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2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2
第三章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4
第四章 預算書圖之編審 .................................................................................................................5
第五章 招標 .....................................................................................................................................8
第六章 決標 ...................................................................................................................................12
第七章 履約管理 ...........................................................................................................................15
第八章 驗收 ...................................................................................................................................17
第九章 附則 ...................................................................................................................................19
(附件一)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 .......................................................................21
(附件二)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8
(附件三)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編列及支用要點 ...............................................................45
(附件四)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47
(附件五)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49
(附件六)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標準 ...............................................49
(附件七)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 ...........................................................................50
(附件八)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 .......................................................53
(附件九) 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54
(附件十) 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 .................................................................................................55
(附件十一)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 ...............................................................................................56
(附件十二)臺北縣政府災害緊急採購處理要點 .......................................................................59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九一0000二八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九一0000八七九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九一000二七九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九二000一四一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九二000四0五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九二000六五六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北府工採二字第0九三000一二一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4 年 9 月 19 日北府工採二字第 094000582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21 日北府工採二字第 095000082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3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80003658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北縣各鄉鎮、市、
公所(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但本縣各鄉鎮、市、公
所依下列情形,認定適用範圍:
(一) 採購經費經本府暨所屬機關補助者,全部適用。
(二) 法令規定須報本府核准、監辦、備查者,應依本規範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 採購法令及表單文件之取得
三、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採購法令之電子資料檔案:
(一) 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網站(http://)之
「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中,可取得:
1 政府採購法。
2 政府採購施行細則。
3 子法及相關規定。
4 逐條釋例。
5 相關解釋函。
6 採購手冊及範例。
(二) 自本府採購處網頁(http://www.
1 「臺北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2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3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暨查驗作業要點」。
4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5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標準」。
6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7 「臺北縣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
四、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採購表單及文件之電子資料檔案:
(一) 於工程會網站(http://)之「政府採購」之「政府採購法規」之
「子法及相關規定」中,可取得:
1 投標須知範本。
2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書範本。
3 開標、比價、議價、流標、廢標、決標紀錄。
4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格式。
5 結算明細表。
6 驗收紀錄。
7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結算驗收證明書。
(二) 自本府知識管理系統 ePortal 網站(http:// )輸入本府、所屬
機關學校同仁帳號及密碼後,於「知識金庫/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
1 「採購處」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評選標準作業程序」、「臺
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招標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緊
急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及「臺北縣政府辦理電子領投標作業標準作業程
序」。
2 「水利局」下,得下載「臺北縣政府專用下水道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三) 本府採購處網頁(http://www.
載:
1 代辦招標收退件表。
2 採購案概述表。
3 代辦採購委託書。
4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須知。
5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6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評選投標須知範.本及邀標書範例。
7 臺北縣各機關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8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9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高標決標招商案件投標須知範本。
10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最高標決標招商案件投標須知範本。
11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及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
12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3 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契約書範本。
14 投標廠商資格範例。
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得以下列方式下載工程預算編列及履約管理文件之電子資
料檔案:
(一) 於工程會網站(http://)之「工程技術」之「工程技術整合」中:
1 於「公共工程基本圖彙編」中,可取得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
2 於「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可取得公共工程施工規範。
3 於「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可取得「PCCES」作業系統。
4 於「標單電腦檔作業」可取得標單電腦檔作業系統。
(二) 於工程會網站(http://)之「法令規章」之「品質管理相關規定」
中,可取得: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三) 於工程會網站(http://)之「下載專區」之「工程管理相關資料
下載」中,可取得:
1 品管人員登錄表。
2 品管(或監造)人員網際網路登錄操作說明。
(四) 自本府 ePortal 網站(http://)輸入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帳
號及密碼後,於「知識金庫/文件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採購處」下,得下載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
款標準作業程序」、「臺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第三章 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等之委託技術服務應注意下列程序規定:
(一) 依本規範第 4 點第 2 款第 1 目之「臺北縣政府採購處公開評選標準作業程序」辦
理委託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其他委託技術服務廠商之公開評選。至於辦理
非屬工程技術服務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件,亦請本縣各機關參照辦
理。
(二) 依本規範第 4 點第 2 款第 2 目之「臺北縣政府公共服務設施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標
準作業程序」確定規劃之內容。
(三)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
(四) 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本縣各機關應取得該建築物之「綠建築標章」。其
規定詳如內政部訂頒「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推動使用作業要
點」規定。
(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
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依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
或子項
(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
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七、 工程規劃、設計、監造之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標準,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之附表辦理。
八、 本縣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優良廠商發給獎金額度上限如下。採購標
的非屬技術服務者,發給獎金額度亦可參照下列標準,惟應先徵得主(會)計單位
之核可:
(一) 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其獎金額度
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
(二) 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獎金,並應明
列於招標文件中。
(三) 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獎金,並應明
列於招標文件中。
九、 符合下列情形之委託技術服務,本縣各機關應依其規定要求技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
理簽證:
(一)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
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
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
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
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三)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檢查
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代為核發使用許可
證。」
(四)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
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
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
(五)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
(六) 「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
(七) 其他法令要求者。
第四章 預算書圖之編審
十、 預算經費編列:
(一) 本縣各機關編列設計、招標至施工履約達一年以上工程採購之預算時:
1 建議僅先編列委託技術服務費用(包括委託專案管理、規劃、設計費
用),於覓妥技術服務廠商;設計完成時,再行辦理追加工程採購預算。
以利預算執行。
2 如該工程之施作有必須性;必須於年度開始時,即確定預算者,亦應考
量該年度可執行之能力,切實編列。該年度可能無法執行完成之部分,
以「繼續性經費」方式,逐年編列。
(二) 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等
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式辦理。
(三) 前款之採購建請預計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度,另按實作
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標餘款」
列入得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預計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
形。
(四) 辦理繼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資訊軟
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宜於採購時,訂定跨年度之履
約期間(如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二月底),可避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
但應於契約中加註如「以後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議會(代表會)審議通過或經
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 費用編列標準:
1 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台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建物價」
雜誌。
2 「間接工程費」編列標準詳如「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
(附件一)規定。但「品管費用」編列標準,依「臺 北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附件二)規定。
3 「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
要點」(附件三)規定。
4 「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附件四)規定。惟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22 條(附件
五)之「免徵收」規定。
十一、 預算書圖之編製:
(一) 本縣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之新興計畫工程,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
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辦理採購。該要點之重點為:
1 機關應依「PCCES」系統編列工程預算書、估價單、「價格詳細表」、「資
源統計表」及電子檔案。
2 投標廠商應依機關製作之估價電子檔案辦理估價,並遞送該估價檔案及
列印文件,否則為無效標。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3 依決標金額調整後之契約單價,填回於「PCCES」系統。
4 將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
計表、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於決標十
五日內傳回工程會。
(二) 本縣各機關得依據「基層公共工程基本圖」作為設計圖說之參考。
(三) 本縣各機關應先依據「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編列施工規範,不足再予補充。
(四) 涉有土方工程時,應盡可能使土方達到平衡。如有剩餘者,應依「營建剩餘土
石方處理方案」辦理。
(五) 工程如依規定需請領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時,其設計預算書圖應與執照書圖相
符。但屬執照圖說以外之書圖,不在此限。
十二、 預算書圖審核:
(一)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列採購預算書圖;
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是否編列採購預算書圖,由本縣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
