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义
田建明
第一部份 收 入
一、收入差异
1、收入确认原则不同
①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入核算上都遵守配比原则,但两者有区别。会计
制度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角度确认收入成本配比(包括
对象与期间配比);税法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损
失加以确认。
①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
税收入不论重要与否,金额大小都按规定纳税。
①会计上要通常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但税法不考虑纳
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赢利有控制权时就确认为
收入。
2、收入条件差异
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
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
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
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按经济业务性质划分,纳税时按各税种应税收入划分。
4、收入确认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收入有明确的确认标准。而税法规定是企业应在发
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
现。税法的范围要大于会计的范围(价外费用,视同销售)。
5、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
6、收入确认选择方式不同
二、具体收入业务差异
1、销售(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①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的
商品实施控制;
①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①相关的成本及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工业行业会计度: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到价款或取得
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实现。(劳务及建造合同收入略)
而税法规定:①交款提货
①预收货款
①分期收款
①委托代销
①出口销售(以离岸价为准,如合同规定的是到岸价结算,
冲减收入)。
税侧重于货款的结算与发票的开具,会计侧重于货款的结算与所有权的
转移。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
所得税。
逾期未返还是指依合同或书面约定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
还的押金。
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 12 个月的仍未返还,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
年度的收入。
如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有购销合同明确规定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押金,其收入在合理的押
金在循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其应参加取得收入时的市场
价格计算或估定。
劳务合同不允许跨纳税年度的合同收入采取完成法,能可靠计量结果的
按规定,不能计量可靠结果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预缴。
以下三种情况收入可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①分期销售产品的按合同约定计算与会计一样。
①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
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
①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
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收入。
销售退回
正常的退回冲减退回期间的收入、成本,只要购货方提供适当退货证明
(与会计一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回:
会计上是调整上年的期末数与本年期年初数。而税法上是在企业年终申
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作为报告年度的
纳税调整。申报汇算清缴后发生的作为本年度调整。
折扣与折让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给对方的现金优待折扣,如果已反映确认
销售收入,允许税前扣除。
另:会计对商业折扣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规定如
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
额计算;如另开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扣减。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
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
得扣减。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差异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会计上提供后续服务
的分期计入。税法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一次收取也要分期摊入收入。
2、其他业务
会计对回购上不确认销售收入,视融资进行帐务处理(待转库存商品销
售价差)。而税法上分销售与购入两项经济业务。
3、视同销售
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自
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
业产品、商品作收入处理。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
奖励等。
①将开发新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①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①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①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
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①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①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 15%(含
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代销收入
会计上有两种①视同买断;①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税法上对委托方来说,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与会计相同,即交付商品时
不确认为收入,而在收到代销清单确认为收入。
就受托方而言,在视同买断,由于受托方加价出售的代销货物,要缴纳
增值税与税法一致,区别在于税法还要将加价视同手续费收入增收营业税。
受托方不加价出售对于手续费征收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受托方不
加价出售也要增收增值税(但进销项税额相等)。
5、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净收入冲减成本。税法规
定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不能冲减成本。
6、技术转让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作其他业务收入,结转成本作其他业务支出。
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
款,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款。
7、无法支付的款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在“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
科目核算,改变了以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做法。税法规定都应作
应税收入,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无法支付的款项计入营利外收入。
8、补贴收入
会计上对退回增值税记入补贴收入,对退回消费税、营业税冲减主营业
务税金及附加等,对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帐务处理,教育费返还
记营业外收入。对退回的所得税冲减所得税。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
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
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专门用途的不计入损益外,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
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直接减免和退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其
他应在实际收到或返还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务处理如下:
