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
案,委托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
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XX和 XX律师为甲方与 XX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壹审及有
可能发生的贰审、再审以及执行代理人。
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案件当时的需要与可
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接替。
二、双方同意,乙方代理工作中的诸如领送法律文书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可由乙方指
派前款约定的律师以外的助理人员进行。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的诉讼主体及事实与理由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
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如甲
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乙方仅收取部分或没有收取代理费的,自甲方无故终止
合同之日,乙方有权按第八条约定的金额或标准收取或补足。
如果约定是按收回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在本条情况下则变更为按诉讼标的或法院、
仲裁等机构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额的百分比立即支付代理费,而不
再按第六条约定的方式执行。
七、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一)特别代理;(二)一般代理。
八、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及《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收费办法》的规定,
双方采取协商收费的形式,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为按甲方实际收回现金的百分之
_______向乙方支付,自甲方收回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如果甲方收回的是实物财产,则以
评估价值计算。
乙方在代理工作中所需交通、通讯、调查取证、复制资料、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支付,支
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的,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双方因乙方
工作量及代理费发生争议的,由乙方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鉴定。
十、双方同意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终止代理后
代理费的支付按第六条办理。
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2、法
人代表身份证明;3、对乙方的授权委托书。4、相关证据材料。前三项诉讼法律手续,应
在乙方办理完起诉或应诉手续向乙方发出请求之日三日内提供。第 4项资料应乙方要求随
时提供。
十一、双方同意,甲方不得与乙方经办律师个人就代理事项签订任何协议,甲方不得向乙
方经办律师个人支付任何费用或借给乙方经办律师个人任何钱与物。
甲方应付乙方的任何费用必须转入乙方帐号,并由乙方开具财务票据,否则,乙方不予认
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必须依约立即按合
同约定的金额或标准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应付给乙方的代理费。
十二、甲方将委托事项委托乙方以后,在未出现乙方违约或违法、违纪、违德及不能胜任
代理工作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此案。否则,视为甲方终
止合同,甲方应按第六条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甲方将委托事项委托乙方以后,无论
甲方是否指派人员配合乙方工作,均不影响合同第八条代理费的支付;如果甲方未委托第
三方律师,也不通过乙方,而是自己办理委托事项,甲方仍应按合同第八条向乙方支付代
理费。
十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为财产和证据保全而提供的财产担保均为复印件,
原件由甲方保存。如需向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由甲方直接提供。否则,
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因诉讼发生并由法院等有关部门收取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金、公证费、鉴
定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向有关部门交纳,不得向乙方经办律
师交现金代为交纳。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五、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完毕
相关法律手续后,甲方拒不向有关部门交纳上述费用,导致方无法开展下一步代理工作的
,按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处理,关于代理费按第六条约定办理。
十六、执行过程中甲方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在和解前,甲方应就代理费支付事宜与
乙方达成书面协议,执行和解情况下的代理费按此协议办理。 如果甲方在执行和解前不
能就执行和解的情况下的代理费支付与乙方达成书面协议,甲方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的
金额的百分比,在和解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十七、双方往来文书可直接送达、传真送达,直接送达以对方签收为准,传
真送达以传真机上切下的表明传真结果的记录为准。前两种送达方式无法使用的,也可在
《海南日报》上公告送达。合同尾部注明的传真、地址是本条表明直接送达、传真送达的
传真与地址,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对方。
往来文书中需对方明确表示意见的,收到方在 5日(公告送达的为 30日)内应明确答复
对方。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意见。往来文书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八、关于裁判文书的领取,双方特别约定由乙方通知甲方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法院,
由甲方亲自到法院或相关单位领取。乙方仅负责领取代理律师应领取的裁判文书入卷存档
。
十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十、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收回欠款之日止。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
起生效。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
案,委托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
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XX和 XX律师为甲方与 XX公司工程款纠纷案的壹审及有
可能发生的贰审、再审以及执行代理人。
乙方指派律师因故不能出庭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授权乙方根据案件当时的需要与可
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律师接替。
[解读]1、全风险代理的案件,仅有壹审是不能结案的,有可能发生贰审、再审及执行。
因此,不论风险代理的案件实际发生几审,对有可能发生的审理和执行作出约定是非常必
要的。否则,委托人在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甚至在壹审阶段随意更换代理人,势必造
成律师事务所损失。如此约定以后,虽然委托人仍然可以甚至仍然随意更换代理人,但如
