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管控)企业内部
控制指引资金活动
第 6 章 企业内部控制——资金活动
6.3 资金活动授权批准
6.3.1 筹资授权批准制度
筹资授权批准制度规定了筹资过程中的授权审批权限,降低了企业筹资过程中的风险。
下面是某企业的筹资授权批准制度,供读者参考。
筹资授权批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目的
为规范企业在经营中的筹资行为,降低筹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核定的与筹资行为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 3条 筹资行为的界定
本制度所涉筹资行为是指企业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通过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或股票
的方式筹集资金的过程。
第 4条 本制度中筹集的资金分为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
1. 长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以及发行股票或发行
一年以上的债券所筹集的资金。
2. 短期借款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资金,包括商业票据、商业信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短期借款等。
第 2章 授权与批准内容
第 5条 筹资授权方式
企业关于筹资授权的方式均需以授权书为准逐级授权,口头通知与越级授权视为无效授权。
第 6 条 筹资授权程序
1. 总裁授权财务经理全权负责筹资活动。
2. 财务部经理授权筹资主管负责具体的筹资行为,包括编制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
第 7条 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的批准程序
1. 财务部经理指导筹资主管编制好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后,签字呈并送财务总监。
2. 财务总监对筹资预算和筹资方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呈送总裁。
3. 总裁负责审批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
第 8条 企业短期借款的审批权。
1. 财务部经理审批限额: 万元以内。
2. 财务总监审批限额: 万(含)~ 万元。
3. 总裁办公会审批限额: 万(含)元以上。
第 9条 短期借款超过限额标准的由总裁批准。
第 10条 超过 万元的筹资需由企业的高级管理层共同审批。
第 11条 企业筹资的批准需逐级进行,禁止越级批准。
第 12条 对于越级批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人员,情节轻微的,企业追究其经济责任并处理;情
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 3章 附则
第 13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 14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3.2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规范了企业投资授权批准的权限,有利于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
全,提高投资效益。下面是某企业的投资授权批准制度,供读者参考。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
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人员。
第 3条 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指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
以及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
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 2章 授权与审批内容
第 4条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投资过程的管理及投资的处置统归投
资部负责。
第 5条 长期股权投资授权方式。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授权采用书面授权与工作说明书相结合的方式。
第 6 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授权程序如下图所示。
长期股权投资授权程序示意图
第 7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投资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各种报告进行初审后呈财务总监进行审核。
2.财务总监对其进行评估分析后签署意见并转呈法律顾问审核。
3.法律顾问确认其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呈总裁审批。
4.总裁审批后交予投资部执行。
第 8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批限额规定如下。
1.投资部经理可审批 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2.财务总监可审批 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3.总裁可审批 万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4.超过 万元的投资必须呈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 9条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审批必须逐级审批,禁止越级审批。
第 10条 单项长期股权投资超过企业上年度年末净资产额 %的必须报董事会审议。
第 11条 长期股权投资审批内容规定如下。
1.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地区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2.投资方案是否安全、可行,主要风险是否可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 投资项目的预计经营目标、收益目标等是否能够实现,企业的投资利益能否确保,所投
入的资金能否按时收回。
4.投资方案是否与企业的投资能力与项目监管能力相适应。
第 12条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许增资,确需增资的,需重新拟订投资项目建议书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 3章 附则
第 13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董事会。
第 14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3.3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规范了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减少了资金支付审批过程中的不规范
行为,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下面是某企业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供读者参考。
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有效执行企业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责,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 3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支付项目,均应符合年度股东大会
预先批准的范围和额度。
第 4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资金支付,下属公司均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执行文件。
第 2章 资金支付的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 5条 根据公司资金支付的性质,将资金支付分为以下两类: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第 6 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如下图所示。
开始
用款人填写报销单或资金申请单并签字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财务负责人核准
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财务部会计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
出纳付款
结束
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图
第 7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经营性支付与非经营性支付的审批权限说明表
支付种类 审批额度 审批职责
3万元以内(含 3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
下同)
财务总监
小额经营性支付
3万元以上 总经理经营性支付
大额经营性支付
对非关联方支付,50万元以内(含 50万元,
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
总经理
对非关联方支付,50万元以上 董事长
对关联方支付,30万元以内(含 30万元,外
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
总经理
对关联方支付,30万元以上 董事长
30万元以内(含 3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
算,下同)
董事长
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内 董事会
非经营性支付
无事由、无合同、
对控股子公司借
款除外
300万元以上 股东大会
第 3章 资金支付审签人的责任规定
第 8条 用款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在资金申请单、报销单上签字,对资金支付结果
负直接责任。
第 9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
核签字,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第 10条 对资金支付具有最终审批权限的人员,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领导责任。
第 11条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未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个人处以 500~10 000元罚款,
部门处以 2 000~30 000元罚款;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者,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
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 4章 附则
第 12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 13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6.3.4 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规范了货币资金授权程序,明确了审批权责,有利于减少审批过
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保证资金货币安全。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供读者参考。
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货币资金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责,有效控制企业成本费用及资金风险,保
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企业所有的支出依照已批准的预算及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 3条 企业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第 4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停留在货币阶段的那一部分资金,
是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 5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
第 2章 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则与依据
第 6 条 为加强企业对货币资金的管理,本企业实行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1.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对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2.企业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预算,作为企业月度资金管理的指
令性标准。
第 7条 企业财务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各部门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编制企业的月度
资金预算,提交企业月度工作会议讨论批准。
第 8条 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企业下月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
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共同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 3章 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第 9条 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
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应随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 10条 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
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 11条 支付复核。财务部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
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
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 12条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
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 4章 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规定
第 13条 企业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类别
1.审核:指有关管理部门及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该项开支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见。
2.审批:指有关领导参考“审核”的意见后进行批准。
3.核准:指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根据财务管理制度对已审批的支付款项从单据和数量
上核准并备案。
第 14条 企业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各职能部门资金支出按规定经领导审批后须由财务部门核准。具体各类用款的审批权限如下
表所示。
企业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说明表
工作事项 使用部门 部门经理 财务总监 总经理 董事会
万元 提出① 审批②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批③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固定
资产
购置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万元 提出① 审批②货款
支付 万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批④
