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的确认
∶一般收入的确认;∶特殊收入的确认;∶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
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的,应采用完工进
度(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提供劳务收
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
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
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
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
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
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
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
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
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
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
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
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
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
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
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
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
物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
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计量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
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
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
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
算
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
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
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
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
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
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熟悉,能力等级 3)
收入种类 范围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新增):(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
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
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征税收
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相关链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扣除原则和范围(掌握,能力等级 3)
要点 具体规定
扣除原则(5 个)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基本范围(5 个)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按照实际生额扣除(在符合扣
除原则的前提下)
工薪、社保、财险、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劳
动保护费
限定比例扣除(最重要)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招待费、公益捐
赠广告费、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息、手续费及佣金
限定手续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资产损失
具体项目和标准
限定用途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
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
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
关费用除外。
费用项目 应重点关注问题
销售费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
管理费用
(1)招待费是否超支
(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3.税金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通过计入销售税金
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销售税金及附加
在发生当期扣除
通过计入管理费在
当期扣除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
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购置消费品(如小轿车等)不得抵扣的增值
税等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
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
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
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新增)
∶核心内容:进行两个合理性的衡量——总量的合理性和利率的合理性。
第一步从资本结构角度判别借款总量的合理性
给定债资比例,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 2:1
结构合理性的衡量结果——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步通过合理利率标准来判别那些未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水平,使利率水平符合合理性。
∶关联方利息支出的其他规定: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
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
比例和标准),准予扣除。
向非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教材上的 3 和 10)
保险费的扣除如下:
符合标准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可扣除)
经营财险和责任险(可扣除)
保险费 财险
个人家庭财险(不可扣除)
商业保险 符合标准的补充社保(可扣除)
寿险
其他寿险(不可扣除)
【相关链接】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在支
付时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
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
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所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
的,不得扣除。
7.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
支出不得扣除。
8.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9.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
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0.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方向 来源 增值税 所得税
外购货物 可以抵扣进项 可以列支
劳动保护用品
自产货物 不计收入、不计销项 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外购货物 不得抵扣进项 在职工福利限度内支出
职工福利用品
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计销项 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11.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
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解释】2010 年新增。
对于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限制。
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第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开支比例限制。
对于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
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0%计算限额。
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
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
第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既不能变换名目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能坐冲收入。
第四,手续费和佣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9.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可扣除的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13.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14.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 不得扣除
15.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
工培训费用,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计入
教育经费合并计算
据实全额扣除,(教育经费-培训费)后的费用
按职工教育经费的标准计算扣除
\
16.业务招待费
按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的 5‰
不得扣除
1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7.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
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7.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律不得扣除
18.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
18.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
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可据实全额扣除 \
【相关链接】注意问题: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限度的基数都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
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
是不含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列举的公益事业。
(2)渠道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捐赠中的年度利润的基数利润,是按照政府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减上一年的亏损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之分,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不得扣除的项目(掌握,能力等级 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新增内容】对原来税法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余额的冲抵——2008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即原提取未用的准备金的余额不做转销处理,像留抵税额一样等着今后实际的损失来冲减。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掌握,能力等级 2)
可弥补的亏损是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而非会计口径。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 2)
固定资产的概念只强调使用时间,不强调价值。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6 种情况,大多与会计规定一致或相近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7 项)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
(5)电子设备,为 3 年。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了解,能力等级 2)
(一)生物资产的分类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税法只对生产性生物资产作出了计税基础和折旧的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10 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 2)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 年。
(3)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了解,能力等级 2)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注意】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不等同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
理支出,则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 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 2 年以上。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了解,能力等级 2)
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了解,能力等级 2)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熟悉,能力等级 2)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清算所得
企业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归纳分析】投资方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两步减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熟悉,能力等级 2)
【注意辨析】税法没有明确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资产损失范围。
减除 减除
投 资
成本
投资方从清算
企业分得的剩
余资产
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
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属于投资方
应分得的部分
收回投资成本不缴所得税
属于来自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税
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损失
余额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了解,能力等级 2)
(一)可扣除的财产损失
损失项目 损失原因 可确认损失
现金损失 短缺 短缺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货币性存款 存入的法定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损失
坏 账 损 失
——除 贷 款
类 债 权 外 的
应收、预付账
款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
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
