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互助保险发展问题研究
雷 江 平
一
、 互助保险的基本理论
(一)互助保险的起 源与发展 。
1、互助互济的思想起源和早期形态。
互助保险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
会的中后期。在古代,氏族成员之间依靠互助
互济来抵御风险和保护自己的习惯是互助互
济思想早期萌芽的体现。
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剩
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时候,人们开始以储备
食物来预防天灾和抵御风险。这时,就已经突
破了氏族内部互济的局限,而开始出现了具
有风险补偿功能的互助互济组织形式,即由
那些面临同样风险、有共同保障要求的人,以
预交食物等方式建立储备,在发生风险时得
到补偿。
早在公元前 2500年,古巴比伦国王就命
令僧侣和官员以征税的形式建立火灾等天灾
的救济后备基金。在公元前 2000多年,古代
埃及王国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筑工程,许多石
匠死伤于各种事故。为了使伤亡成员及其遗
属得到适当的补偿和抚恤,他们成立了丧葬
互助组织。每个参加者缴纳一定数量的会费,
用于支付会员死亡或受伤后所需的各种费
用。在古代罗马的士兵中间也有类似的丧葬
互助会。这些都说明,互助会的活动早就存在
于人类社会中。
2、近现代互助保险的发展历程。
(1)产业革命以前的创始阶段。
17世纪初,资本主义还处于工场手工业
阶段,当时,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强
度大,经常遭遇疾病、工伤和死亡的风险,往
往得不到救助和保障。于是劳动者自发组织
起来互助互济,从而萌发了互济运动和互助
保险。在普鲁士,矿工们成立了矿工兄弟会、
矿工联合会,参加者自愿为基金交款,遇到风
险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在手工业者中,每一位
行业师傅和徒工也交纳一定数量的款项,成
立了行业互助会和徒工互助会。会员积累的
基金自己管理,可以满足会员的最低需求。
在这阶段成立互济会的有芬兰、英国、法
国、德国、匈牙利、西班牙、瑞士、瑞典等。此
外,印度和印尼则建立了农村的互济会。
(2)从产业革命到二战结束前的发展阶
段 。
1867年,英国的零售合作社根据《产业
共济合作法》出资建立了合作保险社(CIS)。
1909年,法国的“互助协会”会员达到了82
万人。1911年,英国的“友好社”社员达到600
万人 1909年,美国由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
合作医疗制产生了“蓝盾”协会和“蓝十字”互
济团体,后来形成了全国性组织。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第二次世界大
战结束,由于一些国家政府加大了对社会保
障的干预和控制,影响了互济运动和互助保
险的发展,导致互助保险处于停滞状态。
(3)二战以后的恢复阶段。
二战结束以后,各国的互助保险组织相
继恢复活动,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先后成立了
互助保险组织。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恢复和
发展,一些国家的互助保险逐步向成熟的高
级阶段发展,成为现代意义的互助保险。如日
本的全国劳动者共济生活协同组合联合会和
新加坡的职工总会英康保险合作社。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互助保险与一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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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互助。社会互助是社会保障中的一种形式,
是社会群体包括家庭、邻里、团体、企业、单位
成员之间的民间互助行为。社会互助包括劳
动互助、实物互助、借贷或补偿式的经济互助
等互助形式。互助保险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社
会互助的根本就在于它的保险属性。
据世界银行不完全统计,全世界 200多
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任何一种保障计
划的国家和地区有 165个。这表明,还有将近
1/4的国家和地区没有建立任何一种保障制
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互助保险还要发挥社
会保障的作用,其地位不是削弱,而是要进一
步加强。另外,即使社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
家,互助保险也并没有消亡,而是保持着旺盛
的生命力。这些都说明,互助保险在社会保障
的体系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发挥着独特的
作用。
(二)当代互助保险的实践。
1、日本的全国劳动者共济生活协同组合
联合会(简称“全劳济”)。
日本保险业的组织形式有以下几种:国
营企业(邮政局的简易保险、养老保险),商业
保险公司(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会
以及其他群众组织。日本互助会的种类很多,
有职工办的,也有农民、渔民、林业经营者和
中小企业办的。互助会的业务范围很广,互助
保险是最主要的业务。
日本的工会为了争取会员,除了每年组
织“春斗”要求雇主增加工资外,再就是开展
大量的提高职工福利的活动。如 日本的“劳福
协”、“全劳济”等在这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在日本,由互助会、工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经
办的保险都叫互助保险。全劳济是工会共同
组办的互助保险,是在 日本全国范围内专门
从事工人共济事业的组织,其经营管理原则
依据互助会的经营管理原则。
早在 2O世纪 4O年代,日本工会就提出
了发挥事业共济精神的事业方针。1949年在
1 2
总同盟第四次大会上通过了“有关工人银行
的设立及开展事业的活动”的决议,对工人共
济事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日本共济事
业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4
年至 1957年为创立时期。各地普遍开展了以
火灾共济为主要内容的活动。第二阶段,1958
年至 1976年为确立与形成时期。在增加共济
项目的同时,一些分散的组织逐步向市、县区
域及全国过渡,形成联合不断扩大的趋势。第
