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写作
• 课题:合同的写作
教学重点:合同的特点、分类、写作要求
教学难点:合同的写法
教学目的:掌握合同的写作要求
教法:讲授法、问答法
教学过程:1、组织教学。2、导入新课。3、合同
的性质。4、合同的特点。5、合同的种类6、合同
的写法。7、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教学后记:按计划完成了教学任务。通过教学,
学生基本掌握了合同这一文种的特点和写法。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几
乎在各部门法中都有表现,如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就规
定了一些行政合同。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合同
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该条规
定,凡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都是合同。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合同不同于协议书。协
议书可能只是一种意向书,并不涉及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书面合同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传统的书面形式
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式。
从民法通则给合同下的定义上看,我国民法中的合同包括传统民法
中的合同和契约。因此,在我国,合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完全可以通
用。
二、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受
利益或承担义务的人,也就是合同当事人。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可见,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是我
国合同的主体,都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1、自然人,即公民,是指从出生时起死亡时止,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罪犯、保外就医人员,在刑期未满期间应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③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
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构成法人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名称、地址、常设机构、
负责人、章程等);
(2)必须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预算;
(3)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有关机关核准登记。
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共同构成法人的特征,缺一不可,也就不
能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
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
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
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
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
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
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
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
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范围或资格。如:
①名称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专用权);
②标记权(指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自己的标记);
③商标权(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假冒、侵犯。但签订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后,可依法转让)。
(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予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权利,承
担经济义务的能力。
(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而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是18岁;法人的行为能
力是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有时是不一致的(正常人才被法律承认有完全的行
为能力,而精神病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力能力则是一致的。
例如自然人:每个人都有著作权,但并非每人都有著作能力;法人:在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内有经营权,如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
条例》的规定,严重超范围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些只能由自身行使,如结婚等等;法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委托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代表实现(要授予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指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
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区别。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
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其地位是平
等的。在此基础上,要求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对
等,双方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
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
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自愿原则意
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当事人根据自己
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相关的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
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其主要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2)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或解
除合同;
(5)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履行、解
除等,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
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并
大体上平衡,合同上的责任和风险要合理分
配。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和优势,
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内容;
(2)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合同风险;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
的具体要求是:
(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
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
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
务)。
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
社会公德相违背国家不予干预,而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
愿原则。但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问
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国家经济秩
序和第三人的权益。
因此,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
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
应当予以干预。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时,合同
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
三人的利益。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
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
法律规定了一些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
法第十条)。
一是,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是,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者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
形式订立。
这里讲的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五、订立合同的程序
合同的订立,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依据
法律的规定,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进行协商,
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合同关系的法律行
为。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大致要经
"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一)要约
要约又称为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是一方当
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在对外贸易的货
物买卖合同中,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
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一个有效的要
约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现是一致的。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且确定。因为要约被对方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并因此而
发生其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一定法律后果。一项明确的要约一般应包括:标的名称、
数量、质量、规格、价格及时间和地点。而1988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销售商品之品名、数量和价款三项内容提出,就可以认为
是一个明确确定的要约。因而,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对要约的要求相对更简单些。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品
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
(二)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
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
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
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
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
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四)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五)承诺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是当事人一方(即受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要
约人所提出的要约并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是受要约人以行为其他方式
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又称接受。
1、承诺是订立合同的最终条件。没有承诺,也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
承诺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承诺必须是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的内容和
条件是一致的,而没有任何出入或附加任何条件。
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提出。
①承诺的生效时间
《公约》规定是按"到达主义"原则处理的。第18条规定:承诺的通知送达
要约人时生效。
②逾期承诺
承诺必须在一项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通知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期限
或"合理的时间",就是逾期承诺。这种承诺原则上已无效,但如果要约人在
收到一项逾期承诺之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对方,确认该项承诺为有效,是此
逾期承诺转为有效承诺。
(3)承诺必须通知给要约人。
