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市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员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逐步建立
健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与员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拓宽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促进公司各级党组织及干部员工遵
纪守法、廉洁奉公,确保公司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根
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监察员从公司机关、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员
工中选聘(公司监察员名单详见附表)。
第三条 公司监察员对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个阶段进行监
察,特别是对工程招投标(50 万以下的劳务分包、10 万以下的设
备采购、30 万以下的物资采购、5 万以下的服务咨询)、合同谈
判、合同签订、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进度、用人用工、资金使
用、从业人员廉洁自律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察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的理论政策水平、公道正派,坚
持原则,清正廉洁,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强的员工公认度。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联系工作实际和群众,
敢于说真话报实情,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能
够积极为贯彻项目和子(分)公司廉政建设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
议。
(三)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广大党员、干部、员工的意见,
对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和苗头性的问题和现象及时反映上报。
第五条 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和用人、招标等重大活动,
对所在单位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员工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向公司党委、纪委反映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员工违反有关法
律、工作制度、廉洁纪律的问题。
(二)享有与做好监察监督工作相关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
权,可直接向公司党委、纪委有关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反映情况,
有权了解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在公司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履行监督、监察职责时,
享有监察权,被审查部门和当事人不得拒绝和干涉。
(四)有权参加公司召开的有关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有关活动,
听取公司有关廉洁从业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第六条 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任务:
(一)对子(分)公司和项目部的工程建设项目加强廉政管理,
规范行为,促进廉洁从业。
(二)了解反映本单位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员工对公司在
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廉政建设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
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公司和员工的正当利益。
(三)向公司纪委检举各级干部员工违纪违法事实。对干部员
工提出和遇到的廉洁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解答处理,不能处理的应
报公司纪委。
(四)协助做好所在单位、支部的廉洁教育和厂务公开工作,
了解和反映本单位遵章守纪情况和存在某著名企业和公司关于廉
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
(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纪委组织的专项检查,参与效
能监察的具体考核和调研工作,参与党员、干部的廉洁评价,参
与有关讨论和会议。
(六)向员工宣传廉政建设工作的形势、任务和公司党委、纪
委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安排,以及其他重要工作、新举措,营
造有利于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监察员对获知的单位及个人信息负责任。
(八)协助办理公司纪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监察员由子(分)公司和项目部党支部(或总支)按
照选聘条件提名,向公司纪委推荐,报公司纪委批准后聘任,并
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子(分)公司、项目部。
第八条 监察员的工作制度
监察员可采取明察暗访、当场查纠、查阅资料、征求收集党
员和职工群众意见等方式对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业务部
门以及现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并及时将情况进行汇总,以书信、
电话、面谈等形式向子(分)公司、项目部纪检员和公司纪委反
映。
一是建立健全学习制度。监察员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党
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党委、纪委的有关文件,提高思想
政治素质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
二是建立有关会议制度。凡是召开与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
作有关的重要会议,监察员均应列席,并发表工作建议和意见。
监察员在党支部(或总支)和纪检人员召集下,每三个月定期召
开一次会议,讨论廉政建设情况及相关问题。公司纪委每半年召
开一次监察员工作会议,讨论相关问题,指导廉政监督工作。
三是建立报告工作机制。监察员要定期向所在单位纪检委员
和行政负责人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并就下一
步如何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察员原则上每季度向公司纪
委监察室汇报一次,若遇到重大问题时,也可通过信函、电话、
约谈等形式随时进行汇报。
四是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公司纪委将对聘请的监
察员进行年度考核,依据工作成效进行评比,对表现优秀的监察
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监察员予以解聘。
第九条 监察员按下列要求聘任
(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
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纪委办公会议
讨论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三)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不履行职
责或经教育仍不参加公司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经公司纪委
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予以解聘。
第十条 监察员对公司纪委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纪委
监察室负责。监察员应与公司纪委、监察室经常保持联系,互通
信息,共同促进公司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