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
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
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
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
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
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
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
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
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位和国
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 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
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
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
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外重大动植物疫
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人境转基
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
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
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
入境验证工作;审批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
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
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和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
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
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
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
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
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
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
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
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
通报和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