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立陶宛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为了让“走出去”企业更好地了解对外投资的税收风险,我们编
写了《中国居民赴立陶宛投资税收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从立陶宛概况、投资主要关注事项、税收制度、税收征收
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中立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投资存
在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第一章是立陶宛经济概况,概要地介绍了立陶宛的基本经济情
况,包括近年经济发展情况、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投资政
策等。
第二章是立陶宛税收制度简介,全面地介绍了立陶宛的税收体
系,涉及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
税、遗产税、不动产税、土地税、契税、印花税、环境税、博彩税。
尤其关注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EPS)背景下,立陶宛
关于BEPS的税制改革。
第三章是立陶宛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系统地概括了立陶宛的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涵盖税收管理机构、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
理(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务检查、法律责任)
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等内容,重点介绍了立陶宛税收征
收管理法律法规要求、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是立陶宛特别纳税调整政策,重点阐释了立陶宛在关联
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
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等特别纳税调整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是中立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
方面,重点解读了中立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常设机构认定、不同
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税收抵免政策等条款,以避免双重征税;另
一方面,着重论述了中立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启动及法律效力,
以方便解决中国企业赴立陶宛投资时与立方产生的争议,有效地维
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是在立陶宛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本章基于前五章
内容,对中国居民在立陶宛投资可能存在的主要税收风险予以提示,
包括信息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特别纳税调整调查认定风险、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等。
本指南基于2025年7月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读者在
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化和
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
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时,
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
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在编写过程中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前 言............................................................................................................................1
第一章 立陶宛国家概况及投资环境 ..........................................................................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1
支柱和重点行业...........................................................................................2
经贸合作.......................................................................................................4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4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4
投资政策.......................................................................................................6
投资门槛.............................................................................................6
投资吸引力.........................................................................................8
投资退出政策.....................................................................................9
第二章 立陶宛税收制度简介 ....................................................................................10
概览..............................................................................................................10
税制综述...........................................................................................10
税收法律体系...................................................................................11
最新税制变化...................................................................................11
企业所得税.................................................................................................15
居民企业...........................................................................................17
非居民企业.......................................................................................48
申报制度...........................................................................................54
个人所得税.................................................................................................57
居民纳税人.......................................................................................57
非居民纳税人...................................................................................75
申报制度...........................................................................................78
增值税.........................................................................................................80
概述....................................................................................................81
税收优惠...........................................................................................94
应纳税额...........................................................................................95
申报制度...........................................................................................98
其他..................................................................................................100
其他税........................................................................................................101
消费税..............................................................................................101
关税..................................................................................................105
遗产税..............................................................................................106
不动产税..........................................................................................107
土地税..............................................................................................108
印花税..............................................................................................110
环境税..............................................................................................110
博彩税..............................................................................................110
机动车环保税.................................................................................111
临时缴费.......................................................................................111
社保费............................................................................................112
吨位税............................................................................................115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117
税收管理机构...........................................................................................117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117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118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123
税务登记.........................................................................................123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124
纳税申报.........................................................................................126
税务检查.........................................................................................127
税务代理.........................................................................................128
法律责任.........................................................................................129
其他征管规定.................................................................................131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135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135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137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141
关联交易...................................................................................................141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141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142
关联申报管理.................................................................................143
同期资料...................................................................................................143
分类及准备主体.............................................................................143
具体要求及内容.............................................................................144
其他要求.........................................................................................146
转让定价调查...........................................................................................146
原则..................................................................................................146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147
转让定价调查.................................................................................149
预约定价安排...........................................................................................151
适用范围.........................................................................................151
程序..................................................................................................151
受控外国企业...........................................................................................152
判定标准.........................................................................................152
税务调整.........................................................................................153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154
主要内容.........................................................................................154
税务调整.........................................................................................156
资本弱化...................................................................................................157
判定标准.........................................................................................157
税务调整.........................................................................................157
法律责任...................................................................................................158
第五章 中立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160
中立税收协定...........................................................................................160
中立税收协定案文.........................................................................162
适用范围.........................................................................................164
常设机构的认定.............................................................................165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168
立陶宛税收抵免政策.....................................................................174
无差别待遇原则.............................................................................177
在立陶宛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177
立陶宛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179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179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179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180
启动程序.........................................................................................182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182
立陶宛仲裁条款.............................................................................184
中立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185
第六章 在立陶宛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187
信息报告风险...........................................................................................187
登记注册制度.................................................................................187
信息报告制度.................................................................................187
纳税申报风险...........................................................................................188
在立陶宛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188
在立陶宛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188
在立陶宛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189
调查认定风险...........................................................................................189
关注欧盟反避税指令对立陶宛的影响.........................................189
注意国内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变化.............................................190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190
未正确享受协定待遇的风险.........................................................190
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风险.............................................................193
其他风险...................................................................................................195
参考文献....................................................................................................................196
附录一 立陶宛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199
附录二 立陶宛财政部所确认的税收黑名单 ..........................................................202
第一章 立陶宛国家概况及投资环境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2022-2023年经济活动放缓和创纪录通胀后,立陶宛国内生产总
值(GDP)增长率从2022年的%下降到2023年的%。经过后
疫情时代经济恢复,并得益于私人消费的反弹和投资、出口的逐步
增加,立陶宛GDP增长率在2024年回升至%。2024年,立陶宛
通货膨胀水平涨幅较2023年小幅上升,为%。
2024年,立陶宛GDP为亿欧元,同比增长%,人均
GDP为27150欧元。立陶宛人均GDP低于欧盟平均水平,2024年人
均GDP 为欧盟平均水平的87%。
表1 2020-2024年立陶宛宏观经济情况
年份 GDP(亿欧元) 同比增长率(%) 人均GDP(欧元)
2020 0 17885
2021 20182
2022 23822
2023 25698
2024 27150
资料来源:立陶宛统计局、世界银行
截至2024年12月底,立陶宛政府债务累计达到亿欧元, 占
同期GDP的%。其中,%为长期债务,%为短期
债务;外债占比%,内债占比%。作为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
(IMF)成员国,立陶宛近10年来经济发展平稳,未向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提出借款要求,其外债规模可控,暂不受国际组织限制。
2024年,立陶宛物价升高,在当期欧盟国家中处于较高水平。
表2 立陶宛2020-202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通货膨胀、失业率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通货膨胀率
(%)
失业率(%)
数据来源:立陶宛统计局
在2025年瑞士洛桑管理学院(IMD)全球竞争力排名中立陶宛
从第30位上升至第21位,立陶宛竞争力排名上升的原因是国内经济、
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领域得分有所上升。
截至2025年5月,标准普尔给予立陶宛中长期借款信用评级为A,
长期展望稳定;2025年4月,国际评级机构穆迪将立陶宛主权信用评
级为A2,长期展望稳定。
支柱和重点行业
立陶宛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工业,2024年工业产值345亿欧元。 根
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立陶宛2021年
版》,立陶宛重点/特色产业包括:
(1) 共享服务和商业外包产业
作为中东欧地区共享服务和外包产业发展最快的城市,维尔纽
斯已经成为地区的共享服务和商务流程外包中心。此外,考纳斯也
是这一产业的新兴城市。
(2) 高新科技产业
凭借世界领先的宽带速度和中东欧地区最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
术基础设施,立陶宛正逐渐成为小型软件和游戏开发初创企业以及
大型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的地区性聚集中心。
(3) 制造业
越来越多的国际制造工程企业在立陶宛落户,推动立陶宛制造
业在近年快速增长。这些大型制造工程企业包括Schmitz Cargobull、
Mars、Peikko、Cowi以及Phillip Morris等。立陶宛在机械工程和电子
制造业领域表现突出,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机器人、航空和汽车
工业领域都有成功的案例。这些技术专长结合优越的地理位置,使
立陶宛成为全球制造业投资的良好选择。
(4) 激光产业
激光产业是立陶宛最引以为豪的产业之一。立陶宛激光研究起
步较早,并一直处于先进水平。早在上世纪80年代,立陶宛激光企
业就已跻身国际市场,产品包括激光发生器、电子光学元件、切割、
涂层等激光加工设备及工作站等。目前,世界上有10%的科学激光
仪源自“立陶宛制造”,飞秒激光仪占到全球市场的50%。不少享有
国际声誉的尖端科研机构都是立陶宛激光产品的重要用户, 90%的
全球排名前100的大学等都在使用立陶宛制造的激光设备。
(5) 生命科学产业
立陶宛在生命科学领域是中东欧国家中的佼佼者,现在正依靠
遗传工程药品及遗传工程相关的生物化学和化学媒介进入西方市
场。在国际市场上,立陶宛在分子生物和开发的不同生物技术应用
方面获得了相当高的评价,其生物技术专家已在东欧和远东地区享
有 一 定 的 声 誉 。 立 陶 宛 主 要 生 命 科 学 公 司 有UAB Fermentas 、
UAB SicorBiotech、UAB Biocentras等。
(6) 金融科技产业
近年来,立陶宛政府倾力打造欧洲金融科技中心,出台了宽松
的金融创新政策,申请取得电子货币机构(EMI)和支付机构(PI)
牌照仅需三个月,比欧盟其他国家快2-3倍。截至2020年,立陶宛境
内有230家金融科技公司(Fintech公司),大部分从事支付、金融软件、
数字银行和借贷业务,其中121家已获得EMI/PI牌照,已有13家中
资Fintech公司获取EMI/PI牌照。
此外,根据立陶宛统计局数据,2024年,各行业GDP占比前三
的板块分别为:
(1) 批发和零售贸易、汽车和摩托车修理、运输和仓储、住宿
和餐饮服务,2024年合计占GDP的%;
(2) 采矿和采石业、制造业、电力、燃气、蒸汽和空调供应、
供水、污水处理、废物管理和修复,2024年合计占GDP的%;
(3) 公共行政和国防、强制性社会保障、教育、人类健康和社
会工作活动,2024年合计占GDP的%。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立陶宛区域经济合作以波罗的海、北欧和欧盟三个地区为主,
均以波罗的海诸国为基础。其中,波罗的海部长理事会(BCM)、
北欧和波罗的海政府间合作组织(NB8)、波罗的海与比荷卢经济
联盟国家政府间合作组织、欧盟与波罗的海地区战略合作组织为立
陶宛与邻邦主要合作形式。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1) 经济技术合作与贸易关系
2020年6月,河南民航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立陶宛阿维亚解决方
案集团共同成立的BAA(中国)航空培训中心举行启动仪式,正式
投入运营。
(2) 中立间签署的条约、协定
2021年,上海大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立陶宛企业署签署关于
立陶宛出口和跨境电商的合作框架协议,中国武术协会与立陶宛等
波罗的海三国武术联合会签署合作开展武术推广普及工作谅解备忘
录。
(3) 中立进出口贸易情况
①贸易额:据中国海关统计,2024年中立贸易额为亿美元,
同比增加%。其中中方出口亿美元,同比增加%;进口
亿美元,同比增加%。
表3 2019-2024年中立双边贸易规模
年份 中国自立陶宛进口
(亿美元)
中国对立陶宛出口
(亿美元)
双边贸易额
(亿美元)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数据来源:中国海关
①主要进出口商品种类:2023年,主要出口商品为精炼石油、
家具、小麦、汽车和塑料制品等,主要进口商品为原油、汽车、石
油气、包装药品和拖拉机等。
(4) 中立投资情况
中国在立陶宛的直接投资规模较小(表4)。据中国商务部统计,
截至2024年末,中国对立陶宛直接投资存量2135万美元。
表4 2015-2024年中国对立陶宛直接投资存量
年份 投资额(万美元)
2015 1248
2016 1529
2017 1713
2018 1289
2019 981
2020 1223
2021 729
2022 923
年份 投资额(万美元)
2023 2675
2024 2135
数据来源:《202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1) 外商投资制度
