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财务管理其他
税种稽查方法知识要点
第九章其他税种稽查方法
一、知识点归集
(一)资源税的检查方法。
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政策依据。
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
纳税义务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政策依据。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3**.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政策依据。
资源税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
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4**.资源税的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资源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核
算。计提资源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
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
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资源税的常见涉税问题。
(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常见涉税问
题。
①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零散隐蔽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
报纳税。
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③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
申报纳税。
(2)资源税计税依据的常见涉税问题。
①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以及收购的未税矿产
品数量不真实。
②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在使用时直接出库结转成本而未作销
售处理。
③将加工精、选煤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耗用量作为课税数量
的纳税人,故意加大损耗数量比,不按规定的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折
算,少计耗用原煤数量。
④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不按规定
的选矿比进行折算,少计耗用原矿数量。
⑤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少计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
品数量。
(3)资源税适用税目和适用税额的常见涉税问题。
①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的等级,按低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
源税。
②将稀油记入稠油、高凝油,按低级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
源税。
③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却按液体盐的单位税额申报纳
税。
(4)资源税税收优惠的常见涉税问题。
①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享受减免税优惠。
②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单独核算。
6**.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1)首先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或
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其次,实
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
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检查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时,从检查“原
材料”、“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
户入手,并结合实施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
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
现不定期开采、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
(3)征税范围检查,应深入车间、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
所,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耗材和产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的单
位及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其他应付款”、“管
理费用”、“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
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生产等环节存在应税伴生矿、伴采矿
而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
重点:核实资源税纳税人在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
伴采矿是否按规定纳税。
7**.资源税税收优惠的检查方法。
(1)使用原油免税情况的检查。检查与原油免税有关的会资料,
使用审批手续,出库、入库记录,核实免税原油的使用数量。并通过
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掌握原油的实际流向和用途,并根据使用单位的
工作计划、生产记录和有关的技术资料,验证开采过程中用于加热、
修井使用原油的真实性,核查有无以加热、修井名义领取原油但实际
改变用途的情况。对不能准确提供使用数量或不单独核算的,不得享
受免税待遇。
(2)纳税人损失数量减免税的检查。在检查中可采取账实对照
的方法进行检查,即以各种资产账目为基础,核对企业的报损清单,
对部分损失较大的资产或贵重资产进行实地清查,以核实损失的真实
数量,查看企业有无多报、虚报损失的情况。
8***.资源税计税依据的政策依据。
(1)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
税额计算。
(2)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
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
煤数量作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
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
税数量。
9***.资源税计税依据的检查方法。
(1)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检查。
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消耗自用产品难以核准。如煤炭企业的
食堂、浴室、职工学校耗用的生活用煤,下属商店、服务公司等耗用
的取暖用煤等。检查时可直接审查“库存商品”明细帐的贷方发生额
和“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对照产品实物帐及“产品出库单”或“领
料单”,核实企业是否按当期应税产品的实际消耗数量作为资源税的
计税数量,如果当期有产品损耗,还应认真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明
细帐及“帐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以便核实损耗的具体原因
及真实数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从计税数量中予以剔除。将核实
数量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
数量计算应纳税款,确定应补税数额。还应审查“生产成本”总帐及
明细账,特别是涉及“生产成本”贷方发生额的,要根据记帐凭证上
的科目对应关系逐笔查对,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将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
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库商品增加或减少的账务处理,进而
少申报缴纳税款。
(2)煤矿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的
检查。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耗用量,按产品综合回收率计算的,
检查时需从“库存商品”明细帐入手,先核实加工后的入库产品数量,
再核实企业还原计算的原煤数量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验证企业使用
的折算比是否符合规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后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折算
的原煤课税数量是否准确。
(3)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检查。
首先应审查“库存商品——XX精矿”明细帐,查看原绐入库单
据,并实施监测,核实车间精矿数量是否账实相符,并按规定的选矿
比计算出原矿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的原矿数量相比较,核实是否少申
报缴纳税款。
(4)以应税产品产量为课税数量的检查。
检查时可先审查“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结转数量,并与产品
成本计算表上的“完工产品数量”、“库存商品”账户的借方当期增加
数量相核对,核实当期增加数量,确定当期实际产量,再与纳税申报
表上的申报数量进行核对,从中发现企业申报课税数量小于实际生产
数量,或“产成品”账面数量小于实际生产数量的问题。
(5)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的检查。
扣缴义务人属于商品流通企业的,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
的借方发生额,并结合审查“商品入库单”和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
核实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扣缴义务人属工矿企业的,应审查其“原
材料”账户,结合“材料入库单”、“发货票”,“货物运输发票”等原
始资料的审核,查实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纳税的课
税数量相核对,若申报数量小于核实的数量,说明扣缴义务人少扣缴
了税款。
10***.资源税适用税目和适用税额的政策依据。
(1)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资源
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
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
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①独立矿山、联
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单位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
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②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矿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
税。
11****.资源税适用税目和适用税额的主要检查方法。
(1)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等级的检查。
检查时,先审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账户,核实生产入
库和销售结转应税产品的等级数量确定是否正确;再审查“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核实结转的应税产品的
销售成本和销售价格,佐证应税产品的等级数量认定是否无误;然后
按核实认定的等级,确定适用的单位税额;最后根据各等级数量、适
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与企业“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
的贷方发生额以及纳税申报表上的纳税额核对,从中发现企业是否存
在降低混淆产品等级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
(2)油田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的纳税检查。
首行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明细帐以及油田的生产记
录,核实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产量;其次检查“银行存款”、“主
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帐户以及销售发票等资料,对照销
售价格,掌握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销售数量,推算企业稠