①先征后返给公司的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2、先征后返给公司的消费税、营业税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①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实际收到
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部分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有关科目
同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未形成资产部分经批准备冲销:
借:长期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多余上交的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①除上述情况外,如属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计算并按
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中期末、年末
借:应收补贴款
贷:补贴收入
9、捐赠确认收入
会计上捐赠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作营业外支出,接受方作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入帐时确认为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金额较大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不
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递延税款)。
10、营业外收入(略)
11、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不确认为收入,并提取
折旧可在提前扣除。
第二部份 资 产
一、资产确认的差异:
①主要是资产减值准备。
①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与修理支出的界限,要求资本化为资产成本的标
准也略有不同。
①计价差异都以历史成本入账为原则,除债务重组、非货币交、合并、
分立等改组外。
①资产价值转化为费用。
无形资产税法规定除注册费、律师费外可全部计入损益,融资租赁税法
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
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和汇总损益等费用后的价值计价。
实物投资等税法对各类资产置换,除非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殊改组交
易原则上都要分解为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
公允价值:有活跃市场可比价格的按市价,没有市价的按税法规定的视
同销售的组成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固定除非原计价错误、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增减投资可调外
其余都不可调。
二、具体业务处理
1、存货
①存货计价方法的差异:
其他一致。税法对后进先出法有限制条件,即: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实物
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才可使用。
①方法变更差异:
税法规定如需改变,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①存货数量确定:
会计(定期盘存制、永续盘存制)
盘亏盘盈处理:
税法规定也可用两种方法,但采用实地盘存制的企业必须在主管税务机
关确定的预缴期末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
2、固定资产
(1)折旧基数基本一致,以历史成本为原则,主要差异:
①盘盈固定资产,税法按重置完全价值为基数。
①非货币交易方法换入的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方式换入的固定资产,
税法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①接受投资或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只有当接
受固定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确认实现,才能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按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①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价(非货币交易与融资租赁资产等)与税法不同,
其余计价的都差不多。
会计融资租赁: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和最低付款额的现
值两者中较低者入帐。
≤30%按最低付款额入帐。
(2)计提折旧的范围差异
基本相同,差异主要在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方面。税法原则上与取得
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扣除,鉴于当前企业与社会事业单位脱钩进展
情况企业办的非独立核算托儿所等暂允许扣除折旧费。但已出售给职工和已
出租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的职工住房不得扣除折旧。
(3)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没有明确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是更能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税法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并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不得高于固定资产原
值 5%,对于需要加速折旧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送收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折旧方法的差异:
会计: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税法:原则上用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需审批。
(5)固定资产改良与修理、改良支出是否资本化规定差异。
会计改良: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大于 1 年)而且资产质量、性能有较
大改善。增强固定资产未来获得经济利益能力及性能。
税法改良:改建扩建。
会计制度日常修理支出可以直接进费用。大修理可采用预提或待摊。
税法不允许修理预提。
具体实务中税法通常处理方法如下:
①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①改良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其增后的金额不可超过该固定资
产的可回收金额。
①修理或改良支出的判断标准。
会计制度:改良支出能够增强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
固定资产性能的支出。如:显著延长固定资产年限,提高生产能力使产品质
量实质性提高或使生产成本实质性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环境或条件显著改
善。主要依赖于职业判断,操作性不强。
税法规定判断三条标准: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 20%以上;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廷长 2 年以上;经修理后固定资产被用
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即可记改良支出,标准定量,比
较容易操作,减少选择余地。
①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如符合以上原则可予以资本化,应当记入“固
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在两次修理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
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下次装修时有金额,
应一次性列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改良支出需资本化和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有两种情况:尚未提足折旧
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增加达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
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递延资产,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间
内平均摊销。
3、无形资产的差异
①会计制度: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
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按四种方法确定,其中都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
税法规定:基本一致,只要都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不应少于 10 年。
①摊销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比税法宽。税法对外购商誉不得扣除,而会计上计入
管理费用。
4、其他资产
①会计制度:主要指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租入固定资
产改良支出,在费用项目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大修理采用待摊的应在下次
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
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应在受益期内摊销。
①筹建期间开办费
开办费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