立陶宛主管投资部门包括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投资政策制
定机构为立陶宛经济部,执行机构主要是隶属于经济部的投资署
(Invest Lithuanian)。投资署主要职能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本国商业
环境和相关投资信息,吸引外国投资者到本国投资。此外,参与投
资 促 进 工 作 的 机 构 还 有 立 陶 宛 自 由 市 场 协 会 ( Lithuanian Free
Market Institute)、投资者论坛(The Investors' Forum)和国际商会
(LithuanianInternationalChamber ofCommerce)等。
立陶宛外商投资主要受到《投资法》的规范。立陶宛投资者和
外国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经营地位,投资者有权管理、使用、支配立
陶宛境内的投资客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 投资行业限制
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享有同等的权利,除涉及国家安全和
国防安全保障领域(特指立陶宛选定的符合欧洲和泛大西洋一体化
原则,且由国家国防委员会给予支持的经营主体)行业外,外国投
资者可不受限地进入主要经济领域。这意味着,外商一般进入立陶
宛进行投资不需要政府审批,只要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即可。
根据《立陶宛特许经营权法》,获得立陶宛政府或政府授权机
构发放的特许经营权资格的外资公司,可从事下列领域基础设施的
设计、施工、开发、装修、改造、维修、管理、使用和(或)维
护:
①能源,包括供热和电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输电、配电、
供电;
①铁路线路和系统;
①水务,包括集水、抽水、水处理、净化和配水;
①废水,包括废水集水、运输和处理,泥污处理;
①在《立陶宛废弃物管理法》框架下的废物利用、回收和管理;
①道路、桥梁、隧道、停车场和道路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
①卫生保健系统;
①电信基础设施;
①教育体系;
①港口、大坝等基础设施;
①机场基础设施;
①公共交通业基础设施建设;
①旅游项目、设施及其他基础设施;
①文化、体育、休闲设施、设备及其他基础设施;
①政府决议以个案形式通过的其他领域。
(3) 投资相关规定
《立陶宛投资法》第4条规定,投资者在其境内可依据法律所规
定的程序,通过下列方式投资:
①设立经营主体,收购在立陶宛注册的经营主体(部分)股份;
①收购各种形式的有价证券;
①兴建、收购长期资产或使其增值;
①投资者向已拥有部分股份的经营主体提供借款或其他资产,
试图取得经营主体控制权或向其施加明显影响力;
①履行许可经营合同、租赁(赎买)合同,以及政府主体与私
营主体合营合同。
立陶宛政府对企业并购实施控制,以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重大企业并购交易须向立陶宛竞争委员会申报,申报时间为参与企
业并购交易的各方达成协议后一周内。竞争委员会在审批上述申报
过程中将听取与并购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
关方的意见。审批实行两审制,一审、二审时限分别为1个月和4个
月。
投资吸引力
立陶宛加入欧盟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入盟前的一些税收
优惠被取消,仅在自由经济区还实行部分税收优惠。
(1) 地区鼓励政策
立陶宛建有自由经济区,如果入驻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欧
元以上,且其营业额75%出自自由经济区,那么企业可享有前10年
免企业所得税,后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享受优惠的具体条件请
见 税收优惠。
投 资 者 入 驻 帕 吉 及 埃 (Pagegiai) 、 热 迪 维 利 丝 基 斯
(Radviliskis)、热梅加拉(Ramygala)和阿利图斯(Alytus)等工
业园区的,地方政府可为其提供土地和不动产税方面的优惠。
(2) 其他鼓励政策
立陶宛对部分鼓励行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详见第二章)。
此外,外国投资者还可取得投资担保和银行贷款支持。立陶宛
也为投资高附加值产品和高科技行业的企业提供了特殊的激励措施。
立陶宛拥有八个科技谷(Technology Valleys)。每个谷都专注
于特定的能力和行业,目标是创建一个专门用于与志同道合的专业
人士交流发展想法的中心。
投资退出政策
立陶宛对利润和资本的汇回没有限制。立陶宛投资法规定,外
国投资者在支付税款后,可以将利润自由地兑换为外币并转移至国
外。
第二章 立陶宛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立陶宛的税收体系包括国家税(直接税和间接税)和地方税。
目前主要有以下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不动产税、土地税、遗产税、博彩税。其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消费税、博彩税等属于中央税,土地税、遗产税等属于地方税,个
人所得税、不动产税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2024年立陶宛税收总额约为173亿欧元,其中,个人所得税、增
值税和消费税是税收的主要来源,具体数据如表5所示。
表5 立陶宛总体税收情况
税种 中央实际税收(千欧元) 市政实际税收(千欧元) 总计(千欧元)
企业所得税 1781519 0 1781519
个人所得税 3043819 3265392 6309211
增值税 6359766 0 6359766
消费税 1930531 0 1930531
土地税 0 60736 60736
不动产税 16111 156101 172212
遗产税 0 4339 4339
博彩税 73946 0 73946
其他税种 548761 19977 568738
合计 13754453 3265392 17260998
数据来源:立陶宛财政部
立 陶 宛 税 务 系 统 由 财 政 部 下 属 国 家 税 务 监 察 局 ( State Tax
Inspectorate)管理,并设有5个地区税务监察局。另外,海关署、环
境部等参与相关税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现行的主要税费受税务监察
局的监管。海关(隶属于财政部)在个别税法的规定范围内负责关
税、部分增值税与消费税相关职责履行的行政事项。环境部授权的
机构联合税务监察局共同参与自然资源方面税收的相关征管工作,
如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以及环境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会与其地方
分会负责国家社会保险费方面的行政事宜。
税收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立陶宛税收制度以宪法为基础。《立陶宛宪法》第67条和第127
条规定了税收制度的两个关键原则:税收只能由法律规定;只有议
会可以制定税法。立陶宛税法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海关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
《土地税法》《不动产税法》等。税收实践还受到国际条约的影响,
其中包括议会审议通过的许多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作为
欧盟的成员,立陶宛的税收制度也受到欧盟条例和指令的重大影响,
特别是在增值税和关税方面。
税法实施
立陶宛税法实施必须严格遵守下述原则:纳税人平等原则,在
适用税法时,所有纳税人在法律规定方面地位平等;普遍适用原则,
所有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缴纳税款,禁止个别性质的税
收减免;税收明确原则,税法责任内容必须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界定。
立陶宛税法实施还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交易关系应根据
实际内容而非外在形式进行评估。
最新税制变化
立陶宛关于BEPS 的税制改革
(1)立陶宛依照经合组织BEPS项目的行动计划13实施了国别报
告规定,并已根据欧盟法令实施了与报告跨境安排有关的强制性自
动税收信息交换(DAC6)条例。根据DAC6条例,立陶宛税务
机关出具了相关公告(编号:RM-36949),规定了报告截止日期和
应报告的跨境安排官方规则(第VA-109号命令)。
2023年1月1日起,立陶宛根据欧盟法令就数字平台的报告义务
实施了税收领域的行政合作(DAC 7)。数字平台运营商有义务
向税务机关提供通过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收入的经营者信息。
如果卖家被确认为数字平台经营者后,则数字平台运营商必须于次
年1 月 31 日 前 通 过 税 务 信 息 交 换 系 统 (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SubSystem,TIES)门户网站向税务机关提交上述信息。数字平台
运营商的首次报告截止日期是2024年1月31日。
(2)为打击增值税欺诈,自2024年4月1日起,支付服务提供商
必须按季度向立陶宛国家税务监察局报告跨境支付数据。这些数据
将被存储在中央电子支付信息系统(CESOP)数据库中,并与欧洲
其他数据库进行交叉核对。所有CESOP数据库中的信息将通过
Eurofisc(来自27个欧盟成员国和挪威的反欺诈专家网络)提供给欧
盟成员国的反欺诈专家。为了遵守数据保护规则,只有与每个季度
接收超过25笔跨境支付的收款人相关的信息以及收到的支付金额的
信息,才会传输给税务机关。首次报告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立陶宛关于其他国内税法的改革
立陶宛除了为应对BEPS提出了系列改革措施,还在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投资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1) 完善企业所得税规定
①2025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标准税率自15%提高至
16%,部分优惠税率自5%提高至6%。具体详见。
①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8年:
A. 企业在投资项目上发生的有关购置特定固定资产的投资支
出,可最高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00%;
B. 鼓励企业捐赠资助立陶宛电影业的税收优惠。
①自2023年6月22日起,公司需要准备企业所得税信息报告,将
其提交给法人实体登记册的管理人,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的规定开
始生效。企业所得税信息报告包含与公司活动有关的所有信息(公
司名称、公司集团名单、员工人数、活动信息简要、收入、利润
等)。这些报告将从2024年6月22日及以后的报告期开始编写(报告
的模板由欧盟委员会制定)。
有关规定将适用于:
A. 公司集团(包括母公司在欧盟以外设立的公司),其集团成
员公司在过去连续两个财政年度中,年度合并或年度收入均超过
亿欧元,并在多个税务管辖区设立或拥有永久经营地点;
B. 分支机构(由欧盟以外的法人实体在立陶宛开设的),其过
去连续两个财政年度的净销售收入均超过800万欧元。
①2022年12月15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最低税收指令(The
Minimum Taxation Directive)》(2022/2523),规定欧盟大型企业集
团的最低有效税率为15%,并从根本上实施了经合组织(OECD)的
支柱二提案。成员国必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该指令。2024年6
月19日,立陶宛发布《全球最低税收法案》,选择推迟适用收入纳
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规则(UTPR),部分实施了全球反税
基侵蚀 (GloBE)规则。2024年9月,立陶宛支柱二的立法草案启
动了公开咨询。
此外,伴随着立陶宛加入《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和《BEPS多边
公约》,税收情报交换合作的不断深化,纳税人涉税信息合规意识
需不断提升。
尽管《最低税收指令》(2022/2523)的全面实施已被推迟,但 自
2024年起,立陶宛已开始产生申报义务,即相关纳税人需提交信息
以确保纳税人、其他欧盟成员国及司法管辖区能够正确适用税收制
度。
所提交数据的范围和程序由税务机关确定,相关通知应按以下
要求提交至税务机关:
A.在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关于指定申报实体的通知;
B.在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提交确认已向指定申报实体传送
数据的通知(数据应在财年结束后的13个月内完成传送);
C.集团首次成为“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提
交初始阶段启动的通知。
因此,在立陶宛投资要持续关注立陶宛涉税信息披露方面的变
化,及时做好应对策略,以规避合规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2) 完善个人所得税规定
①自2025年1月1日起,立陶宛引入一种新的投资工具——投资
账户。立陶宛税收居民可选择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开立专门用于投
资的账户(一个或多个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此类账户即视
为“投资账户”。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义务递延至从投资账户提取投资
收益时。通过投资账户取得的收入(如非权益性证券、政府债券、
消费信贷和资本产生的利息等),仅在未用于再投资并出于其他目
的从该账户提取时才需缴税。需要注意的是,股息及其他利润分配
不适用递延纳税机制。若利息收入通过投资账户取得,不再适用利
息相关税收优惠制度。
①立陶宛政府出台了以下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雇佣所得相
关政策变动:
A. 5年平均法定月工资提升为欧元,每月最低工资提
升为1038欧元;
B. 社会保障缴款上限(强制性医疗保险缴款除外)维持在国家
平均月薪的60倍,2025年为欧元;
C. 监事会、管理委员会或信贷委员会的报酬适用的个人所得税
税率应为:
a. 收入不超过国家平均月薪的120倍(2025年为欧元) 部
分为20%;
b. 收入超过欧元部分为32%。
①2025年起,对每月工薪收入未超过最低月工资标准(2025年
为1038欧元)的个人,基本宽免扣除额增加至747欧元;对其他个人
(即每月工资超过1038欧元的个人),基本宽免额的计算方法也进
行了相应调整,详见。
(3) 其他税种的变化
①欧盟内部申报(Intrastat Reporting)阈值:当供应给其他欧盟成
员国和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获得的货物的总价值超过阈值时,应纳税
实 体 必 须 向 海 关 部 门 提 交 欧 盟 特 定 的 电 子 申 报 表 ( Intrastat
Returns),2024年欧盟成员国内部供应的年门槛为40万欧元,内部
采购的年门槛为55万欧元,详见。
①立陶宛对酒精、香烟等相关产品现行2025-2027年度分别适用
的消费税税率作出了规定,详见。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在立陶宛,规范企业所得课税的法律是《企业所得税法》。该
法自2001年12月颁布后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时间为2024年6
月。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称为应税实体(Taxable Entity)。除《企
业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的非应税实体外,原则上各类实体都是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就其从事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
税。在立陶宛,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 般
合伙、有限合伙以及股份有限合伙,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协会
(Associations)和合作社(Cooperatives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
一般规则课征企业所得税,但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合作社有特 殊税收计
划 。 《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将 不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集 合 投 资 工 具
(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 )和风险投资 /私募股权工具
(Venture Capital and Private Equity Vehicles)同样规定为纳税人。非营利
性实体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能有资格享受税收减免。
近年来,立陶宛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政策调整,是发布了针对大
型项目的相关规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
大型项目投资合同下实施大型项目的法人实体,满足特定条件时可
以申请在纳税期内最长20年(或直至达到最高国家援助限额)的企
业所得税豁免。该税收优惠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在相关纳税年度
内,纳税人至少75%的收入来自制造业、数据处理或互联网服务器
服务(托管)及相关活动。同时,享受该税收优惠需满足以下任一
条件:
(1)该大型项目在立陶宛创造至少150个就业岗位(如项目位
于维尔纽斯,则至少200个)。同时,上述就业岗位必须维持至少五
年。自2025纳税年度起,若制造业投资项目纳税人创造20至149个就
业岗位(如项目位于维尔纽斯,则为20至199个),亦可申请大型项
目投资激励,上述就业岗位也必须维持至少五年;同时,20名就业
人员在相关纳税年度的平均月工资应不低于投资所在市镇平均月工
资的倍,剩余就业人员在相关纳税年度的平均月工资不得低于 投资
所在市镇平均月工资;
(2)在立陶宛大型项目的资本投资至少达到2000万欧元(如项
目位于维尔纽斯,则至少达到3000万欧元;如获得欧盟委员会批准,
最高门槛可达1亿欧元),并需提供审计师对实际资本投资的确
认文件。
该税收优惠自达到上述门槛的纳税期间开始适用。在资本投资金
额和/或员工平均人数和/或薪资总额低于规定门槛的纳税期间,优惠 将
被暂停适用。当相关门槛再次达到时,免税资格将在该纳税期间恢
复适用。此外,对于在自由经济区内设立并已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
企业,将不再授予此项免税待遇。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并未采用“居民”和“非居民”概念,而是把纳
税 人 分 为 立 陶 宛 实 体 ( Lithuanian Entities ) 和 外 国 实 体 ( Foreign
Entities),具体根据注册成立地标准进行判定。立陶宛实体是指依
照立陶宛的法律注册设立的企业;外国实体则是指按照外国法律注
册设立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立陶宛实体
(以下简称“立陶宛企业”)原则上应就来源于立立陶宛境内和境外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国实体(以下统称“外国企业”)则仅
就其来源于立陶宛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开始,混合实体(即实体在一些税收管辖区被认定为
税收透明体,而在另一些税收管辖区被认定为非税收透明体)也被
视为立陶宛的应税人。
立陶宛企业向非居民纳税人对外支付时,必须预扣和缴纳税款
并提交声明。声明一旦提交,非居民收款人就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
一份证明,证明税款已扣缴并支付,详见。
征收范围
立陶宛企业应就来源于立陶宛境内和境外的所得负担无限纳税
义务,但是来源于欧盟经济区(EEA)成员国境内或与立陶宛有双
边税收协定关系的缔约国境内常设机构的所得,只要在所在国已经
被课征企业所得税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则在立陶宛免于课税。
所得包括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态取得的收益。税法上将所得分
为应税所得(Taxable Income)和非应税所得(Non-Taxable Income)
两大类。
税率
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标准税率为16%(2025
年1月1日前为15%)。自2020年1月1日起,当信贷机构的应税收入
超过200万欧元时,需要额外缴纳5%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
或从事农业活动的合作社(Cooperative Companies)若符合特定条件
可以适用6%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5年1月1日前为5%)。符合特
定优惠条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减至0%,详见。
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使用、销售或转让自行研发活动
形成的无形资产产生的所得(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侵犯知识产权
的赔偿)如符合以下条件,可适用6%的优惠税率(2025年1月1日前
为5%):
(1) 相关收入是由形成该类无形资产的位于立陶宛境内的企业
或常设机构获得;
(2) 仅有该企业或常设机构为获得相关收入产生了费用;
(3) 该项无形资产属于欧洲专利局或与立陶宛之间存在有效避
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所签署的版权软件、专利发明或补充保护证
书;
(4) 该项无形资产属于已授权且有效的著作权、专利或补充保
护证书。
企业所得税对于此类收入的计算规定了特殊的公式。
另外,除非符合参股免税(ParticipationExemption)条件,立陶宛
企业向另一立陶宛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应按16%的税率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2025年1月1日前为15%),即由分配股息(税后利润)
的立陶宛企业在支付股息时进行扣缴,取得股息的立陶宛企业可在
应缴所得税额中抵免源泉扣缴的税款。
税收优惠
(1) 加速折旧
某些类别的经营用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摊销法。
机器、设备、装置,计算机、通信设备,其他固定资产,软件、无
形资产,其他非重要的固定资产,如果用于研发活动,可以缩短折
旧年限在2年内加速折旧,除非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适用于机器、
设备、装置,计算机、通信设备,软件、无形资产)或采用工作量
法折旧(其他固定资产)。
(2) 投资抵扣(InvestmentDeduction)
2009年-2028年,企业在投资项目上购置相关固定资产(如厂房、
机械、设备,计算机硬件、通讯设备,软件、无形资产,货车、
(半)拖车和公共汽车)投资支出,可最高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的100%。如果上述投资项目支出额超过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100%,超过部分可向后结转4年,但每年允许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超过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0%。
为投资项目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是未经使用的或使用未超过2
年。此外,除特殊情形,购置的资产必须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至
少3年以上。所谓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上述固定资产上的投资,主要
用于生产新产品、提供新服务、提高生产(服务供给)能力、引进
新的生产(提供服务)工艺流程,或对现行工艺流程(或其中一部
分)进行实质性改革,或引进受国际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以及货
车、(半)拖车(适用于货车,拖车和半拖车的投资抵扣限额为30
万欧元)。如果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目的,仅是用同等级类型的固
定资产置换现有的固定资产,则不能视作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
(3)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除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外,企业开展
研发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可按发生额的3倍从企业应税所得中加计
扣除,前提是该研发活动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或企业计划开展、能
带来收入或经济利益的活动相符。企业若要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对于研发活动中使用的一些长期有形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根据固定资产的类型,折旧期可能会从8年、5年、4年、3年缩短至2
年。
(4) 特定区域优惠
1996年,立陶宛在考纳斯(Kaunas)与克莱佩达(Klaipėda)设
立了自由经济区。 2012 年又先后成立了五个自由经济区
(Akmenė,Kėdainiai,Marijampolė,Panevėžys,Šiauliai)。为鼓励
在上述经济自由区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对区内
企业实施重大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自由经济区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待遇进一步
提升,但必须遵守2014年6月17日的欧盟委员会第651/2014号法令宣
布关于适用欧洲经济区条约107条与108条的某些类别的援助与内部
市场相适应的规定。但是,优惠措施不适用于从事贸易活动的实体。
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在前10个纳
税年度内免缴企业所得税,10年免税期满之后的6个纳税年度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提供服务的公司:
①企业资本投资至少为10万欧元;
①纳税年度内的雇佣的员工平均人数不少于20人;
①只有当在自由经济区经营的企业在纳税期间的收入中至少有
75%是在该区开展的服务活动的收入时,才能适用本段规定的优惠;
①企业持有审计师出具的认证其资本投资额已达到规定要求的
数额的书面意见。
其他公司:
①企业资本投资至少为100万欧元;
①一个纳税年度中至少75%的收入来自自由经济区开展的活动;
①企业持有审计师出具的认证其资本投资额已达到规定要求的
数额的书面意见。
(5) 特殊企业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下述特殊企业享有特定的税收优
惠,具体内容如表6所示。
表6 立陶宛适用于特殊类型企业的优惠
企业
类型
具体要求 适用
税率
小型
企业
新成立的小型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经营的第一年可适用0%的企业所
得税税率:
①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欧元;
①企业的参与者为自然人;
①企业未发生经营终止、清算或重组,且企业股份未转让给新股东。满
足上述第一个条件的小型企业,在后续的纳税年度可适用6%的企业
所得税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2025年1月1日前为5%)。
如果小型企业的所有下列关联实体的平均雇员人数超过10人或年度应 纳
税所得超过30万欧元,则小型企业无法适用上述优惠:
①业主的家庭成员拥有自己的独资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
①业主和/或其家庭成员持有其他公司50%以上股份的个人独资企业;
①公司的50%以上股份为某个人持有和/或公司股东的家人是某个个人
独资企业的业主;
0%;
6%
①数个公司中的每个公司的50%以上的股份均为同一个人所持有;
①数个公司中的每个公司的50%以上的股份均为相同的几个人所共同持
有。
非营
利企
业
非营利企业将适用16%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生
效,此前为15%)而不再适用免税优惠,但非营利企业获得的直接用于资
助公益活动的收入依旧可以适用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同时,符合小
型微利企业条件(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 欧
元,且该实体成员不控制其他实体)的非营利企业可以适用6%的优惠税率
(2025年1月1日前为5%)。
此外,非营利企业有权通过直接分配用于资助为公共利益开展的活动
的资金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资金可能不包括从国家和地方预算或 其
他国家货币基金,欧盟,其他财政支持,《慈善和赞助法》所涵盖的赞 助,
会员费等提供的资金。如果在公共利益中进行活动的融资所直接分配 的资金
数额超过计算的纳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超额部分可以结转以减少
此后两个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0%;
16%
农业
企业
在纳税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中超过50%的所得来自农业活动的合作社
销售其自身成员所生产的和从其自身成员取得的农产品的所得,适用6%的
低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2025年1月1日前为5%)。农业活动收入是指农产
品收入,农业服务收入(仅限立陶宛政府指定的服务)和来源于从自产农 产
品制成的食品的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述优惠不再适用于非合作社企业。
6%
(6) 税收抵免
雇佣一定比例残疾雇员的企业,若其50%以上利润来自自身生
产经营活动,可以享受特定的税收抵免(表7)。
表7 立陶宛企业雇佣残疾雇员的税收抵免
残疾雇员占全体雇员百分比 税收抵免比例
超过50% 100%
40%-50% 75%
30%-40% 50%
20%-30% 25%
(7) 鼓励企业捐赠资助立陶宛电影业的税收优惠
2019年到2028年,向立陶宛电影制片人提供资金以制作全部或
部分影片的立陶宛实体或外国实体的常设机构有权:
①按提供给电影制片人的资金的75%减少应税所得;
①满足特定条件时,按提供资金金额的75%相应减少企业所得
税。
在符合下述各项条件的情况下,对立陶宛影片的生产制作提供
无偿捐赠的企业,其不超过捐赠款75%的金额允许从捐赠企业的应
税所得中扣除:
①影片符合合格影片的标准要求;
①至少80%的影片生产成本是在立陶宛境内发生的,且费用额不
低于43000欧元;
①捐赠资金总额不超过影片总生产成本的30%。
在计算确定影片的生产制作费用方面,下列费用支出不属于影
片生产成本范围:咨询申请和再申请费用,罚款、迟付利息、诉讼
费用,与影片制作无关的购买固定资产、建造及重建费用,发生在
立陶宛境外(立陶宛非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差旅费用,电影的准备
工作、广告和发行费用和超过电影制作成本或超过在立陶宛制作部
分成本的4%的演员薪金。
企业的上述捐赠支出,在影片制作人获得了一项认证所收取的
捐赠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纳税年度内,可以从捐赠企业的应
税所得中扣除。
除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外,企业对立陶宛影片生产的捐赠金额
还可以抵免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但抵免税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应