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产量,进而查实企业有无混记、混销稠油、
高凝油与稀油的情况。其中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的纳税检查。
对盐场(厂)检查时,可以采取倒推计算法,即先从企业的销售
环节入手,根据开具销售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和单位价格,确定销
售盐的种类和数量;再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按照盐的生产加工
流程,核实液体盐和固体盐的生产、加工、结转数量;将检查掌握的
有关数据资料对比分析,核实数量上、分类上是否一致,同时对照税
金计算表,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将固体盐当作液体盐进行申报以降低适
用税额、减少应税数量的问题。
重点:核实是否存在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等级从而少计算缴纳资
源税的问题。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检查方法
1*.纳税人的政策规定。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
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科目核算。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
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
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1)检查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核实稽查对象是否是缴纳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除三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此确定为城
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2)除“三资”企业和海关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
外,对其他的减免税的检查,主要审查其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
定,对不符合规定而擅自减免的税款应及时补征入库。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从 1994年 1月 1日起,可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
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为计税依据。自 2005年 1月 1日起,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应纳入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
的,税率 7%;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 5%;纳税人所在地不
在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 1%。
6**.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常见涉税问题。
(1)适用税率错误。
(2)国税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后,纳税人未向地税机关
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7**.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方法。
(1)检查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纳税申报表、《生
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税额”与城
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查实是否相符。
(2)检查“三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核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三)土地增值税检查方法
1**.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检查方法。
主要检查方法如下:
(1)检查“开发产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明细帐,
了解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发生增减变化
的情况,发生减少的,要通过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核实被查单位拥
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变化,进一步确认是
否转让了其拥有的房地产和土地并取得收入,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或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对不设置帐簿或帐簿记录不完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深入
实际进行调查,通过走访、询问国土资源、房产、受让方等部门和单
位(个人)了解被查单位是否发生了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
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发生转让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营
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资本公积”和“银行存款”等帐户,确
定是否有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根据国税涵[2002]645
号文件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
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
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
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具体划分。
(1)以转让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
征税范围: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②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并出售的。
③出售存量房地产的。
(2)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征税范围:
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
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
行投资和联营的,或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
(3)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征税
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
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4)合作建房征税范围: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3**.土地增值税不征税范围。
(1)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
(2)房地产的继承和房地产的赠与。
(3)房地产的出租。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
租等商业用途时,产权为发生转移的
(5)抵押期间的房地产
(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的。
(7)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有收入取得、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
的转移的。
(8)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
土地使用人也未取得收入的。
4**.土地增值税免征范围。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即投资、联
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
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
(2)合作建房: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配
自用的。
(3)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因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利、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
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让的。
(4)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对企业在兼并行为中发生的转让房地产行为。
5**.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常见涉税问题。
混淆土地增值税的征免税范围。
6**.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
入和其他收入。
(2)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
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
顺序审核确认: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
的平均价格确认。②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
格或评估价值确认。
重点: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
7**.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政策依据。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
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
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
项目。
8**.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常见涉税问题。
(1)虚列开发成本,多计扣除项目金额。
(2)旧房的重置成本确定不准确,多计扣除项目金额。
(3)自行扩大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9**.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政策依据。
(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速算扣除
系数为 0,税额计算公式为: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速算扣除系数为 5%,税额计算公式为: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
×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速算扣除系数为 15%,税额计算公式为: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
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速算扣除系
数为 35%,税额计算公式为: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2)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
增值额。
10.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常见涉税问题。
(1)增值额和扣除项目的计算不正确,导致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
系数错误。
(2)未准确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导致土地增值税计算错
误。
11.土地增值税预缴及清算条件的常见涉税问题。
(1)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预售收入,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2)项目竣工结算以后,未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项目滚动开发,不及时清算已完工的项目。
12**.土地增值税预缴及清算条件的检查方法。
(1)土地增值税预缴的检查方法。
①检查“预收帐款”、“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等帐户,与当
期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及时﹑
全额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②结合“预收帐款”明细帐和销售合同,核实住宅、办公和土地
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金额,审核适用不同预征率项目间的收入是否
分别核算,分别预缴。
