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法定夫妻财
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选择
力较弱一方的保护,确认家务劳动社会价值,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体现性别公正的立法
设想。期望这一尝试,对中国民法典亲属编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有所裨益;如若引起立法机关、
学界关注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更是作者期盼之事。
二.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剖析
夫妻财产制,主要是一国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的法律制度,它还涉及夫妻婚前和婚后所
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一系列
问题,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某一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立法模式与类型既受自身立
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
济的独立紧密相联。
法定夫妻财产制,即法律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强制适用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约定财
产制的突出法律特征。学理上,以适用的原因不同,将法定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夫妻财产制
与非常夫妻财产制。前者是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无财产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按
一般情形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后者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通常
法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关系或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时,终止原夫妻
财产制类型,改采分别财产制。[6]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行的两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
这不仅体现在立法条文的数量上,还突出反映在夫妻财产制的结构与类型上。第一部《婚姻
法》(1950年)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只有一个条文,仅涉及法定通常财产制内容,即“夫
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第 10条)尚无约定财产制内容。[7]第
二部《婚姻法》(1980年)确立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并行的的夫妻财产制结构,并且选
择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8]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
的规定增加到 3个条文,它继续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定财产制类型,通过列举夫妻共有
财产种类,设立个人特有财产,进一步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9]但在法定财产制结构
中,仍然没有设立非常财产制,所以,现行《婚姻法》第 17条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
规定,性质上是通常法定财产制。它所确立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与 1950年《婚姻法》的一般
共同制相比,不仅区分了夫妻对各自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不同的所有权,缩小了共同财产的
范围,还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从夫妻享有权利的婚姻财产中分离出来;[10]与修改前的 1980
年《婚姻法》相比,现行法在不改变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缩小夫妻
共同财产范围,对夫妻个人财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状况
的变化。
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上的进步有目共睹。它充分考虑到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随着
国家法律对私有经济的扶持与保护,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愈益增多带来的夫妻
财产数量的增长与范围的扩大,以及男女平等法律原则推行多年后,夫妻个人主体意识、权
利意识的觉醒与增强。另一方面,它在立法结构上仍然存在着缺漏,主要是没有增设法定非
常财产制,难以适应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财产制与夫妻中弱势一方利益保护、夫妻
财产制与民事交易安全相协调的需要。具体言之,当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不抵债,
面临破产境地时;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夫妻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收入、财
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时,或者,一方的行为危害到他方利益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例
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间继续实行法定通常财产制,将会使
配偶一方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不利于民事交易的安全。
三.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设立
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设有法定
非常财产制。立法模式具体有两种:一是单一的宣告制,如法国、德国;一是当然与宣告并
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意大利,及我国台湾地区。受篇幅所限,本文将不展开对上述立法例
的比较。然而,从这些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中,可得出如下对法定非常财产制的基本认识:
1.该项夫妻财产制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暂时或永久地对原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
所作的变通,故而是法定通常财产制的重要补充。如果构成改采非常财产制的原因消失,可
依法恢复法定通常财产制。
2.无论法定通常财产制的类型如何,基于对夫妻一方财产利益保护和保障民事交易安全的
考虑,当法定事由出现后,依法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为分别财产制。例如,《法国民法
典》和《意大利民法典》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通常财产制(第 1401条、第 177条),《德
国民法典》确立的是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第 1363条),《瑞士民法典》上的法定通常财产
制被称为“所得分享制”,[11]2002年 6 月我国台湾地区废除联合财产制,代之以“剩余财
