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
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
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
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
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
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
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完
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
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
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
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
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
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
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
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
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
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
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
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
2008 年按 18%税率执行,2009 年按 20%税率执行,2010 年按 22%税率执
行,2011 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 年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 24%税率
的企业,2008 年起按 25%税率执行。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
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
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 2008 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2007 年 3 月 16 日以前经工商等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
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
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
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
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
得改变。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略)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
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
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
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
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
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
(八)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
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
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
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
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
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
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
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
的,按 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
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
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
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
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
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 6 类定期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
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
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
发[2007]39 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
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
惠政策以外,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
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8〕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国
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 号)提出的政策措
施,促进“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经国务
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
(一)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服务业发
展主要目标,积极并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
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发展目标,有
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抓
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各地
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发展
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在条件具备时,
定期公布全国和分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
(二)尽快研究完善产业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抓紧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
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要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
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
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各
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并细化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
突出本地特色,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二、深化服务领域改革
(三)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
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
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 3 万元人民币,并研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
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
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
行。加大铁路、电信等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引入竞争机制。继续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供水供热供
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可以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
经营。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
入政策的落实工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
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抓紧研究提出放宽市场
准入、鼓励社会力量增加供给的具体措施。
(四)加快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国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
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性重组,将服务业国有资本集中在重要公
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鼓励中央服务企业和地方国有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
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
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重点推进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制改革和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五)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
服务社会化改革。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要转制为企业,条件
成熟的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央编办会同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抓紧
制定和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要继续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后勤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
开,实现后勤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服务社会化。创新后勤服务社会
化形式,引进竞争机制,逐步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的后勤服务市场体系。
对后勤服务机构改革后新进入的工作人员,应实行聘用制等新的用人机制。
三、提高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
(六)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
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基础上
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服务贸易中长
期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城市加快形成若干服务业外包中心;在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公共平台
建设及企业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
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交通部要会同有关部
门抓紧研究解决中资船舶悬挂方便旗经营问题,发展壮大国际航运船队。
加快建设上海、天津、大连等国际航运中心,鼓励在其保税港区进行服务
业对外开放创新试点。
(七)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具体措施,
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
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中医药、中餐、汉语教育、文化、体育、
对外承包工程等领域企业和专业人才“走出去”提供帮助,简化出入境手续,
并纳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支持
国内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我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金
融服务。同时,要鼓励贸易、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
等企业积极为服务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四、大力培育服务领域领军企业和知名品牌
(八)积极创新服务业组织结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鼓励服务业
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
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支持设立专
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
结构。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鼓励发展连锁经营、
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
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
核准经营范围手续。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协会发展。
(九)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
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
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培育发展
知名品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务部等部门应将其纳入中央外贸发展
基金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扶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在城市改
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
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十)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科技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
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抓好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
用示范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国家相关产业化基地的作用,建立一批研发设
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
服务机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对服务领域重大技
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
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在政府采购中优先支持采用国内自主开发的软
件等信息服务,进一步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试点范围。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可以享
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加大服务领域资金投入力度
(十一)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健
全公共财政体制,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覆
盖面和社会满意水平。中央财政要继续增加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
节能减排、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重点提高对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城市
中低收入居民的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医药卫生体制等重大改革。国家财政
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和固定资产投资主要用于农村,中央财
政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尽快使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教育、
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得到改善。调动地方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中
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对服务经济发展较快但财政困难的地方
给予支持。
(十二)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
投资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
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服务体系。整合服务领域的财政扶持资
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中
央预算内投资要加大对规划内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入,同等情况下优先支
持服务业项目。地方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
金,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发展。
(十三)加大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
构等要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
金。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
项目。修订和完善有关股票、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要充
分考虑服务企业的特点。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
金融机构可以优先得到批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
系建设,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四)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加快推进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
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积极扩大软件开
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
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
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
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
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优惠政策。加大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
税收优惠力度。在服务业领域开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度试点。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
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研究制订社区服务、家政服务、
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
营等服务业和出口文化教育产品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
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各地区制订城市总
体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
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
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
改作他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
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
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积
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
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十六)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等政策。价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减少
服务价格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
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区要结合销售电价调整,于 2008 年底前
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
务业用水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清理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
不合理收费项目。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对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明确规定外,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安装和维护
与政府部门联网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软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范行业协
会、商会收费行为。各地区要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湖区
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
策,给予政策支持。
(十七)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
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尽
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针对服务
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
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
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规范企业
年金管理方式,2008 年底前,将原行业或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
逐步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受托管理。
七、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
(十八)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教育、科技、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
要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完善并加强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
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建立实习
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对国内外相关外包服务培训机构
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人事和劳
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服务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和规范职业资格和职
称制度,尽快设置相应的服务业职业资格和职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
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九)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质检总局要会同有关
部门抓紧制订和修订物流、电信、邮政、快递、运输、旅游、体育、商贸、
餐饮、社区服务等服务标准,继续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鼓励和
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有
关部门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共享公开的政府信息,
并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
(二十)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
和协调各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
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
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
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结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
济普查,重点摸清我国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国家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服务业统计,地方财政也要增加投入。
(二十一)加强服务业法制建设。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制
定和修订促进服务业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工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
法制保障。
八、狠抓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二十二)抓紧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
发〔2007〕7 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抓好落实,对需要
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的要抓紧研究制定,成熟一项,出台一项。要加强
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不断调整
完善相关政策,推进服务业改革和发展。各地区也要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
套政策措施。
(二十三)加强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发展服务
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切
实把中央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充分发挥总体协调作用,做好服务业发展目标落实与考核、政策措施制
定等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8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 号)等有
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
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有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
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要
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
好和用好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
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发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
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
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
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
力度。
(三)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办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
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
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三)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四)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
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根据重点扶持行业和领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相关
发展指标,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并考虑地区财力情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进
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
数据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奖励。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
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
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
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
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年贴息率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述
规定确定。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
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
高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
配到省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
金。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
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
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本省申报项目进
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 %掌
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确
认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
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向财政部直接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
达资金预算并直接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
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
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
挤占和挪用以及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
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
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
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9]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
号)要求,从 2009 年起,要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为落实文件精神,经商供销总社,现将中央财政支持
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 年中央财政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
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
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
(一)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加强农村商品
配送中心建设,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覆盖面,提升商品配送能
力,强化综合服务功能。
2、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
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
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项目。
3、"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
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系统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
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4、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
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
设。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控和监管,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
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1、"双进工程"建设。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
家政服务资源,培育重点示范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支持地级以上城
市进行社区菜市场标准化改造示范,改造经营设施、储藏设施、检测设施
和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2、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连锁经营,
新建或改造标准化社区回收点和专业化分拣中心;支持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建设,对排污、废弃物处理及劳动保护等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支持再生
资源回收体系系统平台建设。
3、完善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市场监管和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支持建设病害猪无
