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
通知
【文 件 号】法字〔1989〕第226号
【颁布部门】中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01日
【正 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4日 国专发法字〔1989〕第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
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各地、各部门专利管理机关的实践情况,我局制定出《专利管理机关
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オ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发
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
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调处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
第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做出相应
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ザ、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
费用纠纷;ト、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