办公费 提出① 审批②
招待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差旅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培训费 提出① 审批②
通信费 提出① 审批②
元 提出① 审批②宣传广告
费用
元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批③
利息支出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批③
工资、奖金、福利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批③
对外捐款赞助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对外单位借款 提出① 审核② 审核③ 审核④ 审批⑤
第 15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企业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提出,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审
批;如果有重大事项支出,应报总经理审批。
第 16条 企业货币资金的审批必须逐级审批,各级经手人必须签署审批意见并签字,严禁
越级审批。
第 17条 超过 万元的资金使用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办理。
第 18条 财务部资金管理专员负责保管财务印章,严格按照上述资金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
监督各项资金支出的执行。同时,资金主管应定期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汇报资金收付情况。
第 5章 附则
第 19条 本制度由企业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 20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6.3.5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制度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制度规范了衍生工具业务报告的内容、流程及其他相关事项,有利于
减少衍生工具带来的风险,提高企业收益。
下面是某企业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制度,供读者参考。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管理,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
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衍生工具交易与管理衍生工具交易的人员。
第 3条 本制度中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
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协议的任何一方不
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协议相比要求很少的
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 4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企业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
权益工具的合同协议。
第 2章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内容
第 5条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逐级报告,各级经手人需签署自己的意见,然后
上报。
第 6 条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程序如下图所示。
衍生工具业务报告程序示意图
第 7条 证券部经理报告内容如下。
1.衍生工具业务的预算。
2.衍生工具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3.具体的衍生工具的财务预测与风险分析。
4.衍生工具业务出现变动时的措施与风险管理。
5.衍生工具交易后的业务报告。
第 8条 审计人员关于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内容如下。
1.衍生工具业务中的原始凭据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2.衍生工具交易内容与档案记录是否一致。
3.衍生工具交易中的资金往来是否规范。
4.评价、监督衍生工具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 9条 各级经办人员在审批报告中需将审批意见与原始报告一起转呈上级,各级经手人都
无权修改衍生工具业务的原始报告,一旦出现修改问题将追查到底。
第 10条 证券部经理需编制报告中的衍生工具交易情况且需每周汇报一次,其他的需在衍
生工具交易前汇报。
第 12条 审计人员的报告需 个月汇报一次。
第 12条 总裁需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衍生工具业务情况。
第 3章 附则
第 13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权及修改。
第 14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3.6 并购交易授权审批制度
企业为明确并购交易活动中的授权主体及其权限,规范并购行为,最大程度上防范企业
并购风险,降低并购损失或成本,企业应制定并购交易授权审批制度,具体示范如下。
并购交易授权审批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在并购中的行为,减小并购成本,防范并购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参与并购行为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 3条 企业并购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第 2章 授权与批准内容
第 4条 并购授权方式
企业对并购行为的授权采用书面通知、逐级授权的方式,口头授权视为无效。
1.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作出规定。
2.对总裁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决议作出规定。
3.总裁对其他人员的授权:以授权文件方式明确。
4.对经办部门的授权:在部门职能描述中规定或临时授权。
第 5条 授权人的审批权限
授权人的审批权限根据其职位说明书与授权书综合确定,一般规定如下表所示。
授权人的审批权限表
项 目 授权人 审批范围与权限
股东大会 ◆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投资的权限批准限额以上的并购计划
董事会
◆ 批准除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之内的其他并购计划
◆ 审批企业并购预算
◆ 审批企业并购方案
◆ 授权总裁及其他相关人员并购相关权限
并购
总裁 ◆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授权,组织执行并购方案
第 6 条 并购业务的授权程序,示意图如下所示。
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
并购项目专员并购项目经理
总裁
并购业务授权程序示意图
第 7条 并购项目部有关并购文件的审批程序如下。
1.并购项目经理编制好有关并购的各种文件后交予财务总监审核签字。
2.财务总监批阅后交与总裁审批。
3.总裁审批后,并购项目经理负责执行。
4.并购意向书、并购交易项目草案、审慎性调查表或报告以及并购合同应首先由法律顾问
审核,审核完后签字再交财务总监审核,最后呈交总裁审批。
第 8条 企业所有的并购项目指定由并购项目部与财务部共同负责,其他人员在没有得到授
权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与。
第 9条 凡未经授权私自采取并购行动的人员,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 3章 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第 10条 审批人根据上述并购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
批权限。
1.相关并购文件的审核必须逐级审核签字,并做好书面记录。
2.越级审核所照成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第 11条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并购业务。
第 12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并购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
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 4章 附则
第 13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 14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4 筹资活动控制
6.4.5 筹资决策管理制度
筹资决策管理制度主要针对企业筹资过程中的决策事项、决策权限等事宜进行规定,以
降低企业的筹资风险。下面是某企业筹资决策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筹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目的
为规范企业在经营中的筹资行为,减少筹资风险,降低资金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筹资决策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 3条 相关概念的界定
1.本制度所指的筹资预算是指企业在预算期内就需要新借入的长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
券、股票及对原有借款、债券的还本付息、股票的股利支付等所编制的预算。
2.本制度所指的筹资方案是指针对具体的资金需要所设计的具体程序或具体的筹资活动安
排与计划实施的相关说明。
第 2章 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
第 4条 筹资预算的编写内容
1.筹资预算需合理安排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
2.筹资预算需选择适合企业的筹资方式。
3.筹资预算需确定企业最佳的资金成本。
4.筹资预算需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5.筹资预算要根据上期预算的完成情况分析其对本期预算的影响。
第 5条 筹资方案的合格标准
1.筹资方案需确定筹资总额、筹资结构、借款期限。
2.筹资方案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
3.筹资方案需分析、计算和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和筹资渠道的利弊。
4.筹资方案需分析各种方案的可行性。
5.筹资方案需具体说明筹资时机的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的筹资风险和具体的应对措
施以及偿债计划等。
第 6 条 筹资方案的选优标准
1.筹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筹资方案的筹资总收益大于筹资总成本。
3.筹资方案的筹资成本最小,利益最大。
4.筹集的资金符合企业经营的需要,筹集资金的数额多少适宜。
第 7条 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的审批规定
1.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的审批程序参照本公司的《筹资授权批准制度》执行。
2.编好的筹资预算和筹资方案实行联签制,各级审核人员均需签字盖章,否则以失职论处。
第 3章 筹资决策的要求与处理
第 8条 筹资预算与筹资方案在决策时需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在执行前需向执行人员出示。
否则,执行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 9条 重大的筹资决策需企业的高级管理层集体审批。
第 10条 筹资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本着“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查
到底。
第 4章 附则
第 11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 12条 本制度经总裁审批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 13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6.4.6 筹资执行管理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针对筹资执行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或事项制定的筹资执行管理制度,供读者
参考。
筹资执行管理制度
第 1条 目的
为规范企业在经营中的筹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少筹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筹资执行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 3条 筹资方案的审核批准
筹资方案的审核批准参照我公司的“筹资授权批准制度”执行。
第 4条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拟写、审核
1.拟写的筹资合同或协议需严格按照批准的筹资方案撰写。
2.拟订好的筹资合同或协议,需由拟定合同人员的上级领导逐级审核并报法律顾问进行审
核,以确保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完整性。
3.逐级审核筹资合同或协议时需做好书面记录,否则视为渎职。
4.企业变更原筹资合同或协议的,需按照原程序审核、批示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 5条 收取资产
1.出纳人员需依筹资合同或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向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收取借款本金。
2.筹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出纳人员需及时核实筹集资金的到账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否则,若出现问题出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3.筹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企业的会计人员需及时检查贷款凭证手续是否齐全、内容是否
合法,确保与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 6 条 保管资产
保管资产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部分。
1.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并做好记录,定期清点。
2.资产交予其他机构代管时:
(1)企业需指定人员与代管机构的人员一起将资产加封,双方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企业需建立资产登记簿,包括存放时间、地点、期限、每张金额、总金额、编号、经
手人等,并定期核对。
第 7条 记账与对账
1.会计人员需根据记账凭证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及时登录总账及明细账,确保筹资信息准确
无误。
2.每月月底,总账会计需与明细账分类会计核对双方账簿记录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无误
后,双方在科目余额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筹资业务会计记录的真实、可靠。
第 8条 监督筹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中对筹集资金的使用要求,筹资主管与筹资专员应加强对筹资资金使用
情况的监督,合理调度资金,优化资金的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 9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权及修改。
第 10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4.7 筹资偿付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规范、控制企业筹资偿付行为,降低资金成本,企业应针对筹资的偿付事项作
出具体的规定,具体示范如下。
筹资偿付管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目的
为规范企业在经营中的筹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小筹资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筹资偿付各个环节的控制。