害化处理和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
升级示范性改造。
4、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地方继续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
务体系,合理确定样本企业和监测商品范围,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信息发
布,提高市场预测预警水平。
5、早餐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大型龙头餐饮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建设
或改造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依托配送中心以连锁经营方式建设标准化早餐
网点,形成早餐供应网络。
6、应急商品商业代储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应急必需品
生产、流通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增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调控能力。
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
以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
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三)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地
方主要采取因素法方式切块分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对中央企
业根据项目申报及工作情况,由中央财政直接予以支持。
(四)根据上述原则,财政部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尽快修订农村物流
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二、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
商贸企业发展。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
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08]134 号文件精神,根据本
地财力情况和流通服务业的工作需要,加大对流通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并
会同同级商务部门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五、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制(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
以及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的业务指导文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工作方
案,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同时抓紧启动相关工作。
六、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各地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
关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
的管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切实管好用好有关
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经建司)、
商务部(财务司)反映。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20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
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
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
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
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
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
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已
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 1 月 1 日至 l2 月 31 日期
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
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 年修
订)》(财政部公告 2007 年第 2 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
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
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
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
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 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1:3 货物报关
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
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
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
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 1 月 31 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
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
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
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1 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
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
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进口贴
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 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
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
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
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
到位,并负责于每年 5 月 1 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
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
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
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
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金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427 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海关总署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
一、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海关通关便利,减少企业通
关时间和成本
继续加大通关监管改革力度,进一步落实“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
“应转尽转”等通关便利措施;对于经确认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
和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农轻纺等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以及国内
需要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实行更加便捷的
通关措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抓紧
研究出台《海关保税监管货物流转管理办法入实现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
管场所与口岸监管现场的联动通关;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和“电子口岸”
建设,方便企业办理通关业务。
二、实行担保通关,在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满足企业提高物流速
度的需要
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
措施;企业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经总署批准可以实施资产质押担保,
对中央大型国企,可实行银行总担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税措施;使海关
监管场所、运输企业及报关企业经营人等能够在依法承担义务的同时,享
受相应的便利。
三、完善企业分类管理,使广犬守法企业切实享受“守法便利”的好处。
提高企业注册登记审核效率;缩短对 A 类、AA 类企业评定时间,逐
步向动态管理转变;切实落实《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中明确的对 A 类、
AA 类企业提供提前申报、预约报关、f7 到门服务、适用较低查验率、优
先办理货物申报和验放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
记手续、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等通关
便利措施;按规定对 AA 类企业给予免担保通关待遇,方便其办理海关手
续。
四、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法律支持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加大海关政务公开力度,宣传海关各类通关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使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管理相对人及时了解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进出口
政策,为其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创造条件;为进出口企业提供预归类服务,
提高实际通关可预见性。
五、大力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
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作用
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的
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具备较好条件的地区建设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
国情的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为我国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持续健康发展
提供载体;支持在边境地区设立与其需求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
税监管场所,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助能整
合、政策叠加”工作,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入区发展;研
究解决由于各种原因制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功能发挥的
问题;鼓励和引导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高端产品研
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并开展仓储、配送、分拨等物流服务,延长产
业链,提高附加值;积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放宽对具有自主品牌与核心技
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装备制造业出口产品返回国内维修的限制,引导
在国内设立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鼓励和方便企业发挥保税仓库
操作灵活、成本低廉的优势,利用国际市场价格低走的机会,以保税仓储
的方式大量进口战略性、资源型物资;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立法工
作,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
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加工贸易
转型升级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扩大内需和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序转移等方面要求,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
出台鼓励加工贸易成品内销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提
高通关效率,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让国内市场和人民群
众更多地分享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成果,并加强对加工贸易内销的管理,
实现出口、内销“两条腿”走路;推动国家有关部门调整和完善加工贸易政
策,取消对符合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技术含量等标准的商品开展加工
贸易的禁止和限制,支持相关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在现行政策条件下,延
长海关联网监管企业执行限制类商品管理措施的过渡期;进一步筒化台帐
保证金的计征原则和方法,按照上年度进口(出口)限制类商品的一定比
例计征台帐保证金;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降低加工贸易内销征收缓
税利息率问题,并适时进行调整。
七、认真落实国家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优势企业和产品出口
全面执行国家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和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
政策措施,发挥税收优惠对进出口的调控作用,支持我国出口企业发展;
制定适宜的原产地标准,根据不同产品实行有宽有严、差异化的原产地标
准,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和进出口的增长;充分利用海关处在进出口管理
一线的信息优势,密切了解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动向,及时向
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
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调整进出口税收
政策。同时,依法加强对应税商品进出口的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为中央财政稳定增长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提供支持。
八、积极发挥海关统计监测预警的服务作用,为中央决策和企业经营
提供参考依据
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口监测预警系统的功能作用,对外贸进出口动态进
行及时跟踪,加大监测的频率,及时反映进出口变动情况,为国家宏观经
济决策提供辅助参考;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大宗商品的进出口情况的专
题分析,加强对重点出口市场的跟踪监测,及时反映国外市场需求的变化,
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海关数据和监测预警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
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九、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力度,促进我国自空品
牌企业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力度,加大海关知识
产权保护的政策宣传,提供更加便利的知识产权备案服务,鼓励和引导我
国名牌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协助企业解决维权中存在的困难,帮
助企业提高维权能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在口岸进出口环节加大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产品非法进出口等违法行为,保护权利
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自主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维持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加大对重点商品走私的打击力度和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稽查力度,
尤其是加大对高档消费品及大众化中低档生活消费品的进口走私打击力
度,有效遏制“水货”对国内品牌和国内市场的冲击,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
为扩大内需创造条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办案
的前提下,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尽可
能减少因处理走私违法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冲击和影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厅(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当前,国家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
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精神,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
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切
实减轻企业负担,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
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
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09 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
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
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
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
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
下,可在 2009 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
老保险费率。实行地(市)或县级统筹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统一调整费率的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各地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
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
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
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
为 2009 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
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
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
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企
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
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
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账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
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
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不出问题。具体实
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开展
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
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具体办法由省级劳
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
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
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
下几个方面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
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
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其他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条件。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
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
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
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省级
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既
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各统筹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
精神,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
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
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发〔2007〕29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财政厅(局),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商协会:
为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
规范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了《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 财政部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
进出口结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提高出口增长质量
和效益,规范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列支,专项用于资助机电和高
新技术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管理。商务部负责专项
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组织项目可
行性论证、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财
务管理,包括拨付资金,提出监管要求,并与商务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
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支出导向及世贸组织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
使用、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及项目类别:
(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汽车等出口基
地搭建和完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
人员培训平台等。支持在汽车、机床等重点领域建立研 发中心、技术标
准制定和认证中心、测试验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
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关
键和核心技术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研究开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企业、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
等各类基地和行业商协会组织。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投
资的 50% 。单个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 300 万元;科技
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中介组织申报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
上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
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
(二)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原则。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依据本办法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二)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汽车出口等各类基地、地方行业商协会组
织及地方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申请项目审核汇总后上报商
务部、财政部。
(三)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商协会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
申请。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并依据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财政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资金。地方资助资
金由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拨付到地方。中央管理企业和全国性行业商
协会组织资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
专项资金采取部分预拨方式,即项目审核确定后拨付资助资金的 60%,
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办理资金清算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行业
商协会应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单位如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应及时报告情况并说明原因。商务
部和财政部视具体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竣工后,商务部和财政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
托地方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支
持项目的执行和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
到位,并负责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报
告。报告应包括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
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专项资金用途,骗取、截留、挪用
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核减、收回资金,取
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
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服务外包产业
发展融资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资发〔2008〕1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商务局,
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
设若干服务业外包基地,有序承接国际服务业转移”的要求,紧紧围绕党
的十七大关于“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
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切实转变外贸发
展方式,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积极推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实施的
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千百十工程”,以产业为基础、以科技为动力、
以企业为主体,支持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的建设,扶持我国
服务外包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务部、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商务部积极组织推动,进出口银
行独立审贷,进行市场化操作”的原则,共同搭建商务、金融合作平台,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二、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尽快建立
工作沟通与协调机制,对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进
行深入调研,掌握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
的融资需求及困难,探索并实施符合实际情况的融资支持措施,帮助服务
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完善基地硬件设施,支持服务外包企业
积极利用银行融资服务把握商机,提高综合竞争力。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将积极采取措施,利用各种传统和创新金融手段
支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相关公共技
术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营;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运营;支持服务外包企
业获取相关国际认证;开拓国际市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服务
外包企业境外并购,鼓励中小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联合、并购、重组,建立
大型国际化服务外包企业。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符合服务外包产业特点的专项申贷标准。对
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较好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
单位以及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的融资需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向
中国进出口银行推荐。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根据专项申贷标准,落
实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以及服务外包企业使用中国进出
口银行各项金融产品,协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融资问题,促进企业项目的
顺利实施。
五、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相关信贷政策和业务条件的
企业和项目,本着独立审贷的原则,以相应的业务品种给予融资支持;项
目实施过程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定期汇总并向商务部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商务部定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申贷所需的服务外包企业管理与统计
信息,并为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
极向服务外包企业介绍本行的传统和创新金融产品,如高新技术产品(含
软件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境外投资贷款、技术装备进口信贷、进出口租
赁贷款、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出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特别融资账户
业务以及联合融资、银团贷款和项目融资等;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商
务主管部门的合作,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国际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
对外担保等中间业务、国际经济合作及金融创新产品方面的综合优势,为
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一揽子综合金
融服务,满足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多
元化融资需求。
七、中国进出口银行各营业机构应积极组织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和出口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对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
设单位和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贷款申请,积极研究并提出相应融资建议。
八、中国进出口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应积极支持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构
建服务外包企业出口信息平台,运用国别信息、国际市场信息、行业信息
为服务外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信息支持和理财建议,帮助企业规避投
资和汇率等风险,实现资金的安全有效配置和运营。
九、中国进出口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应积极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在政策规划、项目信息、人员培训和宣传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利用自身
金融专业优势,开展服务外包业和金融相关领域的合作调查和课题研究,
为提升服务外包企业筹融资水平提供必要的贸易、金融专业培训。
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发展服务外包的相关政策
措施,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扶持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投融
资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示范园区建设投资主体和服务外包
企业的融资能力。
上述内容请各单位认真落实。有关事宜,请与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