产分配制”(第 1017条)。所以,法定非常财产制设立的目的并非仅仅弥补婚后所得共同制
的不足,而是基于更为重要的立法考量。
3.法定事由的出现,是法定财产制类型发生变更的关键。各国及地区确立的法定事由并不
完全相同。首先,实行双轨制的国家,均将配偶一方受破产宣告,作为无须夫或妻申请以及
法院宣告,当然改用非常财产制的唯一法定理由。其次,作为须经夫或妻申请和法院宣告改
采非常财产制的法定理由主要有: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配偶一方的财产不
足清偿个人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夫妻之总财产不足清偿总债务或夫妻
难于维持共同生活,不同居达六个月以上;一方的行为危害到他方利益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
益;一方拒绝向他方报告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一方永久性地丧失判断能力,
等等。
法定非常财产制的设立,在法定财产制立法模式中增加了可变的元素,使得国家对夫妻财产
关系的调整更为灵活与全面。同时,赋权于婚姻当事人双方,依法解除原法定财产制类型,
以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不受到夫妻财产关系出现巨大变化时的损害。因此,从社会性别视角分
析设立法定非常财产制的意义,它除了是适应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
需要和保护民事交易安全之外,还是保护妇女婚姻财产权的有效法律措施。这是因为,虽然
该项法律制度适用于夫妻任何一方,但是,由于妇女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夫妻在外从事
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一方多为丈夫,并且,近年来发生的非法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的案件,多是夫方对妻方财产利益的侵害。对此种情况,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
另一方可在法定期间内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这确实是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的有力措施,
但是一种事后的补救。从事前预防的角度看,如果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就从
积极的、赋权的角度,使已婚妇女知晓在夫妻关系处于法定的特殊时期,主动、及时地依法
变更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所以,法定非常财产制的设立,
会从总体上遏制夫妻中经济地位较强一方(多为夫方)对较弱一方(多为妻方)财产利益的
损害。
四.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选择
台湾学者认为,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虽然都以实现男女平等为目的,但“分别财产制尊
重夫妻双方各自独立之人格,以确保夫妻双方之经济独立为目的。而共同财产制是以保护专
事家务而无经济能力的家庭主妇为目的。”[12]所以,20世纪以来,除法国外,西方国家普
遍采取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的复合型态作为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正是融合了两种财产
制的精华。但是,这种复合型态的财产制仍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以确保夫妻双方经济独立
为目的,分割财产时采用共同财产制只是妇女全面走向社会以前的暂时的、过渡性的保护措
施。“一旦所有的已婚妇人都能完全走向社会从事职业活动时,此种复合形态的夫妻财产制
就失去了其存在之价值。……。取而代之的是,以确保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目的的分别财产
制”[13]
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是否具备将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通常财产制的基础呢?
总体上看,某一国家选择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与社会变迁和家庭形态的
演变密切相关。具体言之,它既受到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
发展、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的独立紧密相联。再者,受中国人普遍具有的对婚
姻认识的制约,绝大多数夫妻习惯于依照法律规定的财产制来规制双方的财产关系,通过订
立契约确定双方财产制度的依然为数不多,[14]法定财产制因而在夫妻财产制中具有特别重
要的地位,它往往体现了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最基本的政策倾向和法律原则。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
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当前学术界支持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
法定通常财产制的理由主要是:在伦理上,它与夫妻关系的特性较为吻合,使夫妻经济生活
与身份生活趋同一致,有利于鼓励夫妻同甘共苦,促进婚姻的稳定。[15]有关经济学的分析
表明:“婚姻的团队本质决定了婚姻是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夫妻财产作为婚姻这一团队生
产的‘集体产品’,是由团队成员——夫妻双方利用其人力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成果,无
法按个体作原子化区分,自然不能归某一方独占,而应由其共同享有。”[16]而且,婚后所
得共同制与分别财产制相比,更符合中国人对婚姻普遍持有的“同居共财”的观念。
对此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就是通过分性别统计数字的分析,通过对男女劳动分工和获取及控
制资源等的分析,衡量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否有利于实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的平等,促进
社会性别公正。
男女之间的劳动分工可以通过他们从事生产性和再生产性劳动的状况来考察。生产性和再生
产性劳动既包括社会劳动与服务,也包括人力资源的再生产与维持,如,抚育子女、照顾家
庭等。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一直对女性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劳动持积极的鼓励政策。然而,
女性就业难又是劳动力市场上突出的性别歧视问题。在未来二十到三十年间,中国人口的三
大高峰将相继到来。预计到 2020年我国 15至 64岁适龄劳动力将高达 亿,占总人口的 65%
左右。[17]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由于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于男性,加上传统观念的影
响,她们会首先面临就业难的困扰;另一方面,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镇下岗职工中女性
多于男性,40岁以上的下岗女性再就业更难,她们不得不重新回到家庭,专门从事家务劳动。
2001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乡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
仍然没有改变。女性平均每天做家务的时间长达 4小时 14分钟,比男性多 2小时 41分钟,
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 1999年仅比 1990年缩短 6分钟。[18]这意味着,即便是那些在社
会上就业,有收入的女性,她们与丈夫相比在照顾子女、老人,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仍然付出