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损益。如不能使以后期间受益的应将摊余价值全部转入损
益。
①税法规定:基本一致,递延资产税法中除开办费税法规定从企业开始
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5、资产跌价或减值准备的差异
(1)税法只规定对坏帐准备金(5‰)、商品削价准备金(3-5‰)按比例
允许在税前扣除(不包括金融企业)。
具体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本年计提的各项准备,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外,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①已进行纳税调增因资产价值恢复或处置而冲销的减值准备,应调减应
纳税所得额。
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已提取准备的各项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
帐面价值确定可结转的成本,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2)坏帐准备差异
①提取基数
行业会计制度按应收帐款金额,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其他应收款(预付帐
款,应收票据结转后)。
税法规定:按会计制度相同增加了应收票据。
①提取方法比例。
税法规定统一按 5‰提取。
①差异的处理方法。
例:1、坏帐准备
例:某企业年初坏帐准备提取基数 1000 万元,年末 3000 万元,该企业
实际按 10‰计提,求本年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
年初 年末
坏帐准备金额 10 万 30 万
实际本期增提坏帐准备 20 万
上年度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 5 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坏帐准备 10 万 (15 万-5 万)
本期实际增提 20 万大于税法规定明 10 万 =10 万 (差)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 万
本期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 20 万
贷:坏帐准备 20 万
2、坏帐准备
例:某企业年初计提坏帐准备基数 1500 万,期末 800 万之计算本期坏
帐准备的应纳税调整额。
年初 年末
坏帐准备余额 15 万 8 万
本期实际增提(减-) -7 万
上年申报纳税调整额 万
本期按税法规定减提( 万-4 万) 万
本期实际减提-税法标准减提= 万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万
本期会计处理:
借:坏帐准备 7 万
贷:管理费用 7 万
3、存货跌价准备
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净值孰低计量。
注意:①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
高于成本,则该材料仍然应当按成本计量;
①如执行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
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超出部分按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与用于出售的材料
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例如:
第一年(期初为0):帐面成本:10 万 可变现净值:8 万 提取计入管理费:2 万
借:管理费用:2 万 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 万
贷:存货跌价准备:2 万
第二年:
若:以下年度又升为 9 万(可变现净值)
借:存货跌价准备 1 万 (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 万)
贷:管理费用 1 万
若:以上年度又降为 6 万
借:管理费用 2 万 (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万)
贷:存货跌价准备 2 万
若第一年当年出售
借:其他业务支出 8 万 盈:
存货跌价准备 2 万 借:应收账款 12 万
贷:存货(库存商品) 10 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 万
帐面利润 4 万
上年已交 2 万 应调减 2 万
亏:
借:应收帐款 6 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6 万
帐面利润 -2 万
已上交:2 万 应调减2 万
三、资产损失的差异
企业财产损失须及时申报扣除,及时报核不能人为调整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非因计算错误或客观原因,逾期不得扣除。
1、存货的损失
会计制度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帐面价值全部
转入当期损益:
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①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①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①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税法上关于存货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判定标准与会计制度相同,主要
是要及时报核。
损失处理:按制度进行(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期末前一定要处理)税
法及时报核。
2、固定资产损失
会计制度规定当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之一的应全额计提减值准
备: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而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
资产。
①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①虽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①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①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与税法标准一样,主要只要及时报核。
3、无形资产损失
如果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当存在下列之一情况时应
全额转入当期损益:
①该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代替,并且无使用及转让价值。
①该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已不能为企业带来利益。
①其他足以证明该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及转让价值。
与税法标准一致应及时报核。
3、坏账损失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作为坏帐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帐款;
①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
应收帐款;
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
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帐款;
①逾期 3 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帐款;
①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帐款。
4、投资略。
第三部份 费 用
一、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所
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浙江省 960 元/月.人。
人数确定: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暂以每月实际人数确定,
2004 年度起按社保人数确定)。
但以下人员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医务室、理发室、幼儿园、
托儿所、浴室;
①离退体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①管理房屋的人员租金收入不记收入的,从租金中列支出。
工资范围: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
除以下的外:
①因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①根据国家及省级政府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的保障性缴款。
①从已提取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福利性支出。
①各项劳动保护性支出。
①雇员调动工作的旅差费和安家费。
①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①住房公积金。
实行工效挂钩的,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
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准予扣除。
提取的大于实发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用于建立职工工资储备基金,在
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对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准予扣除。
另外: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浙江省不享受;职工防温降暑、职工劳
动保护等支出在限额内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计税工资 14% 2% %扣除
