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
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
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 5000 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 号
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 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
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
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
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
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
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大型建设
工程是指一等工程。一般建设工程是指二等及以下工程。工程专业及等级划分按照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投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大型建设工
程监理机构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总监
可以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不配备监理员。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包括
土建、水暖、电气、造价或建筑经济专业,大型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可做适当调整,并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
参与投标的项目总监等级应当与招标工程的等级相符。一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
一等或两个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时,二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一个二等或两个三等工程时,
三级项目总监在监项目有两个三等工程时,不得参与投标。
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它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在监工程项目
时不得参与投标。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可以参与本市各区、市同一区域或相邻
区域内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同时监理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一等、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否
则,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分项不得分。
第八条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原件,并明确主投标
人,主投标人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在监理单位。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任何一
方人员不得少于拟投标监理机构的 40%。企业业绩、项目总监业绩、类似工程经验、国际
管理体系认证等计分项以主投标人为主,联合体其他各方不计分,联合体市场主体管理考
核得分,按主投标人考核分乘 60%加其他联合体各方得分的平均值乘 40%计分。
第九条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总监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总监原则上应一致。如确需更换,
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拟更换
的项目总监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报名项目总监,否则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同期市造价管理部门统一发布的标准。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建设项目的监理招标,
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按预计中标监理费金额的 2%收取,但最高不
超过 80 万元。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
货物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项目总监逾期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监理取费超出国家规定取费范围的;
(十)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一)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招标人代表应为本单位人员同时应
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的建设类执业注册师。
第十四条 投标人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
知书)等所有资料必须是原件,且真实可靠。各类奖项以获奖证书或有关文件日期为准,
竣工验收的工程,以质量监督部门确认或签署日期为准。
业务手册、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必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
关业绩方可计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其他工程
完成工作量至三分之二,并按规定办理项目总监业绩认定后方可作为评标评分依据。
第十六条 上一年度是指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一年的 1 月 1 日,上两年度是指
从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前两年的 1 月 1 日,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企业或项目总监所监理的已竣工工程获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建筑业协会评定的优质工程奖及所承建项目评定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必须提供
获奖证书或者表彰奖励的正式文件。获得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竣工项目优质工程
奖的,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和表彰奖励的正式文
件。其他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超越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及行业管辖范围评审的奖项不予记分。
第十八条 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必须提供获
奖证书或者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其他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
监,必须同时提供关于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和获奖证书;非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评定的优秀项目总监,除提供获奖证书和授予优秀项目总监称号的正式文件外,还应提
供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该部门评选优秀项目总监资格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注册
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选推荐证明材料,项目总监考评方能计分。其他
任何证明材料无效。
第十九条 外地投标企业须持当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参加
投标。包括监理业务手册、总监业绩证明等。
第二十条 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得分构成该标书的总得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的
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最终得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
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
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
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
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后,监理机构人员需要调整的,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
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大型工程、一般工程分别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六个月内、三
个月内调整项目总监的,评标时该工程作为后任总监业绩计分;超出上述期限调整的,评
标时该工程作为前任总监业绩计分。两任总监均在工程主体验收备案后方可视为不再担任
该工程总监。
第二十六条 工程停工半年以上,需撤换项目总监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公示无异
议的准予撤换,撤出后的总监视为不再担任该工程总监,评标时也不予加分。
第二十七条 特殊专业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
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
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技术标书评分标准(施工阶段)
项目 分数 评 分 办 法
质量控制
质量目标分解、规划合理得 分;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得 1 分;质量控制措施
有效可靠得 分;控制手段先进完善得 分;旁站监理方案合理可行得
分;能有针对工程特点的的难点、重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得 分。
进度控制 工期总进度计划科学、优化,控制措施与手段可靠有力得 分。
投资控制 1 风险预测与防范对策有效可行得 分;控制措施与手段健全得 分。
安全措施 3
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可靠得 1 分;安全事故控制措施得力得 1 分;能有针对工
程环境及工程特点、难点防范及化解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措施得 分;安全控制
手段有力得 分。
组织协调 组织协调内容具体、措施得力得 分。
合同管理 1 合同管理的内容全面得 分,控制措施合理全面得 分。
工作制度
根据验收制度、签证制度、会议制度、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控制度、季报
(月报)制度、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奖惩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健全完善情况,
酌情打分,缺一项扣 分,扣完为止。
施
工
阶
段
合 计 10
附件 2:
大型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
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 分 标 准
监理取费 15
以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价。若监理取费最
终报价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 20%(含 20%)范围内的有效标书少于四家(不含四家),
则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而取其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等于评标价的
得 15 分;每低于 1%扣 分(不足 1%按 1%计);每高于 1%扣 分(不足 1%按 1%计)。
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超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 20%的(不含 20%),作废标处理。
企业业绩 30
企业上五年度监理过的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项工程加 3 分。监理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奖项加 2 分;获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奖项加
