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政府性基金预
算管理办法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财政部 1997-01-01
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6]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
我们制定了《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布置执行。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
从 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
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
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
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
本办法。
壹、关于预算管理原则和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
行收支俩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于预算上单独
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和
地方共享基金收入。于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
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
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
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根据国务院[1996]29号
文件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也视同地方政府的基金收入,预算级次
为地方预算收入。
二、关于预算编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由国务院规定复式预算编制办
法。上述基金收支预算于国务院复式预算办法正式颁发前,于财政预算
上暂采用单独编列办法。即各级财政部门单独编列壹张“政府性基金收
支预算表”,将基金收入和基金支出按照壹壹对应的原则排列,不计入
壹般预算收入总计和壹般预算支出总计。
2.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
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分项基金预算。分项基金预算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
批准后执行。
3.基金预算内容包括年度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以前年度基金
结余也应于基金预算中反映。基金收入预算根据上年度征收任务完成情
况和本年度征收任务及征收标准调整变化情况等确定;基金支出预算根
据基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编列。属于基本
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基金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各部门批复。
地方财政部门应于预算年度开始后的 10日内,将汇总的地方政府性基金
预算报财政部。
三、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各部门、各单位于办理基金收入缴库时,适用 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
入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支出时,适用 199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
出科目。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具体内容由我部另行规定。
四、关于预算执行
(壹)关于基金缴库
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收
入缴库。各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除农村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或财
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余各项基金由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
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为做好收入的
征收管理工作,原则上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收缴,即原由财政部驻各地专
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的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仍由专员办监缴入库,原由中
央主管部门集中收缴的基金,仍由中央主管部门征收,且根据基金收缴
情况每月分次办理缴库。原由地方部门收缴的基金,仍由地方收缴。缴
库时应按基金所属预算级次分别缴入中央国库或地方国库,即属于中央
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入中央总金库,属于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全部缴
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基金预算收入由地方收款部门按规
定的比例分别将留归地方的收入缴入地方金库,属于中央收入的部分,
汇解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库。对于规定缴纳税款的基金收入,于扣除应
缴税款后办理缴库。
为加强基金收入缴库的管理,防止出现混库,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收
款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建立健全基金收入上划和缴库对帐制度,特别是要
严密共享收入汇解的对帐。
基层收款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应缴国库的基金收入应严格管理,且应于国
家银行开立待缴款专户,将每日收取的收入全部送存专户。任何单位、
部门不得将应缴专户的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
专户的资金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清缴,不得坐支、截留。
基金收入的缴库壹律使用“壹般缴款书”。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
列完整、正确。其中:缴入中央金库的,填写方法如下:“财政机关”
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预算科目”栏按
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缴入地方国库的按相应的财
政机关、预算级次和财政部制发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填写。
(二)关于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基金支出
的拨付,应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及基金收入入库的进度办理,且应保证
用款单位的用款需要。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于
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和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
淆,也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
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基金按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
时报送有关基金收入、支出情况的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基金收入的征收缴库情况及
使用管理情况。各基金收入部门和基金使用部门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
资料。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专员办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对检查
发现的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
的问题,按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
[1995]8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上报,由财政部通过财政结算扣回。
五、关于决算编报
各基金征收部门和使用部门于每壹预算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的
要求及时编报基金决算草案。基金决算草案应于对全年基金收入和基金
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基金决算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汇总编报,
不得由主管部门估列代编。壹个部门管理使用多项基金的,应分别基金
项目逐壹编报。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基金决算草案,于
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于审核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
且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部门行政领导签章后,于规定期限内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核。
六、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科目设置
为了核算基金收支余存,于财政部 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
制度》核算预算资金部分增设以下会计科目;于资金来源类增设“基金收
入”壹个总帐科目,用于反映各项基金的收缴入库及结存情况,总帐下
按基金种类分设明细科目;于资金运用类增设“基金支出”壹个总帐科目,
用以反映各项基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基金收入根据同级国库报来的入库
情况记帐;基金支出按实际拨付数记帐。
七、其他
本办法自 1997年 1月 1日起执行。
1996年各项基金按我部规定已纳入预算管理的,继续执行原规定。1996
年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基金征收部门和单位应于清理核实的基础上,
将截至 1996年 12月 31日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滚存余额,于 1997
年 1月 30日前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有关各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定地方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
我部及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政策和规定凡和本办法不壹致的,壹律以
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