③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往来帐户,查实有无
把收取的各种定金、订金、合同保证金计入以上帐户,不做预售收入,
不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检查方法。
①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期限是否已满三年,
满三年的开发项目是否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②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或转让的房地产建
筑面积是否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超过 85%以
上是否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③检查“无形资产”、“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帐户,核查有
无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按规定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结合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预收帐款”、“开发成本”
明细帐,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并分别核算收入成本,
是否以分期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3***.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主要检查方法。
(1)征税范围确认的检查。
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存款”等帐户,检查单位有
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行为的发生。如果发生土地使
用权的转移,还应进一步确认转让土地的权属是否为国家拥有。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农村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区分的检查
土地使用权属转移包括两种方式:转让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
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
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和联营的检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等帐户,如果
发现企业有对外投资和联营行为,应进一步检查“开发产品”和“投
资性房地产”帐户,确定企业对外投资和联营的方式,对于以其建造
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或联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4***.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常见涉税问题的检查。
(1)转让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结转,延迟纳税的检查。
检查“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等
帐户,核实收入是否长期挂帐不及时结转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少报转让收入少申报纳税的检查。
查阅转让合同、协议、评估报告,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
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银行存款”等帐户,查询房产、土地
管理部门及购买方,核实取得的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少
报收入的问题。在审查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
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用评估价格来计算征税。
(3)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主要通过检查“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
使用权”等明细帐,结合对合同协议的审查,核实企业是否发生了视
同销售行为。对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主要检查帐物处理和收入核算
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取得非货币收入未按规定计量少申报纳税的检查。
查阅销售合同、转让协议,了解取得非货币性项目的市场价格,
核实非货币收入是否全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帐户,入帐的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5)账外收入的检查。
即房地产转让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从“主营业业务收入”、“产成
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明细帐入手,核对合同协议书、评估报告等
关联资料,同时对已售商品房实地查看,登记造册,逐项帐实核对,
分别从数量上、金额上核实商品房销售收入的准确性。
15***.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主要检查方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检查。
①审查“开发成本”帐户,查阅和土地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原
始凭证,核实土地坐落位置和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了解财政、土地等
部门的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正确计算开发项目的缴费金额,核实土地
成本归集项目是否真实完整。如有返还土地出让金政策,应检查企业
“银行存款”“开发成本”等明细帐户,确定是否存在不入账加大扣
除金额的问题。
②对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结合总体开发规划实地查看,准确
计算总体开发面积。检查“产成品”“开发成本—土地成本”“银行存
款”“主观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帐户,核查已销房产土地成
本的分摊金额是否正确。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的检查。
①按“拆迁协议书”到拆迁户实地确定拆迁政策的面积,检查“银
行存款”“开发成本”明细帐户,查实有无虚假拆迁虚报拆迁价格和
面积的问题。
②了解统计部门的有关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建安成本单位价格,与
开发单位建安成本进行对比,成本差异较大的,应审查建筑合同,查
明承建形式、面积、付款方式和时间,查实有无虚报建安成本的问题。
③检查房地产转让合同,确认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如果建
成后有偿转让的,应查看收入帐户,通过计算收入核实准予扣除的成
本费用。
④检查“开发成本”明细帐,并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核实有无
将不属于开发产品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计
入了开发费用的问题,已发生开发费用的分配与结转是否合理、准确。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的检查。
①检查“开发成本”明细帐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帐户,
核实有无加大加计扣除基数的问题。
②对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应查阅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靠
性,利息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部
分和罚息不能扣除。
③对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核实成本费用分割
方法是否正确,已售出房产项目的费用扣除是否准确。
(4)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检查。
①重点审核评估文书是否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
审核房地产评估价格是否经税务部门确认。
②对旧房重置成本价和成新度的确认。重点审核评估报告中是否
包含了土地的评估价值,对包括在内的,应予以剔除,以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实际支付价款(即历史成本)计算土地的价值。
③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扣除额的检查,应确定其土地的受让价格。
审核向土地管理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
金额,对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检查。
①结合售房合同,检查企业的“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帐户,
检查有无将非转让房地产环节的印花税计入开发成本重复扣除的情
况。
②检查“应交税费”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性收入”等帐户,
核实企业有无将转让房地产以外的营业税项目实现的主营业务税金
及附加重复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检查。
①检查营业执照,确定企业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产开
发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②检查“应缴税费”明细帐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审查在加计 20%
扣除时是否将代收费用从计算的基数中剔除。
③检查企业的预提费用是否加计扣除,没有特殊规定的,预提费
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方法
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计税依据。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
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下列土地免交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自用的土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
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
地。
(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土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对纳税
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
(4)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
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
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
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未履行纳税义务。
(2)征免界限划分不清。
3**.纳税义务人的检查方法。
实地检查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用途,根据纳税义务人确认的规
定,审核确定纳税人。检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
在地的,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以及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纳税人,实
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同时注意检查纳税人有无使
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4**.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查看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用地是否属于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税区域。如在征税区域之内则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不征城镇土地
使用税。同时注意检查土地是否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等,如果核实为
农业生产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
核算。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
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6**.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政策规定。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
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的,但纳税人持有
