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财政部条法司 刘磊
2015年6月
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简介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历程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
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
我国的法律体系
• 宪法
全国人大
• 法律 240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行政法规 706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8600 地方人大
•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
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白皮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概况
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
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
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
《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
施行。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
经济的有效手段。
从经济性质来分,各级政府的支出由两
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购买性支出,一部分是
转移性支出:
转移性支出: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
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这部
分不计入GDP,重点在于体现社会公平,对
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则是间接的。
购买性支出: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
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如
政府花钱修建道路、设立法院、提供国防、开办学
校等。这部分计入GDP,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
对市场物价、有关产业发展有重要调控作用。
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购买性支出,要遵循公开
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财政支出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程序规范,物
有所值
政府调控经济:引导、约束,体现价值导向
公开、竞争
传统方式
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思路
评审结果,需经采
购人确认
采购活动
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
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采购
扩展,从传统的通用类货物服务向专业新型货物服
务扩展,从满足机关单位办公需要向为社会提供公
共服务扩展。
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
2013年的16381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
由%提高到%。
占GDP仍不足3%,与国际上平均10%的占
比仍有差距,尤其是服务类政府采购占全部政
府采购比重还不到一成,发展空间巨大
二是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
全。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
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涵盖了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及监
督处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架构的政府采购制度,改变了传统的政
府部门自由随意采购的局面,确立了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制,有效规范了
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奠定了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
的基石。
三是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
善。
基本建立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
的工作机制,确立了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交易模式,
促进了统一规范、有序竞争并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形
成。
2013年全国采购规模中公开招标占比%,政府集中采
购占比%。
四是政府采购政策成效不断显现。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践,丰富了财政调控的方式
和手段,促进了产业政策落实,显示出其作为宏观
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
监狱企业产品等
五是政府采购开放谈判稳步推进。
在我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并从中受益
的背景下,为了履行入世承诺,2007年底我国向
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申请书
和初步出价,启动了加入谈判工作。目前,已提交
了5份出价,按时履行了我国各项承诺,实现了预定
的谈判工作目标。
年底将提交第6份出价。中央和省级出价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个长
期的过程,与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及国际
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
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反映出
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天价采购”、质量
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政
府采购制度的质疑。
“规范”与“效率”目标尚未实现
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
并存
监管需要与监管能力出现新的矛
盾
采购扶持政策与公平竞争原则难
于平衡等,
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
GPA的谈判工作,也需要从制度层面
予以策应。
天价采购
预算(预算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
公开(社会监督)
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
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
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
》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
央下拨17亿元专项资金,按照每本
《新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由各
省(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
采购,免费发放。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市场零售价每本元,补贴14元,
相当于折。
商务印书馆向此次全国范围内采购的
省级新华书店供货的折扣是折,
约合每本元。
云南超低价折盗版、湖北《学生
新华字典》,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
形象。
采购的竞争性,采购方式,资格把关,
验收把关
湖南邵阳政府采购“问题课桌椅”
1500万元更新课桌椅,全部“不符合
标书要求”
招标过程受到质疑
“更换开标地点”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
概算的百分之一,也就是不超过3万
元,但是却收取了10万元。“是由
投标保证金2万元及履约保证金8万
元组成”
资质造假的情况,县里派技术监督局、
人社局专员去厂家地址进行实地调查,
确认厂家资质没有问题。
验收,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条例拟增
加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责
任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历程
《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余年来,财政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一直
致力于积极推动《条例》的出台。
《条例》凝结了几届财政部领导以及各级财政部
门的努力和心血,汇聚了多年来财政部门以及社会
各界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可谓“十二年磨一剑”。
《条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磋商起草。
2003年4月起,财政部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
2005年1月形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
》。
2006年7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
2008年,财政部又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
防腐败局开展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
》(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启动了加入GPA谈
判工作。自此,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政府
采购磋商和交流,对主要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
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GPA规则下国内法律调整问
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
这些活动都为《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奠定了良好的
基础。
第二阶段: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审查。
2009年财政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政
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变化,对2005年的《条例》送审
稿进行了修改,重新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自2009年起至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
多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赴地方调
研
2010年在中国法制网和财政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
会公众意见,
多次召开各方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反复修改和完善,在协调各方意见一致后,
形成《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审议。
2014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后,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又对《条例
》个别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
国务院令,公布《条例》。
《条例》制定遵守上位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采
购法》的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
如,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
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如财政性
资金的含义、政府采购预算的规定
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如有
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
界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
务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
与《合同法》相衔接,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民事责任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
以问题为导向
一是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
买服务行为。
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
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
可依
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质次价高——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
结果管理
源头管理:采购需求科学合理
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
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
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
意见。
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
结果管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
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
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
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
