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新 伽1砭, 堂,J 剐
加盛宴 报道 ”,并依据技术文化特缸重新确立报纸结
c新民晚报》总编辑金福安则在 《2l世纪的晚报向 i 《新民晚报》总编辑金福安则在《2l世纪的晚报向
何处去》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网络时代,上不了高速
公路 的只有死亡。网络变化之大、之快超 出人们的想
象,故而传统媒体要向新形态转变。在考虑的对策中,
很重要的一条是要让报纸上多一些时代的声音,拉近
报纸与年轻人的距离。今年春节《新民晚报》推出一个
创新版——《新春网吧》,大受欢迎。它不仅追踪当前网
络发展热点,见解独到,而且真实地反映了网络时代的
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的生话状态。这个版面尤其可贵之
处在于,它还很重视和新民晚报传统老读者进行沟
通 。
在研究动态科技报道的同时,《春城晚报》副总编
傅媛提出 “晚报科普怎样引导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读
者 的命题。她强调,重视对公众进行科普宣传,弘扬科
学精抻,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破除迷信,抨击
伪科学 ,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强烈的现实意义。因为我们正在走 向知识经济时
代,在这个时代,人是知识的载体 ,是知识的刨造者、承
担者和消费者。人的现代化素质成为最重要的国力,决
定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力、竞争力的强弱 她认为
可从以下几方面对读者进行弓『导:贴近读者的 趣,关
注人们对探索未知领域的浓厚兴趣和认识的相耐性,
为读者作出科学的回答;贴近读者的心理 ,对读者困抻
秘、困惑而迷信的事作出科学的阐释;贴近读者的生
活.对一些与群众生活有关的违反科学的事 ,用科学给
予揭露;贴近社会 ,针对读者所 关注的社会 上的一些事
发议论,将读者日【到理性思考的水平。《羊城晚报’记者
杜友林从一篇关于手机的报道联想到,知识经济时代
的晚报科普宣传,宜选取一些读者所关注的、与其关系
较密切,并且符合科技发展潮流的题材,才能收到较好
的效果。屯啦都晚报》记者林树仁还特别谈到。以往在
人们的眼目中,科普只是被看作重复性劳动,是对科
技知识的简单重复,而不是再创造 、再创作 。这是 一
种狭隘的科普观,忽视了科普工作者在进行科普活动
时付出的富有创意的辛勤劳动。所以有必要从创新的
意义上来认识科普,从理论上肯定科普的地位 ,把它
和知识创新等同起来,使人们的科普观来个根本的改
变 。
科学时代,不独科学技术在突飞猛进,人们的思想
观念也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因此,作为科技新闻
工作者要从原有的报道理念和模式中走出来,开拓全
新的报道思路。从中国晚报科学编辑记者学会第五届
学术研讨会上,我们欣喜地看到,从事科技报道的新闻
工作者们正在思考探索,欲使科学的精神充溢着未来
的传播理念和新闻实践。■
11 4nt 99年 lO月 29日到 31日,在珠海召开了全国新
17 闻舆论监督工作会议 会上。与会者竭力吁请建
立新闻仲裁制度,成立全国性的新闻仲裁机构=这沉
重的呼吁中,虽不无对当下传媒监督状况的不满与担
忧 ,但更多的还是对传媒如何走出舆论监督现实困境
的建设性思索。
据笔者研究 ,IEI前媒体困报道新闻而弓『起的官司
具有以下特点与趋势:
第一,媒体涉语 日矗频繁。二十年来 ,随着社会对
民主与法治的追求,公民、法人与之新闻单位对簿公堂
已司空见惯。每年全国媒体究竟共发生多少起新闻纠
纷尚难统计,但新闻官司禽来禽普遍,愈来愈频繁却是
无可争辩的事实。仅以《南方周束》为例,据见诸该报
的公开报道来统计,在新千年的第一个月里,就有三起
新闻官司缠身。而它只是《南方日报》的周末版,每个
月仅出四次。
第二 ,舆论监 督是 引发新用纠纷 的主要 因素。有
研究者分析,因舆论监督而导致纷争在新闻官司中所
占的比重达十之八、九 凡诉称媒体侵犯名誉权的.几
乎都起困于新闻舆论监督。诚如一位圃内人士指出的
那样.“被批评者轻的找到你们(记者与媒体)门上大吵
大闹,重的把你捅到领导那里,接着推上法庭,扣你个
‘侵犯名誉权 ’什么的大帽子 ①。事实的确如此。
第三,新闻官司持续时间长。从有争议报道的播
报到媒体被起诉 ,经 由诃查取证、调解等程序 ,再到一
审判决生效,一般周期均在一到两年之间。案情复杂,
双方争议大的案件还可能会经二审终审甚至再审 ,这
样持续的时间就更长。即便是立案后被法院驳回的案
