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公示范本)
序
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
量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
期限
备注
1 指定企
业印制
发票
法律。《税收征管法》
(1992 年 9 月 4 日七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2001
年 4 月 28 日九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 21 次会
议修订)第 22 条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
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
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分别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
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
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
得印制发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由
国 家 税 务
总局指定;
其 他 发 票
由 省 国 税
局指定。
1、印刷企业提出
书面申请;2、省
国税局依法受理
(包括“不受理”、
“不予受理”、“要
求补正材料”和“受
理”,下同)、调查
核实;3、省国税
局通过招标作出
许可决定;4、省
国税局发放发票
准印证。
全省暂
定 39
个
1、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表(详见附件
一,以下同上);2、
企业书面申请报
告;3、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4、企
业财务报告表及
固定资产情况明
细表;5、企业的
各项配套管理制
度。包括:生产责
任制度、保密制度、
质量检验制度、保
管制度、废票处理
制度、安全制度。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和较大的生产规模;
2、生产设备先进、技术水平
高、能保证印制发票质量的需
要;
3、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
保证及时供应;
4、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
范;
5、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
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6、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
的各项规定。
有 效
期 1
年
新修订
的《发
票管理
办法》
出台后,
按新办
法管理
序
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量
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
期限
备
注
申 请
使 用
经 营
地 发
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 号)第 18 条规定: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向经营地税务机
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主管国税
机关(指
省或市、
县国税局
所属主管
税务分局)
1、申请人向经营
地国税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2、经
营地国税机关受
理、核实并作出许
可决定;3、经营
地国税机关依法
向申请人收取发
票保证金。
对被许可
人数量无
限制;每
次准购一
本。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基本情况及到经
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货物
情况;3、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4、
纳税人所在地国税机关开
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
理证明。
1、申请人临时到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2、提供所在地
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
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3、按规定交纳保
证金。
按次
申
请,
办理
许可
仅
适
用
于
普
通
发
票
拆 本
使 用
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 号 ) 25 条 规 定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主管国税
机关(指
省或市、
县国税局
所属主管
税务分局)
1、纳税人提出书
面申请; 2、国税
机关受理、审核并
作出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
人数量无
限制;每
次 不 超
过 10 份。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需要拆本使用的
情况说明;3、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
1、办理税务登记和具
有发票领购资格的纳
税人;2、发票使用量
极小,每月不足 10 份。
同上 同
上
2
对
发
票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审
批 使 用
计 算
机 开
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 号)第 24 条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
机外发票。”
主管国税
机关(指
省或市、
县国税局
所属主管
税务分局)
1、纳税人提出书
面申请;2、主管
国税机关受理、审
核并作出许可决
定。
对被许可
人数量无
限制;每
次 不 超
过 1 个月
用量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开票软件情况说
明;3、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具备计算机开票硬
件、软件和管理人员等
条件;2、使用国税机
关统一监制的供计算
机开具的发票。”
同上 同
上
印 制
有 本
单 位
名 称
的 发
票
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
实 施 细 则 》( 国 税 发
[1993]157 号)第 7 条规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
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
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
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
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
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
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
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
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县级以上
国税机关
1、纳税人提出申
请;2、国税机关
受理、审核并作出
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
人数量无
限制;每
次印刷量
不超过 1
年用量
按照国税
机关批准
数量印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
申请人要求自印发票的情况
说明(详见附件二、附件
三);3、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
所;2、财务和发票管
理制度健全;3、自觉
依法纳税;4、年发票
使用量较大:手工版发
票在 1000 本以上、电
脑版发票在 10000 份
以 上 、 卷 式 发 票 在
1000 卷以上的。
同上 同
上
批 准
携 带
运 输
空 白
发票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 号)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
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
白发票。”