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因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导致无法组
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
财产遭受损失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组织
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要相应
追究采购人的责任。
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明确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效率不高——明确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
评审标准、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
限
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从事采购活
动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和禁止从事的活动
细化了招标采购程序和非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了
评标方法、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和义务
保障供应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防止滥用投
诉权。
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虚假采购、串通内定——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
采购活动全过程
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
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信息
和唯一供应商名称需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
采购合同须公开;
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等。
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同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
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
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
针对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现状,《条例》明
确,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
购的,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
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
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各
国普遍通过明确政府采购政策,来发挥
其调控经济社会的作用,实现国家的特
定目标。
《条例》明确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
购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要
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
策
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
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等。
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
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除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明确评审专家的评审要求和责任,规定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对
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强化对评审专家的失信惩戒,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
信息平台;
针对评审专家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区别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明确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罚款额度
增列了34种违法情形,例如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
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供应商中标或者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
列举了供应商之间恶意串通的具体情形等;
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
情形,明确规定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同时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承上启下
承上:
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的需要
细化完善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可设定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启下: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条例是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依据,各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得违反条例。
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体例与政府采购法相同
(一)总则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三)政府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质疑与投诉
(七)监督检查
(八)政府采购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出解释,如财政性资金、回避的情形、
恶意串通的情形等。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明确,如罚款的数额等。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如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采购
程序、质疑的期限等。
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服务的内容、工程的
法律适用、集中采购、法律责任、对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等。
增加新的制度规定,如电子化、预算公开、招标文件等采购文
件公开、合同公开等。
(一)总则
采购法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采购原
则、工程的法律适用、自由市场、采购预算、采购模
式及集采目录的确定、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采购政
策、本国优先、信息公开、回避制度、监管部门
条例进一步明确: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工程的法律适用
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
信息公开的指定媒体
回避情形及程序
电子化
(一)总则——政府采购的适用范
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政府采
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
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并分别对货物、服务、工程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条例:
进一步明确采购的资金范围
进一步明确服务的内涵
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
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
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
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
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
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
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
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
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
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服务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七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
本法所称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
以外的其他政府采
购对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
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
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37号
集中采购目录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
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
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
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
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
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
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
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
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八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
构确定并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决
定了政府采购范围的大小。
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与经
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特别是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率等密切相关
确定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
的规模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工作实际中,一般是由财政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并
由政府颁布。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同,财力状况不平
衡,使得各地区的政府采购发展水平也不尽一致。因此,从全国
范围看,各级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购范围不能执行统一标准,要区
别对待,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
实际情况确定。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不得自行确
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全省地域范围内,不分级
别,实行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也可以分省、设区的市、县三级或者分类分别实施
不同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限额标准不是越低越好,要考虑采购成本与规模
效应,不能擅自降低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此相类似
(一)总则——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相结合。
条例:明确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含义
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
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
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
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
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
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
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
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
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
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
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采购的行为。
(一)总则——工程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法。同时又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题: 程序适用?实体适用?
工程与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衔接?
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的法律适用?
