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
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
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
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
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
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
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
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
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
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
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
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
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
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
元/千元保险金额;____年期保险,储金为____元/千元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____年、____年、____年三种,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
日 24 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
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
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
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
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
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在单
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
不得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10 日
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
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
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
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
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
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
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 2 年不向保险人申请
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满 2 年不领取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八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储金标准,在保险
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储金。保险期满,保险人应将全部保险储金退还给被保
险人。
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限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保险人按照定期还本家庭财产
保险规定的费率计收当年保险费,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除。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
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
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
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九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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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