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电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
中国大宗电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四章 交 易
第五章 结 算
第六章 货物交收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XXXXXXX,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科学电子商务模式试点单位、硬信用全程B2B电子商务服务商,发起成立中国大宗电子交易网交所现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交易商、监管银行、交货仓库、仲裁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依托“中国大宗电子交易网交所”(),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交易商提供电子交易平台,以及相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的资信,在本交易中心注册并经过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从事现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商分为供应商(以下简称卖方)和采购商(以下简称买方)。
第五条 现货交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产品范围内,由卖方匿名发布卖盘,买方下单成交,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六条 监管银行是指由本交易中心指定,代为监管本交易中心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安贞支行现为本交易中心监管银行,为本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监管帐号;
第七条 指定仓库是指由本交易中心指定,负责对交易商货物进行存放、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并开具存货凭证的单位。
仓单是指经本交易中心注册的由交货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本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签订的合同,买方确认购买,即订单成交,合同生效。
第九条 交割日为交货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交易双方须在交割日前完成交货验收。
第十条 交货日为卖方开始提供交收货物的日期,卖方在发布报盘时指定。即期现货订单成交日就是交货日,远期现货交货日需卖方指定;
第十一条 货损是指实际提货量与订单成交量不足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入款指交易商把货款或保证金划转到监管银行专用监管帐号。监管银行负责客户帐户的资金安全和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冻结、划转和结算等操作。客户初次入款必须按照本交易中心入款金额标准进行操作;
出款是指交易商将监管帐号中的未冻结资金划出到企业自身的对公帐号。
第十三条 冻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状态,为保护买卖双方安全,对已存入监管帐号的卖方交易保证金、买方货款等交易资金暂时由监管银行监管,交易商任何一方和本交易中心都不能动用。
解冻是解除冻结的资金,监管银行根据本管理办法将双方没有异议款项进行结算,划转,交易商可以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出款、付款等操作。
第十四条 锁定:买方在没能按时收到货物或发票,或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卖方对货损数量有异议时都可以点击“锁定订单”将订单锁定,暂时保留货款冻结。
解锁:买卖双方对于自己锁定的订单可以点击“解锁”,对锁定的订单解锁,视为正常履约,监管银行按正常规则进行货款划转。
锁死:由本交易中心对争议的订单或者异常订单进行锁死,锁死后,买卖双方都不能对订单进行任何操作。根据调解/仲裁结果决定订单处理。 锁死与锁定完全不同。
第十五条 交易佣金是本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总额向买方或卖方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佣金在交割时由系统自动核算并收取。本交易中心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其交易佣金收费标准,本交易中心有权在交易前对交易手佣金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在卖方在发布报盘时做为有货保证被监管银行冻结的交易资金。交易保证金在完成交易后监管银行进行解冻。本交易中心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其交易保证金比例,本交易中心有权在交易前对交易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交易日是指本交易中心设定得可以利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时间,一般为工作日。
第十八条 开市是指本交易中心在交易日启动交易系统的操作;开市后交易系统开始接受报盘和订购,买卖双方可以进行交易;开市时间一般为交易日早上9:00,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调整开市时间或暂停交易,并予以公告;
闭市是指本交易中心在交易日关闭交易系统的操作;闭市后交易系统停止接受报盘和订购,所有未撤销的报盘自动撤销;闭市时间一般为交易日下午17:00,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调整闭市时间或暂停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十九条 交易商向本交易中心申请交易帐号。由交易商按本交易中心的规定标准配备有关设施,并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条 交易商对于自身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交易帐号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权从事与交易品种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2、具有企业对公帐号,以便进行出款;
