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制度办法
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言 为完善人才发现与人才培养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障公司持续快速发 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干部,系指职务序列为管理序列的人
员。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有管理序列员工。
第三条 干部管理的原则
(一)品格为先、能力为本、注重潜质的原则。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
中,个人品德和品性是先决条件,具备过硬的实 际工作能力是干部选拔
和任用的根本条件,同时关注干部未 来的发展空间,是否有潜力担负更
大责任。
(二)能者上、庸者下、人尽其才的原则。落实“强力 猎取、关爱
培养、成长激励、竞争淘汰”的人力资源分项文 化,给有潜力有能力的人
挑担子的机会,使优秀人才脱颖而 出,促进人才成长,建立科学竞争机
制和合理淘汰机制,优 化和淘汰不合格人员。
(三)结构优化原则。始终把干部队伍的结构优化作为 打造公司持
久竞争力的重要抓手,注重年轻干部的培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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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一支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为
公司长远发展储备人才。
(四)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干部管理工作要坚 持
规范性,同时在选拔优秀人才上要有灵活性,建立破格选 拔优
秀人才的相关机制,保证公司发展对于优秀人才的需 要。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
条 能力素质条件 干部应当具备如下方
面的能力素质条件:
(一)认同公司文化。个人价值观契合公司文化,能够 吃
透公司文化,落实公司战略,对公司高度忠诚,坚信公司 的未
来,思想稳定,心态积极乐观,言行能够提高员工的信 心。
(二)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使命感和责任感强,把工 作当成
自己家的事情来做,高度敬业,乐于奉献;对工作很 执着,敢于表达
自己的观点,坚定维护公司利益,不盲从他 人;有全局意识,以公司
整体利益为重,而不是仅仅站在本 单位、本条线、 本部门的立场上想
问题、 争利益; 坚持原则, 能
公正、 公允地处理问题, 敢于向工作不负责的人和事说不, 敢于大
胆处理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人,敢于得罪人。
(三)有强烈的成就导向。能干成事,坚信办法总比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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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多,能够以坚韧与智慧攻破难题,带领员工积极有效地解
决问题,推动工作达成既定目标,而不是强调客观、抱怨上 级、
责怪下级;不满足于现状,对成功具有强烈的渴求,总 是设定
较高目标,不断追求更高目标,克服障碍完成具有挑 战性的任
务;不计较个人利益得失。
(四)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与执行能力。思想解放,思维 活跃,
学习能力强,能够找到工作中的创新点,敢于承担风 险去制定新政策、
采取新措施和尝试新方法;对于公司组织 实施的创新事项, 能够结合
自身实际, 积极有效地推动落实; 能够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与工作安
排,工作作风扎实深入,不 脱离实际,工作效率高。
(五)有较强的管理能力。了解团队成员的特点,善于 调动团
队积极性, 努力营造团队的和谐氛围, 保持高凝聚力; 要
求员工做到的,自己能够做到;影响人的能力较强,能够 使别人接
受或支持自己的想法;关爱员工,以工作为重客观 评价、公正对待
员工,把培养员工看作是自己的责任,关心 员工的发展,主动为员
工提供发展机会,帮助他们设立发展 目标,并有效指导员工,把下
属的成功和进步看作自己的成 功,不害怕被下属超越。
(六)有较强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良好,具备工作所 需
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而且能与实践较好地结合,自 我动
手能力强,对工作研究很透彻,能顺利开展工作;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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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本领域工作,对与本领域相关领域的工作也较为熟悉。
第五条 年龄条件
(一)社会招聘干部,应当符合如下年龄条件: 总部中层
干部,年龄应在 40 岁(含,下同)以下;
二级机构班子成员,年龄应在 45 岁以下;
总部处室负责人,年龄应在 35 岁以下;
二级机构中层干部,年龄应在 38 岁以下;
三级机构班子成员,年龄应在 40 岁以下;
N 类干部的年龄条件,由子公司确定。
(二)内部选拔干部,原则上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
年龄条件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拔年轻干部。内 部选
拔干部应当有利于优化本单位干部的年龄结构。
第六条 工作经历条件 干部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
应的工作经历。在同等
条件下,有同级或下级管理职务工作经历的,或者有基层工 作
经历的,应当优先考虑。
基层工作经历,对总部人员来说,是指我公司或同业公 司
二级以下机构的工作经历;对二级机构人员来说,是指我 公司
或同业公司三级以下机构的工作经历;对三级机构人员 来说,
是指我公司或同业公司四级机构的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培养与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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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人才发现机制
