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关税
进出口商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内容简介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三节 关税的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
第四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第五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二、关税的类型
三、关税的作用
四、关税政策
一、关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国境是一个国家以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域。关境是一个国家关税法令实施的境域,又称税境或海关境域。一般而言,国境和关境是一致的,但是二者也有不一致的情况。
货物和物品
(二)关税的演变
关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我国早在周代就对通过关卡和上市的商品征收“关市之赋”,它具有内地关税的性质。从清末鸦片战争后,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关税制度不是由我国独立制定,而是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成为片面协定关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有了独立自主的关税。
200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于1985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1987年和1992年国务院曾对个别条款进行调整。此次公布施行的关税条例对现行关税条例作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是一部制度完备、结构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法规,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关关税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关税的特点
1、统一的国境关税;
2、由国家专设的海关机关统一征收;
3、一律征收货币税;
4、关税是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手段。
5、一般实行多重税率
二、关税的类型
(一)根据应税货物的不同流向分类
1、进口关税,简称进口税,是指海关对输入本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一般是在货物和物品进入关境时征收。如果海关设有保税仓库,进口货物不是直接进入国内市场,则需待货物由保税仓库转出并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进口税。
2、出口关税,简称出口税,是指海关对输出本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3、过境关税,简称过境税,是指海关对运经本国关境,销往第三国的外国货物征收的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于欧洲各国,盛行于重商主义时代。
(二)根据征税目的不同分类
1、财政关税,是指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2、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三)依据计税标准或征税标准的不同分类
1、从价关税,是以货物的价格为计税标准而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
2、从量关税,是以货物的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
3、复合关税,是对同一种进口货物采用从价与从量两种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征税时,或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或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
(三)依据计税标准或征税标准的不同分类
4、选择关税,是对同一种货物,同时规定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税时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课征的一种关税。
5、滑动关税,是对某种进口货物规定其价格的上、下限,按国内货价涨落情况,分别采用几种高低不同税率的一种关税。
6、配额关税。配额关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设计配额内税率和配额外税率,进口商品在配额以内的适用低税率,在配额以外的适用高税率征收的关税。
(四)依据对不同国家货物
或货物不同输入情况分类
1、加重关税,又称歧视关税,是指海关对某些国家的进口货物,按照高于正常标准的税率而课征的一种关税。它可以是正税,也可以是附加税。但更多的是具有临时性的附加税。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保障性关税和报复关税。
⑴报复关税是进口国对歧视本国货物、船舶或企业的国家,在其货物输入到本国时加收的惩罚性关税。
保障性关税是进口国对某类商品突然大量进口,造成对本国相关产业的巨大威胁或损害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在与有实质利益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磋商后,采取的保障措施。
1、加重关税(续)
⑵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是提高关税,保障措施则包括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
⑶反倾销关税是针对外国以低价向本国倾销的进口货物,按其倾销价格与市场合理价格之差额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⑷反补贴关税是进口国对接受过政府补贴的外国货物,按其接受补贴的数额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2、优惠关税
优惠关税,一般是指在协议双方或各方使用低于正常标准的税率而课征的一种关税。其具体形式有互惠关税、特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优惠制和世贸组织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等。
互惠关税是两国相互之间在关税方面给予对方优惠税率待遇的一种协定关税。互惠关税的特点是:互惠性和灵活性。
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甚至免税的优惠关税。其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
目前,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特惠关税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关税。即西欧共同市场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待遇。特惠关税的特点是:特定性和单向性。
2、优惠关税(续)
最惠国待遇关税是缔约国一方承诺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或豁免,也同样给予另一方的一种优惠关税待遇。最惠国待遇开始仅限于关税的优惠,后扩大到国际贸易关系中的许多方面。最惠国待遇所提供的优惠,主要是非歧视,而并非一定是“最优惠”的。最惠国待遇关税的特点是:预期性、非歧视性和限定性。
普遍优惠制关税是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优惠关税待遇。它是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斗争,于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采纳的正式决议。现在世界上已有26个工业化国家先后实行16种普惠制方案,受惠国(地区)有一百多个。
2、优惠关税(续)
我国从1978年月10月以来,已同新西兰、挪威、日本、加拿大和欧共体等近20个国家达成了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协议。但普惠制实施过程中,也往往有各种限制性措施。普遍优惠制关税的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是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国为消除关税壁垒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并为各成员国普遍享受的削减关税待遇。其主要形式有:直接降低关税税率;缩小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差距,主要向低税率靠拢;固定现行税率,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高;免税进口商品不得随意征税等。
三、关税的职能与作用
(一)关税的职能
1、关税的财政职能,即指关税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因此,也把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财政性关税。
2、关税的保护职能,即指关税具有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也把以保护国内经济和国内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称为保护性关税。
3、关税的调节职能,是指通过一定的关税政策和制度,使整个社会经济资源得以重新组合的能力。关税的调节职能主要表现在: ⑴调节供求关系; ⑵调节经济结构 ;⑶调节资源配置; ⑷调整贸易格局 ;⑸调节收入分配 。
(二)关税的作用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3、积累财政资金;
4、对国民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一、纳税人与课税对象
二、关税税则
三、商品分类及税则归类
四、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五、出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六、关税税率的运用
七、关税的减免
一、纳税人与课税对象
(一)关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我国关税的纳税人是从事进口的货物收货人,从事出口的货物发货人,以及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邮递物品的收件人。进出口的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
