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指南
★什么是住房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以其在本市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 ★失业阶段买房,能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按规定,处于失业阶段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2)、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3)、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一手楼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二手楼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6)、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7)、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 (8)、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能否多次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之后,可以按照实施办法,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计算参与人,相应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本息还清之后,计算参与人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万元?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最高额度为80万元。今后,根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例1:假定有一对年青夫妇,男28岁、女25岁,申请金积金贷款时上个月公积金汇储额分别为230元和200元,两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本息金额分别为2100元和1800元,离法定退休年龄分别是32年和30年,若要购买一套50万元的一手商品房,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多少元? (1)按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男女双方的个人可贷额度分别为: 男方:(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2×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2100+230×2×32×12)×2 =357480 元 女方:(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2×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1800+200×2×30×12)×2 = 291600元 (2)按贷款最高额度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的最高可贷额度为: 男方最高可以贷款357480元,女方可以贷款291600元,双方合计最高可贷357480 +291600=649080元。 (3)按贷款成数的有关规定,该房屋的最高可贷额度为:首付为房价的20%(10万元),剩下的80%(40万元)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综合上述结果,该年青夫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为40万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多少年? 答:1、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如何计算?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对比,有多少优惠?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39号)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年利率5年以下的为%,5年以上的为%。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基准年利率5年以下的平均为%,5年以上的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几种?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 (1)等额本金还款法。这种方法第一个月还款额最高,以后逐月减少,所以这种方法常被称为“递减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这种还款法是按照贷款期限把贷款本息分成若干个等份,每个月还款额度相同,所以这种方法常被称为“等额法”。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还款方式。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含商业贷款)?能否通过银行自动转帐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答:目前住房公积金不能通过银行自动转帐的方式将借款人缴存的公积金直接归还贷款本息,而只能采取先供款再办理支取方式。 支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手续,请参见有关公积金支取规定。 ★在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公积金办事处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答:可以。 ★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 答:不可以。
★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有哪几家? 答:目前可以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排名不分先后)。
申请人可到上述银行在广州市的分(支)行(业务网点)办理和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附:个人贷款利率以及等额本息法万元供款一览表
住房贷款客户问答
2008-12-10
1. 选择“理想之家”综合贷款服务,您将多了哪些选择?
多样的还款方式
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未来收入情况,灵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递增、递减还款法,中国银行的贷款专家也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替您精打细算,为您推荐最适合的还款方案。
贷后的变更服务
您在贷款以后,如有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或因特殊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偿还贷款,可向中国银行申请提前还款、贷款重整或贷款展期,中国银行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和还款记录予以审批,为您提供更多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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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业内最先进的科技支持, 中国银行辖内的众多网点可直接受理贷款申请,使您拥有更多选择,并在 最短的时间内获得贷款审批通过的信息。
广泛的品牌联盟
中国银行与国内知名房地产商、世界知名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合作网络,在满足您选择各种楼盘、汽车品牌的同时,为您争取更多的优惠和增值服务。
灵活的担保条件
您可以灵活选择信用、抵押、履约保险或第三方担保等担保方式,依靠良好的个人信用,早日获得贷款。
2. 住房贷款的还款日期和还款利息是如何规定的?
答: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合同约定,住房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偿还,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公历)。
最后一期本息按合同规定的到期日归还。合同约定的还款第一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其他期次应还利息按月计息。
3. “等额本息还款”与“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式那种合算?
答:“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式,在利息计算的原理上是相同的。“等额本金还款”比“等额本息还款”利息递减的幅度大一些,这是因为“等额本金还款”前期本金还款金额较大形成的,并不能因此认为“等额本金还款”合算,借款人选择哪一种还款方式,应根据自己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及自己合理的资金投资情况来决定:现收入较高,而将来有可能收入减少的借款人,宜选择“等额本金还款”,反之,则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
4. 什么叫住房组合贷款?
答:当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不足部分可再向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而这种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兼而有之的贷款方式就是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5.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哪些费用?
答:目前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可能涉及的费用包括有:抵押登记费、保险费、担保费、评估费、律师委托代理费、律师见证费等,这些费用均由相应机构直接收取或由我行代为收取,我行在受理住房贷款业务时自身不收取任何费用。
6. 办理提前还款有何条件限制和具体规定?
答: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满一年后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申请书必须详细列明提前还款的计划,该通知一经贷款人确认后便不可撤销,并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提前还款包括部分提前还款和全部提前还款:部分提前还款后,已收利息不退还;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应一次结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本息算至贷款结清日止。 借款人单笔贷款的部分提前还款次数每年限两次,每次部分还款金额不得少于 30000 元人民币。 贷款发放一年以内的,原则上不得提前还款,如有特殊原因,经贷款人批准可同意办理。贷款人可按提前还款额以提前还款日的贷款利率收取最高六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7. 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冲还贷款?
贷款期内任何一个月均可申请公积金冲还贷,商业贷款亦可申请。公积金冲还贷遵循先冲住房公积金贷款,再冲住房商业贷款的原则。 8. 如提前还款,是否可退保?