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开发与创新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二★★八年五月七日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财企〔2000〕46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各进出口商会,各中央直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
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精神,财政部和
外经贸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财 政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
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
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
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对象和方向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
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
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三)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
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
动。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
动给予优先支持:
(一)贯彻市场多元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二)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
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三)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四)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
(五)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第三章 使用方式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
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
定确定。
第八条 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风险支持
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
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
级管理。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渠道分两条,对涉及中央及其直属单
位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一级预算
单位负责拨付到具体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
接划拨到财政部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以下同),
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具体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央管理部分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开拓
国际市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的筛选和申报,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有
关进出口商会或中介机构承办(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地方部分用于进行本地区开拓国际市
场活动,具体使用项目的筛选和申报,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
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场开拓
资金”的年度预算申请,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
总盘子提出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拨付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部分,由外经贸部商
财政部根据各地外经贸业务及地方财力配套等情况确定。各地可根据当地
财力情况配套一部分用于“市场开拓资金”。各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
由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备案。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
务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市场开拓资金”预算、
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执行统一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为企业提供方便、周到、快捷的服务。
第六章 评价、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
将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定期报送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年度终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联合将资
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外经贸部。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业
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应对“市场开拓资金”的财务
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检查
和审计,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市场开拓资金”用途。对截留、
挪用、侵占资金的单位,应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取消其承办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和挪用“市场
开拓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五年内取消
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外经贸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支持的具体实施规定,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各中
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各进出口商会: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
号)精神,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
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
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
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
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
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
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
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
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
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
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
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
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
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
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
市场的活动。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
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
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
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
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
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
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
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
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
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
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四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
场开拓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
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
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
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所
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
第十七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出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
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分配地方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
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
负责提出下一年度的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二十条 地方使用部分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地方外经贸部
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汇总提出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
9 月 10 日前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
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于每年11月1日前共同
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二十二条 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
出的团体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
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
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小企
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中央企
业的子公司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
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
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
财政部门;中央预算管理单位使用的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中
央使用部分的其它市场开拓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
经贸部。
第七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条申
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
照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
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
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
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后,外经
贸部门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根
据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
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
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
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
项目实施申请,可于10日内直接审核批复,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经中小企业办公
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审批。
第三十三条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
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出项目终止
或顺延申请,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
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三十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
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外经贸部门提
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六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4);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
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按照预算改革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市场开拓资金应
通过各级财政部门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
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
中央预算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单位的项目
资金由外经贸部审核后拨付。
第三十九条 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
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复核,每季度按项目汇总整理后报地方财政部
门申请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组织单位或中小企业拨付资
金。
第九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
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一条 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
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
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二条 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
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
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三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
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
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 处罚原则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
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
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
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六条 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
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
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
办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
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
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
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
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
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会同财政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略)
附件 2(略)
附件 3(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
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工信部企业[2008]3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局、
厅、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
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支持引导中小
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
经营困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年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以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业已初步形成,担保资金逐步增加、业务能力不
断增强、服务领域正在拓展、运行质量逐年提高、企业和社会效益显著提
高,为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特别是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地区和行
业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更为突出,资金供
应矛盾加剧,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倒闭,已影响到企业生产的基
本稳定。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从
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结构调整和促
进经济增长的责任出发,从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就业稳定出发,必须高度
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自身在提升中小企业
信用,分散分担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
担保服务力度
面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新
体制机制,积极拓展担保业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尽快走
出困境。支持担保机构简化贷款担保手续,坚持便利原则,便捷企业申请,
有条件的可开辟贷款担保绿色通道,尽量缩短贷款担保办理时间。要加强
与银行协商,争取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担保”方
式,提高审保和放贷效率。
合理确定并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收费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
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及当地
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担保收费标准。对
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确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要降
低担保收费标准,特别是对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的担保机构要实行低收费,
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对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加强与协作银行沟通,
争取予以适当展期,或由短期贷款转为中期贷款,以实现续贷续保,帮助
企业渡过难关。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改进贷款
担保服务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资金需求,积极主动寻找
客户。对客户群要作市场细分,对重点和优质客户,要在担保审批、收费
标准、信用额度、担保种类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对暂时达不到担保要
求的中小企业,要开展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培育潜在担保客户。
三、切实发挥担保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上的积极作用
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主要集中于出口加工型和轻工、纺织等劳
动密集型企业。这类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关键时期,要引导中
小企业担保机构在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方面
发挥促进作用。注重支持市场开拓功能强、有自主品牌、有专利技术的创
新型企业以及产品质量好、节能环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需求,优先为
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便捷快速贷款担
保服务。对中小企业调整、重组和改造项目,要加大担保支持。对就业容
量大、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提供一些确保生产岗位稳定的担保
业务。对工艺技术落后、安全生产隐患大、产品质量差、环保不达标的企
业,不能提供担保。
要引导担保机构拓展贷款担保用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情况,
除积极提供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需求外,积极为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服
务。当前,要配合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安置就业和创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引导担保机构规范业务,防范风险
针对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形势,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大力拓
展贷款担保业务同时,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也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高度重视防范担保风险。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充足的现
金流,切实防范担保风险。要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营的监控,及时跟踪
贷款担保走向及变化,形成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适时
建立对担保风险定期分析制度,发布担保市场和担保运营情况的信息。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加强自身管理,规范操作行为。对从事小额贷款担保、帮助中小企业解决
当前困难的担保机构形成的代偿损失,要通过财政补助、风险分担等多种
措施降低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能力不受影响。通过市场信息收集和评估,
定期分析行业风险、产业链风险和受保企业风险,切实防范和化解担保风
险。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服务指导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行、税务、银监等部门协调
配合,采取有效政策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目前经营困难的中
小企业担保服务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的小额贷款担保
服务,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用好中央财政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奖励
和营业税减免等政策。对信用好、管理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引导协作银行与其建立平等紧密的合作关系,建立风险分担机
制,共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宣传,认真
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坚定克服当前困难的信心,加大调研力度,
对由于融资难、贷款难、担保难影响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特
别是停产亏损企业情况和下岗职工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高度关注,
并及时分析,加强信息反馈,上下配合,齐心协力,为促进中小企业稳定
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8]17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
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我们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
改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
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八年九月三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
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
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综合利 用、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
术进步,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
展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 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
贸中小企[2003]143 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
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
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
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
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
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
资金。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
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 300 万元以
内。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
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
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经济效益良
好;(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
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
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
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
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
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
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
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
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
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
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
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
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
第 41 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
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 1 个月内
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
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
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
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
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
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
了 1 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
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
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略)
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企业[2007]27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
企业局(厅、办)、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人
事厅、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
支行、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银监局、统计局、各知
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科院各分
院及研究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
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
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制定
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
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银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
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建
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
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
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
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 号)执行。
(二)支持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备条件的
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
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加快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
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
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发明创造和标准制订。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
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
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
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六)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
升管理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供应商、服务商和中介服
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援与相关服务。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
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七)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
才培养,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规定执行。
(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大学、职业院校
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企业职工素质;鼓励企业为学生提
供实习、实训条件和实习指导。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积极参
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政府、企业、高校、社
会投资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人才培养输送渠道,满足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的人才需求。
(九)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
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激励员工发明创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创
新人才,可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形式,
予以奖励。
(十)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的中小企业产品应当优先采购。
二、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
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
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
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
