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本章主要阐述:商标的概念,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商标的分类,商标的作用,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注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商标的管理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等内容。
第一节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一种标记,是将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为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同他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2010年5月20日,中国品牌研究院正式公布2010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上榜名单。排名前20位的品牌分别是:
1、中国工商银行(857亿元);
2、中国人寿(721亿元);
3、中国银行(661亿元);
4、联想(620亿元);
5、中国建设银行(529亿元);
6、中国农业银行(503亿元);
7、华为(489亿元);
8、交通银行(465亿元);
9、平安保险(454亿元);
10、海尔(440亿元);
11、招商银行(434亿元);
12、中兴(355亿元);
13、美的(333亿元);
14、TCL(300亿元);
15、长虹(287亿元);
16、万科(233亿元);
17、康佳(220亿元);
18、太平洋保险(213亿元);
19、保利(207亿元);
20、中国光大银行(206亿元)。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
2005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前10 位
摘自《安徽日报》2005年11月5日 A3版
四 川
家 电
长 虹
北 京
金 融
中国人寿
北 京
金 融
中国工商银行
北 京
建 筑
中铁工程
北 京
化 工
中 化
云 南
烟 草
红塔山
上 海
钢 铁
宝 钢
北 京
传 媒
CCTV
北 京
通信、电子 IT
联 想
山 东
家 电
海 尔
发源地
主营行业
价值(亿元)
品牌名称
全球最有价值的十大品牌
摘自《安徽日报》2001年7月31日 A4版
美国《商业周刊》2001年排定出全球100 个最值钱的品牌,其中排在前10 位的品牌是:
美国电话电报 (AT&T)
麦当劳 (M)
福特 (Ford)
迪斯尼 (Disnep)
英特尔 (intel inside)
诺基亚 (NOKIA)
通用电器
国际商用机器 (IBM)
微软视窗 (Windows)
可口可乐 (Coca Cola)
价值(亿美元)
品牌名称
【福布斯】全球十大最有价值品牌榜
【中国企业家网】《福布斯》盘点了全球最具品牌价值的公司。苹果公司力压微软,跻身全球最具品牌价值的公司,IBM、谷歌、英特尔和诺基亚等科技公司也纷纷跻身十强。以下是榜单前十位:
( 2010-08-02 来源:中国企业家网 )
苹果 Apple
品牌价值:574亿美元
“天线门”并未影响苹果公司iPhone 4的热销,自然也无碍苹果世界上最有价值的“金字招牌”。
微软 Microsoft
品牌价值:566亿美元
微软的高营业利润让行业宠儿苹果和谷歌自叹弗如。
可口可乐 Coca-Cola
品牌价值:554亿美元
2009年,可口可乐全球热销124亿箱。
No. 4 IBM
品牌价值:430亿美元
有价值品牌和强大的创新力帮助IBM成为17年来专利最多的美国公司。
No. 5 谷歌 Google
品牌价值:397亿美元
2005年至今,谷歌的品牌价值上升了450%。当时《福布斯》为谷歌品牌定价87亿美元。
No. 6麦当劳 McDonald's
品牌价值:359亿美元
麦当劳每天为全球逾6000万人提供食品。
No. 7 通用电气 General Electric
品牌价值:337亿美元
通用电气在过去十年的市值下跌逾3500亿美元,因此品牌价值也有所下降。
No. 8 万宝路 Marlboro
品牌价值:291亿美元
在美国,万宝路的市场份额高达%,比其它12个香烟品牌的份额之和还要大。
No. 9 英特尔 Intel
品牌价值:286亿美元
由于强劲的企业需求,英特尔第二季度的季报是42年历史中最好的一次。
No. 10 诺基亚 Nokia
品牌价值:274亿美元
每年,芬兰手机巨头在研发上的投入高达80亿美元。尽管目前在智能手机市场落后,但巨人没那么容易一蹶不振。
品牌与商标
从某种意义上说,二十一世纪的经济,就是品牌经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会日趋激烈,无论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明显地呈现依靠品牌优势参与竞争的特征。拥有品牌特别是自主品牌就等于拥有了市场,等于拥有了参与竞争并取胜的法宝和盾牌。因此,创建自己的品牌,加强品牌建设,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当今背景下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品牌是消费者对一个企业及其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管理水平、文化价值等所形成的一种主观评价和认知,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信任关系的载体。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树立品牌,创建名牌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选择。
企业从设计品牌、创立品牌,到培育品牌、创建名牌,其目的就在于不断拓展市场,增强竞争能力,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信任度、追随度,不断增进业绩,保持企业持久健康发展。加强品牌建设,不仅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刺激消费、改善就业、增加税收,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安徽十分重视品牌建设,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很大的突破,已涌现出像奇瑞汽车、海螺水泥、合肥叉车等著名产品品牌。
2009年,安徽名牌产品已发展到829个,从商标注册登记看,有39个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有981个商标成为安徽著名商标。
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500强、国家重点培育的15家流通企业之一的安徽省徽商集团。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跨业态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经过16年的发展,以商业综合体为主体,以“商业+休闲”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发展格局,并以“安徽第一商业品牌”享誉业界。
