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年 "&月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评估机构的管理*维护商标评
估正常秩序*保障商标评估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
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的
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评定具备资格的*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
对属于国有资产的商标进行评估的*还应当取得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评定委员
会*负责商标评估机构资格的评定事宜.
第四条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0
!二)有 "1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0
!三)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财务会计-经济管理及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专职人员各不少于 $人%
!四#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人’
第五条 商标评估人员资格经考核产生’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商标管理工作 &年以上的人
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
商标局#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
书*’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加盖登记主管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评估人员名单及其商标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将申请书件报
送所在地的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
,-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 ,-日
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件之
日起 $个月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评估机构
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标评估业务(不受行业和
区域的限制’
第十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
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为委托人保密的原则’
$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
理有关手续后 "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在地省级
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住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终止’
第十二条 取得(商标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因人
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
商标评估业务’
停止或者恢复商标评估业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一
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标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商标评估
的!应当签订商标评估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评估的商标*
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在每件商标评估终结后 "
个月内!将商标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其所在地及委托
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商标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商标评估机构名称*委托人
名称*评估的商标*评估的目的*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结论等’
商标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人及法定
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商标评估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商标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其出具的商标评估报
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第十六条 商标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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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 #倍以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展商标评估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的商标评
估的(
&五’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展商标评估业务的机构"
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商标评估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注册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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