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
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
目、品牌建设项目等,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
要按照信贷原则,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
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
产设备的出口,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中小企
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畅通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渠道,积极创
造条件促使票据等支付工具服务中小企业,丰富中小企业支付和融资手段。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对资信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
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予以重点扶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
类征信机构发展,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配
套服务。
(十四)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通过税
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改进服务方式,
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
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十五)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
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和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
和风险补偿,激励其拓展投资业务,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十六)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
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自
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创业板市场。
三、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十七)加大创业服务。各地可利用闲置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
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支持科技企
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
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
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
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设计、研发、共性技术转移、技术
人才培养等服务,促进科研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商
品化、产业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
收优惠。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各
地要加大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九)建立公共技术支持平台。各地要根据区域中小企业的产业特
点,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打破“小而全”,提倡分工协作。
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集群或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建立为
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支持平台。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中小
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共技术平台的政策支持。
(二十)开放科研设施。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大企业开放科研仪器
设施,为中小企业服务。各地中小企业管理、科技、教育、知识产权部门
要密切合作,建立共享设施数据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要加强共享科研
设施管理,简化中小企业使用手续,降低使用费用。
(二十一)加强技术信息服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健全信息服
务网络,改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优化技术资源配置,促进
中小企业间、中小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技术
交流与合作。要逐步建立网上技术信息、技术咨询与网下专业化技术服务
有机结合的服务系统,提高技术服务的即时有效性。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配合
知识产权部门落实《专利法》,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提高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区域性专利辅导服务系统,为中小企业
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管理与维护等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
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与代理等援助服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督、
处罚力度。密切跟踪国外行业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规程
的变化,对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提供
预警服务。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制订完善中小企业知
识产权促进政策。
(二十三)加强新产品认定和标准化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评价办法,帮助中小企业申请新
产品认证,提供相关服务。鼓励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化知识培训,
加强对中小企业申请行业标准制订的指导和服务,对涉及跨行业的技术标
准制订,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二十四)营造公平的人才发展环境。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引导
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人才服务系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人才引进、
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对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聘以及科技人才
评选、奖励、培养等应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四、健全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财力情
况,逐步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二十六)建立健全统计评价制度。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中小企
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统计调查制度,建
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跟踪测评机制,逐步形成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的科学的政策体系。
(二十七)加强工作领导。要充分发挥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
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各
地要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纳入政府中小企业工作考核范围,建立
目标责任制,确保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各项配套政策实施细
则的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
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8〕98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
的货币政策,积极应对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冲击的战略部署,经省委同意,
省政府决定加大投资力度,统筹使用 2009 年至 2012 年各项支持经济社会
发展资金、集中投入财政性资金约 1000 亿元,并安排重点工程投资 3000
亿元,进一步扩大内需,有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资
金集中投向完善公共交通网络、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产业体
系、推动重点领域自主创新、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带动 2009
年全社会投资 万亿元左右。
一、主要措施
(一)加快铁路、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2009 年安排交通重点项
目投资约 1080 亿元。一是加快推进铁路干线网建设,投资约 400 亿元,
建设里程约 2100 公里。二是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投
资约 300 亿元,建设里程约 695 公里。三是加快高速公路网络建设,投资
约 250 亿元,建设里程约 2100 公里。四是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及航道建
设,投资约 80 亿元。五是加快民航机场建设,投资约 50 亿元,主要包括
白云国际机场二期扩建、深圳机场扩建、揭阳潮汕机场等项目。六是加快
推进港珠澳大桥等与港澳地区相连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争
取尽早开工。(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交通厅、财政厅、国土资源
厅、建设厅、国资委、海洋渔业局、港澳办、口岸办,广州、深圳市政府
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加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2009 年安排能源重点项目投资 680 亿
元。一是规模化发展核电,投资 80 亿元,2008 年底正式开工建设阳江核
电项目,争取 2010 年前开工建设台山等核电项目,使核电在建规模达到
1600 万千瓦。二是优化电源布局和结构,投资 280 亿元,抓紧建设一批交
通运输便利、电网输送条件好的环保型燃煤骨干电厂,力争 2009 年新开
工燃煤骨干电厂 1400 万千瓦。三是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投资 300 亿元,
加快在建电源送出工程和跨区域输电工程进度。四是加快油气基础设施及
LNG 接收站建设,投资 20 亿元。(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
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国资委等单位负责落实)
(三)加快发展重大主导产业。2009 年安排先进制造业重点项目投
资 300 亿元。大力发展汽车、机械装备等低能耗、高附加值的先进制造业。
适度集聚发展石化等原材料产业。加快推动广汽自主品牌乘用车、深圳比
亚迪电动汽车、东方核电和西电集团广州南沙输变电设备等续建项目建设。
抓紧开展湛江钢铁基地、中船集团广州船用低速柴油机和新能源汽车等项
目的前期工作,争取 2009 年开工建设。继续做好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及
储备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国
土资源厅、环保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四)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2009 年安排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
200 亿元。一是加快建设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等地枢纽型现代物流园
区,打造华南地区物流枢纽中心。二是加快建设广州、深圳、佛山等金融
创新服务中心项目,进一步优化金融环境。三是加快建设广东移动、联通、
网通基础传输网络工程,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四是加快建设广州创意产
业基地。五是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高级商务区,打造总部经
济基地。六是加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旅游休闲黄金线路。(由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外经贸厅、信息产业厅、旅
游局、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五)大力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十大创
新工程”,2009 年安排重点项目投资约 100 亿元。一是加快建设南海奇美
二期、广州乐金飞利浦二期、惠州 TCL-三星等液晶电视显示模组项目,
加大力度引进液晶面板建设项目,尽快形成完整的平板显示产业链。二是
大力实施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计划,抓紧开工建设 2008 年新批的 16 项国家
高技术产业化项目。2008 年至 2012 年每年安排 2 亿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
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三是加快信息产业、生物、新材料等国家高技术产
业基地建设,重点推进广州天河软件园高唐软件产业基地、广州国际生物
岛、广州科学城等项目建设。四是加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大力推进
华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基因工程药物、南海海洋生物等国家工程研
究中心建设,抓紧开工建设再生型医用植入器械等国家工程实验室。加快
建设中国散裂中子源、南方深海海洋科技创新基地、华南新药创制中心等
一批省部产学研合作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
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信息产业厅、海洋渔业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
负责落实)
(六)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全省择优挑选 1000 家高增长、有
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强、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帮助其
做大做强。帮助有竞争力和成长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解决困难,推动企业
转型升级,发挥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中小
企业的扶持力度,省财政从 2008 年起 3 年内每年投入 亿元作为中小企
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努力缓解中小
企业融资难问题,完善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直接融资。加强对企业
的服务工作,切实减少行政干预,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
境,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监察厅、财政厅、外
经贸厅、国资委、金融办等单位负责落实)
(七)努力促进出口稳定增长。整合现有扶持外贸发展资金,支持拥
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和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农轻纺等有竞争力的劳
动密集型产品扩大出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出口退税政策,提高退税效率,
缩短退税时间,及时拨付退税资金,确保企业正常运营。2009 年省财政安
排 2 亿元,专项用于补助一般贸易产品扩大出口,重点用于补助企业开拓
新兴国际市场的商品出口退税征退税差。推进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港资企
业转型升级,对内销纳税大户以及创立内销品牌的企业予以奖励。加大对
吸引重大直接投资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大型企业、跨国企业、高科
技企业等到广东省投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到境外开
展经贸合作,特别是资源开发合作。(由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国资委,省国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广东省分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八)以亚运会、大学生运动会等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带动城市建设。
紧紧抓住广州筹办 2010 年亚运会、深圳筹办 2011 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以
及惠州筹办第 13 届省运会的机遇,积极推进体育场馆和城市配套设施建
设,以此带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功能的完善。(由省建设厅牵头,
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体育局、代建局,广州、深圳、惠州市政府
等单位负责落实)
(九)大力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统筹使用省级 400 亿元财政
扶持资金,突出抓好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建设,原计划 2009 年至 2012 年
每年安排的 15 亿元、共 60 亿元重点产业转移园专项资金,提前至 2009
年安排到位,并继续采取竞争性招标方式安排。2009 年至 2012 年,每年
安排 10 亿元用于鼓励全省重点产业发展,促进重点产业在各市的合理分
布;每年安排产业转移奖励资金 5 亿元用于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企业加
快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每年安排 7 亿元资金用于培训欠发达地区
劳动力。(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劳动保障厅、环保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采取政府新建(含配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
廉租住房供应。2009 年至 2011 年省财政每年安排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2 亿元,支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建设廉租住房,力争用 3 年左右的时间
全面解决 2007 年统计在册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问题。推进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引导开发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
商品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贷款额度,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
房租赁市场,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一)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经济发展
和物价增长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城镇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
工收入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制度,提高农资综合直补、
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等标准。继续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大
农民培训力度,促进农民增加非农收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提高农业集约经营效益。坚持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人
力资源市场,千方百计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完善抚
恤补助经费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扩大城
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推进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完善和
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办法,逐年适当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标准。(由省
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农业厅分别会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十二)加快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事业发展。加大对医疗卫生、教
育、文化等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投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加快基本
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
改造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加快重点中医院和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
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补助水平,提高补偿水平,扩大受益
面。安排专项资金积极稳妥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的待遇问题。支持农村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工程。加强乡
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加快建设省博物馆新馆等重点文化设施。(由省发展
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保障厅、文化厅、卫生厅、中
医药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
设,适当提高省级补助标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快发展农村沼气,
扶持规模化种养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继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到 2009
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公路改造任务,实现镇到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底化,
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网络。统筹安排 80 亿元推进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加
大扶贫开发力度,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引导市县开展贫困户危房
改造。(由省水利厅、农业厅、交通厅分别会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加快城乡防灾减灾工程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全省
293 宗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力争 3 年内全面完成城乡防灾减灾工程建
设任务。2008 年至 2009 年筹集资金 127 亿元支持重点水利建设。加快灌
区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江海堤围达标加固、
内涝整治和中小流域治理等工程建设。(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
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等单位负责落实)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建设。2009 年安排生态环境重点项目投资 150
亿元。一是推进建设珠江、练江、漠阳江等综合整治工程。二是加快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08 年至 2009 年省级财政投入 25 亿元,支持一揽子
建设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 2009 年底前珠江三角
洲地区的中心镇、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县城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是加快建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四是重点建设
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生态公益林体系、红树林和沿海防护林体系
等工程。管好用好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和项目
研究。(由省环保局、建设厅、林业局分别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十六)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改善金融服务,通过贷款
贴息、封闭贷款、设立政府性再担保基金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技术改造项
目、重点工程、“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发展循
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同时限制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
的贷款。进一步加强银企合作,落实省政府与有关银行的合作协议,搭建
融资平台,鼓励企业创新增信方式,提高融资能力。鼓励设立各类信贷公
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企
业债券,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争取国家尽快批准我省设立“广东
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和“广东空港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财政厅、环保局,广东银监局等单位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应对当前经济困难,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关键在于抓好中央
和省有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
的“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迅速行动,认真
组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经济平稳较
快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分
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上来,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
首要任务来抓。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
任组长的维护企业稳定发展协调小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相应工作
机制,研究出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利用一切
有利条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全力以赴
做好当前经济工作。
二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目标责任制,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
施落到实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的积极作用,
共同应对当前困难和挑战。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启动、顺利实施,确保中央和
省的投资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三要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必须增强工作主动性,以时
不我待的精神和只争朝夕的干劲,细化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工
作落实。要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正确把握当
前所面临的困难和机遇,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和调节,密切关注企业经
营环境变化,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对关键环节、重点难点问题要一督到底,切
实抓出成效。要管好项目,用好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投
资项目和资金的监督。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更加牢固树立过紧日
子的思想,坚决反对铺张浪费,防止年底突击花钱,严肃查处各种违反财
经纪律的行为。
四要加强宣传,增强信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
加强舆论宣传,客观报道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宣传经
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发展的优势和有利条件,广泛宣
传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主动引导社会预期,
增强公众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
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粤府〔2008〕104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别是扶持中
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
渡过难关,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落实好国家已出
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指标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促使
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降低贷
款门槛,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
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要;
对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
适当放宽还贷时间。(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广东银监局、人行
广州分行办理)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与创新,开发适合中小企
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
等实际情况,适时推广。积极研究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门为中
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中
小企业发展。(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工商局、广东银监局、人
行广州分行等办理)
(三)积极推进银企合作。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银企合
作平台,向金融机构大力推介“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千百亿”名
牌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等重点项目,促进银企合作。通过融资洽谈
实现合同性签约的,各金融机构要确保贷款资金按时到位;完成意向性签
约的,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审贷进度,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由省经贸委
牵头,会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办理)
(四)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设立省级中小企业担保和
再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担保网络。切实加大对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提高担保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和融资担保能力,
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由省经贸委牵头,会
省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办理)
(五)拓展资本市场。研究制定《广东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意
见》,建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库,每年从资源库中选择部分成长型百强中
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辅导,省、市级财政按该百强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市的
实际进度分阶段适当给予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
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以及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
等形式的直接融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广东证监局办理)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六)加大中小企业财政支持力度。2009 年安排 22 亿元支持中小企
业发展。一是一次性新增 10 亿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小企业
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或补助,奖励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成绩显著
的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
况设立配套资金,充分发挥省、市联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二
是省政府注资 10 亿元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
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三是安排 2 亿元扩大出口专项资金,
用于扩大对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国际市场的商品出口退税征退差
额资助。(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经贸委、金融办、外经贸厅等办理)
(七)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对省扶持企业发展各项专项资金编制滚动
预算,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和扶持方式等,在 2008-2009 年集中安排扶持中
小企业发展。2009-2012 年省财政安排的装备制造业、中小企业专项等资
金也提前于 2008-2009 年预安排,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2009-2012 年
