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统计(统计报表交验)流程
确定对象
依据统计调
查方法制度
确定统计调
查对象
告 知
告知统计调
查对象接受
统计调查培
训,发放统
计 报 表 和
《统计报表
交验手册》
收 集
按规定时间
收集统计报
表
审 核
按 时
报 送
统 计
报 表
且 数
据 无
差错
按 时 报
送 但 数
据 有 误
的 应 责
令 其 单
位 如 实
更正
发 现 迟 报
的 应 责 令
改正,并记
录备案 ,
连 续 三 次
迟 报 的 应
依法查处
审核结束后专业人员应在交验簿上签字盖章,
报表上机入录
催 报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统
计报表的单位应书面催报
对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报
的应视为迟报,三次及以
上立案查处
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补报的以
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予以立
案查处
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流程
申请资格
具备下列条
件的人员,
可申请取得
统计从业资
格:(一)
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
规章;(二)
坚持原则,
具备良好的
道德品质;
(三)具备
从事统计工
作所需的专
业知识和技
能。
决 定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符
合法定条件的,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做
出 授 予 统 计 从 业
资格的书面决定,
并 颁 发 统 计 从 业
资格证书。统计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应 当
加 盖 省 级 人 民 政
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不
符合法定条件,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计
机 构 依 法 作 出 不
授 予 统 计 从 业 资
格的书面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讼的权利。
提交资料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
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
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
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
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
件;三)统计从业资格
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
及其两份复印件;(四)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
色照片一张。统计人员,
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
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
项(一)、(二)、
(四)项所规定的材
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
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
两份复印件。
受 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
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
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
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
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
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
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统计
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
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
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 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
工作的承办机关应
当对已受理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并将
初步审查意见和全
部申请材料自受理
之日起二十日内报
送省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省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应当自
收到初步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请材料之
日起二十日内做出
是否授予统计从业
资格的决定。二十日
内不能做出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十
日,并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
统计行政检查流程
检查内容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一)有无侵
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
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
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三)是否存
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
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四)是否依法设
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五)是
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六)统
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
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
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八)
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
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
和调查时间等问题(九)统计资料的管
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
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
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
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
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十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检查方式
全面检查、
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
经 常 性 检
查。
检查告知
实施统计执
法检查,应
提前通知被
检查对象,
告知检查机
关的名称,
检查的依据、
范围、内容、
方式和时间,
对被检查单
位的具体要
求等。对有
统计违法嫌
疑的单位实
施检查,检
查通知可于
检查机关认
为适当的时
间下达。
检查方法
1、出示合法执法证
件;2、查阅、审核、
复制被检查单位的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统计资料以及与统
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3、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经检查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并应
在七日内作出处理
决定;4、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询问,要求如实提供
情况;5、经检查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就需要检查的事项
向被检查单位发出
《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报告
检查结束后,检
查 人 员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检 查 机 构 负 责
人 报 告 检 查 情
况,并对检查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处理意见。
行政处罚工作流程(一般程序)
立案
受 理 举
报 或 从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填写
立 案 审
批 表 并
报 处 长
和 主 管
局 长 批
准。
调查
1、由两人
以 上 进 行
调查取证;
2、出示执
法 身 份 证
件;
3、对案件
做 勘 验 笔
录、现场笔
录;
4、对当事
人 作 询 问
笔录。
审查
执 法 人
员 在 调
查 取 证
后,拟作
出 处 理
意见,报
处 长 和
主 管 局
长批准。
告知
1、向案件
责 任 单 位
或 个 人 送
达 《 行 政
处 罚 告 知
书》;
2、对责任
单 位 或 个
人 告 知 拟
给 予 的 行
政处罚,并
告 知 听 证
权利。
处理
1、审查
有 关 材
料,作出
处 罚 决
定。
2、对情
节 复 杂
或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处
罚 时 集
体 讨 论
决定。
送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场
交 付 当
事人;当
事 人 不
在场的,
应 在 七
日 内 送
达。
执行
1、督促当
事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予 以 履
行。逾期不
执 行 的 申
请 法 院 强
制执行
2、将处罚
款 项 存 入
财 政 指 定
银行。
存档
将 案 件
文 书 存
档
听 证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
知之日起三天能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执法
机构提出。2、执法机关在听证的七日前,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复议诉讼
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
诉讼的权利,并按照油光程
序进行
统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
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建议程序。
处 理
当 场 填 写 预 定
格 式 的 编 有 号
码 的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并由执
法 人 员 签 字 或
者盖章,当场交
付当事人。
告 知
当场告知当
事人的违法
事实、处罚
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应
享有复议和
诉讼的权利。
调 查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出 示 执 法
身份证件,现
场调查取证,
做 调 查 讯 问
笔录,违法事
实确凿,情节
较 轻 使 用 简
易程序的
执 行
当事人自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缴
纳罚款;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
十七、四十八条所
列情形之一的,执
法人员可以当场
收缴罚款。
备 案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做 出 的 行
政处罚决定,
必 须 报 社 会
调 查 法 规 科
备案、存档
统计登记流程图
申 请
申 请登 记单 位填 报
《统计登记申请表》,
并提交有关证件(营
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书复印件)。
审 核
按规定审核
其《统计登
记申请表》
及提交的证
件。
发 证
审核无误后,
现场即时发
给《统计登
记证》正、
副本。
监 管
检查各单
位依法办理
统计登记情
况
存 档
将《统计登记
申请表》及相
关 资 料 复 印
件存档。
统计人员及单位奖励工作流程
通 知
社会调查法规科
制定评选方案,经
主管领导批准,下
发相关文件通知。
推 荐
相 关 单 位 依 据
通知要求,推荐
参 评 单 位 及 个
人,上报相关评
选材料
颁 奖
以 金 州 区 统 计
局 名 义 下 发 表
彰文件,在全区
统 计 有 关 会 议
上通报表彰。
审 核
社 会 调 查 法 规
科 负 责 审 核 各
单 位 上 报 的 有
关参评材料,签
署意见,报主管
领导审批。
存 档
将 评 选 工 作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先 进 个 人
和 集 体 有 关
材 料 存 档 保
管。
统计行政查封流程
申 请
检 查 时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已 取 得
的情况下,需实
施 当 场 查 封 的
应 立 即 向 检 查
组负责人请示,
经 检 查 组 负 责
人批准,
登 记
详 细 登 记 所 查
封 统 计 资 料 及
相 关 资 料 的 名
称、数量、成色、
时间,下达《统
计 执 法 检 查 查
封单》。
处 理
在 七 日 内 及 时
做出处理决定。
封 存
现 场 封 存 所 登
记 的 统 计 资 料
及相关资料。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报表审批流程
审 核
会同有关专业处
室审核部门所提
交的送审资料,
提出修改意见和
建议,待送审调
查方案完善后,
报处长和主管局
长批准。
受理申请
部门需提交以下资料:(一)
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
或备案的函。(二)调查方
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
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
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
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
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
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
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
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
渠道、时间要求等。(三)
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
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
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
点报告等。
发函批复
审核工作完成
之后,以统计
局名义发函批
复。批复分为:
同意实施;不
同意实施;建
议暂缓实施三
种。部门收到
批复后,应严
格按照批复执
行。
存 档
将 部 门 统 计
调 查 项 目 及
报 表 的 批 复
文 件 和 资 料
存档。
监 管
检查《部门统计调
查项目管理暂行办
法》的贯彻执行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