权限问者解决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哪一个行使第一审的权限问
题,后者则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哪一级人民法院对什题,后者则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哪一级人民法院对什
么样的行政案件行使第一审的权限问题。么样的行政案件行使第一审的权限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
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
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
以下两种情况:
1)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
法院管辖。该种管辖又称为专属管辖.
2)共同管辖,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过复议的选择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二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
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同时涉及人身权、财产权诉讼的
案件管辖
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
辖。
• 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根据
• 人民法院的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
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确定的管辖。
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
的行政案件发现无管辖权,因而依法将该行政案件移送
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条件为:
• A、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
• B、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确无管辖权;
• C、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只有在具
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移送管辖才能成立。
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
移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
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
管辖权。 (第22条)
管辖权转移,又称移转管辖,它是指由上级人
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由下
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
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 A、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至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这种移交既可以是由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决定移
交,也可以是经下级人民法院同意而移交。
• B、行政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至下级人民法院管
辖。
•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
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
理:
•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二)决定自己审理;
•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
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
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三)决定自己审理。
•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
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
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
辖异议的规定。
•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
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
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
日起计算。
•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
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
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一)决定自己审理;
•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
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
• 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
• 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 对法院和当事人均发生效力。
• 管辖异议的条件:
• 主体和期限,方式和内容。
• 对管辖异议的处理
四、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
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
诉讼代理人。
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区别。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
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具体包括:
• 诉讼当事人。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
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
的利害关系人。
• 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指派或受当
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
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 (一)行政诉讼原告
• 1、原告的资格
• 2、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 3、原告资格的转移
1、原告的资格
其一,起诉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人;
其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相对人与相关人)
END
2、几种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相邻权人;
2)公平竞争权人;
3)受害人;
4)与撤消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
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与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7)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
8)非国有企业;
9)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10)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股东大会、股东代
表大会和董事会 ) END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探
讨:
•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
•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
•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
•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经法院通知
其应诉的人,亦即与原告处于相对地位的,行
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
被告的资格要件为:
• A、须为行使行政权之行政主体;
• B、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
行政行为;
• C、须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并以自己的名
义应诉。
• 1)“谁行为,谁被告”。 2)行为实施者具
有行政主体资格,即“谁主体,谁被告”
• 行政诉讼被告的一般情形;(行政机关、经复
议的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
委托组织和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 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
• 被告适格问题的探讨:
•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时被告资格 的认定;
• 被告资格的转移;
• 特殊的被告资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
公立学校);
• (三)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
同诉讼)
•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
•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指的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因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
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特征为:
• A、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
系;
• B、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
• C、参加诉讼的方式为申请参加或人民法院通知
参加。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主动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加入
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二是法院直接通知符合
条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类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 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和受害人;
• 行政确认案中的被确认者和其他主张权利者;
• 行政许可案中的被许可人和许可争议人;
• 行政裁决案中的任一方;
• 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 未被列为被告的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主体有共同行为的;
• 与行政主体共同署名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
个人和组织者;
• 作出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中
的任一个;
• 行政诉讼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中的律师代理:
•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 被告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律师能否提前介入参与诉前行政纠纷的处理;
五、行政诉讼的诉讼制度与规则
(一)行政诉讼起诉程序
(二)行政诉讼证据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五、行政诉讼的诉讼制度与规则
(一)行政诉讼起诉程序
1)一般条件
2)时间条件 分为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类。
一般期限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在其它法律法规
未作明确规定的起诉期限下适用。特殊期限是指其它
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两者都包含两种情:经复
议的和直接提起诉的起诉期限。直接起诉的一般期限
为3个月(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经复议的一
般期限在15日内(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治
安处罚条例》规定为5日)
3)程序条件。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问题:
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司
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而行政复议裁决终局是例外
(二)行政诉讼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
合法性)
1、特点
1)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
2)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
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证人收集证据。
• 与民事举证制度的区别:
• 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
• 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
