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09
LAN ZHOU XUE KAN
我国涉外版权冲突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启示
刘 燕
(浙江传媒学院 文化产业管理系,浙江 杭州 310018)
[摘要] 入世十年,我国涉外版权冲突正在发生着积极的变化,但是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现状表明,建设与我国法律体
制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文化体系非常紧迫。文章认为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应当以企业为主导,激活企业创新和自主版权保
护意识,创建政府与版权企业的新型关系模式,加快反盗版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繁荣数字版权鉴定市场,将知识产权文化纳入
我国的教育体系中。
[关键词] 涉外版权冲突;版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3.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 -3492(2011)09 -0220 -03 [收稿日期] 2011 -04 -16
[作者简介]刘燕,女,湖北枣阳人,新闻学硕士,浙江传媒学院文化产业管理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版权管理。
[基金项目]浙江省教育厅 2009 年度科研计划“国际文化贸易版权冲突及破解之道”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Y200908641) ;国家广电总局 2010 年部级课题“三网融合背景下网络视频产业运营与规制:Web3. 0 的视角”的阶段性成果。
一、入世十年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变化
涉外版权冲突是指不同归属国的版权贸易双方在贸易
中因为生产和贸易的不平等地位而产生的激烈交锋,它具
有破坏性和目的性,是贸易双方力避的恶性行为。从版权
冲突的程度来看,包括版权摩擦、版权纠纷、版权诉讼。
2001 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大幅
增长,2001 年至 2007 年,全国地方法院涉外知识产权一审
案件共 1634 件,年增长约 57. 9%,其中涉外著作权案件由
2005 年的 33 件上升至 2007 年的 108 件,至 2009 年涉外知
识产权一审案件已经达到 1361 件,我国已经进入了涉外知
识产权纠纷大规模爆发期。[1]值得关注的是,入世十年,我国
涉外版权冲突呈现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版权纠纷范围扩大,数字版权纠纷案受瞩目
从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十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分
析来看,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来,我国涉外版权纠纷涉及的范
围不断扩大,从早期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诉讼扩大到图书、
到音像制品、影视作品版权、网络游戏、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纠
纷,其中涉外数字版权纠纷增长速度较快,影响较大。2010
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 2006—2010 年十大知识产
权案件中,其中两起涉及数字版权案,纠纷方涉及到中国电
信集团公司以及新浪、搜狐等知名公司,在社会引起了强烈
的反响。
(二)我方版权冲突博弈实力增强
这表现在:1.外方胜诉比率下降。2006 年,在最高人民
法院向社会公布“2006 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涉外
知识产权案件达 7 起,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
等多种类型,但涉外当事人均获得了胜诉。北京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 2001 年—2005 年,共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981 起,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方当事人胜诉比例约 80%。但是 2006
年至 2010 年 10 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外知识
产权案件 2691 件,其中支持和部分支持外方诉讼请求的占
全部案件的 55. 2%,外方胜诉的比率下降。2. 我方胜诉与
调解的比率提高,应对能力增强。在北京中一法院 2006—
2010 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外国公司胜诉的有 5 起,败诉
的有 1 起,其余 4 起均为调解结案,调结案比率升高。[2]2005
年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
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峙后,双方以和解协议的
方式握手言和,“蚂蚁对大象”的戏剧性结尾背后中国企业
的版权法律谈判和博弈能力在增强。3.国内企业反诉国外
企业侵权案件胜诉的比率增加。2009 年日本知识产权高等
裁判所第 3 部作出二审判决,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胜
诉亚太传媒日本株式会社电视剧侵权案。[3]我国企业版权
保护意识和应对水平都有所提高。
(三 )涉外版权冲突的主体从公司演变到政府。
2007年 4 月美国首次因知识产权问题向世贸组织对中
国提起诉讼,及至 2009 年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
案)结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小组建议中国根据裁定
修订其《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中的相关内容,使之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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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下的义
