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保 险 法 学
第 二十九 讲
主讲教师: 高 歌
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2 我国保险公司的特点
3 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整顿与接管
1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其他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概念
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公司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法人
特许制设立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特点
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唯一股东
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需获得国家授权
治理机构不包括股东会
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拟定报授权投资机构批准,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核准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点
5个以上发起人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概念
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由中外投资者共同投资、经营保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点
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25%
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出资转让须经各方同意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概念
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外国保险公司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保险业务的分公司。
特点
非中国经济组织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组织
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的合作性组织。
相互保险社与相互保险公司
保险合作社
自保组织
跨国公司
个人保险组织
劳合社
2 我国保险公司的特点
保险机构设置特点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保险机构设置特点
法人公司少,分支机构多
分支机构分布不均衡
市场份额不均衡
管理层次多
外资保险公司发展迅速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特点
特点
历史长
市场份额大
人才集中
服务网络覆盖面广
缺陷
产权清晰度、治理机构约束力、行政性色彩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点
特点
公司相对数量多
产权明晰
运转机制灵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缺陷
市场份额小、人才相对缺乏、网络覆盖率低
3 设立、变更、整顿与接管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整顿
保险公司的接管
保险公司设立
设立原则
守法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稳定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原则
分业经营原则
保险、银行、证券
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
保险公司设立
设立条件
实收货币资本
全国性5亿,区域性2亿
股东资格及数额
非自然人投资者,从监管机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任职资格
寿险公司的精算人员符合要求(3,1)
营业场所及设备
保险公司变更
变更事项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调整营业范围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人或者持股10%以上的股东
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变更
变更程序
董事会拟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殊规定
分立、合并或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通知债权人
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告
保险公司整顿
概念
整顿原因
整顿措施
整顿程序
保险公司整顿概念
概念
保险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监管机关提出的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措施,由监管机关监督保险公司清理整顿其业务、财务或资金运用情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行为
整顿原因
在改正期限内,未能
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
依法办理再保险
纠正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整顿措施
一般不停止正常业务的进行,特殊整顿措施有
决定是否停止开展新业务
决定保险公司停止部分业务
调整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政策和资金占用结构
限制保险公司从银行帐户提取存款
限制保险公司借出款项或发生新业务
限制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的兼并
限制保险公司签定新的再保险合同
整顿程序
监管机关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织
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
一般不影响原业务,但整顿组织有权采取特殊整顿措施
经整顿纠正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织提出报告,经监管机关批准,整顿结束
保险公司接管
概念与目的
接管原因
接管实施
接管概念与目的
概念
监管机关委派接管组织直接介入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并由接管组织负责保险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的监管行为。
目的
通过接管组织全面介入保险公司事务(经营、财务等),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接管原因
接管原因
A113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保险公司的接管原因
接管原因
保险公司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运用保险资金且情节严重
保险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公司的行为严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资本金严重不实,且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司的正常经营
接管实施
接管实施
监管部门作出接管决定后,成立接管组织,并规定执行接管的措施
监管部门决定接管期限
可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
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监管部门可以决定接管终止
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的,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其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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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法 学
第 三十 讲
主讲教师: 高 歌
保险中介
1 保险中介概述
2 保险代理人
3 保险经纪人
4 保险公估人
1 保险中介概述
保险中介概念
保险中介分类
保险中介行为原则
保险中介概念
概念
介于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保险价值衡量与评估、承保损失与理算等中介业务活动,并依法获得佣金或手续费的保险关系人。
保险中介分类
分类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其他保险中介人
区别
代表的利益不同
职能不同
取费来源不同
法律责任不同
保险中介行为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资格准入原则
独立行为原则
2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概念与分类
保险代理人资格准入制度
保险代理人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人展业规则
保险代理责任
保险代理人概念与分类
概念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概念与分类
专业保险代理人
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兼业保险代理人
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个人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保险代理人资格准入制度
专业保险代理人
实收货币资本金最低50万元
股份公司不低于1000万
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10%
单个个人资本不得超过5%
个人资本之和不得超过30%
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占一半以上
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相应的营业场所
保险代理人资格准入制度
兼业保险代理人
具有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具有法人资格或经合法授权
符合规定的场所
个人保险代理人
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与保险人有保险代理协议
经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保险代理人业务范围
专业保险代理人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保险代理人业务范围
兼业保险代理人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个人保险代理人
财产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非经营用运输工具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执业规则
区域经营原则
人寿保险禁止多家代理规则
专业保险代理人?