(二)关税的课税对象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准许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除关税优惠政策规定的以外,进口货物大部分都征收关税,出口货物只对少部分征收关税。
1、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2、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关税税则
所谓海关进出口税则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它综合反映一国关税的税目和税率。
(一)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按照一定标准对进出口货物类别及其适用税率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是海关据以征收关税的依据。其实质是关税的税目税率表。
我国的关税税则最早是1951年由政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并于1985年和1992年两度做了重大修改。从1992年起,按照自主降低关税的方针,又多次对税则的局部内容进行了调整。
1985年我国实施了以《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分类目录》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我国目前使用的关税税则是以国际统一使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为依据制定的。
(二)关税税则的构成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制定的按货物的不同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由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组成,税则主要分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两部分。商品分类目录又分为税则号列和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是指商品在税则中分类的编号;商品名称一般按自然属性和加工程度分类顺序排列;税率指的是海关征收进出口税的比率,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二、关税税则(续)
我国现行税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税率适用说明》以及《进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关税配税目税率表》、《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 《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等附录。
关税税则的变化和调整:关税税则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事实上,我国的关税税则几乎每年都有程度不同的变化和调整。
三、商品分类及税则归类
(一)商品分类
进出口商品分类是海关税则的基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则都是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HS),它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订的一个多功能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的商品分类目录制定的。中国海关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根据《协调制度》目录的分类原则和内容,实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这是加快海关业务制度改革,促进海关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协调制度》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主要是由品目和子目组成,即各种各样的商品、名称及其规格,计7000多个8位数商品号列,分布于99章,22类项下,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
(一)商品分类
我国目前实施的税则中对商品的分类,全部采用了《协调制度》目录中对商品的分类原则、结构和全部商品名称。
我国现行税则采用八位编码,前六位等效采用HS编码,第七、八位为我国延伸编码即增列税目。按照一定标准,将全部货物按其属性、用途或行业分为21大类。类以下为章,共有97章。各章之下再按品种规格、理化性质、制造方法、化学成份、原理结构等因素分为税目、子目。目前,我国进口税则的总税目数为7316个,其中HS2002版有5224,增列税目2092个;出口税则税目数为36个。
(二)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指按照税则商品分类目录的分类规则,将进出口商品归入税则中适合的税目,以便按照该税目的适用的税率计征关税。
由于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变化日新月异,因此,要把每一种进出口商品准确地归入税则中适合的税目,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关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和执行。
税则归类有一定的规则,其总规则是《协调制度》中所制定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共规定了6条基本原则。
税则归类的基本步骤
四、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
在进出口税则列名的全部税目中,除规定免税的之外,都征收进口关税。
(二)设计进口关税的税率遵循的原则
第一,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而且国内又不能生产或者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的或技术先进的仪器、仪表、关键机械设备以及粮食等,予以免税或低税待遇。
第二,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或成品为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内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料、材料的税率更低。
第三,对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未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其进口税率应比整机为低。
第四,对国内已经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第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扶持、鼓励发展的幼稚工业,为了适当保护,对其相应的进口产品,制定较高的税率。
(三)我国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进口关税税率多次进行了较大范围、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1985年有55%的税目调低了税率,税率的平均水平比以前下降近10%的幅度。1992 年以来, 我国实施自主降低关税的政策,经过多次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关税水平。到2002 年为止,我国的关税已降至12%,但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 我国的关税水平仍偏高。2005年是我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较大幅度降税的最后一年。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 1 月1 日起,我国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降低到%,涉及降税的共900多个税目。
(三)我国进口关税税率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前,我国进口货物采用复式税率,包括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WTO关税减谈判中承诺的有关义务,享有WTO成员应有的权利,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设置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报复性关税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进口税率的具体适用
1.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进口税率的具体适用
2.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和老挝的917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曼谷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917个商品实施与“曼谷协定”税率一样的优惠关税税率,对原产于东盟9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早期收获”税率,其中对各国统一适用同一税率的为340个税目,分国别适用不同税率的为262个税目。对原产于泰国和新加坡的194个税目的果蔬、原产于中国香港的1108个税目的产品和原产于中国澳门的509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进口税率的具体适用
3.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进口税率的具体适用
4.原产于上述所列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对于按规定应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进口税率的具体适用
对于产自香港、澳门、台湾的进口货物和中国大陆生产的货物复进口的,海关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的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适用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进口税率的具体适用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关税条例的上述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原产地规定
1、全部产地标准;
2、实质性加工标准;
3、其他
1、全部产地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即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包括在该国的领土内开采的矿产品、植物产品,饲养的活动物,捕猎、捕捞产品以及在该国船只上卸下的、加工的产品等。与国际上的全部生产标准完全相同。
