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其他各税
教学
目的
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开征的意义;熟悉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的概念、特点及其征收管理;掌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的课征制度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重点
城市维护建设、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本章难点
印花税
应纳
税额计算
第九章
其他各税
本章结构
第一
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
节 印花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
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以附加税的形式出现。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
注意
:
1
、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
、对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
、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三、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是:
1.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
7%
。
2.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
5%
。
3.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
1%
。
六、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具体规定为:
1.
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同时退库。(实际上很难做到)
3.
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4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5
、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
七、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具体规定:
1
、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的地方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
、代扣代缴“三税”的,同时代扣代缴。没有代扣代缴的,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缴税。
附: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征收率:
3%
第二节 印花税
一、印花税
概述
二、印花税
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三、印花税
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
四、印花税
的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
一、概述
(一)印花税
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
凭证
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
(二)印花税
的特点
1
、征税
面广
2
、税率
低,税负轻
3
、纳税人
自行完税
4
、兼有
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
(三)开征
印花税的意义
1
、为
国家建设积累建设资金
2
、借以
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3
、有利于
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轻税重罚
二、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
范围
13
个税目:
购销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借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技术合同
;
产权
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二)纳税人
印花税纳税人是按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
、立合同人;
合同当事各方,不含鉴定人、证人、担保人。
2
、立据人;
产权转移书据以立据人为纳税人。立据人未贴、少贴的,持有人应补。
3
、立账簿人;
立营业账簿
4
、领受人;
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
5
、使用人。
国外书立、领受,国内使用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
(一)计
税依据
实行
从价
计征和
从量
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1.
购销合同:购销金额
以货换货
——
购、销金额合计
2.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收入金额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的费用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
5.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即租金)
6.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
7.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费用
8.
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
1
)按年签订的周转金借款合同:按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
一次
;随借随还:不签合同,不贴花;
(
2
)抵押贷款合同
—
抵押期间:借款合同;抵押期满:
财产转移
—
产权转移书据;
(
3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
—
借款合同;
(
4
)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均应贴花缴税
—
借款合同;
(
5
)基建借款合同:分合同贴花,总合同汇缴时以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
9.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收入
10.
技术合同:合同所载金额
研究开发费用不在其中
11.
产权转移书据:书据所载金额
12.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为应税凭证
件数
。
13.
权利、许可证照:应税凭证
件数
(
二
)
特殊规定
1.
同一凭证载有两项以上事项的,应分别记载、分别贴花,否则,税率从高。
2.
未标明金额的,按国家外汇牌价或市价计税贴花。
3.
无法标明金额的,暂按定额贴花,结算时补税。
4.
合同金额为外币的,按书立当日的牌价折算。
5.
税额不足
1
角的:不贴;
1
角以上的:
尾数不足
5
分的:不计
尾数超过
5
分的:按
1
角计
6.
合同签订时,无论是否兑现,均应贴花。
二、税率
(
一
)
四档比例税率
1.
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
2.
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
万分之五: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种记载资金账簿
4.
千分之一: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注
:
2005
年
1
月
24
日起,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印花税。(有认为这也是一档税率,其税率为千分之二的。)
(
二
)
定额税率
每件
5
元。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
三、印花税的减免规定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2.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
外国政府或国家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合同。
6.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7.
农牧业保险合同。
四、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
(一)计算方法
1
、合同
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额
应纳税额
=
计税金额
×
适用税率
2
、资金
账簿
应纳税额
=(
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
) ×
适用税率
3
、权利
、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
应纳税额
=
应税凭证件数
×
单位税额
(二)征收
管理
1
、自行
贴花办法
纳税人自行计算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数票并注销或画销。
2
、汇
贴或汇缴办法
对有些凭证应纳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可持凭证导税务机关,采取填开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办法。
3
、委托
代征办法
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征印花税款。
(三)处罚
规定
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的办法,对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法规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
课后练习
某高新技术企业
2004
年
8
月份开业,注册资金
220
万元,当年发生经营活动如下:
(1)
领受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份;
(2)
建账时共设
8
个账簿,其中资金账簿中记载实收资本
220
万元;
(3)
签订购销合同
4
份,共记载金额
280
万元;
(4)
签订借款合同
1
份,记载金额
50
万元,当年取得利息
万元;
(5)
与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制作合同
1
份,分别记载加工费
3
万元,广告公司提供的原材料
7
万元;
(6)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1
份,记载金额
60
万元;
(7)
签订租赁合同
1
份,记载租赁费金额
50
万元;
(8)
签订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合同
1
份,记载金额
150
万元。
要求: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
一次性
征收的一种税。
二、 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占用
耕地
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
、占用耕地
2
、建房或从事其它
非农业
建设。
三、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
: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四、计税依据和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税率采用
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分为四个档次。
1.
人均耕地在
1
亩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2-10
元。
2.
人均耕地在
1-2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8
元。
3.
人均耕地在
2-3
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元。
4.
人均耕地在
3
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
1-3
元。
五、减免税
下列耕地免税:
1.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
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
炸药库用地;
4.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六、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行为发生时
一次性
征收,以后不再征纳,纳税期限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
30
天内。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思考题
1
.
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有何不同?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3.
我国现行印花税有何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