三阶段,1977年至 1989年为运动发展时期。
1976年“全劳济”成立,全国的共济事业进一
步发展起来。
目前,“全劳济”的共济项 目有 11个,包
括团体生命、庆吊、综合医疗、火灾、交通灾
害、集体人寿、个人长期人寿、终生人寿、个人
退休金、汽车共济项 目,基本囊括了职工生活
的各方面。1992年,保险合同件数 2969万
件,保险责任额 348兆日元,保险费 3869亿
日元,总资产达 7388亿 日元,保险赔付金
1447亿日元。到 2002年,保险合同件数 3536
万件,保险责任额 516兆 日元,保险费 5321
亿 日元,总资产达 19145亿日元,保险赔付金
3084亿 日元。1O年间,保险合 同件数增长
119 ,保险责任额增长 148 ,保险费增长
138 ,总资产增长 259 ,保险赔付金增长
213%。“全劳济”之所以能形成如此的经济实
力,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作为“全劳济”
的活动宗 旨。
“全劳济”的观点是:工人在现代化生产
过程中,会遇到许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国
家和企业并不能完全满足工人的需求。工会
要维护工人利益,把工人组织起来,依靠大家
的力量来解决工人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他
们说:“满足工人要求是 ‘全劳济’发展的动
力。”工人们“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思
想很明确,所以积极参加共济。
(2)“全劳济”具有灵活多样的运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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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保险业非常发达,竞争激烈。
“全劳济”以其工人福利事业的性质,决定了
独特的运营方式,并以此得以生存发展。会员
交纳的保险金少,享受的待遇标准较高;以保
险项 目为中心,同时开展许多生活服务项目;
保险剩余金的一部分通过不同途径返还给会
员;可以集体加入组织,也可以个人加入;共
济不仅在企业内,同时也在工人居住地域开
展活动;共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大都是兼职人
员,如工会积极分子等。
(3)全劳济”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
“全劳济”有专职干部 2000多人,其中中
央本部 200多人。中央本部下设八个地方本
部,地方本部下设若干都、县本部,都、县本部
下设支所,支所下设运营委员会。“全劳济”与
工会虽不是一体,但二者有着紧密的亲缘关
系,由于在工人福利方面的主张一致,工会是
“全劳济”的协力团体,“全劳济”的许多活动
都是通过工会的支持开展的。可以说,“全劳
济”充分体现了工会的思想,但又保持了相对
的独立性。
(4)“全劳济”具有严密的管理制度。
“全劳济”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
事业推进制度、审查制度、数据收集处理制
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全劳济”最高决议机关
是全国总会,从全国推选 300多名会议代表,
通常每年 8月召开一次代表大会,讨论各种
决议,审查经费开支报告、剩余金分配报告、
新年度的事业计划和预算、变更及增加共济
的项目,并且两年进行一次选举。严格周密的
管理制度,使“全劳济”具有很高的工作效率。
2、新加坡的职工总会英康保险合作社
(简称“职总英康”)。
新加坡在 2O世纪 6O年代获得独立之
后,拥有人寿保险单者仅占总人口的 3 9,5,都
是来自中高收入阶层。广大低收入职工迫切
需要基本保障的需求难以实现。在这种背景
下,新加坡全国职工总会与其所属部分基层
工会共同筹资 120万新元,于 1970年成立了
“职总英康”,向低收入的职工普及互助保险。
到 2005年,“职总英康”的保费总收入高达
2l亿新元,总资产已突破了 16O亿新元,拥
有超过 180万名的保户。
“职总英康”的宗旨是:完善与普及合作
社形式的保险;鼓励入股社员节俭、合作、储
蓄以及 自助;在尽可能低的保费基础上给予
社员较好的保险服务;协助在新加坡建立更
为广泛的合作社经济,以使大多数劳动人 口
从中受惠并享受到具体的社会和财产利益。
“职总英康”的主要业务是人寿保险。会
员身故时,其家属还能得到一笔固定款额的
赔偿,以便家属应付一些经济难题。“职总英
康”会员交人寿保险费比私营公司低,也比一
般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低,交费的途径也很
简便,如通过扣除工资、邮政储蓄或通过银行
的账户自动转账。
3、法国的互助会。
在法国,保险市场主体之一就是互助会。
法国保险组织具有多种形式:第一类,是保险
公司,遵守保险法规,业务范围可以覆盖所有
可保风险,2004年度共有 394家,其中有寿
险储蓄及混合类公司 119家,非寿险公司
275家。第二类,储金共济机构,遵守社会保
险法规,2004年度共有 79家,主要从事补充
保险业务(死亡给付、死亡家庭定期津贴、伤
残定期津贴、机能障碍定期津贴等),作为对
社会保障不足部分的补充。第三类,数量众多
的互助会,遵守互助会法规,与储金共济机构
相似,其主要业务范围也是补充保险业务,作
为对社会保障不足部分的补充,尤其侧重于
补充健康保险业务。由于其数目极多,无法精
确统计,法国政府估计其数字在 2400家左
右。第四类,退休金补充机构,2004年为 95
家,但这一类机构目前还不被法国保险公司
联合会认可为保险市场主体。
法国保险市场主体十分精细,对法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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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系统发挥了重大作用。首先,不同类别的保
险企业的法律环境不同,上面四类保险企业,
受到不同法律法规的调整,其运作机制因此
不大相同。其次,不同类别的保险企业的税负
不同,比如保险公司的税负就比储金共济机
构或互助会高很多。最后,业务范围和业务性
质不同,储金共济机构和互助会的业务范围
较窄,业务性质局限于社会保障的补充保险。
从法国保险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可以看出法
国政府及法国法律体系对保险业的政策导
向:业务性质越接近于社会保险的保险业务,
就能得到越多的政策优惠及税收豁免,从而
使其经营成本下降,降低产品价格,最终目标
是使全民得到更广范围以及更大强度的基本
生存保障。在强有力的社会保险之外,还运用
法律及经济政策来调动社会资本投入到社会
保障性质的保险事业中来,这一点正是法国
保险体系设计的巨大成功之处。试想,如果没
有这些法律及经济政策的支持,那 2400家互
助会的资本怎么会投入到保险行业中来呢?