此外,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部件、部件、配件及工具,如与主体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的,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其原产地;分别进口时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中国原产地规定中对原产地证书的外国发证机关和直接运输要求,未作出具体规定或具体要求。
(四)原产地规定(续)
2、实质性加工标准,指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认定实质性加工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税则4位数级税目的改变,一是加工增值部分要占新产品总值的30%以上。达到二者中一项的准则即可。
3、其他标准。如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项目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地等。
五、出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一)出口货物征税原则
1、征税的品种不宜太多;2、税率适度;3、体现国家政策。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自制半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现行税则对36种商品计征关税,其中23种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16种商品为零关税,6种商品税率为10%及其以下,真正征收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
与进口关税一样,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优先适用暂定税率。
六、关税税率的运用
我国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关税。其中:
1.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六、关税税率的运用
3.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⑴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⑵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⑶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⑷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六、关税税率的运用
4. 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即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5.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发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在关税征收过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征收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关税等。
七、关税的减免
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关税的减免主要包括:
(一)法定减免是指在国家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关税税则中统一规定的减免税。
1.一定税额以下和非商品性出口货物的免税。
(1)一票货物的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
七、关税的减免
2.暂准进出口物品的免税。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保证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3.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的免税。这项免税既可直接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税,亦可先征料、件进口税,待成品出口后退税。
七、关税的减免
4.货物遇损的减免税。
下列遇损进口货物可以酌情减税或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损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因仓储管理人员不慎造成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由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具有特定目的的减免性。
1.对经济特区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如特区企业所需进口生产管理设备及建筑材料,特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等,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2.对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和对三资企业的减免税。减免税范围均涉及到生产、投资和办公用的进口货物。
3.对促进先进技术引进的减免税。如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以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其价格在引进技术金额50%以下的可以免税;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仪器和设备减半征税。
4.对用于公益事业、科教文卫等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的减免税。
(三)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由海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因某些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的非经营因素引起进出口纳税人困难的情况,而提供的减免税照顾。税额减免超过一定水平,须会同财政部办理,金额特大的,还要报国务院审批。自1993年6月起,中央已决定停止审批临时性、困难性减免。
七、关税的减免
(四)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三节 关税的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
依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买方购买该项货物项卖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并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格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机关依法估定。
自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海关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在遵循客观、公正、统一的估价原则的前提下,并依据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CIF)。我国境内输入地点是指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
1.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的一般要求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⑵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⑶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作出调整;
⑷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
2. 实付或者应付价格的调整
“实付或者应付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者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如下列费用或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⑴由买方负担的以下费用: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②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 实付或者应付价格的调整
⑵可以按照适当比例分摊的,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下列货物或服务的价值。
①该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②在生产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③在生产该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④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
2. 实付或者应付价格的调整(续)
⑶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⑷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如果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而单独列明,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⑴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⑵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⑶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3. 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的规定
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接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
