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
第二章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
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解决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二、经济仲裁与仲裁法
经济仲裁指我国对国内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我国:1994年8月31日《仲裁法》,1995年9月l日起施行。
三、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㈡ 有必要的财产;
㈢ 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㈣ 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㈡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㈢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由全国的仲裁委员会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四、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 仲裁申请(条件)
(l)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不能受理:
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五、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实行仲裁庭正规仲裁,即机构仲裁,不实行临时仲裁。
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立首席仲裁员。
六、开庭和裁决
(一)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
(二)裁决
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
七、裁决的执行
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节 经济诉讼
一、经济诉讼及其基本原则
(一)经济诉讼
经济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法定程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1991、2007)
(二)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开审判。
(3)两审终审制。
(4)合议原则。
(5)回避原则。
(6)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
(7)辩论原则。
(8)处分原则。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
在我国,经济纠纷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民二庭)、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和森林法院主管。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l)级别管辖
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指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经济纠纷发生前或经济纠纷发生后,以协议方式确定其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三、经济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②有明确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③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前的准备
15天答辩期
(3)开庭审理,有以下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开庭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辩论阶段。
判决阶段。
2.第二审程序
判决上诉期15日,裁定上诉期10日。
(1)事实清楚,法律正确 维持原判
(2)事实清楚,法律错误 依法改判
(3)事实不清,法律错误 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4) 程序违法 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