在我们耳熟能详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
一 老大难问题,在法国这样的保险主体多样
化的保险体系下就很难发生,这对中国保险
体系的设计应有所启发。
(三)涉及互助保险的国际组织。
1、国际社会保障协会互济会常设委员
会。
1927年各国互济会和互助保险机构代
表参加了第十次国际劳工会议。其中1O个欧
洲国家的代表在会上建议成立一个永久性和
正规的相互联系关系,并把疾病保险推广到
全世界。同年 1O月,这个非官方的国际学术
组织在布鲁塞尔成立,当时定名为国家互助
救济金与疾病保险基金国际会议,任务是通
过定期召开会议促进各国在互助救济和疾病
保险方面的国际经验交流和合作。后来逐步
把范围扩大到老年人、残疾人及遗属保险,并
于 1947年正式改名为国际社会保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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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下设 6个常设委员会,互济会常设
委员会是负责互济与互助合作保险事业的专
门机构,组织和承担这一领域的专题研究,定
期向理事会和全体大会报告工作。国际社会
保障协会现有 127个国家和地区的团体会员
246个,以及非团体会员 89个。我国为该会
的团体会员。1995年,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
25届大会上对《互济运动与私营保险公司》
等课题进行了报告和讨论。
2、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合会。
国际合作与 相互保 险联合会 (简称
ICMIF)成立于 1992年,作为国际合作联盟
(ICA)的成员,它以合作原则为宗旨,为加强
和促进全球金融服务业和互助合作保险的发
展而努力。联合会有 4个地区分会(亚洲大洋
洲、欧洲、美洲、非洲),在 44个国家和地区拥
有团体会员 150多个,而且还在继续发展。
这些国际组织的成立,对推动互助合作
保险改革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我国职工互助保险发展现状
(一)我国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
l、我国职工互助保险的思想渊源及早期
发展 。
《礼记》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
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
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
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我国漫长的
古代社会里,曾流传着名目繁多的民间互助
组织,如长生会、老人会、葬亲会等,体现了中
华民族扶危济困、风雨同舟的传统美德,在一
定程度上起到了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作用,成
为我国现代互助互济运动的起源。
在革命战争年代 ,延安等一些革命根据
地便实行过互助医疗保险和抵御生产风险的
互助组织。新中国建国初期,由于我国经济发
展落后,人民生活水平很低,相应的职工的劳
动保险待遇也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全国总工
会颁布了《互助储金会组织条例》,开展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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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生活困难急需为目的、以借贷为主
要形式的互助活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通过
多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帮助职工解决生
活中的各种困难,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上海
市总工会采取以职工每人每月从工资中扣几
毛、扣一元的做法,广泛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
动,延续了几十年,解决了一些职工因多子女
交不起学费,因家属生病、死亡而缺钱的燃眉
之急。此类互助组织在 1956年时就达到了上
海市基层工会总数的 32.4 ,参加职工达到
了职工总数的 37 9/6。在 1963年时达到企业
总数的 99%,职工总数的79 。再如江苏戚
墅堰机车车辆广工会兴办的职工死亡丧葬互
助会,帮助亡故职工的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等。
2、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互助互济活动逐
步向职工互助保险发展。
进入 2O世纪 8O年代,职工互助互济活
动掀起了第二次高潮。基层工会的互助互济
内容开始涉及医疗、伤残、家庭灾害等新项
目,互助互济的基金也从每人五角、一元到数
十元,互助形式从借贷为主转为救济为主。比
较有影响的有上海一电公司的“职工医疗互
助救急基金会”、上棉二十八厂的“职工救灾
济难基金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被提到议事 日程上来。
国家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职工个人储
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被
作为社会保险改革的方向确定下来,给职工
互助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在
这种形势下,各级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保险
得以迅速发展起来。
从我国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向职工互助保
险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职工互助保险来源
于人民群众之间广泛开展的互助互济活动,
它以互助为依托、以保险为形式,把我们互助
友爱的民族精神与现代保险制度结合在一
起,成为职工群众抵御风险、均摊损失的一种
新形式 。
3、我国职工互助保险的不同发展层次。
(1)基层职工互助保险活动。
在许多基层单位(企业、事业、机关等),
由于党委、行政、工会、职工都有开展职工互
助保险的积极性 ,从而形成了工会积极创办,
党政热情支持,职工踊跃参加的局面。职工互
助保险的项目涉及医疗、养老、工伤等,对于
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发挥了很好的作
用。
(2)省(市、县)级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
建立了省级职工互助保险组织的有黑龙
江、上海、天津等。~些市、县级工会也开办了
具有当地特色的职工互助保险项目,其中医
疗互助保险是当前最主要的保障项目。目前,
很多省(市、县)工会也把兴办职工互助保险
作为工会的重点工作,有的还专门成立了职
工互助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职工互助
保险工作的领导。
此外,铁路、邮电、石化、煤炭等行业的职
工互助保险发展也相当迅速。
(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成立与发展。
l993年,全国总 工会创办了具有社团法
人资格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
险互助会》章程规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
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
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
团互助制保险组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不
以赢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组
织 ,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 ,
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 自己和集体的力量,
用互助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的困难问题,
作为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经过十几年的发
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数十个省、市设立
了办事处,开展了“职工安康互助保险”、“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女职工特殊疾病互
助合作保险”、“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合作
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团体互助保险”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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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险业务。
目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险已经初步形成
了以国家、省(市、县)、基层三级互为补充、协
调发展的局面。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
2005年 9月底,全国开办职工互助保险的基
层工会 3.8万个,参保人数 894.9万人;其
中,参加医疗保险的 620.8万人,参加养老保
险的 3O1.2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 272.4万
人。本年度享受职工互助保险待遇的 86.8万
人,职工互助保险赔付金额 5.5亿元。全国开
办了职工互助保险的基层以上工会 1745个,
参保人数 1505.9万人,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
1008.9万人,参加养老保险的 138.8万人,
参加工伤保险的 259.1万人。职工互助保险
的广泛开展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改革与发
展,为广大职工构筑起了抵御风险的第二道
防线。
(二)我国职工互助保险的组织管理。