預算書圖,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 本縣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採購預算書圖:
1 第 1 級:採購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者,本縣各機關應由機關高階長官擔
任召集人,邀集至少 5 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
人員予以審查。但該機關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載分層數達 4 層者,得由機
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
2 第 2 級: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者,本縣各機關應由
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 3 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
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 第 3 級: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及財務:5,000 萬;勞務:1,000
萬)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預算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
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 2 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
位人員予以審查。
(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採購案件,得免另開會審查採購預算書圖:
1 另聘有專案管理、監造服務廠商,且委託服務範圍包括預算書圖審查之
工程採購採購。
2 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3 緊急採購。
4 具時效性之採購,並經本府核准者。
5 依據已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6 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四) 契約變更部分,依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合計金額,認定第三款之採購金
額,據以辦理審查。
(五) 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準用「台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
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六) 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 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 9 職等以上主管
(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 9 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3 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 8 職等以上主管
(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 8 職等及民間機
構之年資)以上者。
4 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 9 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且具
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 5 年(含未滿第 9 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5 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關該採
購案實務經驗 4 年以上者。
6 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教學經
驗 1 年以上者。
8 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教學
經驗 2 年以上者。
9 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研究
經驗 3 年以上者。
10 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研
究經驗 4 年以上者。
11 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 3 年以上者。
12 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 4 年以上者。
13 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七) 本縣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八) 本縣各機關得以下列方式,邀集委員審查預算書圖:
1 召開審查會議。
2 以書面方式審查。
3 部分內容或委員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九) 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
(十) 工程預算書圖之審查,由本府補助單位或主管單位主辦。該單位能力不足時,
得會請其他專業單位協助審查。
第五章 招標
十三、 建議本縣各機關優先考慮使用下列之採購方式辦理採購:
(一)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
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辦理。
(二) 依「統包實施辦法」以統包方式辦理。
(三) 依「共同投標實施辦法」以共同投標方式辦理。
(四)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五) 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十四、 本縣各機關應依「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招標文件公
開閱覽。
十五、 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於機關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
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
嚴格適用規定」如下:
1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例不得高於
百分之十。
2 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開百分之十限制。
(二) 前款第2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完成時間之
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者。
2 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3 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
4 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
5 其它經本府認定者。
十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得參考「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招標收退件表」,準備招標
文件。相關招標文件得依本規範第四點之方式取得範本供參,並應注意下列情形:
(一) 應用該範本時,應依採購案之特性,修改該範本後,以適用之。不得未經檢討,
即予應用。
(二) 該範本之條文內容,亦得增刪。
(三) 相關法令如有異動時,應用該範本之機關,亦應逕行修正該範本之內容。
(四) 凡列有「‧」號及有外框內之文字,係為附加說明,閱讀後,宜予刪除;不宜
列入正式之投標須知中。
(五) 因應「電子領標」之需求,建議本縣各機關儘量勿將該範本交付印刷。宜下載
本範本之電子檔案,修改列印後,影印之。
(六) 建議於有需使用該範本時,再行下載該範本電子檔案。如此將能使用到最正確、
最方便之版本。
十七、 本縣各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採購,規定廠商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時,
應注意目前該保險開辦之商品種類及適用行業別如下;非屬下列之行業別者,不宜
規定廠商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一) 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領有執業執照依法登記之建築師、工業技師及工程
顧問公司。
(二) 律師責任保險;依法登錄開業之律師。
(三)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醫院綜合責任保險;領有醫師證書之執業醫師或實習醫師
及公私立醫院。
(四) 會計師責任保險;依法登錄開業之會計師。
(五)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取
得資格證書及執業證書,或申請登記經營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之個人或公
司組織。
(六) 保險公證人專業責任保險;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取得資格
證書及執業證書申請登記經營保險公證人業務之個人或公司組織。。
十八、 本縣各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得參考「臺北縣各機關常用招標資格範例」。
(二) 得參考「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其中該代碼末數為「1」者,其所營項目,
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
(三)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
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第二項「投標廠
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
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四) 應特別注意「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四、五、十三、
十四條規定。
(五) 廠商應加入公會規定:
1 「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
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
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
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2 「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
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
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
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3 「技師法」第二十四條「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
技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4 「建築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
省 (市) 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
不得拒絕。」
十九、 招標文件發售:
(一) 本縣各機關應指派人員於上班期間辦理發售招標文件,及等標期間收受廠商投
標文件業務。並應隨時保持足夠份數之招標文件,以供廠商購領。
(二) 本縣各機關除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外,發售招標文件時,應依規定填具繳款
書以「規費收入—使用規費收入—資料使用費」科目繳庫。
(三) 電子領投標:
1 本縣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在一定額度以上之採購案件,應備妥招標文件
之電子檔案,以利廠商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領標、投標。
2 本縣各機關對於電子領標,需設法達成百分之九十之(件數)執行率;
對於電子投標部分,得視實際情形衡酌辦理。
3 執行率之計算方式為「電子領標件數」/「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件數+公開招標件數+選擇性招標第一次公告件數+限制性招標依政府
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0 款、第 11 款件數」
4 本縣各機關得於「政府採購公告系統」(http://
廠商及機關辦理電子領投標之「整合系統操作手冊」。
(四) 本縣各機關應將一份招標文件併入採購檔案,以利事後查驗。
二十、 押標金、保證金:
(一) 本縣各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
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者。相關押標金及保證金文
件應使用工程會(最新)規定之格式。」
(二) 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
納、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以保證人作為擔保
時,應確實對保、驗印及核對保證人證件。
(三) 廠商以連帶保證人作為履約保證者,應要求廠商簽署「廠商履約及連帶保證
書」。
二十一、 代辦採購:
(一)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除警、衛、環、稅、文、消)及所屬各二級機關、學校符合
下列情形之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辦理,但本府所屬學校中央餐廚、外訂餐盒
及校外教學之採購不在此限:
1 於採購機關或本府各局室之採購單位主管及採購人員已取得採購專業人
員基本資格之情形時:
(1). 採購預算達新台幣壹仟萬元者。
(2). 採購預算達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未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並經該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者。
(3). 採購預算未達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經本府或本府採購處首長或其
授權人同意者。
2 於採購機關或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之採購單位主管或採購人員未取得採購
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時之情形時:
(1). 採購預算達新台幣壹佰萬元者。
(2). 採購預算未達新台幣壹佰萬元,經本府或本府採購處首長或其授權
人同意者。
(二) 凡辦理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等,皆屬「採購單位」。
(三) 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1 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租、變賣。
2 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保留決標、評選會議由
洽辦機關、學校、單位自辦。另開標時之規格、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
件,由洽辦機關、學校、單位自審,其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惟洽辦機
關依第三款規定辦理者,代辦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3 投標須知修正之建議。
(四) 本縣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之預算撥入各該機
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之保管金專戶。
(五) 前款之額度,詳如「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費用標準」
(附件六)。
二十二、 本縣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時,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等
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 通知監辦函文。
(二) 法定預算資料。
(三) 採購預算書。
(四) 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 招標文件。
(六) 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 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八) 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第六章 決標
二十三、 採購案如需訂定底價者,由主辦、洽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其訂
定之時機與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二、五十三、五
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十四、 本縣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縣各機關報上級機關准予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1 辦理採購之計畫。
2 採購經費預估及經費編列參考資料。
3 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附件七)。
4 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之文件。
(二) 本縣各機關報填寫「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時,應載明該採購案
之下列情形::
1 採購經費來源。
2 異質性。個案「採購標的」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會產生之差異性為何。
3 不宜以最低價決標之理由。
4 以往採最低價決標案件辦理之情形。
(三) 為避免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成效不彰,當上級機關核准最有利標時,本縣各該被
核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必須交由具有取得採購專業人基本資格之人員承辦或會同辦理招標、決
標業務,並須由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之主管複核該採購招標文件。
但本府得視各機關辦理採購承辦人及主管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
格的情形,予以訂定合理緩衝期間。
2 所報之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之異質情
形,故應經採購委員會之決議,列入評選項目,以資辨別投標廠商之優
劣利弊。
3 於驗收時,對於採購案異質之標的,宜列為驗收項目之一。
(四) 上級機關核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另以副本抄送本府採購稽核小組。
二十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決標不與開標、比價、議價合併辦理時,
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期限前,備妥下列文件報上
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 開標紀錄。
(二) 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
(三) 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十六、 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決標未實地監辦者,本縣各機關應備妥下列文件
報上級機關:
(一) 開標、比價、議價及審標結果之紀錄。
(二) 開標至決標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三) 決標紀錄。