公司完善人才发现机制,通过绩效考核、 271 分类、民
主评议、管理者推荐、员工推荐、员工自荐、人力资源信息 系统搜
寻、能力素质测评、荣誉奖项评选等方式和渠道,在 自己培养的员
工中发现人才。
第八条 潜质人才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内部人才培养和干
部储备,对于现实绩效
表现与未来发展潜质均较好、能达到相应胜任素质要求、在
近期内有潜力培养成为高一层级管理干部的员工,公司纳入
潜质人才进行管理。
公司将建立潜质人才管理机制, 根据年龄、 学历、司龄、 绩
效、能力等条件,按照现有干部数量的一定比例选拔潜质 人才,建立
各类潜质人才库,强化对潜质人才的培训、培养 和锻炼,给予潜质人
才更好的成长发展机会,对潜质人才实 行出入库动态管理。
公司从国内外知名院校招录优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作 为管理
培训生进行培养,纳入潜质人才管理的范围。
潜质人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培养
对各级各类干部,包括各级各类潜质人才,公司采取培
训、工作实践、轮岗锻炼、项目锻炼、挂职锻炼、交流任职 等
方式进行培养,帮助人才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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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通过对干部、 潜质人才进行分层分类培训,
帮助他们适应岗位, 完善知识体系, 开阔视野, 提升领导力。
1. 一个年度内, S 类干部应当接受不少于 5 天的培训, U 类
干部应当接受不少于 3 天的培训, N 类干部应当接受不少 于 2
天的培训。
2. 员工由专业技术职务转任或晋升管理职务,以及由非 主
持工作的职务转任或晋升主持工作的职务,应当在晋升后 的 3 个
月内接受晋升专项培训。
3. 纳入潜质人才管理的员工,一个年度内应当接受不少 于
一次的潜质人才专项培训。
(二)工作实践。在工作中压担子,安排有挑战性的工
作,培养业务经营、团队管理的能力,强化责任感,激发成 就
动机,增长才干。
(三)轮岗锻炼。在前线、前线支持、前线保障等岗位
间做岗位轮换;或到基层机构锻炼,提高综合能力,更好地 了
解基层、服务一线;或到上级公司锻炼,开阔视野。
(四)项目锻炼。实施项目时,从下级机构选调熟悉业
务、创新能力强的人员,参加项目,了解公司战略,提高宏 观
思考能力。
(五)挂职锻炼。对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潜质人才,可
以择优安排到基层机构挂职锻炼,提倡到条件艰苦、困难比 较
多、情况比较复杂的基层机构经受磨练;对长期在基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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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潜质人才,可以择优安排到上级公司挂职锻炼,提高复
合能力。
(六)交流任职。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干部个人特 点
与意愿,促进干部在集团公司、子公司总部、分支机构之 间交
流任职,以优化干部配置,增强队伍活力。
在同一个二级机构担任机构负责人满 8 年的干部,应当 异
地交流任职。
跨职级类别晋升职务的干部,应当优先服从异地交流任
职。
第十条 干部选拔 公司根据人才培养情况,结合实际工
作需要,实施多种
干部选拔方式:
(一)由管理者从储备的潜质人才中推荐候选人,按照 干部管
理权限进行考察, 了解其能力素质、 群众认同等情况, 根
据考察情况综合确定拟任人选并按权限报批。
(二)有管理岗位空缺,需从内部选拔干部时,在公司 内
部发布空缺管理岗位信息及任职条件等,实行内部招聘, 鼓励
系统内员工积极报名应聘。
(三)对于各级单位中层以下管理岗位,以及分支机构 班
子成员岗位,公司鼓励通过竞聘上岗的形式选拔干部。
第十一条 考核 对干部要强化绩效考核,并定期进行考
察。不仅关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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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主要经营指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还要关注干部的能
力素质、工作状态情况,更要关注干部在员工队伍建设、人 才
培养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在考核、考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干部的上级 领
导进行沟通,与干部本人进行反馈。对于绩效较差,或能 力状
态较差,工作落后、员工满意度较低的,要根据公司关 于工作
问责的管理办法,给予问责处理。
对于新引进、新晋升、新调整的干部,要对其适应岗位 情
况、履职情况等予以跟踪管理,及时发现相关问题并沟通 解决。
第十二条 委派 为强化执行,确保公司系统内的政令统一,
公司在人力
资源、财务等条线实施委派制度。
(一)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由
集团公司委派;各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财务部 门负责人,
由子公司委派。
(二)委派人员在业务上需严格执行委派单位的规定, 在
日常工作中接受任职单位的管理。
(三)委派人员的聘任、晋升、降免、绩效考核,任职 单
位有建议权、审核权,委派单位具有审批权、决定权。
(四)委派人员在一个单位担任委派职务满 3 年,应当 交
流任职。委派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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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所辖单位间交流任职。
第四章 干部考察 第
十三条 经营班子考察
(一)考察频度:
1. 对一个经营班子,每两年内应当至少考察一次。
2.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调整后一年内,应当进行一次班 子
考察。
(二)考察主要内容:
1. 班子整体的能力与状态情况,班子团结情况,群众是 否
认同。
2. 各班子成员的能力素质与状态情况,哪些方面胜任, 哪
些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
3. 班子的工作业绩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工作任务完成 情
况。
4. 员工满意度情况,员工对公司发展、工作氛围、个人 成
