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企业类型
在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时,首先应该明确客户是否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客户付款出现问题可否找其投资者解决。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这是因为中国的企业类型之多可能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无法比拟的。造成众多类型企业并存的局面与中国实行的循序渐进式的改革开放政策密不可分。 一、中国企业体制的发展历史 随着新的经济政策的实施,不同时期出现了不同法律地位和经济性质的企业类型。这一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前;1978年至1991年;1992年后。 1、改革开放前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与之相匹配的只有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国营企业包括列入中央财政的国营企业和列入地方财政的地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则包括城市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集体企业名义上是合作经济,实际上后来都发展成了由基层政府部门控制和管理的企业,并列入了基层政府的财政管理范围。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没有真正的自主权,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完全或基本上由相关政府部门计划安排。企业实际上成为政府生产计划的执行者,或者说是政府的生产供应部门。在这一阶段,企业的性质基本上是以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来定的。 2、1978年~1991年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逐步对一大二公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并开始对外开放。私营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重要补充,外国直接投资被认为是引进外国资本、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重要途径。在这个时期,相继出现了私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集体经济也逐步恢复了其本来面目。出现了大量由乡镇政府和村民集体投资建立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随后,国营企业也开始进行改革。1988年4月,在先前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条例》的基础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并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随后,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再被称作“国营企业”,而代之以“国有企业”。1990年5月和1991年6月,国务院又先后颁布实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两条例认可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两条例同时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地位的,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同时,两条例允许个人作为投资主体创办集体企业。随后,出现了大量由村民和城镇居民投资兴办的所谓“民办集体企业”,其中的大部分实际上是私营企业的形式。在这一阶段,企业的性质基本上是以资本的所有制性质和资金的来源来定的。 3、1992年后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央确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真正独立核算和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股份制改造成为新的一轮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表现。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公司法》,明确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作为唯一投资主体可以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都必须逐步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8月,《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根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资本的组成形式确定的企业性质,资本的所有制性质被淡化。 二、各种常见的公司类型 《公司法》颁布以前已经成立的各类企业尚需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完全按照《公司法》和其他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或改造。目前存在的各种法律性质的企业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 全民所有制企业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私营企业 - 联营企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 - 三来一补企业 - 股份制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伙企业 1、全民所有制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称之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在《公司法》颁布以前以国家作为唯一投资主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国家利用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建立的企业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资产投资建立的企业。《公司法》颁布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不再注册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代之以由国家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直接投资建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由一般的国有企业之间共同投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法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以该上级企业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国家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主体以其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国家在缴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后,对该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当作政府行政管理的延伸。每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都有一个相应的政府机构或另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全面的管理,包括人事的任免、财务管理、产销管理等。改革开放后,虽然政府行政管理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在逐步分开,但每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均有一个上级主管部门这一管理体制一直保留至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成立需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营业资金(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前,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完全到位。 2、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一直被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已大量存在。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出现了大量由乡村农民集体(实际上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集体所有制被广泛认可,许多农民在创办自己个人的企业时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也把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即所谓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这种由农民集体举办的集体企业,习惯上称之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一直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农村出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同时,城市也出现了大量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由城镇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兴办的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组织的由职工集体兴办的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兴办的分支机构等。许多城镇居民在创办自己个人的企业时出于政策的考虑也把企业注册为集体企业(即所谓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 所以,大体上讲,集体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类: - 乡镇政府控制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 村民委员会控制和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 农民个人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民办集体) - 城镇街道办事处控制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 居民委员会控制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 城镇居民个人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民办集体) - 集体企业投资兴办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 国有企业控制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由以上不同类别的集体企业可以看出,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法律规定最不明确、实践中最难把握的一种企业类型。集体经济被视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除民办集体企业外,集体企业直接或间接都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控制或管理。正因为如此,集体企业的管理模式与国有企业有很多相似之处。集体企业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名义上是职工代表大会,实际上的管理权最后大都由政府或相应的机构掌握。民办集体企业,尽管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力和自付盈亏的机制,也必须挂靠在某一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名下,如果没有挂靠单位,也必须由政府部门进行主管(均为上级主管部门)。比如著名的四通公司即为一家民办集体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海淀区高新技术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未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以该上级企业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投资人以其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集体所有制企业承担责任,换句话说,投资人在交足注册资本后,对企业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营业资金(无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前必须完全到位。 《公司法》颁布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不再注册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包括三类: - 一个人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 - 两人或两人以上投资兴办的合伙企业 - 两人或两人以上投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实质上的区别。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独资的私营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的私营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私营企业拥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不再注册私营企业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独资或合伙的私营企业的营业资金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前必须完全到位。 4、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大致包括国有与国有联营、集体与集体联营以及国有与集体联营三类。实践中,联营企业大都注册为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的联营企业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实质区别。但联营企业都有上级主管部门。联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营业资金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前必须完全到位。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不再注册联营企业而代之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实践中包括港澳台)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投资者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中国的投资者必须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营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按照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合同可以规定一次缴清也可以规定分期缴清。一次缴清的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清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实践中包括港澳台)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经营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合作者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中国的合作者必须是机构。 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相比在合作形式上更加灵活,合作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作的条件,包括:收益和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合作的模式及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合作企业可注册为非独立法人,也可依法注册为独立法人。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合作各方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于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者的债务承担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从理论上讲,合作各方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7、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外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是由外国(实践中包括港澳台)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外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注册为非独立法人,也可依法注册为独立法人。但实践中,外商独资企业大都注册为独立法人。在此情况下,投资者以其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些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有一个。有些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8、三来一补企业 三来一补企业是在广东地区所独有的一种企业形式。本来三来一补只是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形式,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可以认为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可以从事三来一补业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直接与外商合作,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专业外贸公司与外商进行合作。但是,由于广东地区邻近香港、澳门。大量港商和澳商出于降低生产成本的需要在珠江三角洲一带设立了大量工厂,专门加工供出口的产品。为了方便管理,这些工厂大都被注册为三来一补企业。因此,三来一补企业基本上都是由香港和澳门的企业或个人在内地(广东地区)投资设立的工厂。 三来一补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可视为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一种分支机构。其对外债务最终要由其设在国外的总公司承担。 9、股份制企业 股份制企业是在《公司法》颁布以前根据国家对国有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精神所注册的企业。这类企业很少。应该是从以资本来源为基础向以资本的组织形式为基础的一种过渡。这类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并不彻底。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职工在企业里拥有股份,但实际上控制企业的仍然是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的上级机构。 10、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几个显著特点如下: - 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到50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股东大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规模小或股东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生产或批发业为主的,50万元;零售业为主的,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特定行业需高出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必须全部到位 -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作为唯一投资主体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11、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几个显著特点如下: - 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为5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必须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 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由不少于5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和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 董事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特定行业需高于1000万元的,由法律或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除特别规定外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必须全部到位 - 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盈利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上市 12、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如下: -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至少为两个自然人 - 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 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用其合伙外的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以清偿。其他合伙人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