省财政每年安排的 15 亿元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园专项资金共 60 亿元,在
2009 年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加快省示范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完善园区
各项基础配套设施,为中小企业转移发展打造良好的发展载体和平台。
2008-2012 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 5 亿元产业转移奖励资金共 25 亿元编制
滚动预算,集中在 2008-2010 年使用,用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珠三角企
业转移到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项目,属于园区主导产业并符合国家和省产
业政策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经贸委、科技
厅办理)
(八)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 8 项
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
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新的优惠政策,要通过制订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
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研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出台对特殊行业、特
殊困难企业的扶持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会省地税局、国税局、经贸
委、外经贸厅等办理)
三、支持中小企业实行产业转型和结构优化升级
(九)支持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升级。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
资金、节能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优先支持经国家和
省认定的各类园区尤其是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加快产业升级;
支持中小企业采用节水、节能、节材工艺以及综合利用废料、废气、废水
(液)等技术改造;支持技术信息、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发展,配套完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服务体系。省民营科技专项资金要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高新
技术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省产业技术与开发费主要用于支持产业发
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贯彻落实
国家促进轻纺工业发展的 6 项政策措施,促进轻纺工业加快产业升级。
(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外经贸厅、环保
局等办理)
(十)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
地、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
小企业“高、新、特、优”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千百亿”技术改造工程、
“千百亿”名牌培育工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对创新能力强、拥有一定
技术开发能力的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银行贷款资金实行财政贴息。省产
学研合作专项资金要择优支持举办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
业合作交流会,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科
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办理)
(十一)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发展。建立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
配套发展提供服务的工作机制,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项目
洽谈会,搭建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交流合作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
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围绕大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提供协作配套,建
立起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贷款担保和贷款贴息
等举措,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围绕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发展配套工业,拉
长产业链和产品链,形成产业集群。(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国资委、财
政厅办理)
(十二)支持创办中小企业。研究制定《广东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实施办法》,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对拟创业人员进行辅导培
训、给予办理证照费用补助、提供创业人员社保费资助等。以市为单位建
立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将有品牌有市场有技术、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统计入
库,并将入库企业名单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通过信贷支持、人员培训、创业服务、信息化推进、市场拓展、财政扶持
等措施提供优先服务,帮助做大做强。(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发展改革
委、财政厅、科技厅、外经贸厅、工商局办理)
(十三)扶持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发展。全面推进流通业结构优化升级。
用好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支持服务型中小企业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对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的现代物流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工商业企业外包物流、研发等
业务给服务型中小企业。每年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
论证筛选 50 个左右带动力强的服务型中小企业项目,树立为全省实施现
代服务业项目示范工程。(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办
理)
(十四)促进对外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参加国外展览展销,开展与进入国际市场有关的产品标准化认证。对加工
贸易企业扩大内销给予奖励,推动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由省外经贸
厅牵头,会省财政厅、经贸委、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等办理)
四、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十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
策措施进行梳理,并集中放置于本部门官方网站的显要位置。对其中属于
本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明确许可条件、
承诺办理时限;不属于本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作出明确
说明,并负责引导到许可实施部门办理。对行政许可事项要编辑简单明了、
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并通过有效途径直接送到每一户中小企业手中。(由
省经贸委牵头,会省物价局、工商局等办理)
(十六)加快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
构和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重点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组织实施中小企
业“强企工程”,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
技术支持、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等服务,提升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
水平。(由省经贸委牵头,会省财政厅等办理)
(十七)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息披露
机制、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环境建设,督促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和规范财务
制度,提高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作用,有效
评估中小企业资信状况及贷款风险,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
小企业贷款支持力度。(由省金融办牵头,会省经贸委、广东银监局、人
行广州分行办理)
(十八)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省有关部门要以电子商务为重
点,加快推进中小企业电子信息化建设,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
市场,提高经营效率。省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电
子商务,开展产品网上销售业务。充分发挥“广东省中小企业启动电子商
务和在线管理软件专项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对首次应用“广东省电子商
务专区”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开展面向中
小企业的培训和应用指导。支持中小企业利用信息化产品、管理工具完善
内部管理。(由省信息产业厅牵头,会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办理)
(十九)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在全省择优选取 1000 家高
增长、有自主品牌、市场竞争力强、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建立优强重
点企业联系制度。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优强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
为其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优强重点企业
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由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受理的
事项,省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由
省监察厅、经贸委牵头,会省直各部门办理)
(二十)全面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全面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清理
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收费目录,进
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由省物价局牵头,会省财
政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经贸委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中小企业占全省企业的绝大多数,
既是物质财富主要创造者,又是社会就业的主渠道,在广东省经济社会发
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
展观活动为动力,把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作为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
排头兵的重大举措,坚持加大财政投入与深化改革相结合,解决当前困难
与解决长期性、根本性问题相结合,促进企业平稳发展与推动企业转型升
级相结合,拉动当前经济增长与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相结合,促进经济增长
与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相结合。上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
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实行工作考核。相关部门要积
极配合,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由省监察厅牵头,会省直各部门办理)
(二十二)加强监测,掌握情况。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的监测与
分析。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在 2009 年上半年建立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
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各
级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各地中小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要每月上报一次。(由省统计局牵头,会省经贸委办理)
(二十三)广泛宣传,增强信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
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存在问
题,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取得成就的典型以及当前经济形势下中小
企业的发展机遇;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
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由
省政府新闻办牵头,会有关部门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
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粤府〔2008〕66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8〕11 号),推动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重点,加强规划引导
(一)突出产业发展重点。按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目标要求,促进
服务业尽快发展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提高全省产业整体素质。
大力发展面向生产和民生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
信息服务、科技与商务服务、会展与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加快
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积极推广电子商务、网
络技术、供应链管理、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智能管理等现代技术和管理
方式,加强商业网点规划布局,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传
统服务业。切实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建设,大力发展教育、文化、广
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体育等公共服务
事业。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服务业,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环境整治,
加强农村交通、电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社会化
服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研究、细化我
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和支持方向。省有关部门要加
快制订完善我省服务业重点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和促进服务业重点行业加
快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加强区域布局规划。统筹区域服务业发展,广州、深圳市要大
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尽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珠江三角洲地
区要把服务业摆在重要位置优先发展,努力提升产业结构层次。东西两翼
和粤北山区要加强农村服务和公共服务,因地制宜发展旅游等特色服务业
产业。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全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要求,制订完善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
障措施。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各地可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结
合各自特点,整合服务业资源,规划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群化发展载体,
形成各具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包括城市商务服务、金融商务与后台
服务、文化创意、科技服务、服务外包、现代物流、软件开发、旅游综合
开发等不同功能的产业集聚区。支持规划建设城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鼓
励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转移园区建设生产服务业集聚区,省财政已安排的
各类对口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支持。
(四)加快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开展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年度计划
编制工作。重点安排对全省服务业发展影响大、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和现代生产服务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已纳入《广东省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重点专项规划的服务业项
目,以及鼓励发展的服务业项目,并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实施。
(五)加快发展金融产业和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推进粤港澳金融合作
与开放,加快建立粤港澳金融交流合作平台。支持广州、深圳市吸引金融
机构在两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建设金融功能区和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
务区,加快建设华南(深圳)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信贷、
资本、保险、担保、期货、外汇、黄金和产权等各类金融市场。支持中央
和全国性驻粤金融机构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地方金融龙头企业和社区性、
专业性金融机构,探索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公司、社区中小银行、融资租
赁公司、住宅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加快发展金融
中介服务组织。加快发展农村金融服务组织,提高金融服务“三农”水平。
(六)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保障国家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和
规划建设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功能,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
外包生产服务。省财政已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社会力量创办
的面向开发区和服务业集聚区的专业服务机构,承接总承包与总集成、融
资租赁、研发设计与样品制造、咨询服务、产品检测、第三方物流、专业
售后服务、设备维修与租赁、节能环保服务、人才交流与培训、会展传媒
服务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各种服务平台,包括
电子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品设计和质量
检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示范项目。
二、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奠定产业基础
(七)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凡国内外大型企业以及有影响力的中介服
务机构来粤依法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
据中心、业务处理中心、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中心等项目,优
先安排进驻规划建设的对应集聚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经认定后地方财
政可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扶持发展服务业企业集团。鼓励服务业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
化、品牌化经营,创新服务业组织形式。在重点服务业领域培育一批标志
性的、在国内外市场有影响力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扶持一批面
向“三农”、中小企业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和龙头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以上,拥有 3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 6000
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团。持有省级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
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1500 万元以上,有 3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
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服务业企业,可组建企业集
团。企业拥有总店、配送中心和 3 个以上门店,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
营”。对申请财政补助并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从财政各类对口专项资
金中,给予适当支持。鼓励服务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整合,鼓励非公有制
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九)培育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修订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把
创新金融、创意设计、文化创意、网络技术(包括电子商务)、软件开发、
数字内容、现代物流、专业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服务外包等具有高新技
术成份的高端服务业和战略产业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三、深化体制改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加快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改革。推进探索政府
购买服务。进一步推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配套服务由内部
自我服务为主向主要由社会提供服务转变。鼓励旅行社和其他社会中介服
务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代理财政供养单位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具体管理
办法另行制订。抓紧制订完善促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配套政
策措施。
(十一)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管理水平。重点推进污水处理、
垃圾处理、园林建设、公共交通等领域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委托企业经营,
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统筹海陆空交通运输
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快速、便捷的通行环境,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十二)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
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一律停止执
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含中医
药)、旅游、体育、建设等社会事业领域中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具
体目录另行公布),要抓紧研究提出各类市场主体进入的具体办法。对新
兴服务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允许各类经济主体经营,并积极试
行登记注册。设立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 3
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其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
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条件依国家有关规定按最宽要求办理。对内资企业和个
体商户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直接登记,有关部门
应予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采用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
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
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总店已
获批准的,属下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对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企业名称中可
使用“电子商务”字样。
(十三)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政府部门
间信息共享和行业信用记录建设,以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的信用系统为基
础,进一步整合保险、税务、质检、海关、公安、法院、民政、环保、劳
动保障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2008 年底前开通使用。建立社会信用评估和失信惩戒制度,依
法披露信用信息。
(十四)实施服务业标准化计划。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邮政快递、客
运服务、餐饮、旅游、体育、商务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的标
准化工作,大力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积极组织制订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内
控标准。力争到 2010 年末,以上重点行业(领域)服务业标准覆盖率达
到 70%以上。
(十五)建立健全服务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申报和审批制度。各级政
府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加强对实施服务业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检查。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大力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系统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作用。
(十六)规范市场管理行为。加强服务业法制建设,制订完善促进服
务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的通知》(国发〔2004〕10 号)的有关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
续开展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
高执法效率。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解决纠纷机制。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
办理验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正常性抽取商品检查,须向企业
支付商品货款。对行政机关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评比行为,各
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查处力度。
四、推动自主创新,提升产业素质和竞争力
(十七)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规划建设一批研究设计、信息咨询、
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为服
务业技术创新提供强力支撑。支持服务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和重大技术
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提出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
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和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提供研发资助的具体
办法,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在广东省安排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
用示范重大项目。
(十八)加强对服务业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的保护力度。将服务业服
务创新与产品创新纳入全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范围,经认定的服务创新产
品列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受《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
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 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鼓励金融业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支持服务业企业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
(十九)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
主商标,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对新确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
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和中华老字号,省财政按规定给予奖励。鼓励著名服务
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对
获得国家或广东省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和中华老字号的服务
业企业,在办理兼并和重组有关手续及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
支持。在城市改造中,涉及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原则上应原地或在适
宜商圈内就近安置。
(二十)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和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各级政府应
强化对服务业人才的利益激励,建立高端紧缺人才评定机制,在省级人才
专项奖励评选中增加现代服务业人才的名额,对引进的各类服务业高端人
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对其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给予照顾。积极
引导高等院校进一步加强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
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
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建立企业积极参与现代服务业人才培
养的机制。将服务业人才培训列入全省人才培训与交流计划,充分借助港
澳服务业优势,加强粤港澳服务业人才交流,每年组织若干批企业经营人
员、专业人员、公务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交流和培训。加强
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扩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农民工的社保覆盖范围。
五、扩大对外开放,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二十一)深化粤港澳服务业合作。发挥地缘优势,以服务业合作为
重点推动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生产要素的快速流动和优化配置。
深化粤港澳跨界大型基础设施和口岸合作,重点推进港珠澳大桥、广深港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制订和落实实施 CEPA 的具体政策和工作规范,
积极引入港澳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粤港澳金融、物流、会展、科技、中介
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合作与融合。借助港澳服务业国际化优势,为服务企业
“走出去”提供支撑服务。充分发挥广东省人力资源优势,联合港澳承接全
球服务业转移和服务外包业务,建设服务外包基地和国际服务业支持中心。
(二十二)建立服务输出支撑平台。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
跨国经营,为服务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各类中介服
务机构积极为服务企业“走出去”提供咨询服务。落实国家改进服务贸易企
业外汇管理政策,保证合理用汇。推动电子口岸建设,加强服务出口通关
服务,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适合服务产品特点的进出境通关“绿
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简化服务业企
业人员“走出去”出入境手续,支持和组织各类软件出口企业参加国内外大
型软件技术交流活动。
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二十三)整合服务业发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化服务业专项资金
使用结构,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广东省
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新突破,提高广东省服务业自主创新能力。
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和创办大型国际会展,承接国际服务
外包,建设和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支持现代服务业聚集
区、重要产业基地和园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落实发展
