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 ,韩国对 《存款人保护执行法案 》(Enforcement
Decree ofthe DPA)进 行 修 订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KDIC
对于互助储蓄银行的单独检查权。
本次 DPA修订 中强化 了 KDIC的对 于 互助 储 蓄
银行的及时纠正机制和维护存款保险体系稳定 的职
能 ,具体来讲 ,主要是单独检查权的授予和现场检查
启动条件的进一步放宽。本次修订前 ,KDIC单独检
查权条件较为严格,主要通过参与韩国金融监督院
(韩 国金融监管机构执行部 门 )的现场检查对投保机
构风 险进行监管 ,并且启 动条件是基 于及 时纠正机制
(PCA)所设定 的 BIS比率;本次修订后 ,根据 《存
款人保护执行法案》第 12条第 2款 “经营失败风险
识别标准”,KDIC对问题储蓄银行行使单独检查的条
件从资本充足率 (BIS比率 )低于 5%增加 2个百分
点,扩展至低于 7%或连续三年净收入为赤字。与以
往决定启 动现场检查 的标 准是唯一 的资本 充足率水平
相比,本次修订同时赋予 KDIC根据 BIS降低的趋势
和速度 ,在会商金融监督院后,决定是否启动现场检
查 的权力 。
KDIC的检查 权 主要 是指 KDIC对 于投保 机构 的
经营业务和稳健性进行现场检查以评估经营风险,包
括 KDIC单 独 检查 以及 KDIC与 金 融 监 督 院 (FSS)
的联合检查。从检查 目的看,KDIC单独检查与联合
检查 的 目的都是保护存款人和最小化存款保险基金
(DIF)的损失 ;从检 查对象看 ,KDIC单独检 查 的对
象是根 据总统法令规定标 准下面 临潜在 经营失败风 险
的投保机构,而联合检查的对象是根据 KDIC对投保
机构的风险状况判断来确定对象 ;从检查实施的决策
看,KDIC单独检查具有明确的标准,无需存款保险委
员会决策,而联合检查则需要存款保险委员会来决策。
(二 )韩 国存款保 险公 司的信 息获取权 。
根据 《存款人保护法案 》(DPA)第 21条 “要求
投 保 机构 提交 数 据 ”,KDIC有权 要 求投 保机 构 及其
控股公 司提供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 的信 息 。根据 DPA
第 21条第 5款规定 ,当根据投保机构所提交的数据
判断其面临潜在破产风险时,KDIC有权调查投保机
构及其金融控股母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状况;当 KDIC
认为有必要对投保机构的或有保险赔付风险进行评估
时 ,KDIC有权要求金融监督院主席在一个月 内对投
保机构及其金融控股母公司所提交数据的准确性进行
检查 。
(三 )韩 国存款保 险公 司的现 场检查 工作 流程 。
KDIC的现场 检查工作 流程分 为五个 阶段 :第一
阶段是持续事前风险监测,KDIC自主开发了三类风
险监测模型 (如表 1所示 ),用于监测参保机构 的风
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其中,针对银行、保险业和储蓄
银行业采用 RE、RF、RI模型,金融投资业采用 RE
和 RF模型。KDIC会安排专员针对每一家投保机构
的数 据分析其财务状 况 ,同时设置主要 的风 险临界标
准。第二阶段是检查准备阶段,KDIC在每个季度末
确定 检查对象范 围 ,并 提前 进行数据获取 。第三 阶段
是现场检查阶段 ,检查内容涉及投保机构的整体业务
经 营状 况包括所有制 、公 司治理以及财务稳健性 ,根
据现场检查需要约谈投保机构管理人员。第四阶段是
检查 结果 审查 阶段 ,业务风 险审查 委员会根据检查结
果进行工作层面的分析讨论 ,如果判定被检查机构存
在潜在的破产风险,KDIC则可以通过调整费率、信
息披露等特有方式 ,以及 要求 FSS采取必要措施对违
规金融 机构进行处罚等措施 ,尽量 减少存款保险基金
的损失。第五阶段是后续监测阶段,定期监测整个改
进过程 ,分 析并在报告 中指 出有待 改进之处 ,同时将
检查结果进行信息共享。
表 1 KDIC开发的风险监测模型
模型名称 模型功能
风险评价模型 (RE) 通过分析财务指标,评价参保机构的财务状况
通过分析财务数据和市场信息,预测参保机构破产可 风险预测模型 (RF)
能性
通过分析财务数据和宏观数据,从指数上反映各金融 风险指数模型 (RI)
部门的风险等级
二、韩 国加强存款保险公司单独现场检查权的改革
KDIC单独现场检 查 的理念 是通过早期 及时发现
互助储 蓄银行潜在 的经 营失 败风险从而保证最小化存
款保 险基金的损失 ,从单独 检查权 的范 围看 ,监测和
识别经营失败风险的范围是大于违规 /违法的监测范
