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加入公约的批
复
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文件:(国函[1989]49号)
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
文件:(国函[1991]123号)
国务院批准我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
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
大气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
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政策框架
经国务院批准
生产管理政策
进出口管理政策
消费管理政策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政策
环境标志制度
税/费政策
教育、培训和交流
ODS相关生产线建设
控制政策
大气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
工艺与设备名录
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
层物质生产设施
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
艺与设备名录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
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
[1997]367号)
使用CFCs生产气溶胶产品工艺被列入第一批
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
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主要条款(1)
该淘汰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易地建设或转让给他
人使用该淘汰工艺。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一律不得选用该
淘汰工艺。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中
仍采用淘汰工艺的,项目审批单位不予立项,设计审
查单位不予批准设计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对采用淘汰工艺的新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通知印发前已批准的在建项目中使用淘汰工艺的,应
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修改建设方案。
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主要条款(2)
对在规定淘汰期限之后仍继续采用淘汰工艺的单位和
个人,各地经贸委会同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
令其停止采用淘汰工艺;银行停发其贷款,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
予以罚款;对企事业负责人和直接者给予行政处分;
对屡令不止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经贸委应会同环保局和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加
强对限期淘汰工作的领导,建立层层目标责任制,责
任落实到人。
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主要条款(3)
本着“谁污染,谁负担”原则组织有关企业积极筹措
资金,实施转产改造工作,有关部门在政策、技术和
资金上应给予必要支持。
各地要制定年度淘汰计划,并将淘汰计划完成情况及
时上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环保局、机械工业
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团,
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
定的将依法予以惩处。
禁止新建ODS生产线政策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
通知(1997)
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
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9)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
(2003)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
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生产设施的通知主要条款(1)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
改建为下列生产装置(线):
CFC-11及哈龙化学品生产装置;
以CFC-11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
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冷冻设备生产线;
以CFC-11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
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线;
使用哈龙作灭火剂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生产装置;
使用CFC-11或TCA或CTC作为清洗剂D的生产装置;
使用CFC-11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制品生产线;
以CFC-11作为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设备制造线。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生产设施的通知主要条款(2)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此类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各级政府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此类生
产装置(线)建设或投产使用;
各级财政、金融部门不得在资金和政策上支持上述生
产装置(线)建设。
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生产设施的通知主要条款(3)
违反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
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
门要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或法律处罚,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有
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
定办理。
ODS生产管理政策
生产配额许可证制度
驻厂督察员制度
生产配额许可证政策
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
通知(环发[1997]764号)
关于实施全氟氯烃产品(CFCs)生产配额许
可 证 管 理 的 通 知 ( 环 发 [1999]128号 )
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1)
所有生产CFCs的企业必须持有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无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组织CFCs的生产。
实施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CFC种类:CFC-11、
CFC-12、 CFC-13、 CFC-113、 CFC-114、 CFC-
115
SEPA和国家石化工业局负责确定国家年度CFCs生产配
额总量和各CFCs生产企业生产配额。
申请企业资格:必须是经国际审计的且在1997年有
CFCs实际生产量
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2)
配额的审批:
第一年,根据1999年国家配额总量和招标结果,核定各企业
1999年生产配额并发放许可证。其后各年根据企业上年度配额
量、配额交易情况及企业执行许可证情况和下一年度招标结果,
确定企业下年度配额量。
确定标准是:已由SEPA通过招标确定的将在下年度全部停止其
某种CFCs生产的企业,其该种CFCs生产配额量为零;部分停止
的企业,仅核定相应生产部分的年度配额量;企业某种CFCs生
产配额总量扣除其减少量后仍超过下年度国家配额总量时,将
在企业现有配额基础上等比例削减各企业的年度配额量
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3)
CFCs生产配额经SEPA批准可交易
配额的交易条件:
进行交易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同种许可证;
用于交易的配额是当年尚未使用的;
非同种CFCs生产配额的交易必须得到SEPA特别批准。
配额交易分为年度交易和永久性交易两种。
实施永久性交易者,其变更配额量作为核发企业各自下年度配
额的依据;
配额的交易价格由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配额交易后,应按照SEPA变更后的配额组织生产
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4)
配额执行情况报告表
持证企业必须按CFCs生产配额执行情况报告表要求,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15天内向SEPA报送本季度各月的生产情况,并抄报相
关各部门。持证企业应保存各种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接受有关
部门的核查。
配额执行情况检查
SEPA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每年对持证企业的生产情况和上
报数据进行不定期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和石化生产管理部门协
助检查。
CFCs生产配额许可证
(5)
对超配额生产的惩罚