件,其周期也不会在半年以下。如山西省长治市委干
部王虎林诉中国煤炭报社和新华社山西分社两记者名
誉“侵权”案,该案案情再简单不过,证据确凿,事实清
楚 ,引发纠纷的批评报道内容属实 ,以致开庭时原告及
其代理人均放弃出庭。但自媒体被诉到法院裁定驳回
起诉 ,前后还是持续 了近七个月的时间。②
第四,涉诠垛体集群化。随着 同业竞争的激烈与
信息资源共享,困同一篇报道 (如转载)或对同一事件
学述综述
维普资讯
的报道 ,便有可能多家媒体成为共 同被告。如因 1998
年 3月报道齐齐哈尔市旗篷厂职工罢免渎职厂长 ,旋
即该厂发生三起血案一事,《南方周末》、《黑龙江日
报》、《黑龙江晨报》、《中国老年报》、《黑龙江价格信息
报》《中华周末报》等九家媒体因报道而一同被诉。这
样的新 闻官司,涉及面之广 、影响力之大 、诉讼成本之
高可想而知。@
第五 ,国家权力机构也有可能成为新 闻官司的原
告。如不久前深圳福田区法院状告《民主与法制》杂志
社侵犯其名誉权。这一官司代表了新闻纠纷中新出现
的令人堪忧的趋势 。“司法机构 (包括其成员)诉求司
法机构裁决其与传媒之间的纷争,这一方式毕竟在观
念上和实践上均显得不够妥帖”④ ,与权力机构相 比处
于弱势地位的媒体难 以与之抗衡 ,因而诉讼最终的公
平解决 自然显得有些虚渺。《新疆商报》与乌鲁木齐市
某区法院一法官的纠纷,最终导致该报总编辑李健被
拘 留,不正是明证么?⑤
鉴于新闻纠纷 日益频繁 、诉讼 固有的周期长 、举证
难、耗费大等缺陷,剖设新的高效的传媒侵权救济制度
的呼声便应运而起。而新 闻仲裁制度 .正体现 了解决
传媒纷争的创新的改革思路。
基本取向与实行原则
从传媒监督的特性和民主社会的经验来看,强化
行业自律、淡化权力干预势在必行。将调解民事和商
事争端的仲裁引入新闻纠纷领域,其基本取向应在于
拓展传媒的行为空间,力图赋予传媒以更大的实施舆
论监督的和谐环境。同时.合理地约束监督行为.减少
和消除媒体监督行为的非规范性 ,救济监督 中已经或
可能出现的偏差,从而提升舆论监督的整体水准。需
要强诃的是,在宏观取向上 ,任何约束和救济手段均不
得伤害 媒体监督的内在机理”,不得损害媒体进行舆
论监督的积极性。依据我国现行 《仲裁法》,新闻仲裁
应奉行 以下原则 :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亦称“当事人自愿原
则 )。这是新闻仲裁最基本的原则,它体现在两个方
面:其一,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由当事人 自愿商定。
若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 ;若达成了协议 ,一方又向法院起诉 ,刚法院不
予受理。其二,将纠纷交予谁人仲裁,亦由当事人自愿
商定 这一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在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利
方面处于平等的地位 。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刖。这是我
国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在新闻仲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和运用。在新闻仲裁工作中,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
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意味着在新闻纠纷的仲裁
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细致地审查纠纷当事人的主
体资格 ,纠纷成 因,发展经过 ,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夸大不缩小 ,不偏听偏信;以法律
为准绳 ,表明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 ,必须
恰 当地适用与纠纷有关 的法律、法规 .公平合理地确认
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这一原则是衡量新闻仲裁
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三,处分原则。即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依法处分
自己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该原则贯穿于仲裁