2、承诺的撤回
3、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的变更
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六)合同的法律事实
凡能导致合同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主客观因素,法学上称之为合同的
法律事实。主要包括:
(1)合同事件。是指不依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导致合同关系
发生、变更、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和现象(如:不可抗力事件,国家政策调
整或计划的变更等)。
(2)合同行为。是指能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法律后果
的行为,主要包括:
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违法、停止整顿、吊销执照、冻结账户
等);
②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如:裁决定金的给付返还、损失的赔偿等);
③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如查封、扣押、判决等);
④合同当事人双方(多方)的法律行为(如:合同的变更、解除等)。
前三项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违法
行为的处理、经济纠纷的仲裁、判决等行为,这些行为都要在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上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至于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则更
是导致合同发行、变更、消灭的不可少的法律事实,这也是最常见、最大量
的合同行为。
(3)意思表示方式:
①明示。是指当事人以积极行为所作的明显可知的意思表示,可分为
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a.口头形式:是指直接的借助于语言进行的意思表示。如:当面谈
判、电话协商洽谈等。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即为口头合同。
b.书面形式:是指最终要借助于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文字表达
双方当事人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即为书面合同。
②默示。是明示的对称,是无言的意思表示:是一种用逻辑推理方法
和公认习惯原则,从一定行为中推论而知的意思表示方法。人可分为沉默
和推定行为两种形式。
a.沉默:是一种不作为状态。是指当事人以法律所要求的特定不作
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付款方收到银行发出的承付通知书后,在规
定期限内不作拒付表示,即可认为付款方已默示,同意付款)。
b.推定行为是:是一种作为(应有一定的举动)。是指当事人以一种
特定的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财产租赁合同,如果原租约期满,承
租方继续付给租金,出租方也继续接受租金,即可根据双方上述作为推定,
其间已就延续租赁合同达成默契。
(七)合同成立的形式
合同的成立一般分为:自动成立、确认成立和批准成立三种形式。
1、 自动成立。
合同的自动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完全的意思表
示。由于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当事人授权的委托代表人签字,合同既告成立。它适
用于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而又无须经批准的情况。
2、 确认成立。
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是我国对外贸易交往中习惯采用的协议方式。在实践中,
采用这种方式达成协议后,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信件、电报、电传作出有关内容的承
诺,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
二是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只有在确认书各方交换签字后,合同方能成立。确认书
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做出的,确认通过信件、电报、电传所达成的协议的一种书面凭证。
3、批准成立。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于获得批准时方能
成立。
由国家授权审查批准的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勘探开发资源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与其他涉外合同,特别是进出口贸易合同相
比,具有期限长、连续性强、内容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法律性强、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紧
密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较大,有的还涉及到国家主权,所以,必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
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有效成立。因此,这些合同的成立日期,不是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
的日期,而是审批机关的批准日期。
六、合同的内容
1、合同的基本条款
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经过协商一致而明确记载于合同条款中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合同必须
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这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的合同既无法履行,也不能成立。
(3)数量:主要指标的数量。
(4)质量要求: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质量及要达到的标准。
(5)价金:是指取得标的一方向给付标的一方所应支付的代价(如:价款、费用、酬金、租金等)。
(6)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7)履行的地点和方式,主要包括:
①交货方式:是指双方约定的交接标和形式(是送货还是自提等);
②运输形式:是指双方的约定的用何种运输工具,采取何种方式运输(空运、铁路、公路……);
③交货地点:是指双方约定的交接标的具体地点(尽量写详细)。
(8)违约责任: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指所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自行协商不成时,在合同中约定的解决纠纷的
形式(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去法院诉讼),选择其一写于合同条款中。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除按法律规定应写明以上条款外,应尽量使用规范的语言,条款尽量详细,
如还应写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包装要求、定金、保证金的给付方式,担保的形式等等。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条款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
约束力,并受国家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办理完有关手续合同才能生效。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订立的条款,对
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律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就是指订立合同
的行为是违反法定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因而,所订立
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是无效合同,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应该
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
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除以上五种情况外,在合同中订立如下免责条款该条款应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但是,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还不止这几种,最少还有以下几种
情况:
①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签订的合同(属主体不合格);
②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签订的合同;
③盗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④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未被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⑤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⑥以国家禁止流通物或未经许可,以国家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的合同;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⑧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合同;
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合同。
七、合同的履行
是指签约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行为。
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全部履行;
部分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为部分履行。
1、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义务人就
应给付什么,既不能用其它标的来代替,也不能用金钱来代偿。
义务人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合
同责任,只要对方需要并坚持,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2)适当履行原则。
是指切实、准确地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即为适当履行("适当"二
字在这里指履约行为和结果同约定条款的要求相符合)。
(3)协作履行原则。
是指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的精神,去共同完成合同规定
的权利义务,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
(4)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
易习惯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2、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
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按下列规定执
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
行;依法由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
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
请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
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
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
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
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
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
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
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
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
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
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
(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
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什么是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
根据合同的种类及违约形式不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也应适情况而定,
与《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规对此应做出明确规定。
违约金既具有赔偿性又具有惩罚性。
(2)违约金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
①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付的违约金(是指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立的应由违约方承付的违约金)。
②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适用和具体比例实行约定(约定
的方式应参照有关法规的类似条款加以合理确定,一般可分为确定一定数额和一
定伸缩幅度的两种)。
是否采用违约金这一补救办法,必须是由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明承约定,
否则,当事人一方无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还规定,违约金视为违反
合同的损失补偿,是一种补偿性的经济制裁措施。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另一方
不得再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需有证据违约金不需举证)。
5、什么是定金?