(四) 決標公告。
(五) 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十七、 開標程序及審查:
(一) 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
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件審查。本縣各機關得將前款三項
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並得將「價格文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當本縣各機
關機關將「價格文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時,本縣各機關得僅對「最低標
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
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其餘標價廠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
當場,得暫不予審查,並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
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以處理「綜
合標價」之計算。
(二)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
評選決標。
(三) 公開評選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評選、議價。
(四) 本縣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宜製作「審查表」,據以審查。
(五) 議價內容包括「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以「固定價格」作為決標價時,
雖然不需議價,但仍有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內容之需,其亦屬議價之一部分。
二十八、 標價偏低之處理-本縣各機關對於開價格標後若投標廠商所投投標文件符合投
標須知規定,而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者,得參考下列方式,執
行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程序:
(一) 廠商標價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底價偏高之情形,而逕行
決標,且該廠商得免繳納差額保證金;如未達「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視為其標價有「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由主辦單
位自行依廠商報價之情形,並依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
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 「綜合標價」之產生:
1 標價超過預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計算。
2 平均剩餘之有效價格標之標價。惟如係以「價格文件」列為優先審查項
目,或廠商資格以招標文件規定之聲明方式替代者,得將暫不審查之投
標廠商標價列入。
3 去除超出第二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於百分之八十之標價。
4 平均依第三目篩檢剩餘之標價。
5 第四目之標價平均值加上底價後,再平均之。上開所得之值,稱為「綜
合標價」。
二十九、 訂約:
(一) 應注意辦理證件查驗、時效性及逾期之處罰。
(二) 有調整契約單價之需,廠商於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同意以本投標須知規定方式,
或其複價、總價合計錯誤或部分標價不合理時,以後款規定方式調整全部之契
約單價;其餘得以廠商(依減價額度之比率調整後)之單價,計列契約單價。
(三) 契約之採購案項目及數量,除另有規定外,依發售之估價單及單價分析表為準。
另以預算書單價為基準,乘上決標價與相對預算之比例,調整計列契約單價。
(四) 本縣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
1 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加蓋機關
(單位)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再由機關用印,
最後,於簽請用印簽呈上加註「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字樣。
2 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騎縫章後,依
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應退還
廠商修正:
(1). 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者,交付
契約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核對無誤後,請該
廠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書。
(2). 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決標」
者,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請用印簽呈上加註「本
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樣。
(五) 前款之契約書得參考下列文件編列之。契約文件內頁應加蓋主辦機關之印信、
騎縫章:
1 契約主文。
2 投標(議、比價)須知。
3 開標、比、議紀錄表。
4 服務建議書。
5 得標廠商資料。
6 標單。
7 估價單。
8 單價分析表。
9 工程預定進度表。
10 規格文件。
11 廠商施工品質管制制度。
12 施工說明書。
13 其他必要之文件。
14 設計圖。
(六) 上揭之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
(七) 本縣各機關應於證件查驗完成,廠商前來訂約之日起七工作日內,辦妥簽約手
續。
(八) 其餘詳如投標須知範本「訂約」條款。
三十、 決標後應依規定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填報決標公告或決標資料定期彙送。本縣
所屬學校逾十萬元之採購,決標後需於當月月底前,上臺北縣教育資源網填報採
購月報表。
第七章 履約管理
三十一、 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縣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 單位預算之工程採購本縣所屬學校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
辦理,預算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
影本函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 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兩者情形之預算
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製據及檢附「申請撥款資料彙整
表」(如附件八)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簽約
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送本府申請撥款。
(二) 本縣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單位預算或專款補
助應於本府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本縣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
分之二十五,存入 0389 教育部專款帳戶或本府 9416 帳戶。
(三) 契約書及驗收、結算:由本縣各機關主辦工程人員先行審核並核妥章後,再由
本縣各機關專、兼任主(會)計人員複核。
(四) 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由廠商定期按工程實際進度提
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及主辦工程人員查證、複核後,連同原始憑證,
送主(會)計單位核付估驗款。並應注意「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
業程序」之規定。
(五) 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廠商得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
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
程驗收合格完成決算、並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六) 本縣各機關於驗收付款時,應注意「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
序」。
(七) 本縣所屬學校編製付款憑單支領採購款項時,應於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採
購之預算總金額及本府核准文號。
三十二、 工程開工:
(一) 依契約規定開工:由廠商依契約規定向本縣各該機關申報,並開始計算契約工
期。開工報告由監造單位審核後,報該機關備查。
(二) 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之開工:主辦之工程,如屬請領有執照或許可者,本縣各
該機關應督促廠商在執照有效期限內,依據規定辦妥各項先期作業後,向(建
築)主管機關申報之。
(三) 依環保法令規定之開工:主辦之工程,如屬需設立專用下水道者,本縣各該機
關應督促廠商依據「台北縣政府專用下水道審查標準作業程序」,向水利及下水
道局申請開工。
三十三、 下列工程採購之履約管理事項,應注意依「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內容辦
理:
(一)契約價金之給付方式及其調整、給付條件。
(二)履約期限及其計算。
(三)材料機具及設備。
(四)施工管理。
(五)災害處理。
(六)保險。
(七)履約保證。
(八)工程查驗、初驗、驗收、結算及點交。
(九)保固。
(十)遲延履約。
(十一) 契約變更及轉讓。
(十二)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三十四、 工程施工品質管制:
(一) 本縣各機關如辦理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採購,應成立工程督導小組辦理工程施工
品質督導之工作。
(二) 本府對於本縣各機關之工程採購,將辦理定期及不定期之工程施工品質督導與
抽查。
(三) 本縣各機關應要求廠商於開工前或品管人員更換前,將其新任品管人員之資料
以書面向各該機關報核,經核定後確實執行。如屬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
件,另應以網際網路方式登錄於工程會網站。
(四) 工程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委外監造時,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之監造人員,
應至少有一人須完成工程會或該會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
課程,並應以網際網路方式登錄於工程會網站。
(六) 品管及監造人員網際網路登錄方式,詳如本規範第五點第二款第五目之規定。
(七) 材料抽驗程序,機關得優先指定適當檢驗項目,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
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八) 其餘詳如「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之「工程品管」及「施工廠
商品質管制規定」規定。
三十五、 凡屬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達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規模之營建工程, 除另有規定
外,該機關應採行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並注意依「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
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十六、 監造:
(一) 本縣各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時,應將「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納入招標文件之
一。另應特別注意「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中,監造單
位「同意提供之服務內容」、其執行監造業務之「履約管理」及「罰則」之規定。
(二) 本縣各機關應要求監造單位辦理監造時,使用工程會(最新)規定之「監工日
報表」。其取得方式詳如本規範第五點第二款第二目。
三十七、 本縣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涉及履約期限展延者,應注意「臺北縣政府興辦公共工程
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規定。
三十八、 契約變更: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
(二) 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指增加原契約以外之工作項目。
(三) 契約價金於變更或追加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或追加,適用查核金額
以上採購之規定。
(四) 本縣各機關於辦理工程設計時,應要求設計單位確實勘查現地後,再進行設計。
決標後除符合法令規定外,不得辦理契約變更。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
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多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應追究責任。
(五) 本縣各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應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
覽表」之規定。
(六) 本縣各機關辦理契約變更,依前二款規定須報本府核准、備查時,應敘明:
1 變更之情形。
2 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何項次規定及
其理由。
3 預算來源。
4 屬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追究責任之情形。
第八章 驗收
三十九、 工程之初驗及驗收
(一) 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時,
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
量,以確定是否竣工。並填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附件九)。
(二) 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七日內,
將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該機關審核。
(三) 本縣各機關辦理初驗、驗收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1 「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 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 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 查驗紀錄。
5 結算明細表。
6 竣工圖。
7 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安全檢查報告、
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紀錄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
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
8 屬驗收者、初、複驗紀錄影本。
(四) 採購額度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採購案之初驗與驗收|除非契約另有規定,
該機關應在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辦理初驗;惟未達公告金額者,得免辦理初驗。
初驗或驗收發生缺失,給予廠商限期在十四日內改善完竣,並告知廠商於限期
改善完竣日辦理複驗。
(五) 採購額度在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採購案之初驗與驗收|同
前款規定。惟初驗合格後,本縣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外,應
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附件十)、結算明細表、
竣工圖、初、複驗紀錄影本等裝訂成冊,檢齊一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
但各該上級機關為本府衛生局、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六) 綠化、植栽工程採購額度達公告金額者,本縣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於初驗合格
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文件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七) 上開「採購額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八) 本縣各上級機關於下屬機關之協驗要求,應予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
不在此限。上級機關不論是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用傳
真方式)通知該下屬機關。
(九) 本縣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接獲上級機關前款之無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
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不符者,宜予延期:
1 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 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3 屬委託監造者。
4 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 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十) 本縣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但承辦該採
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十一) 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二) 工程驗收時,主(會)計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機關主(會)計單
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臺北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派員
監辦其程序。
(十三) 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可參考「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附件十一)
之內容辦理。
(十四) 本府統籌款補助,透列公所預算辦理之學校工程採購案,比照本點規定辦理
驗收之協驗。
四十、 本縣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
員監辦:
(一) 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二) 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三) 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附。
(四) 有初驗者,初驗紀錄。
(五) 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四十一、 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未實地監辦者,本縣各機關應檢附下列文件,
報上級機關:
(一) 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 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 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四十二、 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前開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則
四十三、 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採購檔案
管理:
(一) 全部流程之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定資料、監工日誌、施工圖
說、圖畫、照片、錄影存證或其他機關內部之簽呈文件等皆應保存。
(二) 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 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 將文件歸檔。
(四) 建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
四十四、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緊急採購,依「臺北縣政府災害緊急採購處理要點」
(附件十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準用之。
四十五、 本縣各機關對於採購執行疑義,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查閱相關子法---如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所稱總標價偏低之規定有執行疑義,
得先行參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對於押標金之規定有執行疑義,得先行參
閱「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
(二) 查閱主管機關相關解釋函---主管機關之解釋函得上工程會網站(http:
//
搜尋。另主管機關亦有出版「政府採購法逐條釋例彙編」可供應用。
(三) 詢問主管機關---直接函詢工程會。如有急迫性,亦可以電話((02)87897650)
洽詢工程會採購釋疑專線,以得到初步之解答。
(四) 詢問本府採購處---本府下屬各機關、學校如有採購執行疑義,且需取得書面函
示者,應先函詢本府採購處,該處無法回復時,再由該處函詢工程會。另亦可
電洽本府採購處,電話為(02)29603456 轉 5629~5632、5634(工程採購)及
5600~5604、5606(財物、勞務採購)。
四十六、 本規範自公布日施行。
本規範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一)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
「保險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如下:
營造工程財產損失險保險費率預算編列最高標準、非天災自負額及保險單應加批之
條款依下表規定:
分
類代
號
工程分類 工程內容
年
費率
%
非天災自
負額(以新
台幣萬元
為單位)
建
議附加條款
代號(詳附註
7)
1010
一般房屋工程(A)
地上 1 至 10 層
或地下 0 至 2 層
於平地上之一般房屋工程及圍牆、圍
籬、加油站、帷幕牆
10
008 、 112 、
138、142
1011
一般房屋工程(B)
地上 11 層至 35 層
或地下 3 層至 6 層
於平地上之一般房屋工程及帷幕牆 30
008、112、
121、138、
142
1015 危險地區房屋工程
於山坡地、河(海)岸、舊河道、新生
地等地之房屋工程及帷幕牆
E$/100
但>=30;
且<=100
008、103、
111、112、
138、140、
142
1020 特殊建築物
劇院、電影院、教堂、寺廟、體育館、
廠房、機棚、船塢、倉庫、室內游泳
池、大型量販店等其它特殊建築物及
帷幕牆
E$/100
但>=30;
且<=50
008 、 112 、
138、142
1030
地下工程(A)
地下工程 3 層以下
或地下 10 公尺以下
基礎工程、地下街、地下停車場、地
下室工程等
30
008、112、
142
1031
地下工程(B)
地下工程 4 層以上
或地下 10 公尺(不含)
以上
同上 85
008、028、
112、121、
142
1032 水池工程 水池、室外游泳池等工程
E$/100
但>=20;
且<=30
142
1038 建築物之裝修工程
1010 至 1032 之裝潢、裝修、整修等
工程及室內油漆、結構補強
20 112A、142
分
類代
號
工程分類 工程內容
年
費率
%
非天災自
負額(以新
台幣萬元
為單位)
建
議附加條款
代號(詳附註
7)
1039 建築物之機電工程
1010 至 1032 之水電、空調、消防及
其它設備工程及廠房外部管線架設
20 112、142
1041
道路工程(A)
低度危險類:
位在平地且不包括大
填方、大挖方、擋土牆
結構且非高速公路、濱
海公路之道路工程
1.已開發地區、市區之路面、路基、
分隔島、護欄、人行道、劃線及鐵
道等工程
2.運動場跑道工程、飛機場跑道鋼性
舖面工程
3.‘1041’及‘1042’道路工程之分隔島
護欄工程、排水溝加蓋(無墩柱支
撐)、隧道內或橋面板之道路鋪面
工程等;非山區平面停車場、運動
場跑道;隔音牆
E$/100
但>=10;
且<=30
138、142、144
1042
道路工程(B)
中度危險類:
位於平地且包括大填
方、大挖方、擋土牆結
構等
平原高速公路、濱海公路等
E$/100
但>=100;
且<=250
103、106、
138、140、
142
1043
道路工程(C)
高度危險類:
位在山區丘陵或山坡
地,包括大開挖、降坡、
大填方之工程類
山區、開發中或未開發地區之道路、
農路、產業道路、觀光步道之興建、
災修、臨時道路及其附屬工程如分隔
島、護欄等及觀光步道
E$/100
但>=100;
且<=300
103 、 106 、
111 、 135 、
138 、 140 、
142
1045 土方工程
1.土方之移運、整理、保護工程,如:
整地、擋土、護坡、駁坎、地層滑
動處理等
2.高爾夫球場工程
3.垃圾掩埋場工程
E$/100
但>=100;
且<=500
103 、 111 、
135 、 138 、
140、142
1046
土地重劃工程(A)
低度危險類:
不包括大土方及區域
性排水工程
已開發區域、市區及新市鎮公共工程
建設、綜合整地、道路、下水道工程
如:
1.市地重劃工程
2.地區公共設施工程
E$/100
但>=30;
且<=100
101 、 117 、
138 、 142 、
144
分
類代
號
工程分類 工程內容
年
費率
%
非天災自
負額(以新
台幣萬元
為單位)
建
議附加條款
代號(詳附註
7)
1047
土地重劃工程(B)
高度危險類:
農地重劃及灌溉類之
重劃工程
1.農地重劃及農水路更新改善
2.養殖漁業生產區改善工程
E$/100
但>=50;
且<=300
103 、 133 、
138 、 140 、
142
1049
道路、土方、整地及橋樑
工程之機電設施工程
路燈、號誌、電信、電力工程
E$/100
但>=10;
且<=30
142
1051
橋樑工程(A)
低度危險類:
(陸橋類之 1)
1.橋墩、橋台及引道不在正常水流或
海浪可及之範圍
2.橋孔數以不超過 4 孔(含)為限
3.上部結構之最大跨距小於 40 公尺
(含)
E$/100
但>=20;
且<=50
142
1052
橋樑工程(B)
中度危險類:
(陸橋類之 2)
1.上部結構之最大跨距大於 40 公尺
2.橋墩、橋台及引道不在正常水流或
海浪可及之範圍
E$/100
但>=40;
且<=250
103 、 140 、
142、144
1053
橋樑工程(C)
高度危險類:
(水橋類)
1.橋墩、橋台、引道在水流或海浪可
及之範圍
2.排水溝加蓋(有墩柱支撐)
E$/100
但>=50;
且<=350
103 、 134 、
140、142
1061
管涵工程(A)
陸地明挖及附掛橋樑
類
E$/100
但>=20;
且<=100
103 、 117 、
140、142 、
144
1063
管涵工程(B)
陸地推進施工
採用各類推進工法者
E$/100
但>=50;
且<=200
101 、 103 、
117 、 140 、
142、144
1064
管涵工程(C)
過河工程類
管涵(線)路徑通過河川、溪流、大排
水或湖泊之工程
E$/100
但>=50;
且<=500
101 、 103 、
117 、 140 、
142
1071
渠道排水工程(A)
低度危險類:
底寬小於 4 公尺(含)
之渠道工程
小型排水工程如明渠、暗渠、箱涵、
邊溝或水溝等而底寬小於 4M 之工程
E$/100
但>=20;
且<=50
103、140、
142
1072
渠道排水工程(B)
高度危險類:
大型或區域性排水工程,包括明渠、
箱涵、固床、運河、出水口、發電廠
E$/100
但>=50;
103 、 133 、
140、142
分
類代
號
工程分類 工程內容
年
費率
%
非天災自
負額(以新
台幣萬元
為單位)
建
議附加條款
代號(詳附註
7)
底寬大於 4 公尺之渠
道工程
循環水渠道及閘門等而底寬大於 4M
以上之工程
且<=200
1073 灌溉工程
灌溉輸水構造物如明渠、圳渠、渡槽、
倒虹吸工、量水、制水構造物、水堰、
水槽、靜水池、閘門等工程
E$/100
但>=50;
且<=200
103 、 133 、
140、142
1074 抽水站、截流站工程
E$/100
但>=50;
且<=200
028、100、
142
1079 渠道、灌溉、堤防、抽水站、截流站之附屬機電、設備工程
E$/100
但>=20;
且<=200
028、100、
142
1140 鑽探、測量工程 如地質鑽探、各種量測、測量工程 10 NIL
1150 一般造景土木工程 包括室內外油漆
E$/100
但>=10;
且<=50
138、142
植栽工程
E$/100
但>=20;
且<=70
備註:
本表所列之「年費率」,僅係「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項下承保工程的每年參考費率,並未包
含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僱主意外責任保險、施工機具設備保險、拆清費用,以及為擴
大承保範圍所加貼之各種「附加條款」(如:加保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附加條款等)
之保險費在內。該等保險之保險費應於「年費率」外,依其危險程度另行計收。如合約工期
低於一年,仍需以年費率計算;超過一年,則依比例增加,例如工期為二年半,則保險費率
為二年半乘以年費率。
上開計算後之費率,再乘以「直接工程費」(DP),即為「營造工程財產損失險」預算編列之
上限。倘工程採購金額過小,依本表費率計算之保險費加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之保險費後仍
未達新台幣貳仟元整時,仍應依新台幣貳仟元整之最低保費編列工程保險費率預算。
本表所列之「非天災自負額」中,「但>=30」為「非天災自負額」之下限,並表示非天災自
負額應大於三十萬元。而「且<=100」為「非天災自負額」之上限,並表示非天災自負額應
小於一百萬元。另「E$/100」為介於「上下限」之「非天災自負額」,以「保險金額」除以一
百,「保險金額」之單位為「萬元」。所計算出之值應受前開上下限之限制。
保險金額在五億元(含)以下者,工程本體之「天災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
最少不低於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保險金額介於五億與二十億之間者,其工程本體之「天災
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最少不低於五百萬。至於工程本體之「非天災自負
額」,請參考本表「非天災自負額」欄內所列之金額。超過二十億之工程不適用本參考表,請
個案洽保險公司開價。
在其他保險條件不變之情形下,若遇有保險期間需予展延時,其展延期間之保險費,於未發
生保險事故之前,可依原編列費率按展延期間與原保險期間之天數比例編列應加繳之保險費。
倘工程之內容有一部份可歸類於本表所列某一項「分類代號」,而另一部份又可歸於另一項
「分類代號」時,其「年費率」與「非天災自負額」應以危險性較高之「分類代號」項下所
列者為準。例如:有一房屋工程之設計為地上十二層,地下二層,其中地上十二層部份應歸
屬於 1011 之「分類代號」,而地下二層部份則應歸屬於 1010 之「分類代號」,則本案例應以
1011「分類代號」項下之「年費率」與「非天災自負額」為準。
「建議附加條款代號」係指本縣各機關應於「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保險條款之「保
險單應加批之條款代號」後,應加註之代號,並為廠商辦理保險加批保險附加條款之依據。
鄰屋及公共設施倒塌、坍塌及龜裂責任保險費率預算編列最高標準:
保險類
別
危 險 程 度
保險費為「營造工程財產損失
險」保險費之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三十公尺以上 (得免保)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三十至二十公尺之間,且在開挖深度之距
離以外
百分之五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二十公尺以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百分之七點五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內,並在五公尺以外 百分之二十五
龜裂責
任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五公尺以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內 百分之四十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三十公尺以上 (得免保)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三十至二十公尺之間,且在開挖深度之距
離以外
百分之0點七五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二十公尺以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外 百分之一點五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內,並在五公尺以外 百分之三點五
倒塌、
坍塌責
任
開挖基地位於鄰屋及公共設施在五公尺以內,並在開挖深度之距離以內 百分之七點五
主辦工程機關應視鄰屋或鄰近之公共設施之規模,在上開規定上限下編列該費用。
「營造綜合保險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準為「直接工程費」
除以壹仟萬後開參次方根,再乘以參萬元‧‧30000*3√((DP)/
10,000,000)。
「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基本保險費用為:
「直接工程費」小於新台幣伍仟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以貳仟萬後開平方根,再乘以陸萬元
‧‧60,000*√((DP)/20,000,000)
「直接工程費」大於新台幣伍仟萬者,為「直接工程費」除以壹億後開平方根,再乘以參拾萬元後,
減去壹拾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300,000*√((DP)/100,000,000)-117,264
「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風險係數為:
安裝工程(包括水電、空調、消防、抽水設施工程及其它主要工程標的係以現成品安裝而成
之工程):○.七五。
房屋建築工程:一.五。
橋樑、隧道工程:二.五。
高塔工程:二.○。
「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附加僱主意外責任險」保險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準為,
本項保險基本保險費用乘以風險係數。
「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依下列標準逐級差額
累退計算:
直接工程費金額
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預算編列最高
標準為直接工程費
未滿五百萬元 百分之十
五百萬以上,至未滿二千五百萬元 百分之八
二千五百萬以上,至未滿一億元 百分之七
一億元以上 百分之五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不限制。
「環保清潔費」預算編列最高標準為「直接工程費」百分之0點二。
「稅捐」預算編列最高標準為「直接工程費」合計「環保清潔費」、「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費」、「工程營造保險費」、「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
用」、「工程品質費」...(不含稅捐)後之百分之五;其亦為「不含稅
捐之發包工作費」之百分之五。
前開之「直接工程費」為「發包工作費」減去「環保清潔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費」、「工程營造保險費」、「包商工地管理費、利潤及工程雜項費用」、
「工程品管費」及「稅捐」。另前開之「工程金額」為發包工作費外加
供給材料費。
(附件二)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89 年 12 月 4 日八九北府工採二字第 463871 號公告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7 日北府工採一字第 0910010123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11 日北府採三字第 094000284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北府工採字第 0960006271 號函修正
壹、總則
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
規範之品質要求, 依據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 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三級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機關應於工程契約中明訂規定為契約內容之一部份,監造單位及
承攬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有遵守之義務。
三、 前述「三級品質管理作業」係機關、監造單位及廠商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依「臺北縣政府公
共工程三級品質管理作業表」(附表 1)辦理品質查核、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作業。
貳、品質管制作業
四、 有關廠商之施工品質管制作業之事項,應依「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辦理,並納入工程契約
附件。
五、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另廠商應
依契約規定期限內提報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所提報之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與分
項計畫。整體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期限提報,分項計畫則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六、 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其內容如下:
(一)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
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
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二)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不合格品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
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三)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管制等項目。
(四) 品質計畫之內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訂頒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
規定辦理,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
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七、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一)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二) 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自辦監造者,應
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出具者,自九十五年度
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八、 廠商訂定品質計畫,應經廠商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
監造單位審核後轉請機關核備;如屬特殊或重大工程作業時間較長者,報經機關同意後得以展
延提報期限。
九、 廠商應確實依核定之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覈實填報自主
檢查表,經品管人員簽認,並經監造單位抽驗後,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十、 機關應將下列事項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明訂於「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內:
(一) 品管人員之人數。