的全过程: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是否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仲裁程序开始后,申请
人可以放 弃或变更 仲裁请求 ;当事人双方可以 自行和
解等。
第四,独立公正仲裁原则。新闻仲裁必须依法独
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杜团和任何个人的干预。不仅
仲裁委员会应独立于权力机构之外 .与行政机关无隶
属关系,而且仲裁员在仲裁时,甚至可以不受仲裁委员
会的制约。这一原则保证了纠纷的公正裁决。
第五,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机关对新闻纠纷的
审理按其管辖范围,实行一级一扶仲裁原则 裁决一
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新闻纠纷申请再审或起诉,仲裁
委员会或法院均不受理(当然,如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无
效,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正是这一原则.使得
新闻仲裁作为新闻纠纷的新型救济手段具有高效率、
低成本的特点 。
新闻仲裁因新厢纠纷而起 ,而目前绝大多数的新
闻纷争又因新闻舆论监督而致。新闯仲裁基本价值取
向的内在要求.使新闯仲裁必须要有制度来加以支持
和保障。
首先,从社套层 面而言,这种制度保 障应涵盖以下
三方面:一是为新闻舆论监督剖设相应的权利空间。
在宪法以外,仍须以专门法的形式对传媒在国家政治
生活中的总体地位予以明确界定。其总体地位与目标
功能越是受重视 ,其舆论监督的话语空间就越大 二
是为传媒的正当监督提供实在的条件。如建立行之有
效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构建权力机构与媒体之间正常
的沟通渠道。即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 2OO0年 I
新闻与法律
维普资讯
月 27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新 闻单位负责人
座谈会上所表示的 ,“与新闻单位建立一种更有利于解
决问题的信息通报制度”。⑥对于影响重大的非保密
类公共话题 .权力机构应方便传媒知晓 .并负有向传媒
解释、说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责任 。对于无关国家机密 、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政府应给予媒体查
阅的特许权等等。三是务必保证媒体监督的正当行为
不受权力或暴力的干扰 、限制和打击。这是 目前媒体
监督中最迫切需要解决 的问题 。新 闻监督 的安全不 能
保证 ,一切便无从谈起 。
令人振奋的是.我们似乎看见了这个问题即将得
到妥善解决的曙光。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前不久就人民
法院支持舆论监督 的问题公开表示 ,法院要为新闻单
位提供 以下六点司法保护 :I、新闻记者在采访中遇到
围攻 、殴打 .伤及人身权利时 .人 民法院应对违法者从
严惩处,坚决为新闻记者提供司法保护;2、对那些存在
问题又不正视问题 ,反而 阻挠记者采访 .侵害记者采访
权和民主权利的 .人 民法院应对记者的权益予以司法
保护;3、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一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
依法予以保护;4、新闻单位和被批评者发生纠纷时.人
民法院应在坚持以事实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的基础
上.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依法保护新闻单位的名誉
权 ;5、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 .被诬 告、被陷害、被
攻击的,人民法院应该坚决保护记者的权益;6、新闻记
者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采访 .各级法院要积
极百己音 .尽量提供方便和保护,不应阻挠记者采访。⑦
面对肖院长的此番讲话 ,我们没有理由不为传媒监督