商之都秉承古徽商“贾儒相帮,勤俭和谐,以人为本,诚信为商”的企业理念,积极倡导“以人为本、以德为魂、以文促商、以节兴店”的经营宗旨,以创建“环境、商品、管理、服务、质量”五个一流为追求,领军安徽商业连锁行业。
作为安徽本土第一家现代化商业连锁企业,在省内率先勾画了百货连锁发展的宏伟蓝图,制定了“立足安徽,面向邻省,区域布局”的连锁发展战略。目前商之都已经在合肥、宣城、霍邱、六安、巢湖、滁州、淮南、叶集、池州、芜湖、毫州、宁国、蚌埠、宿州、无为等市(县)开设了16家百货门店、17家国生电器专业店、20家红府超市直营店和800余家农村加盟店,经营面积超过50万平方米,2010年实现销售额亿元,位居全国商业连锁企业前20强。
公司在全国同业态企业中,首家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认证,先后获得全国“诚信单位”、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中国商业名牌企业”等百余个荣誉称号;“商之都”、“红府”、“国生”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合肥旗舰店被授予“全国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店”、国家“金鼎百货店”称号。
在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的2010年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中,安徽有10家企业榜上有名,其中安徽海螺集团有限公司的“海螺”、安徽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奇瑞”分别排名第57位和68位。
综观这些著名品牌、最有价值品牌成长和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通过自主创新成就品牌建设,已经成为一大特点。(奇瑞汽车公司就是一个范例。)
严格来说,“品牌”与“商标” 意义不同,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来说,“商标”是为产品或者服务设计的一种符号性的识别标记,其主要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而“品牌”是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象征。品牌所蕴涵的意义更加广泛一些,包括商誉、产品、企业文化甚至包括整体运营管理,是一个企业总体竞争能力的总和。
品牌不仅包括企业的“名称”、“徽标”,还延展到一系列的平面的甚至立体的视觉体系,有时窄化在人们的意识中而成为一种抽象的形象标志。
品牌具有专有性。品牌是分辨器,具有识别功能,它代表着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的形象,企业可以利用品牌对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实现扩张。品牌所有者按照法定程序经过认定,就可以享有品牌的专有权,有权禁止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伪造、仿冒,具有排他性。
品牌具有价值性。品牌所有者可以凭借品牌获取经济利益。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它代表着一个企业的整体素质,也是企业美誉度、知名度和普及度的象征,在市场开拓、产品销售、资本扩张,以及在提高员工忠诚度,增强企业凝聚力等方面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品牌具有表象性。品牌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实体内容。但品牌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来表现出来,没有这些物质载体进行表现,就无法进行品牌传播。这些载体包括直接载体和间接载体。直接载体主要包括文字、图案和符号,间接载体则包括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美誉度、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
品牌的成长具有不确定性。品牌的成长取决于多种因素,由于多种因素的不确定性,品牌的影响力可能越来越大,也可能会逐步萎缩。汪涛、郭锐(2010)在“中国企业品牌战略决策影响因素研究——环境不确定性、企业家导向和组织能力”一文中,从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企业家导向和组织能力这三个主要战略决策先决因素来考察中国企业品牌决策的影响因素,运用文献逻辑推理和实证分析来研究在何种条件下中国企业会倾向于选择自主品牌(OBM、收购品牌)和非自主品牌(授权品牌和OEM/ODM)的,并最终得出选择两种品牌战略的企业绩效相对优劣。这项研究对于当今走向自主创新道路的许多中国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
品牌可以分别从企业层面、区域层面和国家层面上进行理解。
企业层面上的品牌,代表着企业及其产品或者服务形象。
区域层面上的品牌是指以某个地域范围内的优势产业为基础,反映该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区域经济特征的品牌,如美国硅谷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底特律的汽车产业,意大利米兰的高档时装等。区域品牌是区域企业及其产品形象的集中代表,与企业品牌相比,具有更加广泛、更为持久的识别效应和聚集效应。
品牌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国家层面上的品牌是在国际市场上,消费者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总体印象及评价。
在国际市场上,企业及其产品品牌的良好表现,有利于促进国家品牌形象的提升,国家品牌形象的提升,也有利于企业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因此,无论是区域层面上的品牌,还是国家层面上的品牌,往往与企业层面上的品牌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国家品牌形象的提升,区域经济的发展,固然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家、该地区的企业及其产品的品牌建设尤其是自主品牌的建设。
品牌与自主品牌
自主品牌(Self-owned Brand)是品牌的一种,对自主品牌的概念,目前还有不同的看法,但一般来说,自主品牌是指自主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
企业层面上的自主品牌,就是指由企业自主开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如何判断一个品牌是不是自主品牌,也有不同的认识,但一般来说,是否能够拥有品牌的所有权,是否完全掌握品牌的发展方向,能否获得品牌所创造的价值等,是主要的衡量标准。
自主品牌首先强调的是品牌的自主性,能够自我拥有品牌的知识产权,对品牌的知识产权享有所有权和控制权。如果通过使用许可协议对品牌享有使用权而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力,则不能称之为自主品牌。