答: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本息后,我行可以将保险单正本退还借款人(投保人),借款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部分保险。
9. 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已办理的贷款什么时候可以调整利率?
答:在借款合同执行期间,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一年期(含)以内的个人贷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不作调整。一年期(含)以上的住房贷款,利率要作相应调整,调整时间为次年的放款对应日。
10. 贷款还清后如何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答:当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借款人可以拿银行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前往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撤消手续,从而方便今后融资。
11. 为什么借款人发生地址变迁要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答: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银行的联系并没有就此结束,银行要每月按时寄出还款通知单,如果遇到贷款利率调整,银行还要在年初寄出利率调整通知,所以准确的联系地址是相当重要的。为了方便银行与借款人联系,当借款人搬迁新居后,切记一定要将新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时准确地告知贷款银行,如果由于没有及时告知银行最新的联系地址而收不到贷款银行的有关通知,将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12. 同一借款人指的是谁?借款人购买住房的套数以什么为准?购买多套住房对申请贷款有何影响?
答:同一借款人系指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贷款购买住房的套数以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的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为准,包括同一借款人的信用报告记录,其中贷款已结清或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除外。贷款购买多套住房每多贷一套,贷款成数在相关规定基础上降低 10 %,第五套(含)以上住房原则上不予贷款。
由于公积金按揭贷款利率更优惠,受到不少工薪一族和白领人士的欢迎。
农历新年前后是二手住宅市场交投旺季,尤其是近期有不少人购房结婚,促使二手交投更趋升温。当中不少中等收入的工薪一族和白领人士会选择按揭购房。央行四次加息,目前五年期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年利率升至%,而五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年利率更升至%。相对而言,公积金贷款利息比同年期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优惠利率要低,五年期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而五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则为%,选择公积金贷款自然更划算。不过置业者须注意并不是所有人都符合公积金贷款的申办条件。
案例一:
夫妻都可支取合作供楼
詹小姐与男朋友李先生拍拖多年,近期两人登记结婚。由于詹小姐婚前已经用自己个人名义,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房子,月供款约2500多元,加上房子的装修、家具的添置以及摆酒等费用的支出,使他们手头上的积蓄顿时紧张了很多。经商量后,他们想用李先生公司一直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来减轻两人日后的经济压力。但两人并不清楚现在能否用李先生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合富置业客服部专业人士介绍,原则上以谁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就以谁的名义购房。但根据有关规定,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支援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购房。因为夫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购房(无其他协议的),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配偶)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一方面,同户的直系血亲如不是房屋产权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规定,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
案例二:
缴存不足半年不能支取
张先生想购买天河一套物业,打算申请公积金房贷购房。但张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仅连续缴存了3个月,他不知道现在可否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合富置业客服部专业人士介绍,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2.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3.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一手楼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二手楼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6.签订了购房合同或协议;7.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8.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张先生的公积金账户仅连续缴存了3个月未满半年,因此还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买家须留意:目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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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文件缺一不可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职工,以其在本市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作为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交易需要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和户口簿正本;已婚的借款人需配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户口簿正本一起送审。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结婚证正本或未婚证明/离婚证或离婚协议;
3.借款人近半年来的收入证明(如单位证明、存款证明);
4.借款人现金流水账或大额存折,如有第二套物业可提供作为参考;部分银行会要求借款人的配偶提供近半年来的收入证明及现金流水账等资料一起送审;
5.借款人公积金卡、存折;
6.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目前,银行开办的住房贷款品种主要有企业类和个人类两大类。现只介绍与教职工关系比较密切的个人类贷款。 个人类贷款可分为两大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个人商业贷款大致可分为六个品种:(1)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包括期房和现房);(2)个人二手住房贷款;(3)个人住房装修贷款;(4)个人家居消费贷款;(5)个人商用房贷款;(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时向资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并由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证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该贷款可由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发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30年(其中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并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的50%。 1、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还款能力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35%×贷款年限(如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公式中的工资月收入不包括配偶方)。 2、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的50%; 3、每一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及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以上规定,结合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综合确定。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的全过程 1、咨询,领取表格; 2、提出申请; 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6、办理房屋财产保险; 7、贷款转帐; 8、每月还款; 9、贷款结清注销 (四)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先应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盖章后,连同下列证明材料交贷款银行: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及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情况证明》; 3、购买住房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付款收据;自建住房的应提供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所购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2、所购房屋评估报告书 3、卖房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 4、购房合同 (五)借款人偿还贷款根据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的次月按月还款,具体方式有两种,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1、每月1-20日到贷款银行用现金偿还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银行代扣偿还。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代扣还款协议书》,并办理个人还款储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预存多个月份的还款金额,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银行储蓄所存入足额的还款金额,由银行直接从借款人储蓄帐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二、个人购置住房贷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由银行发放的贷款,包括期房按揭贷款和现房按揭贷款。其中:期房是指在建住房或已竣工验收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现房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为购房金额的80%。 (一)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最长期限是30年。 (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则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已发放的贷款,当年内不作调整,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元月一日,按照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的全过程个人住房贷款整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银行调查、审批; 第二阶段,办妥抵押、保险等手续,银行放款; 第三阶段,按约每月还贷,直到还清贷款本息,撤销抵押。 (四)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的资料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首先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借款人资料:(1)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2)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3)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4)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5)有保证人的,必须提供保证人的有关资料。 2、所购房屋资料:(1)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商品房合同意向书》或《商品房销(预)售合同》;(2)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凭条和开发商开具的首期付款的收据复印件;(3)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五)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批准后,购房人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持下列资料到房屋产权所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1)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3)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4)全部购房合同;(5)房地产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抵押人应将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期房抵押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六)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财产保险手续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拥有的房屋产权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只将其权利价值用于贷款偿还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便可将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占有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包括为该房屋投保,以防该房屋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在抵押期间,凡因借款人过错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以外的房屋破坏及毁损所造成的抵押权人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房屋财产保险手续可由贷款银行代为办理,借款人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目前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以贷款金额保险的:保险费=贷款额度׉×贷款年限; (2)以房屋价格保险的:保险费=房屋总价׉×贷款年限; 上述两种投保方式的赔偿,分别按不同赔偿范围计算赔偿金额。