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天津航海 2001年第 4期
论 诉 前 扣 船
天津理工学院 张 波
摘 要 :《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
法》)已经实施 ,从 而取代 了我 国最 高法 院 1994年 7月 6日实行 的“关 于海
事法院诉前扣押船舶 的规定”。该 法的 实施 为 实施诉 前扣船 提供 了法律 依
据 ,本 文就诉前 扣船的意义 、诉 前扣船 的实施 ,错误 申请扣船 及诉 前扣船 与
船舶 拍 卖的法律 冲突作 一 阐述。
关键词 :诉 前扣船 意义 实施 错误 申请扣船 赔偿
1 诉前扣船 的意义
诉前 扣船是诉 前保 金 的方式 之 一 ,诉前 保
金是指权 利人在可 能因义 务人或第 三人 的行为
或其他原因,使 自己的民事请求权不能实现或
难以实现的紧急情况下,可不先为或同时为实
体之诉,而直接申请法院采取一定强制措施 ,在
一 定时间 内保全 自己的民事请求权的一种制
度。诉前扣船作为诉前保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
成部分更有其特殊的意义。海事争议通常具有
涉外因素,通过诉前扣船不仅能保全 申请人的
民事请求权 而且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了通过协
商,仲裁等非实体诉讼方式解决实体争议的机
会 。大量的海事诉前 保全的司法实践说 明在海
事法院对被 申请人的船舶或货物等予以扣押
后 ,被 申请人大都及时按法院要求提供担保或
积极与 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 ,申请人也在其请
求权得到充分保障后,及时申请法院撤销保全
程序 ,终结“诉讼”,对于在保全期间没有彻底解
决的海事争议也为其最终解决提供了保障。
2 诉前扣船 的实施
2.1 申请诉前扣船的海事请求人向被保全的
财产(船舶)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当事
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
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第十四条规定: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
求的诉 讼管辖协议或者 仲裁协议 的约束 。”第 十
五条规定 :“海事请求人 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应
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海事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
求提供担保的数额 ,并附有关证据。”从上述法
条规定可知诉前扣船只能应申请人的申请而采
取,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决定 ,诉前扣船通常
由申请保全标的物 (船舶 )所在地海事法 院管
辖。
2.2 申请诉前扣船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并
在扣船期问 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按照仲裁协
议 申请 仲裁
《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海事
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可以责令海事请
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
申请 。”第 十八条第 二款规定 :“海事请 求人在 本
法规定的期间内(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保
全扣押船舶 的期 限为 30日。未 提起 诉讼 或 者
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
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通常海事法院均要
求申请诉前扣船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 ,申请
诉前扣船的海事请求人应当提供担保 ,并在扣
船期限30日内协商解决海事争议 ,否则应当起
诉或按照 双方仲裁协议 提起 仲裁 。
2.3 申请诉前扣船的海事请求人可 以向实施
扣船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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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
论诉前扣船 张 波 33
《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规定 :“海事请求保
全执行后 ,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
保证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海事
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
法 院提起诉 讼 ,但 当事人 之 间订有诉讼 管辖 协
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从《特别程序法》的规
定可以得出结论,只要没有诉讼管辖协议或仲
裁协议 ,申请诉前扣船的海事请求人就可以向
实施扣 船的海 事法 院起诉 ,这种作法 也是 国际
社会普遍认可的涉外管辖基准 ,使得实施扣船
的海事法 院既行使 了对该海事争议诉前保全
(扣船 )申请的管辖权又行使了对此实体之诉的
管辖权 ,便于及时查清案情,保障裁决的最终执
行 。
3 申请 诉前 扣 船的 海事 请求 人错误 申请 扣船
的应 当赔偿被请 求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 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 :“海事
请求人 申请海事请求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
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法律规
定错误申请扣船要赔偿,什么是错误 申请扣船
就很重要了。错误申请扣船表现为权利滥用行
为,我们虽然不能从法条上界定什么是错误申
请扣船 ,但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可以总结出错误
申请扣船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 申请人不具有
船舶扣押权而申请扣押了船舶(1993年英 国审
理的 The Varna案);二是在船舶扣押以后 申请
人使船舶在不合理的期 间继续被扣押(1989年
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的 The Evmar案);三是
申请人要求了过高的担保。错误申请扣船不仅
发生在申请人不享有船舶扣押权而向海事法院
提 出扣船 申请 ,还发生在申请人虽然具有船舶
扣押权,但是船舶被扣押以后使船舶在不必要
的期间内继续被扣押。《特别程序法》不能保证
申请诉前扣船的海事请求人不发生错误申请扣
船 ,一旦发生错误申请扣船 ,扣船 申请人应当赔
偿 被请 求 人或 者 利 害关 系人 因此 所遭 受 的 损
失 。
4 诉前 扣船与船舶拍卖的法律冲 突
诉前扣船与船舶拍卖 的法 律冲突表现在诉
前扣船的范围与准予拍卖船舶范围不同,而从
逻辑关系上拍卖船舶是诉前扣船这一保全措施
的延续与发 展。诉 前扣船 的 范 围由《特别 程序
法》界定 ,《特别程序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
定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海事 法院 可 以扣 押 当
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
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二)船舶
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
施扣押时是该船 的光船 承租人或者 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
事请求权;(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 占有的海
事请求;(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海
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
有人、光船承租人 、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
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
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从事 事 、政『哿
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从《特别程序法》_口J以
看出扣押船舶的范围不仅包括船舶所有人所有
的船舶 ,还包括船舶经营人 、承租人所经营承租
的船舶及其(符合一定条件的)姊妹船舶。但依
据我 国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海事 法 院拍卖 被扣
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
必须是被告 ,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
任。也就是说只能对作为被告的船舶所有人的
船舶予以拍卖 ,在某些情况下(如“光租船”),船
舶经营人、承租人所经营承租的船舶及其姊妹
船舶只能扣押而不能拍卖。
参 考 文 献
1 《海事诉讼与海事(商)法>李守芹著
2 海事请求保金
3 财产保 全详论 人 民法 院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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