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
工程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
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
投标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
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
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
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
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
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工程
属于必须招
标的项目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进行招标
投标的
可以依法
不进行招
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
投标法
适用政府
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及相关货物与服务)适用两法的划分
工程
货物、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不进行招
标的,适用政
府采购法
适用招标投标法,财
政部门依法对预算执
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
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红色:政府采购法
适用范围
黄色:招标投标法
适用范围
(一)总则——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
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条例: 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
增加节约能源的政策目标,与《节约能源法》相
衔接
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
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
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
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
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
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目前已制定了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的政策措
施
节能产品:优先采购 强制采购
环保产品:优先采购
自主创新:首购订购
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并预留采购份额
(一)总则——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采购法规定了指定媒体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指定的层级和部门,以及
划分标准
信息发布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
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
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一)总则——回避
采购法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
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利害关系的具体情形,以及申请回
避的程序及如何处理
回避情形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
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
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
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
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
避。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
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
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
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法规定了当事人和采购人、供应商的含义、
集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要求、采购组织形式、委托采购、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联合体、当事人的义
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
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职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要
求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的要求
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等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等要求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
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级预算单位
企业?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人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的定义
条例明确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责
任和义务
采购人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
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
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
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
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
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法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设立、
工作要求、采购范围等,规定了其他采购
采购机构的地位,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采
购代理机构等。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
职责,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专
业化服务、义务等。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规范性文
件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
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
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
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
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
理采购事宜。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
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
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
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
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
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
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
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
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相应管
理办法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
条件和设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
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
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
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
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
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
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
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
的费用。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法规定了制定谈判文件的要求;在竞
争性谈判程序和询价程序中规定确定成交
供应商应当符合采购需求。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于各种采购方式的
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求,确定采购需求的要
求。
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需
求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
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
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
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
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委托代理协议的具体内
容,及履行协议的要求。
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
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
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
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
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
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
得超越代理权限。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供应商
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的定义、供应商应
当具备的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组成联合
体的要求。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供应商条件所对应的需提交的材料
重大违法记录的含义
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限制
资格预审
明确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和不得再单独参加
供应商需提供材料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
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
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
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
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
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
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
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
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
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
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
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
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
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
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
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
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
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
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
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限制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资格预审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采购
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
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
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
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
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
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
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
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
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
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
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
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明确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和不得再单独参加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
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
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
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
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
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
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
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
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
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
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
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方式
采购法规定了五种采购方式,授权财政部可
以认定新的采购方式,明确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
式及相关的批准权限,不得规避公开招标,规定了
其他四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可以批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
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
不招标的工程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含义
采购方式 配套制度
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
办法》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
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4]214号)
经审批 经审批
(三)政府采购方式
——可批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特殊情
况
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限额以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
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需要批准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特殊情况
可批准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特殊情况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
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
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
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
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方式——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
采购法未规定如何实行集中采购
条例规定了以批量采购为主的集中采购组织
形式
批量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
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
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