第 2章 筹资偿付控制程序
第 3条 筹资偿付的申请
1.会计人员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在发放股利或缴纳利息的规定时间前计算出应发
放或缴纳的数额并提出申请。
2.筹资偿付申请需经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裁逐级审核、批示,并就此过程做好书面
记录。
第 4条 编制记账凭证
1.筹资申请批准后,会计人员根据实收资本(股本)的明细账、债券存根记录与企业的股
利(利润)分配方案,编写借款利息、股利或债券本金以及利息的发放清册。
2.股票与债券若由承销商代理发放,则需与承销商签订代理协议,并根据代理协议编写记
账凭证。
第 5条 审核记账凭证
1.稽核人员需根据筹资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认真审核还本付息清册中应付本金与利息的准
确性。
2.稽核人员需认真审核股利发放清册中应付股利总额与单个股东应付股利的准确性。
3.稽核人员需认真核实利息支付清单与凭据。
4.稽核人员核实后,由稽核经办人签字呈交财务部经理签批复核。
5.财务部经理再次复核记账凭证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和发放清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
审核后签字,并呈交财务总监审核。
6.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交予财务部经理,由财务部经理指示出纳人员办理还本付息和发放
股利手续。
7.记账凭证的审核过程需做成书面记录,禁止越级或缩短过程。
第 6 条 筹资偿付的发放
1.出纳人员在接到发放清册和记账凭证后,需认真核对发放清册上的金额,确保清册上明
细金额的合计额与总计额保持一致。
2.出纳人员在支付利息或股利时,需做缴纳或发放记录。
3.出纳人员需注意:领取股利或债券本金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债券的所有权证领
取并签字盖章,禁止代领。
4.筹资偿付时出纳人员需认真核实股票、债券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5.出纳人员需在发放后的股利与利息证券上加盖“作废”或“已发放”章,漏盖后果由出
纳人员承担。
6.出纳人员在筹资偿付中出现错误时,情节较轻者由企业内部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 7条 记账与对账
1.会计人员需根据记账凭证、发放清册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及时登记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长期应付款、应付债券、应付股利、财务费用等明细账,直接或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2.每月月底,总账会计需与明细账分类会计核对双方账簿记录的发生额和余额,核对无误
后,双方在科目余额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筹资偿付业务会计记录真实、可靠。
第 3章 附则
第 8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权及修改。
第 9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5 投资活动控制
6.5.8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投资项目跟踪是企业控制投资项目合理、有序运行,及时发现问题,规避投资风险,保
证投资项目收益的重要举措。企业应针对投资项目跟踪的执行主体、责任分工、跟踪管理方
式等具体事项给出操作规范,以指引本企业投资项目跟踪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有效监督投资项目执行人的行为,跟踪投资项目各项活动按
照计划合理运行,确保公司投资资金的合理利用,保证公司的投资项目取得合理收益,根据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 2章 岗位职责与分工
第 3条 投资项目组执行人员负责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规范开展投资项目。
第 4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对投资
效果进行评价。
第 5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监察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 3章 投资项目跟踪管理
第 6 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
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
提交书面报告。具体的跟踪管理项目如下。
1.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
容职务的现象。
2.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
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4.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5.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
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6.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
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7.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8.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 7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需要继续注入资金,应明确注入资金的性质,区别是
往来款注入还是资本性注入。资本性注入资金应在注入前办理必要的手续,以明确该项资金应获
得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同时,必须按“对外投资管理程序”严格办理。
第 8条 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等进行投资,应依照公司相应投资业务的审批权限及审
批程序在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
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
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 9条 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在必要时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
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对不明确的事项提出询问。
第 10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在此情况出现 5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
事会审批。
第 11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
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应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照公司相应的审批程序及
权限报送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 12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运作期内如发生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
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如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则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 13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提交公司投
资管理部门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解决的问题,
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 14条 投资项目中止或结束后,公司投资管理部门需根据跟踪记录对投资项目参与人员
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 15条 投资项目中止或结束后,投资管理部门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执行资料、跟踪
监督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并按照公司规定妥善保存。
第 4章 附则
第 16条 本制度由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制定,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投资管理部拥有最终
解释权。
第 17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6.5.9 投资回收责任追究制度
投资回收责任管理是企业保护投资的合理收益、准确判断投资回收责任的重要举措,企
业应制定投资回收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以指引本企业投资回收责任追究工作合理、有效地开
展。
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投资回收责任追究制度,供读者参考。
投资回收责任追究制度
第 1条 目的
为有效防范投资业务风险,保护投资的合理收益,准确判断投资业务问题的人员责任,规范、
合理地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短期投资业务、长期投资业务等所有投资业务的投资回收责任追究工作。
第 3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涉及投资项目在验收完成后无法实现达标,或达标后经营效果
差、与可行性研究目标差距大、投资回收无望等。
第 4条 公司对投资业务实行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在投资项目完成验收和后评价后,根据
投资评价结果及审计意见,由投资审查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并拟定考核报
告,上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
第 5条 项目考核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等是考核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的依
据,总经理或董事会应结合以上报告,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奖惩工作。
第 6条 对于达到或超出预期目标的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考核报告、项目审计报告等内容,由
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经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审核并
上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给予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奖励。
第 7条 对造成投资损失的,董事会、总经理根据验收、审计报告,考核报告及公司有关规定,
视责任情况,对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投资审查委员会、投资部、审计部监督处
罚落实。
第 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 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文件中弄虚作假,隐瞒、篡改相
关部门或专家的评估意见。
2. 项目违背公司规定,未经审批启动项目实施。
3. 项目实施背离进度计划、资金预算,越权操作。
4. 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编制、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5. 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故意违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决策导致
公司及股东利益受损。
6. 项目实施时拒绝监管,或监管失控。
7. 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
8. 项目竣工后拒绝接受验收。
9. 项目营运后拒绝后评价,或在接受后评价时隐瞒、谎报、虚报各种信息和数据。
10. 其他违规行为。
第 9条 凡由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决策人员均应按照
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 10条 项目责任追究制具有可追溯性, 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后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 11条 对于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12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制定,经总经理、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5.10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是企业防范投资决策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的重要举措。
企业应针对投资项目执行全过程的各项审计工作给出操作规范,以指引本企业投资项目内部
审计工作合理、有效地开展。
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供读者参考。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项目的执行,提高公司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 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 3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2. 独立性原则。
3. 客观公正原则。
4. 保守秘密原则。
5. 审、帮、促相结合原则。
第 4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
2. 公司的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3. 公司制定的制度和流程。
4. 其他相关标准。
第 2章 审计组织结构设计与职权
第 5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领导,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 6条 审计部应针对投资项目的特点配备与需承担的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在对重大投
资项目开展审计或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寻求外部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 7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 8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知识和业
务技能,并定期完成相关后续教育培训。
第 9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的业务事项若与被审计部门(人员) 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 10条 开展内部审计、审计调查评价工作时,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标准,保持应有的
职业谨慎。
第 11条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
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 12条 在开展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如下。
1. 要求被审计部门及时报送投资项目经营计划、全面预算(包括投资预算、经营预算、财务
预算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协议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