关于此项许可的几点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 号)第 26 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 号)第 27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
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3、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允许在本辖区跨市、县开具发票,也可
以规定不允许跨市、县开具发票。我省《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 16 条第 1 款明确:“发票仅限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内使用。”,第 18 条又规定:“临时到本市、县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发票。”,从而,严格禁止了跨规定
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为,因此,我省国税机关暂无此项许可内容。
同
上
序
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
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量限
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
期限
备注
3 对发票
领购资
格的审
核
国务院文件。《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国 函 [1993]174 号 )
第 16 条规定:申请领购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
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
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
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
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
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
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
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
务机关领购发票。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指 省
市 县 国
税 局 所
属 主 管
税 务 分
局)
1、纳税人提出
书面申请;2、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受理、审核并作
出许可决定;3、
主 管 国 税 机 关
发 放 发 票 领 购
簿。
对 被 许 可 人
数量无限制;
被 许 可 人 按
照 发 票 领 购
簿 上 核 准 的
种类、数量、
购 票 方 式 领
购发票,其中,
“ 数 量 ” 确 定
为 纳 税 人 一
个 月 的 合 理
使用量。
1、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表;2、纳税
人申请领购发票
的情况说明(详见
附件四);3、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
副本及复印件;4、
身份证明;5、申
请增值税专用发
票领购资格还应
提供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印
模、盖有“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确认
专用章的税务登
记证副本。
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
符合专用发票保管规定;3、
销售货物不是全部为免税
货物(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4、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
号)第二条列举的责令限期
改正仍未改正的八种情形。
领购收购发票条件: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
2、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
领购其他普通发票条件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
2、为增值税纳税人;
3、领购票种和经营业务范
围相符。
长期有
效
序
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
量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效
期限
备注
4 对增值
税防伪
税控系
统最高
开票限
额的审
批
部门文件。《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
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明电[2001]57 号)规定:
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
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
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
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
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
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
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
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使 用 百 万
元 版 发 票
的 由 省 国
税局批准;
十 万 元 版
专 用 发 票
由 各 省 辖
市 国 税 局
批准;
其 他 由 区
县 国 税 局
批准。
一般纳税人根据业务
需要提出申请,报许
可实施机关,对需要
开具万元版(即最高
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发票的由县级国税局
审批;对需要开具十
万元版(即最高开票
限额为一百万元)发
票的由各省辖市国税
局派人核查后审批;
对需要开具百万元版
(即最高开票限额为
一千万、一亿元)发
票的企业,由省国税
局根据核查结果审批;
2、税务机关受理、核
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对 被 许
可 人 数
量 无 限
制。
1、《税务行政
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
企业认定登记
表 》( 详 见 附
件五)、《防伪
税控企业申请
开票最大限额
审 批 表 》( 详
见附件六);3、
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副本
及复印件;4、
财务会计报表;
5、发票领用情
况表;6、单笔
销售业务、单
台设备销售合
同及其履行合
同的证明材料。
1、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
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
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
的;
2、企业单台(件)设备销
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
可拆分开票;
3、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的。
使用十
万元版
以 上
(含)
专用发
票的两
年;其
他长期
有效
序
号
项目
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有无数量
限制
提供材料 批准条件 有限
期限
备注
5 建立收
支凭证
粘贴簿、
进货销
货登记
簿或者
使用税
控装置
的审批
行政法规。《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2002 年
9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362 号发布)第 23 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
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
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
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
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
