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摘要:200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正式开始施行。阐述了
修订后的《海关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介绍了《海关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等。
关键词:海关法;国际贸易; 法律 责任
1 海关法的概念特点和主要内容
海关及海关法
海关是国家在政府部门里设立的监督管理进出口事务和征收关税的专门机构。海关法
是关于海关管理进出口和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近 现代 海关法产生于 18 世纪 工业 化时代。海关业务随着国际贸易的开
展迅速 发展 ,各主权国家为加强外贸管理,极重视海关法制定,以扩大出口,保护民族
工业。因此,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海关法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海关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 1987 年 1 月 22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议通过,并于同年 7 月 1 日起实行。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修
正。200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正式开始施行。
《海关法》具有 4 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适应对外开放,体现了海关工作要积极促进对外 经济 合作和友好交往的宗
旨。《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比较好地适应了对外开放的要求,如,完善
了保税制度等。
第二,强化监督管理,体现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
明,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此,《海关法》
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并相应扩大了海关的权力,从而强化了海关的职能。
二是不仅规定海关监管的一般原则,携运货物和物品进出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
务及其违反海关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对走私犯罪活动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海
关法明确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察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
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察、扣留、执行逮捕、预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
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同时还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
的,要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对该单位判处罚金、没收走私
货物和违法所得。《海关法》是一部对法人犯罪作出刑事处罚规定的法律。
第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体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原则。海关作为行政执法机
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
司法监督。为此,《海关法》第 94 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
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第 95 条规定,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 64 条规定,纳税
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或者有关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和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明确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体现从严治关的要求。海关人员的言行举止,对于
国家的形象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有着直接的影响。进一步规范了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行为规则,增加了对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确立了以关键岗位职责分离为基础的内部
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海关执法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了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执法人员违反行为规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海关法》为此作出了
相应的规定。例如,第 71 条规定,“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
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第 72 条到第 81 条对海关执法监督作出
了详细的规定;并在第 96 条到第 99 条对海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作
出了严格的规定。
我国《海关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海关法》共设 9 章 102 条,其主要包括以下 6 个方面的内容:
(1)海关组织制度。包括海关的设置原则、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和
管理体制、海关的任务和职权等,均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海关监管制度。主要规定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
品监管的主要程序、要求和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
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关税制度。主要规定我国的关税政策,关税征收、减免、原则和手续,纳税义
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争议的处理程序等。
(4)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办结海关手续
前提供与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的,海关对其货物可以予以放行。
(5)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度,包括海关执法监督、查缉和处理走私以及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制度。
2 海关的管理体制和职权
《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
《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
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即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监管、征税、缉私、统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
关。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各地海关的隶属、领导关系,由海关总署决定,不受行政区划的限
制。
为保障海关履行职务,《海关法》授予海关相应的执法权力,主要包括:
(1)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
阅、复制与进出境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音像制品和
其他资料。
(2)扣留违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相关的单据、文件资料等。
(3)查问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调查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
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
(5)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依法予以追缉,并带回海关
处理。
(6)为履行职责需要,海关工作人员可以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武器。
《海关法》为保证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也同时对海关执法的程序、要
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特别规定,对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
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
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机关批准,并同样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按照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管理、核销结关的程序进
行。
进出口货物,应由其收货人(进口)或者发货人(出口)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进
出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委托经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
企业 代为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接受委托代办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海关法对收
发货人的各项规定,并履行收发货人的法律义务。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应当在法律规定的
时限内进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 14 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
14 日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超过 3 个月仍未申报的,有关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
理。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以外,应当在(运输工具)装货的 24 h 以前向海关
申报,否则海关可以拒绝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除经海关总署批准免检的以外,均应接受
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
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以外,在收发货人申报、海关查验、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
保后,由海关签印予以放行。进口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海
关监管货物,在海关放行之后,仍然应当接受海关的后续管理,未经海关核准和补缴关
税,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由海关依法处理。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
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对海关监管的货
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
让或者更换标记。
4 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缴纳
《海关法》第五章对关税的征收、减免、退补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
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应当自海关填
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 3 个月
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海关
法》第 60 条)。
关税的减免,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3 种。
法定减免是指依照 法律 规定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
特定减免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 经济 特区等特定地区、外商投资
企业 等特定企业以及有特定用途(如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等) 的进出口货物给予的减征
或者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临时减免是指法定和特定减免以外的临时减征或免征关税。临时减免关税,由海关总
署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逐票审查批准。
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
放行之日起 1 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
海关在 3 年以内可以向纳税义务人追征。
发生海关多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1 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按照《海关法》第
64 条的规定,向海关申请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
益。
5 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违
反《海关法》的行为,分为走私和违反监管规定两种情况。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构成走私罪,由司法机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以牟利、
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
物出境的;
(2)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前项所列物品之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
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
(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
的货物,数额较大的。
有上述行为,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按走私行为予以行
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海关法规定,尚不构成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
关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 文献
[1] 张琦生.海关报关实务[M].北京:冶金 工业 出版社,2008.
[2] 报关员资格 考试 全国统一教材[M].北京: 中国 海关出版社,2008.
[3] 郑俊田.中国海关通关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