2. 检查有关投资项目运营的所有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3. 针对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的相关事宜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 参加投资项目运营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5.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投资收益的建议。
6. 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7. 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
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反映。
第 13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所涉及的部门及个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 3章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 14条 审计计划与准备阶段
1. 投资项目开始前期,审计部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拟定针对该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计划,并
报主管领导审议批准。
2. 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审计部应成立项目小组分解落实计划。项目小组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具
体情况和特殊要求,配备合格的成员。当公司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对内、对外寻求专业支持。
3. 项目小组根据所分解落实的工作计划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在工作方案中对目标任务、内
容重点、工作方式、时间计划、项目小组成员分工及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
4. 在对投资项目开展内部审计 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工作通知书。
第 15条 内部审计实施阶段
1. 项目小组开始审计工作后,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 项目小组应针对投资项目的特点,采用调查问卷、内部访谈、审查资料、现场盘点、函证
等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记录工作过程, 各种证明材料必须齐全,调查记
录应由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4. 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异议,项目小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商未果,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
地反映给分管负责人,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臆断。
5. 项目小组根据实际审计或评价的结果,编制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相关单
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回
复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6. 项目小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应逐条核实,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形成定稿版本,
连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议。
第 16条 内部审计结论阶段
1. 审计报告经审议批准后,审计部应拟出审计决定或建议书,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
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议。
2. 审计部应将经审议批准后的审计决定或建议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3.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建议书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
负责人提出复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处理。在作出新的审计决定或
建议书之前,原决定和意见仍然有效。
第 17条 持续整改阶段
1. 内部审计人员应持续关注审计决定或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2. 审计部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归档管理制度,对已完成的工作项目文档资料应及时整
理、归档。
第 4章 奖励与惩罚
第 18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个人遵纪守法、增收节支、投资收益显著的行为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
第 19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
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处罚建议。
1. 拒绝提供有关凭证、账表、文档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 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 20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 21条 审计过程中出现上述行为且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刑事责任。
第 5章 附则
第 22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 23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 24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 25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6.5.11 长期股权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范了投资决策的权限、投资方向及其他相关内容,有利于
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下面是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长期股权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
内部控制,控制投资方向与投资规模,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股份公司内部管理文件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
第 3条 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及
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
值不能进行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 4条 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如下。
1. 股份公司投资部负责对投资项目状况的跟踪。
2. 公司财务部定期收集投资项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与管理,并监督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
股利支付,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投资项目的所有相关文件均需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
4. 签订对外投资合同时,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相应审批机构授权
后方可签订。
第 2章 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权限及投资方向
第 5条 股份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1. 股东大会为股份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活动的最高审批机构,根据对外投资活动涉及金额的
大小,授权董事会、经理层分级审批。
2. 股份公司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均须经公司经理层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根据审批
权限逐级报批。
3. 股份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活动分级审批权限(如
下表所示)和审批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投资活动分级审批权限一览表
序号 项目 经理层 董事会 股东大会
1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 <总资产的 5% 总资产的 5%(含)~30% >总资产的 30%(含)
2
交易标的的主营业
务收入
<年度主营业务收
入的 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5%
(含)~3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30%(含)
3 交易标的的净利润 <年度净利润的 5%
年度净利润的 5%(含)~
30%
>年 度 净 利 润 的 30%
(含)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
净资产的比例
<5% 5%(含)~30% >30%(含)
5 交易产生利润 <年度净利润的 5%
年度净利润的 5%(含)~
30%
>年 度 净 利 润 的 30%
(含)
6 涉及资产总额 <5% 为 5%(含)~30% >30%(含)
7 关联交易金额 <净资产的 %
为净资产的 %(含)~
5%
>净资产的 5%(含)
备注:1.所有参照数据均为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指标
2.涉及资产、股权收购的对外投资活动,都必须进行审计或评估
4.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时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翔实,
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 6 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1.股份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具有决策和审批权。
2.控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严格执行股份公司的审批程序,并在签订意向协议时立即
报告股份公司投资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7条 股份公司应对与本公司主业关联度较高的投资领域内的投资项目给予积极鼓励;对
于投资领域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应严格控制。
第 8条 长期股权投资必须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和被投资主体、投资方式、作价依据、
投资金额及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投资后必须将投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第 3章 股份公司投资的申报审批
第 9条 股份公司投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的相应职责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
析,从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
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到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
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
书,并上报主管副总或总经理。
第 10条 主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后,由投资部或相关部门组织调研,并制订投资计划和项
目可行性报告,提请经理层会议讨论,并组织评议,提出意见。
第 11条 经理层办公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报批。
第 12条 经公司审批机构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 4章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申报审批
第 13条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由子公司向股份公司相关部门申报。投资申报应包括以下
资料。
1.投资项目概况(目的、规模、出资额及方式、持股比例等)。
2.投资效果的可行性分析。
3.被投资单位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 14条 股份公司相关部门收到投资项目申报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向主管副总或总
经理报告。
第 15条 主管副总或总经理将投资计划提请经理层会议讨论,并组织评议,并根据公司章
程及审批权限审批或逐级报批。
第 16条 股份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
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控股子公司分拆投资项目、逃避较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
第 5章 附则
第 17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8条 本制度自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5.12 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管理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管理制度对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说明,为相关
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导,具体示范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执行管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
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人员。
第 3条 本制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及
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
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 2章 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案、合同与权益证书
第 4条 投资部人员所编制的投资方案应明确企业的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责任人及
利润收回方式、时间等内容。
第 5条 投资实施方案发生变更时,必须重新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 6条 投资合同的签订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通过书面授权书所委托的代表签
订,其他人无权签订。
第 7条 企业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出资后,投资部需及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证书,进行
记录后交予财务人员保管。
第8条 权益证书由财务部的财务文员保管,财务文员将投资部交来的权益证书详细记录后,
放入保险柜中,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 9条 财务经理定期、不定期地与投资部经理及权益证书的保管人员、经手人员核对有关
的权益证书。
第 3章 长期股权投资执行过程中人员与财务的管理