长等方面的评价。
5. 优秀干部、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6. 被考察单位还存在的其他问题,以及解决建议。
7. 员工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
十四条 干部个人考察
(一)有如下情况,应当对干部个人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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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层管理者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年,应当进行考察。
2. 经营班子成员、 中层管理者晋升职务, 应当进行考察。
3. 员工跨职级类别晋升为经营班子成员或中层管理者, 应
当进行考察。
4. 员工由专业技术职务转任管理职务,应当进行考察。 经
营班子成员晋升职务,以及新选拔经营班子成员,原
则上应当与班子考察同步实施。
(二)考察主要内容:
1. 被考察人的能力素质与状态情况,哪些方面胜任,哪 些
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群众是否认同。
2. 被考察人的工作业绩情况,主要经营指标、工作任务 完
成情况。
3. 下属员工满意度情况,下属员工对团队工作氛围、个 人
成长等方面的评价。
4. 被考察人所在组织中哪些人比较优秀,有无绩效能力 表
现较差的员工。
5. 被考察人所在组织还存在的其他问题,以及解决建
议。
6. 员工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
十五条 考察的方式
(一)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方式,由一定范围的人员填 写
评议表,对被考察人的能力素质和状态等情况进行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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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评议的人员, 应当包括被考察人的上级领导、 同级
管理干部,以及下属员工。考察机构班子时,下一级机构的 负
责人、本单位非销售员工应当参加评议。
(二)重点访谈:考察人与被考察人的上级领导、相关 同
级与下属员工,以及被考察人本人,分别进行访谈,进一 步考
察被考察人的能力素质与状态情况、工作表现情况,了 解员工
对被考察人的认同情况、对本组织的满意度情况、相 关人才推
荐,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等。访谈中应了解相关 典型事例。
(三)民主推荐:对经营班子进行考察时,应组织员工 填
写推荐表,推荐优秀干部。班子职数有空缺时,可以推荐 班子
后备人选。通过民主推荐,进一步了解民意,扩大选人 用人视
野。
(四)信息查询: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信息系统,了解 被
考察人的主要 KPI 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考核结果、所获奖 励
情况、违规违纪情况、所受处罚情况等。
第十六条 考察结果的运用
(一)考察结束后, 应当撰写考察报告, 反映考察情况, 提
出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二)干部考察的结果,是对干部进行任用、培训、培 养
的重要依据。
(三)干部考察结果,以及干部考察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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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解决建议,应向被考察人进行反馈,以帮助被考察人改进
工作。
(四)干部考察中了解到的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反 馈给相
关单位或部门。
第五章 晋升 第
十七条 晋升的基本条件
(一)干部在本职级类别内晋升,应当同时符合如下基 本条件:
1. 任职年限条件: S 类职务晋升,任现职务应满两年。 U 类职
务晋升,由助理职务晋升副职职务,任助理职务应满一 年;由副职职
务晋升正职职务,任副职职务应满两年。 N 类 职
务晋升的任职年限条件由子公司确定。
2. 绩效条件: 最近一年绩效考核排名应在前 30%,且前 一
年绩效考核排名应在前 80%。
3. 工作经历条件:有三个月以上的基层工作或锻炼经
历。
4. 合规条件:无尚在执行期内、影响该晋升的处罚。
(二)干部跨职级类别晋升(指由 N 类晋升 U 类,由 U
类晋升 S 类),应当同时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 任职年限条件:任原职级类别的正职职务应满两年。
2. 绩效条件:最近两年绩效考核排名均在前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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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经历条件:有一年以上的基层工作或锻炼经历。
由 U 类晋升二级机构班子成员的,应当有在集团或子公司总 部
参加项目锻炼、轮岗锻炼、挂职锻炼或交流任职的经历。
4. 合规条件:无尚在执行期内、影响该晋升的处罚。
(三)干部职务对应两个以上职级的,职务不变、职级 晋
升,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对 S 类干部,只有已达到职务上限、但尚未达到职级上 限,
且比较资深、价值贡献突出的,方可在职务不变的情况 下晋升
职级。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安排 S 类干部的
职级晋升。
对 U 类、N 类干部,任现职务现职级满一年,且最近一 年绩效
考核排名为前 30%、前一年绩效考核排名为前 80% 的,
可以在职务不变的情况下晋升职级。
(四)本条所述任职年限,是指连续担任现职务或现职 级
的累计年限。
现职务任职年限,从与现职务属于同一级别的职务的任 职
时间开始算起。与现职务属于同一级别,是指与现职务所 对应
的职级区间完全相同。
现职级任职年限,从最早任现职级的时间开始算起。 第
十八条 晋升类型
(一)按照拟晋升人员是否符合晋升条件、是否逐级晋 升,
晋升分为标准晋升、破格晋升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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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准晋升,是指拟晋升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的基本条件,且为逐级晋升。公司致力于建立规范有序的晋 升