(二) 品管人員之資格:應具相關工程經驗,並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
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 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
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三) 品管人員應為專任,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四)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 2 )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十一、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
據以推動實施。
(二)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三)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四)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五)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十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契約內明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作
重點如下:
(一)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格式如附表 3-1;屬
建築物者,應依規定填報附表 3-2 )。
(二) 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
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如附表 4-1;屬建築物者,
應依規定填報附表 4-2 )。
(三) 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 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參、品質保證作業
十三、 有關監造廠商之施工品質保證作業事項,應依「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辦理,並納入工程
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
十四、 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 公告金
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其內容如下:
(一)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
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二)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包括監造組織、施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
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監造計畫之內容應依工程會訂頒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規定辦理。
十五、 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
(一)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
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 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
(三)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
(四) 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
十六、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
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 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十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 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 前款現場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 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 5)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七、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
(二)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
(三)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四) 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
(五) 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六)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七)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八)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九) 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十)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十一) 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如附表 6-1;屬建築物者,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附表 6-2)。
(十二)其他工程事宜。
如屬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前項工作重點。
肆、品質查核評鑑作業
十八、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 其編列標
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為原則 (附表 7)。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
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
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廠商應檢附品質管理文件紀錄,以作為品管費用估驗計價依據:
(一) 品質計畫。
(二) 自主檢查紀錄。
(三) 不合格品之管制與追蹤改善紀錄。
(四) 施工隱蔽照片。
(五) 其他經主辦機關要求必要文件。
十九、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視察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附表 8)。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二十、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時,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
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並由機
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一)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 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三) 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現場人員者。
二十一、 本府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成立「臺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並依「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查核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及本縣轄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之工程。
二十二、 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查核列為丙等工程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
放工程估驗款、扣(罰)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且依契約罰則辦理。並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辦理。
二十三、 本縣轄各鄉鎮市公所未訂有規定者,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附 表 1 臺 北 縣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三 級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表
作業 品質查核 品質督導 品質保證 品質管制
權責
單位 臺北縣政府 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承包廠商
權責
要項 查核 督導 監造協調 執行管制
工
作
要
項
一、品質查核
二、品質管理
制度推動
一、品管制度
納 入 合
約執行。
二、工程品質
督 導 查
驗。
三、查証監造
單 位 之
監 造 計
畫 及 材
料設備、
施 工 作
業 等 查
核文件。
一、提報監造計畫
並落實執行。
二、審查施工計畫
及品質管制計
畫。
三、查核材料設備。
四、查核施工作業。
五、缺失追蹤改善
及確認。
六、紀錄建檔保存。
七、施工介面協調。
八、指導施工技術。
九、估驗計價審核
十、其他合約規定
事項。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
計圖說、規範及相
關技術法規等,訂
定品質計畫書並據
以推動實施。
二、依工程契約規範對
各項施工材料、設
備之出廠證明、檢
驗文件、試驗報告
等之內容、規格及
有效日期應予以檢
查,會同監造單位
辦理材料設備檢試
驗,並填具材料設
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三、依工程契約、設計
圖、施工規範及品
質計畫對各施工作
業進行檢查,詳實
記錄填具自主檢查
表。
四、研提品管統計分析、
矯正與預防措施。
五、工程缺失追蹤改善,
並填具不合格品改
善追蹤表。
六、品質文件、紀錄之
管理。
七、其他提升工程品質
事宜。
附表 2 品管人員登錄表
填報日期:
工程標案
名稱
工程標案
電腦編號
工程
地點
開工
日期
預計
完工日期
決標
金額
(千元)
品管
費用
(千元)
工地聯
絡人及電
話
姓名工程
主辦機關
承辦人
電話
監造
單位
廠 商
姓名 專長 身分證號 受訓期別
進駐本工
地日期
回訓期別
品
管
人
員
請勾選
一項
□第一次登錄 □異動(原因: )
備
註
一、「專長欄」須填寫與工作性質及學經歷相符之專長,如建築、土木、機電、
環工等。
二、承包商第一次登錄品管人員須檢附下列資料函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由機關上網登錄: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之品管人員結業證書、回訓證明影印本(正本提出相驗)
2.品管人員符合工作項目之相關學、經歷一覽表(含工作內容)(縮印至 A4)
3.本表
三、品管人員異動時,提報程序與檢附資料亦同。
四、工程竣工時,請承商函請機關上網登錄異動,俾其他工程登錄品管人員。
附表 3-1 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編號: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主辦機關
三、承攬廠商
四、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時
預定進度(%)
五、工程進度概述
實際進度(%)
督察結果 辦理情形 備註督察項目
合格 不合格
(一)放樣工程
(二)地質改良工程
(三)假設工程(含施工架)
(四)基礎工程
(五)模板工程
(六)混凝土工程
(七)鋼筋(鋼構)工程
(八)基地環境雜項工程
(九)主要設備工程
六、督察按圖施工
(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款)
(十)其他
七、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
安全、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概況(營造業法第三條第
九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八、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
危險之虞,應即時為必要
之措施之情形(含依工地
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
急異常狀況) (營造業法
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三
十七條)
九、其他依法令及契約約
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辦事
項辦理情形(如查核施工
計畫等)
十、督察簽章:【專任工程人員】
註:
1. 本表格式僅供參考,各機關亦得依工程性質及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2. 本表填報時機如下:(1)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督察按圖施工時。
(2)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
3. 有關上開填報時機及頻率,應明示於施工計畫書中。
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請依內政部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六○八○二九五○號令頒之「建築
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填寫。
附表 3-2 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編號:
一、工程名稱
二、起造人
三、承攬廠商
四、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時
預定進度(﹪)
五、工程進度概述
實際進度(﹪)
督察結果 辦理情形 備註督察項目
合格 不合格
(一)放樣工程
(二)地質改良工程
(三)假設工程(含施工架)
(四)基礎工程
(五)模板工程
(六)混凝土工程
(七)鋼筋(鋼構)工程
(八)基地環境雜項工程
(九)主要設備工程
六、督察按圖施工
(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款)
(十)其他
七、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
安全、解決施工技術問題
概況(營造業法第三條第
九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八、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
危險之虞,應即時為必要
之措施之情形(含依工地
主任之通報,處理工地緊
急異常狀況) (營造業法
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三
十七條)
九、其他契約約定專任工
程人員應辦事項辦理情
形
十、督察簽章:【專任工程人員】
註:1.本表之督察項目,起造人得依工程性質及實際工程項目自行增減之。
2.本表填報時機如下:(1)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
時;本表應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2)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三
款規定督察按圖施工時。(3)起造人於契約中約定。有關上開填報時機及頻率明示於施
工計畫書中。
【本紀錄表格式係內政部 96 年 6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2950 號令頒】
附表 4-1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表報編號:
本日天氣:上午: 下午: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工程名稱 承攬廠商名稱
契約工期 天 累計工期 天 剩餘工期 天 開工日期
契約變更次數 次 工期展延天數 天 預定完工日期
原契約: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契約金額
變更後契約: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概況(含約定之重要施工項目及完成數量等):
施工項目 單位 契約數量 本日完成數量 累計完成數量 備註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
二、工地材料管理概況(含約定之重要材料使用狀況及數量等):
材料名稱 單位 設計數量 本日使用數量 累計使用數量 備註
三、工地人員及機具管理(含約定之出工人數及機具使用情形及數量):
工別 本日人數 累計人數 機具名稱 本日使用數量 累計使用數量
四、本日施工項目是否有須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總類、比率或人數標
準表」規定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有□無 (此項如勾選“有”,則應填寫後附「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之技術士簽章表」)
五、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六、施工取樣試驗紀錄:
七、通知分包廠商辦理事項:
八、重要事項紀錄(含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指示、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及需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之
通報處理情形、施工要徑、進度落後原因及因應對策等):
九、本日是否須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請專任工程人員督察按圖施工:□是□否
十、本日是否須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請專任工程人員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是□否
填表人(簽章,註 3):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註 4):
註:1.本施工日誌應按日填報。
2.本施工日誌格式僅供參考,惟原則應包含上開欄位,各機關亦得依工程性質及契約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3.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依上開規定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由營造業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員簽章。廠商非屬營造業者,由工地負責人簽章。
4.第八項、第九項及第十項若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到場,專任工程人員應簽章負責;廠商非屬營造業者免填。
5.契約工期如有修正,應填修正後之契約工期,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如有依契約變更設計,預定進度及實
際進度應填變更設計後計算之進度。
6.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請依內政部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六○八○二九五○號令頒之「建築物施工日誌」
填寫。
附表 4-2 建築物施工日誌
表報編號:
本日天氣:上午: 下午: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工程名稱 承攬廠商名稱
契約工期 天 累計工期 天 剩餘工期 天 開工日期
契約變更次數 次 工期展延天數 天 完工日期
預定進度(%) 實際進度(%) 契約金額
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概況(含約定之重要施工項目及完成數量等):
施工項目 單位 契約數量 本日完成數量 累計完成數量 備註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
A.