围;对于发现问题的投保机构,通过资金支持帮助其
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改善经营,如果投保机构的保险
事故不可避免,则通过早期风险处置避免损失扩大。
(一 )及 时 (Timely)现场检查理念 。
KDIC的现场检查 强调对 于经营失败 风险指标 的
早 期监测 和及 时反应 。与联合检 查不 同 ,KDIC关 于
互助储蓄银行单独检查的对象选择采取模式化决策流
程 ,无需存款保险委员会做出决定 (见表 2 o
表 2 KDIC现场检查决策
KDIC每个季度均及时进行检查 ,提前与 FSS进
行沟通以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是否存在重叠部分 ,并
就检查重点进行协调,通常情况下 ,联合检查以FSS
的检查重点为主,而单独检查则以 KDIC根据需要 自
由裁量 (见表 3)。
表 3 KDIC现场检查频率与重点·
决策流程 1 联合检查 单独检查
I
检查频率 I 季度 季度
检查启动 1 根据Fss计划 KDIC自由量裁权
KDIC为了提高检查结果通知的及时性,制定不
同的审核程序,主要取决于被检查投保机构是否存在
经营失败的风险,并且检查结果需要在检查结束后 2
个月进行公布 (见表 4)。
表 4 KDIC现场检查不同结果的审核过程
风险类型 审核过程
存在经营失败风险 由外部专家进行2次评估审核
不存在经营失败风险 1次评估审核
(二 )前瞻性 (Forward—looking)现场检 查理 念。
KDIC的现场 检查强调 了关 于互助储蓄银行处 理
应 对危机 的能力 的评估 。KDIC的会计 评估组通 过对
银行现在 和未来 资产状况的审查 ,审慎评估该机构所
处排名 ;尽量保证所需提供的报表数量最小化,并对
对及 时发 现的潜 在风险 因素进行提示 ;根据所发现 的
风 险因素 ,基 于现在和未来的视角前瞻性 的判断被检
查机构是 否存在 经营失败的风险 ,并 对存在风险的机
构进行及 时反应 和应对 ,提出系统性 的改进建议 以避
免相似 的风险发生 。
(三 )友好性 (Customer—friendly)现场检 查理念 。
KDIC本着减轻被检查投保机构负担的原则,保
护投保机构的权益。KDIC在进行现场检查 中,会任
命被检查储蓄银行的权益保护负责人,授权其对检查
结 果进行解释和 申诉并 在 KDIC网站上公示 ,收集针
对 KDIC现场检查程序有待改进 之处 所进行 的问券调
查 ,最小 化被检查储蓄银行 的成本 (由 KDIC检查人
员承担检查所产生的所有开销 ),保证现场检查客观
的数据 (而非过去需要负责人签 的各类待检查表格 ),
针对检察人员与互助储蓄银行员工谈话中所存在的问
题进行评估诊断 。
KDIC设 置被检查储 蓄银行 的权 益保 护负责人设
置 的主要 目的是保 护互 助储 蓄银 行员 工权 益不 受侵
害 ,鉴于该负责人需要独立性和专业性 ,通 常权益保
护负责人是互助储蓄银行内部律师 ,其主要职责是当
现场检查过程 中出现非法或不 当方式 ,或者检查程 序
存在缺陷时 ,其有权要求取消检查或采取纠正措施 ,
并 要求有关现场检查人员对此进行 解释。
(四 )透 明性 (Transparent)现场检 查理念 。
KDIC要求整个现场检查工作具备公正、专业和
诚信的基本条件。为此,KDIC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监
管措施 ,并在 KDIC官方网站上公布 了现场检查流程 。
同时成立 了外部审查机构——业务风险审核委员会对
检查 结果的公正性 、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为了
保证 检查的客观和高效 ,KDIC采用 IT系统搜集检查
和调查信 息 以实 现系统化流程 管理 。KDIC还 出 台和
发布如何避免腐败、寻租和培训检查人员的手册,在
进行检查前还对检查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并通过电子
邮件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 。
三、韩 国存款保 险公司与韩国金融监督院现场检
查的比较
KDIC在针对投保互 助储蓄银行 现场检查 中发现
其确 实面 临经 营失败风 险后 ,KDIC将要求 金融监管
委员 会 (FSC)采取 相应 纠正措施要求 问题机构采取
出售资产等措施进行资本重组 ;或将检查结果和风险
告知金融监督院 (FSS),由 FSS进行现场检查使得
投保机构问题得到解决;在检查过程中提出改进建议 ,
要求被检查储蓄银行补充资本和改善经营业务,最终
实现最小化存款保险基金损失 的 目标 (见表 5)。
表 5 KDIC与 FSS现场检查的比较
内容 KDIC FSS