机制,因此要求拟晋升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应当逐 级晋
升。
2. 破格晋升,是指拟晋升人员至少有一项不符合本办法 第
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为越级晋升。公司对特别优秀 的人
员实行破格晋升,保证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二)公司倡导基于能力和价值贡献的择优晋升。一方 面,
任职年限、绩效、工作经历、合规等条件是干部晋升的 基本条
件,但并不是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晋升,要根 据岗位空
缺、编制职数、人员配置等情况择优晋升;另一方 面,特别优
秀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但破格晋升人员应当控
制在同职级类别晋升总人数的 20%以内 , 对于拟晋升人员既 不
完全符合晋升基本条件、又越级晋升的,尤其应当严格控 制。
第十九条 晋升主要程序
(一)凡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晋升情形,人力资源 部
门均应进行干部考察,为公司做出晋升决定提供依据。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跨职级类别晋升的, 应
当安排晋升面试。
(三)跨职级类别晋升为机构班子副职,以及跨职级类 别
晋升为中层干部的,应当参加培训且通过考试后才能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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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
(四)干部任免事项决定后,公司领导、用人部门负责
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应与拟任免的干部谈话,说明任免 原
由,对新任者表达公司期望,帮助其适应新的职位。
(五)干部任免, 应印发任免文件,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
二十条 任职试用期
(一)凡晋升后首次担任管理职务,或晋升后担任新岗 位
管理职务的,均设任职试用期。职务或职级晋升但岗位不 变的,
以及平级调任新岗位职务的,不设任职试用期。
(二)干部任职试用期内,要进行相应的考核。经考核 胜任的,
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可免去所任职务,需进一步 观察的, 可视情延
长试用期, 延长试用期满考核仍不胜任的, 免去所任职务。
(三)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 岗位职务发生平级调整的, 新
任职务的试用期可按原任职试用期未履行期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晋升时间 原则上,在每年年度绩效考核结
束后,统一安排实施常
规的干部晋升工作。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安排实施少量绩 优骨干
人员晋升工作。 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组织架构调整、 管
理岗位空缺等原因选拔干部,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六章 准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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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准任职的适用岗位
准任职,是指员工尚未完全具备某一领导岗位的任职条 件,
公司为了锻炼员工、促进人才成长,安排员工承担该领 导岗位
的工作。
准任职的岗位,主要包括集团及子公司总部中层管理岗 位、处室
负责人, 二级机构副职, 二级机构中层管理岗位等。 三级机构可适
用准任职的岗位,由子公司明确并在相关机构 试点实行。
原则上,有编制空缺的上述管理岗位,方可安排准任职 人
员。但对于管理幅度较大的组织,以及有其他实际管理需 要的,
也可根据人员管理与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安排准任职 人员。
员工参加挂职锻炼或交流任职,均可以采取准任职的办
法。
第二十三条 准任职人员的选拔标准 准任职人员主要从
公司储备的潜质人才中选拔产生,应
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绩效考核排名在前 30%,或者最近两年 至
少有一年绩效考核排名在前 30%;
(二)准任职总部部门负责人、部门副职、二级机构副 职,
年龄应在 40 岁以下;准任职总部处室负责人、二级机
构部门负责人,年龄应在 35 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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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任职人员的现职级不作限定,允许员工跨职级准任
职相关岗位。
第二十四条 准任职人员的职责与权力 准任职人员应当
专职从事准任职岗位的工作,享有与同
类岗位正式任职人员相同的管理责任与权力。 对准任职人员的
任免审批、考核等日常管理,均按照同
类岗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对准任职人员,不印发任职文件。准
任职人员的职级、
薪酬不与准任职职务完全对应,具体根据人员实际情况而 定。
准任职分支机构班子成员的,不能与当地保险监管机关 的
监管要求相抵触。
准任职人员可享受同类管理岗位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五条
准任职人员的转正与退出 准任职人员的试
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前,应当对准任
职期间的工作表现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胜任岗位工作的,
可转为在该岗位正式任职,
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本人意愿,到同级别的其他岗位正 式
任职。
尚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公司认为需要继续锻炼的,可 以