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
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
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
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
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
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
置。
县 级 以 上
国税机关
1、纳税人提出书
面申请;2、国税
机关受理、核查;
3、国税机关审批
并作出许可决定。
对被许可
人数量无
限制
1 、《 税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表》;2、纳税
人 申 请 不 建
帐 的 情 况 说
明;3、建立
收 支 凭 证 粘
贴簿、进货销
货 登 记 簿 的
情况说明;4、
使 用 税 控 装
置情况说明。
1、生产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
2、聘请有关机构和人员代为建
帐有实际困难;
3、使用税控装置条件:符合国
税机关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行
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达到
增值税起征点,需使用卷式发票
的。
长 期
有 效
正在修
订《定
期定额
管理办
法》对
此重新
规定。
《税控
装置管
理办法》
对税控
装置的
安装、
使用有
具体规
定。
注:1、按照许可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
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本表“有效期”一栏所列示的时效,仅指被许可人在许可期内“批准条件”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依法应当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未发生依法应当取消
其许可权的违法情形。
3、上述行政许可项目均不收费。
4、行政许可申请除当面申请外,还可以邮寄申请或委托申请,但委托申请应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
5、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行政许可项目、权限、条件、程序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本级实施,
本级受理,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除法律、法规及规章有特别规定外,不得将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国税机关实施。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的
窗口: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 55 号,邮编:210008;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的窗口: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一楼咨询台,地址:苏
州市养育巷 188 号,邮编:215002。
附件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姓名
身份
证件
电话
邮政
编码
住址
单位
法
定
代表人
邮政
编码
电话
申
请
人
地址
申请
事项
申请人(签章):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对第2、4、5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填定申请事项时应列明具体的小项,如申请人
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在填定申请事项时应列明为“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
开票”;
2、对许可内容有数量、种类、方式等要求的,申请人应写明申请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内
容,如申请人申请发票领购资格时,应写明申请使用的发票的种类、每月用量等内容;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受托人应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 印制卷式发票情况说明书
管理码:
单位全称 税务登记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上期印制数 期末结存数
卷式发票
年使用量
发票规格
印制数量
(份或卷)
每份
联次
起止号码
卷式发票
印制要求
情 况 说 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印制说明书一式二份填写。
2、附发票样张三份。
附件三: 印制普通发票情况说明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 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证号 纳税人管理码
上期印制数 期末结存数 发票年使用量
发票名称 印制数量(本、份)
每份
联数
起止号码
—
印
制
发
票
—
印 制 要 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其他要求
联
次
要
求
存
根
联
发
票
联
情 况 说 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印制说明书一式二份填写。
2、附发票样张三份。
附件四: 申请购领发票情况说明
纳税人名称
票 管 员 联系电话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文字版 数量 每月用量
申请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情 况 说 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江苏省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企业名称 (章)
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经 办 人 身份证号
经济性质 主营业务
开户银行及帐号 会计区间
一般纳税人识别 月用票量
申请开票
最大限额
□一千万元 □一百万元 □一十万元 □一万元 □一千元
(请在选择金额前的□内打“√”)
登
记
事
项
︵
由
企
业
填
写
︶
分开票机数量 台
企业经办人
签 字
批准开票
最大限额
准予领购专用
设备数量
主管
国税
分局
业务
部门
意见
启用时间
负责人
( 签 字 ) :
________
年 月 日
苏州市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章)
县(市)局、分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章)
管理分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章)
附件六: 苏州市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最大限额审批表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
企业名称 (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签章) 身份证号码
办税人员 (签章) 身份证号码
经济性质 □国有 □集体 □股份 □其他 纳税人类别
□工业 □商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主营业务
主要应税
产品名称
年
至 月份
应税销售额
万元
年
至 月份
应纳增值税
万元
年
至 月份
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量
份
年
至 月份
开票金额达到限额
的专用发票量
份
目前最大限
额
□十万元以下□十万元 □百万元 □千万元 申请开票最大限额 □十万元 □百万元 □千万元 □一亿元
以下内容由国税机关填写:
辖 管
国税机关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办理日期:
单位(公章)
区(县)级国税局
审核(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办理日期:
单位(公章)
省 辖 市
国 税 局
审核(批)意
见
负责人(签章):
办理日期:
单位(公章)
省级国税局
审核(批)意见
负责人(签章):
办理日期:
单位(公章)
注:1、本表一式四份:纳税人、辖管国税机关、区(县)级国税局、市级国税局各一份。
2、最大开票限额中“十万元”指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百万元”指使用十万版专用发票,“千万元”指使
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