第 10条 投资部需指派专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指派人员需与企业指派的其他人员
配合,定期分析投资质量,分析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重要指标,并撰
写分析报告。
第 11条 企业对派往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及投资部派出
的专员实行年度或任期内的绩效考评与轮岗制度,这些人员在年度或任期内需向企业提供述职报
告。
第 12条 投资部应将被投资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上报财务总监与总裁,以方便企业对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保证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与效益。
第 13条 被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1项内容。
1.推荐或更换本企业指派人员的岗位或职责。
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议程与事项。
3.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或调整。
4.被投资企业的主要股东发生了变化。
5.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
6.被投资企业期望本企业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性融资或债权担保。
7.被投资企业合并、分立、上市、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或清算等。
8.涉及上述事项的章程或合同的修改。
9.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投资项目。
10.被投资企业解聘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11.企业管理层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 14条 企业投资部定期收起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交予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国家统一
的会计准则制度和企业的相关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收益进行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 15条 被投资企业如果以股票形式发放股利,财务部应及时更新账面股份数量。
第 16条 财务部应定期、不定期地与被投资企业核对相关的投资账目,保证投资安全、可
靠。
第 17条 会计人员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后,需报财务经理与财务
总监审核、审批。
第 18条 审计人员应定期审计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减值情况。
第 19条 投资部应制定投资备查登记簿,以便企业可随时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的状况。
第 20条 投资备查登记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四条。
1.被投资企业的基本状况、动态信息。
2.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3.企业历年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4.被投资企业发放股票股利的情况。
第 4章 附则
第 21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 22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5.13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范,为相关人员的
工作提供了指导,具体示范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
第 3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收回、转让或核
销等相关处置。
第 2章 投资状况分析与投资处置审批
第 4条 投资部相关人员在编制投资处置报告前要对投资项目情况作出仔细的分析,财务人
员将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状况提供给投资部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员作参考。
第 5条 投资处置报告中对投资资产处置状况的描述必须真实可靠,论证必须充足,依据必须
经得起推敲。
第 6条 对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每级审批人员必须签署意见并盖
章,禁止越级审批。
第 7条 投资处置的审批程序。
投资处置审批程序示意图
第 8条 投资处置时,若长期股权投资超过万元或占到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以上,
则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第 9条 对于投资资产评估方的选择必须经过各级领导的审批。
第 3章 投资资产的评估与处置
第 10条 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禁止营私舞弊,重大的投资项
目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进行评估,专业机构需出示能够证明其专业资质的材料或
证书及负责过的项目等,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核备案。
第 11条 对投资资产回收、转让、核销的处置标准如下。
1. 对应收回的投资资产,应及时足额回收。
2. 进行转让投资时,应由专业机构或财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
3. 需核销投资时,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 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作出收回处理。
1. 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期满。
2. 对投资项目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 因发生不可抗力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 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投资中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 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作出转让处理。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背公司经营方向的情况发生。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而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3. 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
4. 企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 4章 投资处置存档与惩罚
第 14条 投资部指定专人将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资料编
号建档,以备随时审核。若资料丢失,后果由投资部经理与保管人员共同承担。
第 15条 在投资处置行为中,凡因以下情形对企业的投资处置决策造成误导,致使企业资产
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企业应追查到底,视企业资产损失的多少对其进行处理,严重的将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
2.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而给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 故意拖延时间或隐瞒投资项目状况,造成投资项目损失且不可挽回。
4. 故意与外方勾结,造成企业投资损失。
5. 未按投资审批程序审批或越级审批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
6. 提供虚假材料和报告,玩忽职守,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
第 5章 附则
第 16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 17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5.14 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控制度
加强对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管控,对于母公司的经营效益至关重要。下面是某公司制
定的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控制度,供读者参考。
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控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 的投资管理,规范子公司投资行为,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中所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子公司发生的,超出子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投资
及审批权限的项目。
第 3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 2章 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 4条 母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监督机构,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进行
审批和监督。董事会投资管理相关的委员会可对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提出建议。
第 5条 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作出
决策。委派董事应及时了解项目信息并向母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 6条 子公司总经理是重大投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负责对项目实施所需的人、财、物进
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子公司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 7条 子公司投资项目负责部门拟订公司的投资计划,落实项目的筛选、可行性论证、筹备
及评估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第 8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相关工作,包括投资方案的效益评估、财务可行
性论证与分析以及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委派总会计师负责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定期向
母公司汇报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并协助母公司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 3章 子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第 9条 子公司管理层提出投资意向后,由投资项目负责部门进行项目筛选及可行性论证,形
成投资项目申请书(包括投资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 并报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 10条 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办公会议讨论研究,进行初审。委派董事将投资项目资料
上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根据金额和风险大小的不同,交由不同级别的机构进行审
议并出示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将母公司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给委派董事。
第 11条 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通过后,形成请示审批表(包括投资项目申请书及附加意
见书)报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委派董事按母公司意见参与表决。
第 12条 子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根据项目涉及投资额的大小,提交请示审批
报告至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第 13条 母公司审批通过后,子公司董事会授权子公司项目负责部门进行实施。母公司将对
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
第 14条 投资项目结束后,母公司会同子公司有关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重点关注投
资收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子公司是否涉嫌越权申请等事项。
第 4章 附则
第 15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 16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6.6 资金营运控制
6.6.5 现金管理控制制度
企业现金管理控制制度主要针对企业现金收支范围、收支作业管理、库存现金保管与盘
点等事项给出具体的规定,具体示范如下。
现金管理控制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的现金管理,防范在现金管理中出现舞弊、腐败等行为,确保企业的现金
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现金收付业务办理、库存现金管理等。
第 3条 企业所有经济往来,除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他均应当通过开户银行
进行转账结算。
第 4条 企业的现金管理按照账款分开的原则,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
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及稽核工作。
第 2章 现金收取、支付范围规定
第 5条 现金收取的范围如下。
1. 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 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 无法办理转账的销售收入。
4. 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
5. 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 6条 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办理
转账结算。
1. 员工薪酬,包括员工工资、津贴、奖金等。
2.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 支付给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务报酬。
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予以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7. 向股东支付红利。
8. 根据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 7条 除第 6条第 2点、第 3点外,企业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
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及财务主管同意后,报开户银行审核并方可
支付。
第 3章 现金限额管理
第 8条 企业按规定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 9条 财务部要结合本企业的现金结算量以及与开户行的距离合理核定现金的库存限额。
第 10条 现金的库存限额以不超过 2~3个工作日的开支额为限,具体数额由财务部向主办银
行提出申请,主办银行核定。
第 11条 对于核定后的现金库存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若发生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