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
除外。
《中央预算单位批
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
办法》
财库[2013]109号
(三)政府采购方式——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采购法未规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的采购方式
条例对此作出了规定
不进行招标的工程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
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
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
采购方式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采购法规定了四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条例进一步解释了其中的具体情形
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4号令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
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
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
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
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
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
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
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
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
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
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
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
采购人拖延导致的;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
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
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
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
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
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
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
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
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
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
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
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
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
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
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
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
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
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
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
应商处采购。
(四)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预
算编制要求、邀请招标中选
择邀请对象的程序、废标情
形、竞争性谈判程序、询价
程序、验收要求以及采购文
件保存。
条例进一步:
规定了采购计划
规定预算公开
规定和细化 了招标程序、
竞争性谈判程序、 询价采
购程序 、单一来源采购程
序
规定了评审要求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和
细化采购结果公告
明确了验收要求
明确了档案管理要求
(四)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计划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预算的编制
条例进一步规定需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
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
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
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
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
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
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四)政府采购程序——预算公开
采购法未作规定
条例规定需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预算金额
预算公开
政府采购
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备注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
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
算金额。
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
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因此,预算金额首先在参与竞
争的供应商中公开,中标、成交结
果公告时,再向社会公开
(四)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程序
采购法规定不完整,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也不明确
条例对招标程序进行了补充,并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进行了衔接
招标程序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关于货物和服务
邀请招标
第三十五条关于货物和服务
的等标期
第三十六条废标情形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
供期限、澄清或者修改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标准
文本
第三十三条 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招标评标方法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
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
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招标程序——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或其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
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
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
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
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
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
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
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
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
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
综合评价标准;(综合评估
法)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
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
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
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四)政府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程序
采购法作了较为完整、详细的规定
条例对谈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需求的情况,
细化了谈判要求,明确了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竞争性谈判程序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4号令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定谈判文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
(四)谈判。……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
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
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
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
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
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谈判文
件不能完整、明确列明采购
需求,需要由供应商提供最
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
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
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
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
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
细化法和条
例的规定。明确
了集中、分别、
平等谈判多轮谈
判、实质性变动
等具体要求。
分两种具体谈
判程序。能够详
细列明采购标的
的技术、服务要
求的,所有继续
参加谈判的供应
商在规定时间内
提交最后报价
(四)政府采购程序——询价程序
采购法作了较为完整、详细的规定
条例补充规定询价通知书中应当确定合同条款,明确
了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含义
询价程序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4号令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
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
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
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
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
报价。
(三)询价。……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六条 询价通
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
确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
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
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
条款。
细化法和条
例的规定。明确
了采购需求、询
价小组的组成、
确定供应商等具
体要求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中的质量和服务相等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4号令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
遵循下列程序: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从谈判小组
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
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
程序: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
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
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政
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项、第四十条第
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
相等,是指供应商提
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
均能满足采购文件
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与条例一致
(四)政府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法规定了双方商定的程序
条例增加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能从唯一供应
商处采购的公示要求
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4号令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
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
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
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
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
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
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
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
得少于5个工作日。
细化了法和条
例,明确了公示要
求、公示内容、公
示异议处理、商定
价格的具体要求、
编写协商情况记录
等规定
(四)政府采购程序——评审
采购法规定了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
组的组成人员为需回避的相关人员,规定了谈判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
条例:
规定了专家的来源、专家库的管理
专家的职责、义务、权利、责任
一般不得重新评审
评审专家的来源和管理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
招标投标法或其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前款所称相关人
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
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
员等。
第三十八条……(一)成立谈判小
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
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
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一)成立询价小
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
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
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九条 除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
定的情形外,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从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评审专家。
第六十二条 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
管理,具体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
定。
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前款专家应当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
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
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
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
定。
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
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
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
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四)政府采购程序——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法规定了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程序中采购人确定
成交供应商的原则,规定了采购结果应当公布。
条例:
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送交评审报告的期限、采购人应
当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期限和原则。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期限
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指定媒体、要求和公告内容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
二款 采用本
法规定的采购方
式的,采购人在
采购活动完成后,
应当将采购结果
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
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
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