储蓄银行低于经营失败的闽值
检查对象 (低于及时纠正机制所规定的2%的资本 所有的储蓄银行
充足率水平,或者连续3年出现赤字等)
维护信贷市场秩序, 检查目的 监测经营失败风险
, 判定风险水平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检查重点 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实践、风险因素等 经营合规性监管
一 要求金融监管委员会 (FSC)采取相应
检查结果反 措施(当存在经营失败风险时) 对互助储蓄银行及其
一 将检查结果和风 险告知金融监督 院 员工采取纠正和限制 馈以及措施
(FSS) 措施
一 通知相关被检查互助储蓄银行
另外,KDIC在为投保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时,还
通 过 与 投 保 机 构 签 订 业 务 正 常 化 规 划 谅 解 备 忘 录
(M0u)的方式来 提升投保机构 的稳健运 营 ,包括财
务健全 、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等绩效 目标 ,以及规划
实施 日程 。如果受 助投保 机 构未能 履行 M0u 规定 ,
KDIC有权 采取 监管 纠正 措施 ,直至 停止 资金 支持 ,
监管纠正措施包括 :要求受助机构提供关于业务或机
构资金等资料,并要求其关联者出席及陈述 ;按季度
对受助投保机构约定履行业绩进行检查 ;当受助投保
机构出现未依据 Mou履行 、怠慢履行 、伪造或迟报
资料 、拒绝或规避 KDIC履职等情形时,KDIC有权
要求该机构负责人改正,或提出其高管的免职、停职 、
警告 、注意要求 ,或提 出其职员惩罚 、注意等要求 。
从 表 6可 以 看 出 ,2009-2011年 ,FSS和 KDIC
对银行、保险、证券和储蓄银行共进行联合检查 70
次 , 占总 次数 的 60%;其 中针对 储 蓄银行 的检 查次
数 达 59次 ,占比达到 84%。从 KDIC在不 同行 业 与
FSS进行 联合检查次数 的结构可 以看 出 ,由于 FSS对
数量众 多规模较小 的中小 金融机构监管方 面的力量不
足 ,KDIC在 对 中小 金融机 构 的风险监 测和补 充监管
方面发挥 着重要作 用 ,这也是本 次加强 KDIC关于互
助储蓄银行独立检查权 的主要 原因。
表 6 KDIC与 FSS实行联合检查情况
金融部门 2003年之前 2004年 2005芷 2006矩 2007住 2008妊 2009焦 2010焦 2011年 总计
银行 l l 1 1 1 5
保险机构 2 1 3 3 2 1 2 2 l6
投资公司 l l l l l 5
储蓄银行 3 7 7 9 6 12 20 27 91
总计 1 6 8 11 l2 9 15 24 31 l17
除上述方面 KDIC需要实施现场检查以实现风险
防范 之外 ,在投保 机构缴 纳保 费之前 ,KDIC还会对
参保机构提交的、据以计算保费的相关数据与保费计
算表中的规定数据进行 比对审查;在投保机构支付保
费之后,KDIC还会选择投保机构进行抽查 ,审查其
存款总额 、未参保存款比例、过去两年的业绩和保费
缴纳额等 。
四、韩 国强化存款保 险公 司现场检查职能改革 的
经验 与启 示
存款保险机构享有必要的补充监管权,特别是对
投保机构的现场检查权 ,有助于全面、及时和准确地
掌握投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是存款保险制
度发挥功效和存款保险机构有效运行的前提。世界各
国存款保 险和银 行监管 的实践也表 明,存款保 险机构
与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目的和侧重点是存在一定差
异的,存款保险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存
款 结构 、财务状 况和风险水平进 行检查 ,合理 制定和
调整各个金融机构的保费费率 ;更重要的是检查金融
机构的存款人相关数据备份情况进行检查 ,在出现问
题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及时进行赔付。
从国际实践看 ,存款保险机构并不会干预和削
弱监管机构的监管权 ,与监管机构的监管权是可以区
分和调和的。在监管方式上 ,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根据
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分布 ,选择
单独检查 、联合检查、跟随检查、建议检查 、处罚
权和建议处罚权等不同方式。对于可以共享信息的领
