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
丝路视野
浅析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
孙广阔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货物买卖合同中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因此,世
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货物风险负担的有关立法,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贸易惯例也对此问题进行了规范。我国《合同法》在充分
借鉴国际、国外已有的法律规范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货物的风险承担在《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学术界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础理论,立法价值选择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这使得风险负担制度在
具体的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论和矛盾。
【关键词】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风险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 142 条的规定,我国的风险负担制度以
交付主义为一般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
约定的情况下,风险随着标的交付二转移,这一点,与世界上
的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国际条约基本一致。由于标的物的风
险随着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因此交付时间的确定对于风险负
担制度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交付分为两种,现实交付和观念
交付,对于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风险转移学术界并没有太大的
异议,但对于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
也能导致风险转移,学者们存在很大分歧。另一方面,由于不
动产的物权变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存在着占有转移
与所有权转移相分离的情况,因此有学者认为在不动产买卖中,
交付主义只适用于不动产先交付后登记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先
登记后交付的情形,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后即使还没有交付,买
受人也应承担不动产损毁灭失的风险。
一、“交付”是否仅仅限于现实交付
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
即占有的转移。交付一般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的现
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
得标的物出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
物。所谓的观念交付又可以分为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和占有改
定这三种交付方式。在现实交付的情形下,由于买受人取得了
标的物的实际处分权和控制权,也就取得了使用、收益标的物
等现实利益,此时由买方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符合风险
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现实交付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让受让人取
得对标的物的直接处分权,并进而取得对标的物的用益权,这
也是风险负担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因此,交付主义中的“交
付“应当是就现实交付而言。而对于其他交付形态,是否也可
以适用风险负担交付主义理论,是否产生风险转移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有必要一一讨论。
所谓的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
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则视为交付完
成。《合同法》第 140 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己为
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物权法》第
25 条亦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
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以上两条是
《合同法》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在简易交付中,由于买方已
经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实际占有了标的物,例如基于租赁、保管
等法律关系,所以出卖人无需再交付标的物使得买受人取得对
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买卖合同的订立,只是改变了买方占有标
的物的权力基础,即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受人不再基于租赁、
保管等法律关系、而是基于买卖关系占有标的物,此时,买方
的身份也由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因此,简易交付与现实交
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依然可以发生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
律效果,只是此时的交付时间变成了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而
不是买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时间。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在第三人占有标的物时,出卖人将向
第三人请求返还的 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
付,我国《物权法》第 26 条规定了指示交付的情形:“动产
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
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在
指示交付中,虽然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但是
由于指示交付已经移转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买受人
取得了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可以随时提取标的物,使标的物
处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也可以请求第三人采取措施加强对标的
物的保护,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卖方将标的物的返还请
求权让与买方后,就丧失了对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也无法对
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因此,按照利益说和管领说,此时由买
受人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是合理的。但是,指示交付也
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即买卖双方约定虽然标的物的返还请求
权让与买受人,但在一定期限内出卖人保留对标的物的用益权,
例如继续由出卖人向第三人收取租金等,依据“利益之所在,
风险之所在“的市场原则,此时标的物的风险并不随着指示交
付而转移。
所谓占有改定,指的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
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
是间接占有。见我国《物权法》第 27 条的规定:“动产物权
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
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以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
即为交付的时间,例如买方将标的物出售给买方之后,又基于
保管合同或租赁合同继续占有或使用标的物。在占有改定的情
形,“双方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观念上可视为发生了
标的物从出让人到受让人再从受让人到出让人的两次交付,实
际上先后发生了买卖与保管或租赁两类合同关系,此时对这两
类合同应分别适用各自的风险负担规则。”
二、“交付”是否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在动产买卖中,由于一般情形下交付即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 7 ·
经济与管理
人员要果断的拒绝或者没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报销凭证,
避免出现单位领导独裁的财务报销审核方式。由此我们可以发
现,要想更好的进行财务报销工作,需要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
科学合理的财务报销审核机制。
(三)健全财务报销监督机制
企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报销监督机制来增强
财务报销工作的质量。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首先应该起带头模范
的作用,严格律己,加强对自我的监督管制;除此之外,应该
在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严格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充分表扬对待工
作严格认真的人员,严厉批评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
并采取有力的措施进行处罚;另外单位中各个部门的负责人不
仅仅要发挥出自己应有的职能,还应该做到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最后会计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发挥出自己的监督作用。通过建立
健全完善的财务报销监督机制,企事业单位能够提高财务报销
工作的水平,做好对企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工作的管理,提升企
事业单位整体的经济管理水平。
(四)财务报销凭证需具有真实可靠性
财务会计工作人员需要仔细审核报销凭证,例如凭证的真
假性、填写的是否规范等,保证实际的财务支出与财务报销的
报表一致。所以在财务报销过程中必须确保财务报销凭证的可
靠性和真实性,防止出现财务报销失真的现象,保障财务报销
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促进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结论与建议
如今的社会经济高速发展,财务报销工作是企事业单位经
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间接制
约着企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水平。这篇文章浅显的分析和研究
了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中财务报销问题与解决措施,深刻的认
识到财务报销机制在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本
文分析了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中财务报销方面存在的不足,找
寻造成问题的根源,然后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去解决问题,提
升了企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促进了企事业单
位经济管理整体水平的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
[1] 何谋艺 . 会计原始凭证失真现象与治理对策 [J]. 财会研
究 ,2014(09):25~28.
[2] 黄丽容 . 论报销凭证失真与财务报销制度缺陷 [J]. 会计之
友 ,2014(05):7~8.
[3] 朱 蓉 . 对 高 校 财 务 审 核 工 作 的 探 讨 经 济 [J]. 研 究 导
刊 ,2016(04):51~54.
因此风险负担制度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并没有实质的
区别。但是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由于所有权不是随交付时移
转,而是从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移转,而且实践中不动产的交
付与登记一般不是同时发生的,存在标的物已交付但未进行所
有权变更登记,或者所有权已变更登记但尚未交付两种情形,
此时采取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分配风险负担至关重要。笔
者认为,不管是动产买卖,还是不动产买卖,都统一适用交付
移转风险原则,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已移转,亦即不动产
买卖中,无论是先交付后移转所有权,还是先移转所有权后交
付,风险均自不动产交付时起移转于买受人。
参考文献
[1] 赵家仪 ,陈华庭 .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J].
法商研究 ,2003(02).
(上接第 5 页)