缴企业所得税额的75%。超过当年度抵免限额的捐赠金额部分,可
结转到下两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免,但每年度可抵免税额均不得超
过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5%。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原则上依据盈亏核算基础确定,并结合税法规定的
项目进行调整。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可能与会计所得和企业的实际
经营利润额存在显著差异。企业应税利润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
核算。
对以往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年所得额不超过3万欧元的企业,可
以采用现金收付实现制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新注册成立的企业,第
一个纳税年度的预计年所得额不超过3万欧元的,也可以适用现金收
付实现制核算盈亏。如果该企业的所得额在某个纳税年度超过3万欧
元,则应从下一年度起转换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一旦企
业开始采用权责发生原则进行核算,则不得改回适用现金收付实现
制核算。按照收付实现制,所得应在实际取得收入时确认,费用则
应在与某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取得的收入相关的范围内按照权责发生
制方式确认。
与长期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应根据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
则进行税务处理,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只有在所得或
相应的部分所得实现时,才应考虑费用或相应部分的费用。
一般的原则是在合同履行时确认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在合同规
定义务的履行是一种常规或日常行为的情况下,应针对履行的货物
或服务的价值按比例确认收入和相关的费用。
立陶宛企业应以一个纳税年度为纳税期间,纳税年度原则上应
与会计年度一致,采用日历年度。应企业请求,当地税务机关也可
以允许企业采用与日历年度不同的12个月期间作为其纳税年度。只
有因客观原因,如母公司的纳税年度不同或季节性活动,才可以更
改纳税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在设立之时可以选择采用何种纳税期间。
立陶宛企业一旦在立陶宛境内注册或者成立,即产生纳税责
任。如果企业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则纳税责任产生于其开始活动之
时。立陶宛企业一旦解散,其纳税责任亦告结束。
(1) 收入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来自立陶宛境
内和境外的各类收入,包括货币或实物形式。《立陶宛企业所得税
法》第2 条第26 款对来源于立陶宛境内的所得做了规定( 详见
),来源于立陶宛境外的所得是指除来源于立陶宛境内所得以 外
的全部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分配利润所得(Income from Distributed
Profits),是指通过某个企业在其成员(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而取得
的利润,包括股息。但是,具有无限责任的企业的成员(股东)
从此类企业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所得或归属于该成员的资产,不应视
为利润分配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积极所得(Positive Income)有其特
定含义,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国家或区域
注册设立的受控企业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所得中,按照立陶宛控制企
业在上述受控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权益或成员份额)比例应计入立
陶宛控制企业的所得范围的那部分所得。
(2) 不征税和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2条规定,不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
围主要包括以下所得:
①不超过所受损失或损害的财产价值的保险赔偿额;以及保险
赔偿额中,超过从收入中扣除的为雇员的利益而支付的保险费的部
分;
①破产企业出售其资产而收取的所得;
①按照立陶宛保险法规定保险事业机构的组织基金的收益;
①依照立陶宛集合投资企业法规定从事经营的集体投资工具与
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工具的投资所得,包括股息与其他应税收益,但
来源于避税地的收益除外;
①依照法律规定的对资产和债务进行重新评估产生的收益,但
不包括为防范风险而购进的衍生金融工具的重估产生的收益;
①合同罚款收入,但从在避税地注册或以其他方式设立的外国
实体或从这些领土的居民收取的罚款除外;
①具有非避税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负无限责任的法人及
风险投资/私募股权工具,如果其所得根据立陶宛企业所得税税法或
外国的相关法律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上述这样的法人处取得的利
润(部分情况除外);
①按照有关财务会计的法律规定,更正以前纳税期间的错误和
不准确事项;
①实体所受损害的补偿(部分情况除外);
①欧盟财政支持计划提供的渔船停运补偿;
①转让在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或与立陶宛存在有效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关系的缔约国境内的某个实体中的股份产生的财产增
值所得,条件是该实体是企业所得税或类似性质税收的纳税人;且
转让股份的实体连续不间断持有被转让实体中的10%以上的有表决
权股份至少2年以上;或在资产重组情形或《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
第2款规定的股份转让情形,转让股份的实体连续不间断持有被转让
实体中的1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至少3年以上。如果转让股份的实
体将股份转让给先前发行这些股份的实体,不适用上述免税待遇规
定。资产转让也不适用上述免税待遇。如果股份转让本身是法律规
定要求的情况下,上述持股期限限制不应适用。该免税待遇同样适
用于转让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的收益权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①保险企业收取的保险合同期限超过10年或保险利益应在被保
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费收入;保险
企业取得的除股息和分配利润以外的投资所得;保险企业在依照
《职业养老金筹集法》规定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下取得的投资所得;
①从事农业活动的实体根据立陶宛法律取得的为维持收入水平
的直接或其他的补偿性收益等;
①未在避税地注册或以其他方式设立的集体投资企业所持有的
单位、股份或出资所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增值、股息和其他分配利
润所得;
①被征用土地、其他财产作公共用途的报酬。
(3) 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种支出被宽泛地统称做费用。为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将各种支出分为可扣除项目、
有限制的扣除项目和不可扣除项目三大类。
①可扣除项目
可扣除项目包括企业为获取所得或经济利益在正常经营过程中
实际发生的各种通常的成本和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具体明
确规定的可扣除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A. 雇员薪酬
企业支付给其雇员的薪酬可以完全扣除,雇员薪酬包括工资,
特定实物福利和社会保险费。企业为雇员福利而发生的开支,只要
这种雇员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也被认为是可扣除项目
(应计费用不能被视为可扣除项目,但针对未使用的假期和应计奖
金存在特定豁免)。
个人独资企业业主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合伙人从一般
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支付款项,如果构成按照立陶宛《社会
保险法》规定计算缴纳独资企业业主或合伙人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的
基数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也应属于支付企业的税前可扣除
项目,因为这部分所得应认定为与就业相关的所得。
B. 董事费
企业按照立陶宛就业协议雇用的董事通常被视为企业的正式雇
员,因此,企业支付给董事的报酬费用,只要属于董事应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所得,则允许列支扣除。另外,企业支付给管理委员会和
监事会成员的年终奖金,也属于可扣除项目。
C. 利息
与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关的贷款和其他债务所支付的利息通常可
以扣除。拖欠国家的税款和其他政府款项的罚息不能列支扣除。
立陶宛企业向关联方借款以及由关联方担保的第三方借款均受
资本弱化规定的制约。债资比率不得超过4:1,除非企业可以证明在
相同条件下能够从非关联方处取得相同的贷款。
在2019年的纳税期间,立陶宛制定了新的利息扣除规则,这些
规则是基于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的规定。根据新规定,企业
可以扣除以下利息支出:
a. 未超过利息收入的利息支出;
b. 超过利息收入的利息支出,但在此情形下,扣除额仅限于税
息折旧及摊销前的应税利润(EBITDA)的30%。
但是,上述限制不适用于总利息支出超过利息收入,且利息成
本低于300万欧元的企业和集团。
此外,用于资助在欧盟执行的符合条件的长期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的贷款、金融和保险企业、没有关联方的企业也不适用于该规则。
D.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根据版权许可协议为有权使用某种作品而支
付的报酬,为有权使用著作权的相邻权利而支付的报酬,根据许可
协议为使用某种工业产权或特许经营权(Franchise)客体而支付的报酬,
以及为使用有关工商和科学经验情报资料( 专有技术, Know-How)
而支付的报酬。
企业为使用专利、版权、秘密配方或工艺、专有技术和类似无
形财产(无论它们是否受法律保护)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原则
上都可以扣除的。但企业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支付的过高的特许权
使用费可能会被视为不可税前扣除的股息分配。
E. 服务费与管理费
服务费和管理费一般是可扣除的,前提是它们已经实际发生并
符合独立交易标准。超过独立交易回报的服务和管理费则不得扣除。
F. 研发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研发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的
折旧或推销额,允许在其发生的纳税年度内按照发生费用的3倍加计
扣除,条件是企业进行的这些研发工作与企业日常从事的或预期进
行的产生或可能产生所得或经济利益的活动有关。这种加计扣除的
研发优惠规定也适用于购进研发工作成果的立陶宛企业,条件是购
进的这些研发成果是在欧洲经济区的某个成员国或与立陶宛存在有
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系的缔约国对方境内进行研究开发的。
①有限制的扣除项目
立陶宛企业发生的以下费用支出,虽然允许被扣除,但应符合
规定的条件或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A. 企业自有或租入的有形固定资产的维修和重建费用
通常情况下有形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修理费用,可以在它们发生
的纳税年度内作为修理费用列支扣除。如果有形固定资产的维修延
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改善了它们的性能,或者被重新建造,
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则不能扣除,但可以增加到被修理或重建的
有形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中。
企业根据租赁合同或使用贷款合同持有的长期有形资产,如因
技术改造或修理而延长其使用寿命或改进了其性能,因此而发生的
费用支出和这些长期有形资产的成本,可在租赁合同或使用贷款合
同期间从承租人和使用贷款的借款人的所得中按等额平均扣除。但
租赁合同或使用贷款合同在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时,上述技术改造
或修理费用中尚未纳入可扣除项目的部分,不得从承租人和使用贷
款的借款人的所得中扣除。
如果租入固定有形资产的修理延长了该资产的使用寿命或增加
了其性能,或者租入的固定有形资产被重新建造,出租人应在上述
修理或重建完成的纳税年度内按修理或重建费用支出额,增加该固
定有形资产的购置成本并作相应税务处理。因此,承租人必须以书
面文件形式通知出租人有关修理或重建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全部成
本费用额。
B. 业务差旅费
企业发生的业务人员差旅补贴(每日津贴),未超过按国别确
定的法定限额的部分,可以列支扣除。另外,像住宿费、交通费、
安排旅行证件等类似费用,也允许扣除。但雇主支付的与员工远程
工作(包括工作假期)相关的费用不计入差旅费。
C. 长期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
有关长期资产的折旧费或推销费的扣除,详见(5)资产的税务
处理。
D. 广告费和对外交际费用(Representation Expenses)
广告费是指企业向现有或潜在客户传播有关本企业经营活动信
息,以及促进本企业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所发生的支出。广告费原
则上可以列支扣除,但为了受控企业或控制企业利益而产生的广告
费不得扣除。
50%的对外交际费用可以扣除,总扣除额不得超过企业在该纳
税年度内收入的2%。企业的股东或企业的成员份额持有人发生的费
用支出,不属于对外交际费用,除非这些人同时是企业的雇员。此
外,涉及赌博的费用不属于对外交际费用。
E. 自然耗损
自然耗损是指企业货物(原材料或产品)在存储、包装、转移
运输、装卸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减损,包括因买方疏忽而造成
的损失。企业发生的实际自然耗损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但不
得超过应纳税所得的1%;新鲜水果、草莓、菌菇和蔬菜自然耗损扣
除,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的3%的比例限制。
F. 税收
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外,企业根据立陶宛税法和其他法律以
及政府的决议规定而缴纳的各种税收和强制性收费,通常都可以列
支扣除。根据《立陶宛增值税法》没有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和进口增
值税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可扣除项目规定计算的税额,
也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但是,企业为雇员负担支付的税款不允
许列支扣除。
G. 坏账
如果应收款项自计入纳税人的所得或会计账簿之日起1年内未能
收回,或者债务人已经死亡、被清算或破产(该情况下应收款项无
需满1年),这样的坏账损失可以从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中扣除。为了
扣除坏帐,纳税人需提供有关文件证据表明其已尽努力追索债权未
果。
如果扣除的坏账随后由债务人或代表债务人的其他方偿还,则
偿还的金额包括在公司的应税所得中。当债务人的坏账在纳税期间
内不超过300欧元时,无需承担举证责任。
H. 企业为雇员和/或其家庭成员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企业为其雇员提供实物性质的福利而发生的支出,只要雇员获
得的这种实物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则属于可扣除项目;
如果雇员获得的实物福利不在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则企业发生
的上述费用支出属于有限制的扣除项目。
上述享受企业提供的某种具体利益待遇的人,必须是与企业存
在雇佣关系的特定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包括雇员的配偶、子女或养
子女)。针对特定雇员(或其家庭成员)提供的利益待遇而发生的
费用支出,不属于可扣除项目或有限制的扣除项目支出。但根据企
业集体合同规定提供的利益待遇,并且企业的全体员工均不受歧视
地享受,为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在有关纳税年度内按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的员工工薪总额的5%比例限额内,可以从
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为提升员工学历和资质而直接支付给位于欧洲经济区成员
国或与立陶宛存在有效的双边税收协定关系的缔约国境内教育机构
的教育培训费用,可以从相关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中扣除。
I. 信贷机构和保险企业的特别规定
依照立陶宛银行法等相关法律从事金融活动的银行、信贷联盟、
外国商业银行在立陶宛的分行,按照立陶宛银行发布的有关规定为
防范可疑资产损失风险计提的各种特殊准备金,允许在纳税年度的
应税所得中扣除。如果准备金涵盖范围内的有关债务已经得到清偿,
则此部分已清偿的债务额应计入上述金融机构在债务清偿当年度的
所得范围。
J. 捐赠赞助费
根据《立陶宛慈善和赞助法》,提供慈善和赞助的纳税人,依
照该法规定支付用于慈善和赞助目的的款项,包括为前述目的转让
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允许从纳税人的所得中扣除。但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对一个慈善或赞助接受人一次性支付超过250倍MLS(最低生
活标准)的现金的情形除外。依照《立陶宛慈善和赞助法》有资格
提供赞助的纳税人,向慈善和支持基金、政府预算机构、团体、公
共组织和办事处、宗教团体和中心以及国际公共组织提供赞助,可
以双倍扣除所赞助金额,但不得超过净所得额的40%(净所得额是
指减除非应税收入、允许扣除项目和有限制的扣除项目后的所得
额)。
K. 会员费、会费和保险费
企业支付给受特定法律规范的非营利性组织的会员费、会费和
保险费等特定费用,在不超过企业总收入的%的比例内允许扣除。
①不可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规定,以下费用支出不可扣除:
A.支付给国家财政收入的违约利息(罚款)、罚金、迟延支付
利息,以及因违反立陶宛法律受到处罚而支付的款项;
B. 由于关联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企业支付的利息或任何其他赔
偿;
C. 超过规定利息金额的有限可扣除部分;
D.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接受人如果是在规定的特定区域
(避税地)注册成立的实体,且在18个月内未支付上述货物(或服
务)的价款,则上述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的成本不得扣除;
E. 依照法律对资产和债务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成本费用,但
为防范风险而购进的金融衍生工具的重新评估而产生的成本费用除
外;
F.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G.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范围外的赞助支出和赠与,
但给予本企业雇员的赠与除外;
H. 企业因造成他人损害而支付的损害赔偿;
I.与不征税项目有关的费用支出;
J. 与刑法制裁的犯罪活动(包括贿赂)相关的费用支出;
K. 按 照 立 陶 宛 《 关 于 执 行 欧 盟 条 例 2022/1854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 (EU) 2022/1854)规定支付的团结捐款;
L. 立陶宛企业向在避税地注册或以其他方式设立的外国企业支
付的款项,如果支付企业不能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说明此种付
款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收款的外国企业拥有进行此类经营活动
所需的资产且此种付款与经济上合理的商业交易之间有关联性,则
不得列支扣除。
(4) 亏损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亏损,是从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
扣除非应纳税所得、允许扣除项目和有限制的扣除项目来计算确定
的。当年度发生的亏损额允许结转到下一纳税年度扣除。但每年允
许扣除的以往年度结转亏损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70%,对于适用6%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2025年1月1日前为5%)
的小型企业可以例外。
如果企业继续从事产生亏损的经营业务活动,则由此产生的正
常亏损可以无限期结转,即使企业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也不影响亏
损的结转。但在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发生改变的情况下,需适用针
对亏损结转的特殊规定。
企业转让证券及金融衍生产品发生的亏损,可从亏损发生的纳
税年度起向后连续5年结转。此类亏损只能用转让证券和金融衍生产
品取得的所得弥补。转让在欧洲经济区某个成员国或与立陶宛存在
有效的双边税收协定关系的缔约国境内某个应纳企业所得税实体股
份发生的亏损,且转让方在被转让方中未间断地持有10%以上的表
决权股份至少2年以上,应允许从转让方转让应税证券当年度取得的
所得中扣除,但以此种方式扣除的亏损额不得超过同一纳税年度从
应税证券资产增值中取得的所得额,并且未能扣除的上述亏损额亦
不得结转到下一纳税年度。
立陶宛企业在境外的常设机构发生的损失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
(需满足法规规定的所有条件)可从立陶宛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结转扣除。
(5) 资产的税务处理
①资产的分类
企业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它们的所有
权归属于企业,或者是企业根据规定了所有权转移条款的融资租赁
合同、采购销售或租赁合同,在支付了资产的全部价值后取得的。
税法上将企业的资产分为固定资产(Fixed Assets )和流动资产
(Current Assets),这两类资产中既有有形资产,也有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获取收入而使用的期限超过1年,且其购进价
格不低于企业在其固定资产分类表中确定的价格的资产。固定资产
的购进价值应通过分期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批计入企业的成本。流
动资产则是指企业为获取收入或经济利益而可以使用的期限不超
过1 年,且其购进价值可在资产投入使用的纳税年度当期扣除的资产。
①资产的估值
资产的购置价格为资产购入时发生的各类费用,包括佣金和除
增值税以外的有关税费。若企业购入的资产系以提供货物或服务作
为对价而取得,则其购置成本包括企业因提供该货物或服务所确认
的收入金额,以及购入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与购入资产有关的
佣金和税费。在通过资产交换方式取得资产的情形下,新置换进的
资产的购置价格为换出资产的购置价格。如果换出资产的购置价格
无法确定,新置换进的资产的购置价格应为此种资产的实际市场价
格。在用证券交换其他资产情形下,换进资产的购置价格为购进这
种资产时这些证券的实际市价。
在企业的股东或成员用其资产作为支付对价以取得企业的股份
(权益或成员份额)的情形下,企业取得资产时的购进价格,等于
股东(企业权益或成员份额的持有人)当初获得上述资产时付出的
购进价格。在资产转让过程中,股东(企业权益或成员份额的持有
人)实现的资产增值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准予计入该资产的购
进价格。
如果个人终止个人经营活动并将未售出的货物转让给由他或其
配偶设立的新企业,则对新企业而言这些货物的购进价格是从事个
人经营活动的人的货物购进文书中规定的购置价格,但在这种资产
被用于取得该企业中的股份(企业权益或成员份额)的情况除外。
几种常见资产的估值方法:
A.存货(Inventory)
存货包括库存待售商品、在产品、材料和成品。存货一旦购进,
应按其购置成本估价。购置成本包括购买成本加上使存货达到其当
前状态和位置所产生的任何其他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存
货必须根据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但税务机关可以允许企业应用其
他的存货计价方法,特别是在购置存货的企业财务会计采用这种方
法的情况下。
从2022纳税年度开始,公司可以直接适用与会计处理相同的普
遍适用的存货计量方法,无需税务机关额外批准。
B. 可折旧资产
可折旧资产是指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具有有限使用寿命的资产。
其中可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如机器设备这样的有形动产,建筑物和
可以单独估价的设施这类不动产,以及像专有技术,专利和版权这
类无形资产。有形固定资产和无形固定资产均可折旧。有形和
无形固定资产是企业在多个会计期间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固定资
产是指没有物质实质,但对经营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并能给公司带来
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如专利、许可证、商标、商誉等。可折旧资
产按购进成本和账面净值列示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的账面
净值是资产的购置成本与累计折旧/摊销之间的差额。
C. 不可折旧资产
不可折旧资产按照成本价格进行计价。如果该资产是免费获得
的,则其购置价格应为零。
土地、根据载有所有权转让条款的融资租赁协议受让的固定资
产、图书馆的藏书和在文化遗产登记册中登记的固定资产,都不得
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在文化遗产登记册中登记的不可移动的重建建
筑物(重建部分)除外。
此外,固定资产重新估值结果和未投入使用的库存及保留的固
定资产,也不能计提折旧或摊销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法》附录一
所列示的资产分类表中(附属权,其他无形资产)列示的无形资产,
以及企业自身创造的商誉价值也不可摊销。
D. 债务债权
债务债权应按照其名义价值进行估值。
E.外币资产负债
以外币计价的应收款项应按照交易日当天立陶宛中央银行公布
的外汇中间汇率进行核算。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以外币计价的负债,
其估值也根据立陶宛中央银行在有关外币债务发生当日公布的中间
汇率确定。
外币根据其实际购买价格(即实际购买汇率)估值,如果不是
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外币,则应按照立陶宛中央银行在取得外币当
日的中间汇率进行估值。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外币的情况下,
应按照立陶宛中央银行在处置外币当日公布的汇率进行核算。由此
产生的外汇汇兑差额在会计和税收上应确认为发生当期的资本利得
或损失。
①折旧与摊销
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必须在其使用期间进行折旧。固定资产的
使用期限由纳税人确定,但不得短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
对于长期固定资产,企业可以确定其净残值,但此残值额不得超过
资产购置价格的10%。
固定资产的折旧(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对某些类型的固定
资产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选定的折旧方法的适用应保持一致,
不能随意变更。纳税人可选择产量法对某些营业资产进行折旧。
如果企业取得了固定资产并在有关纳税年度的第六个月的最后
一天之前投入使用,这些资产必须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始计提折
旧或摊销;如果企业取得固定资产后在纳税年度的第六个月的最后
一天之后投入使用,则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必须从下一个纳税年度
开始计算。
如果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第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前转让了固定资
产,无论是否存在对价,该项固定资产在该纳税年度内不得折旧或
摊销。如果企业是在某个纳税年度第六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后转让固
定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对价,该项资产年度折旧或摊销额的一半
(按照既定折旧率计算)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内扣除。
对于所有长期资产,企业可以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的折旧率,从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第一天起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
或摊销。
企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注销或资产不再投入使用且无
意进一步用于商业目的的情况发生后的次月起,应停止固定资产的
折旧。
土地不可折旧。对于建筑物,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在
符合某些条件时可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基数为土地的购置
或者开发成本,包括像公证费和不动产转让税这类附带产生的税费。
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取得的金额,如果高于资产折
旧后的价值,其差额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低于资产折
旧后的价值,其差额可以扣除。
表8 固定资产折旧(摊销)方法和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计算方法 折旧
年限
当资产被用于科研发
展时的折旧年限
有形资产
新建筑物或改建工程
1)
直线法或双倍余
额递减法
8 8
住宅 直线法 20 20
其他建筑 直线法 15 15
工厂及机器
直线法或双倍余
额递减法
5 22)
建筑物(结构、探井等) 直线法 8 2
电力传输和通讯配件
(不包括电脑网络)
直线法 8 8
车辆(包括柴油机车,车厢,坦
克),船舶
直线法 8 8
管道,飞机,武器 直线法 15 15
家具,除了用于酒店活动 直线法 6 6
用于酒店活动的家具和库存
直线法或双倍余
额递减法
6 6
计算机和通信设备
(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和设备)
直线法或双倍余