域 ,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不需要亲 自检查和监管。韩国
KDIC与 FSS在签署 “金融机构监管”和 “金融信息
共享”的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了独 自运营
维护的信息共享系统金融信息分析系统 (FAIR)和金
融信息共享系统 (FISS),在 日常工作 中根据各 自业
务需要通过 IT信息系统获取所需数据与报告;而在
必须由自己参与现场检查的领域 ,存款保险机构也可
以与监管机构进行联合检查或委托检查;对于监管机
构没有检查的领域 ,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开展单独检查,
或建议监管机构开展检查并分享监管机构检查结果信
息 。根据检查 结果 ,存款保 险机构 可以直接对问题投
保机构实施监管纠正措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在
对金融机构 的一些违规行 为不能 采取处 罚行动时 ,则
可 以建议监管机构做 出处罚 。
从 本 次韩 国加 强 KDIC单 独 检查 权 的改革 方 向
看 ,互 助储 蓄银 行 挤兑 事 件发 生 以后 ,韩 国高度 重
视发挥 KDIC在补充监管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赋予
KDIC对互助储蓄银行的单独检查权,另一方面扩大
单独检查实施的范围,旨在避免监管机构在问题金融
机 构 的退 出上 可能 出现 “监管 宽容 ”。韩 国互 助储蓄
银行 挤兑 事件 之前 ,韩 国 FSS从 2009年 以来对 问题
储蓄银行的审慎监管始终没有发现其经营不善的问
题,在发现问题后也倾向于相信问题机构通过 自救能
够改善经营状况,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审慎监管存在出
现 “小概率 ”失败 的情况 ,而一旦发生 小概率事件就
会对金融 系统带来不稳定 。因此 ,从 维护金融稳定 的
角度看 ,客观上需要存款保险机构担当补充监管者的
角色 ,从维护存款保险基金安全 (降低基金损失 )的
角度对投保 机构 (特别是 中小金融机构 )的潜 在风险
进行持续监测和检查,并在发现潜在风险时对其进行
及时纠正,尽早处置风险从而防范风险传染。
韩 国KDIC向风险最小化模式改革的经验表明,
加强监管机构 和存 款保险机构共 同防范事前风 险方 面
的协调与配合,有助于促进监管的规范化和透明性,
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自我约束,缓解银行业监管资
源不足等 问题 ;特 别是在危机时期 ,有 助于更 加有效
地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稳定银行体系的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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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危机的 “多发地”。当消费者变得越来越强大、当 同样需要借助新媒体加以利用和消除,银行在新的媒
网络 民意动辄可 以将 局部危机演变 成全网危机时 ,银 体生 态环境下要趋利避 害 ,做 到声誉风险最小化 和声
行已经不能再简单地重复传统媒体环境下使用强制手 誉影响最大化。
段捕 杀负面言论 的方法 ,而必须充 分尊重 网络传播 规 参考文献
律 ,以 “无形 的手 ”调节 网络舆论 生态 ,运用新媒体 [1]沈健,孙远辉,杜惠清,艾庆梅.微博时代 的企业声誉管理
的自我净化功能 ,积极引导网络舆论的能量由破坏性 [J].国际公关,2012,(2).
向建设性转变。此外,银行要掌握应用新媒体传播领 [2]王家业,张敬飞,周伟民,黄震,邵山,王伟,魏琚.新媒
域的最新技术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新媒体舆情危机 体——趋利莫忘避害[J].金融电子化,2012,(3).
干预 和声誉 风险管 理机制 ,及 时进行 战略和模式创新 , [3]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11年 中国互联 网舆情分析报
努力使 自己的经营活动 “透明化”,使品牌影响扩大化 , 告[R].2011.
实现 由传统的媒体公关方式到与所有利益相关方直接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沟通的声誉管理方式。总之,新媒体产生的利弊影响, [R].2013.