兼业保险代理相关、便利原则
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禁止原则
禁止兼职代理
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执业原则
保险代理人禁止下列行为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挪用、侵占保险费;
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保险代理人执业原则
保险代理人禁止下列行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保险代理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3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概念与分类
保险经纪人资格准入制度
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
保险经纪人执业规则
保险经纪人概念与分类
概念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概念与分类
分类
直接保险经纪
指保险经纪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再保险经纪
指保险经纪公司与原保险人签订委托合同,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安排再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中介费用的经纪行为。
保险经纪人资格准入制度
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经纪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经纪人经营范围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业务;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人执业规则
公司经营规则
区域经营规则
经纪的业务应与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一致;但涉及到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时,可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业保证规则
保险经纪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1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人执业规则
保险经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
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保险经纪人执业规则
保险经纪人禁止下列行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4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概念
保险公估人资格准入制度
保险公估人执业规则
保险公估人概念
概念
依法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人资格准入制度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股份公司不低于1000万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住所;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三分之二;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估人执业规则
区域经营规则
营业保证规则
保险公估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公估人执业规则
保险公估人禁止下列行为
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
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的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人执业规则
保险公估人禁止下列行为
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
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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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法 学
第 三十一讲
主讲教师: 高 歌
保险经营规则
1 分业经营规则
2 再保险规则
3 偿付能力规则
4 资金运用规则
5 业务禁止规则
1 分业经营规则
立法例
日本:损害险与生命险禁止兼营
美国:火灾险、伤害险、寿险禁止兼营
兼营弊端
不利于风险管理
不利于财务管理
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
分业经营规则
我国立法例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和伤害险
鉴于非寿险的损失 补偿性质,保险法修正案可能短期健康险和伤害险视为财产保险,从而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该保险产品
分业经营规则
我国立法例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二款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否作出扩大解释?
拟定中的修正案“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2 再保险规则
法定再保险
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讲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质疑:每笔业务的20%,国家有关规定
再保险规则
再保险境内优先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监管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保险公司,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3 偿付能力规则
概念
偿付能力指保险人具有的与其保险金给付义务的相对应的履约能力
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利益
最低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偿付能力规则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
未决赔偿准备金制度
公积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
概念
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单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
规则
寿险公司按有效保单全部净值提取
财险公司按当自留保险费的50%提取
该规则可能变动
未决赔偿准备金制度
概念
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前发生保险责任应付未付赔款,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
规则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公积金制度
概念
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自己意愿从当年税后利润和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为扩大再生产等的资金准备。
组成
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概念
保险人为发生周期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取的资金准备。
规则
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质疑:提存机构,管理机构
4 保险资金运用规则
含义
保险人为使其各种保险资金增值而用于投融资的活动。
意义
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增强保险人的竞争能力
提高保险资金的社会效益
保险资金运用规则
原则
安全性
收益性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资金运用规则
运用方式
银行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买卖金融债券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可否违反下述禁止性规定
保险资金运用规则
保险资金运用限制
不得设立证券经营机构
不得向企业投资
修正案拟对企业投资限制的突破: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保险业外的企业:可设立保险业
投资----设立:可进行股票、基金等投资
5 业务禁止规则
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对客户的欺骗行为
对投保人的隐瞒行为
阻却、诱导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或违反
不正当承诺
虚假理赔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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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法 学
第 三十二 讲
主讲教师: 高 歌
保险监管与法律责任
1 保险监管
2 法律责任
1 保险监管
对保险人的监管
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对保险人的监管
费率、条款、险种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
资讯资信监管
再保险与资金运用监管
费率、条款、险种监管
内容
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监管部门制订。
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部门备案。
费率、条款、险种监管
拟订中的修正案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机关审批。监管机关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机关备案。
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
准备金制度违反
责令限期改正
整顿
危及偿付能力
接管
资讯资信监管
对业务、财务、资金运用情况的检查权
监管机关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情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资讯资信监管
经营资料保管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再保险与资金运用监管
限期改正
整顿
危及偿付能力时的接管
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市场准入规则
资讯资信准用规则
专家责任规则
拟订中的修正案将增加评估机构及专家的专家责任
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因过错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
保险中介
其他人员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
行政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
以下列方式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故意造成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病、伤、残、死
伪造、编造或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
保险人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详见法条
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隐瞒、欺骗或拒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阻却、诱导投保人告知义务履行与违反或非法承诺
虚假理赔骗保
保险中介
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无保险公估人
行政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
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人员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从事保险业务人员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民事责任
退还保险费
其他人员
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人员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违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
与第一项有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