1 分,其中获奖工程为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项工程可再加 3 分,但不得与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
重复加分。同一获奖工程只计一次最高奖项,最多加至 30 分。(奖项的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进
行确认)
业绩 12
上五年度担任总监的工程为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项加 3 分。监理的工程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奖项加 2 分;获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奖项加 1
分,其中获奖工程为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项工程可再加 3 分,但不得与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
重复加分。同一获奖工程只计一次最高奖项,最多加至 12 分。(奖项的认定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进
行确认)
答辩 3 项目总监当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2 个问题,每题 分,根据答辩情况酌情打分。
总监理
工程师
荣誉 3
上三年度连续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的得 3 分;期间,
两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2 分,一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1 分。(奖项的认定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确
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 8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均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专业可为注册造价师)或为高级以上职称且有
上岗证书,并具有同类工程业绩得满分。每缺一个专业扣 2 分,专业符合要求缺同类工程业绩的
每个扣 1 分,扣完为止。
监 理 员 2
所配备主导专业监理员 1 人及以上且均有上岗证书得 1 分;所配非主导专业监理员 1 人及以上且
均有上岗证得 1 分。
企业荣誉 4
企业上三年度连续获得省级及以上(含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建设监理先进单位的
得 4 分,期间,两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2 分,一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1 分。
质量认证 1 企业通过 ISO9001:2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得 1 分。
监理企业 8 依据开标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 8 分,最低分不限。
管理考核
项目总监 4 依据开标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 4 分,最低分不限。
合 计 90
注:管理考核项仅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3:
一般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商务标书
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 分 标 准
监理取费 15
以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价。若监理取费最终
报价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 20%(含 20%)范围内的有效标书少于四家(不含四家),则
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而取其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等于评标价的得 15
分;每低于 1%扣 分(不足 1%按 1%计);每高于 1%扣 分(不足 1%按 1%计)。有效标书
监理取费最终报价超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 20%的(不含 20%),作废标处理。
企业业绩 30 企业上三年度监理过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项工程加 5 分,最多加至 30 分。
业绩 15 上五年度担任过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项目总监的每项工程加 3 分,最多加至 15 分。
总监理工程师
荣誉 2
上两年度连续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的得 2 分,期间,一
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1 分。(奖项的认定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确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 12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均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专业可为注册造价师)的或为中级以上职称且有
上岗证书得满分,每缺一个专业扣 3 分,初级职称且有上岗证的只扣 1 分,扣完为止。
监理员 1 所配备监理员均有上岗证书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未配备监理员的,不得分。
企业荣誉 2
企业上两年度连续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建设监理先进单位荣誉的得 2 分,期间,
一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1 分。
质量认证 1 企业通过 ISO9001:2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得 1 分。
监理企业 8 依据开标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 8 分,最低分不限。
管理考核
项目总监 4 依据开标日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情况计分,最高 4 分,最低分不限。
合计 90
注:管理考核项仅用于房屋建筑工程。
附件 4: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商务标书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 分 办 法
监理取费 23
以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价。若监理取费最终
报价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 20%(含 20%)范围内的有效标书少于四家(不含四家),则
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而取其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等于评标价的得 23
分;每低于 1%扣 分(不足 1%按 1%计);每高于 1%扣 分(不足 1%按 1%计)。有效标
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超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 20%的(不含 20%),作废标处理。
企业业绩 30
企业上五年度监理过的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项工程加 3 分。监理的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获国
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奖项加 5 分;获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
奖的每个奖项加 4 分,但不得与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重复加分。同一获奖工程只计一次最高奖项,
最多加至 30 分。
业绩 12
上五年度担任总监的工程为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项加 3 分。监理的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获国
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个奖项加 5 分;获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
奖的每个奖项加 4 分,但不得与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重复加分。同一获奖工程只计一次最高奖项,
最多加至 12 分。
答辩 3 项目总监当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2 个问题,每题 分,根据答辩情况酌情打分。
总监理工程师
荣誉 3
上三年度连续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的得 3 分;期间,
两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2 分,一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1 分。
专业监理
工 程 师
8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均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专业可为注册造价师)或为高级以上职称且有上
岗证书,并具有同类工程业绩得满分。每缺一个专业扣 2 分,专业符合要求缺同类工程业绩的每
个扣 1 分,扣完为止。
监 理 员 2
所配备主导专业监理员 1 人及以上且均有上岗证书得 1 分;所配非主导专业监理员 1 人及以上且
均有上岗证得 1 分。
企业荣誉 4
企业上三年度连续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建设监理先进单位的得 4 分,期间,
两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2 分,一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1 分。
质量认证 1 企业通过 ISO9001:2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得 1 分。
不良行为记录 4 被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或记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的不得分。
合 计 90
附件 5:
一般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商务标书评分标准
项目 分数 评 分 标 准
监理取费 23
以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中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价。若监理取费最终
报价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 20%(含 20%)范围内的有效标书少于四家(不含四家),则
不去掉最高和最低价,而取其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各有效标书监理取费最终报价等于评标价的得 23
分;每低于 1%扣 分(不足 1%按 1%计);每高于 1%扣 分(不足 1%按 1%计)。有效标书
监理取费最终报价超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上下 20%的(不含 20%),作废标处理。
企业业绩 30 企业上三年度监理过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的每项目工程加 5 分,最多加至 30 分。
业绩 15 上五年度担任过同等级以上类似工程项目总监的每项目工程加 3 分,最多加至 15 分。
总监理工程师
荣誉 2
上两年度连续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荣誉的得 2 分,期间,一
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1 分。
专业监理
工 程 师
12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均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专业可为注册造价师)的或为中级以上职称且有
上岗证书得满分,每缺一个专业扣 3 分,初级职称且有上岗证的只扣 1 分,扣完为止。
监 理 员 1 所配备监理员均有上岗证书得满分,否则不得分;未配备监理员的,不得分。
企业荣誉 2
企业上两年度连续获得副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建设监理先进单位荣誉的得 2 分,期间,
一年获得该项荣誉的得 1 分。
质量认证 1 企业通过 ISO9001:2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得 1 分。
不良行为记录 4 被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或记入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的不得分。
合 计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