3、承诺遵守本办法;
申请者须填写本交易中心制发的《入市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注册和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者提交的《入市申请表》经本交易中心批准后,即获得交易帐号和密码,具有本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交易中心发布仓单模式和保证金模式的报盘,进行交易; 2、在本交易中心拥有独立的企业展示页面;
3、在本交易中心享有下单购买产品的功能;
4、对本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接受本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开展交易;
2、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和密码,并对因其帐号和密码在本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3、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4、爱护本交易中心设施,维护本交易中心声誉;
5、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不再继续在本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帐号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交易帐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交易流程与模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交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本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在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发布卖盘,买方针对卖盘进行下单购买后即签订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现货购销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交易中心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遇节假日调整,本交易中心将提前发文通知具体交易日与交易时间,本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由CEO或其授权人决定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交易中心的现货交易分为保证金模式与仓单模式:
保证金模式是卖方在发布卖盘时冻结交易保证金作为有货保证的一种交易模式。
保证金模式根据交货日期又分为即期现货和中远期现货:
即期现货:卖方发布报盘时就有货物可以提供交货,买方下单即成交,订单成交日就是交货日。
中远期现货:卖方发布时暂时没有货物提供,在发布报盘时明确具体的交货日。在交货日当天可以提供交货。交货日为发布卖盘时间的4天到180天之间
仓单模式是卖方在发布卖盘时冻结储存在指定仓库的存货凭证(即仓单),作为有货保证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模式的交易流程为:
1、卖方入款:
卖方在正式发布卖盘前需根据本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入款标准将足额保证金汇入监管银行账户,可以从任何银行划入;
卖方如要取回交易保证金,需先撤销卖盘,待监管银行解冻保证金后办理出款;
2、卖方报盘:
卖方在本交易中心选择“保证金模式”,发布卖盘;同时监管银行根据该交易品种保证金比例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发布卖盘的信息包括:品名牌号、交货日期、持仓量、起订量、挂牌价、原产地、交货地、执行标准、包装说明、详细说明、卖盘有效期、相关图片;
价格为含税提货价,卖盘信息最长有效期为当日17:00,卖方可以在最长有效期内自由选择有效期时间;
3、买方入款:
买方在正式下单购买前需根据本交易中心买方首付款标准将足额首付款或全额货款划入监管银行帐号,可以从任何银行划入;买方首付款不能低于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标准,也可以是全额货款;
对于需要收取买方交易佣金的交易品种,买家入款除了首付款或全额货款外,还需根据该品种的交易佣金比例划入足额佣金;
4、买方购买:
买方点击“购买”填写订单,确认提交即生成电子合同。此时订单成交,买卖双方对此具有同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监管账户中的买方首付款或全额货款冻结(对于需要收取买方佣金的交易品种,同时冻结买方交易佣金);卖盘持仓量根据买方购买量自动减少;
如果监管账户中冻结的是买方首付款,即期现货订单在订单成交后的24小时内补充划入剩余货款,中远期现货订单在交货日前24小时内要补充划入剩余货款,余款一旦划入即被冻结。
5、交割:
买卖双方必须在交割日前完成交货验收。
卖方看到买家全额货款冻结后开始办理发货,协助买方完成收货验货,买家可在交割日前任何时间点击“确认收货”,监管银行实时将买方总货款的80%解冻,扣除卖方交易佣金划转给本交易中心后,剩余款项划转给卖方;同时将卖方保证金解冻;20%的余款继续冻结,待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发票后划转给。
如果买家没有任何点击操作,则在交割日系统默认买方确认收货监管银行自动进行解冻划转
如果买家提货中发生货损,则在办理出库时由仓库或卖方出具相关证明,买家在“确认收货”时可以提交货损数量调整,并传真货损证明给卖方,卖家在24小时内对买方提出的货损数量进行确认。如果卖方没有在24小时内对货损进行任何操作,系统默认为卖家同意货损数量自动进行确认。卖方确认后系统自动从剩余的20%货款中解冻货损货款给买家。
对于需要收取买方佣金的交易品种,监管银行将买方总货款的80%解冻的同时,解冻买方交易佣金划转给本交易中心,其余流程不变;
6、卖方开具发票:
买方确认收货后的十二个工作日内卖方必须将发票开具送达买方;
买方收到发票后点击“确认收票”,监管银行将买方总货款剩余的20%(如果有货损发生减掉货损货款)解冻后划给卖方。