The Im pact of New M edia on Comm ercial Bankvs
Reputational Crisis M anagem ent
Ji Shuhui
(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of Fudan University&Bank of Communications,Shanghai,200336 China)
Abstract:Reputational Crisis is vital to the development of commercial banks.With the emergency of new media such as
we-media and social network,citizens are n0 longer just information receivers but also creators and propagators.Internet has
evolved into a big shot in bank’S management of reputational crisis.With analysis of challenges imposed by such new media,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precaution and combating measures for banks SO as to establish better practices of reputational crisis
management.
Key Words:Commercial Banks;New Media;Reputational Crisis;Risk Management
(责任编辑 :曾爱婷 ;校对 :ZAT)
( 上接 第 51页 )
Im plications from South Korea’s Spot Examination Right Reform
of Deposit Insurance Com panies
Sun Bin’,Wan Quan and Qin Xin。
(1.Postdoctoral Research Station ofTehua,Beijing,100029 China;2.Financial Times,Beijing,100081 China; 3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W ater Resources and Electric Power,Zhengzhou,450045 China)
Abstract:International financial groups and major economies have adopted the deposit insurance mechanism into their
risk management due to the 2008 financial crisis.In South Korea,this mechanism has played an essential role in dealing
with the bankruptcy of the Mutual Savings Bank.However,deposit insurance still suffers from criticisms because of potential
problems associated.This paper examines the history concerning legislation of spot examination right for deposit insurance
companies in South Korea and further explores its intrinsic logic as well as its future direction of reform.A thorough knowledge
of the experience in South Korea has provided the insight that the practice of deposit insurance contributes to the void of
financial risks.
Key Words:Financial Stability;Risk Management;Deposit Insurance Companies;Spot Examination Right;South
K0r a
(责任编辑 :曾爱婷;校对:Z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