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
未核发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7.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的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申报的计税土地面积不准确。
(2)同一企业处在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不正确。
(3)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未作相应调整。
8**.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检查。
核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所记载面积,
核对原征地凭证、土地管理机关的批文等文件,必要时也可实地丈量,
核实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有无少报、漏报。
9**.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检查。
检查适用单位税额时,根据纳税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对照人民政
府对本地区土地的等级划分界限及规定的单位税额,核实纳税人适用
单位税额是否正确。
(五)车船税检查方法
1**.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政策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
车船税的纳税人。
(2)车辆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
单位。
(3)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
缴纳车船税。
(4)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车船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核算。计提车船税
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
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3.车船税纳税人的常见涉税问题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2)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
4**.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1)对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其办理的交强险情况,
检查其是否完全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2)对纳税人车船税申报检查时,可充分利用车船管理部门提供
的资料,核实车船税实有准确性。
5.车船税计税依据的政策规定
对各种不同类型的车辆和船舶分别以辆、自重吨位或净吨位作为
计税依据。其中,车辆中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以自重吨
位为计税依据,其他车辆按辆数为计税依据,船舶按净吨位为计税依
据。
6、车船税计税依据的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未按实际辆数、自重吨位数或净吨位数申报缴纳车船
税。
(2)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未按实际吨位代收代缴车船税。
7**.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方法。
(1)应重点核实纳税人各种应税车船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适用
税率是否得当,是否分别按辆数、自重吨位数或净吨位数计算缴纳税
款。检查时,应把“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实物逐一对照,注意查实纳
税人的应税车船是否全部登记入账、账面数量与实存数量是否一致、
规格型号是否真实、入账凭证是否合法、应纳税款计提和申报是否及
时足额。
(2)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全部应税车船依法履
行代收代缴义务,其代收代缴税款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足额缴库。
(六)房产税检查方法
1**.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政策规定。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
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
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
或者使用人缴纳。
(2)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
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房屋
的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即承租人负责修复房屋,不再支付租金的,
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3)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2**.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房产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核算。计提房产税
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
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3.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常见涉税问题。
(1)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未申报纳税。
(2)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
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未申报纳税。
(3)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未申报纳税。
4**.房产税纳税人的检查方法。
(1)通过检查房产权属证明等书面资料,确定产权所有人。
(2)对于产权出典的,检查相关协议、承典合同等资料,确定承
典人。
(3)对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
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通过实地调查、核查相关资料,确定实际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4)检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帐户,与纳税人
实际房产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其房产租用情况,无租使用免税房
产的,是否缴纳房产税。
5**.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检查时,
首先,要查看纳税人的房产是否属于确定的房产税征税区域,同时注
意区分征税范围内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的界限;最后,审查纳税人“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或通过实地勘察是否有已建成投入使
用但未入账的房产。
6***.房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政策依据。
(1)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①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
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
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②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依
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
(3)自 2001年 11月 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
(4)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
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
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5)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
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
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
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
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
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
业而方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
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
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7***.房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常见涉税问题。
(1)房租收入不入帐,或直接冲减费用。
(2)从租计征的,按从价计税。
(3)少计房产原值。
8***.房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方法。
(1)在核实房产用途的基础上,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贷
方发生额,核实有无房产租金收入。有租金收入的,应查阅房屋租凭
合同或协议,核实租金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核对纳税申报表,核实是
否如实申报房产税,是否应按照房租计征错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同
时,结合检查“其他业务支出”等费用帐户或往来帐户,核实有无以
收抵支或转移租金收入的情况。
(2)检查“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的借方发生额或“固定资
产卡片”,将其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申报数是否
帐表相符;与有关房产原始价值资料进行核对,核实房产价值是否全
部入帐;承建房产应与承建合同、“在建工程”帐户核对,核实房产
价款;购入房产应与购货合同及发票核对,核实是否是实际购价;自
建房产应与“在建工程”帐户核对,核实是否是实际造价。
重点:核实是否存在将房租收入不入账或直接冲减费用、少计房
产原值以及将从租按从价计税等问题。
(七)印花税检查方法
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如下:
(1)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
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帐簿人、领受人
和使用人五种。
(2)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①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着抄
本;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③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3)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①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③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
书立的合同。
2**.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印花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
算。计提印花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印花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立合同人的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有意将具有合同性质的书据
称为意向书、契约等,未按规定贴花。
(2)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未贴花。
(3)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未贴花。
主要检查方法:
(1)审阅经济主体所订立的契约、意向书,审查有无内容上具
有合同性质、起到合同作用,但契约和意向书的名称不属征税范围,
从而不贴花纳税的问题。
(2)注意纳税人有无故意混淆合同性质的行为,如将有息贷款
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
合同。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深入企业单位内部供销、储运、业务等
各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单位所订立的各种合