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
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
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
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其他条件。
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
贷款类债权 列举的十二种情形 按未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确认
股 权 投 资 损
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
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
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
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
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
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5、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
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
股权投资损失
【注意】没有涉及股权转让损失
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
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
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
人赔偿后的余额
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
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
后的余额
固 定 资 产 和
存货损失
对于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
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财产损失的其他政策(熟悉)
1.收回已扣除损失的资产需要计列收入
2.境外损失不能影响境内所得
3.损失扣除需要合法证据、证明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熟悉,能力等级 3)
(一)申报扣除损失的时间性要求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
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二)资产损失的审批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
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熟悉)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和审批决定日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具体决定;省以下机关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在不超过省级时限
的范围内确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 30 天。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 45 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
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3.其他重要规定
(1)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
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 5%;
(2)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P354):
∶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法(掌握,能力等级 3)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
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
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
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
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教材 356 页):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了解,能力等级 3)教材 356 页
1.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个目的、两个连续、两个比例。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企业重组符合通知规定的 5 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
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
规定的比例条件: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资产比例的 75%,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企业合并和分立——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
重组交易各方按上述 1 至 5 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
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
产的公允价值)。
3.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的五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
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 3 年(含 3 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4.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
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
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
算。
5.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 12 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
交易进行处理。
6.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
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熟悉,能力等级 2)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一系
列经营活动。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 3)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
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
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
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合同销售额确认收入的实现(教材 359 页)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
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
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
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房屋状况 位置 预计利润率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域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 15%
地级市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 10%非经济适用房
其他地区 不得低于 5%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 不得低于 3%
5.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
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6.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
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 3)
1.基本扣除规范——强调“已销”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
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2.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承认其用于已销售或已完工的开发产品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
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3.公用部分——强调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关系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4.基本配套设施——电站水厂等,视其营利性与否有不同处理
是否营利性 成本费用扣除规则
非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开发企业自用的按照建造固定资产单算成本
营利性的基本配套设施
开发企业非自用的按建造开发产品单算成本
5.合建的通讯、医疗、学校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6.按揭担保金——不得减少计税所得,但发生损失可以据实扣除
7.委托境外销售的佣金支出——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 10%的限额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 10%的部分,准予据
实扣除。
8.利息支出——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9.损失——有条件地扣除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0.折旧——有限制规定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 12 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了解,能力等级 3)
基本规定一览
要点 规定
房地产开发计税成
本的概念
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
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计税成本对象的确
定原则
(1)可否销售原则;(2)分类归集原则;(3)功能区分原则;(4)定价差异原则;(5)成
本差异原则;(6)权益区分原则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支出的内容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基础设施建设
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
【相关链接】这些内容与土地增值税中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扣除方式存在差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按照成本对象归集核算,最终是在企业在一个纳税期间(年度)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成本是按照项目扣除
关注 364~365 页 7~10
7.此房换此地,此房换彼地
接受的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实物支付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土地转移中付出的相关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
8.几种特殊的可预提的费用
9.停车场的不同处理——单建还是地下设施
10.结算成本的支出应该有合法的凭证
五、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了解)
联合开发;以土地换产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查账征收) ∶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 3)
(一)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 3)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一)抵免适用情况
1.对进行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总分机构之间)直接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
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3.不可抵免的境外涉税项目:(新增,易出多选)
(1)错缴错征的境外税款
(2)按照税收协定不该征收的境外税款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而追收的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4)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缴纳税款
(5)免征我国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款
(6)按规定使用扣除法已从所得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4、5.间接抵免采用直接或间接持股 20%的三层抵免为限
6.饶让抵免的规定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解释】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三)抵免限额的具体应用
1.理论应用——用抵免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择其小者在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中抵扣。
(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2)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
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5 年。
2.实际应用(申报表应用)——境外是否补税需要单独计算。
从申报表顺序看:
利润总额±调整项目金额(调整时剔出境外所得) 境内应税所得
×税率
应纳境内所得税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抵扣限额)
-境外所得免抵所得税额(抵扣限额与实纳较小者)
境内外实际应纳税额
三、居民纳税人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 3)
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账簿不全、核算不清、逾期不申报、申报不正常的居民纳税人,具体分为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
定额(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1.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
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2.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
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
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 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优惠(能力等级 2)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税 额 式 减 免 优 惠
(免税、减税、税
额抵免)
1.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免三减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
所得(三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 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
抵免(按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和结转 5 年的所得税)。
4.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