如果买方没有做任何操作,在买方确认收货后的第十三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将自动解冻划转
第二十九条 仓单模式的交易流程为:
1、卖方注册仓单:
卖方提出入库申请,获准后将货物存入指定仓库后,将指定仓库通过书面或传真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仓单)提交本交易中心,申请注册;作为有货的保证,卖方对仓单与实际货物的一致性附全部法律责任。
卖方如要提货,需先撤销卖盘提交申请,本交易中心给卖方开具提货单;
2、卖方报盘:
卖方在本交易中心选择 “仓单模式”进行卖盘发布,发布后即为电子交易合同的有效要约,报盘有效期内一旦有买方下单购买,即刻生效;
发布信息包括:品名、牌号、持仓量、起订量、挂牌价、原产地、交货地、执行标准、包装说明、详细说明、卖盘有效期、相关图片;
价格为含税提货价,卖盘信息最长有效期为当日17:00,卖方可以在最长有效期内自由选择有效期时间;;
3、买方入款:
买方在正式下单购买前需根据本交易中心买方首付款标准将足额首付款或全额货款划入监管银行帐号,可以从任何银行划入;买方首付款不能低于本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首付款标准,也可以是全额货款
对于需要收取买方交易佣金的交易品种,买家入款除了首付款或全额货款外,还需根据该品种的交易佣金比例划入足额佣金;
4、买方购买:
买方点击“购买”填写订货量,确认提交即生成电子合同,订单成交,买卖双方对此具有同等权利并承担义务;同时监管账户中的买方首付款或全额货款冻结(对于需要收取买方佣金的交易品种,同时冻结买方交易佣金);卖盘持仓量根据买方购买量自动减少;
如果监管账户中冻结的是买方首付款,买方必须在订单成交后的24小时内(遇非工作日)补充划入剩余货款,余款一旦划入即被冻结。在买方全额货款冻结后,买方获得提货密码。
5、交割:
订单成交后,在买方全额货款冻结的当日,本交易中心根据电子合同开具提货单传真给买方和指定仓库,买方在交割日前完成验货。
买家可在交割日前任何时间点击“确认收货”,监管银行实时将买方总货
款的80%解冻,扣除卖方交易佣金划转给本交易中心后,剩余款项划转
给卖方;20%的余款继续冻结,待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发票后划转给。
如果买家没有任何点击操作,则在交割日系统默认买方确认收货监管银行自动进行解冻划转
如果买家提货中发生货损,则在办理出库时由仓库或卖方出具相关证明,买家在“确认收货”时可以提交货损数量调整,并传真货损证明给卖方,卖家在24小时内对买方提出的货损数量进行确认。如果卖方没有在24小时内对货损进行任何操作,系统默认为卖家同意货损数量自动进行确认。卖方确认后系统自动从剩余的20%货款中解冻货损货款给买家。
对于需要收取买方佣金的交易品种,监管银行将买方总货款的80%解冻的同时,解冻买方交易佣金划转给本交易中心,其余流程不变;
6、卖方开具发票:
买方确认收货后的十二个工作日内卖方必须将发票开具送达买方;
买方收到发票后点击“确认收票”,监管银行将买方总货款剩余的20%(如果有货损发生减掉货损货款)解冻后划给卖方。
如果买方没有做任何操作,在买方确认收货后的第十三个工作日内监管银行将自动解冻划转
第三十条 卖方在交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没有成交的报盘信息,监管银行根据卖方每次卖盘修改后的货款总额在解冻原有保证金基础上重新冻结保证金;
买方在下单后则不可以修改订单,也不能撤销订单;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等进行资金计算、冻结、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本交易中心监管银行专用帐户的款项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二级明细帐户,对每一交易商发生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三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通过网络向交易商提供每笔交易的数据,交易商可通过“订单管理”模块查看和管理订单信息,通过“帐户管理”模块查看帐户内资金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
1. 入款:本交易中心向交易商公布各监管银行专用帐户。交易商划入资金须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交易会员帐号和交易商名称,并及时通知本交易中心交易管理部查收。交易管理部在确认资金到帐后,相应增加该交易商的帐户资金余额。
2. 出款:交易商必须有对公帐号才能办理出款,在办理第一次出款时,绑定公司的对公帐号,交易商可随时办理资金划出到对公帐号,如需更改划出帐号,需要填写本交易中心制发的《对公账号更改申请表》,经本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更改绑定。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交易账户第一次入款需按照本交易中心制定的《中国大宗电子交易网交所现货交易中心交易资金入款与冻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数额和比例进行入款,该额度可以保证客户交易过程的高效,并尽可能降低资金占用量;
第三十六条 卖方交易保证金与买方最低首付款冻结比例按照本交易中心制定的《中国大宗电子交易网交所现货交易中心交易资金入款与冻结管理办法》执行
监管银行在每次卖盘的发布、修改时予以冻结卖方保证金;在买方每次下单购买时冻结买方首付款,补足余款后货款全额冻结;
卖方交易保证金与买方最低首付款冻结比例一致;
第六章 货物交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货物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物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八条 针对仓单模式,本交易中心指定若干交货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对其外在品质进行检验,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
第三十九条 针对仓单模式,买卖双方均同意在本交易中心交货仓库之外的地点交收,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本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条 卖方销售的如为进口货物,还须提供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十一条 针对仓单模式,仓单的注册程序为:
1、交易商提出入库申请,获准后办理货物入库;
