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本位论”反思
姚先国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浙江 杭州 !"##$%)
&摘要’ “企业本位论”对我国体制改革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企业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
而是许多权利主体通过契约关系组成的复杂结构。必须进一步明晰投资者、经营者、管理
者、劳动者的个体权利,理清企业内部权利关系,才能建立起高效运行的企业治理机制和经
济运行机制。“企业本位论”应转化为“个体本位论”,从着重处理国家与企业关系转为重点
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把产权界定、人权保障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制度性基础设施”。
&关键词’ 企业本位;个体本位;改革;制度性基础设施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公共管理】
一、“企业本位论”的历史贡献
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从“体制外改革”与“体制内改革”两条线上同时起步的。“体制外改革”以农村
实行联产承包制为标志,继而是乡镇企业的崛起,个体、私营经济的逐步合法化,商品市场、要素市场
逐步形成。其实质是政府对这些领域的管制逐渐放松,“放”出一块非国有经济,“放”出一块市场。无
论当事人主观上充分意识到与否,从实践过程看,“体制外改革”的主线一开始就很清楚,是以处理政
府与经济当事人(农民、非国有企业)的关系为基点,是一种权利关系、利益关系的实质性调整。比较
而言,“体制内改革”的思路早期并不清晰。国有经济如何改革一开始就有争论(柳随年,"/-#),大体
可概括为三种主张:一是“条条为主”,即由中央各部为主集中管理。二是“地方为主”,在中央统一领导
下,以省、市、自治区为主分散管理。三是“企业为主”,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分开,中央和地方适当划分
行政管理权限。
当时包括蒋一苇、柳随年等在内的一批著名经济学家都主张第三种思路。蒋一苇先生在《企业本
位论》(蒋一苇,"/-#)一文中,把这三种主张分别概括为“国家本位论”、“地方本位论”和“企业本位
论”,而“企业本位论”则应该成为改革的指导思想。“企业本位论”的中心思想,就是承认企业是现代经
济的基本单位,企业必须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从而以一个商品生产
者的身份出现,成为商品生产的基本单位,向国家和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也获得应有的权利。
以此为出发点,蒋一苇先生把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概括为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两方面。
“企业本位论”的发表引起理论界的巨大反响,也受到高层决策者的重视。这一主张越来越得到
认同,事实上支配着二十多年来的改革进程。扩大或确立企业自主权一直成为改革中的热点问题。有
&收稿日期’ $##,+#!+"#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人力资本投资与劳动力市场管理研究”(批准号 %#$!!##!)。
&作者简介’ 姚先国("/0!—),男,湖南华容人,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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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期(总 "/!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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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企业改革的种种措施包括放松政府对企业的行政性管制,允许企业拥有某种生产计划权、物资调
配权、计划外增产部分产品的定价权,实行利润留成,恢复奖金制度,确认企业的商品生产者地位,允
许企业进入要素市场,实行股份制改革,直到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等,贯串的一条主
线,就是调整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使企业成为生产主体、市场主体、产权主体,这正是“企业本位
论”的主张,也正是“企业本位论”使我国 !"世纪 #"年代的“改革”成为“真正”的改革。
究其根本,就在于这种所谓“改革”始终是在“国家本位论”的指导思想下以国家作为资源配置主
体为前提,在国家机构内部权力调整上做文章,这种改革充其量是一种“行政性分权”,企业仍是行政
机构的附属物。而“企业本位论”的历史功绩,就在于跳出了“行政分权”的巢臼,把聚焦点置于企业的
权利界定,着手政府与企业的“经济性分权”,从而为经济体制改革破了题。改革从扩大企业自主权开
始一步步演化,产生新的微观运行体制,经济体制的系统性原则迫使相关体制包括市场管制、宏观调
控体制或快或慢地发生变化,形成体制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现象($%诺斯,&’’"),最终走向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二、现实的困惑与“企业本位论”的局限
!"多年来的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企业本位论”这一主张不可避免地有
其局限性。根本问题在于,“企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什么是企业?本身就是一个众说纷纭、争论
不休的大问题。我们过去的传统观念,是把一个生产单位称之为企业。待到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小宫隆
太郎 &’#(年 (月在一次中日经济学术交流会上说:“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说几乎不存在企业”时
(周叔莲,张冀湘,&’’"),着实让我们吃了一惊。我们不是有数以万计的“社会主义企业”吗?不是有那
么多生产单位吗?小宫教授的意思是,拥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而中国企业不
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这既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赋予企业自主权实行
“企业本位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我们从实际功能与权利这一层面去深入思考“企
业”的定义。待到后来,新制度经济学传入中国并迅速普及,关于企业的认识也越来越丰富。科斯把企
业理解为“市场的替代物”()%*+,-./&’#0),张五常则认为不是企业对市场的替代,而是两种不同契约
的替代,是用长期的要素交易契约替代短期的商品交易契约(* 5%6/ &’#0)。周其仁总结了巴泽
尔、哈特等人的思想,把企业定义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周其仁,&’’7),得到了广泛
的认同。现在人们对企业的性质问题仍在继续探讨,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非专业人士的想象(路易斯·
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
企业不是一个抽象物,而是现实的人、财、物等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体,是对于人们经济关系的
制度安排,是不同利益、权利配置的“博弈均衡”。我们以这样一个复杂体作为“本位”,要国家向企业放
权,那么问题就随之产生:放权给谁?蒋一苇先生认为不是扩大自主权而是“确立自主权”,问题同样如
此:权利确定(界定)给谁?谁应该拥有权利,拥有什么权利?