1、职工互助保险实行会员制。
凡承认职工互助保险章程,自愿申请加
入,按章程规定缴纳保费并履行会员义务的
职工均可成为会员。会员的权利是:享受职工
互助保险待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活动;监督
职工互助保险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提出改
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
失职人员提出奖惩的建议。会员的义务是:发
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
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费;遵守职工互助保险的
章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遵纪守法,热爱并维护职工互助保险事业。
2、职工互助保险的管理机制。
职工互助保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
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定期召开,其职责是:听取和审议理事
会工作报告;审议修改章程;推选理事会成
员;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职工互助保险的常设权力机构是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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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推选
产生。其职责是: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提
出修改职工互助保险章程议案;依照章程制
定各项实施细则;审议决定重大项目资金的
使用,决定资金保值增值投向;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向会员大
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理事会下设办
公室,负责 日常工作,定期公布职工互助保险
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及会员的监督。
职工互助保险的监督机构是监事会。监
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
罢免。其职责是:列席理事会议;检查职工互
助保险基金财务状况;监督职工互助保险工
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职工互助保险章
程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
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各级职工互助保险组织要进一步完善会
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互助保险
章程的制定、修改、废止的权力在会员大会。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同一群体职工内部自
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关系。同时还
必须在完善原有的会员监督和财务监督的基
础上,充分发挥理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确保
职工互助保险所独有的民主机制的实现。
3、职工互助保险的组织实施。
(1)职工互助保险的立项。
职工互助保险的立项应当从职工和市场
需要出发,按保险和经济规律办事。职工互助
保险虽然与其他形式的保险有着本质的区
别,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保险就是经营风
险”。无论是商业保险也好,还是职工互助保
险也好,职工交纳了保费以后,也就是把可能
的风险补偿责任转嫁给了经营者或主办者,
也就是收的保费越多,承保额越高,承受的风
险赔付可能也就越高。因此,职工互助保险应
当按照保险和经济管理的一般规律办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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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办实事、好事的同时,也把制度风险、
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确保职
工互助保险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2)职工互助保险的测算。
在职工互助保险的工作实践中,应当对
资金的筹集、使用等进行数据分析和测算,以
便实事求是地确定费用收缴率和待遇给付
率。职工互助保险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职工
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使实施方案更能解决本
地区、本单位职工的实际问题,并得到有关部
门的理解和支持。要综合考虑社会心理、职工
心态和消费观念、消费习惯,将实施方案在不
同范围或层次上进行讨论和论证,吸收有益
的建议,使实施方案不断完善。
(3)职工互助保险的实施。
一 般情况下,职工互助保险是先从企业
开始的,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可以逐步向系
统、行业、市县发展,这样可以增强职工互助
保险的调剂功能,扩大经济实力,提高“风险
共担”的可靠程度。职工互助保险采取多渠
道、多形式的筹资方法,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
个人缴费、行政扶助、工会(经济事业收入)资
助、基金的利息、社会捐赠等。职工互助保险
待遇标准的确定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标准
可随着职工互助保险事业的发展而逐步调
整、提高。职工互助保险资金增值部分全部纳
入基金,用于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事业。
(三)我国职工互助保险的特点、原则及
作用。
1、职工互助保险的特点。
(1)群众性。
职工互助保险不是个人的行为,而是群
体行为,其起源与扩展都应当是集中了许多
人的共同意愿,是把每个参保人的个人需要
汇集成群众的共同需要。保险项目的选择和
确定应当适合大多数参保者的共同愿望。职
工互助保险在动员个人参保时又应当贯彻自
愿原则,不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迫职工
入会。因此,职工互助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具有
广泛的群众基础。
(2)互济性 。
职工互助保险是群众 自发兴办,自筹资
金的互济互助组织,其基点在于互助而不是
自助。这种互助既不同于国家法律的强制,也
不同于主观上的自保,而是运用“大数法则”,
多数人“共济”少数特定人的损失,这是职工
互助保险得以存在的基础。
(3)公益性。
职工互助保险是由工会主办,始终本着
自办为主,政府鼓励的模式,资金的管理与运
营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是为职工谋取福利的
一 种形式。
(4)民主性。
职工互助保险在资金筹集、保障水平确
定、保障项目选择及本金的保值增值及分配
方面,都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
民主决策,使参保人员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5)灵活性 。
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同区域之间
的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完全可以依
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确立险种和理赔方
式,因此可以各具特色,形式多样,实用性较
强,操作简便。
2、职工互助保险遵循的原则。
(1)职工自愿。
职工的信赖和支持是职工互助保险事业
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证。在实践
中,应当一切从职工利益、职工愿望出发,满
足大多数职工的要求。
(2)互助共济。
互助互济是职工互助保险建立和运作的
基础。在互助互济活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职
工互助保险,通过发挥职工自身及社会各方
面的力量,相互帮助,使职工得到适当的经济
援助,充分体现了职工群体共担风险、互助互
惠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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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稳步发展。
职工互助保险应当坚持从基层做起,从
实际出发,急需先办,由点到面,稳步发展,逐
步完善。
(4)拾遗补缺。
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应当量力而行,
尽力而为。在保障项目的设置上,不宜贪大求
全,主要应发展对国家社会保障具有补充作
用的或国家基本社会保障难以覆盖的项目。
(5)无风险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职工互助保险
资金的管理,严禁挪用和用于风险投资。
(6)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建立和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各个项 目,一
定要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要考虑到各种
复杂的因素,采取相应的积极的对策。要分级
管理,明确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各项业务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让职工放心。
3、职工互助保险发挥的作用。
职工互助保险作为工会组织举办,职工
群众自愿参加,不以赢利为目的,职工群体内
部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保险,在我国多层次
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积极举
办职工互助保险,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自我保