即将到来的转机而鼓舞。但这一可能的转机最终能否
变成现实,关键取决于中级法院和地方法 院能否切实
贯彻执行。司法保护的切实落实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
新 闻仲裁的空间,有助于增强新 闻仲裁的作用。
其次,从媒体 自身来说,制定、信守一些自律性的
规章制度,也是保证新闻仲裁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
幸的是新闻出版署已发布报刊刊载虚候、失实报道处
理办法,中国报协最近也已公布实施《中国报业自律公
约》。一些传媒更是结合 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 “自我
保护装置 ,如大众日报的《关于防范新闻官司的若干
规定》⑧等等,这在客观上均有利于新闻仲裁的良性运
作
作用与意义
通过上文分析 ,不难看出 ,运用 仲裁方式解决新闻
纠纷与司法解决、行政解决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
性。一方面,新闻仲裁在方 式上更为灵活、合理、实效 ;
另一方 面,在处理程序上也更及时、平等 、主动。具 体
说 :
一
, 实行新闻仲裁能够缓解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对
立情绪 (而诉讼往往会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更加
激烈),令争议双方于平和的氛围中寻求解决纷争的方
式方法.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目的。
二,实行新闻仲裁能够起到国家公权力 (司法、行
政)所追求而又难以达到的效果:使纠纷的救济显得更
为公平合理。我国《仲裁法》第 7条规定: 仲裁应当根
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台理地解决纠纷。”直接
适用法律与符台法律规定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司
法必须直接适用法律.罚责法定,没有什么回旋的余
地;而仲裁只须符合法律规定 (裁决与法理、法的精神
不悖)即可。因而,在微观个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仲
裁更有利于公平台理地解决纠纷。在相对排斥国家公
权力干涉的同时 ,仲裁不直接适用法律而适用“符合法
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 ,形式上 由当事人 以合同(仲裁
协议)方式,要求第三方给予公平合理的裁决。其效果
是国家公权力试图达到却在某些方面所难 以达到的。
三,与司法 、行政解决相比,仲裁裁决 的结果较易
为当事人所接受、履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现代社会
越来越复杂,新闻纠纷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仲
裁的特点之一是专家仲裁 ,仲裁员均为各方面的专
家。专家处理专业问题的优势在新闻仲裁中便凸现出
来,当事人对其裁决具有更大的心理接近性和认同
感。
四.实行新闻仲裁有利于实现当事主体的平等性,
使涉讼双方处于平等的起点之上。这不仅表现在媒体
与普通公民、法人的纠纷之中,更表现在传媒与权力机
关发生纷争之时。譬如前文提到的法院诉告媒体的新
闻官司 ,将其交 由与原告属于同一系统 的法院去解决 .
当事主体事实上的平等性自然难以保证。而仲裁就解
决了这个问题。
此外,新闻仲裁的正确运用不仅对传媒传播、监督
功能的正常发挥具有 不可或缺 的救济作用 ,而且对于
提高媒体的公信力、保护和培育媒体的注意力资源亦
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研 究生、律师)
注 释 :
①岳建国{《记者何必非写批评稿》.靓《浩1.0日报》姗 .1.23.
第 2版
②《蛛律批评书记乱提干,书记状 告堞体被驳回》,栽《解教 日
报》Ⅲ ,1. .第 6版
③见《南方周束》姗 ,1.28.第 8版
④顾培东:《论对传蛛的司法监督》.戢《击学研 完》1999年第 6
期 P凹
@ 一言:《总鳊辑八藏十一天》.截 《新闻记者》姗 年第 l期
P58
⑥⑦《最高法院为舆论监督撑腰》,栽《广 州日报》姗 .1.28.
第 1版
@ 吗雏国:《新 闻传蛛 的“自我保护装 王”》,靓《新闻记 者》
Ⅲ 年第 1期 附
新闻与法律
维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