额递减法
3 22)
机动车
用于短期汽车租赁,司机培训服务或
运输服务等活动不超过5年
直线法或双倍余
额递减法
4 4
其他不超过5年的机动车 直线法 6 6
固定资产类别 计算方法 折旧
年限
当资产被用于科研发
展时的折旧年限
超过5年的机动车 直线法 10 10
货车,(半)拖车和公共汽车
直线法或双倍余
额递减法
4 4
其他有形资产 直线法或产量法 43) 22)
无形资产
软件
直线法或双倍余
额递减法
3 22)
获得的权利
直线法或双倍余
额递减法
3 22)
其他无形资产 直线法 4 2
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购的商誉 直线法 15 15
注1)为企业经营使用的新建筑物和2002年1月1日以后在立陶宛不可移动的文化财产 登
记处登记的建筑物的改建工程
注2)在适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除外
注3)在适用产量法时除外
(6) 资本利得与损失
立陶宛企业的资本利得与通常的经营所得适用相同的规则课
税。《企业所得税法》上没有单独的资本财产(Capital Assets)概
念,企业处置各种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和股份证券这类金融资
产所取得的收益,都应纳入企业的总收入中按一般的规则计算课
税。
资本利得(或损失)应在企业转让或处分有关资产时进行确认。
但在资产重估情形下,重估结果(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除外)被
视为不可扣除项目或非应税收入。
原则上,企业转让或处分资产的收益(或损失)额等于资产的
销售价格减除资产折旧后的购置成本,以及转让处分过程中发生的
佣金费和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后的余额。立陶宛税法目前对
资本利得(或损失)不存在适用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算的规则。
企业转让在立陶宛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与立陶宛存在有效的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系的缔约国境内成立某个公司中的股份所取得
的收益,在符合条件规定时,可免纳企业所得税:
①被转让股份公司本身是企业所得税或类似性质税收的纳税人;
①持有股份的立陶宛企业未间断地在被转让股份公司中持有超
过10%的表决权股份已满2年,在企业重组的情形下,已满3年;
①这种股份不是转回给股份的发行人。
企业适用上述股份转让所得免税待遇,必须具备证明符合上述
规定条件的文件,说明其有资格享受此种免税待遇。上述情形下转
让股份发生的损失,允许从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证券实现的其他收益中扣除,但允许扣除损失额不能超过同
一纳税年度内转让证券实现的其他收益额,也不能结转到其他纳税
年度扣除。
(7) 特殊事项的处理:企业重组与企业清算
欧盟合并指令(2009/133/EC)的规定已经生效并适用于立陶宛。
①企业的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的法律形式变更是指企业的转换或转型导致企业原有的法
律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从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新企
业承接变更前的企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后,如果变更后的企业在未来至少3年内继续
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且企业的所有人在变更后没有发生变化,则企
业变更前的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也不发生视同资产出售的税收结果。
①合并与分立
《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企业合并包括三种重组交易情形:
A. 一个或两个企业(被合并企业)在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被并
入一个现有企业(合并企业)的重组交易;
B. 两家或以上企业(被合并企业)在不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合并
为一个新企业(合并企业)的重组交易;
C. 一个企业将其所有资产、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一个持有其100%
的认缴股份(或代表资本的100%股权)的企业,而不进行清算。
上述A、B两种重组交易情形,交易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才能
符合适用欧盟合并指令规定的税收减免待遇:
a. 被合并企业的所有资产,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合并企业;
b.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按照已经转让给合并企业的被合并企业的
资产的比例取得合并企业的股份;
c. 在被合并企业的股份被用于交换合并企业的股份,且按照重
组条件,两种股份之间的价格差额可用现金补偿的情形下,现金支
付不得超过股份名义价值(票面价值)的10%,或者在没有名义价
值的情况下不得超过该股份余值(账面价值)的10%。
C种重组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符合适用欧盟合并指令规
定的税收减免待遇:
a. 被合并企业所有的资产,权利和义务已经被合并企业取得;
b. 取得所有资产、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必须拥有被合并企业的
100%的授权资本,即必须为母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企业分立是指以下重组交易情形:
A. 一个企业(被分立企业)将其认购资本(股份)分成两部分
或更多部分,并将其同时转让给两个或多个现有或新设的企业,而
不进行清算;
B.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按照它们在被分立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数量
的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份;
C. 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被用于交换分立企业的股份,且按照重
组条件,两种股份之间的价格差额可用现金补偿的情形下,现金支
付不得超过股份名义价值的10%,或者在没有名义价值的情况下不
得超过该股份余值的10%。
《企业所得税法》定义的资产转移重组包括以下三种交易情形:
A. 一个企业(转让企业)将其构成营业活动的独立部分的一项
或多项资产,转让给一个或多个既存的或新设的企业(受让企业)
以换取这些受让企业的股份,并符合以下条件:
a. 受让企业的股份按照股东在转让企业中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给转让企业的全体股东;
b. 转让企业同时按相同的数额减少其认购资本金额;
c. 在转让企业的股份用于交换受让企业的股份,且价格差异以
现金方式偿付的情形下,现金支付不得超过股份名义价值的10%,
或者在没有名义价值的情况下不得超过该股份余值的10%。
B. 一个企业将其作为持续经营的整体营业活动或其营业活动的
一个或多个部分转移给一个现有企业以交换该企业的股份,并满足
以下条件:
a. 转让企业取得与其转移的作为持续经营的整体营业活动或其
营业活动的一个或多个部分相对应的受让企业股票;
b. 价格差异不以现金支付。
C. 符合税法意义上的部分分立的交易,条件是:
a. 在与企业被分离出的营业部分有关的资产、权利和义务的基
础上,建立了一个或多个相同法律形式的新企业;
b. 企业的所有资本、资产、权利和义务按照分离部分股份数与
企业剩余部分股份数的比例进行分割;
c. 分离部分股份的股东取得新成立企业的股份;
d.股份价格的差异不以现金偿付。
在发生上述各种企业重组的情况下,对重组交易涉及的有关企
业而言,资产价值的增值部分不视为被合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在
合并或受让企业方面,其取得这些资产的购进价格(即计税基础)
仍以转让发生前该资产的购进价格(计税基础)确定。
当企业向另一企业转让资产时,受让企业继续按照转让企业在
转让前适用的规则计算该等资产的折旧或摊销,但前提条件是有关
合并或分立交易是按照前述规定条件实施的。另外,在重组或转让
时产生的差额不能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负值差额也不能归入所得
范围。
重组或转让时,除《企业所得税法》另有规定外,合并或受让
企业在继续结转损失时,可以将因转让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所产生
的,且在重组或转让交易发生前,未按照一般的亏损结转方式结转
下一年度的亏损,继续结转至被合并或转让后企业的纳税年度内,
条件是受让企业继续从事受让的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期限不少于
三年。在有关纳税年度,合并或受让企业继续从事受让的营业活动
或部分营业活动,与被合并或转让企业转让的营业活动或部分营业
活动相关的损失才能转移给受让企业。
对于重组交易涉及的有关企业的股东(成员)而言,如果合并
或分立是按照前文所列规则进行的,不会对股东(成员)产生税负
影响。股份的购进价格不发生变化。如果股份价格差异以现金支付,
则差额部分归属于取得股份的股东的所得范围。
在前述重组交易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的股东(成员)以原
持有的企业的股份(权益或成员份额),换取另一企业的股份(权
益或成员份额),则资产价值的增加不视为这些股东(成员)的应
税所得。
①公司收购
收购公司既可通过收购一个公司的股份来执行,也可通过收购
一个公司的部分经营业务来执行。
公司收购对公司层面的税收影响,收购企业可以计算商誉(包
括消极商誉)。商誉是指收购企业以现金支付的收购价格超过其所
获得股权份额对应的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该部
分差额反映了收购企业对未来可获取超额经济利益的预期。
在收购一个企业的以权利和义务形式体现的全部或部分营业活
动的情形下,如果从其组织角度看,上述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构成
一个独立经济企业,商誉累计价值可以纳入与固定资产类似的有限
制的扣除项目中。为控制被收购公司的净资产和营业活动而收购该
企业的股份的,则商誉的累积价值只有在后续这些被收购企业发生
合并,或者这些之前被收购企业中有一个企业收购另一个企业时,
才能以类似于固定资产的方式纳入限额扣除项目范围。
关于公司收购对股东的税收影响,股东要计算按一般规则课税
的资本利得(财产转让收益)。但是,如果立陶宛控股公司未间断
地持有受让公司超过10%的有表决权股份满2年(重组后3年),则
可以适用控股豁免,即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清算
清算企业将其资产分配给其成员,被认为是清算企业在资产所
有权转让当天以独立市价出售这些资产。资产的购进成本与这些资
产的售价之间的差额,被视为清算企业收益或损失。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在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立陶宛企业就其境外来源所得在外国
缴纳的所得税,在不超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的
部分,可以抵扣应缴的立陶宛企业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
能结转到下一纳税年度。可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预提所得税额需
要根据法律规定重新计算。抵免限额采用分国限额计算方法确定。
如果立陶宛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的来源地是立陶宛财政部发布的避
税地黑名单中列明的避税地,则不适用外国税收抵免救济待遇。
(2) 列举案例
以下模拟工具能让纳税人通过自行填写数据来计算一个盈利的
立陶宛企业在某一年获得的所有收入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表9 立陶宛企业所得税模拟计算表格
营业收入/损失损益(欧元) 20000000
货币换算
加回(+)
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 0
非交易费用 1000000
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费用 0
不可扣除利息(如,资本弱化) 400000
适用转让定价调整 0
视为收入(如,差额课税)
1) 0
一般准备金 0
预计负债 0
反避税规则的运作 0
特别不可扣除 0
对外交际费用 5000
不允许计入的管理费用/技术费用 0
不可扣除的法律费用 0
贿赂/罚款 0
不可扣除的赠予 0
不可扣除的税金 0
其他 0
加成总计 1405000
扣除(-)
免税收入 -1000000
可扣除的折旧/摊销 0
视为费用(例如结余课税,概念利息)
1) 0
适用转让定价调整 0
与本税收年度无关的应税收入 0
通过扣除方式减免的税收(出口、研发等) 0
其他 -200000
总计 -1200000
调整
损失减免 -10000
集团亏损宽免 0
有关收入的费用
1) 0
通货膨胀调整
1) 0
其他 0
总计调整 -10000
应税收入 20195000
适用税率 15%
税款 3029250
到期应纳税款 3029250
税收抵免
预付税款 -1500000
扣缴预提税 -300000
适用海外税收抵免(FTC) 0
税收优惠 0
总计抵免 -1800000
实际应缴税款 1229250
替代最低所得税
1) 0
附加费
1) 0
总计应纳税额 1229250
货币换算
有效税率 %
注1)不适用
合并纳税
立陶宛没有公司集团合并纳税制度,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同一集团内部公司之间可以进行亏
损结转:
(1) 母公司直接持有参与结转的子公司至少三分之二的股份;
(2) 亏损结转发生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双方持续同属一个集团至少两年;
①其中一方自成立起即属该集团,且承诺继续留在集团内至少 两
年。
非居民企业
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正式采用非居民企业这样的法律用
语,与此对应的是外国应税实体(Foreign Taxable Entities,以下统称
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其注册登记的办公处所位于境外且根据
该外国的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外国企业应就其通过在
立陶宛境内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有关所得和来源于立陶宛境内的其他
所得在立陶宛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设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一个对立陶宛企业和外国
企业都适用的法律概念。对于外国企业而言,常设机构是指一个外
国企业在立陶宛境内的经营活动表现形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第2条第22款规定,一个外国企业具有以下情形条件之一,应被认为
在立陶宛通过常设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1) 在立陶宛境内从事某种长期性的经营活动;
(2) 在立陶宛境内通过某个非独立地位代表(代理人)从事营
业活动;
(3) 在立陶宛境内利用某个建筑物场所建设、安装或装配客
体;
(4) 使用设备或建筑设施,包括钻探设备或船只,勘探或开采
立陶宛境内的自然资源。
上述常设机构构成条件中的“长期性(Permanence)”概念含
义和代理人的独立与非独立地位判断标准,应由立陶宛财政部确定。
该概念并未完全采用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概念构成标
准来确定。不过,一般而言,外国企业的营业分支机构本身就会被
视为常设机构。外国企业在立陶宛境内的代表处,则取决于其活动
的范围,可能构成国内税法意义上的常设机构。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26款规定,以下收入项目构成来
源于立陶宛境内的所得:
(1) 从立陶宛企业利润分配取得的收入,但从目标地区以外注
册的外国企业利润分配取得的收入除外;
(2) 外国企业从立陶宛永久居民、企业和常设机构收取的利
息;
(3) 特许权使用费,包括相关权利费;
(4) 转让或许可使用工业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收入;
(5) 作为提供工业、商业或科学专有技术的对价取得的收入;
(6) 取得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的赔偿收入;
(7) 销售、转让或出租位于立陶宛境内的性质上不可移动的物
体取得的收益;
(8) 在立陶宛进行的体育和娱乐活动所得的收入;
(9) 监事会成员的年度奖金;
(10) 从立陶宛转让计算机软件,如果转让的软件没有受版权
保护,并且以下权利随软件一起转移,则转让收到的对价将被视为
来源于立陶宛的所得:
①为能够向公众提供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附带权利)、租赁或
借出而制作软件副本的权利;
①根据受版权保护的程序制作衍生计算机程序的权利;
①公开展示该程序的权利。
税率
外国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适用与立陶宛居民企业同样
的税率,具体内容详见。
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境内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原
则上应采用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方式,根据不同收入类型分别适
用10%和16%的税率。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与立陶宛税收协定缔
约国注册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外国企业,在立陶宛境内的收入,如
果不是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在特定情况下免税。
征收范围
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
(1) 外国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
(2) 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境内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
得。
应纳税所得额
外国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境内的所得,包括
外国企业在立陶宛境内的常设机构自身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各种应税
收入,以及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息、特许权费和租金以及资本
利得等其他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本身虽没有就如何认定归
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做出明确规定,但外国企业在立陶宛境外取得
的所得,如果与其在立陶宛境内的常设机构实施的活动有关,也属
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
对外国企业通过在境内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原则上是适用
与立陶宛企业同样的税收规则和征管方式课税,因此,外国企业在
立陶宛境内的常设机构应与立陶宛企业一样,单独设置会计账簿进
行盈亏核算。常设机构与境外总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
交易原则。境内的常设机构向境外的总机构转让资产,应按独立市
场交易价格计算盈亏。常设机构将其所得转移给其境外的总机构,
应视为资金在同一企业的不同部分之间的转移,在常设机构层面不
得扣除。关于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适用与立陶宛企业同
样的有关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规则,包括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则等。
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是各种应税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项目、
有限制的扣除项目和亏损后的余额。有关具体规则内容详见
有关居民企业的课税规则的相应部分,于此不再赘述。
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
费、租金和财产转让收益等,如果与境内的常设机构无关,适用后
述的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课税;如果属于与境内的常设机构有关的
所得,其中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入,包括通过常设机构取
得的财产收益,应纳入常设机构的正常营业利润范围核算申报纳
税;但股息所得不纳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应单独计算课税。这
是因为考虑到在立陶宛企业所得税制下,立陶宛企业之间的股息利
润分配,包括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常设机构从立陶宛企业取得的股息
收入,均应先行由分配利润的公司源泉扣缴16%的预提所得税的缘
故(不征税收入除外)。
应纳税额
外国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适用与立陶宛居民企业同样
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具体内容详见。
预提所得税
对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境内与常设机构无关的各种应
税收入,原则上应采用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方式,由各项应税收
入的支付人在对境外的外国企业支付时,按税法规定的相应预提税
税率代为计算扣缴所得税。
(1) 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
外国企业作为股东取得的由立陶宛企业分配的股息或其他分配
利润, 原则上应按16%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5 年1 月1 日前为
15%)在立陶宛扣缴所得税,由分配利润的立陶宛企业在分配股息
利润时计算扣缴,并在次月10日内代为缴付给国家财政。在适用税
收协定的情形下,可适用协定规定的优惠预提税税率计税。
如果取得股息的外国企业在分配利润的立陶宛企业未间断地持
有1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已满12个月,则股息所得可免纳上述预提
所得税。此即《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参股豁免优惠规定,此项制度
满足了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这种参股豁免待遇既适用于立陶
宛企业之间的股息利润分配,也适用于符合持股标准的外国企业,
即使取得股息的外国企业并非是欧盟成员国的居民纳税人。如果外
国企业是在立陶宛财政部公布的黑名单中列明的避税地注册设立的,
不适用上述股息所得的参股豁免优惠待遇。
(2) 利息
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境内的利息收入,原则上应按每
次取得的利息收入额(不扣减成本费用)适用10%的预提税税率在
立陶宛扣缴预提所得税。但外国企业取得的政府债券利息、存款利
息 和 符 合 立 陶 宛 银 行 规 定 标 准 的 附 属 贷 款 利 息 ( Interest on
Subordinated Loans)免征预提所得税。另外,在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
以及与立陶宛存在有效的税收协定关系的缔约国注册成立的企业,
取得来源于立陶宛境内的利息收入,也免予扣缴预提所得税。
(3) 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给外国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和侵犯版权的赔偿金,包括符
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5款规定范围的转让计算机(软件)程
序的价款,一般应在立陶宛按10%的税率源泉扣缴所得税(税收协
定中规定了更低税率的情况除外)。
自2011年7月1日起,立陶宛开始实施欧盟的利息与特许权使用
费指令(2003/49),该指令禁止成员国对跨境支付给另一欧盟成员
国境内的关联企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因
此,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如果是支付企业的关联公司,且是某个
欧盟成员国的居民企业,这种特许权使用费免于在立陶宛扣缴预提
所得税。这里的关联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情形的两个公司:
①一方直接在另一方持有至少25%以上的资本;
①双方(即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司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公
司)各自至少25%以上的资本同为一个第三方欧盟公司持有,且满
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持股期限至少2年以上。
(4) 财产收益
外国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位于立陶宛境内的不动产取得
的所得,应在立陶宛按16%的预提税税率扣缴所得税(2025年1月1
日前为15%),但按毛收入额被扣缴了预提所得税的外国企业,可
以向立陶宛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净所得计算课税。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企业转让其在立陶宛企业中持有的股权所
取得的收益,无需在立陶宛缴纳所得税。
(5) 其他所得
外国企业出租位于立陶宛境内的不动产的所得,应在立陶宛按
16%的预提税税率(2025年1月1日前为15%)扣缴所得税,但出租
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缴预提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立陶宛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或体育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以及作为立陶宛境内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取得的报酬, 只要
不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范围,也应按16%的预提所得税率在立陶宛
扣缴所得税。
亏损弥补
外国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适用与立陶宛居民企业同样
的亏损弥补方法,具体内容详见中与亏损弥补相关的内容。
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境内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原
则上应采用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方式,不适用于亏损弥补。
特殊事项的处理
外国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适用与立陶宛居民企业同样
的特殊事项处理方法,具体内容详见中与特殊事项处理相关的内
容。
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境内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原
则上应采用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方式,不适用于特殊事项处理。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原则上采用公历年度,纳税人应在纳税
年度结束后次年的6月15日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
并清缴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特殊情形,例如
企业所属的集团不以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经申请并获得税务机
关许可,企业可以以其会计年度(时长应为12个月)作为纳税期间。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应在下一纳税期间的第六个月的第15日之前
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应纳税款。如果公司终止营业活动,则必须
在营业活动终止后的30天内提交纳税申报表。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还应根据自身采用的计算利润的方法申报
预缴企业所得税(若适用)。如果企业是按前两个纳税年度的经营
利润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则本年度上半年的预缴所得税,应
在本年度第3个月的第15日前申报预缴;本年度下半年的预缴所得税,
应在本年度的第9个月的第15日前申报预缴。如果企业是按当年度的
经营利润额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则应在本年度第3个月的第
15日前申报预缴。
扣缴义务人应在对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的次月的15日内向税务
机关申报扣缴所得税报表。股息申报表必须在收到股息的次月第15
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2) 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原则上是由纳税人在
自行依法计算确定的基础上申报缴纳的,但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
申报的税基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并为确定纳税人正确的税基而选
择适用适当的方法。如果有关国家机关对纳税人的商业和财务活动
进行了审计或修改,并认定纳税人存在违反税收征管法的事实,税
务机关还有权根据这些国家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或其他文件估算确
定纳税人应缴税额。在这种情形下,有关国家机关必须将其做出的
行政决定,连同认定违法的文件以及计算结果和其他补充资料移送
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无须再对纳税人的商业和财务活动进行补充
的税务审计调查。如果税务机关对上述国家机关的行政决定的合理
性和准确性有疑问,税务机关有权在具体指出其疑义的理由的同时,
要求有关国家机关重新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在按照上述
程序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方面,立陶宛税法并没有对税务机关调
整纳税人的税基做时限规定。
(3) 税款缴纳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按季度预缴所得税款,预缴企业所得税款
可以在本纳税年度最终确定的应纳税额中抵扣。年终汇算清缴后多
缴的税款在纳税人申请后可以得到返还,但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预
缴所得税不支付利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请后,未按照税收征管
法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多缴的税款,应当支付利息,直至退还了多缴
的税款为止。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计算确定,
一是根据企业在前两个纳税年度缴纳的所得税额来计算确定,二是