农村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湖区等乡
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
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促进服务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
推进服务业标准化、人才交流与培训等工作。
(二十四)充分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带动作用。逐步扩大省级服务业
引导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
主要用于引导现代生产服务业和关系民生的生活服务业的发展,以及为国
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等。各地也应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
支持和引导服务业发展。
(二十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
要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既有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鼓励类生产服务、农业生产服务、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
用、吸收和扩大就业、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实物租赁、维修服务、便利
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华老字号经营等服务业和文化教育产品
出口等方面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研究调整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服务
业项目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率。
(二十六)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
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加大力度推进广东省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
市,使服务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规模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相适应。
支持服务业企业通过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私募股权投资等多渠
道筹措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
业和开展技术研发。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
用于支持中小服务企业融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授权授
信管理制度,研究综合运用各种抵押、质押、保证等单一或组合担保方式,
创新贷款模式,加大对中小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
资金投资发展社区金融机构,设立适应特定对象、提供特色服务的中小金
融企业。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
制定地方配套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组
织。大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统筹发展城
乡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商业保险业务。
研究用财政资金担保和贴息等方式支持信贷资金投入“三农”和中小企业等
弱势领域的办法。
(二十七)在土地资源配置和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对现代服务业给予适
当倾斜。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安排上扶持国家和
省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开辟重点服务业项目(特别是总部经济项目)“绿
色通道”,优先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手续。列入省和各市重
点推进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按照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严格控制区内建筑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容积率整体平
衡、局部调整,区内重点地块优先安排拆迁计划指标。城市中心区工业企
业搬迁或关闭退出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稳步推进“退二进三”的
产业布局。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营造适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空间
载体。加快城市新区和中心镇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城乡规划确定的商业、
服务设施用地,未经许可不得改作他用。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
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确保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用
地。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
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
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报建手续的同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
更。
(二十八)理顺服务业价格政策。消除服务业与工业、不同所有制企
业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不合理价格政策差异。各级政府应在 1 年
内基本实现服务业(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与一般工业在
用水、用气方面同网同价。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在 1 年内基本实现商
业及其他服务业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清理并减少服务领域各类收费,
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按规定公示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二十九)完善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成立省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
制度,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服务
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
工作的领导,推动本地区服务业加快发展。
(三十)加强服务业基础研究和行业协会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服
务业研究机构,支持服务业基础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认真落实省委、省
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粤发〔2006〕2 号),充分发
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协调、市场服务、决策咨询、政策研究、行规行约
制定、企业资质认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委
托授权机制,积极探索实行向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加强行
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建立信用记录,促进行
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提高公信力和服务能力。
(三十一)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反映广东省现代服
务业发展特点和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统计制度,提高服务业
监测与分析工作水平。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服务业
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服务业
统计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共享机制,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尽
快实施对重点服务行业(领域)的产业统计。加强统计、海关、银行等单
位的合作,建立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数据采集系统。
(三十二)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评价与考核体系。按照科学发展观要
求,将服务业发展包括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事业等指标列入全省落实
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完善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地级以上市
也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将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服务业发
展重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五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
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8〕69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
加工贸易是我省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方式,是我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
重要方面。改革开放 30 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委、
省政府高度重视下,我省加工贸易总体上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促
进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
和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省加工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
出,主要是加工贸易整体层次还不够高,产业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多数
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区域发展极不平衡。此外,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
不断变化,来自周边国家、地区和兄弟省份的竞争压力逐步增大,我省加
工贸易发展的外部环境日趋严峻。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
神,切实破解发展难题,现就促进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市场运作、优势互补、
互利共赢”的工作方针。立足我省省情,着力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
域布局,不断提升加工贸易产业竞争力。通过省级统筹规划引导,市县落
实服务支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由企业
自主选择转型升级的路径和方式。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协调机制,提高政府
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加工贸易发展速度、结构、质量和
效益的统一,发挥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促进广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作
用,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 2012 年,全省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和区域布
局进一步优化,初步实现加工贸易梯次分布和集聚发展。其中,珠江三角
洲地区“腾笼换鸟”,形成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粤北山区和东西
两翼地区“造林引凤”,承接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转移,形成劳动与技术密
集型产业聚集的发展格局。全省加工贸易产业整体层次有较大提升,企业
配套能力、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产业链不断延伸,产品技术
含量和增值率进一步提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厂基本完成转型,
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幅度呈现较大增长。全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
效,广东成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排头兵。
二、扩大外资的溢出效应,提高加工贸易产业水平
(三)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不断优化外资结构,大力发展产业辐射
带动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电子信息、
生物、新材料、环保、节能与新能源、海洋等新兴产业,带动加工贸易产
业优化升级。积极承接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吸引跨国公司特别是世界 500
强企业把更高技术水平、更高增值率的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广东省。
(四)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国际服务外包,重点吸引发达
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到我省投资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技术服务等产业,大
力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加大进出口报关、商品检测、物流、金融、法律、会计、信息、咨询等领
域服务业的招商引资力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公信力和竞争力的中介
服务组织。加强粤港服务业的深度合作,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基础性
服务。
(五)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充分发挥珠江三角洲地区现有优势,积极
引进国外大型企业来粤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以及物流、采购、研发、中
介、培训、旅游和会展等服务中心,提高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综合服务水平。
优化珠江三角洲地区总部区域布局,逐步形成若干现代服务业总部相对集
中、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与产业园区相互依托的总部聚集区。
(六)鼓励技术进步。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更新设备、引进技术和进行
新产品研究开发。对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创建品牌、技术创新、设立
研发机构以及进口研发所需仪器设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
研发机构聘请的研发人员,给予享受企业所在地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
(七)推动内资企业发展加工贸易。建立内资企业发展加工贸易的激
励机制,鼓励内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参与国际分工,
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身
生产制造水平,增强研发与市场控制能力,逐步向科技型、自主研发型企
业转变。
三、促进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优化加工贸易产业布局
(八)明确区域定位。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发展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
业,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服务、物流、商贸流通等
生产性服务业,逐步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一般性生产环节转出,保留企业
总部和研发机构。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充分利用生产要素成本优势,
依托现有工业园区,集中承接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出的纺织服装、制鞋、塑
料、五金、箱包、玩具、家具、建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积极承接先
进制造业的生产制造部分,加快形成特色产业群。
(九)打造产业集聚的专业特色园区。在已认定的省级产业转移工业
园中,重点扶持若干个管理好、发展潜质大的园区,加大省级投入,支持
其做大做强。在办好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基础上,规划建设 1-2 个大型
产业转移园。各产业转移工业园区按总体规划确定发展方向,突出主导产
业,实行专业化发展;围绕产业链的延伸,推动上下游产业配套,形成特
色鲜明、配套完善的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做大做强。
(十)积极发展“发外加工”方式。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暂时无法实施
转移的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发外加工”方式逐步将部分生产加工环节转移
到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在珠江三角洲地区主要发展研发设计、物流、
销售以及高端制造环节。
四、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加工贸易发展秩序
(十一)改革创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加强加工贸易相关管理部门之
间的协作,加快广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公共平台建设,不断扩大全省外
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联网覆盖面,并逐步推进与外汇管理、税
务、检验检疫等部门联网,形成加工贸易“信息围网”。
(十二)加强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高起点引进加工贸易项目,着
重引进环保型、资源节约型企业。加强对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与生
产能力核查的管理,将环保、安全生产、能耗、用工、设备水平等指标纳
入企业经营状况与生产能力核查范围。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与安全设施
“三同时”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实行“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不符合产业优
化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与落后生产能力。
(十三)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开展
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合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标准,鼓
励企业组织实施先进的环境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维护员
工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条件,防范伤亡事故。
五、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份额
(十四)加强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
主动向企业宣传国家有关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最新政策,帮助企业掌握并用
足、用好相关政策。
(十五)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拓
展内销业务,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
品牌,并带动一批国际知名品牌进入国内市场。组织和引导企业参加国内
展览展销会,为其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提供条件。
(十六)建立内销跟踪管理和服务机制。外经贸、海关、税务等有关
部门要积极探索,为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加强对
加工贸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尤其是做好
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的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扩大
内销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制度。对加工贸易企业创立
内销品牌、符合我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十八)推动来料加工厂实现不停产转型。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来料加工厂,按照相关规定就地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
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外经贸、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
疫、公安、环保、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为来料加工厂实现不停产转型提
供便利服务。
六、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工作机制
(十九)加大资金扶持力度。2008-2012 年,省从每年安排的 5 亿元
产业转移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主要扶持符
合条件、从珠江三角洲地区转入东西两翼地区和粤北山区并已落户的加工
贸易项目。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研究应对转型升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形
势下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法、路径、措施。
(二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
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立目标责任考评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逐步落实目标管理,发挥政府
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港澳
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09]3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
属机构:
《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
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粤港澳台资企业的经营发展,把支持企业应
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各地、各部门
要切实提高认识,确保省委、省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尽快落
到实处,发挥最大效应。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落实《政策措施》的具
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表,加快工作进度。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
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不
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战胜困难的信心,与企业共渡难关。新闻
媒体要加强对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
良好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
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
我省是吸收港澳台地区投资最多的省份之一,全省现有港澳台资企业
万余家,约占外资企业总数的 64%。在粤港澳台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事关我省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到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和两岸经
济合作的不断深化。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港澳经济发
展、推进两岸经济合作的部署,切实帮助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加快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
(一)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2009 年,省财政一次性
安排 10 亿元,设立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粤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
总部给予奖励和扶持;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
造,以及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给予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用于工艺技
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给予支持帮助;对加工贸易企业自主研发和以自主
品牌出口给予奖励和支持;对内销纳税金额较大和创立内销品牌的加工贸
易企业等进行奖励。(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加大对流通企业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请省支持流通业发
展专项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省经贸委牵头,
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三)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可申报省节能专项
资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节能奖励和认定清洁生产企业,实行与内
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
位负责)
二、减免部分税费
(四)收费减免。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燃油税费改革和有关收费
减免工作,取消和停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
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收费,配合
落实减免部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减免部分地方性收费,取消音像制品
销售管理费等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进入省级
产业转移园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外,不再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暂
停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允许困难企业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省财政厅、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
厅、新闻出版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负责)
(五)税收优惠。
1.港澳台资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
营业税。
2.港澳台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减征营业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
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港澳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
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港澳台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4.港澳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
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
5.港澳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以上税收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
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阶段性适当
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
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简化审批手续
(七)简化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和搬迁手续。加强相关操作指引的宣传,
引导和帮助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对转型、搬迁企业的剩余料件和不
作价设备,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余料和不作价
设备的结转手续,无需以“转关”或退出境方式办理。转型、搬迁后的不作
价设备可以连续计算监管年限。经海关核准后,企业可以保留原海关分类
管理类别。(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手续。全面推广外发加工改革,加
快推进“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网上审批”。准予省内具备一定
加工生产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
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九)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手续,
全面推广应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内销征税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
报、即时出单”;前置归类、审价、单耗核定等工作,缩短内销征税手续
办理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对实施电子账册模式监管企业、AA 类企业和
提供有效担保的 A 类企业,经海关批准后,允许在一个自然月内采用“多
次内销、一次报关”方式办理内销业务。(海关广东分署牵头,会同省外经
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简化港澳企业投资商业零售业相关审批手续。在 CEPA 框架下
制定管理办法,简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零售业项目有关审批程序。
(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一)简化企业投资食品药品行业相关审批手续。将港澳台资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的部分许可证
申办、变更、换证等审批事项,下移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属
地审批和“网上审批、一站式审批”。对港澳台资企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化妆品类名牌产品的技术评审和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措
施。鼓励港澳台资药业集团内各企业之间优化产品结构,允许有关企业通
过增加、变更生产场地或变更企业名称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减少药品重
复申报和生产。对符合条件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委托加工政策支持,
扶持港澳台资企业盘活存量生产资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有
关单位负责)
(十二)优化收结汇手续。进一步优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功能
和操作程序,提高出口收结汇速度。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
核定比例。(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负责)
(十三)优化出口退税手续。企业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或存入享受
“入区(仓)即退税”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后,即可向海关提出
申请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核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手续,由
企业凭证向国税部门申办退税手续,国税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海关广
东分署会同省国税局负责)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十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粤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在粤港澳
台经济关联度较大的产业和技术领域,联合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平台;
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地共建国际化高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打
造粤港澳台科技联合创新区。(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为港澳台资企业办理专利业务开辟“绿
色通道”,对港澳台资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境)外专利给予资助。
支持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和战略试点企
业,列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认定条
件。(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港澳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
申请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七)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允许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企
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
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允许港澳台资企业申
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参与创新型企业试点;鼓励和支持港
澳台资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
性技术等开发项目,申报科技奖励。有关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
同。(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加强金融服务
(十八)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积极给予有竞争力、有市
场、有订单、信用记录等基本面较好的港澳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
