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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典型违规案例(二)
为了进一步深化交易者对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
商所)业务规则的理解,加强交易者教育工作,提升市场监
管透明度,适逢 2025年度“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郑商所在前期梳理的期货市场典型案例(一)的基础上,针
对部分典型违规案例再次进行梳理和归纳,以案说法、以案
说规,供交易者参考学习。希望通过案例公开持续向市场传
递合规交易理念,引导交易者自觉合法合规参与期货市场交
易。1
一、期货行政处罚案例
《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后期货市场首起编造、传播虚
假信息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简介:2023年 1月 13日 10时 12分 42秒,王某某
在东方财富网“纯碱吧”发帖,内容为“中新网 1月 13日电 据
国家发改委 13日消息,针对近期纯碱价格过快上涨等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判纯碱市场和
价格形势,听取业内专家和部分市场机构意见,研究加强纯
碱价格监管工作。”“专家认为,近一段时间,在市场供需基
1 需要说明的是,为方便交易者阅读和理解,我们对相关案例和规则进行了一定提炼和简化,手册中涉及
的规则以郑商所官网()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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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面总体稳定的情况下,纯碱价格快速大幅上涨,存在明显
炒作成分。专家建议,加强纯碱价格监管,特别是严厉打击
夸大市场信息、渲染涨价氛围、期现货联动炒作等违法违规
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关注纯碱市场价格变化,将会
同有关部门紧盯市场动态,持续加强监管,对散布虚假信息、
哄抬价格、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切实保障纯碱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调查发现,上述信息是王某某将中国新闻网 2023 年 1
月 6 日发布的《铁矿石价格过快上涨 国家发改委研究加强
铁矿石价格监管》一文中的“铁矿石”替换为“纯碱”而编造的
虚假信息。截至网站删除该信息,信息已被浏览 2080 次,
评论 24 次,转发 3 次,点赞 9 次。王某某编造的信息具有
明显误导性,扰乱了期货市场。期间,王某某参与纯碱期货
2302合约交易,交易亏损。2023年 11月,甘肃证监局依法
对王某某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该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分别
对相关主体在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中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
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违反上
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期货市场基于信息定价,市场信息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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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是期货市场发现价格的基础。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会扰乱信息传播秩序,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损害正常
市场运行机制,对期货市场功能发挥造成不利影响。尤其在
互联网、自媒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更
快、传播范围更广,对市场的危害更加显著。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对某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曾某
某、郑某某、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主体编造传播期货
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有力维护了期货市场
信息传播秩序,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值得关注的是,根
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各种网站、微
信等社交平台也有义务对传播期货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客观
性予以必要审核,禁止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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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郑商所自律处分案例
(一)对敲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简介:2020 年 3月至 2022 年 6月,曹某的期货账
户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的期货账户之间存在大量相互成交。调
查发现,曹某账户与陈某账户存在交易终端信息一致,而陈
某在北京某贸易公司任职,负责该公司的期货交易等相关业
务。调查过程中,陈某承认以母亲曹某的名义开户并通过与
北京某贸易公司账户对敲交易获利。从具体操作来看,陈某
利用其身份以及预先掌握的北京某贸易公司交易信息,先操
作母亲曹某账户在某合约与市场正常成交建仓,再以对自己
有利的价格申报平仓单,同时操作公司的期货账户以相同或
相近价格、相反方向下单,促成其个人的预先埋单与公司账
户报单相互成交,谋取不正当利益。北京某贸易公司在知晓
相关情况后要求陈某主动辞职,并与其达成赔偿公司损失的
协议。
郑商所依规认定陈某构成对敲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借用
交易账户的违反交易所规则行为,给予陈某暂停全部品种开
仓交易 12 个月、罚款 2 万元的纪律处分;认定曹某构成出
借交易账户的违反交易所规则行为,给予曹某暂停全部品种
开仓交易 6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上述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相关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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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三项规定,期货市场参与者按照事先约定或者安排的时
间、价格或者方式进行相互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 12 个月以
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宣布为“市
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
10万元的,可以并处 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所得 10万元
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五项
规定,期货市场参与者盗取、骗取或者借用他人交易编码,
实施违规行为的,或者出借、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导致交
易编码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 12 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
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交易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公司不知
情的情况下,同时操作公司账户和个人控制的账户进行相互
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交易所规则禁止的行为。如交
易者转移资金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还可能构成
《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受到刑事处罚。
对公司来说,应及时申报公司账户与交易员等指定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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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账户的实控关系,同时加强账户交易权限设置等内控管