是指签约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
证合同的而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2)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我国《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
对方付定金作为债权保。债务履行后,定金应当抵
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
应当双倍返还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
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什么是赔偿金
?
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
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
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支付赔偿金必须具备两个特殊条件:
①违约行为确实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②支付违约金后还不足以补偿此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
失。违反合同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
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赔偿的范围。损失一般包括财产的损
毁、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
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
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指的是利润)。
①直接的损失:财产上的减少、毁损、灭
失;
②间接的损失:可得利益而没得到。
如:从国外进口的种子是假的,收获时应
收1000斤/亩,实收300斤/亩,受到700斤
/亩的损失。
(3)限制性条件。
①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到的损失。确定赔偿责任
的界限,不在于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在于当事人在
订立合同时是否能预见到这种损失。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
违约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
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如果
一方认为对方一旦违约将会给自己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或在
性质上异乎寻常的损失,必须在订约时让对方了解这一情况。
否则,一旦对方违约也可能以他在订约时不能预见到违约会
造成如此严重的损失而拒绝赔偿.《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
同公钓》对此有类似规定。
②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
扩大。如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承担o
7、依法免除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1)不可抗力。这是国际惯例普通承认的免责条件。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无
过错(受侵害)的一方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不负赔偿责任,
且有赔偿请求权。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免责条件。如:
保险合同中投保方如果故意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
险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又如:财产租赁合同中,
如果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的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
有权解除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
(4)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免责条件。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还可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这里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是订约后发生的事件;
(2)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这些问题在国际交往中一般是要订约时采取列举方式。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
可包括两种:
一种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暴雨、冰雹、地震、海啸、雷击或台风等,各
国法律一般都承认这类严重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
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政府法律法令的颁布或改变,政府行政
的干预等,除战争一般可列入不可抗力外,各国对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范围
规定差异很大,对罢工、政府干预等尤为突出。
鉴于各国立法上的差异,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十分慎重,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特别是在国际交往中,
因社会制度、法律规定的不同,对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可笼统草率从事。如"罢
工事件",一般地讲,某个企业的职工罢工就很难解释为当事人不能防止或不可
避免。如果允许在合同中笼统地将罢工列入不可抗力事件,是不妥当的。
八、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哪些种类的合同?
