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微软反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微软反垄断案的基本过程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1998年10月,经过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反垄断案正式立案。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默作为他的继承人。
2000年4月,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
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
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
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在19个起诉微软的州中,有9个州决定反对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条件,明确表示继续进行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
在欧盟,反垄断案调查最初集中在Win98以及后来的Win2000服务器市场垄断上。现在的调查主要针对Windows多媒体播放器以及Windows XP的不正当竞争。
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这是盖茨在长达4年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首次出庭作证。这9个州要求微软把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应用功能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掉,为个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基础版。
2002年4月23日,比尔·盖茨在反垄断案听证会上表示,微软公司无法允许PC制造商和消费者选择视窗操作系统应该捆绑哪些软件。
2002年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本。
微软反垄断案中的两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
1999年11月7日,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在一项裁决书中宣布微软是垄断机构。其调查报告摘录如下:微软在Intel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以至于如果该公司想在价格方面发挥其影响力,即可能以显著高于市场竞争行情的价格销售Windows。再者,微软可以长期这么做,而不会流失大量的生意给竞争对手,换句话说:微软享有相关市场的独占力。有关裁决书中判定微软有垄断行为:1,操作系统独占很高份额的市场。2,其他企业很难进入市场。3,没有可以替代Windows的商业操作系统。
第二阶段
1999年12月8日,美国19州与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公司。原告起诉微软以四种方式违反了反垄断法《舍曼法》。
1、非法竖立壁垒,企图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
2、把购买其主宰个人电脑系统的视窗跟接受微软其他软件挂钩;
3、强制电脑厂商签署排他性合同;
4、极力制止消费者采用别种浏览器。
此后有一系列的不利于微软的商业活动:INTEL宣布解除其与微软多年的同盟关系。主审法官杰克逊出具了《微软垄断明证》,进一步证实微软垄断是事实。媒体和政府不断提出有拆分微软公司的可能性。
2000年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舍曼法》(又译谢尔曼法案)捆绑销售,使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杰克逊说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该判决作出后,微软垄断案将进入最后阶段,即决定必须采取何种惩罚措施。微软公司甚至会面临被分解的局面。在43页的裁决书中杰克逊写道:法庭认为微软通过采取反竞争手段而巩固了其垄断势力。
微软的三项罪名是: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杰克逊认为,微软在非法维持垄断方面有罪,而在为冻结竞争对手而与其它公司签订排它性协议方面无罪。美国司法部和19个州的律师曾指控微软通过与一些公司签署优先合同而在许多高科技市场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确保了在许多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尽管杰克逊否决了司法部的对微软的一项重要指控。美国政府表示将在两个月以内出台惩罚微软的方案。
微软反垄断案的经济学分析
首先,分析微软的垄断性质。微软属于高科技的软件公司,其主要产品为桌面系统软件Windows、IE浏览器、Microsoft office办公软件以及一些其它的软件产品。微软垄断主要针对的就是微软的桌面系统软件Windows、IE浏览器、Microsoft office办公软件这三大王牌软件。在市场上的桌面系统软件的生产只有微软、苹果、IBM、HP等少数几家,然而微软一家独大。占据了桌面系统软件市场的80%,然而苹果、IBM、HP等所有的厂家加起来才仅有20%。微软的垄断地位更偏向于完全垄断性质的寡头垄断厂家。