同、单据进行分类,区分那些是应税合同、哪些是非应税合同以及免
税合同。
(3)将应税合同的纳税贴花金额进行汇总,与“管理费用”帐
户中的印花税支出数额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
的问题。
4**.立书据人的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以合同方式签订的书据,持有书据的一方未按规
定贴花。
主要检查方法:
(1)分清书据的订立方式,如果书据是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则
持有书据的各方都应该按全额纳税贴花;如果书据是由单方订立的,
则应由立据人贴花,接受书据人不必再次贴花。应注意,如果立书据
人未贴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已接受书据,应当由持有人负责对
其补贴印花税票。
(2)通过审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
权投资”帐户的变动增减情况,核对有关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应注
意,纳税人是否混淆了应税书据与免税书据,有无将应税书据当作免
税或不征税书据处理的现象,核实应税书据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5**.账簿人的检查方法。
常见的涉税问题:
(1)应税帐簿未全部贴花。
(2)采用电子计帐方式的,其输出帐簿未按规定贴花。
主要检查方法:
(1)分清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方式。对采用一级核算的,只就财
会部门设置的帐簿纳税贴花,对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帐
簿不贴花;对采用分级核算方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
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也应按规定贴花。
(2)分清企业单位的记帐方式和营业帐簿形式。在采用手工记帐
方式下,日常设置的营业帐簿,无论是订本式帐簿,还是活页式卡片
式帐簿,都应按规定贴花。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的情况,
即以表带帐的,在未形成帐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
按册贴花。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方式下,对平时输入计算机的综合、
明细核算资料,在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后,应按照规定贴花。
(3)了解企业财会部门的财务会计核算形式和设置帐簿的名称、
种类与内容,审查各种应税帐簿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帐
簿,检查“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帐户金额是否增加,增加金额
部分是否已贴足印花;对其他应税帐簿,要审查帐簿首页上角是否贴
足印花税票,贴花后是否按规定画销。
6**.领受人的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
领受权利、许可证照未按规定贴花。
主要检查方法:
(1)分清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利、许可证照与其他企业、单位、社会
中介机构出具的单据和证明的界限,注意其获得的由政府部门颁发的
权利、许可证照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2)了解权利、许可证照的来源、种类与名称,在审查应税的权利、
许可证照的同时,核实其贴花情况。
7**.使用人的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
境外签订的合同在境内使用时,使用人未按规定贴花。
主要检查方法:
(1)审核合同内容确认合同签定的地点,对于在国内签订合同
的,应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并且签订合同的各方都应各自就其所签
订的合同金额计税贴花。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在国内使用的,不论
其使用人与立合同人是否一致,均应以使用人为纳税人,使用人应就
其所使用的合同计税贴花。应注意,合同使用人(尤其是企业)有无
借口合同在国外已纳税而在国内不贴花。
(2)将对使用人的检查和对立合同人的检查联系起来,了解企
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所签的协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所实际履
行的约定,对其进行分类,区分应税合同与非用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
在应税合同中找出哪些合同是在国外订立,由该企业在国内使用的。
在检查企业应税合同的纳税情况,核实其有无少贴或不贴花的行为。
8***.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政策依据的一般规定。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
算应纳税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及记
载资金的帐簿,按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计税贴
花;对记载资金帐簿以外的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为计税
依据,计税贴花。
9***.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政策依据的具体规定:
(1)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
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
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
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分别记载
加工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
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
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凭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凭金额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用。
①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
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
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计
算各方缴纳印花税。
②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
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
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
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
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
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
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入。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对各类技术合同,
一般应当按
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征。为鼓励技术研究开
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
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
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帐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
与“资
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13)其他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4)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
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
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5)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
的转让收入,
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凭合同,
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凭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
签订时先按定额 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16)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
家外汇管理
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17)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于不同
税目税率,
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
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18)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
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重点:(1)加工承揽合同在不同方式下计税依据的规定。
(2)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总包、分包合同应分别计税贴花的
规定。
(3)签订无金额合同时计税依据的规定。
(4)资金账簿计税依据的规定。
(5)同一凭证载有两个以上适用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的计
税依据的规定。
10.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常见涉税问题。
(1)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2)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和“资本
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未计算补贴印花。
(3)以定额税率贴花的应税合同,隐匿件数少贴花。
11***.印花税计税依据常见涉税问题的检查方法。
(1)应税合同计税依据的检查。
对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检查时,逐项审阅应税合同,确定计税金额
和应纳税额。如对各类技术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贴花,研究
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将确定的应纳税额与粘贴的应税合同上的
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的缴款核对,补贴少贴的印花。
(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计税依据的检查。
对记载资金的营业帐簿计税依据检查时,审查“实收资本”和“资
本公积”帐户,资金总额增加的,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补贴了印花。
(3)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的检查。
对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检查时,核实应税凭证的件
数及每件应税凭证的计税贴花情况,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有疏忽遗漏或
故意隐匿应税凭证的问题。
二、思考题及答案
(一)资源税有哪些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资源税的常见涉税问题。
(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①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零散隐蔽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
报纳税。
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③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
申报纳税。
(2)资源税计税依据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①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以及收购的未税矿
产品数量不真实。
②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在使用时直接出库结转成本而未作销售
处理。
③将加工精、选煤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耗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的
纳税人,故意加大损耗数量比,不按规定的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折算,
