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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征信管理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0年8月 · 威海
济南分行
JINAN BR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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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文化历史悠久
古老的话题 · 崭新的课题
信用:王日,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左传》
儒家经典:仁、义、礼、智、信
成语:一诺千金,商鞅变法——立木为信
小故事:狼来了、周幽王烽火戏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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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内 容
一、有关征信的几个概念
二、我国及世界征信业发展简况
三、央行管理征信业的主要职责
四、近年来山东省征信管理工作主要成绩
五、我国征信业发展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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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征信的几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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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征信?
征信,是指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CREDIT REPORTING &CREDIT INFORMATION SE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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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 溯源
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其身也
——《左传 昭公八年》
释义:君子言而有信,信可以验证,因此不会招人怨恨
征——征集
信——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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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 溯源
在民国初期,征信被广泛用做信用调查的同义词。近现代以来,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都使用“征信”一词来概括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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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信用?
信用(CREDIT) :现代经济理论中,信用是一个经济学词汇,是指在交易的一方承诺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另一方向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辞海》有三种解释:
1.信任使用
2.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
3.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货币借贷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其主要形式包括国家信用、公共信用、企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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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用——财政信用,国家偿还外债的
能力和意愿
公共信用——公债,地方政府的举债能力
企业信用——企业之间的短期融资/金融
机构的信贷
消费者信用——零售企业对个人的信用,信
用卡和个人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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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代的市场交易活动而言,信用是一种能力,是一种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得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有个约束条件,即受信人(CREDIT RECEIVER)在其认可的时间期限内为获得资金、物资、服务等付清帐款,而上述时间期限必须得到授信人(CREDIT GRANTOR)的认可。这种相互的认可通过契约的形式表述或者是确认。
信用与现金的不同,信用是受信方与授信方的约定,仅仅是付款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要视合约的执行情况,体现授信人的信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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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信、信用、诚信辨析
诚信,属于道德范畴,不仅用于经济活动,而且广泛用于人们的社会交往。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信用,不仅反映交易主体是否诚实,也反映其是否有履行承诺的能力。也就是说,交易主体有偿还债务的主观意愿,但因经营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还不了债务,也就没有信用。
征信,本身不是信用,它是提高信用水平的手段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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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诚信 —— 重庆高考状元何川洋民族
身份造假事件。北京大学招生办做出
决定:放弃录取何某并希望所有考生
以此为戒,做诚信之人,行正义之事。
信用 —— 现代杨白劳与黄世仁身份转变现象
没诚信 ≠ 没信用
没信用 ≠ 没诚信
征信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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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及世界征信业的发展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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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信的起源
世界上第一家征信机构:
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
——主要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的背景和信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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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世界各国征信机构的
分类看征信机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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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征信体系建设的三种模式
欧洲模式:私营、公共征信互为补充,央行主导、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征信发展模式。
美国模式:没有公共征信机构,私营征信机构占据了整个征信市场。
日本模式:会员制模式,仅限于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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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所有权性质不同,可分为公共征信机构、私营征信机构、混合型征信机构。
2、按信息主体不同,征信业可分为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以及其他信用信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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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现代征信业发展轨迹
中国征信机构的萌芽可以追溯至1932年6月由当时的浙江实业银行、中国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上海银行和新华银行共同发起,在上海设立的中国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采用会员制经营方式,为金融机构和外贸公司服务,有30多家金融机构是其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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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征信业发展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80年代后期——1993年6月宏
观调控之前
大多以银行为发起人,经过人民银行的批准并颁发许可证,成立了一批资信评估公司,从事企业债券、内部股票和借款企业的资信评估工作。
1992年12月,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信用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成立。2001年重组为新华信集团公司,为中国信息咨询行业规模最大的公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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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征信业发展三个阶段:
第二阶段: 1993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
机爆发前
这个时期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对征信市场进行了整顿,同时由于各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业务的发展,市场对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下降,征信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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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征信业发展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
危机使信用链条因信心问题而变得脆弱,信用风险突出表现为企业和个人严重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和企业相互之间恶意拖欠,国家积极探索征信业发展对防范信用风险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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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征信市场的现状
——评级机构
80余家评级机构 5亿的市场规模
——信用登记
征信中心、上海资信、深圳鹏元
——信用调查
华夏邓百氏、新华信
中诚信(中华征信所)、出口信用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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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发展特点
水平普遍较低,小而散、杂而乱,整体实力较弱
各类机构发展不平衡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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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发展缓慢的原因
处于初级阶段的征信机构先天发育不足,竞争无序,普遍缺乏公信力。
政府部门各自为政,群龙治水。
利益保护主义。从一定意义上看,信息比技术更有经济价值。
有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对征信业的管理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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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央行管理征信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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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 “三定”方案
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管理局,在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相继成立了征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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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新“三定”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职责扩大为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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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济南分行分行征信管理部门
征信管理处
中国征信中心山东省分中心
两块牌子 · 一套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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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前身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始建于1997年,2002年初步建成投入运行。
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的财务指标,全国各商业银行与该数据库联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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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6月底顺利实现所有中资、外资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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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2004年人民银行全面启动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