延长准任职时间一年;公司认为不需要继续锻炼的,应当 根据
人员具体情况,安排合适的岗位,或安排原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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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安排的岗位职务应当不低于准任职之前的岗位职务。
延长准任职时间的,一年之内应当再次进行胜任情况评 估,
并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岗位。
第七章 降职降级与退休 第
二十六条 降职降级
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 ,
依据《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员工绩效管理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问责办法》 、《员工职务职级管理办法》等
规定,予以降职降级:
(一)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被立案查实的;
(二)工作中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因失职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一般、需改善的;
(五)能力较差,经考核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
(六)受到二级以上问责的;
(七)给公司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由于家庭、身体等个人原因,不合适继续担任现 职
工作的。
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为一般或需改善的干部,劳动 合
同到期的,原则上不予续签。
第二十七条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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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
满 55 周岁,应当退休,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
办理退休审批,并及时到当地社保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 续,并
免去其原任职务。
干部退休前,公司应当安排专人与其谈话,对其为公司 所
做的贡献表示感谢,征求其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
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单位应当举办一定形式的欢送 会,
赠送纪念品。
干部退休后,所在单位要力所能及地给予关爱,邀请参 加
公司重大庆祝活动、座谈会等,向退休干部通报公司的发 展成
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生活困难的退休干部给 予经济
上的帮扶和情感上的帮助。
第八章 管理权限 第
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管理权限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干部管理的规则、标准,对子公司干 部
实施权限管理、总量管理,对子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干部管 理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集团公司负责产险公司、寿险公司总裁室成员, 事
业部班子成员,总部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副职、财 务部
门副职,以及二级机构负责人、二级机构党委负责人、 二级机
构超职数的班子成员的任免审批,负责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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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类以上干部的任免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之外的产险公司、寿 险
公司 S 类干部,属破格招聘录用、破格晋升的,需报集团 审批。
(三)子公司分支机构班子职数的配备标准,需报集团 审
批。
(四)集团公司通过名册、报表等工具,对子公司干部 实
施总量管理。
(五)集团公司通过调研、数据统计与分析等,对子公 司
干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管理权限 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授权,
明确总部与分支机构的干部
管理权限。
第九章 纪律
第三十条 纪律要求 各级管理者、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
员要出于公心,按照
公司文化的要求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以个人名义封官许愿;
(二)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营 私
舞弊;
(三)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干部考察评价、民主评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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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优秀干部或后备干部推荐结果等信息;
(四)严禁泄露尚未公开的干部任免信息;
(五)严禁未经审批任免干部;
(六)严禁超权限任免干部。 第
三十一条 违纪处理
对违犯上述纪律要求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 理、
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 则,
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集团公司人 力
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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