理。发现交易员违规后,应及时采取内部处理措施追回被转
移资金,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挽回损失。
(二)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
案例简介:张某某为三只基金产品的百分之百份额持有
人,与三只基金产品存在交易行为一致性、交易终端信息一
致性。2023年 3月份,张某某与三只基金产品在多个合约上
的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持仓限额,且未如实申报实控关系。
郑商所依规要求张某某和三只基金产品申报实控关系,
并认定上述客户构成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
仓限制的行为,给予张某某暂停全部品种开仓交易 12 个月
和罚款 2万元的纪律处分,给予三只基金暂停全部品种开仓
交易 4个月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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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相关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做市商或者客户等
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
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
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
纪律处分,可以并处其违规持仓总金额 5%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持仓限额制度是期货市场为避免持仓过度集
中、防范市场操纵的基础制度。本案交易者张某某与三只基
金之间具有投资关系,且存在交易行为一致性和交易终端信
息一致性,足以认定其存在分仓的故意,其规避交易所持仓
限额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戒。交易者应规范交易行为,不得采
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
(三)虚假套保
案例简介:2023 年 12月,沧州某枣业公司通过期货公
司向郑商所提交红枣 2401 合约卖套保额度申请,申请材料
为销售方为安徽某贸易公司的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为 202
3年 11月至 2024年 11月。调查发现,沧州某枣业公司和安
徽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已于 2023 年 12 月协商解
除,即沧州某枣业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仍将失效合同用于申请
套保额度。调查过程中,沧州某枣业公司解释之所以使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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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的合同申请套保额度,是因为公司员工没有仔细核对合
同有效性,属于工作失误。
郑商所依规认定沧州某枣业公司的行为构成在套期保
值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取消沧州某枣业公司已
经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对其给予暂停套期保值申请资格 6
个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反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交易者在套期保值申报过
程中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
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调整或者取消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暂停受理套期保值额
度申请、暂停开仓交易 12 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
权业务、强行平仓、取消相应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其获准的套期保值持仓总金额 5%以
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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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套期保值是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功
能。郑商所实施套期保值审批管理,根据规则批复实体企业
一定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以更好地满足广大实体企业利用
期货市场管理现货市场经营风险的需求。
企业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应当出于真实的套期保值目的
和需求、使用真实的申请材料,不得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期
保值额度,破坏市场“三公”原则和秩序。
(四)交割仓库违反交易所规则
案例简介:2018年 8月,交割仓库陕西某仓储公司将其
名下 100张标准仓单销售给上海某公司和深圳某公司,并约
定一段时间后回购。2019年 4月,郑商所对交割仓库检查过
程中,发现陕西某仓储公司待回购仓单对应的货物灭失。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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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部分货物被陕西某仓储公司出售,部分货物因陕西某
仓储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被当地现货商运走。上海某公司和深
圳某公司亦报警处理。
郑商所依规认定陕西某仓储公司构成盗卖交割商品和
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灭失的违反交易所规则行为,给予陕
西某仓储公司公开谴责、取消交割仓库资格、宣布为“市场禁
止进入者”、采取 5年市场禁入措施并罚款 10万元的纪律处
分,给予陕西某仓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单某某公开谴责、宣
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采取 5年市场禁入措施的纪律处分,
并将上述纪律处分结果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违反规则:《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五
条第四项规定,交割仓库擅自移动、处理或者盗卖交割商品
的,因保管不当,引起存储商品变质、灭失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暂停交割业务、取消交割仓库资格、宣布为
“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
不满 10万元的,可以并处 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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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标准
仓单是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
证。本案中,陕西某仓储公司在未完成回购前,上海某公司
和深圳某公司为标准仓单持有人和对应货物所有权人。案发
时,陕西某仓储公司在没有办理标准仓单注销手续、未经货
物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标准仓单对应货物,属
于盗卖交割商品的行为。另外,陕西某仓储公司未履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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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在非标准仓单持有人运走库存货物时未有效阻拦,导
致存储商品灭失,损害了标准仓单持有人权益。
交割仓库是期货市场重要的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
用原则,按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履行各项义务、遵守交易
所各项业务规则。盗卖交割商品和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灭
失是严重违反交易所规则的行为,应当受到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