根据本纳税年度预计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来计算确定。企业应在本
纳税年度开始时做出选择。在采用第一种方法的情况下,企业可以
按照前年的实际缴纳税额计算确定本年度第一和第二季度的预缴所
得税款,本年度第三和第四季度的预缴所得税额则根据去年的实际
缴纳税额计算确定。在采用第二种方法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本
年度预计缴纳所得税总额的四分之一,确定每个季度的预缴企业所
得税额。在年终后申报本年度所得税时,如果预缴季度所得税总额
低于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总额的80%,企业应就每个季度少缴的
预缴所得税额支付迟延利息。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开始经营活动的第一年,可以豁免预缴企
业所得税;进入第二年,选择按以往年度的经营业绩计算确定预缴
所得税的企业,应在第二年的第7个月开始时预缴本纳税年度的企业
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欧元的企业,在下一纳税年
度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1个月的第15日前完成预缴企业所得税
的支付。年度最终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必须在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
的最后期限前支付。在税务机关质疑企业是否适当履行了纳税义务
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报表和缴纳税款的
最后期限届满前,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文件,即如果纳税人未
缴付应纳税款,由担保人承担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责任。
在发生纳税迟延的情形下,企业应按迟延时间计算支付税收利
息。税收利息应根据立陶宛财政部确定的利率,从税款应该缴纳之
日起按日计算支付。自2024年11月1日起,逾期利息为每日%。
如果纳税人有意或疏忽进行不完整或不正确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
可处以未申报税额的20%-100%的税务罚款,具体比例可根据纳税
人违法性质和情形确定。如果纳税人重复发生税收违法情形,对企
业的总经理或对准确估算和缴付税款负有责任的授权人或企业的所
有权人可按《行政违法法》规定予以处罚。如果企业在纳税申报后
主动(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查前)纠正纳税申报表中的错误,并
缴纳少缴的税款,则不予处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收利息和税
务罚款不得扣除。如果在税收争议过程中被认定纳税人是由于某种
非其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情况原因导致其违反税法,则可免予支
付税收利息和免受税务行政处罚。但由于纳税人本身或其雇员责任,
以及纳税人资不抵债的情况都不属于上述可免责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 of Individuals)
个人所得税课征适用《立陶宛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public
of Lithuania Law on Income Tax of individuals ,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
法》”)。该法于2002年7月2日颁布,2003年1月1日开始生效, 最
近一次修订在2024年12月。立陶宛实行累进税制,区分不同种类的
应税所得分别课税。纳税人在计算其最终应纳税额时考虑到个人扣
除和年度宽免额,可以选择合并除营业证书所得外的各类所得。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居
民纳税人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则根据属
地原则纳税,原则上仅就其来源于立陶宛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无针对外籍人士的制度。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居民纳税人原则上是
指符合下述任一标准的自然人:
(1) 在纳税年度内,在立陶宛拥有长期住所或居所;
(2) 在纳税年度内,个人的人身、社会或经济利益关系地在立
陶宛境内而非外国境内;
(3) 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立陶宛居住183天以上;
(4) 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立陶宛居住280天
以上,且在其中一年内,在立陶宛停留90天以上;
(5) 不符合上述居住时间标准的立陶宛公民,但其根据劳动合
同(或相应的合同)取得的报酬,或其在另一个国家境内生活的费
用,来自立陶宛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不应认定为立陶
宛税收居民:
(1) 不具有立陶宛公民身份的外国外交官、外交使团、领事机
构或国际组织的行政技术或支持人员,但在有关纳税年度内,惯常
居住地或个人的人身、社会或经济利益关系地在立陶宛境内的无国
籍人士除外;
(2) 不具有立陶宛公民身份的人,其从某个外国政府、外国政
府的部门或外国地方政府取得的所得,仅与其在立陶宛境内工作的
雇佣关系或相应类似关系有关;
(3) 不具有立陶宛公民身份的人,其来到立陶宛的唯一目的仅
是通过在立陶宛境内的固定基地从事个人独立营业活动。
此外,以往至少连续3个纳税年度被认为是立陶宛居民的个人,
如果在紧接其后的纳税年度内长期离开立陶宛,且在离境的纳税年
度内在立陶宛居住的时间不满183天,则直至离境之日前,仍应视为
立陶宛居民。但符合上述情形的个人,如果与立陶宛有着重要商业
利益关系,且是为了前往避税地而离开立陶宛,则其离境的整个纳
税年度及此后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内,仍应视为立陶宛的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收入总额的90%来源于立陶宛境内
(不包括根据立陶宛缔结的税收协定规定课税的所得),可以向立
陶宛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立陶宛居民纳税人。
立陶宛无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制度规定,配偶的收入要分别课
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的所得,也要区别父母的所得单独
计算课税。另外,合伙企业为负有无限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合伙
企业的所得要像公司法人一样在合伙实体层面纳税。
在立陶宛签订的税收协定下,居民一般是指由于国籍、居住地、
管理地、注册地以及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而根据立陶宛法律在立陶
宛缴税的个人。仅因有来源于立陶宛的收入或资产而要缴纳税款的
个人,不视为立陶宛的居民纳税人。
当个人被视为两个缔约国居民的情况下,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居
民身份:
(1) 被认定为具有永久居所国家的居民;若在两国均有永久居
所,则认定为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紧密的国家(重要利益中心)
的居民;
(2) 无法判定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家,或在两国均无永久居住
地,则认定为经常居住国的居民;
(3) 在两国均有或均无经常居住地,则仅视为其国籍所在国的
居民;
(4) 在两国均有或均无国籍,由缔约国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议
解决。
征收范围
一般来说,立陶宛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是其取得的来源
于立陶宛境内和境外的各种应税所得。对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一般
按照所得的支付人所在地、产生所得的活动地或财产所在地判断
(关于来源于立陶宛境内的各项所得的认定,详见)。《个人 所
得税法》所称“所得”原则上是指个人因从事劳动工作、提供服务、
转让或授予权利、出售或以投资方式转让财产或金钱等所取得
的报酬和以货币或实物形式体现的任何其他经济利益。
(1) 应税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的应税所得主要可以分为雇佣所
得(Employment Income)、工商经营及职业活动所得(Business and
Professional Income)、投资所得( Investment income)、资本利得
(Capitalgains)4类。
①雇佣所得
雇佣所得包括个人基于雇佣劳动关系或相应关系从事工作而取
得的各种货币或实物形式的报酬。所谓基于雇佣劳动关系或相应关
系从事工作,是指个人根据一项劳动(雇佣)合同或基于某种类似
于雇主雇员性质的法律关系而提供劳动服务活动。雇佣所得包括个
人基于雇佣关系从事工作按月取得的由雇主支付或雇主负担费用的
各种所得,包括奖金和以实物形式的利益。以下项目所得属于雇佣
所得范围:
A. 工资薪金:包括个人根据劳动(雇佣)合同取得的基本工资
薪金、补充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收入,以及《劳动法典》规定的
补偿金和赔偿金。与雇佣工作活动有关的费用(不包括免税费用)
在计算工薪所得时不能扣除。工薪所得应由雇主在按月支付时代为
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如有从两个雇主取得工薪所得的情形,应由
两个雇主分别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6月1日起,《劳动
法典》规定,雇主不再向从事流动或户外工作、涉及差旅和驾驶的
工人提供额外补偿。因此,若个人仍取得此类补偿,则应按雇佣所
得征税。
B. 实物利益(Benefits in Kind):实物利益是指雇主给予雇员的应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各种实物形式的福利和待遇,包括无偿或以低于
市场价格取得的财产或服务。雇员从雇主方面获得的各种实物利益,
除税法规定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的以外,原则上均为应
税实物利益。以下利益和待遇不在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雇主免
费提供给雇员在工作中使用的工作服、雨靴、设备和其他工具等
(仅供工作使用,不转让所有权);雇主依照法律要求为雇员缴付
的健康护理费用;雇主为提高雇员的素质直接支付给教育机构的教
育或培训费用;其他人(包括雇主)为雇员缴付的个人所得税、社
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实物利益的价值应按取得之日的实际市场
价值确定。雇员个人使用的公司汽车也属于一种应税的实物利益,
其每月的计税基数可以按具体车辆的市场价值的%或%确
定
(取决于是否包括燃油在内);也可以按照具体车辆的市场租金价
格确定。从非雇主处获得且未在上面列出的实物福利也被视为应纳
税收入,但非现金礼物和不超过100欧元的奖金除外。
C. 退休金所得(Pension Income):退休金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个
人基于以往的雇佣劳动关系取得的所得。
D. 董事报酬(Directors’ Remuneration):董事从企业取得的报酬,
属于一种应税的雇佣所得。
E. 其他雇佣所得:企业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应在行权时按雇佣
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的应税价值按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市
场价格与职工支付的股票期权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自2020年
2 月1日起,雇员免费或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从中获得
的利益免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缴款,前提是其在股票期权授予
的第3年之后才开始行权,这也意味着只有在出售股票时雇员才需
要纳税。另外,企业按《劳动法典》规定支付给雇员的辞退金和未
使用休假补偿金,也属于应税的雇佣所得范围。
①工商经营及职业活动所得
针对个人独立活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活动类型的不
同规定了相应的税收待遇,主要分为经注册登记的职业活动和持有
营业执照的活动两类。
A. 工商经营所得
a.经注册登记的职业活动
经注册登记的职业活动的收入按年度计算。但纳税人如果从事
独立活动且已经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缴付人,或将其长期资产分配使
用于各种不同的独立活动,则应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应税收入实现时
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纳税人可自行
决定是否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一经采用,应持续使用至业务终止。
上述经过注册登记的个人还可以从其所得中扣除:
i. 在持有营业证书下从事的独立活动取得的收入(即一次性按定
额课税的营业所得);
ii.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本纳税年度实际收到的收入有关
的费用;
iii. 用于独立活动的资产的购进成本(需满足一定条件,例如,
房屋建筑物的购置成本不可扣除)。若此类资产同时用于私人用
途,则仅可按商业用途比例部分扣除;
iv. 0%的代理成本,但不得超过纳税人每年从独立活动中取得
的应纳税所得额的2%;
v. 个人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和强制性医疗保险费;
vi. 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已计入纳税人注册登记的独立活动收入
的坏账损失。
纳税人要享受上述扣除,必须具备完整的书面凭据(文件或发
票等)以确认有关费用支出实际发生。税法也允许纳税人采用从纳
税年度内取得的独立活动收入总额中一次性扣除30%的方式,确定
其应纳税所得额。在采用这种方式下,纳税人无需提供费用发生的
凭据。如果纳税人发生并扣除了超过其收入30%的成本费用,则所
有支出都必须有凭据支持。
出售或租赁不动产不被视为个人独立活动。
b.持有营业执照的活动
在立陶宛,个人从事特定的独立工商经营活动必须持有政府颁
发的营业执照,例如私人旅馆服务、理发美容店业务、手工工艺活
动或翻译业务活动等。个人持有这类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取
得的收入,应按一次定额支付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A Lump-
Sum Tax),具体应缴税额根据个人从事的独立工商经营活动的种
类性质,并按照特定因素(例如床位数、经营场所面积、雇佣人员
数量等)来核定。仅在被许可的活动范围内取得的销售收入在1个
纳税年度内不超过45000欧元的个人适用上述一次定额支付课税方
式;超过45000欧元以上的收入应按照对经注册登记的职业活动所
得的课税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B. 职业活动所得
个人独立职业活动所得,是指个人独立地以医生、建筑师、律
师、艺术家、科学家、公证人、教师等专业人员资格从事工作所取
得的收入,以及个人自负费用从事任何其他专业技术性活动所取得
的收入。个人未注册登记为商业企业而从事上述专业技术性活动的
独立职业活动所得应适用一般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C. 合伙企业所得
个人作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不低于立陶宛每月最
低工资(2025年为1038欧元)的部分应认定为个人取得的与雇佣关
系有关的收入,应按雇佣所得计算征税;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不认
为是雇佣所得而属于“利润分配”所得,应按标准税率计算征收个人
所得税。
D. 其他所得
若农业生产者无需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其销售未经加工的农
产品所得可享受免税待遇;否则,该项收入应作为工商经营所得征
税。
①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不动产所产生的
收入。所得根据来源不同,投资所得分为境内投资所得和境外的投
资所得,特定类型的投资所得为免税项目,适用免税额。除须扣缴
税款的情形外,投资所得通常按年纳税。如果立陶宛个税税法规定
允许免税,则应考虑扣除免税额计算征税。
自2025年1月1日起,立陶宛引入一种新的投资工具——投资账
户。立陶宛税务居民可选择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开立专门用于投资
的账户(或多个账户),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此类账户即视为“投资
账户”。纳税人可以将纳税义务递延至从投资账户提取投资收益时。
通过投资账户取得的收入(如非权益性证券、政府债券、消费信贷
和资本产生的利息等),仅在未用于再投资并出于其他目的从该账
户提取时才需缴税。需要注意的是,股息及其他利润分配不适用递
延纳税机制。
A. 股息所得:股息在《立陶宛公司法》第60条中定义为按照股
东拥有的股份的名义价值比例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份额。《个人所得
税法》未对股息所得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采用分配利润所得这一
用语,但利润分配所得的概念相当于股息所得。股息所得除股东通
常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股息外,还包括在被投资企业
减少授权资本(不会组成股东出资部分的资本)情形下从企业取得
的资金或财产(按转移资产所有权之日的市场价值确定所得额)。
股息所得在个人股东层面应按毛收入额适用15%的一般税率课税,
除可适用于任何种类的应税所得的一般费用扣除项目外,没有不征
税项目或其他的可允许扣除费用。类似合伙企业这类承担无限民事
责任的法人实体的分配利润,其中相当于雇佣所得的部分不视为利
润分配所得。
B. 利息所得:利息所得是指因贷出资金而取得的报酬,包括从
各种应收款产生的所得(无论应收款是否有抵押担保或有权参与债
务人的利润分配),以及来自债券、证券或任何其他相关的金融工
具的所得。除免税利息外,利息所得一般按毛收入额适用15%这一
基本比例税率计算征收,除可适用于任何种类的应税所得的一般费
用扣除外,没有其他的允许扣除费用项目。特定类型的利息适用于
500 欧元的免税额( 关于免税利息所得, 详见下文(2) 免税所
得)。自2025年1月1日起,若利息收入通过投资账户取得,不再适
用利息相关税收优惠制度。
C.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根据版权许可合
同为有权使用作品及其附属权利而支付的报酬、为有权使用专利、
商品等工业产权对象或根据特许协议授予某种特许权而支付的款
项,以及为提供有关工商和科学专有技术的信息资料而支付的价
款。特许权使用费一般应按毛收入额适用15%的一般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除可适用于任何种类所得的一般可扣除费用项目外,没有
其他可允许扣除的费用项目。
D. 不动产租赁所得: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等因地理位置变化
而改变功能和影响价值的客体。在立陶宛,个人从事出租不动产业
务必须持有营业执照,不能作为注册的个人独立活动。营业执照仅
在向个人出租住宅的情况下方可取得。因此,个人出租不动产所
得,应就毛收入额适用一般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20倍平
均工资(2025年为欧元)的不动产租赁所得(毛收入额),
超 过部分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资本利得(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出售或置换不动产及汽车、船舶、股权等动产实现的资本
利得,一般属于应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是出售转让有关财
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财产转让过程发生的相关税
费后的余额。个人处置与其从事的经注册的个人活动有关的任何财
产所实现的收益,应视为个人独立活动所得处理。
资本利得按15%的税率征税。对于超过120倍平均工资(2025年
为欧元)的年资本利得(包括其他适用15%或者20%的所得
类型),超过部分应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
纳税人转让拥有至少10年的位于欧洲经济区境内的不动产所取
得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出售其位于
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境内的登记为居住场所且使用已满2年的住宅,或
不满2年但在销售后一年内将派生收入用于收购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境
内另一住宅并登记为居住场所,所实现的财产转让收益免税。个人
转让在立陶宛或某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境内的已经注册登记的有形
动产,如果使用时间已满3年,则此类动产转让收益免税。个人转让
处置公司股份所获收益(需满足特定条件),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
500欧元的部分免税。
需要指出的是,基于税款征管目的考虑,《个人所得税法》对
属于上述各类应税所得范围内的应税收入,进一步划分为A类所得
和B类所得。
A类范围的应税所得包括以下各项收入:
①从立陶宛企业、外国企业在立陶宛的常设机构、或非居民在
立陶宛的固定基地取得的收入,但不包括属于B类的相关所得;
①从立陶宛居民个人处取得的雇佣所得、个人独立体育和文娱
活动所得、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由立陶宛个人从事经注册登记的职业活动并出售金属废料的
收入;
①由立陶宛个人从事经注册登记的职业活动并出租不动产的收
入(除因营业证书产生的收入)。
B类范围的应税所得包括以下各项收入:
①博彩收入;
①提供《农业和林业服务法》规定服务取得的收入;
①立陶宛居民取得的无限责任法律实体成员的收入和小型合伙
企业成员的收入;
①个人独立活动所得(属于A类的除外);
①衍生品实现的收益;
①不属于经注册登记的职业活动的资产、属于经注册登记的职
业活动的不动产,出售或转让所获得的资本利得;
①立陶宛居民的利息收入。
凡不在上述A类所得范围内的个人应税收入项目,都属于B类所
得范围内的应税收入项目。属于B类范围的个人应税收入项目,纳
税人有义务自行依法计算申报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个人应税所得实现时间,应
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即纳税人实际收到有关款项的时间应被认
定为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时点。个人取得应归属受控外国公司的
积极所得的时间应以有关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为取得应税所得的时
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
(2) 免税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免税所得包括但不限于:
①雇主在雇员死亡时向雇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支付的津贴,
以及在雇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死亡时支付的津贴;
①从国家、市政府或国家社会保险基金(SoDra)的预算中支付
的津贴(除疾病、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和长期就业津贴);
①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基于国家或市政机构的决定支付的津贴;
①部分法定补偿,包括用于维持收入水平的直接福利、侵犯版
权和相关权利的补偿,但不包括雇主终止雇佣合同和未使用假期支
付的补偿;
①部分养老金福利;
①人寿保险合同下的福利(需符合特定条件);
①根据条件支付的以全额或部分补偿费用、损害或损失的非人
寿保险合同下的福利,并在合同终止时退还(需符合特定条件);
①根据人寿保险合同支付的用于死亡、伤害或疾病的福利;
①雇主为员工利益支付的人寿保险保费;
①他人为个人利益支付的养老金和人寿保险保费;
①于2013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由立陶宛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
政府或其他政治或行政机构发行的证券的利息;
①于2013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发行日起366天后才能赎回的非权
益证券的利息(除非证券由收款人雇主发行且利率高于其他人持有
类似证券的利率);
①2013年12月31日前签订存款合同,在立陶宛或其他欧洲经济
区国家的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存款的利息;
①持有立陶宛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政治、行政或地方机构发行
的证券以及持有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中存款的利息,每年不超过500
欧元;
①通过点对点借贷平台获得的消费信贷利息以及通过众筹平台
获得的资金,每年不超过500欧元;
①销售持有至少3年的位于立陶宛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经注册动
产的收入;
①销售于2011年1月1日前购买并持有至少3年的位于欧洲经济区
国家的不动产的收入;
①销售于2011年1月1日后购买并位于欧洲经济区国家的不动
产,或销售于2011年1月1日前购买并用于个人活动的持有至少10年
的不动产;
①住房销售的收入;
①处置金融工具(包括股份)或金融衍生品的收益,每年不超
过500欧元;
①出售不用于个人独立活动的财产(不包括不动产或股份)的
收入,每年不超过2500欧元;
①慈善所得;
①通过遗产继承取得的收入(需符合特定条件);
①部分需要缴纳礼品税的礼品所得;
①在本纳税期间无需注册且未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农民从农
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①个人采集森林产品(蘑菇、浆果、坚果、草药)取得的收入,
每年不超过3000欧元;
①法院根据执行文件支付的赔偿金和与社会、医疗和职业康复
相关的费用退还;
①法院颁发或根据协议获得的支持;
①国家或市政府资助的奖学金;
①实体、教育机构和学生签署的三方协议下的奖学金,每年不
超过2500欧元;
①由非营利组织资助的奖学金;
①欧洲经济区实体支付的需缴纳博彩税的彩票奖金;
①雇主给予的奖品和礼物(每年最高200欧元),以及员工使用
公共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场所的报销;
①除上述之外的体育和其他竞赛奖品和奖金,每年最多六次,
每次不超过200欧元;
①由奥林匹克委员会(残奥会)、国际体育协会或其成员、立
陶宛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比赛奖品;
①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的收入;
①根据《农业和林业服务提供法》规定提供的服务,以服务券
作为报酬且收入不超过1750欧元;
①通过与刑事情报机构秘密合作获得的援助所得;
①2020年2月1日后授予且在授予3年内行使的雇员股票期权所得;
①为公共需要而划拨土地和/或其他财产取得的报酬(自2023年1
月1日起)。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取得来源于注册或成立在避税地的外国
实体,或居住在避税地居民支付的某些特定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
人所得税待遇。
(3) 不征税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凡是不属于免税所得的个人所
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换言之,《个人所得税法》上并没有不
征税所得概念。
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个人
取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原则上均适用15%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
其他与雇佣关系无关的年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出售财
产所得)金额不超过120个月平均工资(2025年为欧元),
则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5%,任何超额部分则按20%的税率征税。
对于个人出售废品取得的所得(但对从事独立营业活动的个人
取得的此种所得适用下述累进税率)适用5%的优惠税率。
开展独立专业活动的个人按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
税所得不超过2万欧元适用5%的税率;年应税所得介于2万欧元至
万欧元适用5%至15%的税率;年应税所得超过万欧元适用15%的
税率。
个人取得的雇佣所得一般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年
所得超过60个月平均工资(2025年为欧元)的部分适用32%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企业管理层的奖金,监事会、企业管理层和信贷委员会成员的
薪酬,根据作者协议收到的所得以及小型合伙企业董事根据民事合
同获得的所得按与雇佣所得相同的方式征税。
税收优惠
除所述的免税规定以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际财
政文献局(IBFD)上关于立陶宛个人所得税的介绍等相关文献,尚
未发现其他税收优惠相关内容。
税前扣除
个人一般扣除的项目,是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除前述
营业执照所得外的其他任何一类应税所得中扣除的费用支出项目。
这类个人一般扣除项目可以从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汇总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扣除总额不得超过有关纳税年度内适用15%、
20%、32%税率计税的应税所得总额的25%,且只能从适用
15%、20%、32%税率计税的应税所得中扣除。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利息费用
居民纳税人因建造或购置住房而支付给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的
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前提是纳税人已取得贷款且建筑或购置住房的
协议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签署。
(2) 保险费
立陶宛居民个人可以扣除:
①为本人、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完全残疾的子女(包括养
子女)的养老金而支付给在立陶宛或某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境内注
册成立的养老基金的养老保险费;
①为本人、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完全残疾的子女(包括养
子女)的人寿保险利益而支付的保险费,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
险赔偿应在保险合同期满时支付。若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是在2004年5
月1日以后签订的,则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保险费的收取人是在立陶宛
境内、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或经合组织成员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保险
