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你(单位)因 行为,涉嫌违反了 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见物品清单)予以查封(扣押)。
在查封(扣押)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销毁或转移上述物品。对你(单位)涉嫌违法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作进一步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