⑴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⑵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⑶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3. 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
⑴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⑵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⑶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地控制;
⑷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⑸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⑹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⑺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⑻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如果有上述关系的,也应当视为有特殊关系。
(二)估定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关税条例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指以与被估价的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指在海关接受被估的进口货物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应当使用与该货物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在没有前款所述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不同商业水平或不同进口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但应当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对因商业水平、进口数量、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价格、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作出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是指应当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⑴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
⑵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⑶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⑷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⑸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2、倒扣价格方法
按照倒扣价格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下列项目应当扣除:
⑴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我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⑵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收。
3、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是指按照关税条例规定的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关税条例规定的相关项包括:
⑴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⑵向我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⑶ 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 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⑴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⑵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⑶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⑷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制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⑸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
⑹ 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三)特殊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⑴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⑵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⑶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⑷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三)特殊货物的完税价格(续)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
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三)特殊货物的完税价格(续)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5、暂时进境的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特殊货物的完税价格(续)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下列方法估定完税价格:⑴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⑵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⑶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三)特殊货物的完税价格(续)
8、需予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9、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
(
1-
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
监管年限×12
)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出口关税,因此,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出口货物估价制度。我国海关对出口货物的海关估价制度是由我国自行制定的。出口货物海关估价制度与进口货物海关估价制度的主要区别是价格准则的差异。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
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⑴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
⑵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⑶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
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也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百分之一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人运费。
2. 出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四、完税价格的审定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提供包括发票、合同、装箱清单及其他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完整的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还应当向海关补充申报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和成交活动的情况,以及其他与成交价格有关的资料。
2.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海关在行使上述规定的各项职权进行价格核查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和隐瞒。
四、完税价格的审定(续)
3.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时,应当书面将怀疑的理由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是真实、准确的。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一般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四、完税价格的审定(续)
4.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书面将理由告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说明,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照《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一般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四、完税价格的审定
5.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价格磋商。
6.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
四、完税价格的审定
7.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作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
海关对于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当自具保之日起90天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海关对于买方、卖方或贸易相关方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予以保密。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1:某进出口公司1996年10月进口小轿车300辆,每辆货价75000元。该批小轿车运抵我国上海港口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共计150000元;小轿车关税税率为110%。计算该批小轿车应纳关税税额。