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转型方向的港澳台资企业资金支持力度。(人民
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九)推广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
债务融资工具。加快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加快研究在内地有较多业
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担保公
司的担保作用及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作用,对港澳台资企业发
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提供信用担保或保险保障,降低企业在银行间市
场融资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承销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对港澳台资
企业授信和审贷模式,根据港澳台资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设定更
为合理的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探索《物权法》
等法律许可的新的担保方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会同省金融办、
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出口信贷业务。进出口银行的人民
币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适用范围,可扩大到包含自有知识产权、自主品
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金融机构可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人
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会同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二)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积极推进粤港澳地区人民币贸易结
算试点工作。在 CEPA 框架下允许港澳银行在粤(主要在粤东、粤北、粤
西)试点设立异地同城支行,并适时在全省推广。支持在粤设立港澳投资
咨询服务机构;鼓励港澳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创业投资)基金依法投资
在粤港澳资企业;鼓励港澳保险公司在广东成立为在粤港澳资企业提供服
务的专业保险服务机构;鼓励港澳台资企业将结算中心、利润中心转移到
广东,鼓励省内银行与港澳台银行开展“外保内贷”业务合作。(省金融办、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外汇局广东
省分局、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保障水电煤气供应
(二十三)提高供电能力。加快珠三角地区电网建设,完善电网结构。
推进港澳台资企业的用电工程项目建设,加快供电配网工程报装建设。加
快云广特高压直流输送工程建设,实现 2009-2010 年新增西电 300 万千瓦
以上。加快在建电源项目建设进度,力争 2009-2010 年建成投产约 1000 万
千瓦左右电源项目。重点支持省级产业转移园热电联产项目,适应进园企
业用热、用电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南方电网公司、省粤电集
团公司等有关项目单位负责)
(二十四)提高供气能力。推进我省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建设,实
现西气东输二线于 2011 年、川气东送于 2013 年向我省供气。推进珠海
LNG、深圳大鹏 LNG 项目扩建工程,增加进口 LNG 资源。统筹全省天然
气资源,在用气分配中充分考虑港澳台资企业的用气需求。(省发展改革
委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负
责)
(二十五)推进水、电价格改革。制订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水、电
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加强就业服务
(二十六)做好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做好港澳台资企业失业人
员登记工作,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就业指导、
职业介绍和岗位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就业援
助服务。对取得中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农民工技术骨干登记造册,
对有就业意愿、无特别就业岗位要求的,承诺在一周内推荐就业。举办面
向在粤港澳台资企业的专场劳务招聘会。(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负
责)
(二十七)加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支持省内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
训机构与港澳台资企业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特别是对
农民工技术骨干实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对其开展技能培训给予适当
补助。(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八、加强市场环境建设
(二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港澳台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探索建立区域和部门间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会展活动的知识产权
保护。(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九)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完善企业基本信用制度,深
化“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完善企业信用记录,促进信用信息共享,
推进行业信用建设。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通过试点的方式,推动银行、企业和保险机构之
间的合作,发展电子化贸易金融。加快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系统建
设,加大对质量信用良好企业的帮扶、宣传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
头,会同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厅、工商局、质监局、外经贸厅、广东银监
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三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港澳台资企业发
展加工贸易和开展自主创新,以及保障我省成品油供应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力度,帮助企业更有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
科技厅、外经贸厅、国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
位负责)
上述政策措施,均适用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82 号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07 年 9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
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
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
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
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统计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
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
况。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树立社会信用,增强社
会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以及国家承
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
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
业发展用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
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运用税、费政策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创办和发展。
符合国家和本省政策规定的下列中小企业,在税、费政策规定的期限
内享受税、费优惠:
(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五)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新闻
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工商、财税、价格、融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为中小企业及创业人员提供咨询、信
息和指导服务。
第十条 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出资额
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以由投资各方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协商约定。中小企
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
第十二条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有关财政支持资金重点用
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方面。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
策,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完善对中
小企业的授信制度,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
等方面的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对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
改造项目,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
产权交易市场,推动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
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境内外上市和知
识产权权利质押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券机构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
市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
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第十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
依法、自愿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出资组建中小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商业
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境外投资者注资或者设立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
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
金,帮助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中
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技术创
新平台建设,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
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
鼓励中小企业增加研究与开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技术人才,提高
技术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可以自主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与境内外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大企业合作建立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研发机构,充分利
用现有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者省级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盈利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
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产业
园区建设,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在产业集群发展区域的行业协会和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
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提高产业集
群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
现有的各类园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
化基地。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外资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
人创建的综合或者专业孵化器,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享受高
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积极申请、保护、
实施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中小企业应当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创建著名品牌、
驰名商标,推进区域品牌建设。
中小企业获得驰名商标、国家和省名牌称号、专利奖项的产品和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享受有关
优惠政策。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
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促
进中小企业的产品进入国内外大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符合
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
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协
助中小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
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申报国外知识产权、
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符合条件的,享受
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条 本省内举办的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为中小
企业安排适当数量的摊位。对其产品为中国名牌产品或者省名牌产品的中
小企业申请摊位的,应当给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中小
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标准认
证,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
小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提高在国
际市场的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
机制,监测、分析和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指导和帮助中小
企业及时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保护产业安全。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社会
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从事创业辅导、
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
培训等服务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
服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培训示范机构、基
地的示范作用,依托大中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建立健全中小企
业培训网络。
鼓励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开
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各类培训,形
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中小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第三十六条 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促进会应当发挥在组织展销活动、
帮助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振兴、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等方面的作
用,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建议和要求,
积极为中小企业服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征收、征用中小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拆迁其经营场所、
生产生活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
式、数量、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建立、自愿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
商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阻挠。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进行执法监
督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干扰中小企业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性单位应
当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规范收费行为。
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
物,不得强行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
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
小企业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控告。有关机关受理投诉、控告后,应当及
时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对
违法行为的投诉、控告机制,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推进外商投资、
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外经贸加字[2008]8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驻粤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外经贸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
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
康发展,推动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增强竞争力,促进内外源经济协调
发展,加快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就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内
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
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当好全国外经贸发展
排头兵的重要举措; 是破解发展难题、争创新优势,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
级,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国家的关税收入和地方的增值
税收入,减少我国外贸顺差,扩大国内市场供应,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
效途径;是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开展自主研发,形成自主技术、自主品牌,增强竞争能力的现实选择。各
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
企业扩大内销的重要意义,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创新体制,
积极探索,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二、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
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为动力,坚持“市场
运作、政府引导、协调联动”的方针,积极稳妥地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
易企业扩大内销,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推动我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
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自愿内
销为前提,运用市场经济的原则、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
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坚持政府推动与遵循市场规
律相结合,在遵循企业经营客观规律基础上,政府要因势利导,创造条件,
通过搭建平台、政策支持等措施,引导扩大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
三、推进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内销业务的指导。各有关
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基层和企业宣传国家有关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最新政
策,帮助企业了解掌握政策。同时,鼓励、支持、引导外商投资、加工贸
易企业通过一般贸易生产和自主经营,开展内销业务,建立内销服务网络
体系,争创内销品牌,扩大产品内销比重,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
(二)营造良好的内销环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工贸易转内销是
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区)有关部门的业
务指导,认真掌握国家有关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新政策、用好新政策。加强
和完善内销统计体系,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定期上报本市外商投资、加工
贸易企业内销以及加工贸易转内销的有关情况。加强政务环境建设,增强
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审批通关效率,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企业
加工贸易转内销渠道畅通无阻。同时,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
门要加强沟通与联系,积极探索企业开展内销的管理服务新途径,为外商
投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内销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鼓励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引导和鼓励外商
投资、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一般贸易方式,生产适销国内市场的产品,积极
拓展内销业务,扩大产品内销,并逐步建立起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支持
企业创立内销品牌,扩大产品在国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带动一批国际
知名品牌进入国内市场。同时,积极协助企业办理增设国内分销业务等,
组织和引导企业参加国内展览会、展销会,为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提供良好
的展示和服务平台。
(四)建立内销跟踪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强对加工贸易重点地区、重
点行业、重点企业(内销大户)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尤其是做好大型外商
投资、加工贸易企业的内销服务工作。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外商
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在扩大内销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予以协调解
决。同时,充分调查掌握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意愿,协助和推动更多的外
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国内市场份额。
(五)加强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的资金扶持力度。
对内销纳税大户,创立了内销品牌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推进外商
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和部门进行奖励,
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扩大内销工作的积极性。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由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财政厅、
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海关广东分署和广东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
单位领导参与的“省推进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
指导全省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省外经贸
厅负责。各地要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责任,抓紧组织编制加工贸易扩大内
销的规划和工作方案,尽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实施意见。
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研究制定促进加工贸易扩
大内销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加工贸易内销的政务环境。省直各有关部
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合力,狠抓落
实。省外经贸厅负责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根据情况及时提出修
订完善的意见。
(二)实施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扩大加工贸易
内销工作纳入当地外经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考核,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
要内容。实行领导负责制,并加强调查统计与研究分析。
(三)落实资金保障。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扩大外商投资、加工贸易
企业内销给予奖励,具体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海关广东
分署根据当年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及纳税的情况,研究确定具体
奖励方案,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粤财外〔2003〕38 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省直有关企业:为加强外向型民营
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扶持我省外向型民营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推动我省经济发展, 根据《中共广
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 号)
精神,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
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
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附件: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三年七月七日
附件:
广东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益,鼓励和扶持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推动
我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 "发展资金"),是根据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
〔2003〕4 号),自 2003 年起连续 5 年,省财政每年安排 2500 万元,用于
扶持我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
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企业的条件在我省(不含深圳)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
格、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
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并通过进出口经营资格年审合格的民营
进出口企业。
第五条 资助的范围 1、企业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销会;2、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3、
企业取得国外知识产权,含出口产品商标国外注册和国外专利等;4、企
业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5、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举办的
进出口业务培训活动。
第六条 资助的标准 1、对参加经国家商务部批准享有外展经营资格
的国内机构组织举办或组团参加的境外国际展销会的企业,对其摊位费给
予定额补助;2、对采用国际标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
类产品认证;取得国外知识产权的企业,按一定的比例补助;3、对建立
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的企业,按年检的评定等级给予定额补助;4、
对民营企业进出口业务培训,实行定额补助。
以上各项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各自掌握的可分配资金额度等
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每年根据各市上年度民营企业的出口
实绩、一般贸易出口实绩、进出口企业数量、有出口业绩的企业数量、在
国外建立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数量、发展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各市资金分配额度,由省财政厅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发文并拨款。
第八条 资金的申报按属地原则。企业在经贸活动完成后直接向当地
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外经贸部门审核后,送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符
合规定条件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有进出口业
务培训的,由主办单位按以上程序径直申请。
发展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使用的原则。
第九条 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1、参加境外及港、澳、台国际展览会,
企业需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任务批件、摊位费发票;2、采用国际标
准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取得国外知识产权,
企业需提供获得的有关证书及费用发票,或已取得同类项目的中央中小企
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项目的证明材料;3、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
机构,企业需提供省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年
检证书》等;4、举办进出口业务培训班,主办单位需提供培训文件及培
训收费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单位收到发展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并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外经贸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
制定具体的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外经贸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发
展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外经贸局每年 2 月底前要对本市上年度资金使用的
情况进行总结,会当地财政局后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每年 3 月底前
将上年度资金使用的汇总情况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市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
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并会同省外经
贸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
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有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使用发展资金;
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发展资金等违规行为,将采取停止拨款或收回资
金,不再受理该部门或企业下一年度发展资金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解释,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
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203 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
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特别是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服务业
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66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发挥税
收职能作用,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省局将现行
税收法律和政策中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