自主品牌往往是企业自主研发的。品牌获取的途径既有通过自主研发获得的,也有通过购买获得的,但自主品牌往往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获得,自主研发是获得自主品牌的重要途径。品牌建设和发展所依赖的技术水平高低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技术的来源是不是受制于人。
自主品牌的拥有者能够对与自主品牌相关的经营活动进行自主决策,能够对自主品牌所产生的价值进行自主支配。产品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都对产品的价值产生影响,而“微笑曲线”告诉我们,价值和利润最丰厚的区域集中在价值链的两端:研发和市场。在日趋激烈的全球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只有加强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加快自主品牌建设,才可以使产品产生更大的价值和附加价值。
二、商标权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权不是商标本身所固有的,它是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商标权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三、商标的分类
1、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4、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累计已达276万件
2007-01-09 《光明日报》 记者何平
本报北京1月8日电 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去年(2006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0多万件,核准注册商标26万件,我国注册商标累计已达276万件。2006年,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强化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中外公众关注的商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了重点整治。同时,加强了驰名商标 认定和保护工作,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认定驰名商标180件。全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万件,其中涉外商标案件7439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111件,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市场环境。
四、商标的作用
1、区别作用
2、质量监督作用
3、广告宣传作用
五、商标法的概念
广义的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节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核批准后,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2、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
3、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1、商标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商标不得使用禁用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由商标局依法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
4、商标异议及其复审。
5、核准注册。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1、商标专用权。
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标使用权,二是禁止权,
2、商标转让权。
3、许可使用权。
4、标记权。
5、请求保护权。
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1、商标权人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2、商标权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3、商标权人要依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商标管理机构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二、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注册商标使用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注册商标使用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三、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使用了《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五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一、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
有上述所列侵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由商标局认定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案例 一、
甲厂于1994年初开始使用“南陵牌”注册商标生产自行车轮胎,并于同年底开始投资胶鞋等相关产品。但在此期间,甲厂发现乙厂未经商标注册早已开始产销“南陵牌”胶鞋。甲厂遂派员与乙厂交涉。在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甲厂主张,乙厂未经商标注册而产销胶鞋,其行为本身构成违法;同时乙厂使用的“南陵牌”胶鞋商标又与甲厂的“南陵牌”轮胎注册商标相类似,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乙厂则主张,自己早在1993年时即已使用该胶鞋商标,其商标使用权应当在先;而且,甲厂试制投产的胶鞋也未经注册而使用了“南陵牌”商标,故构成侵权的恰恰是甲厂。此后,甲乙厂双方将其争议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在提交争议后,双方又于同日内就各自的胶鞋产品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
问:
1、如果本案所述属实,甲乙两方的主张何者有法律根据?为什么?
2、如果甲乙两方同时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均符合形式审查的要求,商标局依法应核准何者的注册申请?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