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的原则
2、履行的规则
3、履行的抗辩权
4、合同的保全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协助履行
全面履行 按照合同的规定,逐条履行。价格、数量、
地点、期限等,换言之,当事人一方在履
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
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恪守信用、诺言 ,依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
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各自承担约定义务的实施阶段
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的,按照市面通用标准履行
合同对有关事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
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履行,
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履行(法定补充)。
价款报酬
质量要求
地点
期限
方式
费用负担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按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应执行政府定价的按定价履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
司应在合同生效后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40%的预付款,的预付款,
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
收后即结清余款。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40%预付款后的预付款后的2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
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
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试分析:
((1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
条件?条件?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解题要点: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 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
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
什么叫抗辩权,抗辩权有哪些种类?各自的条件是什么?
抗辩权概念抗辩权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对抗或否认
对方请求己方履行债务的权利
三种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
——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
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
履行合同的权利。
1)适用条件:
——双方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
2)权利人:后履行方 (又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或者先违约
抗辩权)
使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
可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权,
使自己拒绝履行行为不构
成违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
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
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
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停止的或延
期的抗辩权,而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
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履行抗辩权)
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
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1)适用情形
双方明确约定应同时履行的;
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同时履行。
2)适用条件
——互负债务;
——无先后履行顺序;
——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双方债务均已届
清偿期);
3)权利主体:双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
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
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
根据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双务合同的哪一方当
事人有先履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
行合同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停止的或延期的
抗辩权,而不是否定的或永久的抗辩权。
1)权利人:先履行方
2)行使权利的两个阶段:
中止履行权:先履行人能够证明对方有
法定情形之一的,可行使此权
解除合同权:中止履行后,应及时通知
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后,先履行人应恢复
履行;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
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人方可行使此权
中止履行的法定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不安抗辩权(保证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
明对方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未履行合同
或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
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
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也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如果后履行
一方提供了适当担保或作了对待履行,当事人就应当恢
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如果走向解除合同,即终止或消
灭合同关系或合同之债。此时,不安抗辩权就从延期抗
辩权变成了永久抗辩权。
案例分析
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
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
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原材料供给等
问题,生产能力骤减,已经拖欠丙公司钢材数月,无法按约定
数量交付自己钢材,并有拖欠丙公司钢材的证据证明。于是,
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
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
什么条件?应承担什么义务?
(4)假如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呢?
分析
(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可以中止履行。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生产状况
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
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
(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互为对价给付的债务。
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
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
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
当的担保。甲公司的义务是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了担保
后,先履行人应恢复履行;
(4)提供了担保,甲公司就应该支付预付款,履行合同之约。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
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
引例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
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
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倍,至同年9月12日本
息一起付清,甲公司出具了借据。后甲公司因新项目
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
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
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先不用还款。于是,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
还债务,甲公司却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问:(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法来保护合法利益?
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与乙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甲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甲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
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
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
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怠于
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
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这两种权利属于合同的履行中的这两种权利属于合同的履行中的保全保全
成立要件:
1、到期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
人之间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3、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其义务
4、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有效且非专属自身的债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且以其债权为限;
6、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
人的债权。
合同保全
保全概念保全概念
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
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以
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 撤销权
——债务人怠于
行使其对第三人
的权利,而危害
到债权的债权时,
债权人可以向法
院请求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
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债务人有以下三种行为时
1、放弃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的
指债权人对债务
人实施的危及债
权人利益的减少
财产行为,可以
请求法院予以撤
销的权利。
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一年内行使(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习 题
1、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
务人的下列那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 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该情形
2、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
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
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那些措施?