B.
二、工地材料管理概況(含約定之重要材料使用狀況及數量等):
材料名稱 單位 設計數量 本日使用數量 累計使用數量 備註
三、工地人員及機具管理(含約定之出工人數及機具使用情形及數量):
工別 本日人數 累計人數 機具名稱 本日使用數量 累計使用數量
四、本日施工項目是否有須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總類、比率或人數標
準表」規定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有□無 (此項如勾選”有”,則應填寫後附「建築物施工日誌之
技術士簽章表」)
五、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
六、施工取樣試驗紀錄:
七、通知協力廠商辦理事項:
八、重要事項紀錄(含主辦機關及監造單位指示、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及需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之通報處理情形
等):
九、本日是否須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辦理督察按圖施工:□是□否
十、本日是否須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請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辦理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是□
否
填表人(簽章 註 3):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註 4)
註:1.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本表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2.施工日誌應包含上開欄位,惟本施工日誌格式僅供參考,起造人得依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增減之。
3.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三十條規定須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由營造業法第三十二
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員簽章。
4.施工日誌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定事項須專任工程人員到場時,專任工程人員應簽章負責。
5.上開工地主任係為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所稱之工地主任。
【本日誌格式係內政部 96 年 6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2950 號令頒】
建築物施工日誌之技術士簽章表:
專業工程項目: 應置技術士人數:
技術士種類 人數 技術士姓名 技術士證書字號 技術士簽名或蓋章 備註
A
B
C
D
E
F
【本日誌格式係內政部 96 年 6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2950 號令頒】
附表 5 監造單位現場人員登錄表
填報日期:
工程標案
名稱
工程標案
電腦編號
工程
地點
開工
日期
預計
完工日期
決標
金額
(千元)
監造
費用
(千元)
工地聯
絡人及電
話
姓名工程
主辦機關
承辦人
電話
監造
單位
廠 商
姓名 專長 身分證號 受訓期別
進駐本工
地日期
回訓期別
現
場
人
員
︵
受
訓
合
格
︶
請勾選
一項
□第一次登錄 □異動(原因: )
備
註
一、「專長欄」須填寫與工作性質及學經歷相符之專長,如建築、土木、機電、
環工等。
二、委辦監造單位第一次登錄須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機關審查,並由機關上網登錄: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認可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影印
本(正本提出相驗)
2.現場人員符合工作項目之相關學、經歷一覽表(含工作內容)(縮印至 A4)
3.本表
三、現場人員異動時,提報程序與檢附資料亦同。
四、工程竣工時,請委辦監造單位函請機關上網登錄異動,俾其他工程登錄上開人員。
附表 6-1 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表報編號:
本日天氣:上午: 下午: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
工程名稱
契約工期 天 開工日期
預定完工
日期
實際完工
日期
契約變更次數 次 工期展延天數 天 原契約:
預定進度(%) 實際進度(%)
契約金額
變更後契約:
一、工程進行情況(含約定之重要施工項目及數量):
二、監督依照設計圖說施工(含約定之檢驗停留點及施工抽查等情形):
三、查核材料規格及品質(含約定之檢驗停留點、材料設備管制及檢(試)驗等抽驗情形):
四、其他約定監造事項(含重要事項紀錄、主辦機關指示及通知廠商辦理事項等):
監造單位簽章:
註:1.監造報告表原則應包含上述欄位;惟若上述欄位之內容業詳載於廠商填報之施工日誌,並按時陳報監造
單位核備者,則監造報表之該等欄位可載明參詳施工日誌。
2.本表原則應按日填寫,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若屬委外監造之工程,則一律按日填寫。未達查核金
額或工期為九十日曆天以下之工程,得由機關統一訂定內部稽查程序及監造報告表之填報方式與周期。
3.本監造報告表格式僅供參考,各機關亦得依契約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4.契約工期如有修正,應填修正後之契約工期,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如有依契約變更設計,預定進
度及實際進度應填變更設計後計算之進度。
5.公共工程屬建築物者,仍應依本表辦理。惟該工程之監造人(建築師),應另依內政部九十六年六月六日台
內營字第○九六○八○二九五○號令頒之「建築物(監督、查核)報告表」填報(頻率按該表註 2 辦理)。
附表 6-2 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工程名稱
建
雜
照號碼 字第 號 登記碼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 工 日 期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時
預定進度(﹪) 契約變更次數 次 契約工期勘驗
項目 實際進度(﹪) 工期展延天數 天 契約金額
監督結果
區分 監 督 項 目
合格 不合格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一、 建造(雜項)執照列管事項查核
1.放樣工程
2.地質改良工程
3.基礎工程
4.模板工程
5.混凝土工程
6.鋼筋(鋼構)工程
7.基地環境雜項工程
8.主要設備工程
二
、
監
督
依
設
計
圖
說
施
工 9.其他
查核結果
區分 查 核 項 目
合格 不合格
辦 理 情 形 備 註
1.強度試驗報告書
2.無輻射鋼筋(鋼骨)證明
書
鋼
筋
(
鋼
骨
) 3.出廠證明書
1.強度試驗報告書
2.氯離子檢測報告書
混
凝
土 3.品質保證文件
三
、
查
核
材
料
規
格
及
品
質 其他
四、其他約定監造事項
五、查核簽章:【建築師】
註:1.本表為執行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建築師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2.本表填報時機如下:(1) 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所定必須勘驗部分;本表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2) 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四款其他約定監造事項。(3) 監造人辦理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所定事
項。
3.本監造報表格式僅供參考,各縣市政府得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增減之。
4.契約工期係指修正後之契約工期,含展延工期及不計工期天數。
5.契約金額係指契約變更設計後之契約金額。
6.七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建築師法第十八條修正理由,明示建築師僅對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負查核之責,
並辦理其他約定監造事項,至於施工方法之指導及施工安全之檢查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負責。
【本報告表格式係內政部 96 年 6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0960802950 號令頒】
附表 7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直接工程費〈新臺幣〉 工程品管費用編列上限
五億元以上 直接工程費之 %
一億元以上至未滿五億元
直接工程費之 %
五千萬元以上至未滿一億元
直接工程費之 1%
一千萬元元以上至未滿五千萬元
直接工程費之 %
未滿一千萬元 直接工程費之 2%
備註:工程品管費用編列上限=直接工程費 × 所對應比率
附表 8 臺北縣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
工程名稱
主辦機關(課室) 監造廠商
承攬廠商 相關廠商
督導人員 督導日期 年 月 日 時
工程執行進度 預定進度 % 實際進度 %
施工項目及工
程進度之概述
一、承商及監造單位到場人員(如出勤簽到記錄等)
督導情形:
二、承商及監造單位品質文件記錄管理(如材料試驗、自主檢查、監造日誌、缺失改善等)
督導情形:
三、安衛環境管理(如告示牌、圍籬、警示燈帶、鷹架、開口警示、衛生設備、道路清潔等)
督導情形:
四、結構設備施工品質(如混凝土鋼筋模版品質及完成面平整度及美觀性等)
督導情形:
督
導
重
點
項
目
五、其他(如居民反映、鄰房處理、變更設計需求等)
督導情形:
對承商指示事項
指示事項:
缺失改善期限:限定 年 月 日提報
承
商
簽
認
對監造單位
指示事項
指示事項:
缺失改善期限:限定 年 月 日提報
監
造
簽
認
主辦機關核章
機關首長 課室主管 承辦人員
(核章層級由機關首長決定)
備註:1.本表適用於工程委外監造,工程主辦機關課室主管或承辦人員工地現場督導使用。
2.工程主辦機關課室主管每月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導一次以上,承辦人員每週應至工地現場至少督
導一次以上。
(附件三)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編列及支用要點
1、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臺北縣各鄉、
鎮、市公所、市民代表會(以下簡稱臺北縣各機關)工程管理費之支用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工程管理費,指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
3、 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一) 工作人員差旅、趕工加班、誤餐及因公傷亡之醫藥、慰問等費用。
(二) 因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監工、技工、雜工人員等
之人事費用。
(三) 工程所需文具紙張、郵電、印刷、水電、茶水、攝︵錄︶影及照片等費用。
(四) 工棚費、工地租金及工地臨時租用辦公處所等所需設備之租金。
(五) 工程車輛之修護、油料及租用費用。
(六) 工地所需儀器及設備之購置、修護及租用費用。
(七) 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評鑑、鑑定及檢驗等費用。
(八) 評選作業費(含評審費)、評選獎勵金、工程模型及應用圖書等費用。
(九) 工程開辦、協調、宣導、民俗、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異議申訴、
履約調解及工程爭議之仲裁等所需費用。
(十) 特殊支援慰勞費用。
(十一)工程獎金。
(十二)其他工程管理所必需之費用。
4、 臺北縣各機關提列工程管理費之百分比如下:
(一) 委託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者,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
分比如下表:
工 程 結 算 總 價 最 高 標 準 備 註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三‧○%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一‧五%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一‧○%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七%