果委托人这样做的话,这是一种违约行为,委托人要为其违约行为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2、如果不是全风险代理,则应据实约定代理事项。
3、金凯旋律师事务所曾以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了一起几千万元工程款纠纷案。在该案
贰审时,因代理律师发高烧紧急入院治疗而未出庭,委托人因此拒付律师代理费。诉诸法
院时,一审法院以此为由扣减了三分之二代理费,二审法院则驳回了诉讼请求。律师虽负
有代理义务,但律师也是人,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紧急情况,应对此种情况下律师的代理
义务作出约定。从公平合理角度,律师事务所应将紧急情况通知委托人,而委托人授权律
师事务所根据案件当时的需要与可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自行决定是否指派其他律师
接替。
二、双方同意,乙方代理工作中的诸如领送法律文书等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可由乙方指
派前款约定的律师以外的助理人员进行。
[解读]《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约定了代理律师之后,代理律师之外的人从事
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代理工作,应是一种违约行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委托方不会以违约相责
,并追究违约责任。但一旦发生纠纷,律师事务所将陷于不利的合同境地。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业务相对繁忙,要求每位律师对诸如领送证据材料、法律文书之类
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亲历亲为,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因此说,将此类工作交由助理人员
去完成,并不违背《委托代理合同》的本意,也不违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属违
约行为。有鉴于此,做出第二条约定不是多余的,是必要的。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的诉讼主体及事实与理由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解读]有时委托人与委托事项中诉讼主体并不一致,也有时在委托时一致,在诉讼过程中
却发生了变化。为了防止委托人以此为由对委托关系提出异议,做此约定。
四、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
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解读]这两条是最初《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是律师的基本义务,本条款未
做改动。如果签合同时并未收取费用,“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则应去掉。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赔偿;如甲
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退回;乙方仅收取部分或没有收取代理费的,自甲方无故终止
合同之日,乙方有权按第八条约定的金额或标准收取或补足。
如果约定是按收回金额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费,在本条情况下则变更为按诉讼标的或法院、
仲裁等机构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额的百分比立即支付代理费,而不再按第六条约定的方式执
行。
[解读]这是关于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条款,是双方均为关注的条款,也是较容易出现问题的
条款。此条款表达以下几层意思:
全风险代理协议
甲方:
负 责 人: 职 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 真: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贷款债权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标的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下列贷款债权的诉讼追偿工作:
注(转 载 于: 在 点 网):1、上表中“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为甲
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的债权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债权所做的描述,甲方
并不对担保物的价值及担保效力作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2、对同一债务人以不同方式担保的债权及不同债务人的债权,应逐栏填写;
3、利息计至年 月 日,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认定的为准,但本协议中关
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不受该认定的影响。
二、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经办本协议项下委托债权的追偿事务。
三、代理目标
1、乙方承诺,以委托债权本息合计获得%( 万元)的现金清偿作为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实
现的最低代理目标。
2、该代理目标的实现为乙方主张律师代理费的先决条件。(本款为选择性条款,是否采
用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选聘情况而定)
四、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庭审需要,并应乙方书面要求,甲方可另行授予乙方下列特别
权利:
1、代为主张、变更、放弃或承认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撤诉,提起反诉或上诉;
2、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中止、终结,代为收领执行款物
。
乙方确认并承诺:即使甲方授与其前款所列特别权利,甲方依然保留委托债权的处分权,
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减让、豁免、以资抵债、延期履行等实体权利及与委托债权有
关的主要诉讼权利;乙方在行使任何一项特别授权前,均需取得甲方在《特别授权书》签
发日之后另行签署的其他具体指向内容的授权文件。
五、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0 年 月 日止。
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实现代理目标且欲继续代理的,应在该期限届满 30日前向甲方提
交延长代
理期限的书面建议,经甲方审核认可,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延长代理期限。
注:本条代理期限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一审开始的不超过 18个月;二审开始的不超过
12个月;
执行的不超过 9个月;申诉不超过 12个月。
六、甲方义务
1、全面、真实地介绍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证据材料复
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2、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有法定或
规定的提交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给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时间;
3、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和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4、甲方决定撤诉或转让债权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5、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七、乙方义务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实现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代理目标;
