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最新公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四)》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702 次会议通过,并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
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
民检察院。以下是部分内容介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决议效力瑕疵诉讼
原告范围: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
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被告及第三人: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
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决议撤销的限制: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
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
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
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
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
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导致决议
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股东知情权: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
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
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方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
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
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