少计耗用原煤数量。
④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不按规定的
选矿比进行折算,少计耗用原矿数量。
⑤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少计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
数量。
(3)资源税适用税目和适用税额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①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的等级,按低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缴
纳资源税。
②将稀油记入稠油、高凝油,按低级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
源税。
③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却按液体盐的单位税额申报纳
税。
(4)资源税税收优惠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①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享受减免税优惠。
②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单独核算。
2.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答:(1)首先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
品或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其次,
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
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检查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时,从检查“原
材料”、“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
户入手,并结合实施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
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
现不定期开采、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
(3)征税范围检查,应深入车间、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所,
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耗材和产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的单位及
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其他应付款”、“管理费
用”、“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
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生产等环节存在应税伴生矿、伴采矿而未
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
3.资源税税收优惠的检查方法。
答:(1)使用原油免税情况的检查。检查与原油免税有关的会
资料,使用审批手续,出库、入库记录,核实免税原油的使用数量。
并通过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掌握原油的实际流向和用途,并根据使用
单位的工作计划、生产记录和有关的技术资料,验证开采过程中用于
加热、修井使用原油的真实性,核查有无以加热、修井名义领取原油
但实际改变用途的情况。对不能准确提供使用数量或不单独核算的,
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2)纳税人损失数量减免税的检查。在检查中可采取账实对照
的方法进行检查,即以各种资产账目为基础,核对企业的报损清单,
对部分损失较大的资产或贵重资产进行实地清查,以核实损失的真实
数量,查看企业有无多报、虚报损失的情况。
4.资源税计税依据的检查方法。
(1)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检查。
答: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消耗自用产品难以核准。如煤炭企
业的食堂、浴室、职工学校耗用的生活用煤,下属商店、服务公司等
耗用的取暖用煤等。检查时可直接审查“库存商品”明细帐的贷方发
生额和“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对照产品实物帐及“产品出库单”
或“领料单”,核实企业是否按当期应税产品的实际消耗数量作为资
源税的计税数量,如果当期有产品损耗,还应认真审查“待处理财产损
溢”明细帐及“帐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以便核实损耗的具
体原因及真实数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从计税数量中予以剔除。
将核实数量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
核实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款,确定应补税数额。还应审查“生产成本”
总帐及明细账,特别是涉及“生产成本”贷方发生额的,要根据记帐
凭证上的科目对应关系逐笔查对,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将生产的应税产
品自用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库商品增加或减少的账务处理,
进而少申报缴纳税款。
(2)煤矿以自产原煤连续加工洗煤、选煤或用于炼焦、发电的
检查。
答: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计算耗用量,按产品综合回收率计算的,检
查时需从“库存商品”明细帐入手,先核实加工后的入库产品数量,
再核实企业还原计算的原煤数量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验证企业使用
的折算比是否符合规定,折算使用的加工后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折算
的原煤课税数量是否准确。
(3)按选矿比将精矿折算为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检查。
答:首先应审查“库存商品——XX精矿”明细帐,查看原绐入库单据,
并实施监测,核实车间精矿数量是否账实相符,并按规定的选矿比计
算出原矿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的原矿数量相比较,核实是否少申报缴
纳税款。
(4)以应税产品产量为课税数量的检查。
答:检查时可先审查“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结转数量,并与产
品成本计算表上的“完工产品数量”、“库存商品”账户的借方当期增
加数量相核对,核实当期增加数量,确定当期实际产量,再与纳税申
报表上的申报数量进行核对,从中发现企业申报课税数量小于实际生
产数量,或“产成品”账面数量小于实际生产数量的问题。
(5)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的检查。
答:扣缴义务人属于商品流通企业的,应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
借方发生额,并结合审查“商品入库单”和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核
实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扣缴义务人属工矿企业的,应审查其“原
材料”账户,结合“材料入库单”、“发货票”,“货物运输发票”等原
始资料的审核,查实购进未税矿产品的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纳税的课
税数量相核对,若申报数量小于核实的数量,说明扣缴义务人少扣缴
了税款。
5.资源税适用税目和适用税额的主要检查方法。
(1)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等级的检查。
答:检查时,先审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账户,核实生
产入库和销售结转应税产品的等级数量确定是否正确;再审查“银行
存款”、“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核实结转的应税
产品的销售成本和销售价格,佐证应税产品的等级数量认定是否无误;
然后按核实认定的等级,确定适用的单位税额;最后根据各等级数量、
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与企业“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
户的贷方发生额以及纳税申报表上的纳税额核对,从中发现企业是否
存在降低混淆产品等级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
(2)油田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的纳税检查。
答:首行检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明细帐以及油田的生
产记录,核实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产量;其次检查“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帐户以及销售发票等资料,对
照销售价格,掌握企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销售数量,推算企
业稠油、高凝油及稀油的实际产量,进而查实企业有无混记、混销稠
油、高凝油与稀油的情况。其中对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
税。
(3)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的纳税检查。
答:对盐场(厂)检查时,可以采取倒推计算法,即先从企业的
销售环节入手,根据开具销售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和单位价格,确
定销售盐的种类和数量;再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环节,按照盐的生产
加工流程,核实液体盐和固体盐的生产、加工、结转数量;将检查掌
握的有关数据资料对比分析,核实数量上、分类上是否一致,同时对
照税金计算表,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将固体盐当作液体盐进行申报以降
低适用税额、减少应税数量的问题。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哪些涉税问题进主要检查方法?
1.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适用税率错误。(2)国税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
后,纳税人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答:(1)检查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核实稽查对象是否是缴
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除三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此确定
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2)除“三资”企业和海关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外,
对其他的减免税的检查,主要审查其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而擅自减免的税款应及时补征入库。
3.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方法。
答:(1)检查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纳税申报
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免抵税
额”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查实是否相符。
(2)检查“三税”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核实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
用税率是否正确。
(三)土地增值税有哪些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1.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检查方法。
答:主要检查方法如下:
(1)检查“开发产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明细帐,
了解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发生增减变化
的情况,发生减少的,要通过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核实被查单位拥
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变化,进一步确认是
否转让了其拥有的房地产和土地并取得收入,转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
或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对不设置帐簿或帐簿记录不完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深入实
际进行调查,通过走访、询问国土资源、房产、受让方等部门和单位(个
人)了解被查单位是否发生了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