• 证明对象不同;
• 学理上的证据分类: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 本证和反证;
•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定案证据和非定案证据;
• 法定证据和非法定证据;
• 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 书证
• 物证
• 视听资料
• 证人证言
• 当事人陈述
• 鉴定结论
•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方承担 。
原因: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 原告举证仅限于法律对特别规定。解释第27条:
• 一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
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 二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
申请的事实。
• 三是在一并提起的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
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 四是其他应当由原告履行证明义务的事项。
• 举证时限:
• 被告的举证时限;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
日内,如遇客观情况,可要求顺延。
• 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时限;开庭审理前或交换
证据之日。
• 2004年8月12日,甲从某海关进入我国境内,入境对,甲未携带任何物品。2004年9月
12日,甲出境时在行李中夹带价值近5万元的玉器,未进行任何申报,经该海关绿色通
道通过,在经过安检机时被发现。某海关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进出境物
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决定给予
甲没收所携带玉器的处罚。甲不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
议决定后,甲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各题。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应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 )。
• A.自己没有走私行为
B.自己携带的玉器不是国家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C.自己未申报而走绿色通道,是疏忽所致
D.甲不须提供任何证据
2)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律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 A.人民法院审理该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B.人民法院审理该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制定、发布的规章
C.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
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
或者裁决
D.人民法院审理该行政案件,可以直接适用某海关和上一级海关的内部规章
–
• 证据规则:
• 提供证据的规则(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
供证据或补充证据,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
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专门性问题须鉴
定,各类证据的提供规则);
• 调取证据的规则:
• 法院的取证规则;
• 当事人的取证规则;
• 出庭作证的规则:
• 质证规则:
• 认证规则:
• 审查证据;
• 认定证据:
• 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对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
• 无须证明的事实;
•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 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庭认定,否
则,应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
•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 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
• 以优势证明标准(适用于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政
裁决案件、非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机关适用简
易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以及行政机关采
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案件)和严格证明标准(适用
严重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政案件,如拘留、劳动
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为补充。
• 证据保全:
• 保全条件;
• 保全方式;
• 保全方法。
• 诉与诉权
•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 诉的种类: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
偿之诉和履行之诉
• 诉权:
• 被害者诉权;
• 利害关系者诉权;
• 民众诉权。
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要求法院审查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行为)
。其条件为:
• A、原告合格;
• B、有明确的被告;
•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对起诉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应在收受诉状的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
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
• A、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 B、是否与行政复议相冲突;
• C、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 D、是否重复诉讼。
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立案,对
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裁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诉。
撤诉
撤诉是指原告表示或依其行为推定其
将已经成立的起诉行为撤销,法院经审查
后予以同意,并终结诉讼的行为。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
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
• 撤诉的种类
• A、原告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
作出裁判宣告前,请求法院撤回诉讼。
• B、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经法院
准许撤诉的;
•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
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四)第三人无异议。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
性产生影响;
•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
结果。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
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
的和解。
• 第 五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
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
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 第六条 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
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 第七条 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
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 第八条 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
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
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
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
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 C、被为撤诉。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虽到庭但未经法庭同
意而中途退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
一审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审判组织的确定,审查诉讼材
料,调查收集证据,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确定开庭的地点、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
2、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形式,程序(庭审准备,预备阶段,法
庭调查阶段,法庭辨论阶段,评议阶段和宣判阶
段)
3、共同诉讼、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和先予
执行
•二审程序
• 上诉的提起,受理,审理方式(书面审理和开庭
审理),上诉的撤回.
•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再审程序:
•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程序;
•诉讼中止的情形;
•诉讼终结的情形;
•期间和期日的规定;
•送达的规定;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特点:主体的特定性;
• 性质的监督性;
• 范围的广泛性;
• 形式的多样性;(参照和依据)
• 效力的终局性;
• 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区别:
• 法律适用的主体不同;
• 法律适用的主动性不同;
• 确定管辖的标准不同;
• 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 二者的目的不同;
• 法律适用的结果不同;法律适用的依据不同.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基本规则:以法律法规为审判依据,参照规章,对
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
中引用。
1.审理依据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2.参照规章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在没有法律、法规为依据
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行政规章。
3.对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法规范和其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适用。
3.冲突处理规则
“依据”: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适用
该规范,不能拒绝适用;
“参照”:指法院对规章进行斟酌和鉴定后,
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
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
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对不符合和不完全
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有灵
活处理的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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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的冲突适用规则有以下几类:
1、特别冲突(种属冲突)适用规则:特别法
优先
2、层级冲突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先
3、同级冲突适用规则:由有权机关决定或裁
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认为地方规章与部
委规章不一致,或者认为部委规章之间不一致
的,由最高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
4、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新法优先
•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民族、种族和特殊
身份的人,适用就该民族、种族和特殊身份的人
作出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和规范。
• 6、区际冲突(地域冲突)适用规则:规定我国
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适用冲突的适
用规则——属地管辖。
• 7、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规则:国际法优先,
声明保留的除外
