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办法”的说明
经第一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
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执行一年来,已经执行一年了,基
本上保证了协会和各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基本是可行的。在
此期间,国家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在实行改革。2003 年 7
月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 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
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
团体,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
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
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为贯彻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并在总结一年来本协
会运作情况,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收费办法”进行了一些必
要的调整、修订,使其更符合民政部关于收费的要求,更有利为会员
服务,促进协会的发展。现将经过修订后的“收费办法”,提交本次会
员大会讨论通过。
由于修订的“收费办法”较原办法没有大的调整,因此,只对
有关修订的内容说明如下。
1.原“收费办法”是 为了使“收费办法”,促进协会发展,满
足会员的要求,将“收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
修订。为使会员了解修订的有关内容,现将具体修改的意见说明如下。
为使会员了解修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办法(以下简称:
收费办法)(草案)》的依据、原则、考虑的因素等,现将有关的问题
说明如下。
修订的依据
原办法经过一年的执行,适当调整,广泛征求了意见
民政部政策,不设限,须大会通过。
具体说明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 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
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
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
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
准”的主要精神,对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通
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
符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符合本协会的章程和管理办法。
1. 保证协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并适
度积累。
2. 理顺会费体系,不搞“一刀切”。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通用
做法,逐步实现按照企业对标准的需求程度,对调动大、中、小型企
业、科研、大学等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在会费的交纳方式上有
所不同。分类交纳会费,调动所有关心通信标准的单位参与标准化活
动的积极性。
3. 适当考虑技术委员会之间在专业覆盖范围和研究活动的情
况的差别,。对于专业范围大、热点多、研究项目广泛的技术委员会,
和技术研究相对单一,技术发展稳定的技术委员会,在考虑历史因素
的基础上、,在技术活动费部分可以采用不同的工作收费方式和收费
标准方法。
三、 修订部分的说 明
1.根据当时国家民政部对会费的规定,而将会费分成了“会费、
技术活动费和国际组织合作交流费”。近期国家对社会团体收费政策
进行了调整。在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 号文“关于调整社
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第四条:社会团体会费主
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
动等的支出。本协会在原定的“收费办法”中的“会费、技术活动费以
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交流费”均属于此范畴,因此,按照通知精神
将原“收费办法”中的会费、技术活动费统称为会费。只是,为了避免
重复,将原会费的名称改为“注册费”。并并将原“国际标准化组织合
作交流费”明确改为“代收国际标准化组织会费”。
2.由于技术委员会/特设工作组目前已经为成立了 8 个,随着技
术发展和标准研究工作的需要,还有可能增加。原“收费办法”中第七
XX 条“累计超过10个交费单位的按10个交费单位交纳”条款如果
仍保留限额会不利于后续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开展活动。因此,将此内
容取消。条款改为:“累计交费单位超过 10 个(不含 10 个),优惠
其技术活动费总数的 8%”。技术活动费中的“累计超过10(15)个
交费单位的按10(15)个交费单位交纳”改为“优惠技术活动费总数
的 8%”。
原第八 XX+1 条也作相应修改。
3.在我国通信业届众多的企业中,在规模、收益、专业范围之
间差异很大,对标准化的需求和参与程度也不近相同。国际及国外标
准化组织,包括:ITU、ETSI、OMA、TTC、TTA 等,在会费的收
取上,都是按照企业的规模进行收费。目前考虑到从研究组开始,在
国内企业的会费收取上上没有完全按照企业规模进行收费,。从发展
趋势来看,按照企业规模收费是更为合理今后的方向。今后但要根据
国情和协会的发展,逐步理顺和建立收费体系。
为调动中小企业、科研、大学等单位参加协会活动,在本“收费
办法”中增加了“对于生产、研究、开发单一产品的国内中小企业、科
研和大学,在协会仅参加一个工作组,交费确有困难的单位,提出申
请,经秘书处审核,可以酌情减免会费中的部分技术活动费”的条款。
如何调动和发挥大型企业的骨干作用正在研究中。,故仅在办法中用
“对于大型企业,自愿交纳超过规定数额会费超过规定的数额后的会
员单位,可享有更多的优惠政策会员权利基础上的增加权利,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进行说明。
4.本办法明确了“交费单位为 10000 元”。由于技术委员会/特
别工作组涵盖的技术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式、制订标准的数量、活动
的频次也不均衡,。针对这种情况,此次本办法调整中规定了交费单
位为 10000 元,但对于个别的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增加了“在保证协
会总体的、公共的活动不受影响,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项活动正常
开展的前提下,个别技术委员会确需对交费方案要进行调整,须在当
年 10 月前提出次年交费的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的条款。
5. “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交流费”交费原则不变,收费项目是
“国际组织会费”,明确收费性质是“代收”,即:国际组织需要收多少,
就向会员/观察员分摊多少,就交出去多少。选择参加哪些国际标准
化组织以及分摊比例等,由所参加的技术委员会牵头,在当年 10 月
前提出方案,经所在技术委员会通过执行。
6. 为了使整体结构清晰,做了一些章节、文字的调整和合并。
其它没有实质内容的调整,只是为了整体清晰,做了一些章节、文字
的调整和合并。
五、通过办法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 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
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
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此修订后的“收费办法”,于 2003 年 12 月 5 日前以电子邮件的
形式发给全体会员单位征求意见。然后对会员提出的意见进行补充修
改,再经第一届四次理事会通过,12 月 18 日提请第二次会员大会通
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