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发生转让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土地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3)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营
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资本公积”和“银行存款”等帐户,确
定是否有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根据国税涵[2002]645
号文件的规定: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
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
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
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混淆土地增值税的征免税范围。
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虚列开发成本,多计扣除项目金额。
(2)旧房的重置成本确定不准确,多计扣除项目金额。
(3)自行扩大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4.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增值额和扣除项目的计算不正确,导致适用税率和速
算扣除系数错误。
(2)未准确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导致土地增值税计算错
误。
5、土地增值税预缴及清算条件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预售收入,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2)项目竣工结算以后,未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项目滚动开发,不及时清算已完工的项目。
6.土地增值税预缴及清算条件的检查方法。
(1)土地增值税预缴的检查方法。
答:①检查“预收帐款”、“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等帐户,与
当期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及时
﹑全额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②结合“预收帐款”明细帐和销售合同,核实住宅、办公和土地
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收入金额,审核适用不同预征率项目间的收入是否
分别核算,分别预缴。
③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往来帐户,查实有无
把收取的各种定金、订金、合同保证金计入以上帐户,不做预售收入,
不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检查方法。
答:①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期限是否已满
三年,满三年的开发项目是否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②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或转让的房地产建
筑面积是否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超过 85%以
上是否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③检查“无形资产”、“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帐户,核查有
无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按规定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④结合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检查“预收帐款”、“开发成本”
明细帐,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分期开发,并分别核算收入成本,
是否以分期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7.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主要检查方法。
(1)征税范围确认的检查。
答案:检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银行存款”等帐户,检查
单位有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行为的发生。如果发生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还应进一步确认转让土地的权属是否为国家拥有。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的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转让农村集
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区分的检查
答:土地使用权属转移包括两种方式:转让与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
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与赠与,属于土地增值税的
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和联营的检查。
答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等帐户,
如果发现企业有对外投资和联营行为,应进一步检查“开发产品”和
“投资性房地产”帐户,确定企业对外投资和联营的方式,对于以其
建造的商品房对外投资或联营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8.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常见涉税问题的检查。
(1)转让收入长期挂账不及时结转,延迟纳税的检查。
答:检查“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
等帐户,核实收入是否长期挂帐不及时结转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少报转让收入少申报纳税的检查。
答:查阅转让合同、协议、评估报告,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
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银行存款”等帐户,查询房产、土
地管理部门及购买方,核实取得的收入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
少报收入的问题。在审查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
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用评估价格来计算征税。
(3)视同销售行为未申报纳税的检查。
答:主要通过检查“开发产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等明细帐,结合对合同协议的审查,核实企业是否
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对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主要检查帐物处理和
收入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取得非货币收入未按规定计量少申报纳税的检查。
答:查阅销售合同、转让协议,了解取得非货币性项目的市场价
格,核实非货币收入是否全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等帐户,入帐的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5)账外收入的检查。
答:即房地产转让收入完整性的检查,从“主营业业务收入”、“产
成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明细帐入手,核对合同协议书、评估报告
等关联资料,同时对已售商品房实地查看,登记造册,逐项帐实核对,
分别从数量上、金额上核实商品房销售收入的准确性。
9.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主要检查方法。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检查。
答:①审查“开发成本”帐户,查阅和土地交易有关的证明文件
及原始凭证,核实土地坐落位置和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了解财政、土
地等部门的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正确计算开发项目的缴费金额,核实
土地成本归集项目是否真实完整。如有返还土地出让金政策,应检查
企业“银行存款”“开发成本”等明细帐户,确定是否存在不入账加
大扣除金额的问题。
②对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结合总体开发规划实地查看,准确
计算总体开发面积。检查“产成品”“开发成本—土地成本”“银行存
款”“主观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帐户,核查已销房产土地成
本的分摊金额是否正确。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的检查。
答:①按“拆迁协议书”到拆迁户实地确定拆迁政策的面积,检
查“银行存款”“开发成本”明细帐户,查实有无虚假拆迁虚报拆迁
价格和面积的问题。
②了解统计部门的有关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建安成本单位价格,与
开发单位建安成本进行对比,成本差异较大的,应审查建筑合同,查
明承建形式、面积、付款方式和时间,查实有无虚报建安成本的问题。
③检查房地产转让合同,确认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如果建
成后有偿转让的,应查看收入帐户,通过计算收入核实准予扣除的成
本费用。
④检查“开发成本”明细帐,并与有关会计凭证核对,核实有无
将不属于开发产品的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计
入了开发费用的问题,已发生开发费用的分配与结转是否合理、准确。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的检查。
答:①检查“开发成本”明细帐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帐
户,核实有无加大加计扣除基数的问题。
②对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应查阅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靠
性,利息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部
分和罚息不能扣除。
③对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核实成本费用分割
方法是否正确,已售出房产项目的费用扣除是否准确。
(4)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的检查。
答:①重点审核评估文书是否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出具,审核房地产评估价格是否经税务部门确认。
②对旧房重置成本价和成新度的确认。重点审核评估报告中是否
包含了土地的评估价值,对包括在内的,应予以剔除,以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实际支付价款(即历史成本)计算土地的价值。
③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扣除额的检查,应确定其土地的受让价格。
审核向土地管理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
金额,对不能提供已支付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检查。
答:①结合售房合同,检查企业的“开发成本”和“管理费用”
帐户,检查有无将非转让房地产环节的印花税计入开发成本重复扣除
的情况。
②检查“应交税费”和“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性收入”等帐户,
核实企业有无将转让房地产以外的营业税项目实现的主营业务税金
及附加重复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的检查。
答:①检查营业执照,确定企业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房地
产开发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②检查“应缴税费”明细帐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审查在加计 20%
扣除时是否将代收费用从计算的基数中剔除。
③检查企业的预提费用是否加计扣除,没有特殊规定的,预提费
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涉税问题和检查方法
1.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纳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未履行纳税义务。
(2)征免界限划分不清。
2.纳税义务人的检查方法。
答:实地检查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用途,根据纳税义务人确认
的规定,审核确定纳税人。检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
地所在地的,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以及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纳税人,
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同时注意检查纳税人有无