A 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 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 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答 案
2、BC。
第74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
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BC。
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A是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
形之一
《合同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消权所支付的律师代
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
当分担
引 例
甲方向乙方订购1000台电脑,分两批交货,时间为该年的3
月30日和6月30日,每次500台。由于该电脑市场需求量很
大,甲方提出要求乙方3月30日一次性交付1000台电脑。但
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
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 到3月30日,乙
方交付500台电脑,甲方指乙方违约。
双方关于变更交付电脑台数的协商属于什么行为?乙方是
否违约?为什么?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3月30日具体的交货数量没有明确作出变
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推定为合同未变更。甲方
无权要求乙方在3月30日交付1000台电脑,乙方在3月30日
交付500台电脑不构成违约
• 什么叫合同的变更,变更的要求什么?
1、含义
——广义:指合同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一般称之为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
更主要限于内容的变更。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2、前提:有效成立的合同
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
事人因协商或法定事由就合同内容予以修改或补充。
一、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经协
商以协议的方式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
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的,依照其规定。
3、种类: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发生法定的可以变更合同的
事由时,经一方当事人的要
求而对合同内容作出的变更。
如合同存在欺诈、重大误解
等导致权利义务不公平、不
对等。
4、变更的要求
变更的内容应约定明确,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2)发生合同主体的变化;(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
新合同关系。)
3)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
权利的转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
二、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
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
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1、特点
2、主体变更不破除权利义务
张三的仓库改成李四了
存放的东西不变每平米租金价格不变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
订立的合同,如因抚养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当事人基于信
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及赠与合同等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抚养费请求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以及
(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转包给他人
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完毕转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完毕转
让生效。让生效。
3、转让的限制:
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
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
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
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
来建造别的项目。
案 例
20092009年年1010月月15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
公司于公司于20102010年年11月月15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50万元电脑万元电脑
配件,配件,20092009年年1212月月1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
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
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乙公司的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乙公司的
电脑配件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电脑配件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102010
年年11月月15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
试分析:试分析:
((1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33)如果是乙公司因故不能提供电脑配件,而改由丁公司)如果是乙公司因故不能提供电脑配件,而改由丁公司
向甲公司提供,按照法律规定,乙公司应该怎样做呢?向甲公司提供,按照法律规定,乙公司应该怎样做呢?
((44)如甲公司在接收了该批电脑配件后,尚未付款之前,与他人)如甲公司在接收了该批电脑配件后,尚未付款之前,与他人
合并,该笔款项由谁来支付呢?合并,该笔款项由谁来支付呢?
分 析
(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80条
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
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
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
(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
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
司承担责任。
(3)乙公司应该征得对方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
(4)主体变更不破除权利义务
合同可因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更新、
被撤销等原因而导致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
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先义务和合同后义务并不
随之而一起消灭。如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等。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关系的消灭,也可称为债权债
务的消灭,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
1、债务依约全部履行
2、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标的物提存
5、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混同)
7、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原因:
1)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
协商一致解除;
2)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
※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
※其他法定情形:
赠与合同赠与人的单方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解除合同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
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
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
1、合同解除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主要债务
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
人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
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
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
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是解
除合同,违约方承担赔偿损
失的责任
案例
2000 2000年年33月月15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
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44月月1515日前提供真丝面料日前提供真丝面料
1000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8万元。万元。44月月1515日,服装厂通知纺日,服装厂通知纺
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因设备老化,按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因设备老化,按
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
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
的要求。的要求。20002000年年44月月2525日,因纺织厂仍没有履行合同,服装日,因纺织厂仍没有履行合同,服装
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5月月1010日前履行合同,否日前履行合同,否
则解除合同。则解除合同。20002000年年55月月20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
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面料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面料10001000米,米,
总价款总价款9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8万元货款及万元货款及
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1万万
元价款。元价款。20002000年年88月月10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
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
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厂应当接受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试分析:
((1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权,属于那种法定情形?)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如有权,属于那种法定情形?