障意识,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有利
于增强工会为职工办实事、好事的能力,对于
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建设 ,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也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职工互助保险的项目情况
(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险。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城镇职 J: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确立了在我国建立
“低水平、广覆盖、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积极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级工会
广泛开展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把开展职工
医疗互助保险作为工会参与、支持医疗保险
】8
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创出了一条新形势下
开展医疗补充保险的新路。职工医疗互助保
险作为由各级工会组织经办的补充保险,已
经成为我国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重要组成
部分。近年来,云南等地工会开展的职工医疗
互助保险更是得到了本地党委、政府以及社
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成效尤为显著,引起了工
会内外的广泛关注。
1、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具体内容。
从各地工会开展医疗互助保险的情况
看,大体涉及两方面内容:即特种疾病医疗互
助保险和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前者又包括在
职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险和女职工特种
疾病医疗互助保险,后者又分为在职职工互
助保险和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以全
国总工会保障部保险处 2005年三季度调查
的云南、上海、宁波、南京、武汉和济南铁路局
等六地工会情况为例,上海、南京和宁波由于
开展医疗互助保险较早,目前已开展了全部
四种互助保险,武汉和济南铁路局由于开展
的时问稍晚一些,仅开展了职工需求最迫切
的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险。
由于各地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保险,都
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以团体会员身份参
加,参加面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
保 险职工 总数 的 8O (个 别地 方规定为
7O%),因此,参加的职工人数较多,六地工会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职工人数达 1050
万。其中,云南省参加医疗互助保险的人数达
205万,占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总数的 64.3 。上海
市参加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和退休职工住
院保障计划的职工分别为 257.5万和 249.9
万,分别占全市在职职工的 71.6 和退休职
工的 96.8 ,参加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的女
职工也占到了全市女职工的 57.9 ;南京市
参加医疗互助保险的职工人数为 55万,占全
市职工总数的4O 左右。从参加医疗互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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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职工的单位分布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占全部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1 、
24.1 Voo和 34.9 。
从六地工会总体情况看,活动的资金主
要 来 自职 工 缴 纳 的 互 助 费,其 比例 占
95.5 Koo,其 次 是 政 府 (行 政)的 补 贴,占
3.6 。政府的补贴额度约为工会投入的四
倍,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工会举办的职工医疗
互助保险得到了政府(行政)的认可,并得到
了它们的大力帮助与支持。由于各地开展职
工医疗互助保险的时间长短不一,开办的具
体项目和办法各异,各地职工享受职工医疗
互助保险补助的情况差别较大。退休人员的
受惠比例远高于在职职工,两者在 4~12倍
之间。
2、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待遇补助方式。
(1)定额补助方式。
定额补助叉分为固定定额和递增定额两
种补助方式。固定定额补助方式就是根据职
工患病就医的情况,给予职工固定额度补助。
这种互助保险形式相对简单,一般都在经济
实力有限的中小单位开展。递增定额补助方
式就是根据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组织
的时间先后和交费年限的长短,给予职工不
同额度的递增定额补助,体现了早人会、早受
益,多交费、多受益的保险原理。
(2)按比例补助方式。
按比例补助又可分为有限额按比例和无
限额按比例两种具体方式。有限额按比例补
助方式即规定医疗费的上限,在这个限额之
内,根据职工自负医疗费按比例发给职工医
疗互助保险待遇。这种补助方式是对职工提
供有限责任的帮助。无限额按比例补助方式
即不设定医疗费上限,针对职工全部 自负的
医疗费,按一定比例补助。这种方式对职工医
疗需求承担了较大责任,必须有雄厚的互助
保险基金作为后盾。
(3)医疗救助方式。
许多开展了综合性职工互助保险工作的
基层单位,针对职 E因病造成的困难,实行了
救助。一些开展了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企业
在发放互助保险待遇的同时,又针对职工因
病造成的贫困,给予职工一定的贫困救济,以
帮助职工度过难关。
此外,上海市职:E保障互助会和南京市
职工互助互济会把现代保险业的一些管理手
段应用于职工互助保险,对如何开展较高层
次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工作进行了探索,取
得了一定的经验。他们在开展职工医疗互助
保险的过程中,学习和借用了商业保险的一
些管理手段。并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尽最大
可能提高职工的互助保险待遇水平。
(二)其他类型的职工互助保险。
1、职工养老互助保险。
根据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
退休后的收入一般要比在职时的收入降低
3O 左右。因此,一些企业、行业和地区工会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运用“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储金会”、“孤寡退休职工福利储金会”、“退休
职工福利储金会”等组织形式开展了职工养
老互助保险。职工养老互助保险的资金以职
工个人存储为主,单位根据效益情况及职工
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确定一定比例或数额给予
补贴。待职工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或按月领取
互助补充养老金。
2、职工死亡丧葬互助保险。
为了减轻职工死亡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
难,一些地方、企业建立了职工“丧葬互助保
险”、“职工丧葬互济会”、“职工死亡互助储金
会”等等。尤其是因工死亡事故率发生较高的
企业,举办职工死亡丧葬互助保险是很有必
要的。它是由职工个人一次性或分期交纳,企
业行政等方面给予资助,在职工死亡时,给予
其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3、职工疾病伤残互助保险。
职工因患病或工伤、意外事故造成伤残
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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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时,劳动能力受到损害,不能正常参加
劳动,除了发生医疗费用外,收入也会下降,
生活上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创办职
工疾病伤残互助保险,由职工交纳一定的费
用,在职工发生因病、因工伤残休息期间,或
伤残后不能工作时,可以领取一定的互助保
险待遇。举办这项互助保险的单位大多是与
其他互助保险项目同时举办,形成综合性的
职工互助保险。
4、职工意外灾害互助保险。
职工及其家属在发生火灾、水灾等意外
灾害时,往往给生活带来很大损失,加上企业
工会掌握的困难补助金又有限,难以为职工
提供更多的帮助。举办职工意外灾害互助保
险,有利于使职工克服困难,重建家园。职工
意外灾害补充保险与职工伤残互助保险一
样,往往与其他互助保险项目共同实施,形成
综合性职工互助保险。
5、综合性的职工互助保险。
各级工会兴办职工互助保险,都是根据
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 一些
基层单位为了缓解职工在生活中出现的各方
面困难,举办了包括几个补充保险项 目在内
的综合性的职工互助保险。比如一个职工互
助保险组织,它制定的章程中规定职工交纳
一 定的费用后,在遇到生病、负伤、死亡 意外
灾害等情况时,都可以得到相应的互助保险
待遇。
四、对我国职工互助保险有关问题的探
讨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发展,我
国职工互助保险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在职
工群众中有着相当的影响,并且在我国多层
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是,
在职工互助保险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
不同的声音。职工互助保险到底是不是保险?