现金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 12条 需要增加或减少现金的库存限额时,应申明理由,经会计人员、财务部经理、总经理
审批后,向主办银行提出申请,由主办银行重新核定。
第 13条 库存的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要当日送存银行。
如因特殊原因需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做好保
管工作。
第 4章 现金收取与支出
第 14条 现金收支工作总体规定如下。
1. 现金收支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 的原则,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而出
现的一切漏洞。
2. 除财务部或受财务部门委托的出纳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表企业接受现金或与其
他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3. 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收支要坚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现金账
务。
4. 出纳员不得擅自将企业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
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保留
账外公款。
5. 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必须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代其办理有关现金
业务,出纳员不得私自委托。
第 15条 有关现金收取工作的规定如下。
1. 出纳员在收取现金时, 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 收款时坚持唱收唱付,当面点
清;应认真鉴别钞票的真伪,防止假币和错收。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的情况,一切损失由出纳员
承担。
2. 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应及时向企业财务部和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妥
善处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回自己的家中。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3. 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编制会
计凭证。
4. 企业每天的现金收入,应及时足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用于直接支付本企业自身的
支出;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 非现金出纳代收现金时,要及时登记“现金收付款项交接簿”办理交接手续, “现金收付
款项交接簿”要同现金日记账一起保管归档。
第 16条 有关现金支付工作的规定。
1. 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现金的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
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经会计、财务部经理和总经
理同时批准同意。
2. 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
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3. 办理现金付款手续时,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企
业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4. 出纳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
证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5. 支付现金后,出纳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员个人章,并及时办理相关账
务手续。
6.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借或挪用公款,个人因公借款按《员工借款管理制
度》的规定办理。企业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时,需填写借款单,注明借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
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经财务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支取。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
企业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7. 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
途及金额。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的有关审批权限进行
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8. 支付个人的临时工资、顾问费等费用时,出纳员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领导的批示以及经
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在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9.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生产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而必须使用大
额现金时,由使用部门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及总经理同意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 5章 现金保管
第 17条 现金保管的责任人为出纳员。出纳员应由诚实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会
计人员担任,连续担任出纳岗位一般不得超过 5年。
第 18条 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由出纳员在下班前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
义存入银行。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相关企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企业的现
金支付。
第 19条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之外,其
余则应放入出纳员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应存放于坚固实用、防潮、防水、通
风较好的房间,房间应有铁栏杆、防盗门。
第 20条 限额内的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保险柜
密码由出纳员自己保管,并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所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时,新
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 21条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
配钥匙。
第 22条 对于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对于库存票币,出纳员应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
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第 23条 现金应整齐存放,保持清洁,如因潮湿霉烂、虫蛀等问题发生损失的,由出纳员负责。
第 24条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部
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 6章 现金盘点与监督管理
第 25条 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的现金,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账账相
符、账实相符。
1. 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的
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的实地盘点数进行核对,以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2. 按日清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单证是否相符,并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
“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现金日记账。
(3)现金盘点。
(4)检查现金是否超过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 26条 每月会计结账日后,出纳员应及时与负责账务处理的其他会计人员就“现金日记账”
和“现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确认相互一致,并编制“现金核对记录表”,由财务部经理、出纳员、
会计人员三方签字,以确保账账相符。
第 27条 出纳员有义务配合财务部经理或其他稽查人员随时、不定期地抽查现金盘点工作,
并确保抽查现金没有差异。
第 28条 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定期监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长款或短
款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因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员负全额
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 29条 财务部经理、资金主管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
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 7章 附则
第 30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后批准生效。修订、废止时亦
同。
第 31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启用施行。
6.6.6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对企业银行存款控制工作及相关人员的权责作出了具体规范,有利于
保证企业资金安全与有效使用。下面是某企业银行存款控制制度,供读者参考。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资金损失,
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
第 3条 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第 2章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 4条 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
第 5条 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资金管理专员申请 资金主管核准 财务部经理审核
企业开设账户审批程序示意图
第 6 条 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
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
1. 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
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 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
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 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
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 专用存款账户:此账户是企业为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设的,如基本建设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
第 7条 资金管理人员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
审批意见, 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特殊情况下需开立的, 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 8条 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
第 9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
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 10条 办理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等业务都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
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换银行。
第 11条 财务经理牵头组织资金主管与审计人员组成审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银行账户,发
现私开账户、没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应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 3章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
第 12条 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企业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银行
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
代支、转账套现。
第 13条 企业与银行签订的结算合同中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
等内容。
第 14条 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
假票或无效票。
第 15条 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
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银行票据
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
第 16条 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前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
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 17条 会计人员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与结算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 18条 出纳人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
第 19条 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以方便财务部门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
措施。否则若给企业造成损失,后果由出纳人员自己承担。
第 20条 资金管理专员定期通过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购销的方式对账,每
月至少核对一次。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
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