公司;
①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给养老基金、职业养老基金参与者
协会和在欧洲经济区的成员国或经合组织成员国运营的类似实体的
额外养老金储蓄缴款的保费,超过纳税人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收入3%
的部分。
(3) 个人宽免额
对于立陶宛居民个人取得的雇佣所得,立陶宛税法还规定了一
个基本的宽免额(即免税所得额)。
2025年对每月工薪收入未超过最低月工资标准(2025年为1038
欧元)的个人,基本宽免额为每月747欧元;对其他个人,基本宽免
额按下述方式计算:
每月宽免额=747欧元×(每月工薪收入-本年度最低月工资
标准),适用于每月收入在1038欧元到欧元的个人;
每月宽免额=400欧元×(每月工薪收入-642欧元),适用于
每月收入超过欧元的个人。
在计算年度宽免额时,所有收入都会被考虑在内,但年度宽免
额仅适用于雇佣所得。对于工作能力有限的个人和达到退休年龄但
仍在工作的个人,将分别确定每月宽免额。
对于工作能力水平为0至25%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具有官方
认可的高水平特殊需求的个人、高度残疾的个人每月基本宽免额为
1127欧元。工作能力水平为30%至55%的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具
有官方认可的中低特殊需求水平的个人、中低残疾水平的个人每月
基本宽免扣除额为1057欧元。
(4) 捐赠抵免
向下列实体和组织进行捐赠可享受最高%的年度应纳税额抵
免。在实操中,税务机关将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其计划捐赠
的确切金额,并将该金额转给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组
织。纳税人可将其年度应纳税额指定一定比例(详见下文)进行抵
免:
①向符合《慈善和赞助法》规定的法人(工会和工会联合会除
外)和艺术创作者进行捐赠(2025年起,此类捐赠的接受者仅为非
政府组织),最高可抵免%;
①向在法人实体登记处登记的合格政党和政治委员会进行捐
赠,最高可抵免%;
①向符合《慈善和赞助法》规定的工会和工会联合会进行捐
赠,最高可抵免%。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为计算居民纳税人的
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从收入中扣除:
①非应税收入;
①持有营业执照进行个人独立营业活动的收入;
①与个人独立性活动收入相关的允许扣除项目费用;
①与个人出售转让除用于个人独立性活动财产外的其他财产的
购置价格和转让税费;
①每月或年度个人宽免额(免税额);
①其他个人一般扣除项目。
按上述方式确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采用相应税率计算年度
应纳所得税额并减除应予抵免的预交税额,即为年度最终应缴所得
税额。
(2) 外国税收抵免
立陶宛兼用免税法和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对立陶宛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欧盟成员国或与立陶宛有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关系的缔约国境内的所得(不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采用单边性的免税法,即只要居民纳税人取得的
来源于上述国家境内的所得在当地已被课征所得税,则立陶宛免于
征税。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情形采用外国税收抵免法,即允许居民纳税
人以就境外来源所得已缴的外国所得税抵免其应缴的立陶宛所得税,
但外国税收的抵免不得超过境外来源所得按立陶宛税法计算的抵免
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也不能结转下一纳税年度。外国税收抵
免限额的确定,原则上采用分国限额计算方法。居民纳税人来源于
立陶宛财政部公布的黑名单中列明的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
不享受外国税收抵免待遇。
立陶宛一般遵循条约法优于国内法原则。境外所得的来源地国
与立陶宛之间存在有效的双边税收协定,一般应按税收条约中有关
消除双重征税的条款规定解决国际重复征税事宜。但如果税收条约
规定的待遇不如国内法优惠,则纳税人可以主张援用国内法规定。
(3) 列举案例
以下是纳税人的纳税计算示例,纳税人有一名无工作的配偶和
两名子女。他的年薪是5万欧元。除工资外,他还享有基于个人目的
使用公司车的福利。为计算汽车福利,汽车的市场价值假定为15000
欧元。该人还获得了300欧元的股息,100欧元的银行存款利息。
表10 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欧元
(1) 收入(1a)+(1b) 51750
(1a) 应税所得(1aa)+(1ab)+(1ac) 51650
(1aa) 工资 50000
(1ab) 实物形式的雇佣所得(公司汽车用于私人用途)
15000*%*12=1350
1350
(1ac) 其他按15%税率课税的收入 300
(1b) 不征税收入 100
(2) 应税收入 51650
(3) 个人所得税((1aa)+(1ab))×20% +(1ac)×15% 10315
(4) 减去抵免(Lesscredits) —
(5) 应缴所得税(4)-(5) 10315
(6) 社会保险费((1aa)+(1ab))×%
(7) 健康保险费((1aa)+(1ab))×%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对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判断标准,详见。凡不符合立陶宛居民
个人的纳税人,即为立陶宛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个人。
征收范围
(1) 一般情况
除非立陶宛法规另有说明,非居民个人适用居民个人的一般税
法规则。
非居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包括:
①所有来源于立陶宛的收入;
①通过个人在立陶宛的固定基地获得的收入。
非居民个人不享有居民个人所享有的扣除额。此外,非居民个
人也不享有额外个人津贴或特殊个人津贴。基本个人津贴仅适用于
非居民个人的来源于立陶宛的雇佣所得。
(2) 雇佣所得
非居民个人在立陶宛的雇佣所得通常按照居民个人的规则纳税,
适用税率相同。
非居民船员和居民船员在欧洲经济区国家注册的船舶上工作的
收入都享受免税。
(3) 工商经营及职业活动所得
非居民个人如果在立陶宛有固定基地,通过固定基地获得的工
商经营及职业活动所得需要纳税。在立陶宛进行的体育和娱乐活动
的收入始终需要纳税。如果非居民个人在立陶宛从事永久性的商业
活动或在立陶宛有代理人,即被视为在立陶宛拥有固定基地。
应纳税的工商经营及职业活动所得按照与居民个人相同的原则
确定。
此外,非居民个人还可以扣除在国外发生的与固定基地活动直
接相关的费用,包括用于固定基地的外国贷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4) 投资收入
非居民个人获得的投资收入按照居民个人的规则纳税。
(5) 其他收入
支付给非居民董事会成员的款项按照居民个人的规则纳税。
(6) 资本利得
非居民个人仅需就立陶宛注册的动产和位于立陶宛的不动产的
资本利得纳税。购买方按照适用居民个人的税率以毛利润计算并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如果购买方是自然人或外国实体,那么
非居民个人必须自行支付税款,并在收到收入后的25天内提交与该
收入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还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重新评估以
考虑取得成本和与处置相关的费用。
非居民出售立陶宛企业股票获得的收益无需缴税。
税率
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应在立陶宛课税的各项所得,适用与居民
个人的同类所得相同的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 原则
上应由A类所得的支付人以毛利润适用的预提税税率源泉扣缴个人
所得税(详见)。
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8条第1-2款规定,立陶宛非居民通过
境内的固定基地从事个人营业活动,与居民个人取得的同类所得一
样,允许扣除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取得的应税收入有关的费用,
并且非居民个人在境外发生的与境内固定基地的活动有关的部分费
用,包括用于立陶宛固定基地活动的外国贷款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支出,也可以列支扣除。
但非居民个人无资格享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范围限
于立陶宛居民个人的各种扣除项目,前述对居民个人适用的一般扣
除项目,如利息费用、保险费和教育费用扣除,不适用于非居民个
人。但对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立陶宛境内的雇佣所得,可以适
用个人宽免额(免税额)。
税收优惠
尚未查询到立陶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相对应的内容。具体
可参考非居民个人所属国家与立陶宛的税收协定。
应纳税额
对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的应纳税额计算,原则上适用
与居民个人同样的规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为计算立陶宛非居民个人通过立陶宛固定基地进行个人营业活动的
应纳税所得额,应从固定基地产生的收入总额中扣除:
(1) 通过该固定基地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免税收入;
(2) 与通过该固定基地从事个人活动收入有关的允许扣除的费
用项目。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对于个人取得的属于A类范围内的各种应税收入,应由所得的
支付方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按月申报其支付的应税收入额
和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上述扣缴义务人还必须就某个纳税年度内
支付给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总额,提交年度扣缴所得税申报表。
对于个人取得的属于B类范围的各项应税收入,则应由取得收
入的纳税人自行依法计算应缴税额,并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
得税。立陶宛居民纳税人必须在其提交给税务机关的个人年度所得
税申报表中申报其在本纳税年度取得的属于B类范围的各项应税收
入额和属于A类范围的应税收入额,以及非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申报截止期限是下一纳税年度的5月1
日前,申报表可以采用电子版形式或纸质版形式进行申报。在相关
纳税年度内被认定为取得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的纳税人,还需要在其
个人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增加提交一个附表,其中应披露有关受控
外国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纳税人持有受控外国公司的股份。
居民纳税人的最终应纳税额的核定是在个人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立陶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位仅限于个人,
不考虑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情况。
居民个人原则上都必须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但对于在有
关纳税年度内仅取得A类所得范围内的雇佣所得的居民个人,如果
选择放弃任何个人扣除或个人宽免额,可以选择不进行年度个人所
得税申报,但负有法律义务要报告个人拥有的财产的个人除外。
如果个人由于在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在立陶宛境内连续或累计
停留超过280天,且在其中某个纳税年度停留超过90天从而成为立陶
宛居民纳税人,这种情形下的居民个人应就其抵达立陶宛境内的纳
税年度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并在抵达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前缴付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个人有义务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而未履行申报义务,税务机关
可给予警告或处以80-180欧元的税务罚款;个人在受到税务机关警
告后仍不履行上述申报纳税义务的,可依法处以400-6000欧元的税
务罚款。
在纳税人未申报纳税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以往年
度所得税申报信息和其他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资料估算纳税人的应
缴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个人未缴付的税款,也和企业
一样要计算加收税款利息,并可依照财政部的规定处以未缴税款的
20%-100%的税务罚款。
税款缴纳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缴付,属于A类范围内的各项所得的应纳个
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当期纳税年度内收缴支付;属于B类范围内的
各
项所得的应纳税款,应在本纳税年度终了后作为个人的年度应纳税
总额收缴支付。
居民个人必须在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同时,缴付自行评估确
定的B类范围各项应税所得的应纳税额。对于个人年度所得税申报
表中A类和B类所得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与在本纳税年度内已经源
泉扣缴的税额之间的差额,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截止期限前向税务
机关缴纳。如果在纳税年度内属于A类范围内的各项所得的应纳税
额已经依法足额扣缴了,则多缴的税款可以退还或用于抵销纳税人
的其他纳税责任。与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一样,税务机关在法定的
时限内返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不计算利息。但如果税务机关延迟
返还税款,则应按日计算并向纳税人支付多缴税款的利息(自2023
年5 月1日起,利息等于税务贷款协议下的应付利息)。
对A类范围内的个人应税所得项目负有扣缴义务的人,应在完
成支付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次月的第15日前,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缴付给税务机关。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立陶宛自1994年起开始征收增值税,现行调整规范增值税征纳
关系的《立陶宛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立陶宛增值税
法》”)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适用,但自2004年以来,该法律根据
欧盟先后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条例和指令文件不断修订,以向欧盟统
一 增 值 税 规 则 靠 拢 接 轨 , 现 行 立 陶 宛 增 值 税 制 度 与 欧 盟 第
2006/112/EC号指令(即共同增值税指令)的规定保持一致。
为配合增值税法规定的执行,立陶宛政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监察局还发布了一些相关的政府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增值税法
的实施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督查局还就增值税法发布了
官方的注释并定期加以内容更新,以保证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的执行。
与各国的增值税一样,立陶宛的增值税贯穿于商品和服务的生
产和流通过程的各阶段,是一种广泛征收的间接税。增值税纳税人
有权从其销售商品或服务产生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中扣除其
购进项目已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即进项税额),因此这种增值税不
会累积重叠。进项税额不仅包括向货物和服务供应商支付的增值税,
还包括向海关支付的货物进口增值税、根据反向征收机制向税务机
关汇出的增值税以及从欧盟成员国国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由于商
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不能扣除进项税额,他们是这种税收的最终
负担人。从事增值税免税交易的纳税人也无权扣除免税交易涉及的
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形下他们与最终消费者的税负地位相同。
概述
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涉及应税人(TaxablePersons)和增值税缴付人
(VAT Payers)这两个概念。
增值税应税人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人。增值税法意义上的
经济活动,范围涵盖为某种对价而实施的各种活动,包括生产商、
贸易商、服务提供商和自由职业者的活动,农业、渔业和矿业活动,
以及各种专业性质的活动,无论这些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为持
续获取收入目的开发利用有形和无形财产或其权利,也属于增值税
法意义上的经济活动范围。上述经济活动概念中涉及的对价, 是指
因提供货物或服务从买方/客户或第三方取得的以现金或任何其他形
式偿付的回报。
增值税应税人区分为居民应税人(通常在立陶宛税法文献中简
称为居民应税人,Resident Taxable Persons)和非居民应税人(Non-
resident Taxable Persons)两类。居民应税人包括在立陶宛设立或居
住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没有法人地位但业务形式是投资基金的集
体投资企业。非居民应税人包括在外国设有注册地或组织的法人、
组织或其他实体,在外国法律规定下设立或组织的自然人,以及在
立陶宛以外有长期地址(Permanent Address)或惯常居住在立陶宛
以外的自然人。
增值税缴付人,是指依照增值税法规定负有义务计算并向税务
机关缴付增值税税款。对于居民应税人和非居民应税人,增值税法
规定不同的要求办理增值税注册登记成为增值税缴付人的门槛标准。
根据《立陶宛增值税法》第71条规定,在过去12个月期间内,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总额超过45000欧元这一增值税注册
登记门槛标准的立陶宛居民应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
值税注册登记和缴纳增值税。居民应税人在立陶宛境内提供货物或
服务取得的对价报酬总额一旦超过门槛标准,除依法应向税务机关
申请登记注册成为增值税缴付人外,应从超过上述门槛标准的当月
起向接受其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客户收取增值税款,并就其取得的对
价总额计算和向税务机关缴付其应纳增值税额。
在计算是否超过上述门槛标准方面,受同一个或几个人控制的
数个法人实体实现的销售额应合并考虑,即在一个人单独或与其他
关联人共同控制几个法人实体的情形下,如果这样一种集团的全体
成员企业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方面收取的对价总额超过45000欧元门槛
标准,所有这些成员企业和控制人必须分别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
即使它们其中的个别成员取得的销售额低于上述门槛标准。自2023
年1月1日起,如果各个成员企业的管理机构(或其个人成员)和经
济活动不同,并且各个成员企业不为彼此的利益行事,则不适用此
规则。《立陶宛增值税法》目前没有公司集团合并计算缴税制度,
集团内的各个成员企业应分别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
对于非居民应税人不适用上述增值税注册登记门槛标准,即非
居民应税人在立陶宛境内开始从事提供货物或服务交易前就有义务
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非居民公司如果在立陶宛境内有固定营业机
构,这些固定营业机构根据其从事的活动可能需要办理增值税注册
登记。非居民公司如果在立陶宛境内没有固定营业机构存在,但在
境内从事提供应税的货物或服务交易,则必须通过境内的某个财务
代表(Financial Representative)办理增值税注册登记。这个财务代表
被认为应对非居民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负责。这种要求必须通过
某个财务代表进行纳税注册登记的规定,对在欧盟范围内设立的非
居 民 公 司 , 以 及 设 立 于 有 适 用 内 容 范 围 与 欧 盟 2010/24号 指 令 和
904/2010号条例规定相同的有关相互协助的法律文件规定地区的非 居
民公司,则不适用。这意味着上述情形范围的非居民公司可以直接
向立陶宛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注册登记。
非居民在境内提供的是增值税免税或非应税货物和服务,或适
用零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则不产生增值税注册登记义务(存在特定
例外,例如出口或欧盟成员国国内供应)。然而,如果非居民在立
陶宛没有固定营业机构,但进行的应税交易被认为是在立陶宛提供
的且不受反向征收机制约束,该非居民在立陶宛负有增值税登记义
务。
对于从其他欧盟成员国购进货物的应税人和非应税人(包括居
民和非居民),增值税法规定适用14000欧元这一特别的注册登记
门槛标准。非居民应税人从事远程销售活动,如果销售额超过
35000欧元门槛标准(或通过远程销售方式提供应课消费税的货
物),也必须办理增值税注册登记。
征收范围
(1) 提供货物和服务
根据《立陶宛增值税法》第3条规定,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提供
货物和服务应缴纳立陶宛增值税:
①为某种对价而提供货物和服务;
①有关货物和服务被认为是在立陶宛境内履行提供的;
①有关货物和服务是一个应税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提供的。
与某个自然人的经济活动无关联的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应认为不是
这个自然人以应税人的身份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提供货物(Supply of Goods)是指将以所有人处分货物的权利转
让给另一个人,包括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最终分批付款完成时货物
的所有权将转移给收货方或第三方的租赁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付。货
物不仅包括各种有形物品,也包括电力、燃气、热力和冷气以及其
他类型的无形物品,载有非标准化软件的计算机媒介不属于货物。
提供服务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泛的概念。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
讲,在民事权利客体方面的任何交易,只要不属于提供货物的范围,
应认定为是提供服务性质的交易。税法特别明确了销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非标准化软件,租赁,转让无形资产权利,提供建筑工程服
务,包括将建成的新房屋或结构交付给客户或发包人,负担某种不
作为或容忍某种行为或情形的义务,也属于增值税意义上提供服务
的范围。
除通常理解的为获取价款而提供货物外,增值税应税人自行制
造有形资本财产,如同将自产货物提供给应税人,属于增值税意义
上的视同提供货物行为。应税人对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结
构进行重大维修改造,也视为是一种应税的自制资本财产行为,即
使应税人对上述建筑物并不拥有所有权而是根据其他原因使用它们。
同样地,应税人将属于它们经营的货物移作私人使用(Private Use),
以及将营业资产范围内的货物撤出,如果这些货物含有的进项税额
已经抵扣了,也构成应税的视同提供货物和服务行为。将货
物免费提供给第三人也视为是应税人私人使用货物。对于上述应税
的视同提供货物和服务行为,应税人必须就这些货物的购进或制造
成本计算应缴的增值税。
(2)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将非欧盟的货物从欧盟境外进口到立陶宛境内的
行为,进口人是否为应税人无关紧要。通常情况下,进口人要在海
关将货物放行的时候缴纳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如果进口货物被置于
海关的安排监管之下,例如处于海关仓库或中转安排中,或是转移
到免税区,进口增值税的缴纳可能会推迟。在类似上述情况下,进
口货物的增值税必须在海关解除货物监管时才缴付。正常从事进口
贸易的进口商可以按月缴纳进口货物的增值税。
进口货物在进口时就已明确(未经过改制或再加工)将要发送
或转运到其他欧盟成员国,可免缴进口增值税,并且从立陶宛境内
将进口货物提供到另一欧盟成员国的行为,可以按零税率计算增值
税。
(3) 从欧盟成员国国内购进货物(Intra-Community Acquisition
ofGoods)
在立陶宛加入欧盟之后,进口这一概念就不适用于欧盟的货物
从某个欧盟成员国进入立陶宛境内的情形。当欧盟的货物从一个成
员国进入立陶宛境内,在满足以下条件情形下,这些货物要按照所
谓的在共同体内购进货物缴纳立陶宛增值税:
①货物由一个应税人或非应税人从在另一个成员国注册登记的
应税人提供(即在共同体内提供货物)的方式取得,且这种提供货
物不属于远程销售行为;或在有关货物属于应缴消费税货物的情形,
货物由除非应税人的个人以外的任何人从在另一个成员国注册登记
的应税人提供的方式取得;
①货物已经从另一成员国发送或起运;
①获得货物的实体已经按照《立陶宛增值税法》办理了注册登
记或必须要依法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
为核实交易双方都进行过增值税注册登记,货物的提供方和受
让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证号码必须在货物交易的发票中注明。
在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提供货物交易中,取得货物的人构成增值税
法意义上的在共同体内购进货物行为,必须在其定期申报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中计算增值税。如果收取货物的一方有权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从共同体内取得货物缴纳的增值税可在申报表中作为进项税抵
扣。
应税人将构成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货物从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
转移到另一成员国境内,通常也被定义为提供货物行为。这种视同
提供货物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在共同体内提供货物行为,因此在货物
到达目的地的成员国构成应课增值税的在共同体内购进货物行为。
在这种情形下,所谓的在共同体内提供货物和取得货物是由同一个
应税人完成的,只是分别在不同的成员国境内进行的。另外,在一
个非应税人从欧盟境外的某地购进货物的情形下,如果有关货物在
交付前已经进口到某个欧盟成员国境内,这种购进货物也构成在立
陶宛应课增值税的在共同体内取得货物行为。
最后应指出的是,从另一欧盟成员国购进或取得新运输工具这
类从共同体内购进或取得货物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属于应纳增值
税行为,即使这种货物是由非应税人的个人购进取得的。所谓新运
输工具,是指符合《立陶宛增值税法》第2条第16款规定范围,且设
计目的是运输人员或货物的任何船舶、飞机和汽车。
自2019年8月1日起,本地增值税实行反向征收机制,买方必须
缴纳特定商品的增值税。反向征收机制是暂时适用的(截至2026年
12月31日),取决于具体的供应类型,如,手机、平板电脑、笔记
本电脑和硬盘驱动器。有关供应商品的反向征收机制不适用于预算
机构、非应税个人,以及供应商向买方提供收银机收据和增值税发
票的情况。但是,如果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买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并且供应商提供增值税发票,则供应商仅计算进项税额,并且应由
消费者缴纳增值税,即消费者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商品价款,并在其
申报表中申报进项和销项税额。
课税地点
(1) 国内应税行为的课税地点
增值税的课税地点,原则上应是货物和服务的提供地。关于如
何认定应税货物和服务的提供地,增值税法分别作出了规定。
①提供货物的课税地
增值税意义上的货物提供地,原则上是指在提供货物时货物实
际所在的地点。提供的货物涉及运输交付,则货物的提供地应是货
物运输开始时所在的地点,无论货物的运输是由提供方、收货方还
是第三方履行的。因此,如果位于立陶宛境内的货物将由某个非居
民公司提供(销售),作为货物提供方的非居民公司需要在立陶宛
境内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并应就此项货物提供计算应缴的立陶宛
增值税。货物是在共同体内旅客运输过程中的船舶、飞机或火车上
提供的,则货物应视为是在这种运输或其部分运输起始的地点提供
的。
根据增值税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提供货物涉及安装或装配的,
应以货物的安装或装配地为货物提供地。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涉及
非居民应税人在立陶宛境内安装或装配货物,则按照反向征收机制,
一般应由客户方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非居民提供方无需在立
陶宛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
货物由提供方提供并由提供方或其他人代表提供方交付给位于
另一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未注册登记的客户(例如属于非应税个人或
非应税人)远程销售,货物提供地将从货物运输起始的成员国境内
转移到货物运输终止的地点。但是,如果远程销售商在本年度或上
一年度内的销售额未超过货物运输目的地的成员国规定的远程销售
门槛标准,则不适用上述“远程销售安排”货物提供地认定规则, 除
非远程销售商已经选择了在货物运输目的地的成员国纳税。从2021
年7月1日起,对于通过上述远程销售方式提供给立陶宛境内的非应
税顾客的提供货物交易,《立陶宛增值税法》规定的门槛标准是本
年度在境内的销售额未超过1万欧元。这一远程销售规则还适用于对
另一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应税客户提供货物,前提是该应税客户没有
增值税注册身份号码,或虽有但未告知货物提供方。
①提供服务的课税地
提供服务应在服务的提供地课税。由于立陶宛现行的增值税制
与欧盟统一增值税制保持一致,税法除了对服务提供地的认定规定
了一般原则(所谓主规则或基本原则),还针对不同的服务类型规
定了许多特别认定规则。
A. 服务提供地认定的基本原则
《立陶宛增值税法》第13条第2款规定了服务提供地认定的基本
原则,根据这一主规则,服务提供地认定的一般原则,根据接受服
务的客户是否是一个增值税应税人而有所区别。
当服务提供给增值税应税人,服务的提供地原则上应是接受服
务的客户所在地。所谓客户的所在地,是指该客户的商业存在地。
如果该客户不是一个自然人,这种商业存在地是指客户的商业登记
住址地;如果该客户是一个自然人,则是指其个人的长期住址或惯
常居住地;如果该客户有某个固定的营业机构且有关的服务是针对
该固定营业机构提供的,则是该固定营业机构所在地。为确定服务
提供地(即课税地)目的,已经过增值税注册登记的非应税人实体,
应视同为应税人。
当服务提供给非增值税应税人,服务提供地原则上应是服务提
供人的商业存在地。
在有关服务是由一个非居民服务提供人提供,且此项服务的提
供地应认定为是接受服务的具有应税人身份的客户的商业存在地的