以房屋价格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赔偿;以贷款金额保险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贷款金额÷抵押房产的重置价)”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七)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应承担的后果 1、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由贷款人和银行共同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在贷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数(按月计)+(贷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月利率2、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按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贷款银行将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1)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合同》到期后三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八)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银行不受理个人住房贷款 1、年龄在18岁(不含)以下,或在65岁(不含)以上的申请人;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或职业证明、提供虚假证明的申请人; 4、已查知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 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二手房的贷款。其中二手房是指已取得全部产权、可以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流通交易的住房。申请贷款的二手房房龄一般不超过15年;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一般不超过25年。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所购二手房的房产权利证明复印件或原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复印件; 2、与售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划款账号; 3、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4、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有住房装修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五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借款人在申请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时,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装修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如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四、个人家居消费贷款个人家居消费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家居支出的贷款。最高成数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5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办理个人家居组合贷款,除需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中的借款人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置大件家居商品的合同或意向书原件; 2、如有指定划款商户,应提供商户银行账号; 3、借款人房屋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且未全部清偿,必须提供原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和已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书》复印件; 4、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五、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个人自营商业用房和自用办公用房的贷款。所购商用房应是现房,最高成数不得超过六成,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六、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担保贷款组成的贷款,即当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所需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两种贷款之称。两笔贷款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贷款利率分别计息,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可向受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两种方式: 1、借款人直接向市资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 其办理流程:到“中心”咨询、登记 → 提交申请资料 →“中心”受理、审批 → 买卖双方交易过户 → 与银行签订合同 → 办理抵押登记 → 贷款资金发放 → 借款人按月还款 →结清贷款→注销抵押。 第一步 “中心”咨询,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 借款人向市资金中心提交以下贷款资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第三步 “中心” 受理审批:市资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第四步 交易过户: 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第五步 签订合同: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中心,由市资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第六步 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七步 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第八步 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第九步 结清贷款:借款人结清最后一次贷款时,本人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第十步 注销抵押:借款人偿还完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个人身份证,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2、借款人委托中介公司代办手续。 第一步 客户直接向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咨询,领取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 借款人将全套贷款资料提交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由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送市资金中心办理审批。 第三步 市资金中心对贷款资格、额度及年限审批后,发放贷款承诺书。 第四步 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为房屋买卖双方代办房产证和土地证过户手续,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与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签订提供担保的三方协议。 第五步 房屋产权证单证过户后,市资金中心即可发放贷款资金,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开立的存款专户内,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从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步 担保公司或中介公司为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将房屋他项权证移交贷款银行收妥归档。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修订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广州银营发[1992]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按本办法向受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受托人在贷款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不影响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在本市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 贷款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三)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时,仍然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规定倍数计算;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三)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本条所指的倍数、比例及贷款最高限额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拟订,报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借款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商业性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并与受托人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与受托人制定公积金贷款还本息计划,贷款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填写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二)受托人对借款人的资料初审完毕后,将借款人提交的资料送委托人终审。 (三)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保险及相关手续。 (四)受托人将办妥房屋抵押、保险手续的有关材料及借款合同送委托人,委托人审核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帐户。 (五)受托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售房人。
第五章 贷款抵押、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他抵押或转让、变卖、赠予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受托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在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30日内,将抵押房屋的房地产证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到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受托人同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第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且不能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旅行借款合同,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直接费用; (二)支付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需的费用时,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既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办理了商业性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时,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六章 房屋及贷款保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借款额,并将受托人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一收益人。
第二十三条 房屋及贷款保险期限应与借款期限一致。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受托人有权代为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内,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损毁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保证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受托人有权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有法定合同解除事由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受托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而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受托人应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委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受托人或委托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01日 实施日期:2004年06月01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