职工互助保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保险?在商
业保险蓬勃发展的今天,职工互助保险有没
2O
有发展空间?职工互助保险发展过程中面临
的最大困难又是什么?这些问题困扰着从事
职工互助保险的工作人员,也是保险理论与
实务界的朋友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一)职工互助保险的保险属性。
职工互助保险到底是不是保险?这里最
核心的问题是要把握住保险的界定标准。中
国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组织的名称大部分都沿
用了传统的叫法,一般叫做“职工保险互助互
济会”。这么叫既沿袭了传统,贴近了职工,又
突出了职工互助保险的互助特色。目前有一
种观点认为工会搞的职工互助保险只是一些
互助互济基金会,而不具有保险的属性。这是
对保险本身的一种误解。
1、职工互助保险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
保险与风险同在,无风险则无保险。保险
是分散风险,损失均摊,保障经济安定的一项
制度。保险的本质就是利用互助的原理,对自
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手
段。保险的对象是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和生
产资料。保险的目的是维护经济生活的安定,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就是利用
了互助的原理,对职工群体面临的人身和财
产风险实行风险分摊和经济补偿的制度安
排。虽然职工互助保险实行职工群体内部之
间的互助共济,其风险调剂限于同一群体内
部,大数法则适用范围相对较小,具有会员共
济的特征,但保险依然是其最根本的属性。
2、职工互助保险来源于保险的基本形
态。
早在上古时代,人类就知道将风险分摊
这一保险的基本原则运用于生产和生活当
中,从而产生了基本形态的保险。某一群体内
部的互助互济是保险的最初形态,也是保险
的基本形态。人类社会的保险萌芽于人类互
助互济活动。早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产生
之前,基本形态的保险就已经存在了。根据保
险的产生先后,以及保险组织形式的差别,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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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把保险分为基本形态、法定形态、商业形态
三种。我们通常所盲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就是保险的商业形态和法定形态。保险的商
业形态是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最早从海上
保险开始的,带有早期重商主义的特征。保险
的法定形态则是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后,
由国家组织实施,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无论后
来保险的商业形态与法定形态怎么发展,保
险的基本形态仍具有不可替代性。这一点,从
当今世界各国的保险状况可以看出。无论一
国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是否发达,某一群
体内的互助互济保险活动仍是客观存在的,
并且程度不同的发挥着作用。中国工会职工
互助保险来源于保险的基本形态,其根本特
征就在于职工内部的互助互济,是职工群体
内部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保险。这种互助互
济,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体现了“人人为我,
我为人人”的保险宗旨。
(二 )职 工 互助保 险 的地位 。
既然我们把职工互助保险界定为保险,
那么它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保险呢?在我国
的保险业中居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首先,我
们必须对职工互助保险的表现形态、发展层
次进行细分。
1、职工互助保险有着初级、次中级、中
级、高级四种表现形态。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职工互助保险的互
助范围,把职工互助保险分为初级、中级、高
级三种形态。基层职工互助保险的实质还是
单位(企业、事业、机关等)内部职工之间的互
助互济,是借用了保险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
其互助内容并不仅局限于保险,还包括了一
些扶贫帮困、救急济难活动,但风险仅限于一
个单位内部,是职工互助保险的初级形态。省
(市、县)级的职工互助保险,就超出了一个单
位的范围,在一省(市、县)范围内的职工之间
实现互助共济,是基层职工互助保险的延伸
和发展,是职工互助保险的中级形态。国家级
职工保险组织是职工互助保险的高级形态。
此外,在省(市、县)级的职工互助保险组
织中,有一部分是专门针对职工某一方面的
特殊困难而开展的单一性互助互济活动,职
工互助保险组织的设立和撤销具有阶段性特
征,我们将其定性为职工互助保险的次中级
形态。
初级和次中级形态的职工互助保险在活
动方式上接近,在实践中更着重于某一群体
内部的互助互济,我们将其称作一般意义的
职工互助保险。而中级和高级形态的职工互
助保险组织在运营方式上接近,在实践中更
多地引入了商业保险的营运机制,我们将其
称作特殊意义的职工互助保险。
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强制公民入保的
一 种政府行为,无论何种意义的职工互助保
险显然都不能归属于社会保障范畴。这里,我
们需要把一般意义的职工互助保险和特殊意
义的职工互助保险分开进行讨论,主要探讨
他们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2、职工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 般意义的职工互助保险不是 商业保
险,而只是借用了保险形式的职工互助互济
活动,对此没有太多的争议。但对于特殊意义
的职工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则有着
很多不同的看法。我个人认为,特殊意义的职
工互助保险也不能简单划人商业保险的范
畴。特殊意义的职工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超
出了一个单位内部,:开发了多种职工互助保
险项目,实现了更大范围的互助共济,正在逐
步实现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向企业化运营方式
的转变。这一类的职工互助保险组织基本上
都设立了常设的互助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有
关部门进行了注册翳记(目前多数为社团法
人),具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商
业经营的一般特征。对于这一类的职工互助
保险应当逐步登记为企业法人,成为保险市
场经营主体,纳入保险监督管理体系。但绝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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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因此而放弃职工互助保险的工会特色,不
能放弃职工互助保险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在
职工互助保险实践中,必须切实发挥工会的
独特势,充分调动会员群众的积极性,发挥职
工互助保险作为补充保险的作用,真正为广
大职工谋福利。职工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的
主要区别在于:
(1)经办主体不同。
商业保险的经营者是企业法人,一切按
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营。而职工互助保险的主
办者是各级工会组织。
(2)指导法规不同。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企业行为,它的指
导法规是《保险法》。职工互助保险则接受互
助保险有关规定的指导,目前主要是全国总
工会下发的规章制度。
(3)营运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公司通过销售保单,形成与投
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公司从投保者那
里获得资金,通过金融运作追求利润。一般意
义的职工互助保险拟定职工互助保险章程,
比较灵活机动。特殊意义的职工互助保险按
照保险计划吸纳会员参加,一般都是吸纳团
体会员加入。主办者从道义上来说是义务的,
非获利的志愿行为。
(4)所起的作用不同。
商业保险的保费投入较大,保险待遇较
高,对职工的保障待遇起着一种“锦上添花”
的作用。而一般意义的职工互助保险的会费、
支付条件可由参保者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决
定,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特殊意义的职工
互助保险也因为有着工会举办的独特优势和
税收优惠等有利条件,可以以较低的投入,实
现较高的保险保障,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
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3、职工互助保险属于补充保险的范畴。
现阶段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
齐,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大有小,人民群众对
22
保险的需求层次也不尽一样。建立和完善多
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
革的正确选择。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分为社
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
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六个层次。职工互助
保险以社会互助为基础,是采用了保险形式
的互助互济,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
的一个重要层次。发展职工互助保险的目的
是提高职工群众的保险待遇水平,这个社会
目标是其生存发展的根本。在国家基本社会
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一个补充层次,
职工互助保险就是这样一个补充层次的保
