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年月日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职工方名称)
第一章 总则
第壹条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
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壹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条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和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
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条甲方于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和工会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于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
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乙方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甲方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
改完善。
甲方采取形式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全体职工。
第四条甲方和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
补偿金,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和职工订立
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低
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规定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本合同不壹致的,按照本合
同执行。
第六条甲方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提前日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
应于日内及时反馈意见;工会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且于日
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因此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
持和帮助。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
时,应当事先和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
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动情况,就职工
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进行协商。
经协商确定,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元,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
(或者职工工资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本单位利润
总额增长%,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第九条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工资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先和乙方进行协商,确定、
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之上职工于法定工作时间内能
够完成。双方约定:
1、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2、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3、岗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单价)
第十条本单位对从事工作的职工发放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
津贴名称发放标准
补贴名称发放标准
第十壹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于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二条本单位确定计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第十三条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最
低工资标准的%);试用期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元(或者高于当地政府发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四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每月日前通过银行工资专用账户以货币
形式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小时,每周不超过
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十六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批准,本单位于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于岗位(工种)实行综
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七条甲方由于生产运营需要,经和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
时间,壹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于保障职工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安排职工于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应当于日内支付
加班工资。
第十八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本单位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
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
制,制定各岗位的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二十条甲方应落实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
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且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壹条甲方和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且于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每年安排次职业健康检
查。
第二十二条工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
督检查机构,监督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指
导书,参和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且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
时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
作。对工会或者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
第六章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
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规定,实施女职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甲方于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
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和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
第二十六条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
的工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和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
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于月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不得
安排加班加点和从事禁忌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之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期的女职工,
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应的产前假、哺乳假,
甲方确定女职工休假期间月工资的方法是。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
规定》,每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壹次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且建立女职工
健康档案。甲方按标准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保健费。
第二十九条甲方应当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于单位晋职、
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三十条甲方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
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
务,且每年次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对甲方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壹条甲方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商定年度住房公积金缴
费比例为%。
第三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运营特点、经济效益等情况,为职工办理以下保险
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疗休养等)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三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
训经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方案和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用于生产壹线
职工的职业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第三十四条甲方于年度对从事岗位(工种)的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甲方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
乙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程序的
规定。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壹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能
够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订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约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甲方尊重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
工作,每月日之前按规定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
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于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
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协商代表于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和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第四十壹条甲方应当将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
会方案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
应当每半年公布壹次。
甲、乙双方于履行合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双方首席
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出现重大问题,仍应以书面形式方案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本集体合同壹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壹份、上级工会壹份。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集体合同签订工作的有关说明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壹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和签订集体合同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壹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乙方和甲方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
导职工推举的代表和甲方签订。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甲、乙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
改,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报送。
6、甲方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7、本集体合同为示范文本,于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删改章节、
条文,也能够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订立
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
通过双方集体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