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不能出具专用收据的提取的不得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条件)
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
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 10%以上(含)的,其
当年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 10%的不得加以抵扣。
亏损企业只能据实扣除。
50%>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内扣除,超过部份
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中扣除。
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全
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
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大中型乡镇企业应建立科技开发机构,
可按销售收入在税前提取 1-3%科技开发基金。
四、利息净支出
收入正常的活期存款,不包括投资收益与资本化的。支出、向金融机构
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向非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以内部
分准于扣除(包括集资利息支出),为开发房地产业而借入的在完工前计入成
本(‰)。
①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出部份不得税前
扣除。
①为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购置固定资产非
正常中断时间较长的直接扣除(会计 3 个月以上)。
超过税法规定部分利息也不可资本化影响折旧。
另:筹建期间利息不得扣除,列入开办费。
五、业务招待费
按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为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速算增加数
≤1500 5‰ 0
>1500 3‰ 3
按全年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
<500 10‰
>500 5‰
按销售净额计算的:工业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植业、商业等;
按业务收入总额计算的: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
业等;
跨行业的可分别计算也可按主要经营项目确定。
另:特殊行业以手续费收入、投资为主的企业可按收入(收益)2%内据实
扣除,中介 2%。
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按
其所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 2%的比例。
六、税金
指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
税。
七、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经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用汇集
范围、定额、分配依据与方法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总机构的节余管理费可结得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减少下年度的提取比
例。
原则: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的增
减因素。通常维持上年或略有减少,特殊情况下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
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较低者。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 2%。
总机构管理费不包含技术开发费。
八、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并且纳税人应将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送备票。
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
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
费用标准、支付凭证。
九、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
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 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出部份当年及以后年度
都不得扣除,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都视业务宣传费。
十、广告费
(1)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
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饮料)、日化、家
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
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 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3)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
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①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广告业专用发票)
①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十一、捐赠
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给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
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①纳税人(除金融保险 %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
税得税 3%以内部分为准予扣除。
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2001 年 7 月 1 日起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
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①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等
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及超过规定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十二、佣金
符合以下条件可计入销售费用:
①有合法真实凭证。
①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
业雇员)。
①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 5%。
第四部份 其 他
①出口退税增值税不缴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要缴;
①出口商品贴息,不缴企业所得税;
①筹建期间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内摊销;
①企业因技改、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取得县级以上财政贴息免所得税;
①直接冲减的流转税(包括所得税)是否好免税;
①电话费是否要讲。
二、财企(2003)485 号
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利息已统计提的,如技术改造工程已交付使用贷款
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应冲减。
如技术工程尚未交付使用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收到的贴息、
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年度终了,如尚未计提当年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收到利息记入专项
应付款专用。
企业的某些项目免税,某些项目应税;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结款以后税等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是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等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
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计入开办费,按开办费标准扣除:汇兑收益,
从生产经营次月起,在 5 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开发产品营业收入之前,其业务招
待费计算,可暂按当年实际的投资额代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基数进行纳税调整。
待项目开发完工经营后,再按实际营业收入进行结算。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应计未费用、应提未计提折
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即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
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了 33%。对年应
纳税所得额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至 3 万元的企业,暂减按 27%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两档照顾税率属全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