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
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
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四)政府采购程序——验收
采购法规定了应当验收、要求和责任。
条例:
细化了验收的依据和验收书的内容
对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提出要求
验收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
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
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
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
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
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五)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的适用法律、合同形式、合同
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
以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及责任承担等。
条例补充规定了:
合同标准文本
履约保证金
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
合同公告
支付资金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
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
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
双方权利义务是民事关系,但在合同的订立过程、
形式、条款等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影
响合同的效力、履行等
如: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
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
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
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包括暂停履行
合同
终止采购活动
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撤销合同
(五)政府采购程序——合同标准文本
采购法规定了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合同标准文本
合同标准文本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
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
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
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
(五)政府采购程序——合同公告
采购法未规定。
条例规定了合同应当公告
合同公告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
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
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
容除外。
(五)政府采购程序——合同资金支付
采购法未规定。
条例规定了按合同及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支付
合同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
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支付
(六)质疑与投诉
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
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
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投诉处理、救济途径等。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询问答复的期限、答复的主体、专家配合答复
质疑期限的起点
询问质疑对合同的影响
质疑、投诉的证据和事项要求
处理投诉的方式
驳回投诉和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期限计算和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政府采购救济渠道
询问——答复
质疑——答复
投诉——处理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质疑与投诉——
询问答复的期限、答复的主体、专家配合答复
采购法规定了询问、质疑、及答复的主体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
询问答复的期限
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
范围时的处理
专家应当配合答复
询问、质疑和答复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
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
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
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
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
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
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
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
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
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
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
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
问和质疑。
(六)质疑与投诉——质疑期限的起算
采购法规定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
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知的起算点
质疑期限的起算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
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
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
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
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
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六)质疑与投诉——询问质疑对合同的影响
采购法未规定
条例明确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
应当暂停签订或者中止履行合同
询问质疑对合同的影响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
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
止履行合同。
询问质疑对合同的影响
质疑可不可以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69号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
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
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
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质疑与投诉——质疑投诉的证据及事项要求
采购法规定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投诉
条例明确质疑、投诉应当有必要的证据。投诉
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的范围。
质疑投诉的证据及事项要求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
的范围。
(六)质疑与投诉——处理投诉的方式
采购法规定应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条例明确了书面审查的方式,可以调查取证或
者组织质证。
处理投诉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
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
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
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
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
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
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
相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
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
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
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六)质疑与投诉——驳回投诉和终止投诉处理
采购法未规定
条例明确了几种驳回投诉的情形以及终止投诉
处理的情形。
驳回投诉和终止投诉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
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
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六)质疑与投诉——
投诉处理期限计算和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采购法规定为3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
条例明确了检验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以及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公告。
投诉处理期限计算和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
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
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
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
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
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
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投诉——处理
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的应当是经过质疑
的事项
投诉有严格的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投诉结果要公开
作出处罚的,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除出具
投诉处理决定书外,还要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监督检查
采购法规定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主要
内容,集采机构的设置、内部监督管理要求、采购人员
要求,采购标准公开,对集采机构的考核,审计、监察、
社会等监督
条例进一步:
明确了采购标准
增加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
评审专家库管理
不良行为记录
监督检查手段
审计监察等监督中与财政部门的配合
(七)监督检查——采购标准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条例细化了采购标准的内容
采购标准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
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
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
务标准等。
(七)监督检查——不良行为记录
采购法只规定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条例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
并规定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管理,对其不良行为
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
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
信用信息平台。
(八)法律责任
采购法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
了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罚款额度,补充了部分违法情形,细化了违法行为
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理办法等
法律责任的设定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规章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八)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法律责任
采购法分别列举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
活动中的十项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罚款,但未明确罚
款额度。
条例明确了罚款额度,又补充了十项违法行为
(八)法律责任——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不依法集中采购、未公布采购
结果、不依法保存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补充了未依法编制采购计划、规避公开
招标、未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与采购合同
相关的八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责任——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责任
采购法规定了集采机构在考核中的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补充了集采机构在日常管理中的法
律责任
(八)法律责任——
采购人员未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员应当依法回避
条例规定了未依法回避的法律责任
(八)法律责任——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
采购法分三种情况规定了如何处理
条例进一步细化为四种情况,补充了处理方
法,并对其他违法行为如何处理也做了规定。
违法采购活动的处理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
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
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
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
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
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
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
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
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
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
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
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
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
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
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
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
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
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八)法律责任——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采购法分别规定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
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考核集采机构业绩中的法律
责任
条例进一步补充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
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
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
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
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财政
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
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九)附则
条例根据财政改革实践需要,将变更
采购方式的审批权适当下放
省直管县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
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
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
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
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
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
购方式的职权。
五、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
近期目标: 修订财政部规章
18、19、20号令
远期目标: 结合实际情况和GPA谈判情况,适时修订
《政府采购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