六、 结案-------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形式
1、维持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的具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的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
序,从而作出的维持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序,从而作出的维持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形式。
适用: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2、撤消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全面的事实和法律审查以后,认定具体行政行全面的事实和法律审查以后,认定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或者部分违法,而依法作出的取消或行为违法或者部分违法,而依法作出的取消或
者部分取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支持原告诉者部分取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支持原告诉
讼请求的判决形式。讼请求的判决形式。
•• 撤销判决的适用范围为:撤销判决的适用范围为:
•• AA、主要证据不足。证据有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之分。如: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主要证据不足。证据有主要证据与次要证据之分。如:能够证明案件基本
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是孤证;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无法得出事实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是孤证;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无法得出
唯一的结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之间没有必唯一的结论;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之间没有必
然的联系,等。然的联系,等。
•• B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
了有关法律、法规。包括适用法律文件、法律条款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了有关法律、法规。包括适用法律文件、法律条款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不
全面;多适用了法律文件或者法律条款;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发生法律效全面;多适用了法律文件或者法律条款;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发生法律效
力的法律文件、法律条款。力的法律文件、法律条款。CC、违反法定程序。包括:步骤违法;手续违法;、违反法定程序。包括:步骤违法;手续违法;
形式违法;及时限违法等。形式违法;及时限违法等。
•• DD、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了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了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其无权实施的具体
行政行为。包括:层级越权;职能越权;地域越权等。行政行为。包括:层级越权;职能越权;地域越权等。
•• EE、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之内,违背法律、法规的、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之内,违背法律、法规的
目的、精神和原则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发生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目的、精神和原则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发生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
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内。主要包括目的不当;不当考虑,或称基于不相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内。主要包括目的不当;不当考虑,或称基于不相关
的考虑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反复无常;程序滥用等。的考虑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反复无常;程序滥用等。
•• 撤销判决的形式主要有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以及判决撤销撤销判决的形式主要有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以及判决撤销
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形式。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种形式。
• 3、履行判决.
• 履行判决,亦称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对行政案件
的审理后,认定被告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
形,而作出的责成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其适用条件为:被告依法承担了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
为的法定职责;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
政主体提出了申请;被告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
法定职责;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得到维护。
主要适用于:
• A、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被诉行政机关办许可证和执照,
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
• B、申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
被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C、被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
• 4、变更判决.
•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以行政处罚行为为诉讼
标的的行政案件经过审查以后,认定被诉的行政
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而直接改变被诉的行政处罚
行为的一种判决形式。
变更判决仅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
其适用条件为:
• A、行政处罚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B、被诉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正确。如果被诉行
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一般情况下应
当适用撤销判决而不宜适用变更判决。
• 5、赔偿判决
• 6、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起诉被告不作
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
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
的,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7、确认判决
指在判决主文中,只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加
以确定或认定的判决。根据解释第57、58条的规定,
一是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已
无实际意义的,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判决
该行为违法或无效;
四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行为将会给国
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决确认该行
为违法。
• 二审判决:
• 维持原判
• 改判
• 行政诉讼的裁定:
• 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中止或终结
诉讼,移送或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
行为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先
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补正裁判文书的笔
误,提审、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件正确判决的),准许或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具
体行政行为的
• 行政诉讼的决定:
• 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 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 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 是否再审的决定;
• 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 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 涉外行政诉讼
• 特征:
• 目的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行政争议;
• 原告或第三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
• 对象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 依照中国法律进行行政诉讼。
• 原则:平等原则;对等原则;适用国际条约原则;
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原告必须委托中国
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惯
例。
• 法律规范适用的原则:
• 条约优先和特别规定优先。
• 上诉期间和答辩期间都是30天。
• 涉外送达方式:
• 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托
使馆送达;委托代理人送达;代表机构送达;邮
寄送达;公告送达。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 特征:
• 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联;
• 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广泛;
•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 意义:
• 有利于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时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省诉讼成本;
• 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
•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 条件:
• 行政诉讼案件已经成立;
•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
• 两个诉讼请求具有内在关联;
• 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应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
• 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 范围
•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有关权属纠纷所作的裁决,诉请
人民法院撤销该裁决,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对民事权属
纠纷作出裁决;
•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有关损害赔偿的裁决或有关处理
决定,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裁决或处理决定,
并要求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问题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
• 某县环保局根据当地居民的举报,对排污超过国家规定指
标的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
期改正。化工厂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商解决,被
告同意,遂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只加收两倍的
排污费,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案情,请回答下
列问题。
1)本案中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
应否准许?
• 2)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否须经
人民法院准许?
• 3)如果当地的居民对环保局改后的行为不取提起诉讼,
法院应否受理?
4)如果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原告经两次
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 5)如果原告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
院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