2、交易商将交货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提交本交易中心,申请注册;
3、本交易中心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批准注册。
第四十二条 仓单模式中,买方下单成交后,本交易中心将根据与买方确认的提货人信息,开具提货单并传真给买方,同时发送提货密码到提货人手机。买方在提货单传真件加盖公章,由提货人携提货单和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公司授权委托书)、提货密码前往指定仓库进行提货。指定仓库通过本交易中心专门系统对提货密码、公章印鉴和提货单验证无误后予以办理提货或过户等手续,并按照指定仓库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交易商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含税提货价 × 订购数量
第四十四条 在交割日前,买卖双方完成交货验收。如买方没有按时收到货物或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点击“锁定订单”锁定,继续冻结剩余货款,待收到货物并认可货物后或产生纠纷经过双方协调可以继续交易后点击“解锁”,对剩余货款进行解冻并划转。否则如果买方没有任何操作,监管银行在交割日进行货款划转。
第四十五条 交割日(不含)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十六条 买方确认收货后的十二个工作日内,卖方必须将发票开具送达买方。如买方没有按时收到发票,应点击“锁定订单”锁定,继续冻结剩余货款,待收到发票后点击“解锁”,对剩余货款进行解冻并划转。否则如果买方没有任何操作,监管银行在买方确认收货后的第十三个工作日将剩余的20%货款解冻后划转给卖方。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交易中心通过“中国大宗电子交易网交所”发布文件与公告,向交易商提供本交易中心行情和相关交易规则。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对其名下的交易帐号在本交易中心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交易商在本交易中心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交易商承诺放弃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同意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予以受理,并且服从国家仲裁或仲裁调解。交易商承诺支付仲裁的各项费用和相关支出。仲裁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卖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订单成交后卖方无法在交割日前提供交收货物;
2、卖方交收的货物与发布的信息不符;
3、买方确认收货后卖方没有在十二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买方;
4、卖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第1、2、3种情况,并且经买方确认,本交易中心即视为卖方违约中止该合同。在保证金模式下扣除卖方交易保证金给买方。在仓单模式下,卖方需补缴交易保证金做为违约金,否则本交易中心有权出售仓单的部分货物已抵扣保证金,剩余货物和货款返还。
出现上述第4种情况,买方点击“锁定订单”锁定,继续冻结剩余货款,经过双方协调可以继续交易后再点击“解锁”,对剩余货款进行解冻并划转。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请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国大宗电子交易网交所将根据仲裁结果进行订单执行,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和纠纷期内的仓储、保险等费用;
第五十一条 买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买方首付款后没有保证在24小时内补足余款;
2、买方已经验收货物,但到了交割日仍保持订单“锁定”状态。
3、买方已经验收发票,但到了买方确认收货后的第十三个工作日仍保持订单“锁定”状态;
4、买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
出现上述第1种情况,本交易中心即视为买方违约中止该合同。本交易中心将对订单进行“锁死”操作。扣除买方首付款解冻后做为违约金划给卖方,合同解除,卖盘持仓量根据订单购货量自动增加。
补足余款指买方货款已经划到达监管帐号,资金到帐。如果买方已经划出货款,并传真了汇款凭证,但在规定时间内资金未到帐,买方提出申请并在征得卖方的同意下,本交易中心可以适当延迟等待,再做违约认定。
出现上述第2、3、4种情况,双方予以协商或本交易中心予以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提请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本交易中心将对订单进行“锁死”操作,仲裁完毕,中国大宗电子交易网交所将根据仲裁结果进行订单执行。仲裁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和纠纷期内的仓储、保险等费用;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本网将进行公告。
第五十二条 下列行为是本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1、妨碍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交易中心声誉,损坏本交易中心财产;
4、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6、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商,本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警告、暂停交易、限制交易权限、注销交易商帐号、在有关网站、媒体上进行公告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本交易中心。本办法所涉及的名词定义均以第二章解释为准,第二章无解释的按通常定义理解。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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