较多的时间与精力。
从经济收入看,近些年我国从业女性经济收入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总体趋势是女性与男性
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1999年我国城镇在业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 元,
是男性收入的 %,两性收入差距与 1990年比扩大了 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
女性 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 元,仅是男性收入的 %,差距比 1990年扩大了
个百分点。[19]在农村,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 82%,比男性高 个百分点。
而农村男性兼营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为 %,高出妇女近一倍。[20]农业比较收益不高
和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是农村妇女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
上述数据与分析表明,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妇女整体经济地位低于男性。在劳动
分工上,妇女是人力资本再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但是这些有价值的劳动通常是无报酬的,尚
未得到社会的充分认识和承认,也未被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之中。因此,无论从我国社会经济
发展的一般水平出发,还是从夫妻社会收入差距与他们从事家务劳动时间的长短考虑,我国
还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基础与社会性别基础。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力”所得的各种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孳息,一并作为共同财产,由夫妻
双方平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实际上承认了妻子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是当
前我国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社会价值,弥补男女之间社会经济地位差距的必要举措。如果民法
典在法定通常夫妻财产制立法上,以分别财产制取代现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将会忽视广大妇
女尤
[1]谭兢嫦信春鹰主编:《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95年 8月
出版,第 145页。
[2]同上注。
[3]见新妇女协进会:《妇女事务新里程:性别观点主流化》,内部资料,第 17页,2001,
香港。
[4]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报告》,内部资料,第 103页第 202、204、205款,
1995,北京。
[5]BureauforGenderEquality,ILO:Gender:APartnershipofEqual,Geneva,2000,p5.它指出:
“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
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将女性与男性的关
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使妇女和男人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
社会性别平等”。转引自《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指导手册》,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4年 12
月版,第 9页。
[6]参见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 2004年 8月第三次印刷,第 119页。梁慧星主
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 2003年 5月版,第 339-340页。
[7]根据立法解释,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概括性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
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互
相自由的约定”。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
年 4月 14日)
[8]1980年《婚姻法》第 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
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契约自由原则,夫妻可选择适合自己婚姻生活的财产关系;
在法律上,财产约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没有财产约定时,双方的财产关系才适用
法定财产制规定。
[9]参见《婚姻法》第 17条、第 18条规定。
[10]1950年《婚姻法》第 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即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这种规定对改变千百年来妻子
对婚姻财产无权的封建传统,确立男女权利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此
条用“家庭财产”一词不妥,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固为家庭财产,但是,家庭财
产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只有以监护人名义享有的管理和
合理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
[11]参见陈苇:《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
制的启示》,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5卷,法律出版社 2000年 7月版,第 301页。
[1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 11月版,第 36页。
[13]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第 38-39页。
[14]参见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 2001年 7月版,第 115-116页。
[15]参见王洪:《婚姻家庭法》,第 128页。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
社 2004年 1月第二次印刷,第 181页。
[16]藤蔓博士学位论文:《夫妻财产制类型及其立法选择》,第 113-114页。
[17]在上海“人口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国际研讨会”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员透露,
在本世纪,我国将先后迎来劳动年龄人口、老龄人口和总人口三大高峰。《中国适龄劳动力
人口将高达 亿》,《新京报》2004年 10月 24日,第 10版。
[18]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2001年 9
月,北京。
[18]同前注。
[19]同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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