2、起草并在甲方认可后呈送与委托债权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他法律文书,通过各种
法律允许的方式向受案法院、相关部门陈述甲方的诉讼主张和理由,按时出庭;
3、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
议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至少书面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提
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在知悉后立即报告甲方;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
悉、获得的与委托债权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他一切口头的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
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指派本协议第二条之外的
律师承办该委托事项;
6、代理过程中代为签收或获得司法文书(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解协议等)、证据材
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应在签收(乙方需在代收文书上标注签收日期,并保证该日期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或获得之日起 2日内将原件转交甲方;
7、经甲方同意代为收取委托债权的清偿款项的,应在收取之日起 2日内如数电汇或转帐
至甲方指定帐户;代为领受非现金资产的,应在 3日内转交甲方指定人员,并协助甲方办
理相关非现金资产的过户登记工作;
8、认可并接受甲方在诉讼案件进展过程中可能作出的调解、和解、撤诉或转让委托债权
的决定,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代理费、获取补偿或由委托债权的受让方承继甲方在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9、按甲方要求填写代理考核材料,接受甲方的考核;
10、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追偿费用。
八、追偿费用负担
除按国家规定从被执行财产变现价款中优先扣除的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金及土地
出让金外,代理期间发生的一切与委托债权的追偿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均由乙方负担。
九、律师代理费
(一)双方确认,乙方代理实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将按下列标准计
算应向其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以现金回收率(指代理回收的现金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下同)及回现净值(指甲方回收
到帐资金扣除本协议第八条项下应优先扣除的费用后的净值)为维度,按下表标准进行计
算:
全风险代理费率标准:
(二)双方确认:
1、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方可按本条
第(一)款规定标准的%的比例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注:在乙方未达到代理目标时,支付标准的比例不超过 60%)。
2、双方确认,乙方取得一定代理成效,但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现金回收目标的,甲
方不支付乙方任何代理费用。
(本款为选择性条款,与第三条的选择相对应)。
(三)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以经甲方确认的该资产评估值或法院裁定、协议约定
的抵债金
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的为准)扣除与该非现金资产有关的接
收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
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
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的比例折合成现金资产(以下
简称折现值,等同于前款项下的回收现金)。折现率(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与委托债权本息
之比,等同于现金回收率)达到或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标准计算支付;如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目标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支付
。
(注: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60%)
(四)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回现净值与非现金资产折现值之和
与委托债权本息之比达到或超过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以回现净值和非现金资产折现
值为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适用本条第(一)款项下的相应比例计算乙方应得的律师代
理费;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目标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支付。
(五)代理期间发生调解、和解、撤诉事由,且借款人、担保人履行完毕调解书、和解协
议确定义务的,律师代理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1、甲方与借款人、担保人调解、和解的,以甲方受偿的回现净值(包括按本条规定计算
的非现金
资产折现值,下同)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
的 %计算;
(注:调解、和解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90%)
2、甲方撤诉且未实现任何回收的,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的诉讼费用(不含执行中实
际发生的
费用)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1项约定比例的 5%给予乙方的补偿。
3、甲方撤诉且因乙方工作实现庭外和解有部分回收的,应在全额支付乙方已缴纳的诉讼
费用(不
含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1项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
(六)代理期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甲方与委托债权的受让人就乙方承继代理达成一致的,乙方在债权转移后,遵照本协
议约定的
条件向受让人履行代理职责,主张代理费;
2、甲方与买受人未能就乙方的承继代理协商一致的,则甲方可以债权转让金额扣除转让
费用后的
净值为计提基数,视具体的回现区间按照本条第(一)款项下相应的比例的 %计算
(注:债权转让折合现金的比例不超过 70%)
(七)律师代理费于回收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非现金资产交接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
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电汇至乙方下列帐号(以乙方提前交
付律师收费票据并提供代理工作汇总报告为付款条件),电汇费用由甲方负担(甲乙双方
在同一城市的,可以转帐支票支付):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分次回收且分次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如回收现金(含非现金资产折现值)变动涉及代理费
计算标准调整的,甲方应以累计回收现金所处回现区间的代理费标准计算并向乙方支付代