细读《企业本位论》一文,可以发现,蒋一苇先生对这一问题的解答,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传
统的理想推论。他认为,企业的权利属于全体工人。“企业应当是企业全体职工的联合体,即马克思所
说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企业的权利是掌握在全体职工的手里”。企业自负盈亏在蒋一苇
先生看来应该是全体职工的“共负盈亏”。为了实现这种企业内部权利平等的“全民所有集体负责制”,
他认为“关键在于建立和健全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
显而易见,蒋一苇先生的这种主张,类似于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的企业模式!。但众所周知,这种
模式早已暴露出产权模糊,工团主义短期行为、组织成本过高、市场效率低下等弊端(姚先国,罗卫东,
!""&),且在东欧剧变、前南斯拉夫联盟解体后,事实上已被抛弃。如果我国真的按照这种“自由人联合
! 南斯拉夫市场社会主义经济模式是任何一部比较经济体制著作都不能忽略的,因为它是第一个摆脱“斯大
林模式”的新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模式,其企业制度的特点是社会所有制基础上的工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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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的思路实施企业民主、工人自治,其结果也不会好到哪里去。
《企业本位论》中的其他某些观点现在看来并不妥当。例如,强调“新企业的建立必须经过严格的
审查和批准”,“地方或公社都可以任意兴办企业”被称之为“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无政府主义现象”
等。但是,在改革开放刚刚启动,国内学界对现代企业制度、现代市场经济几乎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学
者们只能根据已有的信息存量去判断问题,循着马克思的理论原则去思考问题。我们不能苛求蒋一
苇先生超越历史和现实的束缚。《企业本位论》的价值在于走出了“国家本位论”误区,提供了处理国家
与企业关系的新思路。至于具体怎么做,则有待于千百万人在实践中共同探索。
现在需要我们反思的,并非“企业本位论”中的具体观点、提法哪些对哪些错,而是按照这样一种
思路来推进改革,到底遇到了些什么问题?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世纪 #"年代
以来,我国基本上循着经济性分权的思路推进企业改革,逐步扩大和确立企业自主权,调整国家与企
业的关系。“企业本位论”的基本构思应该说已付诸实施。但是,现实却无情地告诉我们,时至今日,我
们期待的高效经济运行体制并未真正形成,经济生活中的许多深层次矛盾没有解决,理想目标并未
实现。最突出地表现在:
($)国有企业效率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这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热点问题、焦点问题。从最
初的放权让利,到实行生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再到产权改革,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可谓是十八般武器样
样试过。但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局面却始终未能扭转。国有企业内部各种财务指标的实证分析表明,
反映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各种指标不断下降,国有企业亏损额不断增加,亏损面持续扩大,且与日益
崛起的非国有企业相比,竞争力不断削弱。
(!)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始终未能理顺。长期以来我们宣传职工是国有企业的主人,蒋一苇先生
更是主张由全体职工共享权利,集体负责。可是,“主人们”不得不面临解雇、失业的威胁,数以千万计
的国有企业工人下岗,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成为各级政府不得不全力解决的大难题。作为“公仆”的企业
经理、厂长则普遍短期行为严重,重短期产出,轻长远发展,甚至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出现“%& 岁现
象”、“穷庙富和尚现象”等。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始终未能形成。不同所有制、不同国别、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企业有着
不同的管理规范和差异性政策待遇,区域封锁、市场分割状况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市场竞争受到扭曲,
市场秩序混乱。
(()现代企业制度始终难以建立。我们把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
举措,可是其结果往往是形似而神不似。从表面上看,股份公司的财产权利界定得很清楚,哪是你的,
哪是我的,十分明白,但从产权运行角度看,权利的交易、产权的保护、产权的实现大有问题。早期的股
份制设计从根本上违反了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国有股、企业法人股、公众股、职工个人股五花八门,
有的股能流通,有的股不能流通。不能流通的股份往往得不到现金分红,还老要配股,成了食之无味、
弃之可惜的“鸡肋”。同一股份的筹资成本差异巨大,使得国有股减持成了大难题。更加深层次的问题
在于,这种改制并未带来运行机制的优化,内部人控制、弄虚作假、滥用权力、损公肥私等现象得不到
有效遏止。
当然,出现这些现象并非“企业本位论”者的初衷,也决不能将此归罪于“企业本位论”的实践。但
由此带给我们的思考是:到底是“企业本位论”这一思路实施不当,没有操作好?还是“企业本位”这一
定位本身就有偏差?回到前面的问题,企业并非一个简单的存在,它并不是铁板一块的单一体,而是由
诸多权利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的复合物,内部有着复杂的权责利结构!。古典经济学把企业视
为单一生产者,将其内部运行机制作为“黑箱”处理,专注于分析市场交易效率,事实证明这种理论不
能有效解释经济运行。以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贡献在于将分析的触觉伸入到企业内部,