对超配额生产者,除行政处罚外,停发其下年度许可证,直至
取消获得多边基金资助的资格。SEPA和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可调整使用不能有效组织生产且不进行配额交易的持证企业的
配额量
驻厂督察员制度
关于对全氯氟烃产品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督察的实施办
法(环经函[2002]58号)
关于印发《四氯化碳生产企业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经函[2003]21号)
全氯氟烃产品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督察的实
施办法主要条款(1)
督察人员选派
驻厂督查人员由各CFCs生产企业推荐人员,经国家环
保总局PMO审核后分别委派到其他相关企业,并实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轮换。
驻厂督查内容
包括:原辅料进仓、领用、消耗及生产数量、产成品
进仓、出库等数据;阶段性停产必须对生产装置进行
封存,启用时需要有督察员的监督下起封等。
全氯氟烃产品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督察的实
施办法主要条款(2)
报告数据
各生产企业必须密切配合,对督查有关统计数据如实
填写,由生产企业及督查员双方签字盖章,上报国家
环保总局PMO。
督察员责任
督查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如发生行贿、弄虚作假者一
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包括立即撤销督查人员资格;对
受监督企业削减直到取消其配额生产资格,扣除其相
应的多边基金赠款等。
ODS进出口控制政策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两次)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两批)
禁令(CTC)
进口配额总量公告
关于公布“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的通知
(2000)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要点
(1)
三部委制定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ODS名录》,对
列入《名录》的ODS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三部委制定并发布禁止进出口的ODS名录
确定国家年度ODS进出口配额总量和申请企业的进出
口配额量
SEPA和MOFTEC受理企业的进出口配额申请,签发《受
控ODS进出口审批单》。
持有《审批单》的企业,向MOFTEC授权的发证机构申
领《进出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要点
(2)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
出口回收ODS的企业,须持有SEPA签发的回收证
明
出口回收ODS的容器上必须贴有由SEPA统一印制
的“回收的ODS”的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
和含量。
海关凭MOFTEC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企业不得转让或买卖进出口配额和进出口许可证
消费管理政策
非必要场所禁令
消费禁令
消费配额许可证制度
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
要点
从1995年10月1日起,禁止在通知所列三大类51种非
必要使用哈龙场所新配置哈龙灭火器。
不得随意扩大哈龙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应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鼓励使用对环境保护没有
影响的哈龙替代技术。
禁 令
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
的通告(环控[1997]366号)
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停止使用氟里昂
物质(CFCs)的通知(机汽发[97]099号)
关于中国汽车行业新车生产限期停止使用CFC
-12汽车空调器的通知(环发[1999]267号)
消费配额许可证政策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氟利昂(CFC-11)
淘汰工作的通知(2000) 附件一:烟草行业CFC
-11消费配额管理办法; 附件二:烟草行业拆除CFC-
11烟丝膨胀装置实施办法
关于下发《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清洗剂
实行使用许可证的通知》(环经函[2002]28号
)
ODS清洗剂许可证管理条款(1)
自2002年 7月 15日起对 ODS清洗剂( CFC-113、 TCA、
CTC)的消费/经营实施使用许可证管理。
所有ODS清洗剂的消费、经营企业都必须持有ODS清洗剂
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许可证的企业不得
消费、经营ODS清洗剂。
交易数量必须在配额限制之内。
生产企业只可向持有许可证的企业销售。
每年ODS清洗剂的消费总量按清洗行业计划协议要求确
定。
ODS清洗剂许可证管理条款(2)
凡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可按照规
定程序申请办理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企业可以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下一年度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上一年
度的ODS清洗剂购买、消费和经营情况。
ODS清洗剂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向
洗净协会提供年度ODS清洗剂的生产、销售和消费情
况。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及洗净协会将随时对持有许可证
的企业及ODS清洗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管理政策
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
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证产品)目录(2001
年第1号(总第1号))
与ODS相关的环境标
志制度
关于转发《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文
件的通知
与ODS相关的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附件:《关
于在排污申报登记中增加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内
容的说明》)
关于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申报登记数据库管理系
统的通知
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要点
各级环保部门掌握本地区ODS消费量和生产量情况,
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中增加有关ODS的内容,并在其
附件《关于在排污申报登记中增加有关消耗臭氧层物
质内容的说明》的“ODS生产、使用情况申报表”中
列明主要监控物质包括:CFC-11、CFC-12、CFC-113、
哈龙-1211、哈龙- 1301、CTC、甲基氯仿、HCFC-
22、HCFC-141b甲基溴等的产用量、用途、来源、单
价、产品、年产值、替代计划等项目。
使用ODS申报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通知
要点
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将本辖区内汇总数据向外公布。对于
ODS申报数据需使用独立的软盘同时上报原始数据和汇总
数据,由省环保局报送到国家环保局后由PMO统一处理。
调整了数据录入表格,在原有年产/用量、用途、来源、
单价、使用或含有ODS的产品名称、年产值、有无替代计
划等项目基础上,增加了标志产/用情况的说明项以便判
断是ODS生产企业还是消费企业;用途项在原有罗列的四
类用途(发泡剂、制冷剂、喷雾剂、清洗剂)的基础上增
加了灭火剂、膨胀剂、甲基溴、其他等四类。
统计范围内的ODS包括CFC-11、CFC-12、CFC-113、哈龙
1211、哈龙1301、四氯化碳、甲基氯仿、HCFC-22、
HCFC-141b、甲基溴等十种及“其他”项。
多边基金项目管理政策
关于印发及试行《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
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蒙特利尔多边基金赠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多边基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点
由于项目多系引进国外成熟的、已商业化的替代技术,
应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需讨论对臭氧层的影响。
就一条生产线的技术改造,一般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
如有对环境状况比较敏感的物质,可在个别环境要素上
开展较深入的工作,并提出治理措施。
如生产线改造中涉及易燃易爆物,须进行风险事故分析
提出安全防范应急措施和安全防护距离,在工程建设中
予以实施。
地方环保局应要求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完成评价工作。
关于加强地方环保部门在保护臭氧层
工作中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护臭氧层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规。
结合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本辖区内ODS生产量和
消费量。制定本地区逐步削减ODS的计划和措施。
按照《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项目实施指南(试行)》规
定,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申请多边基金项目,协助金
融评估机构核实企业财务状况和ODS生产消费的实际
情况,报SEPA审批,并落实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