第 21条 企业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如下。
1. 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上报财务经理,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改正。
2. 收付款结算凭证在企业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这会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即一方记
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
第 22条 财务经理安排人员组成清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企业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
账目是否一致。
第 23条 审计人员负责审核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
2. 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
3. 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4. 银行存款总账与企业的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
第 4章 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 24条 开办网上银行账户须严格按照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流程审批。
第 25条 网上银行存款业务的审批与管理严格按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 26
条 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与转账员三级。
第 27条 电子银行卡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若电子银
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并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
第 5章 附则
第 28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 29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6.6.7 票据作业管理规范
票据作业管理规范为企业票据各项作业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提高了企业票据管理工作的
水平。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票据作业管理规范,供读者参考。
票据作业管理规范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
本规范。
第 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第 2章 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第 3条 出纳人员在向开户银行领购支票时,必须得到资金主管与财务经理的授权审批。
第 4条 出纳人员领取的票据额必须在银行存款的额度内。
第 5条 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簿保管相关的票据。
第 6条 企业的各类业务往来原则上使用转账支票,确需签发现金支票时,需上报财务经理批
准。
第 7条 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
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第 8条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
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簿”上记录。
第 9条 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
纳人员承担。
第 10条 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第 11条 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簿”中的领用人一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
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日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第 12条 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簿”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对逾期不办理票据
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第 13条 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第 14条 票据领用人不得将票据借给他人或擅自改变用途及使用限额,否则财务人员不予报
销,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领用人承担。
第 15条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在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后
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收款单位名称不能确
定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第 16条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数字一律采用银行规定的大写表示,
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票据填写日期必须是支票签发当
日,不得推前或推后,因不按规定填写、被人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全责。
第 17条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
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第 18条 为方便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财务部定于每月 日停止签发票据,各相关票据领用
人要安排好票据的使用,提前或推后请签。
第 3章 票据的遗失处理与核销
第 19条 票据的保管、领用人员必须保管好票据,若不慎遗失,由当时的持票人负全责。
第 20条 部分票据遗失时的处理方法。
1. 持票人的现金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上报财务部,财务部及时联系银行采取处置
措施。
2. 持票人持有的转账支票不慎丢失时,持票人应立即联系收款单位请求协助防范。
3. 持票人的银行汇票若遗失,持票人应立即向兑付银行或签发银行请求挂失。对于银行不予
挂失并且填明收款单位与收款人的银行汇票,持票人遗失此类银行汇票时,应立即通知收款单位、
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协助。
第 21条 票据核销必须经过相关管理层的批准并制定核销日期,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票据。
第 22条 票据核销时由财务经理、审计人员与票据保管员共同审核票据的金额、数量等,确
保票据是使用过的或已缴款的,并编制核销票据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 23条 票据核销后,票据保管人应盖上“作废”章并随同记账凭证,按照票据本号与序号的
相应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在保存期之前禁止销毁。
第 24条 票据核销后的保存期限为 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低
于 10年。
第 4章 票据的结算
第 25条 业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时,经手人必须审核票据的内容,确认其为有效票据。
具体的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 票据填写是否清楚。
2. 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 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4. 票据上的大小写金额及收款人处是否有涂改迹象。
5. 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 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第 26条 使用支票结算时,对于有效支票的标准内容应核查以下五个方面。
1. 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要求不能写错或遗漏一个字。
2. 填写的日期必须是 10日以内。
3. 交款企业的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和财务负责人章齐全、清晰。
4. 支票用碳素笔填写,内容清晰无涂改。
5. 支票金额的大小写一致。
第 27条 票据需要背书时的规范。
1. 背书要连续,背书粘单上的签章符合规定,背书人的签章符合规定。
2. 背书人需附加个人的身份证信息。
3. 背书粘单上的章必须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法人章或财务负责人章。
第 28条 财务部相关人员收到现金支票、银行现金本票等之后要及时存入银行,当日不能存
入银行的,需请示财务经理后妥善保管,于第二日存入。
第 29条 若银行退票,票据业务经手人应立即到签发单位进行更换,同时企业需对经手人与
出纳的工作过失作出严肃处理。
第 30条 票据管理员需注意承兑汇票的日期,在到期日之前提醒财务经理。承兑汇票到期后,
财务经理对汇票进行背书,由出纳人员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第 5章 票据管理的其他规范
第 31条 企业票据与印鉴的保管须分开,出纳员不得保管相关印鉴。
第 32条 企业在同城结算时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第 33条 各种票据结算日期的具体规定如下。
1. 支票的结算日期为自出票日起 10日内。
2.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个月。
3.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 1个月内。
4. 商业汇票的最长补款期限不超过 6个月,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 10日内。
第 34条 出纳人员离职或调职时, 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不清的禁止其离职或调职。
第 6章 附则
第 35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 36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实施。
6.6.8 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财务印章管理制度主要对企业财务印章的制作、使用、保管、废止等各个事项进行了规
范,使印章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下面是某企业的财务印章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财务印章管理,减小因印章使用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 2章 印章的制作、保管、废止
第 3条 企业财务相关方面的印章由企业指定部门统一制作,相关人员严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 4条 经相关管理人员授权后由行政部负责制作财务方面的印章,具体分为事项印章、财务
专用章与人名章三类。
第 5条 企业财务方面的相关事项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
员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权他人保存,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负责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
接触、使用印章。
第 6 条 各印章保管人员一律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所有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承担。
第 7条 企业总裁可以使用企业的所有印章。
第 8条 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上报行政处,由行政部登记
后申明作废并制作新的印章。
第 9条 财务部编制财务方面的印章登记簿,说明印章的制作时间、内容、发放时间、保管人
等。
第 10条 出纳人员要将与财务有关的印鉴簿交予银行,当印章变动时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更
新印鉴簿。
第 3章 印章的使用
第 11条 使用印章时,使用人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时间、
印章的种类、材质及申请人等。
第 12条 印章使用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需加盖印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盖
章。
第 13条 印章保管人要仔细审核印章使用申请单中的事项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批示,若认为不
符合相关规定,可拒绝盖章。
第 14条 经授权的印章代理人员使用完印章后,要将盖章依据与印章使用申请单交予印章管
理人进行审核。
第 15条 企业财务方面的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企业使用时,必须填写印章使用
申请单说明事由,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带出,由两人共同使用。
第 16条 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各盖章人员保存, 每月月底汇总后交予企业指定部门存档。
第 17条 印章使用完后,印章保管人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说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对象、
盖章时间等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 4章 印章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 18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将保管的印章及相关文件进行交割,否则不允许
离职或调动。
第 19条 企业中任何涉及财务印章的使用事项均需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执行,严禁擅自使用印
章。
第 20条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企业财务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与印章保管人共同承
担,后果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 5章 附则
第 21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 22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6.7 并购交易控制
6.7.5 并购交易前期准备管理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并购交易前期准备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并购交易前期准备管理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在并购中的行为,减小并购成本,防范并购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参与并购行为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 2章 并购规划与调查
第 3条 并购项目部所制定的并购规划必须符合企业的经营发展需要,要经过充分的市场调
研,科学合理地编写。
第 4条 并购项目部在选择目标企业时,优先考虑与企业经营产品相近或企业所熟悉产品的
上下游的厂商。
第 5条 并购项目部对目标企业的调查如不能独立完成,可申请外部机构参与调查或直接由
外部机构负责调查。
第 6 条 申请外部机构调查的程序。
1.并购项目经理撰写申请外部机构调查的报告,申请报告中需详细说明目标企业情况、申
请原因、外部机构名称、所耗费用等。
2.申请报告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核,签字后转呈总裁审批。
3.总裁审批后并购项目部方可与外部调查机构签订调查合同。
第 3章 并购意向书与并购交易草案