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6月底,16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8月底,115家城市商业银行实现与该系统的全国联网 。
2006年1月16日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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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 :
一是降低了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二是帮助商业银行的债务催收。
三是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信贷审批效率,节省经营成本。
四是为宏观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支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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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产品。
个人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
基本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
信用交易信息:银行信贷信用信息、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
特殊交易信息:展期(延期)、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或者其他类型
特别记录:应引起特别关注的信息,特别是负面的,如欺诈、被起诉、破产、失踪、死亡、核销后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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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被征信人对信用报告某些内容提出异议后未收到回复或对回复不满意而提出的解释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内容和声明日期。
查询记录:被征信人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情况。主要包括查询日期、查询者、查询原因 ,为被征信人提供了追踪查询记录的依据,也为查询者这从一个侧面了解被征信人的风险状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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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需要本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到人民银行当地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目前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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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个人信用报告提出异议?
由您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
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映。
委托直接涉及出错信息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反映。
如果对最终处理结果有争议,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中加入个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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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系统对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专有系统
专线接入
授权查询
限定用途
信息安全
查询记录
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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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评级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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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债务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如约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的综合评价。
以简单、直观的专用符号标示不同信用等级。
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定性判断。
其核心目标是向投资人和监管当局揭示被评对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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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的作用:
一是为企业开拓融资渠道创造条件。
二是有助于增进企业间的互信了解,防范商业信用风险。
三是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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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评级市场业务现状
评级市场范围: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评级业务分类:
主体评级:借款企业评级、担保机构评级、金融机构评级等
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评级、中期票据评级、企业债券评级、金融机构债券/次级债券评级、结构融资债券评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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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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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世界性难题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管理层看重企业的发展,忽视了内部制度建设,且没有与银行构建良好银企关系的意识。
相当多的中小企业简单的认为只要项目好就应该得到银行贷款。
银行发放信用贷款,不是仅仅看项目的好坏,还要通过观察企业的长期信用状况来决定是否发放,发放的额度也是根据企业信用的积累逐步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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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作用
一是为金融机构建立了一个客户资源库,增强了中小企业信息的透明度
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自我公开、自我展示的平台
三是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和谐信用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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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主要内容:
构建农村诚信教育体系
健全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
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
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形式多样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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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银行信息的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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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信息采集工作进展情况
银行部门:支付信用信息的采集
形成文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达成共识:最高法院
正在协调: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教育部、证监会、司法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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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建设背景: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人民银行以行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全面规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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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特点:
登记信息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
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了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
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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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特点:
4.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既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
5.登记薄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
6.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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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安全性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但是并不会泄漏银行与企业的商业秘密。登记公示系统只要求记载质押合同的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质押财产的描述,达到界定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即可,不要求提供当事人融资交易的细节,利益相关人可以就登记内容作为线索,进一步调查交易细节,从而起到质权公示、保护交易安全又不暴露商业秘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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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用情况: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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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作用:
一是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
二是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
三是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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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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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1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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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
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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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当年,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需重点推进的十项工作及其牵头与配合部门。
2008年11月,国务院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调整为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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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定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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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高法院共1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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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配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高法院等部门共同建设。
依托已建成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网络,全面记录企业和个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以及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信息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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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作用:
通过提供不同版本的信用报告实现四个层次的服务:
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实现金融机构间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信用信息共享;
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服务;
为政府部门提供政府执法信息共享服务;