理费(扣除前次已支付部分)。
十、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因追偿委托债权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在代理期限内调解、和解结案且债务人履行完毕调
解书、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
2、代理期限内甲方撤诉或案件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3、代理期限内债务人宣告破产致使本案终结诉讼的;
4、代理期限内债权进行转让的;
5、代理期限届满且未延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一审败诉(对担保人、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未被一审法院支持的,视为败诉,但乙方
在竞聘本案代理机构时已向甲方书面揭示此风险的除外)的;
2、乙方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
3、乙方律师丢失重要证据、司法文书原件,或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应当列明的
诉讼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料,或未按时出庭
,或未按照约定负担追偿费用,或泄露本案重大机密的;
4、乙方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或对委托债权
构成威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不含未出具《特别授权书》),致使乙方不能履
行代理职责的。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协议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乙方依本协议第九条应获得但甲方尚未支
付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仍应予以支付;
2、本协议因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查取得的证
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数退还、送交甲方,全额返还甲方预支的前期
办案费(如有),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 3、第 4、第 5、第 6项遭受损失
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协议因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对于乙方代理期间支出的诉讼费以及工商
、土地、房产查询费,由甲方给予补偿。
十一、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视其情形相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按照日息万分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
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2、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以及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甲方
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从中扣减 %(10-20%),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因乙方截留
相关司法文书或证据材料致使甲方无法主张相应权利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受影响
的债权或担保物、保全财产价值为限);
3、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的违约金不少于委托债权
全额回收时乙方按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第 3项约定比例可收取的代理费的 30%。
十二、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
1、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送达
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系人: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2、任何 “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采取传真
方式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真诚互谅的原则
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效力。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 责 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委 托 合 同
甲 方:广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 方: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国华
甲方与广州弘力物流有限公司因广州市新锦龙塑料助剂有限公司因运输事同二审一案,由
乙方委派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委托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张锡深担任甲方诉讼代理人。乙方律师因故中途不能履
行职务,则应另行委派律师接替,甲方协助办理变更授权手续。乙方的代理义务、责任按
《律师法》、现行律师执业纪律及道德规范执行。委托注意事项见合同附件《委托人须知
》。《委托人须知》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甲方有责任如实陈述案情,提供掌握的全部证据、事实材料,及时通报案情。如甲方
隐瞒、捏造事实等,或拖延、故意不告知乙方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本案件的有关通知
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损失,乙方并有权终止代理。
三、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本案实行全风险收费方式:二审维持原判决,甲方不须支付律师费用,二审变更判决:
甲方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支付律师费用壹万两千元。
四、本案法院、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行政、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查询
费、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等,以及乙方差旅费(广州市除外)等由甲方承担。
五、如发生甲方追加委托事项、当事人,或对方提起反诉、反请求等重大事件导致代理事
项增多时,乙方有权要求依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律师服务
政府指导价》增加律师服务费。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六、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但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委托关系的,乙方有权
要求依照本合同第三条收取律师费用。
七、甲方逾期缴纳律师费或不合理的解除合同,且乙方已经着手办理代理事项的,乙方有
权追收其未付律师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也可中止代理而无须通知甲方。
八、乙方的权限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九、因本委托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二审判决时终止。
甲方(签章):乙方(盖章):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 经办人(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