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附后),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
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
服务业,是我省率先实现现代化、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重要战略
举措。《实施意见》立足我省服务业发展现状,对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提
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对促进我省服务业大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
用。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树立世界眼光,把认识统一到大力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上来,把思
想统一到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
力量凝聚到推进服务业大发展上来,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
务,持续深入贯彻《实施意见》,积极促进我省服务业的新一轮快速发展,
提高我省的产业国际竞争力和经济竞争力。
二、认真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服务业的征收管理,严格执法;要通过各种方式
加大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纳税人熟悉了解;要进一步
优化纳税服务,确保有关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
策,全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各市局要对本系统贯彻《实施意见》和本通知
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做好享受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及时总结贯彻中的经验和作法,提高政策的执行力。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
彻《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的,将严
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代物流业
(一)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
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
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
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
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
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二、会展业
展览馆、会展中心自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
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
或免税的照顾。
三、代理业
(一)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
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支付给
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
费、仓储费;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
平台费;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四)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
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
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四、旅游业
(一)公园、动物园等游览景点自用的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
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
税或免税照顾。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
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
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五、金融保险服务业
(一)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
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二)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
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
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
良资产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
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五)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
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
税的照顾。
六、科技服务业
(一)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二)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
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技术服务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五)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
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
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
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七)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
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
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抵扣。
(九)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
(十)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
费符合规定的,除据实在税前扣除外,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七、医疗卫生服务业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
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
产、土地 3 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民用航空业
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
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
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机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航空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
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按规定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
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九、文化教育产业
(一)认真贯彻中央支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有
关税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限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
日起,免征 3 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
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
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鼓励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集团发展
(一)对在我省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可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定期
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
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
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三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
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
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
稳健康发展 8 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发[2008]208 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
长特别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深入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
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 号),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
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省局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有关扶持中小企
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 项税收优惠政
策》,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中小企业扶持工作。各级地税
机关要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将中小企业列为重点服
务和扶持对象,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省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吴昇
文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
规费处、国际税务管理处、征管处、监察室、信息化管理处、信息中心和
纳税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
对这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开通中小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对中小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
给予优先办理。各级地税机关对中小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给予优先办理,
并在各级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窗口,专门负责落实中小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政策的咨询和办理等事项,真正做到特事特办、即来即办。
三、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为中小企业提供详细办税指引。各级地
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召开新闻通报会,帮
助社会各界和中小企业纳税人准确理解有关优惠政策。要通过税务网站为
中小企业提供税收法规查询,实行税收政策问题网站在线解答。同时,还
应印制详细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税指引提供给中小企业。
四、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纳税服务。
对于中小企业在执行税收政策中遇到问题需要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咨询、辅
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提供预约服务。要及时通过税收管理
员工作平台和网上办税系统,为中小企业提供涉税短信等电子化服务。
12366 电话纳税服务热线要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及时为中小企业提
供语音服务或人工服务。
五、定期召开专场宣讲会,认真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各级地
税机关要定期邀请管辖内的中小企业,举办专项政策宣讲会,宣传和辅导
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法规。同时,要认真听取中小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改进地税部门各项工作。
六、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折不扣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确
保有关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在依法依规前提下该免的免、该减的减、该缓的缓,让中小企业能够感受
到国家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把依法治税贯穿于税收工作始终,
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收过头税,杜绝有税不收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千
方百计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各市局要对贯彻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享
受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及时总结相关的经
验和做法,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 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
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
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
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
业税。
三、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
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
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五、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
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
六、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七、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
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
八、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
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9〕6 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三促进一保持”要求,发挥社会
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
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 号)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
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 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
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实行分类指导和适度降低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
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率不得
擅自降低。
(一)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
低幅度分别控制在原费率的 10%和 5%左右,但应保证两项基金当期结余
率都不低于 15%。
(二)适当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下调幅度不高
于 30%,并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当期结余率在 25%左右。2008 年当期结余
率低于 25%的地区可暂不下调。
(三)适当降低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
按不同统筹区分别确定,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
佛山等市最低为 1%,汕头、韶关、河源、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
阳和云浮等市最低为 2%,其余当期基金收不抵支的市暂不降低。各地级
以上市行政区域内应执行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2009 年失业保险省级
调剂金应按照 2008 年度应缴数额按时足额上缴。
(四)降低费率的期限为 2009 年 1 月-12 月。
(五)具体的费率调整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
地税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
地税局备案后实施。费率调整幅度超出上述范围的,须报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按程序审批。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
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一定
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缓缴执行期暂定为 2009 年 1 月-6 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以后缓缴期限是否延长,视具体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确定。
(二)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
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社保经
办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可暂作中断处理并保留,待企业缴清社保费
后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
滞纳金。
(三)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缓缴
的困难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供抵押或担保。
(四)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由劳动保障、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
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
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人员。
(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困难企业所在统筹区失业
保险金标准确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
50%。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
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程
序申请补贴。
(四)补贴执行期限为 2009 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
不超过 6 个月,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五)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按
不超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 30%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当期基
金不足支付的,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
备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滚存结余部分基金,最高不得超过 30%。资金支出
比例超过上述范围的,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补贴资金的使
用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六)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困难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连续 5 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
开展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
或少裁员。
(七)困难企业须凭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
承诺和其他相关凭证,按月向参保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八)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九)困难企业在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除提供本条
第七款规定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条、劳动合同和被培
训员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资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在岗职工职
业技能培训补贴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或转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困难企业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
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所需资金按照规
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
补贴。
(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的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总额度最
高不超过就业专项资金总额的 15%,补贴执行期限为 2009 年之内。具体
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二)申请补贴的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已经按照职工工资总
额 %标准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且全额用于组织本企业在岗职工职业
培训;组织本省户籍在岗职工培训且培训经费存在缺口。
(三)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
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可持员工花名册或工资条、劳动合同和被培训员
工取得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劳
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
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申请企业的账户,具体申请和资金划
拨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及可申请的补贴项目
(一)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 2008 年 10 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
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
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 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 80-100%之间;
5.在申请前 3 个月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
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7.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
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
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各地级以上市应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
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负责审核困难企业认定和社会保险费缓缴
事宜。
(二)困难企业应按照劳动保障管理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级以上市
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省属、中央驻穗单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
出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并组织召开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审核。在完成审核后 7 个
工作日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企业作出审核意见书告知企业审核结果。
(三)企业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作出关
于社会保险费缓缴及各项补贴的选择。在提交困难企业认定申请时,选择
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困难企业,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四)申请困难企业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材料所属时间
主要为 2008 年度,具体要求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
1.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主营产
品及所属行业等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计划(或订单情况);
3.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出具的本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5.职工总数及职工增减情况表、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6.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
7.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含群体性事件)情况、劳动仲裁案件情况。
(五)困难企业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
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
各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把贯彻好《通知》要求,切实落实
有关社会保险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
作任务,抓紧抓好。各地可根据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实施取得实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府〔2008〕158 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扶持企业发展
(一)支持特区范围外的老企业扎根发展。市或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在水电、通讯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
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
(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当降低企
业社会保险缴费比率;对目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申请并由经贸或外
经贸部门认定其交纳税费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
可暂缓征缴企业的劳动用工调配费、治安管理费、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安
置费等行政性收费,以上调整期限暂定为 2009 年。
(三)增加财政激励资金的投入,优化出口结构。安排一般贸易出口
增效奖励资金 2000 万元,对当年一般贸易出口 100 万美元以上(含 100
万美元)的企业,按增量部分出口 1 美元奖励 元人民币的标准实施,
每个企业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执行时间为 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四)支持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设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参展,企
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点展览项目,除了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有关资金
资助外,市财政按比例给予适当资助。
(五)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配套设立珠海市“走出去”发展专
项资金,对本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
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业务给予资金扶持和税务服务。
(六)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市财政新增投入 3000 万元,扩大
“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和贴息资金的规模,用于引导和促进
我市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争“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扶
持资金规模达到 6000 万元。对该融资模式内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
50%进行贴息,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七)鼓励企业参投出口信用保险,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规避市场风
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贴投保费,对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一年期内
的投保费给予 20 %的资助。
(八)加强信用担保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
险补偿政策,逐年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对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绩突出的规范型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九)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内市场。对上年有内销且
当年内销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和上年无内销但当年内销达到一定额度的加
工贸易企业,市财政拨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具体额度及执行由市财政部门
与市外经贸部门研究确定。
(十)鼓励企业创设自主品牌。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评为中国
名牌产品或列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企业,市政府奖励 30
万元;对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或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
府奖励 10 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名牌办统一受理,所需资金从预算安排给
经贸部门的工业发展资金中拨付。
二、吸引优质项目,促进产业发展
(十一)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2000 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
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总部经济发展。
(十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
行工业土地出让金、低于现行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执行。总部企
业按在珠海纳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一次性 100-300 万元办公用房补贴;高
级人员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 1-10 万元住房补助。
(十三)大力吸引世界 500 强企业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国内外行业
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根据《 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引进重大投资
项目,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下部分按 3‰。计算,超过 1 亿元部分按 5‰。
计算,每个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 300 万元。
(十四)扶持优势产业新项目发展。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
于 6000 万元设立优势产业新项目扶持资金,扶持优势产业项目发展。
(十五)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
器械、装备制造、船舶及游艇制造、航空、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龙头
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在其第一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即
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 20 %返还企业,支持企业建设发展,同时免收基本
建设方面地方性规费。
(十六)在工业园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允许将项目总用地面积 7 %
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设面积的 15 %用于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
施,投资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 部分的建筑物免收地价款。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升营商服务
(十七)建立应对金融危机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
并在市金融办设立办公室,成员包括市府办、金融办、人行、银监、外经
贸、经贸、劳动、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