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2007年5月
目录
一、准则详解
1.总则
2.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3.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4.案例
二、颁布本准则的意义
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范了三方面内容: 1.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准则的目标和依据 CAS23制定的目标是“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制定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3.金融资产转移对合并报表的处理规定 CAS23规定,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这意味着,除了上述情况应该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外,其他的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将不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美国安然公司利用SPE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虚构利润,造成企业倒闭、安达信会计事务所被收购、美国整个的会计监管、准则制订体系发生地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1)
对于CAS23来说,实质上《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一章是最有意义的内容,也是最难于掌握的内容。因为,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精神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需要最精准的会计职业判断。相比较而言,后面计量一章的内容反而显的技术化了。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主要明确了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情形、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判断终止确认的三种情况和其他几种具体情况的判断。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情形 CAS23规定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情形包括两种: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如一般情形下,企业购入债券的出售(不含回购条款)、附追索权的贷款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最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②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2)
③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其中,第二种情形的典型例子是资产证券化。
我们以前面提到的国家开发银行“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例进行剖析: ①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向SPE交付57亿信贷资产; ②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 在本例中,国家开发银行将作为本次证券化过程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即有权收取贷款本息; ③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将收取到的贷款本息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SPE的独立账户也即实质上的最终收款方。 其他的具体要求,在“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都有相应的体现,因此我们可以判断,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资产符合CAS23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3)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 CAS23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 整体转移的例子见前面分析的“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57亿例子。 部分转移,具体指以下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性质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或本金转移给另外一方,而自己保留剩余的一部分;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性质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给另外一方,自己保留剩余的部分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性质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三)判断终止确认的三种具体情况 从实质上判断,金融资产转移可分为三种情况,并应进行相应的终止确认等会计处理,区分不同情况的主线是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以及控制权的判断。 1.三种不同情况的简单表述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4)
我们将CAS23中相应的规定归结为以下三种表述: ①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终止确认 如果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可以视为全部转移与终止确认) ②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未转移:不应终止确认 若企业将金融资产转出但同时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③二者之间的情形:判断控制权 如果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可以称之为中立情形),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企业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其继续涉入该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金融资产的程度,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2.如何判断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的具体情况? 企业应当比较金融资产转移前后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所面临的风险,判断是否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5)
(1)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加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2)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企业通常不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需要通过计算判断,应当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考虑所有合理、可能出现的净现金流量波动,尤其是很可能发生的情况。
3.控制权的判断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原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四)金融资产实质转移的几种具体情况判断 由于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复杂,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CAS23规定的上述三种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转移交易的实质。下述情况需特别注意: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6)
(1)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企业采用债券买断式回购或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2004年4月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宣布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启动;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在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作了具体详细规定的同时,也宣布2004年5月20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2004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开启交易所市场的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在给企业提供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进行卖空及投机交易的可能。从经济实质上分析,该项业务已经具有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典型特征。因此,按照CAS23的标准,在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债券的转出方(即融资方)不应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债券)。 (2)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 (3)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的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不应终止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 (4)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较大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金融资产确认(7) 确认过程表示如下: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1)
(一)金融资产转移并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整体转移且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整体转移且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以下两项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①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②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者承担了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在前述“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案例中,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截止4月28日(资产交付日)的亿元,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为此次的实际发行额亿元,这里由于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故不存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以上分析表示,国家开发银行此次证券化操作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0。 2.部分转移且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②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2)
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具体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2)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二)金融资产转移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会计处理 此种情况主要是指企业仍保留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情形。该情形下,企业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消。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3)
(三)中立情形 此种情形下,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应当在转移日按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并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体情形如下: 1.继续涉入方式为担保方式的处理 继续涉入方式为担保方式细分为两种情形:财务担保方式和非现金担保方式。 (1)财务担保方式 企业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按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财务担保金额,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将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内,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公允价值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时间比例基础摊销,确认为各该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还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益,并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消。 (2)非现金担保方式 转移方向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会计处理: ①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资产负债表中重新归类,并单独列示。比如,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正回购方即融资方应该将转移的债券重分类为“待回购债券”等科目。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4)
②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比如,债券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即融券方在回购期间将该债券出售的,应该按照该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确认一项交易性负债。 ③企业违约,丧失了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比如,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正回购方即融资方在回购到期时因无资金赎回该担保债券,则应将回购首期时重分类的“待回购债券”终止确认。而逆回购方即融券方如果还没有将该债券出售的,则可以按照公允价值将之确认为一项债券资产;若已将该债券出售,则将出售债券所形成的交易性负债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终止确认。 除上述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 2.继续涉入方式为期权方式的处理 主要分以下情形: (1)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摊余成本计量转移金融资产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5)
(2)持有一项看涨期权 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①该期权是价内(也就是说行权价大于市价或发行价)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②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3)卖出一项看跌期权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4)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 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所谓蝶式或马鞍式)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①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②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案例
案例一,金融资产按比例转移的确认(部分转移中的第2种情形) A银行为B企业提供了一项1000万元的5年期贷款,而后,A银行与C企业达成协议,A银行同意向C企业交付从B企业收到的所有本金和利息的70%,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支付义务,作为对价C企业向A银行支付700万现金。对于贷款的履行,A银行没有向C企业提供担保。 分析:因为没有提供担保,如果不能从B企业收回现金,A银行将没有任何向C企业支付现金的义务。该案例符合“转出方拥有收取现金的权利,但同时负有将收到现金流转出的义务”的三个条件。这种情况下,A银行应该报告一项300万的贷款资产,而转移给C企业的700万贷款资产应终止确认。
案例
案例二,金融资产转移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保留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A银行源生了一个5年期贷款组合,共计100万元,之后A银行与C企业达成意向协议,作为收到80万元付款的交换,A银行同意向C企业交付他从贷款组合中收取的最初80万元,加上利息。A银行保留了对最后的20万元及其利息的权利,也就是说只保留了一项次级化的剩余权力。 分析:如果A银行因为债务人的违约只收到了8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则A银行需要把收到的全部现金交付给C企业,而自己得不到任何现金流入。如果A银行收到了90万的本金和利息,则A银行在付给C企业80万本金和利息后,还可以保留10万元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因为次级化的保留权利使其承担了净现金流量所有可能变动的风险,因而保留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因此应该继续确认全部贷款。
颁布本准则的意义
本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规范的空白,可以恰当的满足我国金融市场飞速发展的现实需求,比如直接为资产证券化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等提供会计指导。 该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实质上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金融资产的转让加以确认。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资产控制权决定的归属,而且承认金融资产和负债能分割成不同的组成部分。此外,与国际准则的比较方面,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只是形式上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都包含在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条款中,并无单独的资产转移准则。而在内容和实质上,CAS23参照IAS39,是与其保持一致的。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