务。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主体已经不仅限于版权企业层面,
更上升至国家文化力量的博弈,涉外版权冲突已成为我国对
外版权贸易最大的绊脚石。
二、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涉外版权冲突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涉及政治利益关系,
又涉及到国家文化的多元性,分析来看代表性的理论和观点
大致如下。
(一)东西方文化观念的差异
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受儒家思想影响浓厚,崇尚
“和谐”,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典型的东方
集体主义观念的代表,“窃书不为偷”、描摹复制经典的传统
由来已久。这与西方现代知识产权文化以个人主义导向,建
立在保护个人私利基础上权利、义务清晰的知识产权文化观
念不尽相同,版权冲突很难避免。
(二)政治经济利益的驱动
美国版权研究者罗纳德·V ﹒贝蒂格在深刻分析美国
版权法发展历史、所有权和控制权之上,从政治经济学的角
度一针见血地指出:版权的形成是基于资本主义制度,是具
有发行能力的资产阶级为自身利益争取来的,它与生俱来
便是为版权所有者服务的,并不是知识产品创造者利益的
捍卫者。版权是西方媒介资本在全球市场上进行资本积累、
无止境追求利润的工具。[4]
贝蒂格指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外国政府
之间的版权分歧与冲突并非在原则方面,而在战略方面。从
贝蒂格的观点来看,西方发达国家与我国的版权冲突不在于
双方公认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原则上,而在于双方的知识产
权战略与对方政治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上。目前看来,我国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远远无法满足发达国家政治和经济
在世界范围逐利的需要,版权冲突在所难免。
(三)霸权主义的体现
霸权主义理论认为,西方经济强国因为经济制度与政治
制度的超前优势先入为主地掌控了双边贸易的文化领导权,
并在电影、书籍、电视、无线电波等版权贸易领域独霸一方。
因此,在双方发生版权冲突后,这些国家又按照自己经济和
政治标准,强行推行自己版权文化价值观念和知识产权制
度,从而导致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霸权主义,版权冲突反映
了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对强势国家霸权主义的反抗与斗争。
三、我国涉外版权冲突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启示
入世十年,我国涉外版权冲突的博弈力量变化说明,我
国国内版权保护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企业和公民版权法律意
识有所提升,但是涉外版权冲突的原因也说明,要真正破解
涉外版权冲突,就必须要提高政治经济和文化软实力,在国
际社会上发出中国的声音。从我国国情来看,现阶段要赶上
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困难,当务之急是在我国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创新传统的知识产权文
化,建设与国际社会接轨的现代新型知识产权文化。对我国
政府提出建设“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新型知识
产权文化,涉外版权冲突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有如下启
示。
(一)确立企业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激
活企业创新和自主版权保护意识
正如贝蒂格所说“版权资本家的经济发展逻辑推动了
西方版权制度的建设”,版权企业的逐利行为是动因,国家
和政府是为其利益服务的。建设知识产权文化,第一要务是
动因的激发。作为市场运营的主体,版权企业的动因决定着
其行为。我国现代版权企业大部分发展于改革开放之后,个
体规模小、运营体制不健全,资本运作能力等与西方发达国
家有差距。尤其在网络技术的冲击下,版权企业急功近利,
重视眼前利益,漠视知识产权法律,习惯模仿、抄袭,忽视企
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并未从根本上认识知识产权的经济
价值,因而更无法尊重和有效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因此,在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上,首要激活版权企业的
自主创新能力,让企业自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巨大经济价
值,从尊重和维护自己的版权开始,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纳
入到版权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中。对接我国“知识产权发
展战略”,对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在版权企业内
部表现为员工对于知识产权及法律体制的认知、态度、信念
和价值观,在外部表现为以版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研发、推
广和反盗版战略的推进。目前,在我国版权企业中,以腾讯、
盛大为代表的企业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化中收效显著。
腾讯公司通过 QQ等软件的研发和运营,以及在网络游戏出
版、虚拟形象等增值服务领域取得了业界瞩目的经济效益,
发展成为中国市值第一、收入第一、利润第一的中国互联网
行业的领军企业。[5]
(二)理顺政府与版权企业的关系,创建政府与版权企
业的新型关系模式
经济学理论指出,政府与企业职能区别在于它主要表现
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社会
性的义务,而企业是运行于微观层面上的,所以政府不应该
越俎代疱,而应该以有利于微观运行为特征的整体性设计作
为自己的责任。西方发达国家版权制度的建设是为版权资
本家服务的,国家和政府是利益的纽带,所以在涉外版权冲
突中,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不仅是企业反盗版的支持者、助推
者,还是情报收集员、版权法律顾问。例如美国版权局在海