超過五億元部分 ○‧五%
一、單位新臺幣元。
二、工程管理費按上列標準逐級差額累
退計算。
三、重大或特殊之工程,除本要點另有
規定外,其標準得專案報請本府調
整。
(二) 自辦規劃、設計、監造,其工程管理費提列百分比如下:
1 公有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公
有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四十,
二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2 非建築物工程:
依前表標準,再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非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定費率之百分之三十,二
者加總後,作為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
5、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特殊工程。臺北縣各機關提列特殊工程之工程管理費,得
依第四點編列標準表累退計算後,最高以增列下列幅度為限:
(一) 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10%。
(二) 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10%。
(三) 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15%。
(四) 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15%。
(五) 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15%。
(六) 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10%。
(七) 殯葬設施、焚化場及其他類似建築物,10%。
(八) 音樂廳、劇場、歌劇院、醫院、忠烈祠、古蹟構造物、歷史性建築、特殊
構造或用途之工程或紀念性建築物及其他類似建築物,15%。
(九) 容易遭受抗爭之工程:
1 過去二年內,國內各機關辦理類似案件,因遭受抗爭,致停工次數達三次
者,15%。
2 過去二年內,國內各機關辦理類似案件,因遭受抗爭,致停工時間累計逾
6 個月者,15%。
(十) 工程計畫複雜需分標辦理,依實際辦理標案數逾 3 標時,由第 4 標開始每
增加一標,5%,但增列幅度最多不得逾 15%。
(十一)位處偏遠之工程:
1 距離本機關 30 公里以上者,10%。
2 距離本機關 50 公里以上者,15%。
6、 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但不包括補償費、購地費、遷
移費、水電外線補助費、營業稅、規費、法律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保險費及規劃設計監造酬金等。
7、 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時,其工程管理費應照第四點所定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七十
提列。
(附件四)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工程類別
第一級費率 第二級費率 第三級費率 費基
備註
鋼 筋 混 凝 土
構造(RC)
元 /㎡ /月 元 /㎡ /月 元 /㎡ /月 磚造、加強磚造、木造及其他一般房屋之費率比照之。
鋼骨構造 元 /㎡ /月 元 /㎡ /月 元 /㎡ /月
建 築 面 積 ×
工期
鋼鐵、鋼架、鋼骨鋼筋加強混凝土構造(SRC)之費率比照之。
建築 (房屋 )
工程
拆除 元 /㎡ 元 /㎡ 元 /㎡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一、不分房屋型態,均以同一費率核計。
二、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工程不予徵收。
道路 元 /㎡ /月 元 /㎡ /月 元 /㎡ /月
施 工 面 積 ×
工期
一、包括高架道路 (含陸橋 )平面道路之施工與拆除作業。
二、以預鑄工法建造之高架道路施工,不在此限。
三 、 若 為 地 下 道 路 工 程 , 則 施 工 面 積 只 採 其 平 面 (地 上 )施 工 段 之 面 積 (如
路面開挖部分及工作井之施工圍籬部分 )。
四、同一工地之道路與相關工程(如管線、擋土牆、邊溝工程等),若於
工 期 內 同 時 施 工 , 則 該 相 關 工 程 之 施 工 面 積 亦 併 入 此 項 ; 若 於 不 同
階段分開施工,則應分項核計。
道路、隧道工程
隧道 元 /㎡ /月 元 /㎡ /月 元 /㎡ /月
隧 道 平 面 面
積×工期
係指施工時含有鑽洞、爆破或鑿挖之工程。
管線工程 元 /㎡ /月 元 /㎡ /月 元 /㎡ /月
施 工 面 積 ×
工期
包括上下水道、電力、電信和瓦斯等各式涵管 (箱 )之施工作業。
橋樑工程 元 /㎡ /月 元 /㎡ /月 元 /㎡ /月
橋 面 面 積 ×
工期
包 括 跨 越 河 道 水 溝 、 行 水 區 之 各 式 橋 樑 及 引 橋 之 施 工 或 拆 除 作 業 及 以 預
鑄工法施作之高架道路施工作業。
遊樂區
4,350元 /公頃 /
月
5,306元 /公頃
/月
8,699元 /公頃
/月
區 域 開 發
工程 工 業 區 、 社
區及其他
5,787元 /公頃 /
月
7,060元 /公頃
/月
11, 574元 /公
頃 /月
施 工 面 積 ×
工期
一、係指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 (含 )之開發工程。
二 、 作 業 包 括 同 時 施 工 之 填 土 、 整 地 、 污 水 、 排 水 、 自 來 水 、 道 路 、 路
燈 、 景 觀 綠 化 、 配 水 池 、 電 力 電 信 、 瓦 斯 管 線 等 部 分 或 全 部 , 以 及
必要建築與道路工程。
三 、 於 開 發 後 另 行 申 請 建 照 之 建 築 或 道 路 或 其 他 施 工 者 , 另 以 該 項 工 程
採計。
其他營建工程
工 程 合 約 經 費
之%
工 程 合 約 經 費
之%
工 程 合 約 經 費
之%
工 程 合 約 經
費
一 、 係 指 非 上 述 所 列 之 其 他 土 木 工 程 、 拆 除 工 程 、 零 星 營 建 工 程 , 或 其
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工程合約經費不包括營業稅。
三、工程合約經費明細已詳列不涉及粒狀污染物排放之設備費用或工程
材料費用,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列入工程合約經費計算。
一 、「 費 率 」 之
「月」以「三
十日」計。
二 、「 費 基 」 之
「工期」單位
以日曆天計,
即 包 括 工 作
天 與 非 工 作
天。
三、經向當地主管
機 關 報 備 並
經 認 定 無 污
染 情 形 之 工
程,其停工期
間 之 工 期 得
予扣除。
四、施工面積係指
實 際 施 工 時
所 涵 蓋 之 面
積 ( 含 施 工 圍
籬 等 各 項 施
作 面 積 之 總
合,第一次申
繳 空 污 費 時
得 由 申 報 者
暫 依 施 工 計
畫先行填報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5/31 環署空字第 0930038434A 號公告(截錄)
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分級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第一級費率: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所稱之第一級營
建工程。
(二)第二級費率:管理辦法所稱之第二級營建工程。
(三)第三級費率:非屬管理辦法適用對象之營建工程。但其採行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之
防制設施,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其認可之級別費率徵收。
營建工程適用之分級費率等級,由主管機關依其第一次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申報
資料核定之。
四、施工區域跨連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之營建工程,各該主管機關應依其整體工程規模,認定應
適用之費率,並依其該管轄區內之施工面積規模比例,計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五、營建業主在一定期間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從事數項管線工程,且個別管線工程以其單一
工程施工規模核算之費率,計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均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者,業主
應依該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合併申報。合併申報後,其應繳費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徵收。
(附件五)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二十二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免徵收:
1、 每季應繳費額或每件營建工程核算應繳費額在一百元以下者。
2、 因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建築物、道路、橋樑、管線及其他營
建工程倒塌、斷裂或毀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屬危險建物而應予拆除、重建
或緊急搶修之工程。
3、 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之營建工程。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附件六)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收取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九十北府工採二字第四三二六○七號函
採購預算 額度 備註
五百萬元以下部分 O.一三五O%
超過五百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O.O六七五%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 O.O四五O%
超過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 O.O三一五%
超過五億部分 O.O二二五%
上開之採購預算,為個別採購案,擬
付給廠商之預算額度。
(附件七)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
(機關名稱) 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
採 購 名 稱
採 購 類 別 □ 工程 □ 財物 □ 勞務 採 購 金 額
經 費 來 源 經 費 補 助 單 位
預定承辦本採
購案之承辦人
取得採購人員基
本資格證號
預定複核本採購文
件之主管人員
取得採購人員基
本資格之證號
採 購
標 的
介 紹
採 購
計 畫
承辦員核章 單位主管核章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章
異質分析(不同廠商履約結果差異性)
技術
品質
功能
效益
商業
條款
其他
承辦員核章 單位主管核章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章
不宜
以最
低標
辦理
之理
由
以往
採最
低價
決標
案件
辦理
之情
形
承辦員核章 單位主管核章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章
(附件八)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
台北縣 國民 學 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 年 月 日
項次 項 目 金額 計 算 式 說 明
1、建築(土木)
2、水電
3、
一
合
約
金
額 4、
二 委託技術服務費
三
學校自行支用部份工程
管理費
四 地質鑽探費 如已發包需附合約書
五 空氣污染防制費 須與工程設計預算書圖相同
六 外管線費 檢附台電或自來水公司通知
單影本
七
合計 合計金額不可超過核定預算
備註 一、 依據本府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八七北府主一字第二八九五七一號函示:各學校建築工程採購
及財物、勞務採購金額在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免送合約書。
二、 學校應備文、製據並檢附以下資料一式兩份(齊右裝訂),以利撥款:
1、 本撥款資料彙整表。
2、 原核定預算公文影本。
三、 資料未檢附齊全或未詳填,概以退件論。
校長: 主(會)計: 主任: 填表人:
(附件九) 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1、 採購案名:
2、採購機關:
3、監造單位:
(非工程採購者免填)
4、廠商名稱:
5、開始履約(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6、履約完成情形:
□ 已 履 約 完 成 。
□ 尚 未 履 約 完 成 , 未 完 成 部 分 為 ( 不 包 括 已 履 約 、 施 作 , 但 有 缺 失 之 情 形 ) :
2. 履 約 完 成 確 認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3. 會 勘 日期: 年 月 日
備 註 : 經 本 表 確 認 之 採 購 案 , 僅 代 表 廠 商 已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採 購 標 的 、 竣 工 。 但 該 採
購 標 的 , 可 能 仍 有 缺 失 , 必 須 以 驗 收 證 明 其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採購機關有權人簽名:
監造單位有權人簽名:
廠商代表簽名:
(附件十) 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
一、 採購案名:
二、 採購機關:
三、 監造單位:
(非工程採購者免填)
四、 廠商名稱:
五、 開始履約(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六、 履約期限: 工作天 日曆天
七、 展延情形:
(一)展延日數: 核准文號:
(二)展延日數: 核准文號:
八、 不計情形:
(一)不計日數: 核准文號:
(二)不計日數: 核准文號:
九、 完成履約日期: 年 月 日;共計逾期 天
十、 初驗日期: 年 月 日
十一、 初驗限期改善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 複驗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 實際改善完成日期: 年 月 日;共計逾期 天
十四、 驗收日期: 年 月 日
十五、 驗收限期改善日期: 年 月 日
十六、 複驗日期: 年 月 日
十七、 實際改善完成日期: 年 月 日;共計逾期 天
(附件十一)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
驗收項目 驗收結果
基地配置
建築物之位置
排水溝、排水暗管基本深度、流水坡度、最深
深度及長讀、水流暢通否、陰井位置、尺寸
高程
地面高程
各樓層高度及總高度
建築物各部高程
各部尺寸
建築物外圍長、寬
樑柱尺寸
柱心間距
內外墻寬度及位置
樓梯、平台、走廊及通道之淨寬
兩庇、出簷、窗台及主要結構體外露斷面尺寸
盥洗室、陽台、外走廊等地坪鋪設後較其他一
般房屋之地坪為低
樓梯扶手、欄杆尺寸、階梯及止滑條之尺寸、
規格
裝修
建築物外墻材料之尺寸、規格及施工方式
建築物地坪材料及尺寸、規格及施工方式
不同地坪材料交接處之收頭
內墻、隔間墻(含踢腳板)、櫃櫥、裝璜等用料
及五金
帷幕墻之防火隔音處理
天花板吊架系統之防銹處理
天花板之鑲板材料尺寸、規格
盥洗室搗擺、天花板(含維修口、通風口)之用
料、五金及收頭處理
盥洗室、陽台、外走廊等地板之洩水坡度
門窗
鋁門窗者應查對其出廠證明或其他試驗報告
門鎖、鉸鍊、門弓器等五金材料廠牌、型號、
規格
門窗之開啟關閉方式正常並足夠緊密
各部分玻璃厚度、規格
給排水工程
查對配管有無試水壓合格記錄表
接水、接電有無經過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查
驗合格
水管、配管敢徑、材料及各項門閥、泵
外露管路之支撐
存水彎、清潔口及排氣管之位置、構造
排水管、落水管出水口高度高於排水溝排水水
位之上
抽水機、馬達等規格、型號及及特性等
驗收項目 驗收結果
盥洗室等衛生設備(含瓷製品、五金配件)廚具
之廠牌、型號
電氣設備工程
變壓器、油斷器及無熔絲鍵開關等規格、容量
及特性
發電機、鍋爐等廠牌、規格、型號及特性等
電線、電纜之險徑、廠牌、規格等
配電盤、開闢箱之裝配及配置
燈具型號、開闢及插座
緊急照明設備規格、位置及數量
避雷設備之突針、支持棒、導線之規格、數量
及施工方式
昇降機、電扶梯及其附件之尺寸、規格及收頭
處理
消防工程
消防設施自動灑水、偵煙器、警報器、消防箱、
消防栓、送水口等之規格性能是否符合,有無
經過消防單位查驗
緊急廣播系統擴音機、送話器、配線及揚聲器
之規格、型號及數量
空調工程
主機、冷風機之廠牌、型號、噸位等規格及
安裝、防震處理
風管、配管之尺寸及包敷情形
出風口、回風口之位置、數量及材料規格
風量、溫度、溼度及效能性之測試報告
噪音、震動及其他性能上之測試
冷卻水塔位置、規格、數量等
其他
屋頂防水處理、伸縮縫規格、隔熱磚尺寸、
規格及施工方式
屋頂落水頭口徑大小及排水邊溝、濾罩高度
屋頂、女兒墻、機械室、機電房、受電室、
水箱、水箱蓋、鐵爬梯、防火門、入孔蓋、
管道間及修護口等尺寸、規格
採光罩之規格、施工方式
停車空間及出入口之設施
(附件十二)臺北縣政府災害緊急採購處理要點
1、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發生災
害時,充分授權、減化流程、加速緊急採購程序,並落實政府採購法
第一百零五條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於下列情形之一
發生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有緊急處置,立即處理之必要
時,得依本要點辦理緊急採購:
(一) 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總統
業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
(二) 經確認本縣縣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
前項緊急採購程序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但不包括採購
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第一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以口頭核准處置者,執行單位應於搶災
作業完成後,另行補辦書面資料。
前項執行單位於本府時,縣長之授權人員依下列金額判斷之,其餘各機
關由各該機關首長本權責決定:
(一) 採購金額未達新台幣貳拾萬元者,授權二級主管(課長)決定。
(二) 採購金額逾新台幣貳拾萬元,未達新台幣貳佰萬者,授權一級主
管(局長、主任)決定。
3、 執行單位辦理緊急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除獨家製造、供應或承做者外,以邀
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但僅一家廠商參與限制性招標者,
得當場改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 辦理限制性招標後;搶災前,如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
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三) 辦理限制性招標後;搶災前,如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
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四) 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並應預防廠商未確實履約
而公款仍支付之情形。
執行單位辦理前項比價、議價或決標時,應通知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派員監辦。對於查核金額以上案件,應通知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主會計
單位及有關單位除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外,應
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其特殊情形依「機關主會計及有
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本縣各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
辦法之規定。
前項執行單位於本府時,縣長之授權人員得為下列人員之一,其餘各機
關由各該機關首長本權責決定:
(一) 主(會)計及會同監辦有關單位主管。
(二) 搶災現場指揮官。
前三項程序得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傳輸方式處置、通知。以口
頭處置、通知者,執行單位應於搶災作業完成後,另行補辦書面資料。
4、 訂定「臺北縣政府緊急採購協議書範本」供參。
5、 執行單位辦理緊急採購之經費來源,依「臺北縣政府天然災害善後暨
復建經費補助勘查處理要點」辦理。
6、 廠商履行緊急採購契約或協議時,執行單位應會同廠商確實清點、查
驗實際履約數量。屬工程採購者,廠商於履約過程中,執行單位應要
求其製作履約前、中、後之三比照片及施工日誌。廠商履約過程及結
果,有關單位得予抽核。
前項之履約前、中、後之三比照片、清點及查驗資料,得視為驗收書
面憑證之一。
7、 搶災作業完成後,執行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以憑辦理撥款事宜:
(一)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緊急處置之書面文件。
(二) 邀請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書面文件。
(三) 通知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之書面文件。
(四) 與廠商之書面、電報、傳真協議或契約書。其內容應包括單價及
工作範圍。
(五) 採購標的清點資料。
(六) 屬工程採購者,履約前、中、後之三比照片。
(七) 經檢驗、查驗、驗收者,其有關資料。
(八) 前約定須保固,且屬申請撥付最後一次搶災款項者,廠商之保固
保證金及保固文件。
(九) 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為收據。
8、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9、 本要點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縣政府緊急採購協議書(範本)
一、 本案採購案名:
二、 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之 ‧比價;‧議價。
三、 比價或議價時間: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四、 本案無預付款,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五、 本案之工作範圍:
六、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本案依下列原則依序確定基本單價後,再
乘以 %(例 110%)後計算議定單價:
(一) 本府 局 課以公開招標辦理(本區)之緊急採購預算
書所列單價為基本單價。
(二) 上開契約未載明之單價,依最近一期之「營建物價」雜誌所列之
單價為基本單價。
(三) 上開契約未載明之單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之「工程
技術整合」下之「工料價格資料庫」最近一期之「公共工程價格
資料庫」之單價為基本單價。
(四) 上開文件未載明之單價,屬工具者,依比價或議價當時最近本機
關之「B&Q-特力屋」大賣場之單價為基本單價;其他部分,依
比價或議價當時最近本機關之「家樂福」大賣場之單價為基本單
價。
(五) 上開方式仍未能取得之單價,雙方另行議定。
七、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
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八、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比價或議價完成後即開工,並於 年 月 日 時
以前全部完工。其餘詳「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規定。
九、 契約價金之給付為依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其餘詳「臺北縣各機關
工程契約書範本」規定。
十、 契約價金之調整、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材料機具及設備、施工管理、
監工作業、驗收、遲延履約、契約變更及轉讓及爭議處理皆依「臺北縣
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規定。
十一、 本案乙方得免辦保險。惟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十二、 保固期:本工程屬復建部分,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起,由廠商
保固三年。其餘詳「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規定。
機關有權人: (簽章)
廠商名稱: (蓋章)
負責人: (簽章)
地址:
監辦人員: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