险,这是建立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
客观要求。
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广义补充保险的一种
形式而存在,却不能涵盖补充保险。这里容易
形成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把补充保险等同
于商业保险,或者把补充保险划入商业保险
的范畴。从而混淆了补充保险与商业保险的
关系,并抹杀了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
一 个重要层次,不利于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
体系的建立。职工互助保险始终坚持不以赢
利为目的,尽最大可能提高职工的生活保障
水平,已经成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
的一个重要层次。为国民缔造抵御风险的安
全网,这是任何一种保障形式所追求的目标,
在这个总目标之下,各种保障形式之间应该
是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
(三)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空间。
1、充分认识职工互助保险的巨大发展空
间。
如前所述,职工互助保险是对国家基本
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是我国多层次社会保
障体系中的一个层次。各国的社会保险改革
实践都体现了这种多层次。以法国为例,该国
一 个充分就业者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
是 5O 9,5,也就是说仅仅依靠基本保险,劳动
者退休以后的收入将下降 5O ,而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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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可使一个充分就业者的养老保险替代率
提高 1O "-'30 ,使其养老保险替代率保持
在 6O ~8O 的较高水平。其中的 1O 9/6~
3O 就是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空间。随着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统帐结合
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初步确立,以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重点,包括养老、医
疗、工伤、失业、生育的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体
系也逐步形成。顾名思义,国家基本社会保险
满足的只是最基本的保险需求。要想获得更
高的保障就需要企业和职工参加国家基本社
会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这给职工互助保险
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2、积极拓展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空间。
职工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在保费收入上
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 2006年 2月,我国保险
业资产总额突破 1.6万亿元,2005年底,我
国保费收入达到了4927.3亿元。参照新加坡
“职总英康”和日本“全劳济”的保费收入占有
该国市场的 11 ~2O 的份额,职工互助保
险还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另外,职工互助保
险已有的二千多万参保人数也只占到我国职
工总数的十分之一,还可以发动更多的职工
参加互助保险组织。职工互助保险在保险密
度和保险深度方面也都有着很大的空间。
(四)职 工互助保 险 的 立法 。
当前,我国职工互助保险实践先行,理论
研究滞后,法制建设也不到位。职工互助保险
面临的政策法律困境给开展互助保险工作带
来了很大的困难。当务之急的是,认真总结我
国职工互助保险的实践经验,注重研究和吸
收国外互助保险的有益做法,为职工互助保
险立法做好准备,为职工互助保险的进一步
发展打下基础。
1、我国职工互助保险的规章制度情况。
当前,规范职工互助保险发展的主要是
全国总工会下发的部门规章。全国总工会保
障工作部曾于 1 992年下发了《关于工会举办
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全国总工会于
1996年下发了《中国 I 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
试行办法》,这个试行办法是目前指导工会职
工互助保险工作的较为完整、系统的规范性
文件。1998年,全国 gT会下发了《关于建立
职工补充保障体系的意见》中也对规范发展
职工互助保险提出了原则意见。1999年初,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又下发 lr《关于加强职工
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的紧急通知》,对进一
步加强基金管理提出 l『规范性意见。可以说,
全国总工会对职工互助保险的规范发展做了
大量的工作,并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
理制度 。
2、职工互助保险的政策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
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 补充保险”,这是补
充保险首次出现在法律文本中。另外,我国也
颁布了《保险法》,而这部《保险法》调节的仅
仅是“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二条)”,对
于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保险法》第一百五
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
性质的保险组织,山法律、法规l另行规定。”这
里所讲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主要指的就是
互助保险组织形式。但是《保险法》颁布执行
已很多年了,规范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的法
律法规仍没有出台。
3、国外互助保险方面的立法经验。
英国早在产业革命的时期就有关于互助
保险方面的法律《产业共济合作法》。1874年
到 1903年期间,有 l 7个欧洲国家相继成立
丁社会党,同时第二国际的影响也在增大,促
进了 =【二人运动的发展。一 国家顺应形势相
继制定了鼓励发展包括瓦济会在内的保险事
业的法令,其中有德 国(1 883年 )、意大利
(1886年)、葡萄牙(1 890年)、比利时(1894
年)、英国(1896年)、法国(1898年)、卢森堡
(】901年)、西 班 牙 (L908年 )、瑞 上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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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当代日本有专门的《消费生活协同组合
法》对 日本国内的各种劳动者共济组织进行
规范,而新加坡的“职总英康”则受《合作社
法》和《保险法》的调节。这些国外的立法经验
将对推动我国职工互助保险方面的立法进程
起到重要作用。
五、进一步发展我国职工互助保险事业
的思路
规范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必须结合我国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本着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对职工群众及职工互助
保险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去进行。
(一)对我国职工互助保险发展的总体考
虑。
我国正处在并且还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就是人口多、底子薄,城乡和区域
之间发展不平衡 ,生产力水平也不发达的阶
段,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这样一个基本国
情条件下,发展我国的职工互助保险事业也
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和体现这样一个基本
国情。基于此,我认为在研究探索我国职工互
助保险的发展道路时,可以有以下一些总体
考虑。
1、明确职工互助保险的性质,给予其合
法地位。
(1)职工互助保险是由职工群体内部互
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保险。
无论是国家级的职工互助保险,还是省
(市、县)级的职工互助保险以及基层的职工
互助保险活动,都是具有保险性质的社会互
助活动,属于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他既不同于社会保险,也不同于
商业保险,是介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中
间层次,属于补充保险的范畴。
(2)积极完善职工互助保险的相关政策
和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法》,以及有关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
24
中都有关于职工互助保险的内容,但还没有
一 部专门规范职工互助保险的法律法规,这
与部分互助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还有一定的
差距。当前,要加紧研究制定《职:[互助保险
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职工互助保险的
活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研究制定相应的
《社会互助法》,对包括职工互助保险在内的
各种形式的互助活动进行规范,通过立法促
进职工互助保险健康、平稳、有序地发展。
2、发挥中国工会的独特优势,积极办好
职工互助保险。
(1)中国工会有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
中国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
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