外反盗版战中,就号召美国大使们系统地收集、提供外国情
报,这些情报包括外国本土开展的版权、专利、商标等的水
平,出版、发行、表演受保护作品的基础,大使们还提供关注
知识产权政策的合适的外国政府机构的名单。[6]对我国政
府而言,创建新型的知识产权文化就必须在观念上破除传统
上政府是企业“家长”的落后文化观念,建立新型的政府与
企业合作关系。具体来说:1.建设服务型的政府机构,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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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企业的情报员、法律顾问、战略发展咨询师等;2.建立平等
合作型的政企关系,政府与企业是以法律为基础的两大对等
的活动主体,政府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不应当存在“谁
领导谁”的问题,应当让版权企业更多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洗
礼,提高国际竞争力。3.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建设以企
业自主保护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行政监管模式。将反盗版
监督的主体由政府转向版权企业,由被动转为自发,依法监
管,提高版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动性。
(三)以政府为主导,加快反盗版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繁
荣数字版权鉴定市场
我国涉外版权纠纷案件中,跨国公司和企业资金实力雄
厚,重视对我国盗版侵权证据的收集,反盗版经验和技术比
较成熟,惯走法律诉讼道路。如微软公司为了彻底打击盗
版,雇佣数十名曾侦办毒品等刑事案件的调查人员,运用鉴
识技术分析盗版产品,找出盗版光盘生产地等线索。相比之
下,我国版权企业反盗版技术和资金有限,无法与之匹敌,版
权企业间的反盗版联盟仍以自律为主,这造成了知识产权文
化建设有如无根之水,呼声很高,越轨的成本却很低,因此在
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中提高侵权盗版的经济成本和技术壁
垒很关健。
2007 年我国在法律上对侵权数量和量刑认定进一步明
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
定为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
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
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
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
百份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来看,版权管理机构对侵权
的认定和惩罚力度加大,侵权盗版的经济成本有所增加。但
另一方面,在 web3. 0 时代,信息用户可以自由在多个不同网
络平台切换,“点对点”(peer to peer)的网络传输方式使侵权
盗版的行为更难掌控,反盗版技术在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的
应用更加急迫。
因此,要加快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就必须重视反盗版
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对数以万计终端用户的侵权盗版行为,
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数字权限管理(DRM)研发技术的升级应
用、推进侵权盗版追踪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引进第三方监
管技术平台,推进我国数字版权鉴定技术市场的繁荣。目
前,一些国际大型的媒体公司如迪斯尼集团、新闻集团、维亚
康姆集团都在积极联盟探索适用于互联网视频和音乐的版
权管理准则和反盗版措施。谷歌 (Google)、聚友网
(Myspace)、阜博通(Vobile)、AC 尼尔森公司以及众多的互
联网接入商正在积极的研究数字版权鉴定技术。通过该技
术,网络运营商可以识别用户上传或使用的数字视频内容是
否盗版,如果是盗版,是否带有广告片段,或是没有广告的纯
盗版,并针对性的过滤,并根据网站授权,阻止内容上传到网
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权益。[7]在我国,盗版鉴定技术
由执法机关掌握,第三方盗版鉴定技术市场的繁荣还需假以
时日。
(四)将知识产文化建设纳入我国的教育体系
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是持久战,要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的
知识产权文化观念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矛盾,教
育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将知
识产权战略纳入大中小学、社会教育中,实施层次不同多样
化的知识产权教育方式,发挥教育的渗透功能。在日本,对
幼儿进行创新和知识产权意识启迪的教育;对中小学生进行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对大学生和研究生进行知识产权实
用人才的培养;对实业界和科研机构有关人员进行实用技能
培训等。不仅如此,日本每年还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出突
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甚至有重大奖励,这些都对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起到了较好的推动和促进作用。[8]对我
国而言,知识产权教育入校园的活动已经在各地展开,及时
并适时在思想观念上为国民增补知识产权课程,普及知识产
权法律,是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项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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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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