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15种合同。具体是:
1、买卖合同,
2、供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保管合同,
12、仓储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
15、居间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供、需双方为有偿转让一定数
量的标的,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是联结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个环
节的纽带,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也
是在经济往中使用最频繁的一种合同形式。
1、买卖合同的种类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②产销合同;③采购合同和推销合同;④协作合同:
⑤调剂合同:是物资、工业和商业部门为在原料、设备、商品等方面
进行余缺调剂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会议
协商方式进行的)。
(2)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①定购合同:
②换购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合同。
如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一些生产资料同集体林区或林农通过换购合同
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等。
③结合合同:主要是指国家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之间订
立的合同,如:由商业部门按合同供给生产资料(化肥、农药、薄膜、
农机具等),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按合同出售农副产品(一般是在国家
收购某些重要农副产品时采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购生猪时供给饲料
粮;粮食部门收购稻谷、小麦优先供给化肥、地膜等;
④议购合同和议销合同
2、办理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在学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可能会签订一
份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的协
议书,应该是教委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文本,属意向
性协议。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
但也具有法律约束,并牵涉违约金的问题,所以在
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建议学生在签协议
前先与企业探讨违约金的问题,使双方达成可以接
受的协议。
协议、合同具体条款上几个常见的问题说明
(1)试用期与见习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考察、了解对
方当事人而约定的期限。《劳动法》规定了试用期
的大原则,即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
合同条例》中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
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试用期过长,则是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在
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支付
试用期工资,还要为劳动者上保险。
2、合同必备条款缺失。
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至少应具备以下7种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
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条款。一些企业提供
的合同上规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这
实际上等于没做任何规定。此外,岗位是劳动合同
的重要内容,在岗位约定方面毕业生应注意避免有"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
3、违反协议或合同的违约金。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或协议中可以规
定违约金的数额,但其是有上限的。现在规
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还要注意的
是,劳动合同中只规定单方违约是不公平的,
企业违约同样要付责任。
4、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
有些企业规定“女工3年内不得结婚”,
这显然是违反婚姻法的。
有些企业声明给予高工资,但是以不给职
工上社会保险为条件,这也是违法的。
如果合同中出现违法条款,虽该条款无效,
但是容易导致劳动者与企业间的纠纷。
5、其他。
有些企业怕学生签订协议后反悔,收取抵
押金或扣留学生有效证件的行为属于不合法
行为。企业签订合同的形式应该规范,即企
业法人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企业公章。有些
合同带有附件,学生同样要先弄清附件条款
后再签字。
毕业生如果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发现问题,
要据理力争,甚至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如在
劳动合同签订后发现问题,要与单位协商变
更,甚至请求仲裁委员会就合同是否有效问
题进行认定。
如果遇到的问题自己应对不了,可以向企
业工会反映,也可以求助于法定部门,如劳
动监察、仲裁委员会等。律师劝告求职的应
届毕业生,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应
该尽量通过合法的人才机构、中介求职。
劳动合同模版
上海大学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上海 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
为甲方劳动合同制员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本
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固定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即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即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2、在试用期内,乙方的能力和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或甲方证明乙方不符合
录用条件的(如隐瞒疾病、视力、听力,虚报学历、履历,道德问题等)可以即
行解除本合同;乙方认为不适合在甲方工作,也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3、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故缺勤或未经核准擅自不到岗者,依旷工论处,旷
工者作辞退处理。
4、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
部 店(车间) 岗位工作。
(二)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
实际能力和表现,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
量、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甲方需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
环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要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安
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乙方必须增强自我保
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试用期内,乙方每月工资总额
元。
(二)试用期满,乙方每月工资总额
元。
(三)生产车间、门店人员及业务人员工资,
按另行制定的"计件制、提成制工资方案"规定核发。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自
主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水平。甲方执行新
的工资制度、调整工资水平时或对乙方的岗位、职
务作出调整时,对乙方的劳动报酬作相应的调整。
(五)甲方确定发薪日期为次月6日。
第五条 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照政府规定,按期向指定机构为乙方办理
养老、待业、医疗等保险手续。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因病需要停工医疗的,按《上
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办理。
第六条 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做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和员工。
(二)甲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情
况,制订员工守则、奖惩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
(三)甲方对于模范地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成
绩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的员工,分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直至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方因生产经营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
4、甲方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4、甲、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
5、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6、乙方被吊销上岗操作证的。
第八条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注:上
述条款必须在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七条第
(三)款规定的第1、2、3、4、5项情形下方
可生效。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须
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会同企业工会,根据违约责任
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乙方违约,甲方奖惩办法及本
合同有规定的,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如乙方在本企业接受过甲方出资的培训(包括市内外、境内
外、国内外培训、进修、考察等),因乙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
须赔偿甲方出资总费用的二分之一。
(三)乙方执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每提前一个月赔偿半个月工
资总额(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除外)。
第十条 劳动争议
(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和因开除、除名、辞退乙方而发生劳
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二)劳动争议程序为: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争议的
一方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需修改,
可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
款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持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
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上海 有限公司(章) 乙方: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