解:(1)该批小轿车的完税价格
=75000×300+150000=22650000 (元)
(2)应纳税额=22650000× 110%=24915000(元)
例2
某印刷厂一台印刷机械于1996年1月运往香港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该台机械的原值为200万元人民币,1996年8月此台机械按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海关审查确定的修理费为50万元人民币,料件费为60万元人民币。该机械复运进境时的市价已达300万元人民币,进口关税税率为5%。计算该机械应纳关税税额。
解:该机械应纳税额=(50+60)×5%=(万元)
例3
TYO 进出口公司2005年7月22日从德国进口巨型轮胎一批,该批轮胎采购地的货价为92万欧元(人民币外汇牌价1:),运抵境内口岸前所支付的运输费用5万欧元,保险费3万欧元。该轮胎的最惠国税率为25%,暂定税率为6%。经海关审定成交价格正常。试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关税。
⑴关税的完税价格应当按人民币计算
完税价格=92×+5×+3× =995万元
⑵暂定税率优先适用,所以该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应为6%
⑶应纳关税税额=995×6%=万元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续)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4: YL进出口公司进口原油100万吨,出口国无法确定。原油的关税税率为普通税率85元/吨,最惠国税率为0。试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纳的关税。
应纳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税额
=100×85=8500万元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续)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5:某企业2005年7月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放像机20台,该批放像机单价为每台25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1:),运费及保险费共6万元。已知放像机关税税率为:每台完税价格低于或等于 2000 美元:执行单一从价税,税率为30 % ;每台完税价格高于 2000 美元:每台征收从量税,税额 4482元,加上 3 %从价税。试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关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续)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例6:某棉纺厂关税配额外报关进口的棉花10吨,单位完税价格每千克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1:),关税配额外报关进口的棉花,按“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征收进口关税。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以滑准税方式征收,税率滑动范围为5%—40%。试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关税。
经确定该批棉花的适用税率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率
=10000×××%
= 元
备注
关税配额外暂定优惠关税税率以滑准税方式征收,税率滑动范围为5%—40%。具体税率按下述原则确定:⑴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元/千克时,暂定优惠关税税率为5%。⑵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元/千克时,暂定优惠关税税率按下式计算:
Ri=INT{〔Pt/(Pi×E)–1〕×1000+}/1000(Ri≤40%)
其中:Ri —暂定优惠关税税率,当Ri 按上式计算值高于40%时,取值40%;Pt — 常数,为元;Pi — 每千克CIF价(美元);E—美元汇率(人民币元/美元);INT— 取整函数(即:小数点后面的数一律舍去)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续)
(五)特别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例7:接例1,如果该轮胎的最惠国税率为25%,特别税率为6%。经海关审定成交价格正常。试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关税。
应纳一般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995×25%=万元
应纳特别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特别关税税率
=995×6%=万元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续)
(六)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一批,离岸价格为550万元人民币,出口税率为100%。计算应纳出口关税税额。
解:该批货物应纳出口税额
= [550÷(1+100%)]×100%
=275(万元)
第四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包含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是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
一、纳税人: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
二、征税对象: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应税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第四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三、税率:我国行邮税税目和税率经过了多次调整。现行行邮税的税率分为50%、20%和10%三档,其中属于50%税率的是烟、酒;属于20%税率的物品有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既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化妆品;属于10%税率的物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和其他商品。
四、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进口税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完税价格乘以税率即为应纳税额。放行前缴纳。
第五节 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缴纳
二、关税的担保
三、关税的强制执行
四、关税的退、补、追征
五、关税的纳税争议
一、关税的缴纳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纳税人的应纳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担保时海关根据某些特定的进出口单位提出的一项特殊要求,即当进出口单位需要先行办理货物的放行,而后再缴纳相应的关税时,为防止责任人不能按规定履行其纳税义务,事前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担保其纳税的责任。我国关税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二、关税的担保
(一)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
(二)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三)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四) 暂时进出境的;
(五) 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
(六)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七)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二、关税的担保(续)
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部门规章及规章性文件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解除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纳税义务人未履行纳税义务,对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金转为税款的相关手续;对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款保函的,海关应当自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税款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三、关税的强制执行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关税的强制执行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的上述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滞纳金的计算
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四、关税的退、补、追征
(一)关税的退还
依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关税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四、关税的退、补、追征(续)
(二)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入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的纳税争议
纳税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习思考题
1、近代关税的特点是什么?
2、一国如何才能更有效地运用进口关税保护国内生产?
3、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政策是什么?
4、我国对进出口关税2002年前后有什么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