情形下,根据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这类服务提供应按照反向征收
机制课征增值税。这意味着不是非居民服务提供人,而是有关服务
的接受人必须就所接受的服务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居民服务提
供人因此也不需要在客户所在的成员国境内办理增值税注册登记。
B. 服务提供地认定的特别规则
a. 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的提供地,应认定为在不动产所在地。
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包括建筑、设计和勘探服务;不动产租赁或
租借;宾馆、客栈和类似服务;涉及不动产交易、不动产评估和财
产监督方面的代理服务,建筑设计师和工程师服务,以及其他与不
动产相关的服务。
b. 对非应税人提供的与文化、艺术、体育、科学、教育、娱乐
活动,包括上述活动的组织者的活动相关的服务,应认定是在服务
的实际履行地提供;对应税人提供的与上述活动相关的服务,应认
定是在活动发生地提供。
c. 运输服务的附属服务,例如装卸、理货、车皮或集装箱调
度,以及通过固定的运输设备的货物运输服务,在对非应税人提供
的情形下,应以上述服务的实际履行地为服务提供地。在上述附属
性服务是对设立于立陶宛境内的应税人或非居民应税人在立陶宛境
内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情形下,如果有关服务是发生在欧盟境外,则
不应认为服务的提供地是在立陶宛境内。上述服务交易中的代理人
服务,如果仅在欧盟境外发生,则其服务提供地也不认为是在立陶
宛境内。
d. 涉及有形货物的修理、维护或调试等工作服务,包括对有形
货物的估价服务,在对非应税人提供的情形下,服务提供地应认定
为是有关服务的实际履行地。
e. 对非应税人提供的非共同体内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服务,应在
考虑有关运输服务涉及的路程距离的同时,以运输服务的实际发生
地为服务提供地。对于既在立陶宛境内也在境外履行的运输服务,
应按照在立陶宛境内的运输距离的相应比例,课征立陶宛增值税。
在货物运输的实际发生地既涉及欧盟境内又涉及欧盟境外的情
形,如果货物运输服务是在两个企业之间提供的,其中相应于在欧
盟境外的运输路程比例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应认为其服务提供地在
立陶宛境内。
f. 提供给非应税人的共同体内的货物运输服务,服务的提供地应
认定为是运输的起始地。
g. 对非应税人提供的代理服务,应以基础交易的发生地为代理
服务的提供地。
h. 根据《立陶宛增值税法》第13条第14款规定,对在欧盟境外
的非应税人提供的下列无形服务,应以接受服务的客户的商业存在
地为服务提供地。如果客户不是一个自然人,商业存在地是指客户
商业登记住址地;如果客户是一个自然人,则是指该个人长期住址
或惯常居住地:
i. 转移和转让版权及相关权利、专利、工业设计、半导体拓扑
图、商标、商号、秘密工艺和配方、转让在特许协议下的权利和其
他类似权利;
ii. 顾问咨询、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工程师、技术控制和分
析、市场调研、公众意见收集以及其他类似服务;
iii. 开发、提供和以其他方式转让非标准化的软件,数据处理和
信息资料提供服务;
iv. 保险和金融服务;
v. 不包括人员教育和培训在内的人员提供服务;
vi.广告服务;
vii. 商品出租(不包括各种运输工具的出租);
viii. 承担不履行本款所列示的各项活动和不行使本款所列示的各
项权利的义务;
ix. 授权接入欧盟境内的天然气供应系统、电力供应系统、热冷
气供应系统,通过上述供应系统进行转让和分配,以及提供与此直
接相关的其他服务;
x. 代理人为委托人采购本款规定的任何服务的服务。
i. 餐饮服务(但不包括在欧盟境内行使的海轮、飞机和火车
上提供的餐饮服务)应以服务的实际履行地为提供地。
j. 短期出租运输工具(短于30天,在出租船舶情形下不超过90
天)的服务提供地,应是运输工具可供客户使用的地点;长期出租
运输工具,在服务是提供给设立于立陶宛境内的应税人或非居民应
税人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如果出租的运输工具事实上主要是在欧
盟境外使用,不应认为服务的提供地在立陶宛境内。
k. 对非应税人提供的电讯、无线电、电视广播服务和以电子方
式提供的服务,应以接受服务的客户的机构设立地或居住地为服务
提供地。
l. 设立于欧盟境外的人对非应税人转让或提供的非标准化软件服
务,或此种服务是由上述人通过其在欧盟境外的固定营业机构转让
或提供给非应税人,应以接受此种服务的客户的商业住址地(在客
户为法人团体的情形下)或客户的长期住址或惯常居住地(在客户
为自然人的情形下)和所提供的软件服务实际使用地为服务提供
地。
(2) 跨境应税行为的课税地点
①进口货物的课税地
如果货物是在立陶宛境内解除海关监管放行的,应认定货物的
进口是在立陶宛境内发生的。进口人的货物提供以及已进口的货物
的后续提供,应认定为是在立陶宛境内的货物提供。
①共同体内购进货物的课税地
原则上,如果货物的发送或运输的目的地在立陶宛境内,这种
共同体内购进货物的提供地应认定为在立陶宛境内,不考虑收货人
的商业设立地在何处或收货人的增值税身份号码。然而,根据所谓
“安全网络规定(Safety Net Provision)”,如果收货人是在其立陶宛增
值税身份号码下完成了共同体内购进货物,而且没有在货物到达目
的地的欧盟成员国申报该共同体内购进货物事项,则因货物的发送
或运输目的地是某个欧盟成员国的共同体内购进货物,仍应在立陶
宛课征增值税。
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立陶宛增值税法》第14条规定的一般原则,在立陶宛境
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应纳的增值税,应在应税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开
具时收缴。因此,增值税缴付人应缴的增值税,应在增值税发票开
具的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在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下,
应在下述两种情况之一首先发生时,缴付应纳的增值税:
(1) 货物已交付或服务已提供;
(2) 所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对价已收取。
在采用预付款方式进行未来的货物或服务交易的情形下,如果
根据交易合同条款规定,有关货物或服务将在合同签订后12个月后
才交付或提供,增值税应在收到全部或部分预付款时缴付。但是,
有关货物或服务在12个月之前交付或提供,纳税人可以选择提前计
算和缴纳增值税。
在非居民应税人提供按照一般原则确定其服务提供地的服务情
形下,增值税的征收时间,也应按照上述一般原则确定。除前述之
外的其他非居民应税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情形下,应在以下任一情
形首次发生时缴纳增值税:
(1) 购买人收到增值税发票时;
(2) 购买人支付货物或服务的对价时;
(3) 在货物或服务已实际提供的纳税期间后的下一个纳税期间
的最后一日,如果在该日期前上述(1)和(2)规定的情况仍然未
发生。
税率
立陶宛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21%,另有9%、5%两档优惠税率,
分别适用于特定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提供,以及适用于特定范围内
的货物和服务提供的0%税率。各档税率主要适用的提供货物和服
务范围如表11所示。
表11 立陶宛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
税率
应税货物/服务
21% 标准增值税税率,适用于大多数的货物及服务提供
9%
(1) 交通运输部及其授权机构或直辖市规定的常规航线上的旅客、行李运输服
务;
(2) 印刷或电子的书籍和非期刊信息出版物,如练习册、百科全书、词典、儿
童书籍、照片和复制相册以及地图,不包括广告内容超过80%或主要是音乐或
视频的出版物;
(3) 符合规定条件的旅游酒店住宿服务;
(4) 用于居住场所供暖的能源(包括通过热水供应系统传输的供暖能源),向
居住场所供应热水或供应冷水并加热的热能;
(5) 家庭能源消费者住宅楼供暖的木柴和木制品;
(6) 艺术和文化机构、活动的入场费(如不适用增值税免税)。
5%
(1)根据《健康保险法》规定全额或部分报销的药品、医疗辅助用具和特殊医
疗用途食品(不包括适用0%税率的情况);
增值税
税率
应税货物/服务
(2) 无补贴的处方药;
(3) 残障人士使用的技术辅助器具和为此提供的维修服务;
(4) 印刷或电子的报纸、杂志和其他期刊信息出版物,不包括具有色情和/或
暴力性质的出版物、不符合职业道德的出版物(由法律授权机构确定),以及 广
告内容占总面积超过80%的传单。
0
%
(1) 长期住址或惯常居住地在欧盟境外的人从境内出口的货物(价值超过政府
规定的最低限额);
(2) 提供或为用于国际航线的客货远洋运输船舶,海洋渔船,用于海上救的船
舶提供维护、修理、改造、升级和出租服务;
(3) 提供或出租飞机给年度收入的50%以上来自国际航线的客货运输和与此种
运输相关的服务的应税人;
(4) 运输由立陶宛境内出口或过境中转的货物,以及与此运输直接相关的服
务;
(5) 与货物出口直接相关的保险服务和金融担保服务;
(6) 用于外交使团、领事机构、欧盟和国际组织,以及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及
其家属的商品和服务;
(7) 用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的黄金;
(8) 根据赞助合同供应的且由根据立陶宛法律可以成为赞助接受者的组织运往
欧盟以外的商品;
(9) 内部加工过程中进行的工作;
(10) 在免税区、免税仓库、处于海关控制下的临时场地储存的用于出口的货 物
和交付给免税商店的货物;
(11) 旨在向灾难受害者提供免费援助的商品。
税收优惠
《立陶宛增值税法》第4章和第5章分别对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的提供货物和服务以及进口货物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主要免税
事项如下:
(1) 公共医疗机构和经批准的私营企业提供的医疗服务;
(2) 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机构、养老院、残障人看护院以及其他
非营利法人提供的社会服务;
(3) 依法设立并有相应资格的法人组织提供的各种层次的教育
服务和职业培训服务以及高等院校的研究服务;
(4) 非营利法人提供的各种文化服务;
(5) 政党、工会及其他以会员制形式设立并运作的非营利法人
向其会员提供的服务;
(6) 邮政服务和与邮政服务相关的货物提供;
(7) 非营利性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人对公众提供的公共信息服
务;
(8) 各类保险和再保险服务;
(9) 属于《立陶宛增值税法》第28条规定之各种金融服务;
(10) 彩票的票面价值;
(11) 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租借服务,但不包括宾馆、客栈、露
营地提供的住宿服务,以及非居住用房的租赁服务;
(12)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等不动产或
其部分,但不包括新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土地及其部
分;
应纳税额
增值税缴付人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涉及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和
进项税额的抵扣。
(1) 应税销售额(Taxable Amount)
根据《立陶宛增值税法》第15条规定,作为计算销项税额基数
的应税销售额,是货物或服务的提供人所收取的除增值税款以外的
对价金额。如果提供人获取的对价全部或部分是由货物或服务构成,
则应税销售额应按有关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值确定。
应税销售额中应包括以下税费项目:
①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各种税收和政府性捐费;
①因提供货物和服务附带产生的收费,以及向客户收取的包装、
运输和保险等费用;
①与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格直接相关的补贴和补助金。
应税销售额中不包括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给予商业折扣和回扣,
以及提供人收回的其以客户名义或为客户利益而代为支付给第三人
的垫付款。
在货物或服务已经提供后,发生客户拒收或退还货物或服务的
情形下,应税销售额可以相应减少。提供货物的可回收的包装材料
(如瓶、箱和容器等)的价值,可以从货物的应税销售额中扣除,
条件是提供人同意包装材料可退还提供人。包装材料未在12个月内
退还提供人,提供人应就包装材料的价值(包装材料押金)计算应
缴增值税。
进口货物应缴增值税的计税基数是进口货物的海关价值,除海
关价值外,应税销售额还要包括以下项目(若这些项目未包括在海
关价值中):
①除增值税外的在货物进口方面已付或应付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①货物的运输及其附属服务、保险、佣金和包装的成本;
①进口货物在欧盟境内从第一目的地到下一目的地的运输相关
的费用。
税务机关发现提供货物和服务收取的对价与市场价格相比明显
偏高或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权依法调整应税销售额。
自2025年5月1日起,如果根据《现金支付进位法》对同时购买
货物(服务)计算的最终金额(含增值税)进行四舍五入,货物
(服务)的应税价值应认定为适用四舍五入规则前的货物(服务)
价值(不含增值税)。
(2) 进项税额的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已付或应付的
增值税额。在立陶宛增值税制下,进项税额包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
或服务时支付给提供方的增值税款、在进口货物时支付给海关的增
值税款、在反向征收机制下缴付给税务机关的增值税款、就共同体
内购进货物和应税人就有形资本财产价值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款。
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原则是,纳税人只能抵扣其用于从事应税
交易目的的有关货物和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这些应税交易包括纳
税人从事应课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提供活动,以及在立陶宛境外进
行的货物和服务提供,该提供行为在立陶宛境内实施,不属于增值
税免税范围。因此,用于增值税免税范围活动的有关货物或服务发
生的进项税额,原则上不能抵扣纳税人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
货物和服务部分用于应税交易,部分用于免税目的,则进项税额应
按照增值税法第60条规定的按比例分配方式计算确定可扣除的进项
税额。
增值税应税人在以往纳税期间和当期购进为经营活动使用的货
物和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在持有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条件下,
一般可主张在其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法上对有效的
增值税发票应符合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同时,纳税人要求抵扣进
项税额,还必须证实有关货物和服务被用于应税交易活动,才能从
其当期发生的销项税额中减去可扣除的进项税额,以计算确定其当
期应缴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超过部分的进项
税额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间抵扣,或者按照税法规定的有关要求条
件和程序退还纳税人。《立陶宛增值税法》第91条就进项税额退还
事宜作出了相应规定,超过部分的进项税额首先抵销纳税人应缴的
其他税收,在仍有余额的情况下,在要求或收到所需资料之日起30
天内退还纳税人。
申报制度
对自然人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标准纳税期间是1个日
历月份。因此,法人实体应按月计算申报增值税,应在次月的第25
日前履行申报义务。自2019年7月1日起,上一年经济活动收入总额
不超过30万欧元的增值税企业纳税人可申请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对于自然人纳税人,增值税的标准纳税期间是半个日历年度。
但个人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按日历月份作为其增值
税的纳税期间。
增值税申报表一般必须以电子形式提交。以电子方式提交增值
税申报表、欧盟范围内销售清单表(EU Sales List)和其他报表,纳
税人必须与国家税务监察局签订一份协议。从2016年10月1日起,有
关增值税申报表等文件原则上应以电子方式申报提交,但立陶宛税
收征管法也规定,某些特定的纳税人仍有权选择采用纸质版或是电
子版形式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在年度终了时如果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必须进行调整,纳税人为
此必须在下一年度的10月1日前提交1份年度增值税申报表。
如果由于法人组织和非居民应税人的成立地(国)或其母公司
的设立地(国)适用的财务会计规则有特殊性,采用不同的纳税期
间对这些纳税人更为方便。这种情况下,法人组织和非居民应税人
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设定一种与日历月份不同的增值税纳税期
间。
在纳税人的增值税注册登记被注销的情况下,无论这种注销是
基于纳税人自身的请求,还是税务管理部门的主动行为的结果,纳
税人必须在注销之后的20日内提交一份特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结
清其尚存未清偿的增值税应纳税款。
对位于其他欧盟成员国境内的经过增值税注册登记的客户提供
货物的应税人,提供应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境内课税的服务的应税
人,以及在简单的三角交易关系中的中间供应商,原则上都必须按
月提交一份关于在申报纳税期间完成的在共同体内部提供货物或服
务情况的概述申报表(即所谓的欧盟范围内销售清单表)。该销售
清单表内容包括列出所有接受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客户的增值税
身份识别号码,以及在申报纳税期间提供给各位客户的共同体内部
销售货物或服务的总价值额。欧盟范围内销售清单表必须在次月第
25日前申报提交给应税人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
《立陶宛增值税法》虽然没有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
提供每年内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清单,但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
检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上述信息资料。
根据欧盟内的增值税制度规定,对于有从事共同体内提供货物
和服务交易或有发生共同体内购进货物的应税人,如果它们每年内
发生的上述提供货物和服务交易或购进货物的价值额超过规定的门
槛界限,一 般 还 需 要 履 行 提 供 补 充 性 统 计 申 报 (Supplementary
Statistical Declarations,SSDs)义务。这种门槛界限会每年更新设定,
2024 年度的门槛界限是:共同体内部提供货物和服务不超过 40
万欧元;共同体内部购进货物不超过 57 万欧元;如果每年从事共同
体内部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价值额超过 1000 万欧元,共同体内部购进
货物价值额超过 700 万欧元,还需要在增值税申报时提供补充的统
计信息资料。
立陶宛的增值税应税人,或者是在立陶宛境内设有固定营业机
构的外国企业或在立陶宛境内办理了增值税注册登记的外国企业,
如果向一个未在立陶宛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的外国企业购买货物和
服务,它们有责任就此类购进货物或服务交易计算和申报应缴的立
陶宛增值税。如果一个外国企业在增值税注册登记方面指定了一个
税务代理人,则该税务代理人被认为应对缴纳增值税承担连带责任。
在立陶宛增值税纳税人登记册中注册的所有应税人都有义务提
交开具发票和收到发票的数据。数据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智能税收
征管系统(The Smart Tax Administration System,以下简称)中
的(发票数据)进行提交,可以选择以XML格式提交或在线
填写报告。纳税期间的数据必须在下一个纳税期间的第20天前提交。
如果应税人不是自然人且其纳税期间不按照日历月计算,仍有
义务按月提交开具发票和收到发票的数据,截止日期为下一个日历
月的第20天。
其他
(1) OSS系统(One-Stop Shop 一站式税务申报管理系统)取代
MOSS系统(MiniOne-StopShop迷你一站式税务申报管理系统)
MOSS系统曾适用于在欧盟境内未设立业务并向在欧盟境内
(或拥有永久地址或常住地)的非应税人提供位于欧盟境内服务的
应税人。
自2021年7月1日起,MOSS系统被OSS系统实质性取代。
上述服务的注册必须通过电子方式进行:
①在立陶宛境内设立的个人必须通过国家税务监察局(State Tax
Inspectorate,简称STI)ManoVMI的在线平台提交注册申请;
①在第三方国家设立的个人必须通过特定链接提交注册申请。
个人增值税注册号与成员国针对国内供应已分配给纳税人的增
值税注册号相同。
注册将从纳税人申请该系统当年度第一个季度的第一天生效。
然而,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可能在此日期之前开始按照该系统提供服
务。该情况下,若应税人已向成员国通报其已在首次供应后的次月
10日之前开始在非欧盟系统下开展业务活动,系统将从首次供应日
期开始适用。
(2) 立陶宛非居民纳税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
给立陶宛其他应纳税人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
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设立的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设立的外国企业将
有权要求退回在立陶宛发生的增值税。
(3) 供应商增值税申报方案
从2021年7月1日起,对于价值低于150欧元由供应商运输的进口
货物,供应商可以选择进口一站式商店(IOSS)方案,通过电子门
户网站履行其对进口商品远程销售的电子商务增值税义务。成员国
当地的增值税在货物销售时支付,且该货物进口免征增值税。
为打击增值税欺诈,自2024年4月1日起,支付服务提供商必须
按季度向立陶宛国家税务监察局报告跨境支付数据。这些数据将被
存储在中央电子支付信息系统(CESOP)数据库中,并与欧洲其他
数据库进行交叉核对。所有CESOP数据库中的信息将通过Eurofisc
(来自27个欧盟成员国和挪威的反欺诈专家网络)提供给欧盟成员
国的反欺诈专家。为了遵守数据保护规则,只有与每个季度接收超
过25笔跨境支付的收款人相关的信息以及收到的支付金额的信息,
才会传输给税务机关。这些数据的首个报告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
日。
其他税
消费税(Excise Duty)
概述
现行《立陶宛消费税法》是在2001年时订立的,之后经过多次
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25年6月,而该次修改计划于2026年起开始
生效。下文以现行法规进行列示。
(1) 征纳规定
立陶宛对以下商品的生产和进口征收消费税:酒精和酒精饮料,
包括啤酒和葡萄酒;加工烟草,包括香烟、雪茄、小雪茄,和烟草;
能源相关产品包括汽油、煤油、汽油、燃料油、天然气及相关的替
代品和添加剂;煤炭、焦炭、和褐煤;电力。
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包括:登记的承销人和货主、授权的库管
(Warehouse Keeper)、认证的货物收货人和其他具有消费税纳税义
务的人。
承销人和货主、授权的库管的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照月度进
行缴纳,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完成纳税申报。非以上主体的纳税
人,若产生了消费税义务,需在进口货品运输日起5日内完成纳税申
报。
(2) 税率
近年来,立陶宛逐年提高消费税从量计征额的标准,如酒精、
香烟的消费税税率自2016年开始不断提高。立陶宛对酒精、香烟等
相关产品2025年度至2027年度分别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作出了规定,
同时,2025年1月1日生效的法案引入了对能源产品中二氧化碳部分
的消费税。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的消费税法修正案对无酒精含糖
饮料征收消费税。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 12 酒精的消费税率
应税项目
2025年1月1日
起消费税额
(欧元)
2026年1月1日
起消费税额
(欧元)
2027年1月1日
起消费税额
(欧元)
啤酒(按每百升啤酒的实际酒精百分比
的1%计算)
乙醇(每百升纯乙醇) 2778 3130 3530
酒精度不超过15%的中间产品(每百
升)
292 365 457
酒精度超过15%的中间产品(每百
升)
370 411 457
酒精浓度不超过%的葡萄酒及其他含
发酵饮料(每百升)
127 148 173
酒精浓度超过%的葡萄酒及其他含发
酵饮料(每百升)
254 296 346
每8毫升饮料添加糖含量低于100克的含
糖饮料(每百升)
/
每100毫升饮料中含有8克或更多添加糖
的含糖饮料(每百升)
/ 21 21
除上述已列示的含糖饮料外,其他每100
毫升饮料中含有最多克的添加糖、甜
味剂或仅含甜味剂的含糖饮料(每百
升)
/
表 13 香烟的消费税率
应税项目 2025年1月1日起消
费税额(欧元)
2026年1月1日起消
费税额(欧元)
2027年1月1日起消
费税额(欧元)
卷烟
按价格的25%征
收,但每1000个单
位不得低于
按价格的25%征
收,但每1000个单
位不得低于
按价格的25%征
收,但每1000个单
位不得低于
雪茄和小雪茄(公斤)
烟草(公斤) 148
加热烟草制品及其替代
品(每千个)
液体电子烟(每毫升)
原烟(公斤) 148
表14 能源相关产品2025年适用的消费税率(含二氧化碳部分的综合税率)
产品 适用消费税(欧元)
无铅汽油(每1000公升) 513
含铅汽油(每1000公升)
煤油(每1000公升)
柴油(每1000公升)
加热油气(每1000公升)
农用、渔用柴油(每1000公升) 85
液体燃料(每公吨)
满足政府设定标准:
不满足政府设定标准:
作为加热使用:
石油气/气态烃类(每公吨)
作为机动车燃料使用:
作为加热使用(工业用途):
作为加热使用(家庭用户):13
天然气(每兆瓦时)
作为加热使用(工业用途):
作为加热使用(其他用途):
作为机动车燃料使用:0
作为其他用途:
电力(每千度)
工业用电(每千度)
煤(每公吨)
加热用煤(每公吨)
焦炭/褐煤(每公吨) 86
税收优惠
主要有下列消费税应税产品可享受免税待遇:
(1) 若应税产品是从免税港或国际航空港、国际海港出口,由
旅客带往第三国,可享受一般免税品待遇;
(2) 外事或公务、使领馆领用,以及供使领馆成员个人使用;
(3) 携带于个人行李中,个人使用且不超过规定用量,可以免
进口消费税入境;
(4) 用于国际航线的补给品;
(5) 用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成员国的军事单位或随
行的文职人员;
(6) 用于立陶宛承认的国际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成员;
(7) 依照立陶宛签署的国际条约进口的部分免增值税产品(包
含国家、区域间为促进区域贸易所签署的国际条约);
(8) 冲突期间帮助其他国家提供的货物。
应纳税额
根据《立陶宛消费税法》,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
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
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
数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的应
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关税(Customs Duty)
征纳规定
立陶宛的关税是进出口商品在经过立陶宛关境时,由政府设置
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根据《立陶宛税收征管法》第15
条,立陶宛海关部门为立陶宛关税的唯一征管机关。
法律法规
立陶宛从2004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欧盟的《海关法》,从2016
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欧盟海关法典》(Union Customs Code)。
欧盟海关法典规定了欧盟国家对关税的安排,使用流程等多方面问
题,规定了产品进出口欧盟国家的关税纳税义务。
实施欧盟《海关法》典意味着:
(1) 立陶宛及其他欧盟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免关税;
(2) 非欧盟国家向立陶宛进口贸易适用欧盟海关法规;
(3) 欧盟和非欧盟国家之间签订的大量自由贸易协定同样适用
于立陶宛。
关税特点
中国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欧盟的关税体制在具体适用上有以
下几个特点:
(1) 欧盟实施“二次申报”制度,会导致实际缴纳税款的期限晚
于中国的征管期限;
(2) 在支付时限上,欧盟采用即时支付和延期支付两种支付时
限,而中国目前仅有即时支付;
(3) 欧盟关税计征标准的原则是按照制成品计征,但在实际操
作中,经过简单加工处理处置的货物,依纳税人申请,海关可以允
许其按照原先未经加工的商品原状态计征;
(4) 对于税款延期支付产生的滞纳金,欧盟经过评估后,如果
确定滞纳金会给债务人带来经济困难状况的,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的收取。而中国视滞纳金为一种执行罚金来看待,是一种具有公权
属性的惩罚金,难以进行减免。
遗产税(Inheritance Tax)
征纳规定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继承遗产的立陶宛居民,以及继承在立陶宛
法律规定中必须在立陶宛登记的遗产的非立陶宛居民。
纳税期限没有固定规定,继承遗产事项发生即产生纳税义务。
适用税率
遗产税的适用税率需要通过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所继承遗产价
值=遗产本身价值的70%)来确定:
(1) 当所继承遗产价值不超过15万欧元的,适用税率为5%;
(2) 当所继承遗产价值超过15万欧元的,适用税率为10%。
免税待遇
以下遗产可以免征遗产税:
(1) 继承于配偶的遗产;
(2) 继承于子女(含领养子女)、父母(含养父母)、法定监
护人、祖父母、兄弟姐妹的遗产;
(3) 价值不超过3000欧元的遗产。
不动产税(Immovable Property Tax)
征纳规定
不动产税的纳税主体为在立陶宛有不动产的境内外个人或企业。
在两种情况下,即使在立陶宛拥有不动产,也不会被列为不动
产税的法定纳税人:
(1) 未实际使用的不动产,其建筑工程未按照《立陶宛共和国
建设法》规定的程序完工;
(2) 根据《立陶宛共和国投资法》定义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
础上创建或获取的不动产。
不动产税的征纳期限为一年一次。
适用税率
不动产税率从2013年到2016年经历了一次调整,旨在提高不动
产的征税。在2013年1月税率提升之前,不动产税的税率在%到
1%之间,调整后的税率为%到3%之间。自2020年1月1日起,
年度不动产税税率从先前的%-3%调整至%-3%。
免税待遇
不动产税不适用于用以开展农业活动获得收入的不动产,用于
教育工作、社会服务和福利的不动产,作为艺术家的自然人进行个
人创作活动的工作室,或位于墓地的不动产。如果自然人拥有或取
得的用于住宅、花园、车库、农场和辅助农场建筑、温室、科学或
宗教场所、娱乐场所、鱼塘和工程建筑的总价值不超过15万欧元,
不适用不动产税。对于有三个或以上未成年子女(含领养子女)或
有未成年残疾子女(含领养子女),抑或有成年残疾子女(含领养
子女)被鉴定为需要长期看护的家庭,家庭不动产的免税价值可提
高至20万欧元。
除此之外,非个人所有的以下类型不动产可享受免税待遇:外
事、使领馆、国际组织的不动产;政府所有的不动产;破产担保的
不动产;自由经济区内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宗教团体所有的不动产;
残疾、慈善类组织所有的不动产;公司法人纳税年度内超过50%的
所得来自于农业生产的公司所有的不动产;由多公寓住宅楼业主协
会、建筑互助会、车库管理协会和园丁协会拥有并仅用于非商业活
动的不动产;研究学习机构、教育机构、社会服务提供者、工会
(仅开展非商业活动)、根据《立陶宛联属企业法》运作的法人
(仅开展非商业活动)、立陶宛银行、根据立陶宛艺术家地位法和
艺术家组织地位法运作的法人拥有的不动产;公司法人所有的不动