((2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分析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
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
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依照《合同法》第96
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
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
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
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
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
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法定抵消条件: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此种抵消权为形成权,任何一方均可行使。
行使抵消权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2)约定抵消
——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的品质、种类不同,经双方协
商一致亦可抵消
2、债务相互抵消
案 例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
万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
回乙公司,乙签收,但未退款。
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 .8万元,
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未付款,
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
元。双方发生争议。
1、甲厂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假如甲厂购买乙公司原料后并未付款,而乙公司嗣后
又向甲厂购买了一批价值2 .8万元的电器呢?可否抵消?
分析
1、符合。为相同种类和品质的标的物:金钱之债。
为法定抵消。此种抵消权为形成权,任何一方均可
行使。行使抵消权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
生效。
2、也可。属于约定抵消。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的品
质、种类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亦可抵消
1)含义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
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如公证机关)而消灭债务的
一项制度。
2)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债权人下落不明;
※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
监护人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3、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在实际生活
中,有时会发生债务人希望履行债务,但债
权人却怠于受领或无法寻找到,如铁路运输
部门每年都有大量无法交付的货物;中奖人
不按时领取奖品;房屋承租人出国而其家具
还占用原房等。这些状况不仅会给债务人造
成经济损失和沉重负担,而且容易引起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办理提存不失为一种好
的方法。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
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3)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
——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在提存后有通知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承担风险义务;承担提存费用;
孳息所有权;随时提取权
——提存部门的义务:
一经提存,即在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成立
了债的关系,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即终止。
胡某与萨某签订了购买4头牛的合同,但牛款
支付后,胡某却突然失踪,下落不明,债务
人萨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牛提存。
设牛1在提存期间,生了一头小牛,该小牛所
有权归谁?
设牛2因看管人疏于管理,被水淹死,损失归
谁?
案 例
1)概念
指债权人单方面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以免去
债务所导致终止合同的情形。债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2)条件
由债权人及其代理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明确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才生效;
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不能撤回
3)免除的效力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
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4、免除债务
1)概念
合同当事人中的权利人、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混合为同
一人,从而引起他们之间已经存在的合同归于终止的情形。
如企业资产重组、兼并和投资。
2)条件
债权债务因主体变化而发生混同;
3)效力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
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55、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混同)(混同)
如一个企业兼并案,甲企业作为乙企
业的合同债权人,将合同债务人乙兼
并。如果乙企业欠甲企业50万元,那
么一旦兼并过程完成,则甲乙企业之
间债权债务因主体变化(合而为一)
发生混同而消灭。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二、违约责任的特点
三、违约责任的形态
四、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六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
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以
合同当事人违反有效的合同义务为发生条件。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
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
概念
1、违约责任的财产性
——对违约方当事人适用的是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财产性民事责任的形式,而不适用于赔礼道歉等非
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
2、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财产
损失。
3、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
——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事先约定责任的
承担方式、数额,还可约定限制或免除违约责任的
事由和条件
但必须符合法定原则——自愿、公平
特 点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
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
1)明示违约:明确表示
2)默示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违约形态
1)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如
果行为人只是陈述自己履行合同有困难,则不能认
为构成违约
2)如在履行期到来前,债务人将应当交付的特定
物转卖他人,虽然在履行期到来时债务人仍有可能
将该特定物买回履行对债权人的交付义务,债权人
仍可基于债务人的转卖行为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法
律救济。
5种形态
3、迟延履行(履行期之后的履行)
——债权人迟延(受领):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
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履行。
——债务人迟延(给付):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
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22、不履行、不履行(完全不履行)
——拒绝履行: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如为了获得
更高的转卖价格而拒绝交货。
——不能履行:如标的房屋因失火被焚毁或标的物
被盗
5、其他违约行为
包括数量、地点、方式不符合约定以及
违反附随义务的履行
44、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
定的违约情形。
——瑕疵履行:即履行质量不合格
如交付的彩电不能使用,买卖的食品已过保质期。
——加害给付: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仅导致债权人履行
利益的损失,而且导致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情形。
如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酒精出卖给他人,致他人人身损害。
与前者的根本不同之处:须有履行利益以外的
人身或财产损失。加害给付行为既违反合同义
务,属于违约行为,又侵害他人的绝对权权益,
同时构成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的竞合。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 主要是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亦称无过错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亦称无过错原则:
——即违约责任的确定不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
错,违约结果与当事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应
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
为辅的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过错原则
如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
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
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概念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谓不能预见,是指对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指对事件的后果不能避免和不能
克服。
1)自然事件:如特大洪水、地震、台风等自
然灾害。
2)政府行为:主要指政策法律的改变。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和社会动乱。
第六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免除——只有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
即使发生了不可抗
力,也需要符合法
定条件才可免责!