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是中国工会的政治优势。在党的领导和政府
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工会在推动经济发展、社
会进步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工会
开展职工互助保险也离不开各级党委的坚强
领导和各级政府(企业行政)的大力支持,这
是中国工会职工互助保险事业赖以生存和发
展的独特政治优势。
(2)中国工会有着健全的组织网络和广
泛的会员基础。
截止 2005年底,全国基层工会有 117.4
万个,覆盖企业、事业、机关单位 233.1万个;
全国基层以上工会有 5.7万个 ,其中省级地
方工会 31个,地级 333个 ,县级 2861个。全
国工会会员人数达 15029.4万人。从职工互
助保险的组织数、参保人数与中国工会的组
织数和会员数的比较也不难看出,职工互助
保险还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
(3)中国工会有一大批热心为职工群众
服务的专兼职工会干部。
全国基层和基层以上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有 47.7万人,兼职工作人员 383.1万人。很
多工会干部把办好职工互助保险看作自己应
尽的职责,当作 自己份内的工作。他们熟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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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热心服务,讲求效率、不计报酬,既节约了
职工互助保险的经办成本,也受到了广大职
工的热烈欢迎。许多职工既是职工互助保险
的参加者,也成为了职工互助保险的宣传者
和服务者。
依托工会、发动职工,节约成本、提高待
遇成为职工互助保险的独特经办优势之所
在。国外一些互助保险组织获得成功的经验
也在于它们有着鲜明的工会特色,其宗旨是
服务于广大中低收入职工和工人运动,是工
会联系职工群众的经济纽带。我国的职工互
助保险也是伴随着我国工人运动的诞生与发
展而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我们更应该始终
使职工互助保险的目标与工会组织的社会目
标保持一致,把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与我国
工人运动结合起来,加强工会对职工互助保
险事业的指导和监督,发挥工会作为职工互
助保险组织者的优势。
3、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互助保险的扶持力
度。
中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既要遵
循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规律,同时也要结合
中国的国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中国职工互
助保险凝聚了广大职工的智慧和创造,是工
会参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
益探索,应当得到鼓励和尊重。
(1)各级政府(企业行政)应当继续加大
对职工互助保险的支持力度。
职工互助保险的资金来源除了会员交纳
的会费以外,还有工会的投入和社会的捐赠
等。政府(企业行政)从扶贫解困资金中拿出
一 部分投入到职工瓦助保险中,可以在一定
程度上壮大职工互助保险的实力.为职工互
助保险的发起成立和稳定运行提供帮助。通
过工会的职工互助保险,实现一定的济贫功
能 。
(2)各级政府要运用政策的手段,埘职工
互助保险加以鼓励、扶持、引导和规范。
职工互助保险为国家和企业减负,为职
工排忧解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
社会保障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职工互
助保险实行税费方面的优惠和扶持。日本、新
加坡、法国等国对互助保险都实行了较大程
度的优惠,对于提高国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发
挥了积极作用。税收优惠不是目的,我们的共
同目标是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建立起
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科学规范国家级职工互助保险组
织 。
国家级职工互助保险的改革不能背离职
工互助保险的基本方向。首先,要从法律上确
保国家级职工互助保险组织的合法地位。国
家级职工互助保险组织是金融企业法人,是
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接
受监督,具有保险企业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具
有互助组织的自愿、互助、平等、民主管理、利
润返还给会员的特征。其次,要对国家级职工
互助保险的组织原则、组织架构、领导体制、
机构设置、监督管理等进行综合研究,形成系
统的改革方案设计。
国家级职工互助保险组织不采用社员制
作为职工互助保险的基本制度,而是沿用职
工互助保险原有的会员制作为基本制度。会
员缴纳的会费不具有社团年费的性质,仅仅
是职工互助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的基础,
不附带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国际上也
出现了保险企业同化的现象,保险公司组织
形式的差异性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已显得并不
重要。在不同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下,保险业
务并没有严格的区分 .”国家级职工互助保险
坚持互助保险形式,符合我国职工互助保险
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阶段。
(三)稳妥发展省(市、县 )级职 工互助保
险
省(市、县l级职工互助保险是职工互助
保险的中级形式。当前,省(市、县)级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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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保险活动有着两种不同的运作模式。一
种是开展了多险种的职工互助保险业务,如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黑龙江省总工会保
险合作总社,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等等。另
一 种是以某个单险种的开展为契机,组织职
工进行的互助互济活动,如云南省职工医疗
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活
动。
对于前一种模式的职工互助保险,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法律的途径取得
职工互助保险的经办权。在现阶段,给予地方
职工互助保险组织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形成
职工互助保险体系内部良性竞争、竞相发展
的生动局面,对于推动职工互助保险的健康
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后一种模式的职工互助保险是扩大了的
基层职工互助保险。省、市级总工会作为组织
者,为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其主
要目的在于提高职工的保险待遇水平,缓解
社会保障不足的压力,也就是说把社会效益
放到了首要的位置。如云南省总工会在工会
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投入 500万元资金作为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办费。另外,各地州市
和产业工会也投入经费700多万元用于活动
的开展。这种模式的职工互助保险,专门针对
职工面临的某一方面的困难而开展,具有单
一 性和阶段性特征,是借用了保险形式的职
工互助互济活动,是工会送温暖工程的有机
组成部分。对于这类不以赢利为目的职工互
助保险应当支持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
政策指导,并着重强化工会内部监督和审计
监督,确保职工互助保险资金专款专用,防范
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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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开展基层职工互助保险活动。
基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是职工互助保险
的初级形式。对于基层职工互助保险,可以按
照一般互助会的形式予以规范,允许在较小
范围内开展,以期对社会保险形成全方位、多
层次的补充。
组织职工开展多种互助互济活动是中国
工会的一项传统工作。除了组织职工开展职
工互助保险以外,还有互助储金会、消费合作
社、职工住房合作社等等。中国工会职工互助
保险把群众自发的互助互济与现代保险功能
融合在一起,开创了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的全
新局面。基层职工互助保险组织的保障层次
较低、调剂范围不大。这一点是基层职工互助
保险组织的不足之处,但同时也是他们的优
势。由于基金总量不大,大数法则的调剂范围
较小,存在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也较小。同时,
这类职工互助保险组织数量众多,占职工互
助保险组织总数的 95%以上,对于解决职工
面临的实际困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
此,基层职工互助保险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应
当鼓励其健康发展。
基层职工互助保险组织需要注意的问题
是对互助保险方案进行科学的测算,在科学
测算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自我调节功能,以保
证互助保险金的收支平衡,切实履行支付承
诺。基层职工互助保险组织不宜超出本单位
职工的范围。基层职工互助保险组织的业务
活动应由会员共同监督,同时加强财务监督。
建立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保障作用。同
时,还要接受各级工会审计部门的监督、检
查 。
(45者单位: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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