! 也许个人企业是例外,但个人企业实际上是多种角色集于一身,这些角色也随时可以分化为不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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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组织构造、契约关系、经济行为角度揭示其运行机理,撬开了这一“黑箱”。从方法论上看,蒋一苇
先生分析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有点类似于古典经济学分析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把企业
看作一个整体。他把企业比作生物体内的细胞,认为应是“有生命的、能动的有机体”,而不同于作为计
划经济大厦的“砖头”的“生产单位”,这种比喻无疑是充满睿智的。可是,如果我们就细胞论细胞,不深
入到蛋白质、氨基酸、基因层面,还是不能说明为什么有的细胞是好细胞,有的细胞成为癌细胞。今天
我们要在“企业本位论”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就必须深入解剖这一细胞,同样做一番“撬黑箱”的工作。
三、从“企业本位论”到“个体本位论”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是通过千百万“看得见的人”自由选择、自由竞争、自由签约而发挥其资
源配置和利益调节功能的。市场交易必须以权利的明确界定为前提。因此,产权明晰成为市场经济的
必要条件。个人作为产权的最终所有者,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真正的权利主体,这是市场经济的基
本知识。市场经济的形成有着不同的路径。萧琛把它概括为四条不同道路:“第一条是欧美道路,通过
先确立私人产权和资本原始积累逐步建立当今最为典型的发达工业国的市场;第二条是东亚道路,
借助集权力量和国际交换,模仿、借鉴发达市场,逐步建立现代化经济,然后再进行社会政治的全方位
改造;第三条道路是前苏联、东欧诸国的‘渐进式’改革⋯⋯;第四条道路是如上所述的中国特色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萧琛,!""#)。实际上这些路径可概括为两类,一类是自下而上的,从个体自由
交易开始,通过“秩序的拓展”而形成市场经济;另一类是自上而下,把已被剥夺的个体权利逐步还给
个人,确立起个人主权,行使自由生产、自由交易的权利,从而转化为市场经济。但不论哪种类型,市场
经济的建成和有效运转,都必须以明晰而有保障的个体权利为基本标志和根本基础。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属于自上而下型。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几乎集中了所有的经济
决策权,甚至其他集权体制国家仍然存在的个人消费选择权、自由迁徙权、自由择业权、自由生育权,
在我国都几乎被剥夺殆尽。改革中一步一步下放权利,放出了一块市场,形成了一些市场主体,走上了
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道路。
回顾我国 $%多年来的改革实践,不难发现一个事实: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基本上是在三
个层面展开:国家(宏观管理和调控机制)、市场(市场体系建设和交易规则确定)和企业(组织结构和
财产关系)。而构成市场经济根基的个体权利确立问题,从来没有受到认真的关注和系统的研究讨论,
顶多是在有关改革涉及到个体权利变动时,就事论事地处理,比如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下岗工人了,
再来研究下岗工人权利保障问题。“企业本位论”作为当时最“激进”的改革思想,仍以企业作为最终的
权利承担者,权利界定到企业层面就嘎然而止了,这显然是尚未把握市场经济的真谛。
现代企业理论已经揭示,企业是一个“产权集”(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产权是
一个“权利束”(杨瑞龙,!""#),产权可分解为终极所有权、支配权、交易权、收益权等各种不同的权利,
产权表现为人力资本产权、非人力资本产权等不同的种类。在企业内部也有着投资者、经营者、管理
者、劳动者等不同的产权主体,权利主体与客体的对应关系构成企业的权能结构。这种权利关系通过
契约安排实现不同方式的组合,从而形成治理机制或治理结构的不同模式(奥利弗& ’&威廉森,$%%()。
因此,要使企业成为真正具有活力而又健康发展的经济细胞,必须着眼于企业内部各产权主体的权
利界定,并构建权利保护、交易、使用、制衡的治理结构,使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动者各产权主体
各有其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展其长、各得其所,各享其利,形成高效、有序运行的经济运行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对企业的认识从整体主义转向结构主义,在推进改革的思路上,从“企业本位论”
转向“个体本位论”。这里的“个体”有两重含义。一是个人作为社会成员、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普遍的、
一般的权利,二是个人作为特定组织(包括企业)某种权利的人格化代表、某种产权的所有者所应赋予
和行使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这两种权利的界定与保护,构成一个社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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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本人的归纳,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和解释并不统一。参见!"#$%& ’()&* !)"$ +, -./&",$&(0$(&%*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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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性制度设施”!。两种权利自相比较,作为公民一般权利的界定更具基础性。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从来漠视个人的基本权利。新中国的建立,使得普通劳动者得以行使当