2、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2)不可抗力对于合同的影响不同,也影响到免除责任的内容和
范围,部分影响,部分免责。
3)不可抗力发生后,债务人必须将情况及时通知债权人,以防
止给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证明。
此外,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免责条款的特别
约定时,可据此免除违约责任
1 1、违约补救措施、违约补救措施
违约补救措施是指消除或者减轻违约损害后果的特
殊救济措施。如修理、重作、退换、降价、继续履行等。
违约补救措施是一项极富弹性的违约救济措施,内
容极为宽泛。它既可以是对违约后果的消除或减轻,又
可以是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当事人缔约目的。
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违约所致不利后
果是违约方的义务。救济措施必须是适当的,且不能超
过合理的限度。
第六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
五种:违约补救措施;强制实际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责任;
定金责任
强制实际履行
1)概念:
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请求法院
或仲裁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
责任形式。——更强调实现合同的订立目的。
2
2)适用条件:
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
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
不符合约定的
3)除外情形: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标的物不适宜强制履行或履行费
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案例分析
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
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
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
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
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
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
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
合同的条件供货,可以考虑赔偿,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
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
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2)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
行合同?
(3)甲油料厂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例分析
(1)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也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
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
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
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
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
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3)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赔偿损失
1)概念
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依法或依约定向对方承担的补偿责任。
其主要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
但是例外情况下法律也规定惩罚性赔偿以示对某种形式
的违约的责罚。
3
2)适用条件
需有违约行为--前提条件;
需有损害事实--必要条件;
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3)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
——即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违约对方所负担的减损义务内容包括:
~妥善保管违约方所交付的标的物;
~减损措施应当适当,不得不合理地扩大费用支出;
~不得怠于取得利益。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得
利益之损失——可得
利益必须属于确定能
够得到的利益。
完全赔偿原则在以下情况下受到限制:
1)赔偿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
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所可能造成
的损失,这称为可预见规则
2)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没有采取措施的,对扩大的损失无权请求赔偿,这称为减损规则
违约金责任违约金责任
1)概念
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金
钱的责任形式。
2)法律特征
第一、违约金责任主要依约定而发生。
第二、违约金具有预见性。
第三、具有补偿性,约定违约金视为约定的损失赔偿。
约定违约金应相当于损失,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请求
法院或仲裁予以减少或增加。
4
3)适用前提
第一、有违约行为存在
第二、有有效的违约金协议或法律的具体规定。
没有事先约定,则即使一方有违约,也无权要求。
其主要有三种方式:
规定一个固定数额的违约金;
规定一个固定比例;
规定一个幅度,当事人在该幅度内可以自由约定。
定金责任定金责任
1)概念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指依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
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并以该款项的得失来确保债权
实现的担保方式。
2)定金罚则亦可用于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可选择适用
定金不是订金定金不是订金
5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又称预付款,是由负有付款义务一
方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预付款为合同
义务履行方式,即可一次支付,也可分
期分次支付,不具有担保效力。
案 例
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
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
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
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袜厂送来2
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
乙袜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
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袜
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5000双,
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
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
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厂要求给
付全部货款。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分 析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
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
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
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
款有理。
(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
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
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