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3.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
区。查看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用地是否属于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区域。如在征税区域之内则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不征城镇土
地使用税。同时注意检查土地是否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等,如果核实
为农业生产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纳税人申报的计税土地面积不准确。
(2)同一企业处在不同地段的适用单位税额不正确。
(3)土地等级调整后,纳税申报时未作相应调整。
5.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检查。
答:核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所记载面
积,核对原征地凭证、土地管理机关的批文等文件,必要时也可实地
丈量,核实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有无少报、漏报。
6.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检查。
答:检查适用单位税额时,根据纳税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对照人
民政府对本地区土地的等级划分界限及规定的单位税额,核实纳税人
适用单位税额是否正确。
(五)车船税的主要涉税问题和检查方法
1.车船税纳税人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2)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
2.车船税计税依据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纳税人未按实际辆数、自重吨位数或净吨位数申报缴
纳车船税。
(2)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未按实际吨位代收代缴车船税。
3.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答:(1)对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其办理的交强险
情况,检查其是否完全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
(2)对纳税人车船税申报检查时,可充分利用车船管理部门提供
的资料,核实车船税实有准确性。
4.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方法。
答:(1)应重点核实纳税人各种应税车船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适用税率是否得当,是否分别按辆数、自重吨位数或净吨位数计算缴
纳税款。检查时,应把“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实物逐一对照,注意查
实纳税人的应税车船是否全部登记入账、账面数量与实存数量是否一
致、规格型号是否真实、入账凭证是否合法、应纳税款计提和申报是
否及时足额。
(2)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全部应税车船依法
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其代收代缴税款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足额缴
库。
(六)房产税主要涉税问题和检查方法
1.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未申报纳税。
(2)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
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未申报纳税。
(3)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未申报纳税。
2.房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房租收入不入帐,或直接冲减费用。
(2)从租计征的,按从价计税。
(3)少计房产原值。
3.房产税纳税人的检查方法。
答:(1)通过检查房产权属证明等书面资料,确定产权所有人。
(2)对于产权出典的,检查相关协议、承典合同等资料,确定承
典人。
(3)对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
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通过实地调查、核查相关资料,确定实际的
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4)检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帐户,与纳税人
实际房产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其房产租用情况,无租使用免税房
产的,是否缴纳房产税。
4.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
答: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检
查时,首先,要查看纳税人的房产是否属于确定的房产税征税区域,
同时注意区分征税范围内应税房产和免税房产的界限;最后,审查纳
税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账户,或通过实地勘察是否有已建
成投入使用但未入账的房产。
5.房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检查方法。
答:(1)在核实房产用途的基础上,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帐
户的贷方发生额,核实有无房产租金收入。有租金收入的,应查阅房
屋租凭合同或协议,核实租金收入是否及时入帐;核对纳税申报表,
核实是否如实申报房产税,是否应按照房租计征错按房产计税余值计
征。同时,结合检查“其他业务支出”等费用帐户或往来帐户,核实
有无以收抵支或转移租金收入的情况。
(2)检查“固定资产——房屋”明细帐的借方发生额或“固定
资产卡片”,将其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申报数是
否帐表相符;与有关房产原始价值资料进行核对,核实房产价值是否
全部入帐;承建房产应与承建合同、“在建工程”帐户核对,核实房
产价款;购入房产应与购货合同及发票核对,核实是否是实际购价;
自建房产应与“在建工程”帐户核对,核实是否是实际造价。
(七)印花税主要涉税问题和检查方法
1.常见涉税问题:
(1)单位和个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有意将具有合同性质的书据称
为意向书、契约等,未按规定贴花。
(2)将有息贷款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未贴花。
(3)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合同未贴花。
2.主要检查方法:
(1)审阅经济主体所订立的契约、意向书,审查有无内容上具
有合同性质、起到合同作用,但契约和意向书的名称不属征税范围,
从而不贴花纳税的问题。
(2)注意纳税人有无故意混淆合同性质的行为,如将有息贷款
合同作为无息贷款合同、将农村手工业品购销合同作为农副产品收购
合同。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深入企业单位内部供销、储运、业务等
各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单位所订立的各种合
同、单据进行分类,区分那些是应税合同、哪些是非应税合同以及免
税合同。
(3)将应税合同的纳税贴花金额进行汇总,与“管理费用”帐
户中的印花税支出数额进行核对,核实是否有应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
的问题。
3.立书据人的检查方法。
答:常见涉税问题:以合同方式签订的书据,持有书据的一方未
按规定贴花。
主要检查方法:
(1)分清书据的订立方式,如果书据是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则
持有书据的各方都应该按全额纳税贴花;如果书据是由单方订立的,
则应由立据人贴花,接受书据人不必再次贴花。应注意,如果立书据
人未贴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已接受书据,应当由持有人负责对
其补贴印花税票。
(2)通过审查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
权投资”帐户的变动增减情况,核对有关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应注
意,纳税人是否混淆了应税书据与免税书据,有无将应税书据当作免
税或不征税书据处理的现象,核实应税书据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4.立账簿人的检查方法。
答:常见的涉税问题:
(1)应税帐簿未全部贴花。
(2)采用电子计帐方式的,其输出帐簿未按规定贴花。
主要检查方法:
(1)分清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方式。对采用一级核算的,只就财
会部门设置的帐簿纳税贴花,对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帐
簿不贴花;对采用分级核算方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
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也应按规定贴花。
(2)分清企业单位的记帐方式和营业帐簿形式。在采用手工记
帐方式下,日常设置的营业帐簿,无论是订本式帐簿,还是活页式卡
片式帐簿,都应按规定贴花。对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的情况,
即以表带帐的,在未形成帐簿(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
按册贴花。在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方式下,对平时输入计算机的综合、
明细核算资料,在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后,应按照规定贴花。
(3)了解企业财会部门的财务会计核算形式和设置帐簿的名称、
种类与内容,审查各种应税帐簿是否已按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帐
簿,检查“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帐户金额是否增加,增加金额
部分是否已贴足印花;对其他应税帐簿,要审查帐簿首页上角是否贴
足印花税票,贴花后是否按规定画销。
5.领受人的检查方法。
答:常见涉税问题:
领受权利、许可证照未按规定贴花。
主要检查方法:
(1)分清政府部门颁发的权利、许可证照与其他企业、单位、社会
中介机构出具的单据和证明的界限,注意其获得的由政府部门颁发的
权利、许可证照是否已按规定计税贴花。
(2)了解权利、许可证照的来源、种类与名称,在审查应税的权利、
许可证照的同时,核实其贴花情况。
6.使用人的检查方法。
答:常见涉税问题:
境外签订的合同在境内使用时,使用人未按规定贴花。
主要检查方法:
(1)审核合同内容确认合同签定的地点,对于在国内签订合同的,
应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并且签订合同的各方都应各自就其所签订的
合同金额计税贴花。对于合同在国外签订、在国内使用的,不论其使
用人与立合同人是否一致,均应以使用人为纳税人,使用人应就其所
使用的合同计税贴花。应注意,合同使用人(尤其是企业)有无借口
合同在国外已纳税而在国内不贴花。
(2)将对使用人的检查和对立合同人的检查联系起来,了解企业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所签的协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所实际履行
的约定,对其进行分类,区分应税合同与非用税合同以及免税合同,
在应税合同中找出哪些合同是在国外订立,由该企业在国内使用的。
在检查企业应税合同的纳税情况,核实其有无少贴或不贴花的行为。
7.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常见涉税问题。
答:(1)应税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2)记载资金的账簿按规定计算贴花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
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增加部分未计算补贴印花。
(3)以定额税率贴花的应税合同,隐匿件数少贴花。
8.印花税计税依据常见涉税问题的检查方法。
(1)应税合同计税依据的检查。
答:对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检查时,逐项审阅应税合同,确定计税
金额和应纳税额。如对各类技术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贴花,
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将确定的应纳税额与粘贴的应税合同
上的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的缴款核对,补贴少贴的印花。
(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计税依据的检查。
答:对记载资金的营业帐簿计税依据检查时,审查“实收资本”
和“资本公积”帐户,资金总额增加的,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补贴了
印花。
(3)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的检查。
答:对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检查时,核实应税凭证
的件数及每件应税凭证的计税贴花情况,应注意纳税人是否有疏忽遗
漏或故意隐匿应税凭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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