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 基 式 减 免 优 惠
(加计扣除、加速
折旧、减计收入)
1.用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的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
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 90%)。
2.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 50%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 100%扣除),
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3.用单独计算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
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影响税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
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税 率 式 减 免 优 惠
(减低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质上是要满足五方面的条件:
必备条件 要求
企业性质 是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不能是非居民企业。
核算条件
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 号)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
率。”
盈利水平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从业人数
工业:不超过 100 人;
商业:不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
工业:不超过 3000 万元;
商业:不超过 1000 万元。
二、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减按低税率 非居民企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
2.经认证的新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未享受优惠的规划布局重点企业,用 10%税率的特殊政策;
4.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据实税前扣除(无限制比例);
5.购进软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核准,最短摊销期可为 2 年。
6.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上述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最短可为 3 年(经税务核准);
8.投资额 80 亿、产品符合小于 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经营期 15 年以上的,“五免五
减半”;
9.小于 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10.集成电路企业和封装企业的再投资退税(投资不满 5 年撤出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投资退税条件
投出方 被投方 投资期限
可享受退税
本企业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的投资者
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
不少于 5 年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 40%
国内外经济组织
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
产企业
不少于 5 年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 80%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
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优惠
(一)过渡期优惠
原使用 15%税率的企业的过渡期政策:
年度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适用税率 18% 20% 22% 24% 25%
减半后税率 9% 10% 11% 12% %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利润分配时间 被分配利润的来源 利润分配对象 所得税征免规定
2008 年以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
利润
外国投资者 免征
2008 年以后 2008 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外国投资者 征预提所得税
源泉扣缴(熟悉,能力等级 2)
要点 具体规定
扣 缴 义 务
人
( 分 法 定
和 指 定 两
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
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支付形式包括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税时间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入 库 申 报
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
税报告表。
税源管理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
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征收管理
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 1 日之内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 7
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
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
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特别纳税调整(了解,能力等级 2)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392 页)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同期资料保管】企业应按照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14 条规定,按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395 页 4 项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对低税负受控外国企业扭曲利润分配的行为的控制——392&408 页
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受控外国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
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受控外国企业包括:
(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 50%以上股
份。
(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
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3)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25%税率的 50%。
2.对资本弱化的行为的控制——教材 393&409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标准比例)为:(1)
金融企业,为 5∶1;(2)其他企业,为 2∶1。
【归纳】这个规定注意四个方面:
一是按照债资比衡量是否超标的利息是关联方利息而不是全部利息;
二是这里所谓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教材 409 页);
三是超过债资比的利息要视其债权人是否位于境内以及税负情况两个标准,判别是否可在债务人的所得税前扣除;
四是支付给境外超过债资比的利息视同分配股息,需要计算预提所得税。
二、转让定价方法管理(397 页)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适用范围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
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
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
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
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
关联交易。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
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三、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
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 6 个阶段。
要点 主要规定
类型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 3 种类型。
受理机关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适用企业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40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适用期间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 3 至 5 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
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四、一般反避税管理(410 页)
1.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
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
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3.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411 页)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六、其他重要规定(412 页)
1.特别纳税调整的加收利息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条例做出的纳税调整决定,应在补征税款的基础上,从每一调整年度次年 6 月 1 日起到税款入库之日止计
算加收利息。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特别纳税调整的追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
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归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规定,所得税前利息支付规则:
可费用化扣除的利息
1.向金融机构借入的生产经营贷款利息
2.向非经融机构借入的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经营型借款利息
3.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
4.逾期偿还经营贷款,银行加收的罚息
5.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不超过债资比且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正
常经营借款利息
6.支付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可资本化扣除的利息(非当期扣除,而
随资产价值转移扣除)
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
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交付使用前)
不可扣除的利息
1.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
2.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3.注册资金未投足时充当资本金使用的借款利息(教材未收录)
4.支付税负持平或较低关联方的超过债资比的关联利息
5.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
征收管理
要点 具体规定
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
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
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
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
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能力等级 3)
这部分内容非常繁杂,基本要点归纳如下: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
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征管办法。
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
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12 或
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 月份按上上年度,7-12 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
资总额之和)+×(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解析】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只能
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
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了解,能力等级 3)
要点 规定
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
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
原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
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
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
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
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
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熟悉,能力等级 2)
1、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
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以 2008 年为基年,2008 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2、国地税之间企业所得税管理权的划分总结:
(1)1994 年我国刚刚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时,国税和地税都管企业所得税,管辖原则看隶属关系,中央单位企业所得税归国
税管理,地方单位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局管理。
(2)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 月 1 日,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都由国税局管,2009 年 1 月 1 日后以流转税的管理权为依
据划分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2009 年 1 月 1 日后新增的企业,如果交增值税或以增值税为主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归国税局管理;
如果交营业税就归地税局管理。
【本章小结】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多而杂,与其他章节关联度高、难度大。考生在复习时应关注本章各项计税规定,以及企业所
得税与其他税种的跨章节结合,并掌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的结构。本章重点内容有: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企业
所得税的税率、纳税调整、税额计算、境内外投资收益的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本章难点内容有:允许扣除项目的规定、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的运用、税收与会计差异的纳税调整、企业重组、特别纳税调整的主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