家作主的权利。可是,由于历史的惯性、理论上的偏差和制度安排上的缺陷,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组织内的个体权利界定都是严重扭曲的。一方面,过度界定工人、农民的政治权利;另一方
面,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的个人经济决策权也被剥夺。一方面,行政机构权力很大,行政官员随意决策,
盲目拍板,造成巨大浪费、损失,老百姓无权过问、无法监督,更无从纠正;另一方面,各级官员又面临
极大风险,随时可被当作“走资派”批斗、罢官、监禁。一方面,企业职工被赋予参与管理,甚至选举厂
长、经理这种类似股东的权利;另一方面,对自己的劳动权利、劳动报酬却无任何发言权,几十年不加
工资也只能忍气吞声。一方面,官方不断强调社会主义平等,“为人民服务”,“不论职务大小,都是人民
的勤务员”;另一方面,人分三六九等,干部、工人、农民身份泾渭分明,户籍制度森严,城乡隔绝666666如
此矛盾现象,举不胜举。
我国的经济改革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起步的。G8多年来虽已取得很大进展,但公民的个体权
利问题并没有理顺。权利界定的不平等、权利关系的扭曲、权利保护不力等状况没有根本改观。时至今
日,我国仍处于城乡隔离、对立、分离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局面,用胡鞍钢的话说是“一国两制”,如不
同的身份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公共服务制度、公共财政制度(胡鞍钢,G88G)。不同经济成分的差
别待遇、劳动力市场上的种种歧视,随处可见。加入 !HI后,要对国外投资者、贸易商实现“国民待
遇”。可是,本国国民地位不等,待遇悬殊。何谓“国民待遇”?给外国人什么样的“国民待遇”?
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平等,个体权利的不确定是造成我国企业改革受阻,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建成
的根本障碍。为什么会有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现象?缘自不同投资者的身份等级差异。为什么国有企
业人才流失?因为人力资本产权界定在不同企业有不同的界定机制。为什么会有“红帽子”企业?因为
存在所有制歧视。为什么国有企业背景的上市公司有职工董事,民营企业则没有?因为按照传统理论,
国有企业工人是“主人”,而民营企业职工是“打工仔”。
因此,目前仍按照“企业本位论”的思路,着眼于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难以解决这些深层次的
矛盾,必须以“个体本位论”为指导思想,明确界定和充分保护公民的普遍权利,为公民在经济活动中
自由选择成为投资者、劳动者、经营者、管理者、自由职业者等各种社会角色提供平等的、规范的社会
环境,才能使我国的企业改革、经济改革继续推向前进,也才能使各权利主体在自由竞争、博弈均衡中
形成各具特色的组织形式和企业模式,实现企业改革的目标。
如果说“企业本位论”着眼于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个体本位论”则着眼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重点
是如何界定个人权利并如何通过国家权力的保护而实现个人权利。“个人权利是人们相互之间的一种
认可和允诺,是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它
既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而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它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又最害怕国家权
力的侵害”(张曙光,7JJ>)。实践告诉我们,国家权力既可以成为个人权利的有力保障,又可能成为损
害个人权利的最强大武器。即使在孙志刚事件引起人们对国家司法制度讨论与反思之时,据报载
G88;年上半年我国野蛮执法还导致 =K8多人死亡。深化改革,必然要求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
调整,要求加快政府管理体制改革。G88;年 78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做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经
济法律制度,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决定。这将成为我们沿
着个人本位论思路推进改革,正确处理国家与个人关系和社会各类成员相互关系的重要依据。
企业改革从根本上说是产权问题。个人权利界定实际上是人权问题。但产权与人权不可分离(斯
韦托扎尔·平乔维奇,G888),广义的产权就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L·德姆塞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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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受益或受损并不一定与物质财产占有相联系,它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界定。人权中包括
物质财产权、人力资本所有权、公民的生命权、政治社会权利等多种权利。从人权角度界定个人权利更
为全面和完整。过去我们讳言人权,把它拱手让给西方,并被他们当作对我国不时发难的武器,这不能
不说是一个失误。令人欣慰的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
的建议》中已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将成为我国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政依据,也将
成为深化改革的新起点。从人权保障和产权保护两方面实现个体权利,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
设奠定更坚实的制度基础,实现统筹发展、社会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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