产,用于环境保护、消防、医疗的不动产;位于墓地的不动产, 残
疾人协会的不动产,慈善支持基金(仅开展非商业活动)的不动产。
地区税务监察局可以根据预算豁免或减免自然人和法人的税款,
但当自然人拥有的不动产总价值超过法律规定的免税金额时不适用,
在此情况下自然人仍需支付不动产税。
土地税(Tax on Land)
征纳规定
土地税的纳税主体为在立陶宛拥有土地资产(不包括森林土地)
的立陶宛(非)居民企业和自然人。土地税主要缴纳给市级政府。
市级政府会对土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规定缴付条件,同时
也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优惠。
土地税每年的纳税期限在每个纳税年度的11月15日之前。需要
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的11月1日之前完成纳税申报。
税率及计税方法
土地税政策与不动产税类似,从2013年起到2016年经历了一个
短暂的调整变化,这一轮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逐步提高土地税。目前,
土地税的具体税率仍取决于市级政府的规定,一般在%到 4%
之间。
执行税率的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市级政府会公布辖区内详细的土地税率;税
率的确定需要根据价值评估得出的市场估价;
(2) 价值评估必须至少五年进行一次;
(3)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土地有特殊价值),个人估价和
市场估价相差大于20%的情况下,有可能采纳个人估价。
根据《立陶宛土地税法》第6条的规定,土地税的评估方法主要
参照土地的大小、土地用途、使用率等具体数据。
《立陶宛土地税法》第9条4款中对农业用地的价值评估曾有一
条乘以系数的规定,这种计算方法会直接使得农业用地的应税 价
值小于其实际价值。
免税待遇
立陶宛对于公用道路、公园、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具有历
史、考古、自然、文化价值的古迹等土地免除土地税,除一般免税
待遇外,无需缴纳土地税的特殊情况有:
(1) 外事、使领馆、国际组织的用地;
(2) 破产担保的土地;
(3) 立陶宛国家银行所有的土地;
(4) 按照法规核算,土地税不超过两欧元的情况。
印花税(Stamp Duty)
转让交易不征收印花税。但是,国家机构提供的服务如签发具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其他契约,可能会收取少量费用。
环境税(Pollution Tax)
对用于商业目的的固定和移动污染源以及某些进口或制造的包
装货物和特定产品需征收环境税,垃圾填埋场经营者也要为填埋场
处理的废物支付环境税。税率因污染物的种类和毒性而异。
博彩税(Tax on Lotteries and Gambling)
博彩税是立陶宛政府向赛马投注、合法足球博彩投注及六合彩
收益等各种具体博彩项目所征收的税项。
征纳规定
根据《立陶宛博彩税法》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博彩税的纳税
人为在立陶宛经营博彩业和组织抽奖活动的居民企业,纳税期限为
一季一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适用税率
为了获得组织赌博活动的执照,需要支付下列一次性费用:
(1) 颁发桌面赌博和A类赌博机执照:30万欧元;
(2) 颁发B类赌博机执照:30万欧元;
(3) 颁发宾果执照:10万欧元;
(4) 颁发彩票投注(包括赛马投注)执照:10万欧元;
(5) 颁发博彩执照:10万欧元;
(6) 颁发远程下注执照:50万欧元;
(7) 颁发以上所列所有执照:100万欧元。
表15 立陶宛博彩税税率表
项目 适用博彩税
彩票 所发彩票票面价值的
18%
宾果(Bingo)
赛马(Totalizator)
下注(Betting)
远程下注(Remote Gambling)
机器下注(Machine
Gambling)
桌面赌博(TableGames)
自2025年1月1日起,为收取的下注总额扣除实际支
付的奖金金额后净额的22%
机动车环保税(Motor Vehicle Pollution Tax)
2019年10月17日,环境部发布议案,拟通过新的《机动车环保
税法》。2019年12月17日,议会通过了该法案,机动车环保税自
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机动车环保税适用于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30克/公里的M1和N1
类型车辆(乘用车或轻型商用车)。相应的税金根据需进行登记的
机动车辆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燃料类型来计算。机动车环保税将在相
应机动车登记时缴纳,仅在完税后才可进行登记。
临时缴费(Temporary Contributions)
《应对高能源价格紧急干预条例》(2022/1854)要求成员国引 入
两项临时缴费:
(1)2023年1月1日起,在立陶宛经营原油、天然气、煤炭和炼
油行业的公司和常设机构达到一定条件后,必须缴纳不可所得税前
扣除的团结缴费,若电力生产所得应税收入超过过去四年平均应税
利润的120%,应缴纳费用为电力生产所得应税收入的33%。
(2)成员国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对能源生
产商发电获得的市场收入实施强制性每兆瓦时180欧元的上限,收入
超过该上限的部分必须缴纳至少90%的缴费。
社保费(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立陶宛的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立陶宛从事活动并领取工
资的雇员。因此,立陶宛的登记雇主,包括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
必须为其雇员缴纳社保费。该制度也适用于借调到国外工作有限时
间的员工。
社保费基数一般包括工资和支付给雇员的所有其他款项。部分
附带福利可以豁免,例如雇员的培训费用、雇主就雇员医疗保险支
付的保费。
此外,自2017年1月1日起,在至少3年后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无需缴纳社保费。
立陶宛法律每年在批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SoDra)预算的过程
中确定不同类型社保费的缴款率。
雇主社保费的最低综合费率为%(按工资总额支付),分
为以下项目:
(1) 失业保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费率
为 %);
(2) ) 工伤事故/职业病保险: 费率取决于公司类别, 一
类 %,二类%,三类%,四类%。
此外,雇主必须向保障基金(Guarantee Fund)和长期工作福利
基金(Long-Term Work Benefit Fund)缴款,二者的费率均为社保费
基数的%。
2025年,雇员社保费的综合费率为%,分为以下项目:
(1)养老保险%;
(2)疾病保险%;
(3)生育保险%;
(4)强制性医疗保险%。
自2019年1月1日起,引入了社保费上限(医疗保险除外),目
前上限为60倍平均工资。自2021年1月1日起,该上限仅适用于雇员
社保费。
无论雇员是否为兼职,社保费不得低于最低月薪(2025年1月1
日为1038欧元)。如果实际工资计算的社保费低于最低月薪,雇主
不仅需要支付雇主社保费,也需要支付雇员社保费。若雇员满足下
列条件之一,可以豁免:
(1) 该月已由另一雇主投保或已投保国家养老保险;
(2) 已领取下列类型之一的社会保险养恤金:
①老年养恤金
①工伤抚恤金
①残疾社会援助
①老年社会援助
①与社会保险关系相关的老年或无工作能力养老金(来自另一
成员国、另一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瑞士联邦或与立陶宛签订有关社
会保障协定的国家);
(3) 年龄不超过24岁(适用至雇员年满24岁的月份为止);
(4) 工作能力水平为0%-55%;
(5) 已享受生产津贴、陪产津贴或育儿津贴。
如果雇员由于未达到要求的工作时间或因工伤、在上/下班过程
中发生事故而享受病假,从而其工资小于最低月薪,其社保费按其
实际工作天数与当月要求工作天数的比例计算缴纳。被称为第二支
柱的养恤金计划于2004年开始运作。2019年1月1日前,员工可以在
私人养老基金中储蓄部分社保费。
自2019年1月1日起,第二支柱养恤金计划进行了修改。国家社
会保险基金不再向养恤金转移任何费用。希望为退休建立储备的人
可以向养恤基金转移3%月薪,国家支付平均工资的%。
40岁以下被纳入受保人登记册的个人,若在当年1月1日未参加
第二支柱养恤金计划,在同年1月2日自动参与(每3年进行一次)。
然而,个人可以选择是否参与。
雇主有权为雇员向第二支柱养恤金计划提供额外资金。
根据社会保障条例(883/2004),如果持有A1表格证书,借调
到立陶宛工作有限时间并继续受雇于非居民雇主的雇员不受立陶宛
社保费和医疗保险的约束,非居民雇主在其母国没有扣缴义务。如
果没有A1证书,非居民雇主必须在立陶宛注册为保险人,为其借调
雇员向立陶宛社会保障系统扣缴社保费和医疗保险。
受雇于立陶宛非居民但在立陶宛无限期工作的雇员需要缴纳社
保费和医疗保险。雇主承担扣缴与申报义务。雇主可以同意雇员缴
纳社保费并提交申报表,但义务并不因此转移。
此 外 , 根 据 《 疾 病 和 生 育 津 贴 自 愿 社 会 保 险 条 例 》
( Regulations of Voluntary Social Insurance for Sickness and Maternity
Allowance),参加计划的个人有权获得的津贴,若个人在津贴支付
前死亡,未支付津贴视为遗产,根据继承权分配。
体育和娱乐活动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收入需缴纳社保费和医
疗保险。
如果个人从体育和娱乐活动中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或收入,并与
同一法人签订了雇佣合同,法人必须在支付约定费用的基础上支付
%%的社保费(取决于工作场所意外保险的适用费率)。
法人有义务按%代扣个人社保费,按%代扣医疗保险,上
限为60倍平均工资(2025年为欧元)。
如果个人从体育和娱乐活动中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或收入,但没
有与同一法人签订了雇佣合同,或个人拥有艺术创作者身份,缴费
基数等于收入的50%。法人有义务按%代扣个人社保费,按
%代扣医疗保险,上限为43倍平均工资(2025年为欧
元)。
吨位税(Tonnage Tax)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8(1)条与第38(2)条,符合以下
条件情形的从事海上运输业务的企业,可以选择缴纳吨位税,而不
适用通常的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是立陶宛企业或在欧洲经济区国家注册设立的外国企
业,并通过在立陶宛的常设机构从事业务;
(2) 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与国际海上运输直接相关的活
动;
(3) 企业管理的船舶在立陶宛或其他欧洲经济区国家注册;
(4) 企业通过以下方式管理远洋船舶:所有权;融资租赁合
同;规定在支付全部价款后转移所有权的买卖或租赁合同;光船租
赁合同,航次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等;
(上述四种企业的远洋船舶在运营时悬挂的必须是立陶宛或其
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国旗,即在这些国家注册,且用于国际海上运
输或与国际海上运输直接相关的活动。)
(5) 企业拥有的船舶净吨位不低于企业管理的所有船舶净吨位
的10%;
(6) 企业根据航次租赁协议或定期租赁协议管理的船舶净吨位
不得超过企业管理的所有船舶净吨位的75%;
(7) 企业拥有所有权并根据光船租赁协议管理的船舶净吨位不
得超过企业管理的所有船舶净吨位的30%;
(8) 企业在欧洲经济区国家内为国际海上运输船舶提供战略、
商业和技术管理服务,该船舶被用于光船租赁合同,航次租赁合
同,定期租赁合同等除外;
(9) 企业管理的船舶符合立陶宛和欧盟的安全要求。
吨位税的税基是根据每艘船舶的吨位至少为100个净吨(NT)
单位确定的,具体如下:
(1)从100到1000个NT单位,每天欧元;
(2)从1001到10000个NT单位,每天欧元;
(3)从10001至25000个NT单位,每天欧元;
(4)25001个NT单位以上,每天欧元。
吨位税的固定税率为16%(2025年1月1日前为15%),不进行
任何费用扣除。上述吨位税制度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国家税务监察局(StateTaxInspectorate,简称STI)是立陶宛主要
负责税收征管事务工作的国家机关,由财政部设立并对财政部负责。
国家税务监察局有自己的银行账户、印章和标识,并遵循立陶宛宪
法,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监察局的规章。
国家税务监察局的规章应由财政部审核批准,地方税务监察局的规
章应由国家税务监察局局长审核批准。
除国家税务监察局外,海关在税法授权范围内,负责进口增值
税和消费税的征管事务;立陶宛环境保护部在税法授权范围内,负
责国家自然资源税、环境税和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税的征管事务;立
陶宛农业部在税法授权范围内,负责糖类产品相关税的征管事务。
国家税务监察局的组织结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财政部
下设的国家税务监察总局是中央层面的税收征管机关,国家税务监
察总局由局长领导,局长人选的任免应遵循《公务员法》所规定的
程序。国家税务监察总局的组织架构应在与财政部协调之后由局长
批准,并向财政部负责。
各地的国家税务监察局为财政部在地方设立的附属于国家税务
监察总局的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它们向国家税务监察总局负责。根
据国家税务监察总局局长建议,由财政部决定一定数量的地方性国
家税务监察局以及它们各自的税务管辖区域范围。地方国家税务监
察局的组织架构由国家税务监察总局局长审核批准。地方国家税务
监察局负责人的任免遵循《公务员法》,由国家税务监察总局局长
决定。
立陶宛国家税务监察局系统机构设置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 立陶宛税务机构示意图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立陶宛的主要税务管理机构是国家税务监察局、立陶宛共和国
海关以及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具体职责如
下:
(1) 国家税务监察局
国家税务监察局(STI)结构由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监察局和
五个地方国家税务监察局组成:维尔纽斯县STI、考纳斯县STI、克 莱
佩达县STI、希奥利艾县STI和帕内韦日斯县STI。维尔纽斯县科技 创新
办公室下设纳税义务部、行政和人事部;考纳斯、克莱佩达、希奥
利艾和帕内韦日斯县STI办事处由纳税义务和控制部门、行政和人事
部门组成。
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监察局分为如下部门:
①行政部
行政部门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税务监察局活动的合法性,统一有
效的准备、行政、管理、会计和文件存储,为个人提供服务,以及
财产的管理和维护。
①消费税管理部
消费税管理部门的目的在于优化流程、风险管理、合格人员、
预防腐败的基础上管理消费税。
①选拔和审计支持部
选拔和审计支持部门需确保:
A. 国家税务监察局管理的税收分析、分析模型;
B. 实施纳税人监控程序,识别经济中的风险部门、避税方式和
不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
C. 执行与国家税务监察局管理的税收分析相关的其他职能;
D. 识别逃税方式、监测纳税人、风险评估以及监测和控制行动
的选择。
①纳税大户监测和咨询部
设立纳税大户监测咨询部,确保纳税大户、处置大额资产的居
民及其配偶自愿纳税,并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监督、计算、申报、缴
纳等控制税收(消费税除外)和其他对国家预算和基金的贡献。纳
税人根据财务部下的国家税务监察局负责人的命令被分配到纳税大
户名单中。
①信息资源管理部
信息资源管理部的成立是为了确保科科院运作流程、信息资源
的创建和使用的有效自动化,落实科科院信息技术战略的目标。
①控制部
设立控制部的目的在于:
A. 确保地方国家税务监察局的控制、协调和方法管理;
B. 确定并实施国家预算和基金的税收和其他缴款的报告和支付
控制优先事项。
①税务会计部
税务会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A. 确保有效和适当地组织、执行和管理纳税义务、逾期支付利
息、罚款、利息和超额支付的会计流程;
B. 确保正确核算纳税义务、滞纳金利息、罚款、利息;
C. 确保正确登记会计业务,以抵消、退还和冲销多付款项;
D. 确保纳税人卡上的信息正确,即会计操作的结果以及税收和/
或行政违法义务罚款余额的数据。
①税务信息部
税务信息部的成立是为了确保对纳税人进行一致有效的信息同
步和教育,并满足纳税人的咨询,实现一站式解决并鼓励纳税人自
愿纳税。
①税收义务部
税收义务部确保与纳税人税收相关的报告程序的一致和有效的
计算、报告和执行,在其权限范围内向国家税务监察局的纳税人提
供服务,确保修改和/或发展履行这些义务所必需的信息系统工具。
①欠税管理部
欠税管理部的成立是为了确保有效、适当地追回欠税以及支付
给州和市预算以及国家税务监察局管理的基金的其他款项。确保以
公平、透明、合理和有效的方式安排或推迟支付欠款、法人破产和
自然人破产的期限。该部门确保对没收的、非拥有的资产或财产、
继承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给国家的资产、物证、财宝和财产进行接管、
会计、估价、折旧、储存、处置、归还和废物识别的公平和透明的
过程。
①国际合作部
设立国际合作部,负责保障和开展国际行政合作。国际合作部
的主要任务是:
A. 与外国税务机关、欧盟机构和国际组织合作;
B. 履行国际义务,履行税收和信息交流领域的行政互助职能;
C.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缔结和执行国际条约和国际部门间协
定;
D. 协调国际多边税务检查的行动和举措。
①法律部
法律部的设立是为了确保国家税务监察局活动的合法性、税务
立法的统一且有效地适用、税务管理程序的实施,以及税务纠纷的
审查。
(2) 立陶宛共和国海关
图2 立陶宛海关架构示意图
立陶宛共和国海关是监督国际贸易的国家机构。作为欧盟成员
国的海关当局之一,立陶宛共和国海关支持和促进贸易、欧盟内部
市场的运作、共同贸易政策和其他贸易措施的实施,以及确保整个
商品供应链的安全。
①海关培训中心
海关培训中心的职责是确保海关官员、公务员和雇佣合同雇员
(以下简称海关工作人员或雇员)具备适当的资格和管理能力,使
他们能够专业、高效地履行直接职责,能够胜任管理变更事项。
①海关实验室
海关实验室根据欧盟的联合命名法和综合关税进行必要的分析,
确定货物的商品代码,控制消费税,追踪麻醉品、精神药物和
危险物质,识别其他进口/出口禁止和限制。
①客户信息系统中心
客户信息系统中心的活动涵盖范围广泛,从立陶宛海关计算机
化战略解决方案的制定、项目的启动以及信息系统、服务或产品的
创建和安装,到组织其维护过程并确保综合海关信息系统不间断运
行。
①海关刑事服务处
海关刑事服务处最重要的任务是调查与海关活动有关的犯罪和
其他违法行为。开展国际间、跨部门的走私侦查合作,组织实施预
防违法行为,均由海关负责实施。
①维尔纽斯地区海关/考纳斯地区海关/克莱佩达地区海关
领土海关办公室组织并确保海关行为的实施以及业务区域内其
他服务的履行。属地海关组织和控制海关下属单位的活动,分析和
总结其活动结果;在立陶宛共和国海关境内运输期间,在海关哨所、
货物储存(存在)地点对货物(货物)进行海关监管和清关, 对其
他贵重物品、所有运输工具和货物进行海关监管旅客以及向海关当
局采取行动;组织和管理出口关税、其他税费的征收和核算; 履行
知识产权保护;扣押、没收法人和自然人非法携带的货物和其他贵
重物品以及转卖等。
此外,他们还定期向国家和地区媒体提供有关海关业务的信息、
解释和评论。领土海关积极与其他国家机构、商业机构合作, 参加
海关地区各市组织的展览和活动。
(3) 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
社会保障和劳动部下属的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
基金)由四个地区部门组成:维尔纽斯、考纳斯、克莱佩达和帕内
韦日斯。
基金组织社会保障事宜,对基金资金进行及时管理和核算。此
外,还确保收取和收回社会保障缴款、罚款和欠款利息。
基金董事会各地区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管理基金资金,确保社会
保障缴款的及时收取和回收、社会保障福利的正确管理、福利受益
人的分配和支付。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人都必须向相应的地方税收
征管部门登记成为纳税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应在开始营业起
(在某些情况下为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税收征管部门登记。
每一个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持有一个永久识别号码以识别该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法人单位登记识别码应适用于企业和组织,
个人登记码应适用于自然人,无法适用上述两种识别号码的纳税人
应适用临时纳税人识别号码。
(1) 单位纳税人登记
在法人团体登记处登记的企业自动登记为纳税人。在国家税务
监察局注册后,纳税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供额外信息。纳税人登记处
会提供一个与公司注册号相同的纳税人识别号码。企业登记信息若
产生任何改变,企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方国家税务监察局
报告。
(2) 个体纳税人登记
根据雇佣合同工作的自然人应通过其雇主向地方税收征管部门
进行登记。
(3) 增值税应税人的注册登记
立陶宛对增值税应税人有单独的增值税注册登记制度,这种增
值税注册登记有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区别。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从事提供货物和服务取得销售额超过了税
法规定的要办理增值税注册登记门槛界限的应税人,应从其销售额
超过这一门槛界限的当月起,在向客户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同时收取
增值税款(除非不适用)。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1) 账簿设置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或商业会计标准
(Business Accounting Standards)来选择自己的会计账簿形式,但若企
业的证券在规范的市场上交易,那么其应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来
准备合并财务报告。
经济实体应采用其自己的会计账目表,该会计账目表应得到该
实体负责人同意。
根据立陶宛财务会计法,会计账簿是用于支持两个或多个主体
之间以及主体与未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之间发生的经济交易,应
具备的内容有:
①进行经济交易的主体名称(名字、姓氏)、识别号码;
①会计账簿的编制日期;
①经济交易的内容;
①如果会计账簿的编制日期与经济交易的日期不一致,应注明
经济交易的日期或期间;
①经济交易产生的金钱(应写明计量单位);
①会计账簿的名称和签署该账簿的人的名称、识别号码(除非
相关法规规定该信息非强制);
①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2) 会计制度简介
应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记账方法。
经济实体应按以下标准作为编制财务报告的方式:
① 经 纪 公 司 、 受 管 制 市 场 的 运 营 商 ( Regulated Market Operator)、
立陶宛中央证券存管处(the 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 of Lithuania ) 、
保 险 公 司 、 再 保 险 公 司 、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Management Company)以及信贷机构(信贷合作社除外)、立
陶宛财务报告审计法规定的国有公共利益企业应遵循国际会计准
则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①非营利的有限责任法人团体(除了第一点中列出的组织)、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Occupational Pension Funds)和无限责任法
人团体应遵循商业会计标准或国际会计准则,其证券在受管制的证
券市场上交易的且有义务编制统一的财务报告的经济实体应遵循国
际会计准则;
①养老基金、信贷合作社、非营利法律实体(不包括公共部门)
应遵循商业会计标准;公共部门应遵循公共部门会计和财务报告准
则。
(3)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账簿凭证必须记载交易的具体信息。
与会计相关的材料应以欧元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在允许的条件
下,应同时使用欧元和其他国家的货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使用
外国货币记录经济业务和交易时,应根据欧洲中央银行或者立陶宛
银行(Bank of Lithuania)提供的参考汇率将外国货币转换为欧元。
(4)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根据《立陶宛增值税法》第79条规定,在下列交易情形中必须
开具增值税发票:
①对作为应税人或非应税人的法人实体提供货物和服务。在非
居民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情形下,则仅就在立陶宛境内履行的提供货
物或服务,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①根据远程销售安排提供货物;
①适用零税率情形的在共同体内提供货物和服务。
增值税发票可以采用电子发票形式开具,只要客户同意接受电
子版增值税发票。应税人有义务使用,并且从2016年10月1
日起,它们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其收取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登记
记录。
按照立陶宛税收法律要求,发票、会计账簿和其他相关的文件
必须保存10年。自2022年5月1日起,企业实体将电子会计凭证提交
至信息系统(ąskaita)或管理信息系统后,无需保留电子会计凭证,
但应将一份提交的电子会计凭证清单与报告期内的其他会计单据一
起储存。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有关税法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向指定的税务机关进行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具体形式和程序由中央税收征管部门依法制
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所有的纳税
申报表,除非是申报个人所得税,以及有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电子方
式申报或电子申报方式会引起不必要的合规负担。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不超过当前公历年度
和税款开始计算或重新计算后的3年内(某些情况下为5年或者10
年),可以计算或重新计算税额。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重新检查的
情形下,不适用上述时限,但税务机关的计算时限不得超过首次检
查的时限。如果纳税人在计算时限结束前的90天内申报纳税,税务
机关有权在纳税人申报之日起的90天内对税款是否正确计算进行重
新计算。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均未掌握足够的材料来确定税款的计
算时,双方可以达成税款缴纳协议。在达成该协议之后,纳税人不
得对税款数额有任何异议,税务机关也不得另行计算出超过协议数
额的税款。
税务检查
(1) 纳税评估
当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税收征管部门申报纳税时,
税务机关应评估纳税人应缴的税款。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可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①根据税收征管部门从纳税人先前的申报记录或其他材料中获
得与纳税人有关的信息,或根据从涉及同一或相似活动的其他人处
获得的其他信息;
①根据税收征管部门获得的关于纳税人的其他任何信息。
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估算出来的应纳税款存在异议时,他必须
证明税款的计算是不正确的。当纳税人没有留存其会计材料、完全
没有会计记录或经证实其材料是伪造的,同时纳税人无法提交税务
机关所要求的信息时,税务机关有权以间接方式确定纳税人的应纳
税额。间接评估应纳税额的方式包括根据立陶宛法律规定可以确定
税基的任何方式。
税务机关在计算税款时应遵循“实质优于形式”原则,并且可以
根据其他国家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计算。
(2) 税务稽查
立陶宛税法虽然一般要求纳税人应自觉依法计算申报纳税,但
税务机关也会经常进行合规检查以确保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根据风险和重要性原则来开展合规的税务稽查活动,重点
针对有较大可能不合规的纳税人。稽查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包
括一般风险评估、问卷调查、对特定对象和问题进行具体审查和税
务审计等。
根据立陶宛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查纳税人的纳
税申报表内容和会计记录的真实准确性。
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未足额缴纳的税款及其税收利息,纳税人应
自纳税人收到税务检查报告之日起20天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如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除非处罚规定了不同的缴
款期限)。
(3) 税务审计
税务机关定期对公司和其他实体进行审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
检查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
官员可以独立选择应接受税务审计的纳税人,并决定审计的范围和
时间。
税务审计完成后,税务官员应拟定一份审计公文,并由负责税
务审计的官员和接受审计的纳税人代表共同在该文件上签字。纳税
人可以拒绝在该审计公文上签字,但拒绝签字并不免除纳税人的缴
付税务审计估算的税款、税款利息或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罚款的责
任。接受税务审计的纳税人应为税务审计人员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
并提供全部必要的资料以供税务官员进行税务审计。
自2019年起,税务审计的时效期限因不同的情况而异。一般的
时效期限为3年;对于某些计算或重新计算较为复杂的情况,为5 年;
如果根据《立陶宛增值税法》纳税人有权对不动产交易要求减免增
值税,且审计是由防止双重征税的相互协商程序发起的,为10 年。
税务代理
如果位于欧盟境外的外国纳税人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内提供商品
或服务,但在立陶宛共和国境内没有设立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的分
支机构,则必须指定一名财务代理人。
财务代理人负责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提交申报表并履行所有其
他相关职责。
根据立陶宛法律,纳税人如果满足某些要求,可以被任命为财
务代理人:
(1) 必须从事特定活动,例如法律、会计、簿记和审计或提供
税务咨询;
(2) 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至少三年。如果纳税人进行审计活动或
者是律师,则此要求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注册期限如何,
纳税人都可以被指定为财务代理人;
(3) 过去12个月内没有拖欠国家税务监察局或社会保障基金的
任何税款;
(4) 没有做出任何违反海关相关法律责任的行为;
(5) 所有者、控制人、总会计师、其他授权人员不得有与金融
犯罪或商业不当行为相关的行政和犯罪记录。
根据立法,上述要求的某些例外情况可能适用。
应当指出的是,财务代理人与外国纳税人一起对履行与增值税
相关的外国纳税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 登记违法处罚
未能提供纳税人登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