第7条 根据与目标企业达成的初步共识,并购项目部编写的并购意向书必须经过法律顾问、
财务总监与总裁的审核、审批。
第 8条 并购意向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个方面,具体如下图所示。
并购意向书内容示意图
第 9条 并购项目部所撰写的并购意向书必须经过相关高层管理者的审批之后方可与目标
企业签订。
第 10条 并购意向书审批程序如下。
1.并购项目部将拟好的并购意向书呈送法律顾问审核。
2.法律顾问确保并购意向书在法律方面没有问题后,签字盖章并转呈财务总监。
3.财务总监确保并购意向书在财务方面没有问题后,签字盖章并转呈总裁。
4.总裁对并购意向书进行审批。
第 11条 并购意向书在审批程序的任一环节没有通过时将返给并购项目部,由并购项目部
人员进行修改或与目标企业就有争议的条款协商,并重新拟定条款。
第 12条 并购意向书通过审批后,并购项目部人员需与目标企业进一步谈判,在财务部相
关人员的配合下编写并购交易项目草案。
第 13条 并购交易项目草案内容如下。
1.项目概要。
2.主要财务数据。
3.执行摘要。
第 14条 并购交易项目草案审批程序与并购意向书审批程序一致,参照第 10条并购意向书
审批程序。
第 15条 并购前期文件由并购项目部专人负责建档保存,做到随用随取、无遗漏、无丢失。
第 16条 凡参与并购行为的人员在并购合同签订前需严守信息。
第 17条 若并购信息泄露导致并购失败给企业造成损失,泄露者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
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 4章 附则
第 18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 19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7.6 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制度
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是指在实施并购交易前,企业对与本次并购交易有关的事项进行现
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制度,供读者参
考。
并购交易审慎性调查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在并购中的行为,减小并购成本,防范并购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并购行为的所有相关人员。
第 2章 审慎性调查的地位与内容
第 3条 审慎性调查报告是企业并购行为中的依据,关系着企业并购的成败与否,是重中之
重,参与并购行为的人员要高度重视。
第 4条 审慎性调查的内容应根据企业并购的方针、方式及目标企业的性质等确定。
第 5条 审慎性调查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十项内容。
1.目标企业愿意被并购的缘由。
2.目标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竞争态势。
3.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
4.目标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情况。
5.目标企业的企业资产和生产管理情况。
6.目标企业的采购、供应情况。
7.目标企业的营销、服务情况。
8.目标企业产品的未来发展前景。
9.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情况。
10.目标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第 3章 审慎性调查控制
第 6 条 对于小额的并购交易,由企业内部组织人员进行审慎性调查。
第 7条 对于大额的并购交易,由企业外包给专业的会计和法律咨询机构进行审慎性调查,
具体事宜由并购项目部负责协调。
第 8条 企业内部进行审慎性调查时需由并购项目部编制审慎性调查表,并报财务总监与总
裁审核、审批。
第 9条 并购项目部在申请外部机构参与审慎性调查时,需撰写审慎性调查外包申请书,并
经财务总监与总裁的批准。
第 10条 并购项目部在选择外包机构时,需选择那些信誉好、工作效率高的外包机构,并
与对方签订审慎性调查外包合同协议。
第 11条 外包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条款、约定的调研工作范围、并购风险控制
和财务分析等。
第 12条 企业财务总监需认真审核并购项目部的调研内容与外包机构所撰写的调查报告,
并就并购可行性、企业收益预期等方面给出相应的意见。
第 13条 企业重大并购行为的审慎性调查报告需由董事会、总经理等进行审议。审议通过
后,方可与并购目标签订并购合同协议,
第 4章 附则
第 14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 15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7.7 并购交易财务控制制度
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并购交易财务控制制度,供读者参考。
并购交易财务控制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规范企业在并购中的行为, 减少并购成本, 防范并购风险, 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参与并购行为的所有相关的财务人员。
第 3条 财务人员在企业并购中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
第 4条 本制度中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
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第 2章 并购交易前的财务控制
第 5条 企业并购前,财务人员负责分析、评估审慎性调查表中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将意
见标出后报财务总监审核。
第 6 条 外部机构编写的审慎性调查报告,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核,报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 3章 并购交易中的财务控制
第 7条 财务人员在企业并购行为中编写并购交易备查簿。
第 8条 并购交易备查簿主要用来记录企业在并购中所取得的并购目标企业的各项可辨认资
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第 9条 并购中合并成本分配的依据如下。
1. 对于小额并购交易,可根据企业内部对目标企业进行审慎性调查的结果,合理分配企业合
并成本,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购目标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
有负债的公允价值。
2. 对于大额并购交易,可根据外部咨询机构对并购目标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
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所作出的咨询报告,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
第 10条 财务人员在并购行为发生后需据实编制并购交易会计分录,并报财务总监审核。
第 11条 审计人员定期审核并购交易会计分录结果是否与并购交易的文件记录一致。
第 12条 并购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大时,财务经理编制并购交易会计处理分析报告并报财务总
监审核。
第 13条 会计处理分析报告的内容如下。
1. 并购交易的背景及现状。
2. 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对企业并购的会计处理要求。
3. 高级管理人员对并购交易的分析结论。
4. 并购交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情况。
第 14条 财务人员在并购合同签订日需比较被并购企业评估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
合并成本的差别。
第 15条 被并购企业评估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合并成本差额的处理办法。
1. 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经财务总监审批后,确认其为商誉。
2. 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经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 4章 并购交易后的财务控制
第 16条 在企业并购结束后,财务部经理需拟写并购信息披露报告,并交财务总监与总裁审
核、审批。
第 17条 企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前,审核并购交易信息披露的
适当性和充分性。
第 18条 并购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按《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号——财务报告》中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 5章 附则
第 19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 20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8 衍生工具交易控制
6.8.3 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风险、限额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为
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了指导,具体示范如下。
衍生工具交易管理控制制度
第 1章 总则
第 1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管理,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
特制定本制度。
第 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与控制。
第 3条 本制度中的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协议,具有以下三个
特点。
1.衍生工具的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
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协议的
任何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的合同协议相比要求很少
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第 4条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工具是指形成本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
权益工具的合同协议。
第 2章 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与风险管理
第 5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程序。
1.总裁授权财务总监全权负责衍生工具交易的管理。
2.财务总监授权证券部经理负责衍生工具的管理。
3.证券部经理授权交易专员负责衍生工具具体的交易。
第 6 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授权采用以书面形式表现的逐级授权与职务说明书相结合的方式,
禁止越级授权与口头授权。
第 7条 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内容。
1.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衍生工具的风险进行评估。
2.严格遵循衍生工具的授权与审批制度。
3.严格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
4.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衍生工具交易进行实时监控。
第 8条 进行衍生工具交易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衍生工具及其交易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
2.数据收集系统的能力。
3.评估方法、局限性以及企业理解其结果的能力。
第 3章 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
第 9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限额规定如下。
1.交易专员的交易限额为 万元。
2.证券部经理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 万元。
3.财务总监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 万元。
4.总裁可批准的交易限额为 万元。
第 10条 交易专员在进行衍生工具交易时,遇超过自己的交易限额的情况必须向主管领导
请示,否则后果由交易专员承担。
第 11条 各级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自己的权限去批示交易限额,严禁越权,否则后果由
当事人承担。
第 12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额度达 万元时,必须出具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操作。
第 4章 衍生工具交易的审批与控制
第 13条 衍生工具业务的审批程序参照《衍生工具业务报告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审
批时需逐级审批,禁止越级审批。
第 14条 证券部经理与交易专员需在衍生工具交易前对衍生工具认真分析,设置止损点。
第 15条 交易专员需严格按照衍生工具交易出现变动时的措施操作,防范风险。
第 16条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证券投资专员的事项安排如下。
1.分析衍生工具交易的持有头寸价值,撰写报告并呈交证券部经理。
2.及时从衍生工具代理商的手中取得衍生工具交易的原始凭据并保管。
3.记录衍生工具交易的内容。
第 17条 企业的风险信息系统对衍生工具实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给主管领导进
行处理。
第 18条 企业的审计人员定期审计的内容如下。
1.审计财务人员的记账凭证与衍生工具的交易内容是否一致。
2.审计企业衍生工具交易账户中的往来资金是否规范。
3.评价、监督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政策,定期撰写报告。
第 19条 董事会定期对企业现行的衍生工具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
与企业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一致。
第 5章 附则
第 20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 21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6.8.4 衍生工具交易监督检查细则
衍生工具交易监督检查细则规范了衍生工具交易监督与检查工作,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衍
生工具业务的监管,降低衍生工具带来的风险。下面是某企业制定的衍生工具交易监督检查
细则,仅供读者参考。
衍生工具交易监督检查细则
第 1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衍生工具业务的监管,减少衍生工具业务带来的风险,提高收益,
特制定本细则。
第 2条 本细则适用于监管衍生工具业务的审计人员与相关的管理层人员。
第 3条 本细则中的持续性审查是指对建立和实施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情况所实行的连续
的、全面的、动态的、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 4条 审计人员负责对衍生工具业务的流程和结果进行持续性的审查。
第 5条 审计人员定期对衍生工具交易的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与企业的衍生工
具相关的交易人员是否按照企业相关的衍生工具交易程序进行。
第 6 条 审计人员需针对衍生工具业务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项审查并撰写报告。
第 7条 审计人员需定期审查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程序与制度的执行情况,找出
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 8条 审计人员需将审计分析结果编制成审计报告,呈送财务经理、财务总监与总裁审核。
第 9条 在证券部经理及交易专员改进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制度与流程时,审计人员需进行
监察。
第 10条 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级管理人员需严格按照自身的岗位职责对交易进行监察。
第 11条 本细则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 12条 本细则资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