西方经济学上对于寡头垄断的定义是:在市场上只有一家以上的少数几家厂商供给该行业生产的大部分产品,这几家的产量在该行业的总产量中各占较大的份额。然而,每个大厂商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大厂商之间相互依存,关系密切,每个厂商进行决策时,必然考虑到其它的大厂商的反应,每个厂商首先推测竞争对手的产量,然后更具利润的最大化原则来确定自己的生产规模。
然而,西方经济学对于完全垄断的定义是:有一家厂商完全控制一个部门的市场结构。在这个市场中,只有唯一的出售者。这个出售者的产品和劳务没有直接的替代物。完全垄断市场是一个不存在竞争的市场,任何其他厂商都不能进入这一行业。
然而,在桌面系统软件市场只有微软的Windows占有较大的份额,然而苹果的Mic os、IBM的Aix、以及HP的UX-11i等几家大型的公司的软件在桌面系统软件市场没有话语权,根本没有地位。微软和苹果、IBM、HP的公司之间不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微软在对产品定价是根本不需考虑到其它厂家的反应。因为它在这个行业稳居霸主地位。而且,桌面系统软件门槛高一些小公司根本无法进入。然而由于Windows系列的大成功深的消费者喜爱,由于用户惯性。即使像苹果、IBM、HP这样的跨国大企业对于微软的较量也是以卵击石,无法与之抗衡。但是,即使这样桌面系统软件还是有可替代的其它软件,而且并非是其它厂商都不能进入这个市场。
所以,我认为微软的垄断性质是:偏向完全垄断的寡头垄断厂商。
其次,微软的种种垄断行为是其导致反垄断案的必然结果。
微软阻碍有效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性质,其中有一条就是竞争性。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促进产品的更型换代,以及行业的升级。然而,微软通过捆绑销售IE浏览器,以期望IE浏览器可以在浏览器软件中取得和Windows一样的霸主地位。并且在1997年苹果财政危机之时胁迫苹果使苹果的Mic的预装浏览器为IE并以不为苹果提供贷款和收回Microsoft office for Mic的使用权让Mic不能使用办公软件。这种种行为都是微软依靠Windows的力量而谋取的,然而对于有效竞争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阻碍了有效竞争。这些行为对于微软来说,有效的打击了竞争对手,从而巩固其地位。而且,还可以通过其Microsoft office来牵制竞争对手,在这个行业为所欲为。蔑视公平竞争法案,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微软为桌面系统软件构筑的高大门槛,其它厂商很难进入这一市场。Intel是国际市场普及最高的CPU生产厂家,然而这个地位的取得和微软的合作市分不开的。微软的Windows桌面系统Intel的CPU搭配销售基本成了电脑标准的“搭配”。虽然后起的AMD生产的CPU质量也不俗,性价比更优。但是由于用户习惯等一系列原因仍然无法改变Intel的CPU霸主地位。市场最普及的CPU与市场最普及的桌面系统软件结合后,这便产生了巨大的集群效应,这就让用户人数的规模大大增加。然而,软件开发业是集群效应非常显著的行业,这种系统软件使用的人越多,为其编写程序人数越多,然而,软件就越多,因而就越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喜爱,从而市场占有率就越高。对于消费者来说,使用一个系统最看重的就是这个系统的软件数量的多少,是否可以获得完美的消费体验。就拿当今的手机系统来说,如今市场的几大操作系统主要有:苹果的IOS、谷歌的Android、微软的Windows。IOS和Android是市场上占有率最高的操作系统,那原因是什么?那是因为IOS和Android有庞大的操作软件,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完美的消费体验。然而即使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微软和诺基亚合作后,获得了诺基亚强硬的硬件支持,耶无力扭转当前手机操作系统的格局。就像手机操作系统一样,由于其他的厂家由于使用人数少,没有资金编写程序,因而无法取得完美的消费者体验。因而无力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抗衡。也很难进入这一行业,如果不是知己知名的PC生产厂家以及国际上数一数二的高科技公司,根本没有资金生产其桌面系统软件。相传,微软每年要投入数以亿计的美元用于Windows应用软件的编写,以巩固网络效应从而巩固其垄断地位。如果微软停止这种投入,就可能使竞争对手构筑自己的网络效应机制。从而,打破垄断。
侵害消费者和PC生产厂商的利益。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国际电脑硬件价格不断下滑的驱使下,然而,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反而不断提高价格。还一度,凭借其霸主地位威胁各PC硬件生产厂商,压缩厂商利益,提高自身软件的价格。还通过捆绑销售,让消费者自支付那些也许根本用不上的软件的价格。这种种侵害消费者和PC生产厂商利益的行为都是微软凭借其霸主地位粗暴的取得的。应给与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