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类型
教学提纲
一、企业概念及其类型(10)
二、公司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30)
2.合伙企业(30)
3.个人独资企业(20)
4.个体工商户(30)
三、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15)
教学重点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学习目的:
通过本讲的学习,学员可以掌握我国目前企业共有哪些类型,每个企业之间的共同点和区别,以及适合初创业人员从事的企业类型。
企业的概念如何界定?
一、企业概念及其类型
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结论:
2、企业的类型
提问:
企业是如何进行分类的呢?
企业
非公司
公司
合伙制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
公司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是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集中表现,也是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
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知识准备: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第二,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公司概念的四个要素
1、依法设立(必须)
2、以营利为目的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4、独立的法人
公司成立要素: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分类
1
5
4
3
2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
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人有限公司为一个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
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
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三万元。
两名股东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
股东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的适用前者,反之适用后者。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订立公司章程
履行出资义务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设立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要通过以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在公司获准成立之后,各个出资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按照投入公司的出资份额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不能直接控制与支配股权名下的财产,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但不得随意抽回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制度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董事会是由股东推选出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活动进行管理和指挥的机构,既是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又是制定公司某些方针政策的经营决策机构。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是代表股东及公司职工对公司(主要是董事、经理)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破产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我国破产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可以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5)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解散、清算
3)清算
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清算组应当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在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
优势:
拓宽了资金来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各尽其能,使得企业的连续性大大增强;公司一旦破产,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只承担自己所占股份的责任,而不会损失其他个人财产。
劣势:
企业的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借机牟取个人私利的机会更多,也更难于监控;企业的经营者未必能够全心全意促使企业的保值增值。
小结: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主要特征: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出资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
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2)股份是否为等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股东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
《公司法》规定为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
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
(6)设立的宽严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
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1)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中,一般是合伙人直接参与经营,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由各合伙人共同执行。
(3)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伙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按合伙协议的约定。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生命有限。
(2)责任无限。
(3)相互代理。
(4)财产共有。
(5)利益共享。
(2)合伙企业的特征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责任
1
有书面合伙协议
2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3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4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5
(3)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的事务,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予以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对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其他人加入合伙企业的行为。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
入伙协议未约定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必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退伙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5)入伙与退伙
(1)合伙企业的解散
(2)合伙企业的清算
(6)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合伙人依照约定进行出资,使得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有所扩大;
几个合伙人共同管理企业,可以发挥合伙人的各自积极性,聚集多种生产经营要素,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
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时因受到合伙人之间相互了解、信任的制约,募集的资金有限;
企业的所有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因经常受到散 伙的威胁,很难长久维持。
合伙企业
优势
劣势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出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主体方面
企业财产方面
责任承担方面
主体资格方面
(2)个人独资企业特征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自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
(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投资人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的,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
受委托的人或被聘人应当忠实地履行其职责,勤勉谨慎,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独资企业事务管理和运营指挥工作。不得进行违反诚信勤勉义务、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4)个人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1)独资企业的变更
独资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迁移等。
独资企业变更,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的,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存续的或新的企业承继。
(2)独资企业的终止
指独资企业因解散而丧失其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
独资企业解散的事由为: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5)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1.企业主在企业的决策和计划的执行上绝对自主;
2.企业主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完全一致,使企业尽可能地保持高效率运转。
1.企业资金有限,一般只能小规模经营;
2.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而为一,企业主的决策失误容易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3.企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使企业 主财产面临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
优势
劣势
(1)个体工商户的概念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5、个体工商户
(1)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具有以下特征:
经营主体
登记
经营行业
法律地位
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财产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①城镇待业人员;
②农村村民;
③辞职、退职人员;
④离休、退休人员;
⑤留职、停薪人员;
⑥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
⑦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⑧其他无固定职业人员。
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
②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和在校学生;
③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或保外就医期间内的犯罪分子;
④传染病、精神病患者;
⑤无经营能力的人;
⑥国家规定不允许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它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开店的基本条件
(1)可以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2)不能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提问:
工业、手工业:
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建筑业:
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
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
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
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
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
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
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4)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利润归个人或家庭所有。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创业初期,采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都会有各自的利弊。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创业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如何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提问: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法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时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
2.主体资格不同;
3.责任承担不同;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一人公司
区
别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
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
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区
别
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
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
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
相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
区别:
1.投资人人数不同;
2.财产归属不同;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是人合还是资合;
(2)股份是否为等额;
(3)股东数额;
(4)募股集资是公开还是封闭;
(5)股份转让的自由度;
(6)设立的宽严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彻底的资合公司。
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
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
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
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
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
多为中小型企业,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其设立规定了一系列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企业组织形式反映了企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行为方式;规范了企业与出资人、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内外部的关系。
税收
企业创办人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税收。
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
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
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
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
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
独资企业---业主无需和他人分享利润,但其要一人承担企业的亏损。
合伙企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别规定,利润和亏损由每个合伙人按相等的份额分享和承担。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的利润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和股份种类分享的;对公司的亏损,股东个人不承担投资额以外的责任。
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
合伙或有限公司----投资人有一定的资本又不想使事业的规模太大,或者扩大规模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
股份制----如果所需资金巨大,并希望经营的事业规模宏大,适宜采用;
独资-----开办人愿意以个人信用为企业信用的基础,且不准备扩展企业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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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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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依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
成为企业法人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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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权。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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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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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需报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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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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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股东不能直接控制与支配股权名下的财产,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但不得随意抽回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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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资格限制和义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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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李嘉诚曾经购买过一个不知名公司发行的一股股票,总价是1500万港币,从而将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总数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数目众多的投资者,特别是小型投资者。股份有限公司从本质上讲只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已。由于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50人以下,这就限制了公司筹集资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克服了这种弊端,将整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分解为小面值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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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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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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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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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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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 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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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并有一定的任意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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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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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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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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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的盈余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法及比例由合伙人在合作协议中作明确的约定;合伙协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但是,合伙人协议中不得约定将全部盈亏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约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否则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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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退伙会导致合伙关系的变化:因死亡而退伙的,财产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退伙成立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的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其本人的财产份额或者由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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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证照;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的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部分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如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各个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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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体。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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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的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独资企业财产在依次分别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后,用于清偿独资企业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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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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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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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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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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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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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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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
还因其封闭性、人合性,所以法律要求不如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有的可以简化
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由于人合性质,决定了其转让要受到严格限制。
出资证明不能转让流通。股东的出资可以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声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
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这种在经济上代表一定价值,在法律上体现一定资格和权利义务的有价 证券,一般地说,与持有者人身并无特定联系,法律允许其自由转让,这就必然加强股份有限公司的活跃性和竞争性,同时也必然招致其盲目性和投机性。股份有限公司因其经济地位和组织、活动的特性,使得国家必须以法律手段对之进行管理和监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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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它必须和我国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和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只有选择了合理的组织形式,才有可能充分地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时,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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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整体化”措施,消除了重叠课征,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这样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如果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籍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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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对企业的存续期限,投资人的权利转让,投资人的责任范围,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