对社会有条件开放,包括行政执法信息向金融机构有条件的开放,以及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社会公众的有条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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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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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诚”工程
总体目标:
力争用3-5年时间,各有关部门加快各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或完善各自集中统一、全国联网的管理信息系统,满足政府公共管理需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同时服务于社会信用需求,提高企业和个人诚实守信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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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指导原则
统筹规划,统一标准
-依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制定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节约成本与提高效率并重,避免重复建设。
各负其责,分项实施
-在统一规划协调基础上,制定符合各部门实际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方案。
全国联网,兼顾地方
-建立并完善本行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内的数据集中和全国联网,同时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满足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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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个部门的主要工作
公安部: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户籍管理系统、车辆登记系统等管理信息系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
环境保护部:环保管理信息系统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住房登记和抵押信息系统、全国房地产和建筑市场诚信档案系统等管理信息系统
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人民银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海关总署:企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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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纳税人信用数据库
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质检总局: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系统、计量信用信息数据库、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系统
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系统
保监会:保险产品管理信息系统、中介营销员及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保险公司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外汇局:外汇监管信息系统、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信息系统、诉讼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十五个部门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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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二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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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年来山东省征信管理工作主要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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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依托,帮助商业银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投放结构
(二)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分析应用,为地区经济与金融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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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发展信用评级市场,提高经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四)以中小企业征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为工具,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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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建立健全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为重点,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六)加快信用信息共享进程,促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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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成立了以常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2009年9月,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我分行的牵头地位。
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5个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其余2个市已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列入公文制发计划,近期即可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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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积极构建征信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大力营造良好信用氛围
2006年11月13日,以“征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主题成功举办了首届齐鲁金融论坛。
2008年6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征信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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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积极构建征信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大力营造良好信用氛围
2006年11月13日,以“征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主题成功举办了首届齐鲁金融论坛。
2008年6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征信宣传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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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征信业发展前景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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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研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深入,市场对征信的需求越来越多、越来越广,征信业发展任重道远。
《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中国征信业的发展面临重大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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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进展情况
2009年4月,人民银行将《条例》分送湖南、广东等9省市政府及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委(局)征求意见。合计征集意见102条,未见颠覆性意见。
2009年6月1日,会同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条法司、征信中心,对《条例》进行了再次修改,并报国务院法制办。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惯例,2009年10月, 《条例(征求意见稿) 》经过网上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部委、地方、机构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有望在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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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基本情况
《条例》共9章63条,主要包括征信机构的设立、征信业务规则、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国征信中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基本原则
一是征信机构主体统一准入管理、业务分业管理原则。
第九条:“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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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原则
第五条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除下列信息外,征信机构收集、保存、加工个人信息应当直接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二)其他已经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
第三十六条:“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四)纳税数额;(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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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保障信息安全、严格外资准入
第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
第十八条:征信机构从事信息的保存、整理、加工和分析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征信机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信息,均应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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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拟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1)分清主次,明确征信业定义与范围
《条例》中“征信业务”被界定为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从目前最迫切需要规范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业务入手先行规范,待其他类型征信机构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再出台制度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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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监管,确保征信市场有序发展
《条例》采用了较为严格的“机构准入”制度,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入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其业务变更均规定了行政许可,并规定了相应的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高管人员等条件及相关要求。
按照“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职能,明确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征信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依法拟定有关行业标准和信用风险评价准则,依法行使批准权,依法监督检查征信业务活动情况,依法对违反征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征信业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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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规范,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禁止采集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
●保护信息主体知情权。
●扩展信用主体查询权。
●完善信息主体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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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发展,确定征信中心法律地位
●对征信中心进行了法律定位。
●对征信中心信息采集、信息提供等方面作了不同于一般征信机构的规定。
●对征信中心进行特殊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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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珍爱您的信用记录!
信用是一笔财富。但这财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获得的,需要慢慢积累。因此,牢固树立诚信理念,珍爱每一次信用活动,是您和您的企业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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